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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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春风行动的通知-京人社职介发[2014]5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春风行动的通知-京人社职介发[2014]5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春风行动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春风行动的通知(京人社职介发〔2014〕5号2014年1月10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总工会、妇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新形势下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的新情况、新特点,做好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和企业招聘用工的就业服务,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2014年春风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254号)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女联合会决定在全市开展“春风行动”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搭建供需平台促进转移就业二、活动时间2014年1月中旬至3月下旬三、服务对象(一)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二)有招聘需求的用人单位;(三)其他有就业创业愿望的劳动者。

四、活动内容(一)求职愿望摸查。

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做好日常前台求职登记服务的同时,要将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农村劳动者列为本次活动的重点服务对象,要对照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职业介绍服务子系统(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服务子系统”)中“春风行动”摸查人员模块相关信息,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求职愿望摸查工作,摸清其基本情况,并及时采集求职等相关信息录入职业介绍服务子系统。

(二)开展岗位采集。

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做好日常前台招聘登记服务的同时,要以春风行动专项活动为契机,通过主动上门服务的方式,组织信息采集专员主动联系用人单位,特别是那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企业及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对其招聘需求、用工特点、用工计划等进行摸底调查,并建立企业用工需求档案,及时录入职业介绍服务子系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评标专家增选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评标专家增选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评标专家增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7.03•【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4]144号•【施行日期】201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评标专家增选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4〕14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等规定,现就2014年度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增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标专业分类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评标专业分类按照全国《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执行,分为工程、货物和服务三类,共1534项评标专业,每项评标专业分三级管理。

评标专家申报、审核及实际应用以第三级类别为基础,未设置第三级类别的专业以第二级类别为基础。

每名评标专家最多可申请6个评标专业。

二、适用人员范围北京地区各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志愿参加北京市评标活动,符合北京市评标专家申报条件,经所在单位审核并推荐,均可按照专业分类标准及有关要求申报北京市评标专家。

三、申报条件入选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申请时,年龄未满70周岁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部分专业专家候选人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专业申报条件(详见附件1)。

四、申报流程(一)网上申请:申请人员于2014年7月14日-31日登录北京市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网站,进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在线服务平台”(http:///)按要求在“2014年新专家增选”栏内注册并填写个人信息,打印《北京市评标专家申请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3.07•【字号】京人社养发[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4]4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4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3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773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月养老金在2773元及其以上,低于377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月养老金在3770元及其以上,低于477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在477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050元/月的,补足到3050元/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京人社就发〔2017〕17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17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22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北京市第二批取消调整77项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证明的通知》(京审改办函〔2017〕9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和办事材料,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现就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的相关内容(一)将《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第十八条中规定的《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及第二十条中规定的《失业登记地点变更申请表》和常住地居住证明材料调整为《个人居住地声明》(附件1)。

(二)将7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五)项第1目中规定的各类学校退学学生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时提交学校出具的书面退学证明调整为《退学学生个人声明》(附件2)。

(三)将《关于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233号,以下简称233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及第三条第(四)项第8目中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换发证件时提交的《个人在非户籍地常住确认表(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专用)》调整为《个人居住地声明》。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14)-京人社就发[2014]31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14)-京人社就发[2014]31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14)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4]31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120元。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12元;(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39元;(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66元;(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93元;(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21元;(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01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728元调整到84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四、在2014年4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县)、街道(乡镇)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结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2014年北京市民营企业招聘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2014年北京市民营企业招聘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2014年北京市民营企业招聘月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私营企业人才流动【发文字号】京人社职介发[2014]10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05.14【实施日期】2014.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2014年北京市民营企业招聘月活动的通知(京人社职介发〔2014〕10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总工会、工商联,各高校:为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吸纳劳动力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以高校毕业生、青年失业者为重点的各类群体就业,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60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决定于2014年5月22日起在全市范围开展“2014年北京市民营企业招聘月”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活动时间5月22日至6月20日二、活动主题帮人才就业,促民企发展。

三、服务对象(一)各类求职者:以正在求职的高校毕业生、青年失业者为重点,同时面向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各类技能人才,以及残疾人、低保对象和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等就业困难人员。

(二)招聘单位:以民营企业为重点,同时鼓励其他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参加招聘活动。

四、活动内容(一)积极采集求职信息。

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精细化公共就业服务要求,巩固“就业援助月”和“春风行动”工作成果,继续夯实就业愿望摸查工作,完善跟踪服务机制,及时掌握已进行失业登记人员的基本情况,采集求职等相关信息。

同时做好与大中专院校相关就业服务部门的对接工作,对于有意愿进行求职登记的应届毕业生,要及时采集求职信息,并录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职业介绍服务子系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工资【发文字号】京人社劳发[2014]11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06.06【实施日期】2014.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4〕115号)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集团、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及各类企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市政府批准,现发布我市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4年北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综合考虑我市2013年经济发展状况和2014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以及当前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水平、就业状况和工资增长幅度等因素,确定我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一)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12%。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为16%。

(三)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4.5%。

二、实施意见(一)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12%。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基准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

北京市属承担公共服务及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具体增长幅度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为16%。

2012年、2013年效益增长较快,2014年预计效益增长依然较快的企业,原则上应低于上线安排本企业工资增长水平。

北京市属竞争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一般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

(三)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4.5%。

效益情况与往年持平或略有下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下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

对于经营亏损、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工资可以零增长,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京人社就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为促进本市农业户籍劳动力(以下简称“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稳定就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一)符合《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6〕264号)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转移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农村劳动力的,可申请享受最长3年社会保险补贴;招用生态涵养区户籍转移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农村劳动力的,可申请享受最长5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生态涵养区范围按照《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规定执行。

(二)在本市乡镇(涉农街道)新注册且经营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招用本区户籍转移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农村劳动力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最长5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招用补贴对象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其他政策条件、经办渠道、提交材料、补贴标准、资金渠道、拨付方式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开展促进农村劳动力灵活就业试点(一)在平谷区试点开展农村劳动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

(二)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4045”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等农村劳动力,依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单位,以非全日制等方式实现灵活就业,在申报期内月均劳动报酬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照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2/3分别给予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毕业生就业派遣信息填报指南

毕业生就业派遣信息填报指南

政策保障: 大学生村官(选调生)列入本市“三支一扶”计划,享受相关政策;在村任职 期间,执行公务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办理重大疾病、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合同期满且考核合格,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村工作年限按规定 计入工龄,视同乡镇公务员工作经历;鼓励参选村“两委”班子成员,选拔表 现优异的进入乡镇领导班子。 大学生村官就业手续办理: 1、凭三方协议办理报到证,并备注“大学生村官(选调生)” 2、合同期3年,党团关系转至所在基层组织。北京生源档案转至所在区人力资 源公共服务机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档案由原毕业学校保存,户口暂不迁移, 工作两年、连续考核合格的,档案和户口转至所在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 3、考核不合格或解除协议和合同的,由原毕业学校为其办理到京外地区就业 的有关手续。 其他事项: 1、新选调的大学生村官(选调生)合同期满后,原则上不再续聘。 2、考核不合格、自愿解除协议或合同的北京生源,按照有关规定进入人力资 源市场自主择业;非京生源由原毕业学校为其办理到京外地区就业的有关手续。 3、考核不称职、有两次基本称职记录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将被辞退,由本 人进入人力资源市场自谋职业,不享受国家和本市对大学生村官(选调生)的 各项优惠政策。
接收函
接收函: 是人社部门同意引进毕业生 的依据。不同省市形式不一,进京 接收函和进沪接收函具有代表性。 毕业生凭接收函可落实当地户口
毕业生就业政策
毕业生就业政策: 主要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 业生 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 市教委每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一、各高校要对办理就业手续的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核,完成学历证 书电子注册的相关工作。 二、毕业生毕业去向主要分为派遣、二分、接本、考研、待分等形 式,每位毕业生只能申报一个毕业去向。 三、毕业生派遣至非生源城市就业的,须提供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接 收函或具有相应效力的材料 四、毕业生申请办理派遣手续应在毕业两年内进行。 毕业生办理派遣或二分就业手续时,档案应当在学校,经学 校核实有关材料后报市教委办理。 。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9年北京市农业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9年北京市农业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9年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京政农发[2009]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发布日期】2009.02.25【实施日期】2009.02.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公告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9年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京政农发〔2009〕3号)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本市农业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根据《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见附件1)中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市农委、市人事局决定开展2009年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的评审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名额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二等奖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

2009年拟表彰奖励的一等奖原则上不突破10项,二等奖原则上不突破23项。

二、评选办法2009年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采取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办法,各单位择优推荐本系统的农业科技成果参加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

其中,中央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相应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研处审核推荐;市级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农口业务主管部门科技(教)处审核推荐;区(县)申报的项目,由区(县)农委审核推荐。

三、推荐要求请各单位认真按照《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做好本系统农业科技成果的审核、推荐工作,具体申报材料要求如下:(一)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书(见附件2);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计划内项目的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复印件;项目验收意见、成果评估意见(科技成果鉴定意见或项目评审、评估意见等);其它附件(包括项目主要实施区县或乡镇的工作及技术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技术操作规程,项目的实施方案,其它有关资料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京政发[2009]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京政发[2009]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挂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挂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三、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市政府直属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挂北京市版权局牌子)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五、部门管理机构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农业局(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北京市粮食局(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管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公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国家安全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规划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交通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水务局商务委员会文化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外事办公室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体育局统计局园林绿化局旅游局金融工作局知识产权局民防局侨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信访办公室研究室说明: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下半年单位用人需求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下半年单位用人需求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下半年单位用人需求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人社职介发[2014]10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05.21【实施日期】2014.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下半年单位用人需求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职介发[2014]10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及时掌握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状况,准确判断我市就业形势,我市决定于2014年6月起,开展2014年下半年北京市单位用人需求调查。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北京市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二、调查内容了解各类单位现有人员构成,预测2014年下半年用人需求情况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必要信息。

三、调查方式本次调查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以本市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数据库为样本框,抽取7000个样本单位,其中参保人数在200人及以上的企业全部抽取,约为4000家;参保人数在200人以下的企业采取分层等距抽样的形式抽取;约为2000家;机关事业样本单位随机抽取,约为1000家。

市人力社保局确定抽样单位名单,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组织本区县街道(乡镇)社保所调查员按照统一调查时间进行入户调查,每位调查员负责调查20-25户样本,每10名调查员由1名督导员予以技术指导。

调查员进入被调查单位时,应当向被访者出示此次抽样调查的调查员身份标识。

调查问卷由调查员送到被调查单位,并与其约定取回时间和答疑电话。

调查问卷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按照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加盖本单位印章(或劳资印章)后,由调查员。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向建筑业、房地产业转移培训、考核与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科教[2006]46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6.16【实施日期】2006.06.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向建筑业、房地产业转移培训、考核与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建科教〔2006〕468号)各区县建委,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农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推动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工作的意见》(京政农发[2006]8号)文件精神,努力开创农村劳动力向建筑业、房地产业转移培训就业工作新局面,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多渠道安置京郊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转移,特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开放建筑业、房地产业关键岗位结合我市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发展的要求,开放部分适合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的岗位,岗位设置分为管理型岗位和职业技能型岗位:1、管理型岗位:包括建筑工程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造价员、材料员、监理员、试验员、测量验线员、劳动力管理员、商品房销售员等。

2、职业技能型岗位:电工、抹灰工、建筑油漆工、精细木工、石工、砌筑工、防水工、管道工、钢筋工、架子工、建筑普工及特种作业工种:中小型建筑机械操作工和塔式起重机驾驶员等。

二、完善机制,建立劳动力培训就业平台按照我市构建城乡统一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平台模式,在已建立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制度、劳动力培训与就业市场信息沟通机制的基础上,努力建立我市建筑业、房地产业就业岗位信息与农村劳动力的有效对接。

1、市属大型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将本企业的岗位需求及用工状况动态报市建委,由市建委联合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将岗位需求情况和用工情况统一发布在培训与就业信息平台。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19〕161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京人社事业发〔2019〕16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村农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大精准脱低力度,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就业的热情和活力,鼓励城市各类人才带着资金、技术下乡创业,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乡村创业就业支撑平台(一)大力发展乡村产业吸引人才创业就业。

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结合自身优势和特长,根据市场需求和当地资源禀赋,利用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模式,重点发展高效节水农业、设施农业、循环农业、有机农业、现代种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民宿、养生养老、绿化美化、林下产业等乡村产业,培育和扶持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引导金融、互联网、文化创意、旅游管理、市场营销等领域专业人才到农村投资兴业,鼓励发展农业电子商务、物联网、互联网+农业、开展农业大数据平台应用。

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以“企业+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促进生产与市场有机衔接,带动农户增产增收。

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类农业项目,可申请农业科技项目资金给予支持。

(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市妇联)(二)建立市区两级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

依托现有开发区、农业示范园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以及专业市场、农民合作社、农业规模种养基地、文化产业园等各类平台,盘活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建设具有区域特色的创业创新园区(基地),吸纳各类人才入驻创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16•【字号】京政农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妇女联合会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工作的意见(京政农发〔2006〕8号)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要求,全面提高农民的现代化素质,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加快农村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步伐,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

推进新农村建设,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解决好农民问题,特别是农民的素质提高、转移就业和收入增长。

近些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统筹,实施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改革措施和重大政策,使“三农”问题特别是农民问题的解决呈现出良好局面。

但是,必须看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提出,对解决这一问题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三农”发展依然是最薄弱的环节,“三农”发展中,解决农民素质的提高问题、就业问题、增收问题,仍然是首都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坚持城乡统筹,切实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培训与就业工作是解决新时期京郊“三农”问题,特别是农民问题,实现农村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全市各级政府必须清醒地看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京政农发[2017]2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7.06.02【实施日期】2017.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京政农发〔2017〕20号)各区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提高农村居民收入,实现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当前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面临的新形势,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科学研判非首都功能疏解整治深入推进,对全市就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积极面对农业生产空间不断压缩,全市经济转型优化调整,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就业技能、就业意愿等发生新的变化;认真分析重大建设和改革实施对农村劳动力分流安置的影响;切实增强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程,促进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

2017年度,全市帮助4万名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动态保持“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二、加强部门协同,对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失业状况进行动态监测深入推进就业管理制度落实,将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全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对无业或阶段务农的重点了解其求职、创业或职业培训意愿,分析职业素质特点,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为提供有针对性的促进就业帮扶奠定基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十一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4]16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8.14【实施日期】2014.08.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十一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4〕169号)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农委,市级有关单位人事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关于开展第十一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17号)精神,现将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北京市第十一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要紧密围绕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对高层次农业技术推广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结合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实际,坚持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注重向基层和农业技术推广一线倾斜;通过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鼓励和支持广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农业生产一线开展推广服务,为都市型现代农业稳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

二、申报条件严格执行《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农〔人〕字第52号)和《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农〔人技〕字第4号)有关规定,本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科研、农业教学、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非推广机构中从事农学(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园艺、土肥、植保、畜牧、兽医(包括中兽医)、水产、农业工程(包括农业机械化、环境工程、信息工程)专业技术推广工作,且截止2014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一)大学本科毕业担任高级农艺师职务(含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工程师、下同),并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五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者:1.能分析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根据国家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学科推广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实际意义或开创性的推广课题。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北京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北京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推荐评审工作的函【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京政农函[2013]5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3.09.05【实施日期】2013.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推荐评审工作的函(京政农函〔2013〕54号)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提高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奖励在本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根据《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京政农发〔2004〕19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市农委、市人力社保局决定开展“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以下简称“市农技推广奖”)的推荐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范围和名额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农技术推广、科研、教学部门(单位)、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取得的优秀农业技术推广成果。

成果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对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形式创新拓展、综合生产能力提升和产业化发展,以及农民收入增加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等方面成效显著。

“市农技推广奖”设一、二、三等奖。

本次拟表彰奖励的一等奖原则上不超过15项,二等奖原则上不超过25项,三等奖原则上不超过40项。

二、申报条件申报“市农技推广奖”的农业技术推广成果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1.开展了必要的试验、示范工作,至少经过3年较大规模的推广应用,证明其有效、可行。

2.本次申报成果完成时间应为2010年3月31日-2013年8月31日。

3.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符合有关规定。

4.农产品质量符合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

5.无重复报奖内容。

6.成果无争议,知识产权明晰。

7.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不存在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情况。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6.30•【字号】京人社能发[2014]136号•【施行日期】201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4〕13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工院校、定点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189号)要求,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我市定于2014年继续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

现就专项活动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组织国家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和具有合法办法资质、实力较强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培训;力争在年底前,对有就业创业和培训意愿的2014年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做到“报名一人、培训一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到90%以上。

二、工作内容(一)发布培训信息各区县要调动各类培训机构的积极性,要动员区域内技工院校、定点培训机构为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培训。

7月20日前,各区县要通过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方网站、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等,发布区域内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培训职业(工种)、培训等级以及联络方式、培训流程、优惠政策等信息,鼓励和引导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主动参加培训,尽快实现就业。

(二)开展技能培训各区县要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要求,指导培训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市场和企业的用工需要,对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服务,重点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促进培训与就业有效对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06(000)022【摘要】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人发[2006]38号各区、县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为全面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表彰奖励工作,构建科学的人才奖励体系,实现对人才的有效激励和奖励机制的有序运作,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市表彰奖励工作管理规定及人才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了《关于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并于2006年3月30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3页(P111-11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C964.2【相关文献】1.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2007年北京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支教工作的通知 [J],2.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每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 [J],3.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度选聘高校毕业生工 [J],4.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聘用高校毕业生担任京郊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J],5.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到京郊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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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2016年度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的表彰奖励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京政农发[2016]3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11.23
【实施日期】2016.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2016年度北京市农业
技术推广奖的表彰奖励决定
(京政农发〔2016〕30号)
2014-2016年度,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北京市各级农业科研推广单位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聚焦科技创新驱动,聚焦农业“调转节”,组织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广泛开展农业技术示范推广和农民科技培训工作,在郊区农业生产中示范推广了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兼具技术先进性和实用性,技术覆盖面广的科技成果,为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集约、高效、绿色、安全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改善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
水平,表彰奖励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用技术推广方面所做出的突出贡献,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主要粮食作物‘三率’提升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等15项科技成果为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一等奖,授予“蔬菜集约化穴盘育苗技术集成与推广”等25项科技成果为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二等奖,授予“小麦化学农药减量控害技术体系集成与推广”等40项科技成果为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

希望首都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以获奖者为榜样,发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扎根基层、甘于奉献的优良作风,不断提高北京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为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质量与效益进一步提升,首都生态环境质量、郊区城镇承载力、农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升做出更大贡献。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23日2014-2016年度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获奖名册
(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二○一六年十月)
说明
2014-2016年度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共评定80项奖励成果,其中:一等奖15项,二等奖25项,三等奖40项。

2014-2016年度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获奖成果名录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壹等奖(十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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