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需提供资料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需提供资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一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4、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5、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6、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总平图、红线图、验线报告、审核后的施工图纸分层平面图)复印件;
8、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施工合同第
一、三部分(复印件);
9、商品房预售方案原件。
(包括建设工程进度说明,投资比例,一房一价表)
10、人防批文(复印件);
11、《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及楼盘表原件。
12、《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原件。
13、已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依法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收购费是为划拨土地支付的土地收购费、拆迁补偿费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总和。
以下是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完整版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在建房屋预售给成功购房人,由成功购房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根据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建设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经确定。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证,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复印件)和材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2) 《营业执照》及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开发建设投入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说明;(六)商品房预售计划。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和交付日期,并附预售商品房的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验收。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2022年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流程及费用
2022年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流程及费用我国的法律对开发商在进行房屋预售时要去的相应的预售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否则是无法进行销售工作的。
如果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售房屋,将会面临一定的处罚。
接下来就是由我带来2022年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流程及费用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2022年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流程及费用1、申请:开发企业向市场股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2、受理:市场股出具受理通知书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3、初审:市场股初审开发企业提交的资料;4、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做出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5、发证:由主要领导签发后送达;6、公示。
申报材料1、申请书;2、土地使用权证;3、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达25%的比例;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6、商品房预售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7、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8、物业管理合同。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到县房产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办事流程:受理——审核——登记备案申报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预售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预售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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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对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淮安市对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一篇:淮安市对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淮安市对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相关要件、流程、依据等,现答复如下:一、申请材料1、预售商品房申请书;2、商品房预售方案;3、测绘报告;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抵押银行需提供同意办理预售许可证明);6、施工合同;7、施工许可证;8、预售款监管信息反馈单;9、营业执照;10、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11、白蚁防治合同;12、项目总平面图及分层平面图;13、申请预售的每幢商品房施工进度证明(以现场察看为主,形象进度多层达二层以上、高层达四层以上且不少于总层数的1/4)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载内容复印件(核对原件);14、前期服务约定(样本合同最后一页内容,物管处认可);15、建筑节能环保。
二、工作流程审批中心住建窗口接受企业申请→开发处审核→局领导审批→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承诺时限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2、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收到预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四、办理依据1、主席令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3、建设部令第40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4、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5、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五、办理机构和地点市住建局开发处,市北京北路112号建设大厦十三楼,电话:83566217。
第二篇:如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报条件为: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附1:1000红线定位图);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工程进度和竣工日期。
大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工程施工合同;(四)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
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申请预售许可证的条件
申请预售许可证的条件
申请预售许可证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
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房地产开
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5.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时,
除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拆迁户安置情况说明和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证明文件。
6.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
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昆明市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昆明市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条件一、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二、取得项目审批立项手续;三、己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四、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五、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拟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六、取得《建设工程基础验核意见》、《新建项目再生水采用设施建设施案登记证明函》、《开发项目绿化设计方案》、《太阳能供热系统审查意见》;七、己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合同》;八、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九、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经规划审批为七层(含七层)以下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经规划审批为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地面七层以上结构工程;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22 ]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我国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市住房和建设局拟定的《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
详细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准时向市住建局反映。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
一。
年十月十八H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22)53 号)、《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拟定以下实施意见:一、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二)取得项目审批立项手续;(三)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四)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五)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拟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六)取得《建设工程基础验核意见》、《新建项目再生水采用设施建设施案登记证明函》、《开发项目绿化设计方案》、《太阳能供热系统审查意见》;卜七)已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合同》;(八)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H期;(九)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经规划审批为七层(含七层)以下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经规划审批为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地面七层以上结构工程;(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条件
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合法经营资质;
2、申请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预售活动,并已经取得县级或以上行政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
3、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材料,明确经营范围和经营地点;
4、申请单位应当提供预售项目的规划设计图及预售项目的勘查报告等资料;
5、申请单位应当提供预售项目的开发资金总额及企业贷款、自筹资金、投资者资金等分析情况;
6、申请单位应当提供有关预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7、申请单位应当提供预售项目的环境保护报告;
8、申请单位应当提供预售项目的售楼处设置及(或)社会检验机构;
9、申请单位应当提供预售项目的相关合同。
房地产预售证办理流程
房地产预售证办理流程房地产的预售证的办理流程⽐较严谨,相信⼤家也是知道的,这个对于⼤家来说都是⽐较重要的,所以⼤家对于这个房地产的预售证的办理流程是要仔细的了解⼀下,针对这个问题有⼀个⾃⼰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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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预售证办理流程是什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发证——公⽰1、申请:开发企业向市场股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2、受理:市场股出具受理通知书或5⽇内⼀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3、初审:市场股初审开发企业提交的资料;4、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做出决定,并送达当事⼈,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5、发证:由主要领导签发后送达;6、公⽰。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法⼈委托书;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报告,附商品房预售⽅案;(1)、商品房预售⽅案应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积、结构、⽤途、层次、装修标准、⼯程施⼯进度说明、竣⼯交付⽇期、价格、预售商品房分层平⾯图、交付使⽤后的物业管理、⾃⾏销售或代理销售等内容。
(2)、如代理销售,应提供代理机构⼯商营业执照和中介机构资质备案证书(复印件)。
⼯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开发项⽬⽴项资料(复印件);国有⼟地使⽤权证(原件);建设⼯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建筑⼯程施⼯许可证(原件);⼯程施⼯合同(复印件);建审总平⾯图(复印件);12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原件);13商品房预售资⾦监管协议;14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
申请材料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致的复印件。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地使⽤权出让⾦,取得⼟地使⽤权证书;⼆持有建设⼯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开发建设的资⾦达到⼯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进度和竣⼯交付⽇期;四向县级以上⼈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0080623_厦门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指南(了解)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号 商品房预售许可(A05) 二、行政许可内容 商品房预售许可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4) 项;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248 号令)第二十 五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商品房预售许可有面积限制、用途限制,许可证有使用期限限制。直 接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生效,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确 定; (四)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 总投资的 25%以上; (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 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 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第(1)、(2)、(3)项; 另附规章依据:《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第 100 号令)第五条。 六、申请材料 (一)《厦门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 (二)《国有土地证》或《土地房屋权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局土地利用处开具的地价款缴清 证明;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规划部门确认的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 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六)开工备案表、开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七)出卖人、开户银行、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三方签订 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或免除监管申请书及相关 证明; 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免除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的 监管:(1)具有国家房地产开发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2)前一年度 被评为市级以上“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或银行信用“AAA 级”单位;(3) 自有资金达该项目投资额 50%。 (八)出卖人委托银行对预售款进行监管的委托书; (九)白蚁预防合同; (十)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有测绘资质测量队测算土地、房屋产权面积测算成果报告。 依据:《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第 100 号令) 第六条。 七、申请表格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附后) 八、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莲岳路 156-158 号松柏大厦 3 楼)。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二)审核; (三)许可; (四)公示。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许可证及有效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许可后颁发的证件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有效期限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计划竣工时间加上一年。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出卖人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由承购⼈⽀付定⾦或房价款的⾏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归⼝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治区建设⾏政主管部门归⼝管理本⾏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城市、县⼈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地使⽤权出让⾦,取得⼟地使⽤权证书;(⼆)持有建设⼯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开发建设的资⾦达到⼯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进度和竣⼯交付⽇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许可证制度。
开发经营企业进⾏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承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建设项⽬的投资⽴项、规划、⽤地和施⼯等批准⽂件或证件;(三)⼯程施⼯进度计划;(四)投⼊开发建设的资⾦已达⼯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五)商品房预售⽅案。
预售⽅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期、预售总⾯积、交付使⽤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图;(六)需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件。
第⼋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查勘。
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需向境外预售的,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注明外销⽐例。
第九条开发经营企业进⾏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最新2020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最新2020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第八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
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代表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海南省住建局关于颁发预售许可证规定
9、商品房预(销)售方案(方案中应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原件)(1份);
10、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预售条件的工程进度证明(原件)(1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6、规划设计方案和主要楼层或户型平面图、剖面图(复印件)(1份);
7、已完成基础以上的的部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12、商品房14、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海南省住建局关于颁发预售许可证规定
一、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2、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4、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5、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
6、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7、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二、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五)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2008〕56号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预售人)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承购人,并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的预售管理。
泸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具体工作。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所申报商品房的工程建设总投资应达到该商品房地上总层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结构工程完工,如其二分之一不足六层(含六层)的应主体结构完工;(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1.15•【文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8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8月15日)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二)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文;(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建设总投资50%以上的证明材料;(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六)需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一、管理办法概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工程尚未竣工前,与买受人签订预售合同,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市场,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预售条件与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
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开发企业必须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的专款专用。
三、预售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必须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证。
申请预售许可证需提交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文件。
主管部门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符合预售条件的,颁发预售许可证。
四、预售合同与登记预售合同必须使用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
预售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房屋交付时间、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预售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应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售合同登记。
五、预售款项使用预售款项必须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专款专用。
预售资金只能用于该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和相关税费支付,不得挪作他用。
主管部门应对预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六、预售广告与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发布预售广告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不得有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预售广告中应明确标明预售许可证编号,并说明预售的相关条件。
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应公示预售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供买受人查阅。
七、预售监督管理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预售监督管理机制,对预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对于违法违规的预售行为,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并公示相关处理结果。
主管部门应建立预售项目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预售项目的进展情况。
八、法律责任与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管理办法进行预售活动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预售许可证。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经营企业进⾏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下⾯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由承购⼈⽀付定⾦或房价款的⾏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归⼝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治区建设⾏政主管部门归⼝管理本⾏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城市、县⼈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已交付全部⼟地使⽤权出让⾦,取得⼟地使⽤权证书; (⼆)持有建设⼯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开发建设的资⾦达到⼯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进度和竣⼯交付⽇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许可证制度。
开发经营企业进⾏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承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建设项⽬的投资⽴项、规划、⽤地和施⼯等批准⽂件或证件; (三)⼯程施⼯进度计划; (四)投⼊开发建设的资⾦已达⼯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五)商品房预售⽅案。
预售⽅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期、预售总⾯积、交付使⽤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图; (六)需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件。
第⼋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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