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范围界定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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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范围界定
医疗纠纷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和原因产生异议所引起的纠纷。医患纠纷可分为医疗纠纷和非医疗纠纷,后者即由医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纠纷;医疗纠纷又可分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非医疗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统称为非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
一、非医疗过失纠纷
1.什么是非医疗过失纠纷
这是非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中的大多数,主要包括医疗意外、并发症和疾病自然转归等情况,对于医疗意外、并发症的情况,除《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以外,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颁发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时对此作了补充规定。
2.在医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1)虽有诊疗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2)医护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治疗仍发生意外的:例如猝死、栓塞、心跳骤停、内脏血管自发性破裂,医疗器械事先经过仔细检查,但在操作过程中突然发生故障导致意外的;
(3)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的治疗过程中发生毒副反应的;
(4)手术过程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周围组织损伤或脏器出血等意外的;
(5)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但因病情严重,手术后发生组织粘连、出血、破溃等情况的;
(6)由于病员体质特异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如药物过敏试验正常或按规定不需做药物过敏试验而发生药物过敏反应的;
(7)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之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了情况,征得家属签字同意,并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仍发生意外的;
(8)经准备并按操作规程进行肝、肾、脑室、心包等穿刺和特殊造影及心导管等检查时发生意外的;
(9)由于病员及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医疗意外
1.医疗意外及其抢救医疗
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直接造成的,也并不是医务人员本身的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预防和防范的,而是由于病人自身体质变化(例如过敏性体质等)以及某种特殊疾病突然发生而造成的。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属医疗事故,但是医疗意外发生以后的及时、正确的抢救治疗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医疗意外发生后抢救不力,则仍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最典型事例就是麻醉意外。
2.以下为8种医疗意外:
(1)病情危重,抢救过程中发生死亡或术后出现后遗症;
(2)由于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关系不清或畸形等,导致手术操作困难,损伤周围组织;
(3)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手术,手术后发生粘连等影响生理功能;
(4)病员体质低下或患有潜在性疾病,术后发生切口裂开、切口出血、吻合口瘘、继发性感染;
(5)在药物正常剂量治疗过程中,病员发生严重的副反应或药物过敏;(6)在诊疗过程中,病员属特异性体质,目前医学科学技术尚难以解决发生的损害;
(7)在诊疗过程中,发生难以预料的突变;
(8)按操作规程进行肝、肾、心包等重要脏器刺穿及心导管、各种窥镜等特殊检查时发生的意外。
三、并发症
1.什么是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然对病人能够预见到可能发生的不
良后果,但仍不能避免和无法防范。在大多数情况下,出现并发症的不良后果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和技术过失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2.由于并发症是事先可以预见到的,所以医务人员往往会对病人及其家属进行说明,甚至以书面形式告之病人家属,(例如手术前的签字同意),因此对病人和家属来说是有一定思想准备的,一旦发生并发症,病人及其家属也会主动积极配合。
3.并发症不是医疗事故,但是并发症也不一定就不是医疗事故,怎样确定为后者?要视两个方面:
(1)并发症的发生是否与医务人员的过失有关,例如出血、感染是手术后的并发症,但如果医生粗枝大叶,违反手术操作规程,发生器官损伤或血管破损,引起大出血等不良后果者,就不能用并发症作为推卸责任的理由;
(2)一旦发生并发症后,医生能否积极采取措施,使不良后果降低到最小限度。
四、病情的自然转归
生老病死是人类活动发达的必然规律,在当前的医学科学水平下或即使在将来医学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情况下,对身患绝症或高龄,组织器官功能全面衰退的病人来说,死亡是不可避免的。医务人员一方面要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努力救治,另一方面要及时与家属取得联系,一般都会得到病人及其家属理解和支持。如果这方面工作做得不够细,甚至在病人死亡时尚未向家属发出病危通知单,则会招致复杂的医疗纠纷。
五、非医疗纠纷
非医疗纠纷是指医疗以外原因引起的医患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诊疗
(1)不配合诊疗的情况有多种:
①不主动如实地向医务人员陈述自己的病情和病史,导致医生难以及时诊断,尤其是危重病人可能招致贻误抢救时机;
②不遵照医嘱,甚至私下胡乱投医问药,尤其在必须紧急手术的情况下,因得
不到家属的支持同意,造成严重后果者;
③病人及其家属出于某种利益原因而将矛盾嫁祸于医院和医务人员,甚至造成故意破坏正常医疗秩序的肇事挑衅。
(2)医务人员还应该懂得,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则说明他们主观上有过错,但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中的(四)规定:“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医疗事故,然而“主要原因”并不等于全部原因,更绝不能简单地等同全为病人及其家属的过错。如果对病人的不良后果是由医务人员与病人及其家属双方原因造成的,那么照样要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的大小,由双方分担责任。
2.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是病人及其家属应尽的义务和职责。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而发生的意外事件,如病人私自外出上街发生车祸或疾病突变(昏厥、休克等)。此类纠纷一旦发生是非常棘手的。
3.病人自杀、自伤、自残或致人伤害
(1)最多见的是两种情况:
一是一些身患绝症的病人在绝望的心理状态支配下,会在医院做自杀或自杀未遂致伤的事件;另一种是无行为能力人(如10周岁以下少儿和失去知觉的精神病人)发生的意外,前者为坠楼等事故的发生,后者主要为自残或斗殴致人伤害的行为。
(2)这种情况一旦发生,病人家属向医院追查责任,医院应承担监护过失,赔偿经济损失。医院并非“牢房”,医院不可能对每一位病人的全部行为负责,发生此类情况必须取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的支持,必须将其列为同社会上发生的死亡案件一样来对待,切不能与医疗纠纷挂钩。但是如果无行为能力人在无家属作为监护人的情况下,发生伤害他人的行为时,医院原则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病人及其家属期望值过高
在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水平上,医务人员竭尽全力诊治或服务态度再好也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