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停车配建标准
停车规划与配建标准
城市所属的类别以及城市等级。
? 推荐两类城市执行方案,第一类为特大及省会城市,
建议应加强停车配建标准;第二类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 的中小城市,建议这些城市应按标准执行停车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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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求(xūqiú)分析
停车场的分布和位置,规模容量,服务范围划分, 出入口位置,规划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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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车场规划(guīhuà)
路内停车场规划(guīhuà)布局
? 路内停车(tíng chē)规划控制规?模确定问题
根据停车发展战略,停车管理政策?,确路定内采停车用造的成停的车交策通略障碍率
等。
? 确定停车边界
机动车保有量 ( 万辆) 140(02 年)
240 (06.6.26 ) 90 ( 06.7.11 )
62.3(04 年)
170(05 年底 ) 60 ( 06.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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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物配建停车(tíng chē)设施需求分析
加强停车配建标准(biāozhǔn)的城市
? 各个(gègè)省会城市也应加强停车配建标准的执行力度,下图为省会城市机动车
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应满足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并与周围建筑、环境、景观相协调。
第二页,共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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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术语(shùyǔ)
停车(tíng chē)
停车(tíng chē)规划:
停车、临时停车、停车分类 停车需求、停车供给
P&R 停车方式
无障碍停车 停车诱导系统等
停车指标: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戈y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分类名词2.1.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停车配建比例
停车配建比例
停车配建比例是指在一个地区或建筑物中停车位数量与总建筑面积之间的比例关系。
这个比例通常用来衡量一个地区或建筑物对停车需求的满足程度。
停车配建比例的具体数值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商业、办公和居住区的停车配建比例会有所不同。
商业区的停车配建比例一般较高,因为商业区通常有较大的客流量,停车需求较大。
一般来说,商业区的停车配建比例可以达到建筑面积的30%到40%。
办公区的停车配建比例通常较商业区稍低一些,因为办公区的停车需求较商业区较少。
一般来说,办公区的停车配建比例可以达到建筑面积的20%到30%。
居住区的停车配建比例一般较低,因为居住区的停车需求较商业和办公区较少。
一般来说,居住区的停车配建比例可以达到建筑面积的10%到20%。
需要注意的是,停车配建比例只是一个参考值,具体情况还需要考虑停车需求、交通状况、土地利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另外,对于大型建筑物或公共场所,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
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1.商业建筑物商业建筑物的车位指标通常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规模和地理位置有关。
一般来说,商业中心、购物中心、超市等大型商业建筑物配建车位的指标通常是根据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的。
根据国家规划标准,商业综合体和大型购物中心的车位指标为:每1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应配建100-150个停车位。
而超市则根据建筑面积计算停车位,一般是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约10个停车位。
2.居住建筑物居住建筑物的车位指标通常是按照住户数量和建筑面积来计算的。
根据国家规划标准,居住建筑物的车位指标一般是每个住户配建1-1.5个车位。
例如,对于普通住宅小区,每个住户配建1个车位是最基本的要求。
对于高档住宅小区,车位指标一般为每个住户配建1.5个车位。
此外,居住建筑物还需要考虑访客停车位的设置,一般是每10个住户配建1个访客停车位。
3.办公建筑物办公建筑物的车位指标通常是根据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和办公人员数量来确定的。
根据国家规划标准,办公建筑物的车位指标一般是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5-10个停车位。
具体车位数量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办公人员的出行方式、停车需求和周边停车资源等因素。
例如,对于办公楼较多的商务区或CBD地区,车位指标一般会更高一些,以满足更多的停车需求。
4.公共建筑物公共建筑物的车位指标通常是根据建筑物的功能、使用人数和地理位置等因素来确定的。
例如,医院、学校、体育馆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通常需要配建相应数量的停车位以满足使用者的停车需求。
根据国家规划标准,医院的车位指标为:每100个床位配建30个停车位,每个门诊诊室配建1个车位。
学校的车位指标为:每个教职工配建1个停车位,每50个学生配建1个车位。
体育场馆的车位指标则根据观众席位数量来确定,一般是每个可容纳1000名观众的座位需要配建1个停车位。
总之,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是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功能、规模和地理位置等因素来确定的。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参考Word)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活动,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住宅区内的停放;(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可根据本市机动车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有关政策。
政府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第六条市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
市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政府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已经规划的停车场应当按规定纳入法定图则。
第八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片区或者小区、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规划停车场。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
0。
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
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1。
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
1 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
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
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
1。
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
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2。
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2。
1.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2.1。
10 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
1.11 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公布日期】2018.11.12•【字号】深公交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18年11月12日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的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保证停车场的设施配备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并正常使用,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经营性停车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第三条停车场的设施应当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四条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备停车场安全设施和信息采集设施,做好停车场安全设施和信息采集设施的定期维护,保证设施完整有效。
属于技术防范的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的管理同时应当符合《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及其操作细则的要求。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停车场管理单位的申请,对经营性停车场的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并出具建议意见。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出具停车场验收意见。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停车场图纸审核和现场验收两项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设施要求制定指导性规范。
第二章安全设施管理第六条停车场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施中标志的材质、颜色、形状、边框和衬边、字符、尺寸图形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深圳市停车配建标准
深圳市停车配建标准
深圳市停车配建标准(下称“标准”)指的是深圳市政府针对城区内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数量和要求,旨在优化城市交通秩序,提高市民出行便利性以及保障城市环境整洁和美观。
下面,我们将围绕该标准,分步骤介绍其具体内容:
一、标准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城区内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公共机构、文教、医疗及特定行业建筑等各类房地产项目。
二、停车位配建标准
具体的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项目而异:
1. 住宅小区及其配套商业用地建设项目:每户住房应该配建1辆机动车停车位。
2. 商务办公楼、商业综合体及其配套用地建设项目:办公建筑的停车位应按照每100平方米净使用面积配建2平方米的停车位,商业建筑的停车位则应在每100平方米净使用面积上配建0.3-1个停车位。
3. 公共机构、文教、医疗及特定行业建筑等项目: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相应的机动车停车位。
三、其他规定
标准中还有一些细节性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证停车场的有效利用和良好的环境效果,如:
1. 停车场应为泊车车流线畅通的单向行驶道,可设无障碍通道和上下坡转弯半径符合规范。
2. 泊位应设置为45度或60度角,宽度为2.5米左右,长度为5.0米左右,可根据项目不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3. 停车场应提供足够的照明、通风和防火措施,并设置合理的防盗、监控等设施。
总之,深圳市停车配建标准的制定,为城市交通管理和居民生活
带来了很多实际的好处。
我们相信在今后的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该标准将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19)-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19)正文:----------------------------------------------------------------------------------------------------------------------------------------------------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停车场的设立第四章停车场的管理第五章道路临时停放第六章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活动,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住宅区内的停放;(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深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建设及处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材料1深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建设及处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的权属,规范停车位的转让行为,保障停车位的合理使用,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的建设、权属界定和转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停车位的建设、权属界定和转让进行补充约定。
保障性住房项目及其他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的权属界定和转让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和分类】本办法所称停车位,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
停车位分为配建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
配建停车位是指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建设的停车位。
增设停车位是指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配建停车位以外利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物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位。
配建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的位置、数量及编号等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中予以确定。
第四条【产权归属】停车位的分类、权属、数量及处分等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
配建停车位应约定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体业主共有。
增设停车位可约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
第五条【地价计收】配建停车位不计收地价。
增设停车位计收地价的面积按标准停车位的占用面积计算。
地价标准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主体建筑功能基准地价的20%收取。
第六条【设置及标示】配建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应当分别集中设置,并设立明确的标示及编号予以区分。
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停车位的数量、位置、区域和使用功能不得改变。
第七条【停车位特别规定】停车位的设置等应当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和《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设计专业资料 深圳市停车配比
车位/100座
①2.0~3.0
③每200个座位设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①0.5~1.0
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①0.7~1.0
②需进行专题研究
续表12.4.2.1
用途
分类
单位
①标准②特例或中心区补充标准③上下客货泊位
会议中心
车位/100座
①3.0~4.5
①0.4~0.6
公
园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车位/1000m2占地面积
①0.5~1.5
其它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需进行专题研究
文
体
设
施
大型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①3.0~4.0
②进行专题研究
小型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①2.0~3.0
市级影剧院
车位/100座
①4.5~5.5
③每100个座位设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商
业
商业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①小于等于2000 m2部分取2.0,超过2000 m2以上部分取0.4~1.5
②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取0.4~0.6
③每1000 m2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货泊位
独立购物中心、专业批发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①0.8~2.0
②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取0.8~1.2
③每1000 m2建筑面积设1~2个装卸货泊位
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表12.4.2.1
用途
分类
单位
①标准②特例或中心区补充标准③上下客货泊位
住
宅
深圳停车配比
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 表12.4.2.1用途分类 单位 ①标准 ②特例或中心区补充标准 ③上下客货泊位 单元式住宅、单身宿舍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① 0.6~1.0② 对小户型的住宅取低限③ 专门或利用内部道路为每幢楼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及1个上下客泊位 住宅 独立式住宅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① ≥1.0商业区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① 小于等于2000 m 2部分取2.0,超过2000 m 2以上部分取0.4~1.5② 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取0.4~0.6③ 每1000 m 2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货泊位 独立购物中心、专业批发市场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①0.8~2.0② 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取0.8~1.2③ 每1000 m 2建筑面积设1~2个装卸货泊位 商业酒店、餐厅 车位/客房车位/10座 ① 0.2~0.5车位/客房,0.8~2.0车位/10座② 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商业区,取0.2~0.3车位/客房,0.8~1.0车位/10座③ 每100间客房设1个装卸货泊位、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0.5个旅游巴士上下客泊位续表12.4.2.1用途 分类 单位 ①标准 ②特例或中心区补充标准 ③上下客货泊位行政办公楼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① 0.4~2.0② 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内取0.4~0.8③ 每2000 m 2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货泊位、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办公 其它办公楼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① 0.3~1.0② 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内取0.3~0.5③ 每2000 m 2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货泊位、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厂房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① 0.2~0.6② 近市区的厂房取高限。
所提供的车位半数应用作停泊客车,其余供货车停泊及装卸货物之用③ 在面积不少于45m×40m 的地盘除设一般货车使用的装卸货泊位外,应另设大货车装卸货泊位,供货柜车使用。
各城市新建建筑物停车位配建充电桩指标
万宁
商业:不低于 20%直建或预留
《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
17
太原
住宅:100%预留安装条件 公建:不低于 10%直建或预留安装条
《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专项规划》
件
石家庄、环 住宅:100%预留安装条件
2019 年 6 月《河北电动汽车充电
18
京、环津 公建:不应低于 10%预留安装条件 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
件
施规划(2017-2020)》
27
乌鲁木齐
住宅:100%预留安装条件 公建:不低于 10%直建或预留安装条
新疆自治区《关于加快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件
28
银川
住宅:100%预留安装条件 公建:不低于 10%直建或预留安装条
地方参照文件
北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规划设计标准》DB11/T 1455-2017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 设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相关设计 文件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 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青岛市《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专项规划(2017-2035)》
《南京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湖北省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三 年行动方案》
融创集团建筑充电桩设计导则
日期:2019-11-05 版号:V1.0
件
住宅:10%直建 100%预留安装条件
三亚、海口、
16
办公:不低于 25%直建或预留
大型公共建筑不宜低于 15%
行)》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三、四部分
12.交通设施12.1 道路12.1.1 道路包括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12.1.2 标准12.1.2.1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20%~25%。
计算道路面积时,道路两侧绿化带及道路内宽度在8米以上的道路绿化用地不计入在内。
12.1.2.2 各级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12.1.2.2的规定。
道路网规划指标表12.1.2.212.1.3 准则12.1.3.1 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应与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的容积率相协调。
容积率较高及商业集中的地区,应进行交通影响专项研究。
12.1.3.2 道路红线宽度除满足交通需求外,还应满足市政管线敷设的需要。
12.1.3.3 规划道路应考虑防洪潮水位、文物古迹和地质条件等限制因素。
12.1.3.4 高速公路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城市用地规划的要求,且不宜穿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12.1.3.5 高速公路应与城市道路系统合理衔接,其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公路规划相协调。
12.1.3.6 快速路宜全部或部分封闭,并设置中间分隔带。
快速路两侧宜设辅道,不宜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完全分离。
12.1.3.7 快速路、主干路及风景名胜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道路景观设计;快速路及主、次干路应进行交通专项设计。
12.1.3.8 主、次干路上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分离。
12.1.3.9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及相邻交叉口的通行能力相匹配。
12.1.3.10 平面交叉口的渠化、信号灯以及立体交叉口的设置应结合道路网和交通组织综合考虑。
12.1.3.11 设置立体交叉口时,应对立交形式进行综合分析。
12.1.3.12 步行交通设施应系统规划,并应与城市用地规划相结合,以行人的流量和流向为依据,因地制宜并结合建筑功能的实际需要,组成地上、地面和地下的步行交通系统,为行人提供安全、畅通、方便及舒适的步行空间。
12.1.3.13 高速公路和快速路必须采用人行立体过街设施。
深圳停车场管理条例(全文)
深圳停车场管理条例(全文)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下面是为大家搜集的深圳市关于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的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活动,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住宅区内的停放;(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可根据本市机动车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有关政策。
政府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第六条市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
市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政府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已经规划的停车场应当按规定纳入法定图则。
第八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片区或者小区、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规划停车场。
20191203深表-关于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的有关规定_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关于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的有关规定
6.4机动车停车场(库)
6.4.1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分为配建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6.4.2配建停车场
6.4.2.1根据不同区域的规划土地利用性质和开发强度、公交可达性及道路网容量等因素,将
深圳市划分为三类停车供应区域。
一类区域为停车策略控制区:全市的主要商业办
公核心区和原特区内轨道车站周围 500 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类区域为停车一般控制区:原特区内除一类区域外的其它区域、原特区外的新城中心、组团中心和原特区外
轨道车站周围 500 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类区域为全市范围内余下的所有区域。
6.4.2.2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宜符合表 6.4.2.2 的规定。
深圳市(小区)车位分配和管理办法
深圳市(小区)车位分配和管理办法(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的分配和管理,营造文明、有序的居住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
本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的分配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共个,房屋套,平均每套房屋个车位、车库(即配置比例)。
其中规划车位、车库个(地上个,地下个);经业主大会决定,合法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绿地等业主共用部位增设车位、车库个。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管理单位是。
第五条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收益归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执行。
第二章车位、车库的分配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用户类型包括:□固定车位月卡用户;□非固定车位月卡用户;□经登记的内部临时车用户;□外部临时车用户。
固定车位与非固定车位月卡用户统称月卡用户。
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分配执行方案为:□车位、车库富余。
车位、车库配置比例大于等于2,每套房屋可办理张月卡、登记辆内部临时车。
□车位、车库相对宽裕。
车位、车库配置比例大于等于1且小于2;车位、车库满足现有停车需求。
每套房屋办理(预留)一张月卡,剩余车位、车库的使用按申请顺序办理月卡,每套房屋最多办理张月卡、登记辆内部临时车。
□车位、车库相对平衡。
车位、车库配置比例大于等于0.85且小于1;车位、车库基本满足现有停车需求。
每套房屋只能办理一张月卡,尚未办理第一张月卡的房屋预留一张月卡办理资格。
有第二辆车停车需求的,暂时登记为内部临时车,每套房屋可登记辆内部临时车。
□车位、车库紧缺。
车位、车库配置比例小于0.85;车位不能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现有停车需求。
每套房屋只能办理一张月卡。
在办理的月卡数量达到车位、车库数量时,尚未办理第一张月卡的可暂时登记为内部临时车,本物业管理区域共登记为内部临时车的数量限定为辆。
深圳市停车场二类分类标准
深圳市停车场二类分类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二类分类标准可能会因不同地区或停车场管理机构的要求而有所不 同。因此,在具体情况下,最好参考当地相关部门或停车场管理机构发布的具体分类标准。
深圳市停车场二类分类标准
深圳市停车场的二类分类标准主要根据停车场的规模、设施和服务水平等因素进行划分。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二类分类标准:
1. 停车场类型: - 室内停车场:位于建筑物内部,具备封闭、有盖的停车环境。 - 室外停车场:位于建筑物外部,通常是露天停车场。
2. 停车场规模: - 大型停车场:拥有较多的停车位,可以容纳大量车辆停放。 - 中型停车场:规模适中,可以容纳一定数量的车辆停放。 - 小型停车场:规模较小,停车位数停车场设施: - 基础设施完善的停车场:具备完善的停车位标识、通道、灯光等基础设施。 - 停车位电子化管理的停车场:采用电子化管理系统,包括自动收费、车位导引等技术
设备。 - 充电桩配备的停车场: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桩设施。
4. 服务水平: - 高级服务的停车场:提供24小时安全监控、停车位预约、优先通行等高级服务。 - 普通服务的停车场:提供基本的停车位和收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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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停车配建标准
深圳市的停车配建标准主要分为居住类、商业类、工业仓储类和公共服务类。
各类建筑的停车配建要求根据其使用性质、地理位置、道路状况等因素制定。
•居住类:居住类建筑主要分为高层住宅区和低层住宅区。
高层住宅区需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不少于1个停车位,低层住宅区需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不少于0.8个停车位。
•商业类:商业综合体需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不少于1个停车位。
•工业仓储类:工业仓储类建筑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建。
•公共服务类:公共服务类建筑如办公楼等,需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不少于0.5个停车位。
同时,深圳市的停车位配建还根据城市规划的区域划分为三类供应区域:一类区域为停车策略控制区,二类区域为停车一般控制区,三类区域为全市域范围内余下的所有可建设区域。
不同区域的停车位供应策略和数量要求也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