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
我国证券业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
我国证券交易所是由地方政府建立起来并管理的因此初期的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由地方政府直接任命证券交易所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总经理由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证监会提名理事会聘任报证券委备案随着沪深证券市场由地方性市场发展为全国性的市场这种以地方政府为主对交易所管理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国务院就此作过调整
第三阶段:从1997年底到现在,初步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
1997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鉴于亚洲金融危机的严重形势,召开了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这次会 议决定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完善监管体系,实行垂直领导,加强对全国证券、期货业的统一监管。1999年7月1日生效 的《证券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从而以证券市场基本大法的 形式,肯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总体上看,这项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2、市场规模迅速扩大,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截止2000年底,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3791.70亿股,市价总值达 48090.9亿元,相当于GDP的57%。10年中,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累计筹资近10000亿元。其中,2000年境内筹资1541亿 元,加上境外上市公司和红筹股筹资,我国上市公司当年筹资金额3249亿元,比上年增长130.3%.宝钢等特大型企业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顺利发行上市, 表明我国证券市场承受大盘股的能力明显增强。中石化、中石油等特大国有企业海外路演、和发 行上市成功,表明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已经消除。
中国证券市场如何进行有效监管
中国证券市场如何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第二次作业 1216122032 杨琦要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必须要先明确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1、证券业行业组织自律监管职能缺位。
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是中国主要的证券行业组织,是最值得重视的证券市场监管层面。
然而,多年来行业组织的自律监管作用的发挥不尽如人意。
2、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直接控制较多。
中国证监会是法定的证券监管机构,经历了从地方到中央,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
政府集中监管具有体现监管权威、防止相互扯皮的作用。
但是,由于在证券市场创设之初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政府集中监管往往体现为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全面而直接的控制。
关于证券发行与上市的联动机制就是一个例证。
事实上,证券市场确实存在政府监管所不能够及的“死角”,政府监管不能解决所有的市场问题。
自律组织及市场参与主体始终置身于市场之中,在监管者监督下的行业自律往往更具有效率。
另外,在证券发行中,实质审核、证券承销的通道制度等方面都还存在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
审批制转变为核准制之后,同样执行实质性审查,监管机构“内部掌握”的发行标准仍然存在。
这些都是政府对市场的直接控制。
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证券市场的适度监管:1、证券监管不能取代市场。
这是适度监管原则的核心,它要求证券监管者充分尊重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而不能违背市场力量,更不能人为设置任何障碍,只要没有市场失灵等情况发生,监管者就不应主动介入。
只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才能有效防止职权滥用,也才能对其具体监管行为进行更为理性科学的决策,确保监管程序和实体合法,并达到最佳的效果,坚决抵制和放弃监管者万能的思想。
监管者不是经营管理者,不能对企业具体经营活动进行微观管理。
要避免直接管理企业的微观经营活动。
2、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监督职能。
监管者应充分发挥证券业自律机制和社会中介机构银行业同业组织、证券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积极作用。
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初探
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初探[摘要]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今,我国证券市场日趋成熟。
监管体制日益完善,但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本文在剖析我国现行证券监管体制现状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借鉴国外三种不同的证券监管体制。
提出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完善近年来。
我国证券市场规模发展迅速,上市公司数量急剧增加,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拟在剖析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现状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监管模式,提出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以期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发展有所裨益。
一、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现状分析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系以政府监管(中国证监会)为主。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监管为辅。
这种监管体制强化了证券监管机构的地位,增强了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威性,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效率。
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些不足。
一是现有法律法规过于庞杂。
虽然作为证券市场基本法的《证券法》已经修订实施,但其中仍有很多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与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亦处“难产”境况p目前国外证券市场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监管体制,分别为集中型、自律型和中间型监管体制。
集中型证券监管体制是指政府制定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和设立统一管理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的证券监管体制。
这种监管体制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具有一整套互相配合的全国性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二是设有全国性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证券市场。
该种监管体制由于具有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统一了管理口径,使市场行为有法可依,并提高了证券市场监管的权威性;与此同时,证券市场由于具有地位超脱的管理者,能够更好的体现和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更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但该种监管体制容易产生对证券市场过多的行政干预,自律性组织与政府主管机构的配合难以衔接。
且当市场行为发生变化时,不能迅速作出反应。
美国、日本、韩国等采用了该种监管体制。
证券监管机构
职责履行
特别义务
1.忠于职守义务。即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 牟取不正当的利益。《证券法》第205条还就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违法活动的其他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职责
《证券法》第167条将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作出列举性规定,但该条款并非证券监管机构职责的全部。结合 《证券法》第7、8和167条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1.规章规则制定权。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制定和发布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规章和规则。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 证券监管机构与仅“根据证券委的授权,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的规则”的证监会明显不同。《证券法》第172 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公开其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管理制度。
证券监管机构
国家行政管理机构
01 概念
03 执法措施
目录
02 职责 04 职责履行
证券监管机构是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是由国家或政府组建的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构。证券监管 机构是指依法设置的对证券发行与交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政府主管机构既有证券专管机构又有证券监管机构。如国务院 证券委就是证券专管机构,证券兼管机构则有国家计委、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等国家机构。
2.派出机构设立权。根据《证券法》第7条第2款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证券 管理职责。根据实践,证监会已改变以往按照行政区域标准设立派出机构的传统做法,转而按照经济区域标准设 立派出机构。
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与完善——以《证券法》的修订视角
252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与完善———以《证券法》的修订视角张灵知作者简介:张灵知(1997.04-),女,汉族,湖北孝感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专业:经济法。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新月异,我国证券市场也会不断地进行相应的变化。
法治经济归根到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目标。
证券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部分,其立法要能够持续性的监管就必须要做到与当前保持一致。
证券法的此次完善,更加贴合了证券市场相关的基础制度的需求,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根据证券法的修订,结合市场监管理论,探讨证券市场监管中仍有待完善之处及解决方式。
关键词:证券法修订;市场监管;行业自律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一)证券市场证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包含的种类有许多,最常见的为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的凭证,是一种权利证书。
证券市场是使得这些有价证券可以进行发行和交换的场所和空间。
证券市场主要由证券市场参与者、证券市场交易工具和证券交易场所三要素形成。
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证券自律性组织和证券监管机构等。
价值交换、权利交换、风险承担自始为证券市场的特征,除此三大特征外,证券市场还兼具者三大基本功能。
首先是筹资功能,筹资者在证券市场投放证券,是为了能够筹集到所需资金,投资者为了使自己的资金升值,也乐意为筹资者提供资金。
第二是资本定价功能,证券市场也是资本市场,证券价格也是所代表的资本的反应,因此市场需求与定价也是正相关,即资本具有定价功能。
证券市场还有着进行资本配置的功能,证券市场作为市场,自然具有市场的某些共同点。
证券作为一种权利凭证和有价证券,由价值和需求度决定证券资本配置的基本走向。
证券市场具有以上的特征和功能,优化了资源配置,促进了经济发展,是金融市场中是不可缺少的一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对证券市场进行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最后,证券市场监管可以防范证券市场所特有的高风险。证券 了商品市场 。因此 ,对证券市场实施必要监管 ,可以及时发现风险
的行政手段 , 最终建立—个发展健康、 秩序良好、 运行安全的证券市场。 产品本身的高杠杆性, 使得证券市场的投机性和风险性都远远超过
、
政府监管证券市场的原因及 目的
1证券市场作为整个市场的重要构成部分 ,不可避免受 “ . 市 因素并将它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以避免证券市场发生危机。 场失灵” 的困扰 。 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市场失灵现象 。 与其他行业相 比,证券业所受到的监管都是最严厉的 ,这些市场 失灵正是对中国证 券市场进 行监 管的逻辑动 因。
致价 格 扭 曲。例 如 :由 于 国有 股 和 法 人 股 不 能上 市 流 通 ,流 通 股 决 国有 企 业 的 问 题 ,就 必 须对 它进 行控 制 ,这 只 能 由 政府 来做 。 规模 有限 ,庄 家 操 纵 现 象 严 重 。
其次,合理的产权制度的形成离不开政府的推动。一方面,尽管
度,形成 “ 气泡经济”则会对证券市场本身的发展造成严重危害。 方案 。此外我们还 应该认识到 ,证券监管体制不完善不是洪水猛 从 国外证券市场 出现的历次证券危机来看 ,过度投机是导致 兽 ,这是每个 国家在发展证券市场的过程中都会遇到的正常现象。
股市 风 险 的重 要 原 因 。 例如 :12 年和 18 年 两 次全 球 性 的 股 灾 。 我国的证券市场M I 99 97 N 起步,证券监管能力与国际化要求还有差距。 II
() 3证券市场 的高风险性 。证券市场风险主要包括证券价格风 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欧美国家的制度安排仅能借鉴,无法照搬。
险、结算体系风险、证券经营机构的信用风险和技术风险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其价 在中国的股票市场中,如何体现法律的公正 ,离不开政府的努力。 最后 ,优化产 业结构功能的发挥离不 开政府的管理。产业结 格风险是最受关注的一种证券市场风险,它具有风险源多、突发性 强、传导性、社会影响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 ,要求国家 构调整的实质是资本 的调整 ,通过资本存量的调整,以收购兼并 对证券市场进行必要的监督。 资产重组 的方式使存量资本从失去活 力的产业流向新兴产业 。由
证券市场不同发展模式的政府证券监管
他金融监管机构 ,包括 :财政部 、美 国联邦储备委员
会 、货币监理署、保 险业监管机构、商品期货交易委
员会 ( F C 之 间 的协 作 与合 作 。 CT )
3 O年代经济危机之前 的美 国、2 世 纪 8 年代之前 的 0 0
英 国 、 19 9 4年 以前 的德 国均 处 于 这 个 时 期 。
(97 ) 17一
第 l 期
马洪雨 ,康 耀坤 :证 券 市场 不 同发展 模式 的政 府 证券 监管
6 1
为管理证券市场 的联邦政府机 关, 白此 ,德 国建立起 了对证券市场 的联邦 、 州、自律 机构的三层监管框架 。
行监管 ,自此 , 国建立 了政府证券监管机构, SB 英 但 I
随着 证券市场规模 的 日益扩大、交易量的增加 和 投资者数 量的增 多,政府 逐渐意识到证券市场对 一国 经济发展所起 到的至关重要的作用。伴随着 自律监 管
弊 端 的 暴 露 , 自律 监 管 占主 导 地位 的 现 状 已经 无法 满
为了应对 经济危机对投资者信心的打击,美 国证 券交易委员会 (E ) s c 根据 13 9 4年 《 证券交易法 》 设立, 作为政府证券监管机构统一管理美 国证券市场,违法 行为的查处是 S C的工作重心 。自律监管机构包括证 E 券 交易所和全 美证券 商协会( S )S C与 自律 组织 NA D 。 E 之 问的基本 分工是:对上市公司、证券商和证券 交易 的 日常监管主要 由自律性组织负责, S C主要对 自 而 E 律性组织进行监管,但是 ,仍然保留有限的对证券 公
世界主要 国家地 区的证券 市场发展模式 大致可划 分 为 自然成长型和政府主导型两类 。 自然成长 型以美、 英等发达 国家为代表 ,在 自由市场理念笼罩下 的市场 发展 中,政府并未采取具体 的发展规划或加 以过 多的 行政 引导 。政府主导型 以新兴证券市场 国家 为代表 , 政府通过 明确 的规划和积极 的政策设计来推动证券市 场 发展 。两种不 同类型 的国家 中,政府证券监管权 的
我国证券市场中政府监管职能的转变分析
方面 , 国证券监 管者的权力过大且 面面俱 到 , 我 凡涉及 与证券活
动有关 的事情都要介 入 , 从发行 申请 、 证券 从业 、 股评从业 、 刊刊登上 报
市公司资讯披露到券商增资、 扩股与分类审批, 甚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的挑选都要经过证监会 同意 , 而且这种 至高无上 的权威不 容受 到一丝一
第2 期
收稿 日 :06 0 — 3 期 2 0— 8 0
我国证券市场 中政府监管职能的转变分析
蒙亲绒 , 刘树林
( 武汉理工大学计财处 , 湖北武汉,30 0 407 )
摘 要: 论述 了政府对证券 市场监管过程 中职能错 位的表现 , 分析 了职能错住 的原 因, 提 出了证券监 管过程 中政府 职能转 变的具体 内 。 容 关键词 : 政府职能; 证券市场 ; 监管机 制 中图分类号 :809 F 3 .1 文献标识码 : A
负责企业债券 的利率核定 , 证监会负责企业债券 的上市监管 。这种多头 管理格局 既分散 了监管 力量 , 又加大 了政策协 调的难度 。 在实践 中容易 造成“ 监管真空” 多头监管” 或“ 。
2 监管体 制的不合理 . 2
我国 目 前实行 的证监会没有下属 的监管机构 , 这种体制削弱了监管 部门对市场的敏感度 , 容易形成 “ 监管空档” 另外 , 。 地方政府 的管理职责 不清晰 , 在实际工作 中出现了“ 监管部门管不 了、 地方政府不愿管 ” 的现 象。如法人股市场 、 退市公 司的管理 、 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管理 、 地下私
维普资讯
S IT C F R A IND V L P E T&E O O Y C-E HI O M TO E E O M N N CNM
论政府证券市场监管
论政府证券市场监管摘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促进资金流通、发展市场经济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证券市场中,充满了证券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等不正当违法行为,若没有政府对于这些不当行为进行干预,证券市场也无法健康发展。
中外证券市场的发展实践证明,对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证券、证券市场政府监管中图分类号:f83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2)10-0000-01一、政府证券监管的含义特征在对政府证券监管进行分析前,还需要明确一下政府证券监管的含义。
对于政府证券监管的含义,国内外学者的意见各不相同。
有的学者认为:政府证券监管是指基于政府的授权由证券市场监管主体对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所享有的监督管理权等一系列活动。
①有的学者则从各国的证券监管权的授予、权力的内涵、内部决定机制和权力的运作模式等角度,对证券监管权进行定义。
②第一种界定只是表述“基于政府的授权”未能揭示证券监管的法律特性。
因为在现代国家,所有权力均来自法律的授权。
第三种观点虽未对政府证券监管的含义进行界定,但其提出的研究角度有助于对政府证券监管的全面研究。
证券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
证券监管是指能够代表国家履行证券监管职能的机构和证券业自律机构,为了既定的监管目标,依法律授权或依据自律监管契约拥有的对证券市场各类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狭义的证券监管即政府证券监管,是指能够代表国家履行证券监管职能的机构,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法律授权拥有的对证券市场各类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并监督执行,对违反给予处罚的权力。
我国《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政府证券监管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政府证券监管的主体是所有能代表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机构。
它所从事的证券监督管理行为是代表国家进行的行政干预行为,它以国家权力来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参与者的权益。
各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
各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 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国家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各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不同,政府宏观调控手段不同,所以,各 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也不一样。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国家集中统一监管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由政府下属的部门,或由直接隶属于立法机关的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 监管,而各种自律性组织,如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只起协助作用。
集中统一监管模式以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为代表。
美国根据 1934 年《证券交易法》设立了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它直 接隶属于国会,独立于政府,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券商、投资 公司等依法实施全面监管。
日本的证券主管机关是大藏省,具体执行职能则由隶属于大藏省的证 券局、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和金融检查部行使。
集中监管体制有如下优点①能公平、公正、高效、严格地发挥其监 管作用,并能协调全国各证券市场,防止出现过度投机的混乱局面;②具 有统一的证券法规, 使证券行为有法可依, 提高了证券市场监管的权威性; ③监管者地位超脱,更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集中监管的不足之处是①证券法规的制定者和监管者超脱于市场, 从 而使市场监管可能脱离实际, 缺乏效率;②对市场发生的意外行为反应较 慢,可能处理不及时。
自律模式 自律模式有两个特点①通常没有制定直接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 而是通过一些间接的法规来制约证券市场的活动;②没有设 立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而是靠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如证券交易所、证 券商协会等进行自我监管。
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等国是自律模式的代表。
以英国为例,英国没有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只有一些间接的、分散 的法规;英国虽然设立了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称为证券投资委员会,依 据法律享有极大的监管权力, 但它既不属于立法机关, 也不属于政府内阁, 实际监管工作主要通过以英国证券业理事会和证券交易所协会为核心的 非政府机构进行自我监管。
试论证券市场中的政府监管问题
警机制。并且监管机构在法律法规缺少既定标准的处罚 时, 往往出现过多的随机式惩罚 , 这样就破坏了法律的严
肃性 。
然, 只有处理好证券 市场 中的政 府监 管 问题 , 券市场 才 证 能在一条规范 的道路上更好 、 更快地发展 。
一
2 对监 管者缺 乏完善的约束机制 .
一
、
目 前证 券市场中的政府监管存在的 问题
方。
约束机制与措施 , 多的是对被 监管 者 的约束 , 更 对监管 者 自 身的监管 没有 置 于公 众 的监督 之下 , 这也 是近 年来 我
国证券监管存在很 多矛盾 的原 因之一 。由于证 券监管部
门掌握 了证券发行 的核准 等很 大的权 力 , 而又缺 乏监督 , 寻租行为 的产生 不可避免 。我 国证 券投 资者对 证券市场
不满意的地方就是许多上市公司发行股票都是经过了充
分 的包装 , 而上市不到 一两年业 绩就 严重 滑坡 , 极大地 伤
1法制建设滞后 , : 法律法规 不完善 , 执行 不力
是我 国证券 立 法 速度 比较 慢 , 市 场反应 迟 钝 。 对 例如: 我国的证券法经过 6年的漫 长时间才出台 。在证券
直 以来 , 国在 制度 建设 上对 监 管者 缺 乏有 效 的 我
我 国的证券市 场 经过 十几 年 的高速 发 展 , 在整 个 市
场体系中已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对推动资本市场 的发
展 发挥 着越 来 越重 要 的作 用。但是 , 由于 我 国的证 券 市 场的发展处 于 中国 由计 划 经济 向市场 经 济 转 轨 的背 景 下 , 由于 发展 速度 过 快 , 以存 在 许 多 不完 善 的地 并且 所
论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论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一、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回顾中国证券监管体制是随着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
其发展历程体现着证券市场改革的变化。
1992年以前,我国证券市场没有集中统一的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国家体改委,其他政府机构和上海深圳两地政府参与管理。
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全国证券市场,同时将发行股票的试点从上海深圳等少说地方推广到全国。
从1996年3月,中国证监会授权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的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对证券和期货市场部分监管职责,至此形成中央和地方分级监管的全国证券监管体系。
1997年,中央决定中国证监会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各期货交易所实行垂直管理,并分别在上海和深圳设立了监管专员办事处。
1997年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完善管理体系,实行垂直领导,加强对全国证券期货业的统一监管。
考虑到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市场化进程等条件的限制,中国采用的是集中立法型监管模式,并于1998年10月正式确立。
二、我国证券监管现状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即以政府监管为主导,集中监管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框架。
(一)、监管主体。
1998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方案,确定了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并成为取代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职能的唯一最高证券监管机构。
根据该方案规定,证监会将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在全国各地设立派出监管机构并实行垂直管理,但是现实中,我国监管主体存在多元化现象,主管部门之间关系较为复杂和不协调。
(二)、自律组织是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自律组织有两种形式即社会性的监督组织和行业自律。
前者主要包括证券业中介服务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
后者包括两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的场内自律,二是场外交易的自律即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的自律监管。
论我国上市公司监管中的政府角色定位
作质量 , 充分保护投 资者利益 。 结合这两个 目标 , 并
与其他监管主体相 比, 政府具有上市公司监管的特
殊优势和能力 。首先 , 市场体制下政府具有宏观调 控 的职能 , 能够为上市公司运作提供制度与政策服
务。 政府可 以运用法律 、 行政等宏观调控手段 , 提供
【 作者简介 】 张月(97 , , 襄樊人 , 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20 级 民商法学硕士研究 生。 18-)女 湖北 华 09
张 月
( 中师范大学 政法学 院, 华 湖北 武汉 4 0 7 ) 3 0 9
【 摘 要】 政府监管的力量优势和上 市公司市场运作本身存在的弊端使政府监管在上市公司监管中不可或缺。
而政府 在对 上 市公 司进行 强 力监 管过程 中,因定位 不 当导致 实践 中上 市公 司监 管现 状 欠佳 。上 市公 司的 正常发展
社会 冲突 。 政府可 以提供投资者所需要 的共 同的政
着地方利益 的不均衡 。条例》 《 在第 7 条第 2 款规定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承担处置本地 区上市公司风险的
与监 管的有 效进行 需要 在 考虑公 司 自治 的基础 上 明确规 定政府 监 管的权 责 范 围, 强 上 市公 司 自身 的调整 和监 督 , 加 促 进政 府监 管和 公 司 自治效 率互补 , 其他 监管 形 式分 工合作 , 同促进 监 管体 系的 完善 。 与 共
【 关键词 】 上市公司监管; 司自治 ; 公 政府定位 【 中图分类号 】 9 2 8 D 2. 7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6 3 29 (0 10 0 5 — 4 17 — 3 12 1 )卜 04 0
2 1年 1 01 月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模式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模式首先是传统的自律监管模式。
在我国证券市场刚刚建立的初期,监管主要依靠企业自律机构,即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协会等行业组织负责监管。
这些机构通过颁布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市场行为,并对从事证券交易的机构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同时,自律机构还负责处理证券市场的纠纷,提供仲裁服务。
这种模式下,监管主要是由行业自身来完成,政府的干预相对较少。
但是由于自律机构的利益往往受到行业内部力量的影响,容易产生利益输送问题。
此外,自律机构的监管力量相对较弱,有时难以有效管理市场风险,容易出现乱象。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经过一系列的,逐渐形成了现代化的合规监管模式。
这种模式下,监管主要由政府监管机构承担,如中国证监会。
政府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监管指导意见,对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此外,政府监管机构还负责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包括审核上市申请、监管信息披露、监督公司日常运营等。
这种模式下,政府监管机构的权力更为强大,能够更有效地管理市场风险和维护市场秩序。
但是,政府监管机构的能力和专业水平也是影响监管效果的重要因素。
两种监管模式各有优缺点,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中,通常采用自律监管与合规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即政府监管机构制定法规和规章制度,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基本的监管;同时,借助自律机构,充分发挥行业自身管理的优势,强化对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规范和监督。
这样可以既强化监管的力度和效果,又能实现监管职能的专业化和分工。
最后,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模式还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中。
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深化和国际化,监管模式也需要不断适应市场变化,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创新,以稳定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证劵业监管分析
中国证劵业监管分析证券监管也称证券市场的监管,是指监管机构依据证券法规,对证券发行、交易和服务活动实施的监督与管理,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券监管制度就是关于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交易与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一系列规范的总称。
证券监管制度是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金融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券监管与一般行政监管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证券监管是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行为。
由于证券市场既是一个投资的场所,也是一个投机的场所,证券市场中往往会产生非理性的投机行为,市场对非理性行为以及证券违法行为难以自我调节和控制,往往会产生市场调节失灵现象,由此会导致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加大。
为了防范证券市场的风险,需要有一个监管机构进行监管,这种监管,实际上是政府对市场失灵现象的干预行为。
第二,证券监管是一种有目的性的行为。
证券监管不是盲目的、任意性行为,而是有监管目标的行为。
各国一般都将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市场的公正、透明和有效,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作为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
没有目的的监管行为既缺少正当性和合理性,也缺少效率。
第三,证券监管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法进行。
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和职责是法律所赋予的,证券法根据证券监管的职能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规定监管机构的职责权限,证券监管机构既不能放弃职权,也不能滥用职权,必须依法行使监管职权。
(一)证券监管的目标证券监管目标是指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所要达到的宏观或具体的目的。
它既是证券监管的出发点,又是证券监管的落脚点。
由于各国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历史、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差异,其证券监管制度亦有所不同,在监管理念、监管模式和监管体制等方面均有差异,但是,证券监管的目标则是基本相同的,一般包括三个方面: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的公正、透明和有效,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
1.保护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证券立法的基本宗旨,也是证券监管的最基本目标。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存问题及改善对策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存问题及改善对策我国证券市场是我国资本市场的核心。
自1990年我国证券市场的诞生起,该市场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包括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各种类型的证券。
然而,尽管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发展了一段时间,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本文围绕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存问题及改善对策进行探讨。
1.市场制度不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市场制度还有待完善,包括地方保护主义等多种问题。
表现为国家政府的干预力度不够,制度建设不完善,导致对市场监管无法到位,投资者信心受到影响,阻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投资者风险意识不足我国证券市场重点发展普惠性投资者,但是作为普惠性投资者的散户投资者风险意识普遍不足。
许多人将证券市场视为快速致富的捷径,无论是期权还是股票,都是追求高额回报的投资工具。
这种投资观念加上缺乏足够的知识和分析能力,使得投资者在市场波动时往往无法在适当的时机进行交易,最终导致投资收益的损失。
3.缺乏透明度证券市场缺乏透明度,信息披露不完善,这使得企业的财务状况难以被投资者了解。
大量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也无法得到有效的处置,这些问题会进一步侵蚀投资者信任和市场健康的发展。
二、改善对策1.建立市场的信任体系建立和完善市场的信任体系,加强监管并提高市场的规范性,防止市场的波动以及对市场的干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同时,建立投资教育和市场宣传,使得普惠性投资者能够增加自己的知识和素养,掌握市场趋势,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为了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需要建立投资者保护意识,强调风险的认识并加强普惠性投资者的教育。
另外,通过以实际操作为主的训练课程,如模拟交易,供应投资者实践和实验,更好的掌握市场实时情况和趋势,提高投资成功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通过提高公司的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对投资者群体积极开展有关市场动态更新和将公司的各种信息披露出来,增进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还可以维护股建立规范的证券市场,强化有效的监管手段,制定完善的市场规则和完善市场的信任体系,使市场变得更加稳定和可预测。
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作业
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作⽤作业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作⽤长期以来,证券市场政府监管就受到经济学家和⾦融界⼈⼠的肯定,但是也有不少经济学家提出疑义,认为政府监管只会抑制资本市场发展、增加成本、带来负外部性。
尽管如此,⼀个不容回避的现实就是世界上任何⼀个国家的任何⼀个证券市场都存在政府监管,区别的只是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在监管机构、监管⼿段、监管层次、监管效果上的不同。
其实上⼈们⼀⾯害怕政府监管的不当带来的负⾯影响,束缚着本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希望在危机的时候通过政府监管可以促进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发展。
政府监管这只“看得见的⼿”和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在证券市场各有分⼯、各有优劣,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实践表明,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单靠政府监管或者市场调节来发展资本市场,只有将两⽅⾯结合起来才能做到成功。
⾸先政府之所以可以在证券市场监管中发挥作⽤,是因为它是国家权利的代表,具有强制⼒,特别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监管在证券市场发展中产⽣了深远的影响,包括⽴法权、执法权、培养教育投资者、减少市场失灵带来的负的外部性等。
政府⽴法和执法对规范新兴市场尤为重要。
各国的法律结构、法律执⾏情况、法律起源将直接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好的法律保护机制和执⾏机构促进⾦融系统发展,从⽽促进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发展⽽不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和执⾏机构阻碍这⾦融系统发展;同时法律对中⼩投资者保护以及控股股东拥有的现⾦流量所有权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市场价值,法律对中⼩投资者保护⼒度越强,控股股东拥有的现⾦流量越多,企业价值越⾼。
新兴市场由于发展的时间短,法律体系不完善,市场基础薄弱,极易受外界政治、经济因素影响产⽣剧烈波动,更需要法律来规范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为。
政府凭借国家机器的强制⼒制定法律和执⾏法律,⼀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交易效率;虽然实证结论表明法律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关重要,但市场的监管者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和激活市场信⼼⽅⾯也发挥了重要的作⽤,其必要的前提条件是机构必须是有效运⾏的,是⽆偏且没有腐败和政治偏见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摘要:证券监管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以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实践为落脚点,阐释了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含义、特征、变迁,并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改革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证券监管含义特征发展变迁问题完善措施虽然对于国家与市场的关系一直存有“自由主义”与“干预主义”两种争论,但对于证券市场而言,当今各国却均无例外地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含义及特征(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含义我们通常所言的证券市场监管,主要是指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证券市场各类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所以,证券市场监管又被称为证券监管或政府监管。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特征1证券市场监管一般是通过政府专门的监管部门实施或者由有关政府部门监管。
不论何种形式,都体现了国家行政权力在证券市场的具体运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因此,政府监管才得以有效地实施,其他组织则往往因为不具备这种强制性导致实践效果有限。
2、证券市场监管的对象是市场主体及其行为。
市场上各类主体包括自律组织都在政府监管范围之内,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公司购并等市场活动都是政府监管的对象。
二、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变迁及分析(一)证券市场政府监管制度的变迁按照时间序列和政府监管的发展程度,我国证券政府监管经历了四个历史阶段。
第一阶段的证券政府监管从80年代到1992年5月,在国务院的部署下,主要由上海、深圳市两地地方政府管理的阶段。
1981年7月,财政部重新发行国债,中国证券市场开始起步。
接着,上海、深圳、北京等地的企业开始以股票、债券的形式集资。
1986年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开办窗口交易,代客买卖股票和企业债券,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静安区营业部开始证券柜台交易,有价证券转让市场恢复。
1988年,国务院决定在上海、深圳等七个城市进行国库券上市交易试点,国库券交易市场形成。
1990年,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分散柜台交易迅速转变为场内集中竞价交易。
第二阶段1992年至1999年的证券监管。
1992年中国证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起统一管理证券业的基本框架。
1998年证监会的职能又得到进一步加强,结束证券监管共管、归口管理的局面。
199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证券管理办公室,7月,国务院建立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代表国务院行使对证券业的日常管理职能。
1998年4月,随着机构改革的逐步到位,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正部级直属事业单位,成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证券委被撤销,其职能归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的职能得到了加强。
1998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确定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的地位。
第三阶段指1999年到2005年底的证券监管。
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颁布,并于1999年7月1日生效。
这使得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监管制度进入集中统一的发展阶段。
特别是明确了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不同职能。
将证券交易所由地方政府转为中国证监会管理。
证券交易所肩负着一线监管的重任,对交易所的监管是政府证券监管体制中的重要环节。
在证监会集中统一领导下,同时也要发挥证券业协会的自律功能。
《证券法》第8条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以法律的形式肯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履行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职责。
第四阶段的证券监管是2006年以来的证券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
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新《证券法》强化了证监会的职权。
证监会的职权包括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二)证券市场政府监管制度变迁的分析在证券监管的第一阶段,我国对证券市场没有集中统一的管理,而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决策下,主要由上海、深圳市两地方政府管理。
证券发行与交易限于上海和深圳两市试点,是经国务院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共同决策的。
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上海、深圳地方政府充当了主要管理者的角色,两地人民银行分行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法规,对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进行规范。
第二阶段证券监管的初期管理权比较分散,后来逐渐有集中的趋势。
从前述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九十年代初期,国务院赋予中央有关部门部分证券监管的职责,形成了各部门共管的局面;另外,地方政府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很大监管权。
中央政府参与证券市场的管理,是证券发行与交易规模日益扩大,要求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的必然结果,但这种由中央银行代管证券市场的格局没有持续多久。
首先,将证券交易所由地方政府转为中国证监会管理。
1997年11月,国务院批准了修改后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朝着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体制迈出了第一步。
其次,将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证券业监管职能划入中国证监会。
再次,证监会接收证管办,逐步建立统一监管模式。
1997年7月1日,证监会36个派出机构统一挂牌,从而逐步建立了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模式。
第三阶段是我国证券监管的重要发展时期,这一时期证券监管逐步迈上法制化的轨道。
《证券法》的实施是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里程碑。
证券法的出台解决了原来证券管理没有法律可依、只有大量效力层次较低的行政法规的尴尬局面,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总体框架。
在此基础上中国已经形成了以证券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依托、以自律机构订立的规则、准则为补充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
这套法规体系涵盖了证券监管的各个方面,是证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
第四阶段是在《证券法》修改以后,新《证券法》还加强了证监会的职权。
新《证券法》赋予了证监会新的采取措施的权力,如: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监查的权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等等三、我国证券监管的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我国证券监管存在的问题由上文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经历了一个由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
但市场违规违法之普遍、案件数量之众多、影响之严重,也暴露出监管制度的缺陷、监管力量的薄弱以及监管效率的低下,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据此改进和完善我国的证券监管,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
总体上看,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政策”干预明显。
综观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史,时时刻刻地打上了政策干预的烙印。
为实现维持市场稳定和供需均衡等监管作用,积极的政府入市或介入市场运行,如严格限制证券市场准入制度和交易制度。
银行资金不得违规入市,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也不得炒作股票,券商自营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等等。
2、证券交易市场存在政府过度干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通过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来实现。
我国证券市场上政府过度干预主要表现为当证券交易价格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扬或下挫时,政府往往通过行政手段托市或抑市,试图将证券交易价格和市场平均市盈率控制在一定的幅度之内。
如当交易市场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扬时,政府就宣布增加发行市场的供给、提高交易费用或者通过行政手段控制资金进入证券交易市场;而当证券交易市场价格出现大幅度下跌时,则宣布降低交易费用或者动员资金进行托市。
由于行政手段作用的刚性,造成市场大幅度波动,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市”。
政府这种行政手段直接干预证券交易市场的做法扼杀了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是的证券交易价格不能真正发硬证券产品的供求关系,导致市场效率下降。
3、证券交易市场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可以分为发行市场信息披露、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及对某些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进行披露的临时公告。
我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滞后性和不连续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性和信息操纵行为。
这是目前交易市场中信息披露最为严重和危害最大的问题。
(二)我国证券监管的完善措施1、证券监管市场化政府监管市场化是指进一步放松政府管制,还权于市场,让市场承担更多的自我管理职能。
那些原本属于市场的权利在性质上是私权,不论行使主体还是行使方式以及法律后果,都应当遵循私权的规律。
而证监会以公权来行使原本属于市场的私权,将会破坏私权自治的法则,制约市场主体的行为自由,挤压市场的发育空间,不能充分发挥市场自我发展、自我调控的机制,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
今后,应继续加强市场化改革的力度。
2、证券监管法治化证券监管法治化必须规范政府行为,做到依法行政,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⑴完善证券市场监管的立法,确立相对严密的法律框架体系。
我国目前仅有《证券法》一部基本法律,实践中不得不依靠证监会通过制定大量的规章、决定、命令等形式来管理市场,因而事实上促成了证监会权力的膨胀。
法治行政首要的是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基础又在于建立一套严密的法律体系,能基本覆盖所管理的领域。
(2)完善有关程序立法,依法规范证监会权力的行使。
规范政府干预,在法律途径上就是完善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将证监会的监管纳入法律框架下,从而促进法治行政。
(3)完善我国法律,加强我国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做到“事前立规、依法披露、事后追究”,要求信息披露参与各方严格依法执行,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勤勉尽责。
3、证券监管程序化程序化是指政府行为必须遵循一套严格的程序,程序公正是实现政府行为法制化的重要保障。
政府行为程序化主要体现在行政规章制定的程序化,审批(核准)权行使的程序化、行政处罚的程序化。
参考文献:【1】徐孟洲等《金融监管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11月【2】李志君著《证券市场政府监管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1月【3】张新、朱武祥《证券监管的经济学分析》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5月【4】郭田勇主编《金融监管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12月【5】黄达主编《金融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洪伟力著《证券监管:理论和实践》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7】姜洋著《中国证券商监管制度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8】曹龙骐主编《金融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