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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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

摘要:证券监管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实践为落脚点,阐释了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含义、特征、变迁,并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改革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证券监管含义特征发展变迁问题完善措施

虽然对于国家与市场的关系一直存有“自由主义”与“干预主义”两种争论,但对于证券市场而言,当今各国却均无例外地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含义及特征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含义

我们通常所言的证券市场监管,主要是指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证券市场各类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所以,证券市场监管又被称为证券监管或政府监管。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特征

1证券市场监管一般是通过政府专门的监管部门实施或者由有关政府部门监管。不论何种形式,都体现了国家行政权力在证券市场的具体运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此,政府监管才得以有效地实施,其他组织则往往因为不具备这种强制性导致实践效果有限。

2、证券市场监管的对象是市场主体及其行为。市场上各类主体包括自律组织都在政府监管范围之内,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公司购并等市场活动都是政府监管的对象。

二、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变迁及分析

(一)证券市场政府监管制度的变迁

按照时间序列和政府监管的发展程度,我国证券政府监管经历了四个历史阶段。

第一阶段的证券政府监管从80年代到1992年5月,在国务院的部署下,主要由上海、深圳市两地地方政府管理的阶段。1981年7月,财政部重新发行国债,中国证券市场开始起步。接着,上海、深圳、北京等地的企业开始以股票、债券的形式集资。1986年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开办窗口交易,代客买卖股票和企业债券,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静安区营业部开始证券柜台交易,有价证券转让市场恢复。1988年,国务院决定在上海、深圳等七个城市进行国库券上市交易试点,国库券交易市场形成。1990年,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分散柜台交易迅速转变为场内集中竞价交易。

第二阶段1992年至1999年的证券监管。1992年中国证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起统一管理证券业的基本框架。1998年证监会的职能又得到进一步加强,结束证券监管共管、归口管理的局面。199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证券管理办公室,7月,国务院建立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代表国务院行使对证券业的日常管理职能。1998年4月,随着机构改革的逐步到位,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正部级直属事业单位,成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证券委被撤销,其职能归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的职能得到了加强。1998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确定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的地位。

第三阶段指1999年到2005年底的证券监管。1998年12月29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颁布,并于1999年7月1日生效。这使得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监管制度进入集中统一的发展阶段。特别是明确了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不同职能。将证券交易所由地方政府转为中国证监会管理。证券交易所肩负着一线监管的重任,对交易所的监管是政府证券监管体制中的重要环节。在证监会集中统一领导下,同时也要发挥证券业协会的自律功能。《证券法》第8条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以法律的形式肯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履行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职责。

第四阶段的证券监管是2006年以来的证券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证券法》强化了证监会的职权。证监会的职权包括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二)证券市场政府监管制度变迁的分析

在证券监管的第一阶段,我国对证券市场没有集中统一的管理,而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决策下,主要由上海、深圳市两地方政府管理。证券发行与交易限于上海和深圳两市试点,是经国务院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共同决策的。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上海、深圳地方政府充当了主要管理者的角色,两地人民银行分行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法规,对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进行规范。

第二阶段证券监管的初期管理权比较分散,后来逐渐有集中的趋势。从前述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九十年代初期,国务院赋予中央有关部门部分证券监管的职责,形成了各部门共管的局面;另外,地方政府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很大监管权。中央政府参与证券市场的管理,是证券发行与交易规模日益扩大,要求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的必然结果,但这种由中央银行代管证券市场的格局没有持续多久。首先,将证券交易所由地方政府转为中国证监会管理。1997年11月,国务院批准了修改后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朝着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体制迈出了第一步。其次,将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证券业监管职能划入中国证监会。再次,证监会接收证管办,逐步建立统一监管模式。1997年7月1日,证监会36个派出机构统一挂牌,从而逐步建立了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模式。

第三阶段是我国证券监管的重要发展时期,这一时期证券监管逐步迈上法制化的轨道。《证券法》的实施是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里程碑。证券法的出台解决了原来证券管理没有法律可依、只有大量效力层次较低的行政法规的尴尬局面,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总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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