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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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学生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视下列情况,应同时给予相应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或被处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公安和司法部门虽未给

予处罚,学校亦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六条下列行为予以从重处分:

(一)在校内打麻将(为打麻将提供条件、带人或容

留校外人员来校打麻将等)者,除没收麻将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参与赌博、变相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并参与赌博者, 加重一级处分;屡次参与赌博或赌资金额较大者,带人或容留校外人员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情节恶劣,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贩毒、吸毒或介绍他人吸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参与观看淫秽书籍、视频影像,经教育不改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规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过夜

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复制、传播、隐匿淫秽物品(书籍、画刊、视频)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滋扰行为者,视情节轻

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和非法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务者,除追回全部财务和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罚外,学校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不足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不足8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三次以上, 不论作案价值多少)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因偷窃、诈骗等受过处分,再次作案及敲诈勒索、抢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A)盗用、伪造、涂改、冒领、转让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在实习期间,有收取红包、搭车开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在校期间饮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酗酒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除按规定赔偿受害人医药费、营养费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首先通过各种方式的言行挑起事端、争执、纠纷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首先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者,视其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打架,未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打架并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记过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工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偏袒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造成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持械打人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教唆(挑唆、怂恿)者

1.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A)勾结、雇佣校外人员(包括不在本校工作的校内职工子女)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打架双方已平息,当事者一方或第三方再度挑起事端,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在打架事件发生后,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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