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二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二篇)目录: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一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使用管理办法二

- 1 -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一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其它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范围

1.矿长、副矿长、总工、爆破工、采掘开区队长、生产科室科长、生产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电机车司机等下井时随身携带。

二、使用地点

2.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采煤机上。

三、使用时间

3.下井后实行8小时连续不间断实时监测。

四、发放

4.各单位根据安通科发给的仪器牌,凭牌领取,每个单位的使用人员应和牌上的编号对应,丢失时,罚款10元/个。

五、使用管理:

5.监测人员应按时调校仪器,保证仪器性能稳定,灵敏可靠。性能不稳定的仪器,不得下井并及时更换。

6.领取仪器时,应先检查外观,然后检查电压及零点,有问题时可要求更换,下班时必须按时交回,若超一班(从领仪器到交仪器超12小时),将给予罚款,若超过一天不交者,罚款100元,超过三天,视为丢失。

7.下井后,应正确使用仪器,不得敲打、碰撞、挤压,不得损坏

2 / 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