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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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指导
意见,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的覆盖率和质量,保障和促进人民的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相关部门的相关政策、计
划和要求,通过向各级政府提供专项资金以支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
实施。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省、市、县(区)人
民政府等部门为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
本卫生需求而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继承保留,切实保障,规范管理,严格使用,全面监管,依法追责。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及其下属单位负责全国范围的基本公共卫生服
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及其下属单位
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重要性,切
实加强对资金的投入和使用监管,推动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确保实施效果。
第二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基层卫生机构的设备购置、改造和扩建等;
(三)卫生服务人员培训和专业技术支持项目,包括卫生人员的继续教育、技能培训等;
(四)公共卫生监督和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危险废物处理等;
(五)其他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的项目。
第八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为各级政府、公立医疗机构、卫生职业学校和其他经认定的相关机构。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和要求进行资金的统筹安排和使用,优先确保基层卫生机构和偏远地区的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第三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
第十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包括资金划拨、项目申报与审核、资金使用与监管、绩效评估与追踪等环节。
第十一条资金划拨程序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及其相应部门负责,划拨资金的方式可以通过财政拨款、专项基金或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并公开发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申报要求、使用流程和报销规定。
第十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纪律的要求,并且使用过程中要进行资金的专户管理和目标履约管理。
第四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及其下属单位应当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
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监管机制,确保资金的使用目标和效果的评估,并按照结果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五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追责机制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滥用、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
务专项资金,或者超出授权、未按要求使用资金的,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或者不按要求履行基本公共卫
生服务项目的使用和管理职责,将依法依纪进行追责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卫生计生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