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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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章:拆借限制的设定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章:拆借限制的设定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章拆借限制的设定1. 引言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之间进行的一种短期资金借贷交易,是保证金融机构正常运营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防范风险,监管机构需要设定一定的拆借限制,以确保拆借行为不会过度扩大风险,并且能够维持金融机构的正常运作。

2. 拆借限制的目的拆借限制的设定主要目的是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防范金融风险的扩大。

通过限制拆借规模和期限,可以有效控制风险传导的速度和范围,减少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3. 拆借限制的内容拆借限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拆借规模限制和拆借期限限制。

3.1 拆借规模限制拆借规模是指某一金融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向其他金融机构借入或借出的资金额度。

为了防止某一金融机构借入或借出过多的资金,监管机构会对拆借规模进行限制。

通常情况下,拆借规模限制会根据金融机构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来设定,以确保拆借行为不会对金融机构造成过大的负债压力。

3.2 拆借期限限制拆借期限是指金融机构进行拆借交易的借款期限或出借期限。

为了控制拆借行为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机构通常会对拆借期限进行限制。

一般来说,短期拆借期限往往会受到更严格的限制,而长期拆借期限则相对灵活。

拆借期限限制的设定旨在防止机构之间的拆借行为形成过度依赖,同时避免拆借资金难以回收导致流动性风险的扩大。

4. 拆借限制的具体措施4.1 备付金比例要求备付金比例要求是指金融机构在进行拆借交易时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的备付金进行存款,以确保拆借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备付金比例要求的设定可以根据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特点来调整,以保证拆借行为不会出现过度杠杆化的情况。

4.2 拆借交易报备要求为了更好地监控拆借行为,监管机构通常会对拆借交易进行报备要求。

金融机构在进行拆借交易时需要向监管机构提交相关报告,包括交易对手信息、交易金额、交易期限等内容。

通过报备要求,监管机构可以及时了解市场的拆借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4.3 拆借交易信息披露要求为了提高拆借交易的透明度,监管机构通常会对拆借交易进行信息披露要求。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一、业务介绍
1、同业拆借是指在资金供需双方具有民间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
机构发生的短期资金借贷行为。

2、同业拆借经营活动分两种:一是资金直接借贷;另一种是通过银行卡、转账等手
段进行借款。

3、根据法律法规、同业拆借使用的资金,其相关收入以及结算方式各有不同。

二、管理办法
1、我行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拆借交易,同时对拆借业务贵重物品、押金、和可
以转移的资金实行严格的清算制度及监控。

2、同业拆借应采取不同的担保措施,有助于限制借款方风险。

3、定期审核各类贷款时,应要求借款双方履行义务,并确保同业拆借业务采用合理
贷款期限。

4、同业拆借业务实行定向贷款模式,应当根据贷款需求灵活拆分贷款人之间的同业
拆借款项,以分散风次,降低风险和管理成本。

5、同业拆借业务在拆借时,应当密切关注贷款双方的贷款违约情况,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制定出一定的处置应急措施。

6、同业拆借业务应努力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拆借风险,及时采
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才能保证同业拆借的安全性。

7、严禁超越规定限额,防止同业拆借活动导致大规模借款高买低贷的行为,惩戒违
法行为。

8、及时了解外部环境变化,做好同业拆借业务市场风险预警,以避免违规交易,避
免受到重大经济风险的影响。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之间进行的资金借贷交易。

为规范同业拆借市场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境内从事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章同业拆借行为的规范
第三条合规性要求
商业银行在进行同业拆借行为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保持透明度,确保拆借交易的合规性。

第四条信息披露要求
商业银行在进行同业拆借交易前,应向拆借对手披露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拆借金额、利率、期限、拆借目的等。

第五条风险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在进行同业拆借交易时,应根据风险管理的要求,合理评估拆借对手的信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保障自身的利益。

第三章监管和处罚
第六条监管机构职责
监管机构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管,负责制定有关规定,检查商业银行的拆借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处罚措施
对违反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拆借资格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其他规定
商业银行在进行同业拆借交易时,还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监管机构,如有需要,监管机构可以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或补充。

以上是《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要求,不得违规操作同业拆借交易。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1. 引言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出借或借入资金进行互助的一种金融业务。

为了规范同业拆借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安全,需要制定一套管理办法来管理同业拆借业务的开展。

本文档旨在介绍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金融市场中开展同业拆借业务的商业银行。

3. 定义同业拆借: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出借或借入资金进行互助的金融业务。

拆借利率:同业拆借交易中约定的利率。

拆放比例:同业拆借交易中约定的借入和出借资金比例。

拆借期限:同业拆借交易的时间段。

4. 主要内容4.1 同业拆借的基本要求商业银行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之间进行同业拆借业务前,应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2 同业拆借的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确定同业拆借的规模和期限。

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包括风险评估、资金监测、风险预警等,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风险事件。

商业银行应加强与同业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应对风险挑战。

4.3 同业拆借的监督与审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同业拆借业务的监督管理,确保商业银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审计机构应对商业银行进行外部审计,验证其同业拆借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情况。

5. 法律责任与处罚对于违反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同业拆借资格、吊销银行业务许可等。

6. 结论同业拆借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商业银行和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可以有效规范同业拆借业务的开展,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商业银行应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督审计工作,以提升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

62、《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

62、《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序、规范高效地开展同业拆借业务,确保同业拆借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XX公司同业拆借业务,包括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

第三条同业拆借业务的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会员 ( 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 ),不得与非交易会员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

第四条同业拆借的金额及期限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业务管理与岗位职责第五条同业拆借业务由资金部根据公司资金情况发起,资金部负责具体业务办理。

第六条同业拆借业务操作实行前台、中、后台分离管理。

资金部对同业拆借业务设前台拆入业务交易员、前台拆出业务资产管理员和中台拆借业务复核员,分别负责拆借业务的交易和复核工作,财务部设后台负责拆借业务的结算工作。

第七条拆入业务交易员和拆出业务资产管理员的职责是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询价、谈判和交易工作,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好交易询价记录,设立台账,正确完整地记录每一笔交易;按规定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披露本公司基本情况及财务等信息。

第八条拆借业务复核员的职责是复核交易要素,监督交易员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审批流程第九条:(一)资金拆入资金交易员发起→复核人员复核→资金管理员确认→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资金副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

(二)资金拆出资产管理员发起→复核人员复核→资金管理员确认→部门负责人审核→风险管理部审核→分管资金副总经理审批→分管风险副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所有同业拆借业务实行逐笔审批制度。

第四章操作流程第十一条(一)市场询价。

资金交易员、资产管理员与交易对手进行询价,就金额、期限、利率进行谈判, 并将询价结果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意。

(二) 发送报价。

资金拆入业务由资金交易员按照批准的交易要素,发送报价。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一、总则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互相借贷资金的行为,是一种重要的市场金融工具。

为规范同业拆借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机构之间合作与交流,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进行同业拆借行为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拆借标的
拆借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外汇、债券等金融工具。

四、拆借期限
拆借期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五、拆借利率
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拆借时,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市场
利率和风险情况确定拆借利率,不得操纵利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六、拆借风险管理
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拆借时,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授信审查、信用风险管理等,确保拆借行为
的风险可控。

七、信息披露
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拆借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有关监管机构
和市场主体披露相关信息,保持市场透明度。

八、监督管理
有关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行为的监管和
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九、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制度进行相应处罚,严肃追究责任。

十、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监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上就是关于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拆借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做好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拆借行为的合规和稳健。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 3 号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 3 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经2007年6月8日第1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6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七年七月三日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维护同业拆借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同业拆借交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同业拆借交易应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下列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一)政策性银行;(二)中资商业银行;(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四)城市信用合作社;(五)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七)信托公司;(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九)金融租赁公司;(十)汽车金融公司;(十一)证券公司;(十二)保险公司;(十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十四)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十五)外国银行分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

第七条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三)有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交易的人员;(四)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五)最近二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处罚;(六)最近二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拆借对象的规定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拆借对象的规定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拆借对象的规定第一节拆借对象的范围拆借业务作为金融机构之间的重要合作方式,其拆借对象的规定是拆借管理办法的第一章中至关重要的部分。

针对拆借对象的规定,金融机构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借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1. 同业金融机构拆借对象的首要范围是其他同业金融机构。

同业金融机构是指具备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例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在拆借业务中,同业金融机构是最常见的拆借对象之一。

金融机构在拆借业务中,应根据对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情况,合理选择拆借对象。

2. 部分国际金融组织拆借对象的范围也包括一些国际金融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等。

这些国际金融组织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的金融监管和协调职能,同时也是一些国际金融机构的重要借款方。

在与这些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拆借业务中,金融机构应遵守相关国际规定,并根据对其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情况进行选择和拆借。

3. 特定公共机构和政府机构除了同业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之外,特定公共机构和政府机构也是拆借对象的范围之一。

这些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央行、金融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国家开发银行等。

特定公共机构和政府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监管者和参与者,在拆借业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金融机构在与这些机构之间的拆借业务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严格控制风险。

第二节拆借对象的选择原则在拆借对象的规定中,金融机构还需要考虑一些选择原则,以确保拆借业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1. 信用评估在选择拆借对象时,金融机构应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估。

这包括评估拆借对象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等方面。

通过信用评估,金融机构可以了解拆借对象的信用风险和还款能力,以便进行风险控制和拆借额度的确定。

2. 风险控制在选择拆借对象时,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把握风险控制的底线。

金融机构需要考虑拆借对象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1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同业拆借业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及我行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拆借业务涵盖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是指我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即网上拆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即网下拆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三条同业拆借的目的是适时调剂资金余缺,保障正常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主要职责及岗位设置第四条同业拆借业务由总行统一管理,金融市场部、风险管理部、授信评审部、法律合规部、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共同负责。

审计部负责对同业拆借业务进行审计。

第五条金融市场部主要职责及岗位设置:(一)负责制定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等制度;(二)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询价及交易事宜;(三)负责设立中台风险控制岗位,以加强同业拆借业务风险监控;(四)负责出具同业拆借业务资金划款通知书;(五)负责申报同业授信额度、同业拆借额度管理,以及相关账务核对工作。

(六)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报批或备案及行内业务申报工作。

金融市场部资金营运部设置同业拆借业务前台经办岗、复核岗;金融市场部综合管理部设置风险审核岗(中台),负责审核相关业务。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一)研究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运行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提示;(二)负责制定同业授信管理办法及风险控制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完备的同业拆借交易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

(三)制定开发和运用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对同业拆借交易的收益与风险进行适时、审慎评价,确保各项风险指标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第七条授信评审部主要职责:(一)负责协助总行风险管理部制定同业授信管理办法;(二)负责同业拆借交易对手授信额度的审批工作。

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以下简称“同业拆借”)管理,防范同业拆借资金风险,提高资金营运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及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本行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三条同业拆借的目的是根据全行头寸管理需求和流动性管理需要,适时调剂资金余缺,保证流动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本行应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流动性、杠杆率等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机构业务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拟定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同业拆借业务运作;(三)落实同业拆借业务的风险管理;(四)负责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组织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根据全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及流动性管理对同业拆借计划提出建议;(二)负责制定同业拆借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则;(三)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利率审批。

第七条授信审批部负责同业拆借业务有关的授信审查审批工作。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将同业拆借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二)组织实施与同业拆借有关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

第九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拆借业务授信额度支用审查、后台结算和资金清算。

第十条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同业拆借业务涉及的协议、合同等法律文本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核。

第三章同业拆借交易规则第十一条本行同业拆借业务以询价方式进行,遵循“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原则。

第十二条本行同业拆借交易应逐笔订立交易合同。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目录版)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目录版)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范同业拆借行为,维护同业拆借市场的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同业拆借活动。

第三条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短期资金余缺,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

第四条同业拆借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同业拆借市场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制度。

第二章同业拆借市场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同业拆借市场采取会员制管理,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三)具备参与同业拆借市场所必需的资金实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四)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同业拆借市场有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同业拆借市场设立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系统,为会员提供交易、信息发布、风险监控等服务。

第八条同业拆借市场设立同业拆借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同业拆借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和修订同业拆借市场规章制度,协调处理同业拆借市场纠纷。

第九条同业拆借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表和同业拆借市场专业机构组成。

第十条同业拆借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业拆借市场运行情况,提出改进同业拆借市场管理的建议。

第三章同业拆借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同业拆借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拆借金额、期限、利率;(二)拆借资金的用途;(三)拆借资金的还款来源和还款方式;(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同业拆借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同业拆借双方应当保证拆借资金的真实合法性,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节短期资金余缺而进行的一种临时性资金融通行为。

为了规范同业拆借市场,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同业拆借的定义与目的同业拆借,简单来说,就是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借贷资金。

其主要目的在于满足金融机构短期资金周转的需求,解决临时性的资金短缺或盈余。

通过这种方式,金融机构能够更有效地管理资金流动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参与同业拆借的主体资格能够参与同业拆借的金融机构通常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这些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良好的信誉、稳健的经营状况、充足的资本充足率等。

同时,还需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和备案,以确保其具备参与同业拆借的资格和能力。

三、拆借资金的用途限制同业拆借所得资金有着严格的用途限制。

一般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严禁将拆借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发放贷款、进行证券投资等违规用途。

这是为了防止资金被滥用,降低金融风险。

四、拆借期限与利率同业拆借的期限通常较短,一般为 1 天至 1 年不等。

较短的期限有助于保持资金的流动性和市场的灵活性。

拆借利率则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央行货币政策的影响。

合理的拆借期限和利率安排,既能够满足金融机构的资金需求,又能够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五、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为了防范同业拆借可能带来的风险,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

金融机构自身要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合理评估拆借对手的信用状况,控制拆借规模和期限。

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交易和风险事件。

六、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参与同业拆借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监管部门和市场参与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拆借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拆借金额、期限、利率、对手方等。

提高信息透明度,有助于增强市场的约束机制,促进同业拆借市场的健康发展。

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管理办法

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管理办法

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的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我公司同业拆借规章制度,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是我公司对拆出资金交易对手的授信。

实行用信和授信分离,风险控制、公司负责人负责同业授信的审批。

资金运营部是管理公司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业务的职能部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业务需要向公司提出对同业金融机构授信申请。

第三条我公司对金融机构实行统一授信管理,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一)只对具备同业拆借市场资格的金融机构评审可授信额度。

(二)经核定并获得批准的授信额度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综合授信额度)。

(三)授信额度以人民币币种表示。

(四)授信额度有效期为1年。

额度到期后需要展期的,按照授信额度审批流程审批,原则上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条本办法与攀财资金字〔2008〕57号《财务有限公司同业拆借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结合使用。

第五条资金运营部不得超越授权权限、超额度或无额度办理同业拆借业务。

第六条申请同业拆借授信业务工作由资金运营部交易员负责。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条件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会员。

第八条授信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直接由资金运营部按规定程序报公司核定其授信额度。

(一)必须是具有同业拆借中心交易资格、依法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机构成立1年以上、近年经营及财务状况较好、无不良记录。

(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

第九条授信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信;已授信的应核减、暂停或取消授信额度。

(一)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危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者权益折人民币余额小于30000万元;资产流动比率小于25%;经营业绩亏损。

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银发[1990]62号

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银发[1990]62号

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1990年3月8日银发<1990>6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同业拆借的管理,规范同业拆借活动,维护同业拆借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同业拆借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

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可参加同业拆借。

人民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能参加同业拆借活动。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同业拆借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组织、监督和稽核同业拆借活动。

第四条同业拆借应坚持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

第五条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必要的备付金之后的存款,严禁占用联行资金和中央银行贷款进行拆放;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严禁用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第六条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清偿能力,严格控制拆入资金的数量。

各银行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月末各项存款余额的5%;城市信用社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和其自有资本金的最高比例为2:1;其他金融机构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

第七条同业拆借资金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拆借双方可在规定的限度之内,协商确定拆借资金的具体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同业拆借利息及服务费收入一律转帐结算,不得收取现金。

在利息或服务费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回扣”和“好处费”。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交易规则试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交易规则试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保证“债券通”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关于“债券通”的联合公告,人民银行《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第283号)(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中汇交发〔2015〕第203号,以下简称“《流通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所称“债券通”,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

本规则适用于“北向通”。

“北向通”是指境外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制安排。

1.3交易中心为“北向通”提供交易服务。

参与“北向通”交易的境内外投资者(以下简称“‘北向通’投资者”)、经人民银行认可的接入交易中心系统并为境外投资者提供客户端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境外电子交易平台”)、承担支持“北向通”相关交易服务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开展“北向通”交易相关业务应遵守本规则。

1.4上述机构开展“北向通”业务,应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

“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为境外投资者了解内地相关法律和规则、业务流程、市场信息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

1.5 “北向通”投资者开展“北向通”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履行交易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二章投资者管理2.1参与“北向通”交易的境外投资者,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等规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条件。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同业拆借作为金融市场中重要的资金流动方式之一,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和平稳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确保同业拆借交易的安全性和规范性,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一、市场主体资质要求进行同业拆借交易的市场主体需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

一般要求市场主体为依法设立、遵守法律法规、经批准或登记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

此外,市场主体还需具备一定的准入条件,例如符合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二、合同签订与交易确认在同业拆借交易中,双方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交易的基本条款和条件。

合同应包括交易金额、利率、期限、拆借对象等内容,并在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生效。

合同应充分体现合作意愿,确保交易的透明性和合规性。

交易确认是同业拆借交易流程中的重要环节,用于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交易确认内容包括拆借金额、交易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在完成交易后应记录并及时予以确认,以防止后续纠纷的发生。

三、风险管理与监控在同业拆借交易中,市场主体应加强风险管理与监控。

首先,市场主体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制定风险控制政策和流程等。

其次,市场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设定风险限额,对交易对手、期限和金额等进行限制,以规避潜在风险。

同时,市场主体还应加强对拆借对象的信用评估和监控,及时调整拆借金额和利率,有效控制信用风险。

四、信息披露与报告要求为保障同业拆借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市场主体应及时、准确地向监管机构披露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同业拆借的交易规模、拆借利率、期限、拆借对象等,用于监管机构的风险评估和市场监管。

同时,市场主体还需按规定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拆借交易的统计报表和风险报告。

五、违规处理与监管措施对于未遵守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市场主体,监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违规处理与监管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止违规行为、限制经营活动等,严重的违规行为甚至可能面临吊销金融牌照等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范本1(正式、正式)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规定了同业拆借的目的、范围、条件、程序及监管等事项,以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推进金融体系稳定的运行。

第二章拆借的基本条件第二条同业拆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 双方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金融机构;2. 拆借双方均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3. 拆借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4. 拆借双方应有同业拆借协议或合同。

第三章拆借的程序第三条同业拆借的程序如下:1. 拆借双方进行洽谈,明确拆借的对象、金额、期限及利率等要素;2. 拆借双方签订同业拆借协议或合同;3. 申请拆借的金融机构按照约定提出申请;4. 拆借双方按照协议或合同的约定履行拆借;5. 拆借期满后,双方进行结算,并处理逾期情况。

第四章监管与风险控制第四条同业拆借应遵守监管规定,并进行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测;2. 合理设置拆借限额;3. 拆借资金监管和违约处理;4. 上报拆借信息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等。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办法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附件1。

附件:附件1:法律名词及注释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请参考附件1中的内容。

范本2(简洁、通俗)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同业拆借行为,保护存款人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

第二章拆借的基本条件同业拆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 双方必须是合法金融机构;2. 双方必须有还债能力;3. 双方要遵守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定;4. 拆借双方应签订拆借协议或合同。

第三章拆借的程序同业拆借的程序如下:1. 双方洽谈,确定拆借对象、金额、期限及利率等;2. 签订拆借协议或合同;3. 申请拆借的一方提出申请;4. 履行拆借协议或合同;5. 拆借期满后结算,并处理逾期情况。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1. 引言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同业拆借交易行为,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制定本《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2. 定义2.1 同业拆借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期限,通过购买或出售同业存款、同业债券、同业贷款等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2 同业拆借参与方同业拆借参与方是指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同业拆借交易的主体,包括拆出方和拆入方。

3. 同业拆借交易规则3.1 交易方式同业拆借交易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金融市场上市场化定价的方式进行。

3.2 交易条件同业拆借交易的条件包括利率、期限、拆借金额等。

交易各方通过协商确定交易条件,并在交易确认书上书面确认。

3.3 交易确认与结算同业拆借交易的确认和结算应当遵循货币市场结算规定,并满足同业拆借参与方的风险控制要求。

4. 同业拆借管理要求4.1 风险管理同业拆借参与方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等方面。

4.2 信息披露同业拆借参与方应当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市场参与方披露与同业拆借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交易条件、交易规模、风险管理情况等。

4.3 合规管理同业拆借参与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规定,履行合规管理责任。

5. 同业拆借市场监管5.1 监管机构同业拆借市场监管由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保障同业拆借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5.2 监管措施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制定监管规定、加强市场监测、开展风险评估等方式进行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

6. 法律责任违反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7. 附则本《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需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章:拆借成本的控制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章:拆借成本的控制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章拆借成本的控制1. 引言拆借成本的控制是同业拆借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在同业拆借交易中,拆借成本直接影响着各参与方的利益和收益。

因此,合理控制拆借成本,对于促进同业拆借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2. 确定拆借成本的原则2.1 公平公正原则拆借成本的确定应公平公正,不得存在歧视性,保障各参与方的利益平等。

2.2 风险补偿原则拆借成本应充分反映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高风险交易应有较高的拆借成本,以提供合理的风险补偿。

2.3 市场化原则拆借成本应与市场供求关系相匹配,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并充分反映市场利率的波动。

3. 拆借成本的测算方法拆借成本的测算方法一般采用综合成本法、回报法或市场定价法等多种方法。

具体测算方法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市场现状、参与方的需求和实际操作情况。

3.1 综合成本法综合成本法是一种常用的拆借成本测算方法。

该方法考虑到了多方面的因素,包括资金成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通过对各项成本进行综合加权,计算得到最终的拆借成本。

3.2 回报法回报法是一种以预期回报为基础的拆借成本测算方法。

参与方通过预期回报率和预期风险水平来确定拆借成本。

该方法对于参与方的风险偏好和资金投资方向要求较高,适用于对收益要求较高的交易。

3.3 市场定价法市场定价法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确定拆借成本的方法。

通过观察市场上类似拆借交易的成交价和利率,参与方可以大致估算出拆借成本。

这种方法相对简单直接,但需要依赖于市场的有效性和参与方的信息获取能力。

4. 拆借成本的控制策略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控制策略来管理拆借成本,以达到最优的成本效益。

4.1 多元化资金来源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来降低拆借成本。

通过与更多的同业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同业拆借市场,扩大拆借渠道,有助于降低成本。

4.2 优化拆借期限结构合理优化拆借期限结构可以有效控制拆借成本。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章:拆借准备金的要求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章:拆借准备金的要求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章:拆借准备金的要求1. 引言拆借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拆借交易时需要保留的一部分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的要求。

它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也是金融监管部门规范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章主要规定了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拆借交易时,应当遵守的拆借准备金的要求。

2. 拆借准备金的概念拆借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交易时,根据监管要求,在拆借资金中保留的一部分资金,用于覆盖可能发生的风险。

拆借准备金的设立,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3. 拆借准备金的计算方法拆借准备金的计算方法由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一般情况下,拆借准备金的计算方法包括两个方面的因素:金额因素和比例因素。

3.1 金额因素金额因素是指拆借准备金的计算与同业拆借的金额相关。

通常情况下,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交易时,同业拆借的金额越大,需要提取的拆借准备金就越多。

这是因为同业拆借金额的增加会带来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增加,需要更多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

3.2 比例因素比例因素是指拆借准备金的计算与同业拆借的比例相关。

金融监管部门在制定拆借准备金的要求时,会规定一定的拆借准备金比例,该比例通常根据市场风险和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比例越高,金融机构需要提取的拆借准备金就越多,以应对可能的风险。

4. 拆借准备金的管理要求4.1 拆借准备金的提取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拆借交易时,应当根据监管规定计算拆借准备金,并在交易发生后及时提取相应的拆借准备金。

拆借准备金的提取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2 拆借准备金的使用拆借准备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监管规定,并用于覆盖同业拆借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

金融机构不得随意挪用拆借准备金,也不得将拆借准备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者高风险投资。

4.3 拆借准备金的监管报告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拆借准备金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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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同业拆借
【发文字号】银发[1990]6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0.03.08
【实施日期】1990.03.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
(1990年3月8日银发<1990>62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同业拆借的管理,规范同业拆借活动,维护同业拆借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同业拆借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

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可参加同业拆借。

人民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能参加同业拆借活动。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同业拆借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组织、监督
和稽核同业拆借活动。

第四条同业拆借应坚持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

第五条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必要的备付金之后的存款,严禁占用联行资金和中央银行贷款进行拆放;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严禁用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第六条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清偿能力,严格控制拆入资金的数量。

各银行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月末各项存款余额的5%;城市信用社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和其自有资本金的最高比例为2:1;其他金融机构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

第七条同业拆借资金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拆借双方可在规定的限度之内,协商确定拆借资金的具体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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