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案和帕尔默案的比较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
原告
既然帕尔默杀死了被继承人,那么法律就 不应当继续赋予帕尔默以继承遗产的任何 权利。
被告律师
既然这份遗嘱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既然帕尔 默被一份有效遗嘱指定为继承人,那么他 就应当享有继承遗产的合法权利。如果法 院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那么法院就是在 更改法律,就是用自己的道德信仰来取代 法律。
格雷法官
里格斯诉帕尔默 案情
富朗西斯· 帕尔默在立遗嘱时,拥有一座农场和一 笔可观的财产,他是一个鳏夫,在1882年3月与伯 瑞斯夫人结婚,婚前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一旦 伯瑞斯夫人后于富朗西斯· 帕尔默去世,则由伯瑞 斯夫人照管农场、管理财产直至其去世。被告埃 尔默自订立遗嘱时起,一直作为家庭中的一员与 富朗西斯· 帕尔默一家生活在一起直到其去世,时 年埃尔默16岁。
里格斯诉帕尔默 案情
被告埃尔默知道遗嘱的内容,推测祖父有 可能改变遗嘱,且有迹象表明祖父也正在 试图改变遗嘱,为了阻止祖父改变遗嘱, 尽快获得遗产,埃尔默毒死了祖父。现被 告埃尔默主张获得遗产,需要我们确定的 问题是——他能获得遗产吗?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
1882年帕尔默在纽约用毒药杀死了自己的祖 父,他的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下了 一大笔遗产。纽约州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如果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将当然丧失继承 权,相反,帕尔默祖父生前所立遗嘱完全 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如果帕尔默的祖父早知道帕尔默要杀害他, 他或许愿意将遗产给别的什么人,但法院 也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即祖父认为即使 帕尔默杀了人(甚至就是祖父自己)他也 仍然是最好的遗产继承人选。
(2021年整理)法理学经典案例5
法理学经典案例5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法理学经典案例5)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法理学经典案例5的全部内容。
1里格斯诉帕尔默案美国纽约上诉法院在1889年的一起案件:帕尔默是其祖父所立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继承人,因恐其祖父撤销遗嘱和为了及早获得遗产,帕尔默将其祖父毒死.后来帕尔默被其姑妈里格斯诉至法院。
面对这一案件,法官必须判决帕尔默是否能够依据该项遗嘱继承其祖父的遗产,根据纽约州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该遗嘱有效,帕尔默有权继承其祖父的遗产,但是这样的判决明显会带来不公正的结果。
后来法院并没有依据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裁决案件,而是依据普通法中的一项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他的不当行为中获利",作出最终裁决:帕尔默无权继承其祖父的财产。
《认真对待权利》罗纳德德沃金著,信春鹰,吴玉章译2四川“见死不救案”2004年12月8日凌晨,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家沙场附近的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某跌进两米深的河沟,此时,站在河堤旁的柳某,眼看詹某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
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是詹某最终仍溺水死亡.詹某落水后,柳某虽然有不懂水性的客观情况,但在不施救的同时却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某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因怕找麻烦也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亲.詹某父亲詹少林痛失儿子,遂于2005年3月14日以柳某没有对其儿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四川省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因詹某是成年人,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落水导致的,柳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詹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里格斯诉帕尔默遗产继承案(1)
里格斯诉帕尔默遗产继承案(1)《里格斯诉帕尔默遗产继承案》简介:“里格斯诉帕尔默遗产继承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27年作出的一项重要判决。
这个案件涉及到一个黑人男子埃尔默·里格斯,他在去世的百万富翁帕尔默的遗产上提出了继承权诉讼,但是遭到了帕尔默家族的反对。
这个案子通过庭审和上诉,最终来到了美国最高法院,而后法院作出了惊人的判决。
这一判决消除了美国“丛林法则”的影响,确立了人类尊严和平等的原则,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法律案件之一。
案件缘由:埃尔默·里格斯是美国南方路易斯安那州的一名黑人男子。
在1922年,当时人称芝加哥“百万富翁”的巨富罗伯特·帕尔默去世后,他留下了3000万美元左右的遗产。
帕尔默曾经明确表示过自己不喜欢黑人,因此他在遗嘱中没有将任何财产留给黑人。
然而,里格斯的父亲曾是帕尔默的厨师,他认为自己有继承财产的权利,于是就提出了继承诉讼。
但遗产管理者坚持认为帕尔默的意愿是明确的,而且法律也不允许黑人继承这么多财产。
这样,里格斯遗产继承案就上了法庭并引起了全国一片哗然。
案件进程:路易斯安那州法院驳回了里格斯的请求。
但随后,里格斯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
这个法院在1926年作出的决定好像是宣布里格斯胜利了,但是却认为那个时代的法律不允许继承人是黑人。
这个结果并没有让里格斯满意,于是他又上诉到了美国最高法院。
这一次,最高法院宣布:“不论是白人或黑人,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
”也就是说,根据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不应该因为种族和所在地位的不同而受到不平等的待遇,而黑人也应该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最高法院裁定了里格斯的胜诉,并澄清了美国“丛林法则”的错误原则。
案件影响:这个案件直接导致了美国南方的“吉姆·克劳法”,也就是针对黑人的一系列种族隔离法律的逐渐消除。
它也为美国的少数族裔社区争取到了平等的权利,消除了种族隔离和对黑人的不公对待。
法理学经典案例20
四川“见死不救案”2004年12月8日凌晨,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家沙场附近的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某跌进两米深的河沟,此时,站在河堤旁的柳某,眼看詹某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
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是詹某最终仍溺水死亡。
詹某落水后,柳某虽然有不懂水性的客观情况,但在不施救的同时却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某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因怕找麻烦也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亲。
詹某父亲詹少林痛失儿子,遂于2005年3月14日以柳某没有对其儿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四川省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因詹某是成年人,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落水导致的,柳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詹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
但法院同时认为,“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柳某的淡漠之举和不作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
《四川“见死不救案”宣判零赔偿》载《燕赵都市报》2005 09 02杭州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杭州的叶老先生是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巨额遗产,包括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等,价值达百万元叶先生前后立有两份遗嘱,一份为自书遗嘱,将其全部财产包括一切动产与不动产一针一线全部给原家中的小保姆吴菊英,后一份公证遗嘱,将住房一套赠给吴菊英。
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对遗嘱有异议,在其父过世后,将其父留下的字画拿走。
吴菊英索要不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吴菊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叶先生的两份遗嘱有效,判决叶先生的全部遗产馈赠给自己,并有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归还拿走的字画。
再审法院皆判小保姆胜诉,老画师的遗嘱合法有效参见《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马加爵故意杀人案马加爵,22岁,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2004年2月上旬,马加爵在昆明市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搏四人的念头。
法理学热点案例
法理学热点案例
法理学热点案例有很多,例如泸州遗赠案、齐玉苓受教育权案、杜宝良巨额交通罚款案、河南洛阳种子案、海南见死不救案、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乙肝歧视案、重庆最牛钉子户、深圳妓女示众案(人权)、辛普森杀妻案(疑罪从无)、德国磨坊主案(财产权)、姜岩案(人肉搜索)、尼克斯诉赫登案(法律概念的界定)、佘祥林案(有罪推定、刑讯逼供)、李昌奎案(死刑与死缓的抉择)以及李某某案(聚众淫乱罪)等。
这些案例反映了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有助于理解法理学的理论和实践。
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资料或咨询法律专家。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件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件里格斯诉帕尔默案美国纽约上诉法院在1889年曾经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帕尔默是其祖父所立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继承人,因恐其祖父撤销遗嘱和为了及早获得遗产,帕尔默将其祖父毒死。
后来帕尔默被其姑妈里格斯诉至法院。
面对这一案件,法官必须裁决帕尔默是否能够依据该项遗嘱继承其祖父的遗产。
根据纽约州的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该遗嘱有效,帕尔默有权继承其祖父的遗产。
但是这样判决明显会带来不公正的结果。
后来法官并没有依据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裁决案件,而是依据普通法中的一项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他的不当行为中获利”,做出最终裁决:帕尔默无权继承其祖父的财产。
(【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41-42页,1998年。
)四川“见死不救案”(《四川“见死不救案”宣判零赔偿》,《燕赵都市报》2005年9月6日。
)2004年12月8日清晨,詹某与称为师傅的柳杰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家采沙场附近的河堤钓鱼。
不知何故,詹某跌进2米深的河沟,此时,站在河堤旁边的柳杰,眼看着詹某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
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詹某最终仍溺水身亡。
詹某落水后,柳杰虽有不懂水性的客观实际,但在不施救的同时却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某的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因怕找麻烦也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母。
詹某父母詹少林、徐新玉痛失儿子。
2005年3月14日,两原告以柳某没有对其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
四川省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后认为,因詹某是成年人,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落水导致的,柳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詹某的死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
但法院同时认为,“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柳某的冷漠之举和不作为应受到社会的谴责。
帕尔默遗产继承案体现的法理学原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帕尔默遗产继承案体现的法理学原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帕尔默遗产继承案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法律案件,它展现了法理学原理在继承法领域的运用和影响。
这个案件涉及到帕尔默夫人的遗嘱有效性及继承人的权益保护等重要问题,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在这篇长文中,我们将详细分析帕尔默遗产继承案并对其中涉及的法理学原理进行探究。
通过对案件背景的介绍,我们将了解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争议点。
接着,我们将探讨遗嘱的有效性这一法理学原理,观察帕尔默夫人的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符合她遗愿的真实意图。
随后,我们将深入研究继承人的权益保护这一法理学原理,在帕尔默遗产继承案中考察各方继承权益的平衡与保护。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和法理学原理的应用,我们将得出一些有益的启示和结论。
我们在结论中将对帕尔默遗产继承案进行全面评价,并总结法理学原理在继承法中的应用价值。
这篇长文旨在帮助读者更加深入地理解法理学原理在遗产继承案件中的重要作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论述:第二章将对帕尔默遗产继承案的背景进行介绍,以便读者对案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通过探讨案件的发生背景、相关法律规定和存在的争议,可以更好地理解该案的重要性和法理学原理的适用性。
第二章还将分为两个部分,分别阐述了与帕尔默遗产继承案相关的两个法理学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遗嘱的有效性,即探讨遗嘱的形式要件、内容要求以及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
通过对该原则的研究,我们可以深入了解遗嘱的法律效力和其对继承案的影响。
第二个原则是继承人的权益保护。
本节将探讨继承人的权益在帕尔默遗产继承案中的重要性,并讨论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如何平衡遗嘱人的意愿和继承人的权益。
通过研究该原则,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如何确保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三章将对帕尔默遗产继承案进行深入的分析,包括对案件相关事实的整理和对争议焦点的分析。
通过对案件的详细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法理学问题和相关原则的适用情况。
两个法理学案例
泸州遗赠案一、案情简介: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永彬和蒋伦芳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
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
1994年,黄永彬认识了一个名叫张学英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
黄的妻子蒋发现这一事实以后,进行劝告但是无效。
1996年底,黄永彬和张学英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晚期肝癌。
在黄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学英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的病床边。
黄永彬在 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
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
”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
4月22日,黄去世,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的拒绝。
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
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永彬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张学英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01年12月28日上午,泸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驳回张学英的上诉,维持原审的终审判决。
法理学经典案例
一、肯定性行动中的公平问题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诉巴基案(Regents of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 438 U.S.265 1978)加利福尼亚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在20世纪70年代出台了一项入学录取政策,该政策在100个入学名额中,为特定的少数族裔学生,如黑人、亚裔人、印第安人等,预留了16个席位。
巴基是一名白人男性,在1973年和1974年,他连续两年申请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都被拒绝,这时他发现,在被使用预留名额录取的少数族裔的学生中,有些人的“医学院入学考试”(Medical College Admission Test, MCAT)成绩“明显地低于”他自己的成绩,遂将加州大学告上法庭。
初审法院认为该医学院的入学政策违反了联邦宪法和州宪法,但拒绝颁布使巴基入学的命令。
加州大学和巴基同时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此案一出,立即在美国掀起了关于肯定性行动是否公平的讨论。
支持者认为,这是对少数族裔群体在过去遭受的不公正待遇的一种补偿。
因为在美国发展历史上曾有一段相当不光彩的历史,黑人等少数族裔在长时间内不能进入公立学校、不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不能进入主流社会。
给少数族裔在受教育等问题上特殊优惠的政策,可以使他们学成之后返回自己的社区,为自己的族裔服务,并为自己族裔的年轻人树立榜样。
此外,以特殊政策将少数族裔学生吸收如入校园,可以使校园文化变得更加多元,并增进各民族之间的沟通与理解。
总之,此举是对过去不公平的弥补,还可以促进社会更全面的公平。
反对者认为,肯定性行动给少数族裔提供优惠本身就违反了机会均等,他们把这种行动成为逆向歧视——对白人的新的歧视。
一些少数族裔的学生,比如亚裔学生,在美国的中学里是成绩最好的学生,根本不需要特殊的优惠。
他们称这种肯定性行动在试图弥补过去的不公平时又造成了新的不公平。
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在此问题上也是意见不一,先形成了4:4的局面,鲍威尔大法官(Justice Powell)出面打破了僵局。
遗赠案和帕尔默案的比较
发生在我国四川省泸州市的这个遗产继承纠纷案,曾经引起了大范围的关注和争议,包括社会公众、司法官员和法学理论人
士均对此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该案之所以引起关注,原因有二,其一是本案的当事人之一身份特殊,属于颇受非议的所谓的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或者“二奶”,其二是因为本案是全国多年以来屈指可数的几个直接运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的案件,在法理上具有特殊的理论探讨价值。
这两个案件,一前一后,一东一西,一个英美法系一个社会主义法系,案情和性质虽然不同,但法官思维和推理却颇有异曲同工之处,很值得玩味。
帕尔默案
危险游戏
——法律原则适用之我见
就像在从事其他一切的活动一样,为了让社会秩序稳定而充满理性的智慧,人类总是在不遗余力地制作各种行之有效的游戏规则,而法律也是一种游戏规则,只是更为严肃罢了,国家强制力赋予了它多一层神秘的含义,倘若在这个游戏中“出局”,会意味着更多。
其实,在很多年前的大洋彼岸的美国,也发生过一个与本案相似的著名案件,即里格斯诉帕尔玛案。在那个案件中,拥有继承权的16岁男孩为了早点获得遗产而毒死了他的祖父。而对这个案件,法官陷入了困境,因为按照当时的继承法,已成立的遗嘱是合法的,应当得到执行,也就是说杀人者应获得被害人的大笔遗产,但是这样的结果却让法官们无法接受。最后经过了争论,法院以“人不能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利”的法律原则剥夺了男孩的继承权,过错者受到了惩罚而不是奖励,法律的正义因此得到了维护。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原则的适用似乎成为司法者的唯一的救命稻草,运用法律原则似乎为他们开辟了一个无比广阔而自由的新天地。一方面,法官们可以利用法律原则的抽象性和高度概括性对法律进行解释,从而为自己的判决找到合法性依据;另一方面,法官又可以 “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给社会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世界法律经典案例书籍(3篇)
第1篇摘要:本书旨在通过对世界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经典案例进行深入解析,展现法律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发展脉络,揭示法律精神的真谛。
本书共分为五章,分别从民法、刑法、行政法、宪法和国际法等方面,选取了十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对每个案例的背景、争议焦点、判决结果及法律意义进行了详细阐述。
第一章民法经典案例解析1. 案例一:帕尔默诉纽约人寿保险公司案(Palmer v. New York Life Insurance Co.)背景:帕尔默因患癌症去世,其妻子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合同条款为由拒绝赔付。
争议焦点:保险合同中关于疾病定义的争议。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认为保险合同中关于疾病定义的条款对帕尔默不利。
法律意义:此案明确了保险合同中对疾病定义的争议,强调了合同条款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 案例二:凯勒诉米勒案(Keller v. Miller)背景:凯勒因交通事故受伤,起诉米勒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事故责任的认定。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米勒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凯勒的损失。
法律意义:此案明确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第二章刑法经典案例解析1. 案例三:辛普森诉加利福尼亚州案(O.J. Simpson v. State of California)背景:辛普森被控谋杀前妻尼科尔·布朗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
争议焦点:证据的采信和证明责任。
判决结果:陪审团判定辛普森无罪。
法律意义:此案引发了关于证据采信和证明责任的广泛讨论,对刑事诉讼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2. 案例四:米尔斯诉美国案(Mills v. United States)背景:米尔斯因贩卖毒品被控罪。
争议焦点:毒品犯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米尔斯犯有共犯罪。
法律意义:此案明确了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法律适用,对打击毒品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章行政法经典案例解析1. 案例五:斯图尔特诉纽约州案(Stewart v. New York)背景:斯图尔特因违反纽约州反歧视法被罚款。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一、案情回首帕尔默是个听话,英俊的小伙子,深得祖父喜爱。
他的祖父是个鳏居的富豪,特别重男轻女,早早立下遗言,百年以后所有财富由帕尔默继承,两个女儿分毫没有。
帕尔默无牵无挂,就等着祖父逝世此后以独一继承人身份继承祖父的财富,岂料老头精神健旺,看上了一个少妇并且开始谈婚论嫁。
帕尔默担忧老头改变想法改正遗言,暴跳如雷之下将祖父毒死。
警察将帕尔默带走,但他仍认为自己拥有继承祖父遗产的权益。
老人的两个女儿一方面为父亲的死伤悼不已,另一方面又暗地有幸父亲死于独一继承人之手,自己有可能成为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所以,在帕尔默吃刑事官司的同时,他们又把他告到民事法庭,恳求法院撤除帕尔默的继承权。
二、法官建议格雷法官认为:法律的含义是由法律文本自己所使用的文字来界定的,纽约州遗言法清楚确定,没有原因弃之不用。
遗言人在恪守国家拟订法例定的状况下,有处理遗产的自由。
假如帕尔默的祖父早知道帕尔默要杀戮他,他或许愿意将遗产给其余什么人,但法院也不可以清除相反的可能,即祖父认为即便帕尔默杀了人(甚至就是祖父自己)他也仍旧是最好的遗产继承人选。
所以帕尔默仍旧是合法的继承人。
其余,假如帕尔默因杀死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那就是对帕尔默在判处监管以外又加上一种额外的处罚。
这是有违“罪状法定”原则的,对某一罪状的处罚,一定由立法机构预先作处规定,法官不可以在裁决以后对该罪状另加处罚。
所以格雷法官坚持认为应当严格依据纽约州法律裁决帕尔默获取遗产。
也就是说除非存在相关拟订法字面语境的其余信息或相关立法者主观企图的其余信息,不然法官一定逐字逐句地解说拟订法。
经过这样解说,能够看出,真实的遗言拟订法其实不将谋杀作为一种例外状况清除在遗言继承以外。
这类解说看似机械,实则谨慎。
由于,只管死者假如知道帕尔默试图迫害他,可能会改变遗言将遗产留给两个女儿,可是,死者也可能即便知道帕尔默的妄图,仍旧愿意将遗产留给帕尔玛,由于他可能认为只有帕尔默是其家族传人,女儿不是。
浅谈个案中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
浅谈个案中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浅谈个案中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原则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但是法律原则的具体适用,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可能性条件、前提条件和限制条件.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既要保障社会的正义的实现也要注重个案公平正义的维护。
“四川泸州遗赠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颇受争议的案件,曾经在司法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美国的“里格斯诉帕尔玛案"是普通法系国家关于法律原则司法适用最为典型的案件.本文将在以上两个案例的基础上,具体阐述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
为了维护法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通过对法律原则适用的适当限制,法律原则也可以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依据.在个案中根据法律规则的具体情形来适用法律原则。
具体分为三种情形,第一、当存在既定的法律规则时,依靠法律原则防止适用法律规则违背立法目的;第二、在不存在既定法律规则的情况下,适用法律原则填补法律漏洞;第三、当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之间出现抵触时,法官对个案法益的权衡成为必要。
在“四川泸州遗赠案”中,第一审人民法认为:黄永彬将所有财产赠给“第三者"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审法院以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是我国《继承法》第16条明确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而且,该遗嘱是黄永彬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通过公证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其次,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我国《继承法》属于特别法,《民法通则》属于普通法,就本案应当优先适用《继承法》。
在对个案进裁判时,如果存在具体法律规则,一般情况下,适用法律原则裁判案件的结果与直接适用法律规则不一致,法官不能放弃具体法律规则适用法律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学界通常被认为是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公序良俗原则体现了“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
法理学经典案例20(同名45308)
1四川“见死不救案”2004年12月8日凌晨,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家沙场附近的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某跌进两米深的河沟,此时,站在河堤旁的柳某,眼看詹某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
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是詹某最终仍溺水死亡。
詹某落水后,柳某虽然有不懂水性的客观情况,但在不施救的同时却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某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因怕找麻烦也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亲。
詹某父亲詹少林痛失儿子,遂于2005年3月14日以柳某没有对其儿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四川省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因詹某是成年人,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落水导致的,柳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詹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
但法院同时认为,“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柳某的淡漠之举和不作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
《四川“见死不救案”宣判零赔偿》载《燕赵都市报》2005 09 062杭州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杭州的叶老先生是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巨额遗产,包括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等,价值达百万元叶先生前后立有两份遗嘱,一份为自书遗嘱,将其全部财产包括一切动产与不动产一针一线全部给原家中的小保姆吴菊英,后一份公证遗嘱,将住房一套赠给吴菊英。
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对遗嘱有异议,在其父过世后,将其父留下的字画拿走。
吴菊英索要不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吴菊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叶先生的两份遗嘱有效,判决叶先生的全部遗产馈赠给自己,并有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归还拿走的字画。
再审法院皆判小保姆胜诉,老画师的遗嘱合法有效参见《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3马加爵故意杀人案马加爵,22岁,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2004年2月上旬,马加爵在昆明市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搏四人的念头。
周四法理展
一、里格斯诉帕尔玛案
在19世纪的美国纽约州,帕尔玛的祖父以为自己将不久于人世,遂留下遗嘱:在其死亡后,其财产全部由帕尔玛继承。
数年后,其祖父身体还颇为健壮,并拟再婚。
帕尔玛害怕其祖父再婚后修改遗嘱,就将其祖父毒死。
帕尔玛被告上刑事法庭,他对于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与此同时,老人的两个女儿又将帕尔玛告上民事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帕尔玛的继承权。
在这个案件中,法官陷入了困境,因为按照当时的继承法,已成立的遗嘱是合法的,应当得到执行,也就是说杀人者应当获得被害人的大笔遗产,但是这个结果却让法官们无法接受。
但是,如果判决帕尔玛没有继承权,显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而且还有不依法办事的嫌疑;如果判决帕尔玛有继承权,显然极不公正与善良。
最后经过争论,法官们以“人不能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利”的法律原则剥夺了帕尔玛的继承权。
(选自刘星《法律是什么》)
二、四川泸州遗赠案
三、对比小结
四、法的概念的争议
五、西方法理学。
这是美国一个真实的案件,1882年,帕尔...
这是美国一个真实的案件,1882年,帕尔...
这是美国一个真实的案件,1882年,帕尔默在纽约用毒药杀死了自己的祖父,他的祖父在遗嘱中给他留下了一大笔遗产。
帕尔默因杀人的罪行被法庭判处监禁多少年,但帕尔默是否能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成了一个让法官头疼的疑难案件。
帕尔默的姑姑们主张,既然帕尔默杀死了被继承人,那么法律就不应当继续赋予帕尔默以继承遗产的任何权利。
但纽约州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如果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将当然丧失继承权。
帕尔默的律师争辩说,这份遗嘱在法律上是有效的,那么他就应当享有继承遗产的合法权利。
审理法官厄尔认为:1、法规的真实含义不仅取决于法规文本,而且取决于文本之外的立法者意图,立法者的真实意图显然不会让杀人犯去继承遗产。
2、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不能仅以处于历史孤立状态中的法律文本为依据,法官应当创造性的构思出一种与普遍渗透于法律之中的正义原则最为接近的法律,从而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3、厄尔法官最后援引了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来说明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死继承人的方式来获取继承权。
最终,纽约州最高法院判决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
这个案件中,厄尔法官的审判智慧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实践中予以作用,重实质正义。
帕尔默案的法伦理分析
帕尔默案的法伦理分析摘要:帕尔默案是英美判例法中研究亲属法的重要案例,其审判依据是深植于社会的公共政策的一般法律原则:任何人不得通过自己的错误行为而获利。
相对比英美法系,我们没有等同的公共利益,但我们有伦理道德。
运用法伦理分析此案,同样会得出相同的结论,两者异曲同工,然而相同的判决的背后,其推理方式和内在逻辑存在着巨大区别。
我们应更好地挖掘法律背后的伦理内涵,重塑伦理在现代法治的社会功用。
关键词:帕尔默案;公共政策;法伦理;法治建设一、帕尔默案的审判逻辑分析帕尔默案是英美判例法中研究亲属法的重要案例。
其审判逻辑具有英美判例法特色,其依据公共政策的一般法律原则来补救成文法中的缺失,因此形成本案的判决。
(一)帕尔默案简述1880 年,富朗西斯?帕尔默立下一份遗嘱,遗嘱约定他的两个女儿即该案原告,只能继承其遗产中很少的一部分;剩余大部分遗产由其孙子――即该案的被告埃尔默?帕尔默继承,被告由其母亲抚养。
但如果被告埃尔默比祖父活得长,而在未成年时死去且未结婚,则遗产归帕尔默夫人所有。
① 富朗西斯?帕尔默在立遗嘱时,拥有一座农场和一笔可观的个人财产。
被告埃尔默自订立遗嘱时起,一直作为家庭中的一员与祖父一家生活在一起,直至其祖父去世,时年埃尔默16 岁。
埃尔默知道遗嘱内容,推测祖父有可能改变遗嘱,为了阻止祖父改变遗嘱,尽快获得遗产,埃尔默毒死了祖父。
我们需要明确的唯一问题是:被告能获得遗产吗?②(二) 公共政策的一般法律原则公共政策在美国法官的判决中是重要的因素。
很多案件的判决结果之所以能较为民众接受,在诉诸成文法或判例法无效的前提下,法官会运用公共政策来弥补缺口。
例如著名的“深口袋” 3( deep pocket)就是一种公共政策,并且其在现实判决中的运用也较为广泛,并得到的民众的支持。
在本案的判决中法官运用了公共政策的一般法律原则,在判决书中道:所有法律和合同在其执行和效果上都会受普通法所确立的普遍基本原则的规制。
法律原则的功能及具体案例
法理学10月8日课后作业法律原则的功能(一)法律的制定上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二)法律的实施上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原则是正确理解法律的指南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
使法律对规则的空白地段的事项加以调整,可以防止现有规则的不合理适用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有哪些实际案件用到了法律原则(一)泸州遗赠案一审原告张某和一审被告蒋某之夫黄某属非法同居关系,自1996年底起公开同居,2001年黄某患肝癌晚期住院,临终前立下遗嘱,将部分“遗产”赠给张某,并经过公证。
黄某去世后,张某持遗嘱向蒋某请求给付未果,即诉请法院判令其执行遗嘱。
法院在一审和二审中均否定了公证的效力,并以有违公序良俗原则为由认定遗赠无效,驳回张某的诉请。
(当时的社会公众显然大都对“包二奶”的行为持道德上的否定态度,更难以接受“小三”向“原配”讨要财产,故法院宣判时旁听席上“掌声雷动”;但多数法学专家从意思自治原则出发,也不能理解以公序良俗为由否定遗嘱自由的判决。
)(二)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帕尔默在1882年投毒杀害了他的祖父,杀害原因是怕祖父因再婚变更遗嘱而丧失继承权。
帕尔默的律师认为,帕尔默祖父的遗嘱没有违反遗嘱法的规定,遗嘱有效不丧失继承。
但是,厄尔法官说,在任何地方,法律都尊重下述原则,即任何人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
因此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人来获得遗产的继承权。
为什么要严格限制法律原则的适用1.法律原则的适用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
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有一句至理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律原则的适用就是一种经验的东西,对于司法审判意义重大,但是由于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有着严密的逻辑性,当法官援引法律原则裁判案件时,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往往导致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2.法律原则在个案中的适用不仅能起到同具体规则一样的作用,还可以引导裁判者更加深刻的领会规则制定背后的意图和价值,但是如果超越了一定的限度,法律原则本身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可能会导致法律原则的滥用,也可能会导致法官过度自由裁量的恶意造法3.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以确定、当然、有效的法律原则为前提;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只有把更大的价值放在重要的位置,才能最大的限度的保证公平,才能保证法律的尊严;严格说明条件,适用原则的时候必须就原则的适用情况向社会与当事人充分说明理由,限制个人主观因素对法律的侵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情简介:蒋某与黄某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并收养有一子。
1990年7月,蒋某继承父母遗产而取得面积为51平方米的房屋一套。
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屋被拆,拆迁单位将一套面积为77、2平方米的住房安置给了蒋某,并以蒋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1996年,黄某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某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
2000年9月,黄某与蒋某将蒋某继承所得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
双方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某负担。
2001年春节,黄某、蒋某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
2001年初,黄某因肝癌晚期住院治疗,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总额为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某,其中包括出售前述房屋所获款的一半即4万元,及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等。
2001年4月22日,黄某因病去世。
黄某的遗体火化前,张某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当着蒋某的面宣布了黄某留下的遗嘱。
当日下午,张某以蒋某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纳溪区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P5),于2001年10月11日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于2001年11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当庭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审的终审判决。
辩护依据:被告委托代理人则认为,所立遗嘱虽然是合法的,也是遗赠人真实意识的反映,但他在立遗嘱时,违犯了《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的第七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 “结合本案,黄永彬立遗嘱时也违犯了《婚姻法》的规定,破坏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以他这种民事行为既没有尊重社会公德,也没有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视为无效民事行为。
”原告代理人认为,国家在立法时,也充分考虑到了继承人与立遗嘱人会有着千丝万缕的感情关系,而无论这种关系是否显得不光明正大。
试想一个正常人会立遗嘱把自己的遗产赠送给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吗?在《继承法》中没有规定立遗嘱人不能把遗产送给“第三者”。
《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但并不是说凡是没有尊重社会公德的民事行为一律无效。
发生在我国四川省泸州市的这个遗产继承纠纷案,曾经引起了大范围的关注和争议,包括社会公众、司法官员和法学理论人士均对此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该案之所以引起关注,原因有二,其一是本案的当事人之一身份特殊,属于颇受非议的所谓的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或者“二奶”,其二是因为本案是全国多年以来屈指可数的几个直接运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的案件,在法理上具有特殊的理论探讨价值。
法律原则不可以轻易地成为判案的直接依据,这是为法律原则表述简约、内涵抽象、可操作性差等特点所决定的。
如果在审判中动不动就引用法律原则来判案,实际上是赋予了法官巨大的从而是很危险的自由裁量权,而这必然会使法律的客观性和司法的权威性受到损害。
所以,一般说来,法律原则直接作为判案依据往往只出现在下列的情形中,或者说它的适用要满足如下的条件,遵循如下的规则:(1)案件在法律上必须是有争议的特殊或疑难案件(hard case),而不是清晰的简单案件;(2)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作为依据,即法律存在漏洞;或者是存在法律规则,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规则存在冲突,无法判定何者适用;或者是存在一个规则,但该规则适用于本案得出的结果显而易见无法使人接受,即法律存在谬误;(3)法律原则的直接引用必须具备充分的理由,也就是说,法官必须为其引用法律原则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
那么,在本案中,泸州市中级法院依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判决当事人遗赠行为无效是否合适呢?首先我们应当承认,基于一方当事人特殊的“第三者”的身份,本案确实属于一个非常特别的案件,是个典型的疑难案件,这个案件所引发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当初的立法者甚至是法学理论界所始料不及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本案的审判便很难依常规思路去操作。
其次,对本案的特殊情形,法律上有没有相应的规则作了规定呢,如果有规定,这个规定是否合适呢?根据对本案判决持反对意见的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副教授的说法:此案是一件继承纠纷,应当适用《继承法》,张某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继承法,应当支持她的继承权,不能用道德判断代替法律判断。
[1]按照这种意见,本案确实存在着与案件对应的法律规则,具体说就是《继承法》的第16条和第17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依据这些规则,黄某通过公证遗嘱将其个人财产赠送给张某应当是合法的。
但是,本案的法官却认为这些规则在本案中是不可以适用的。
原因在于该规则适用的结果违反了民法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适用的结果无法为社会接受。
法官的考虑是:在本案中,黄永彬和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合法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上还是从《婚姻法》上讲,双方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黄永彬却无视夫妻义务与道德规范,长期与他人非法同居,此行为已违反了《婚姻法》,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同时也违背了我国现行的社会道德标准,尤其是其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于情于理皆讲不过去。
因此,法官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原则性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当事人的遗嘱行为无效。
综合本案的判决过程来看,在本案中,确实存在着与案件相对应的法律规则,但是该规则适用于本案之后的结果被法官认为无法接受,是与社会通行的主流道德相冲突的。
在此情况下,法官认为应适用法律原则判案,而否弃相应的规则。
我们认为,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结合案件发生地的具体的经济、社会情况和风俗传统,当事人的行为确实已为主流的社会公德所不容,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的判决不是过于保守,而是持守了平衡,法官的判决也绝非如有的媒体所说的是用道德教条去评判法律是非,而是有着充分的法理依据。
其实,在很多年前的大洋彼岸的美国,也发生过一个与本案相似的著名案件,即里格斯诉帕尔玛案。
在那个案件中,拥有继承权的16岁男孩为了早点获得遗产而毒死了他的祖父。
而对这个案件,法官陷入了困境,因为按照当时的继承法,已成立的遗嘱是合法的,应当得到执行,也就是说杀人者应获得被害人的大笔遗产,但是这样的结果却让法官们无法接受。
最后经过了争论,法院以“人不能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利”的法律原则剥夺了男孩的继承权,过错者受到了惩罚而不是奖励,法律的正义因此得到了维护。
这两个案件,一前一后,一东一西,一个英美法系一个社会主义法系,案情和性质虽然不同,但法官思维和推理却颇有异曲同工之处,很值得玩味。
帕尔默案危险游戏——法律原则适用之我见就像在从事其他一切的活动一样,为了让社会秩序稳定而充满理性的智慧,人类总是在不遗余力地制作各种行之有效的游戏规则,而法律也是一种游戏规则,只是更为严肃罢了,国家强制力赋予了它多一层神秘的含义,倘若在这个游戏中“出局”,会意味着更多。
就像是其他所有游戏规则一样,法律也会存在各种缺陷。
千百年来,人类一直试图穷尽其智慧以使它更为接近人类的理想——普遍的公平和正义,但这却是一个求极限过程,运算过程不仅有可能出错,随着时代的推移,极限值也在发生变化。
在探索之路上,我们更像是摸着石头过河,从人类历史上第一位殉道者苏格拉底到大命而归的佘祥林,谁又能数清楚法治之路上堆满了多少铮铮白骨,法律这一个游戏从一开始就掩饰不了它的危险性。
让我们不得不敬畏的是,我们每个人都不可避免地成为它的参加者,而且这个游戏并没有退出机制,因生命而起,随生命而终。
就像科学的每一次新发现一样,游戏规则的完善总是让人感到欢欣鼓舞的,法律原则的适用开阔了法律人的视野,也引起了法学家们无限的遐思和激烈的争论。
法律原则适用第一案已经一石激起千层浪,学术界展开了关于法律原则适用的广泛讨论,但具体如何实现仍无定论。
下面我想结合几个法律原则适用的案例谈谈我对法律原则的浅薄的理解。
一、我国法律原则适用第一案——张学英诉蒋伦芳案:法律原则的适用与大众观点的微妙关系这一个轰动一时的第三者将原配夫人告上法庭的案件,最终以公序良俗这一民法中的基本原则的适用服从于社会舆论和大众的期望。
如果我们纯粹用分析法学派的观点考察这一问题,显然,法官应该而且只能服从于国家制定法。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法官并没有造法的功能,否则被视为对立法权的僭越。
莱布克斯通严格要求遵循先例的学说更是被奉为圭臬,法官只是机械地适用法条的机器。
此时,用公序良俗这一接近于道德的原则判决应当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于法,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本案中黄永彬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其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现,遗嘱真实有效,而且没被纂改,经过公证,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应判定遗嘱有效。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张学英所主张的财产分配不属于法定继承的范围之内,应按照遗嘱进行。
于理,原告张学英一直对黄永彬照顾有加,当他患病时仍不离不弃,按照新的婚姻法他们其实已构成事实婚姻,而黄永彬犯有重婚罪,这才是最终出现财产争夺的实质原因,这样的判决实质上是在财产分配上让张学英承担了黄永彬因没有处理好自己关系而带来的法律责任。
无独有偶,在德国的另一个与此案极其相似的案例中,德国的法官却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
虽然我国并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德国的案例也发生在不同的时间,在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国度,但是这样惊人的对比应当足以引起法律人长久的沉思。
我们不可能像进口国外产品一样对外国的法律进行移植,但我们仍可以在人类共有的关于公平与正义的法理解释中找到信仰的依归。
我还想从社会法学派的视角来分析这个问题。
朱苏力教授曾在他的《司法的几个变化》的讲演中提到,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司法已从地方性事件向普遍性事件变迁。
舆论媒体的介入,学者们的炒作,各种因素的掺和以及由此带来的利益争夺都不可避免地迫使法院在做出判决时要具有全局的眼光,不能仅仅注意具体事件而要更多地考虑判决带来的社会影响和各种利益的平衡,这就意味着法院的独立性被削弱。
法官的判决要考虑到大众的接受力,虽然我不认为这样的变化符合法律原来的意图,但不可否认的是,世界各国都会出现这种矛盾(如美国关于同性恋者争取合法权益的审判),法院并不是处在一个真空的世界里,大众的期待对法官裁决的影响就像水之于鱼,空气之于天地万物。
当司法者不能像冯象老师笔下那蒙眼的正义女神,不能保持其特有的贞操时,我不知道这是法律的幸运,还是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