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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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二篇)目录: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一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使用管理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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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一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其它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范围
1.矿长、副矿长、总工、爆破工、采掘开区队长、生产科室科长、生产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电机车司机等下井时随身携带。
二、使用地点
2.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采煤机上。
三、使用时间
3.下井后实行8小时连续不间断实时监测。
四、发放
4.各单位根据安通科发给的仪器牌,凭牌领取,每个单位的使用人员应和牌上的编号对应,丢失时,罚款10元/个。
五、使用管理:
5.监测人员应按时调校仪器,保证仪器性能稳定,灵敏可靠。性能不稳定的仪器,不得下井并及时更换。
6.领取仪器时,应先检查外观,然后检查电压及零点,有问题时可要求更换,下班时必须按时交回,若超一班(从领仪器到交仪器超12小时),将给予罚款,若超过一天不交者,罚款100元,超过三天,视为丢失。
7.下井后,应正确使用仪器,不得敲打、碰撞、挤压,不得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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