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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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建配套设施一览表

广州公建配套设施一览表

附表:
表3-1广州市分区规划配套设施一览表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1
2、小区级公共配套设施根据有关规定在详细规划阶段落实。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2
表3-2 交通设施规划要求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3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4
表3-3 城市道路交通功能和技术标准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5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6
表3-4 交叉口规划设置标准
表3-5 立交控制标准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7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8
表3-6 广州市分区规划绿系统规划要求
表3-7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要求一览表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9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0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1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2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3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4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6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7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8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9
广州市分区规划整合技术要求及说明深度要求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20。

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 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 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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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住区商业形态
住区商业从其形态上分类,可分为集中式商
业和沿街商业二大类。 集中式商业设计难度较大,其内部空间较复 杂,很难做到各个商铺的均好性,因此如何 提升集中式商铺的商业价值,减少商业风险 是社区商业设计中的一大课题。
住区商业面积 的控制
对于住区商业而言,单元面积宜小不宜大,据分析 一家小型服装便利店适宜的经营面积在30m2左右, 而一家小型餐饮店的经营面积一般也在50m2左右即 可。 当然商铺也不能一味地追求小面积,面积过小,商 铺承受的业态会受到限制,使用的灵活性将大打折 扣。 现在住宅设计规范已明确规定,餐饮类商业不宜放 在居民楼内,居民楼内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 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
商业
居住区商业服务中心宜设置在小区入口处;
居住小区服务中心,为便利居民途径使用,
可布置在小区中心地段或小区主要出,入口 处,其建筑可设于住宅底层,或在独立地段 设置。
商业服务中心布置形式
A 沿街带状布置 B 成片集中布置 C 沿街与成片布置相结合

总体选址布局
商业活动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是否能够有效地吸引 人流。因此,商业应设于人流量多且易于到达的区 域。 现在多数商业都集中设在居住区的主要出入口附近, 且面向居住区外,形成一个商业带,这种商业设施 在商业运作上较为方便灵活,管理也能一步到位。 如果居住区出入口附近没有合适的沿街面可用,而 小区人口又较多,需要配置一定量的配套商业时, 就出现了一种新的折中的社区商业形态——内街式 商业,即在居住区出入口内主要人流方向的一侧或 两侧设商铺。也可将小区出入口位置适当内移,在 入口处形成“U”型或“L”型广场。

卫生站:1—1.5万人设一处,建筑面积300㎡,用 地面积500㎡。

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

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

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府[1988]13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1988.02.08【实施日期】1988.02.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穗府(1988)13号一九八八年二月八日)为贯彻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进一步促进我市居住小区建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为群众创造一个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对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精神,特对本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作如下规定:一、凡市属、区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以下简称居住小区),必须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住宅建设的同时,配套建设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行政管理以及市政公用等配套设施(定额指标详见附表)。

二、居住小区配套设施的具体建设项目和规模,由市规划部门在审定小区规划时予以确定,建设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并与住宅建设同步进行。

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建设项目及其规模,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配套项目及规模。

三、居住小区的配套建设项目投资,可按不同的使用性质,分别由各有关单位承担。

居住小区用地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排水、供水、供电、路灯、绿化、供气等设施,由开发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统一纳入综合开发费用。

文化教育、行政管理等服务性的配套设施,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居委会、环卫站、派出所、消防站等单位的配套用地及土建部分投资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统一纳入综合开发费用。

商业服务等经营性的设施,按商品房价格出售,其中粮店、煤店、新华书店等按商品房价格的70%出售。

医疗卫生单位用房按成本造价出售使用。

四、居住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各种设施,凡由开发单位负责投资,如属无偿提供给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其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按公有房屋管理。

广州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广州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广州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引言
本文档旨在提供广州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指标,以促进城市居住环境的改善和市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广州市人口持续增长,居住需求也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设施是关键。

因此,制定合理的设施配置指标对于城市规划和发展至关重要。

设施配置指标
1. 教育设施:按照每个社区的人口规模,至少配置一所小学和一所中学。

同时,每个社区应根据居民需求适当增加幼儿园和大学院校的数量。

2. 医疗设施:每个社区应至少配置一所综合医院,并根据人口规模适当增加分诊中心、社区卫生站和专科医院的数量。

3. 文化设施:每个社区应配置一个文化中心或图书馆,以提供市民研究和文化活动的场所。

此外,应根据居民需求增加艺术馆、博物馆和文化广场等设施。

4. 运动设施:每个社区应至少配置一个室内或室外体育馆,提供市民进行体育锻炼和活动的场所。

此外,应根据居民需求增加游泳馆、羽毛球馆和运动公园等设施。

5. 公园绿地:每个社区应配置一定比例的公园绿地,提供市民休闲、娱乐和户外活动的场所。

具体配置比例可根据社区人口密度和可利用土地面积进行调整。

结论
通过合理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广州市可以改善市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

同时,政府和规划部门应密切关注居民需求的变化,定期评估和调整设施配置指标,以适应城市发展和市民需求的变化。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广州市政府

附件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者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区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建筑的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行政管理、物业管理(含业主委员会)、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商业服务、燃气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以及社区配套的其他商业服务设施(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 新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城市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公安、经贸、邮政、残联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验收登记并交付使用。

第六条[设置标准]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城市管理、交通、公安、经贸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邮政、电力等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作为本规定的附件一并公布实施。

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提升我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高效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求,优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5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用地的公益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本规定中的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独立用地,而非附属于其他用地上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具体指《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二规定的独立占地的幼儿园(R12、R22、R32)、中小学(A33)、文化站(A2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A51)、福利院(A6)、变电站(U12)、消防站(U31)、燃气供应站(U13)、垃圾压缩站(U22)、垃圾收集站(U22)。

经营性的卫生、教育、养老、福利、文化等设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求。

第五条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幼儿园、中小学、文化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福利院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下限(幼儿园、中小学中心城区不低于0.7,外围地区不低于0.4;文化站不低于1.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福利院不低于0.7)和绿地率。

容积率上限、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统一用“—”表示。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变电站、消防站、燃气供应站、垃圾压缩站、垃圾收集站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统一用“—”表示。

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对已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动态更新。

涉及调整用地性质、用地边界的,应当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办理;涉及调整邻避设施建设规模等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事项的,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4•【字号】穗府办规〔2018〕2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4日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提升我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高效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求,优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5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用地的公益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本规定中的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独立用地,而非附属于其他用地上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具体指《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二规定的独立占地的幼儿园(R12、R22、R32)、中小学(A33)、文化站(A2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A51)、福利院(A6)、变电站(U12)、消防站(U31)、燃气供应站(U13)、垃圾压缩站(U22)、垃圾收集站(U22)。

经营性的卫生、教育、养老、福利、文化等设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求。

广东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广东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1 总则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0.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2.0.2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 000-15 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7 道路用地(R03)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12公共绿地(R04)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离开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类型及标准变迁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类型及标准变迁

年、2019 年的修订均未对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进 行修改。
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普通住宅以 3.2 人 为户均人口,每户 100m2 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 1 个
2. 住房建设部门相关规定
标准户 ;保障性住宅则取户均 2.5 人,每户 50m2
2010 年,广州市政府以穗府办〔2010〕15 号 文颁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卫生站,增设星光老年之家。 总体上看,城乡规划部门更加关注配套设施的
1999 年 10 月《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功能、规模、布局对于居民需求的满足,而住房建
对居住区、小区、组团级的各项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设部门则更加关注配套设施的建设落地和移交管理
规模、千人指标、设置要求等做了详尽叙述,成为 问题。
3000~500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
十五分钟生活圈
十分钟生活圈
五分钟生活圈
800~1000
500
300
50000~100000
15000~25000
5000~1200017000~20005000~8000
15000~4000
表 1 新旧版“国标”中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对比表
组团 1000~3000 300~1000
居住街坊 ——
1000~3000 300~1000
2021 年第 5 期
开发与建设
住区公共建筑应按照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分级配套 看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范围相比 2010 年
设置”;1988 年,《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 的配套设施有很大拓展,增加了体育设施、服务设
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进行第三次修订的时候却没有 在公建配套的配置要求和标准上做新的改动。

01 广州市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最新)

01 广州市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最新)

注:①本表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以此表为下限制定适宜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②本表中“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服务规模超过居住区(社区),需要进行区域统筹的面向居住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

街道级包括镇级和居住区级;居委级包括村级、小区级和组团级。

表中街道级指标不含居委级指标。

③▲为应设置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④本表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 m2,每户100m2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每100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在设定协议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要点时,宜按照每100 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⑤表中括号内数值为旧城改造用地不足时允许采用的指标,带方框线的数值为中心城区以外(增城市、从化市、萝岗区、南沙区、花都区、白云区北二环以北、番禺区沙湾水道以南及广州新城)地区采用的指标。

⑥表中的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街道级公共服务中心。

其中,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综合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共同构成社区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文化站(原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等共同构成社区公共活动中心。

⑦表中的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居委级公共服务中心,包括社区居委会、文化室(原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服务站点、(社区卫生站)、居民健身场所。

⑧表中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可结合其它建筑设置。

要求首层设置的项目,若集中设置在公共服务中心大楼,规划设置要求视具体情况确定。

⑨除肉菜市场之外的商业服务设施,按照每千人300-1000m2,即每标准户1-3.3m2控制建筑面积总量。

商业设施宜独立用地或集中设置,居住区(社区)内不得设置扰民设施。

广州市小区公建配套标准

广州市小区公建配套标准

注:①本表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以此表为下限制定适宜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②本表中“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服务规模超过居住区(社区),需要进行区域统筹的面向居住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

街道级包括镇级和居住区级;居委级包括村级、小区级和组团级。

表中街道级指标不含居委级指标。

③▲为应设置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④本表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 m2,每户100m2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每100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在设定协议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要点时,宜按照每100 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⑤表中括号内数值为旧城改造用地不足时允许采用的指标,带方框线的数值为中心城区以外(增城市、从化市、萝岗区、南沙区、花都区、白云区北二环以北、番禺区沙湾水道以南及广州新城)地区采用的指标。

⑥表中的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街道级公共服务中心。

其中,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综合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共同构成社区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文化站(原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等共同构成社区公共活动中心。

⑦表中的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居委级公共服务中心,包括社区居委会、文化室(原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服务站点、(社区卫生站)、居民健身场所。

⑧表中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可结合其它建筑设置。

要求首层设置的项目,若集中设置在公共服务中心大楼,规划设置要求视具体情况确定。

⑨除肉菜市场之外的商业服务设施,按照每千人300-1000m2,即每标准户1-3.3m2控制建筑面积总量。

商业设施宜独立用地或集中设置,居住区(社区)内不得设置扰民设施。

广州市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广州市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注:①本表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以此表为下限制定适宜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②本表中“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服务规模超过居住区(社区),需要进行区域统筹的面向居住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

街道级包括镇级和居住区级;居委级包括村级、小区级和组团级。

表中街道级指标不含居委级指标。

③▲为应设置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④本表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 m2,每户100m2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每100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在设定协议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要点时,宜按照每100 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⑤表中括号内数值为旧城改造用地不足时允许采用的指标,带方框线的数值为中心城区以外(增城市、从化市、萝岗区、南沙区、花都区、白云区北二环以北、番禺区沙湾水道以南及广州新城)地区采用的指标。

⑥表中的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街道级公共服务中心。

其中,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综合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共同构成社区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文化站(原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等共同构成社区公共活动中心。

⑦表中的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居委级公共服务中心,包括社区居委会、文化室(原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服务站点、(社区卫生站)、居民健身场所。

⑧表中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可结合其它建筑设置。

要求首层设置的项目,若集中设置在公共服务中心大楼,规划设置要求视具体情况确定。

⑨除肉菜市场之外的商业服务设施,按照每千人300-1000m2,即每标准户1-3.3m2控制建筑面积总量。

商业设施宜独立用地或集中设置,居住区(社区)内不得设置扰民设施。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修正)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修正)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及市政公用设施等。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类别按照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确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城管、教育、卫生、文化、民政、交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

广东省标准《居住小区技术规范》-DBJ15-11-94

广东省标准《居住小区技术规范》-DBJ15-11-94

—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1总则1.0.1 为提高我省居住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规划与建设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地土,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内城镇地区新建小区规划、设计及验收,新建居住区、居住组团(居住组群)以及旧区改造可参照执行。

1.0.3 小区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万人~万人)相对应的,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完整的小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1 小区用地规模7ha以上。

1.0.3.2 规划人口符合表的规定。

~小区规划人口规模表1.0.3注:①大城市指50万人以上城市,中等城市指20~50万人的城市,小城市指20万人以下城镇。

?②小区规模可由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住习惯酌情调整。

1.0.4 小区可分为三种类别。

1.0.4.1 Ⅰ类小区: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

1.0.4.2 Ⅱ类小区: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

1.0.4.3 Ⅲ类小区: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或其他用地有混合交叉使用的小区。

1.0.5 小区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0.5.1 适应居民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增长的要求,满足居民居住生活条件。

1.0.5.2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社会、人文、经济环境,使之相互协调。

?1.0.5.3 充分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裁与特点、建筑气候区划、地形地貌、自然景点、民族风格等地方特点,力求各具特色、突出个性。

1.0.5.4 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环保、环卫、防灾、绿化及有利管理等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与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空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有利于商品化经营和社会化管理。

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14年修订版)

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14年修订版)

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修订)广州市规划局二O一四年一月目录1 总则 (1)2 分级与分类 (3)3 配置要求 (4)4 布局要求 (5)5 设置标准 (8)6 附则 (19)本标准的用词说明 (24)1 总则1.1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以建设“幸福广州”为目标,科学合理地配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依据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当前和今后的发展实际,将《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标准与准则》(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修订为本标准。

1.2本标准的制定坚持系统性、继承性、兼容性、创新性、相对稳定性的五条原则。

1.3本标准对象为社区(含街道级和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医院、变电站、社会停车场/库等区域统筹级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不在本标准对象之内,这类设施应充分考虑地区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和主管行业部门标准,以编制专项规划的形式予以统筹安排。

1.4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镇、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可分别参照街道、居委级标准进行设置。

以商业、办公等非居住功能为主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按相关标准与规范执行。

1.5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统一规划,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性质或挪作他用。

1.6本标准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普通住宅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每户100㎡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保障性住宅取户均2.4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5㎡,每户60㎡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

1.7除本标准中提到的“宜设置项目”外,其他设施全部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必须配置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规定,不得擅自删减。

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

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

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1、交通运输保障设施:(1)室外停车场:流动性大、能满足客车、货车等的停放需求,可在建筑物内部或外部设置,应充分考虑安全、美观等因素;(2)专用停车位:为按照要求申请的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3)自行车架:应满足高层政府机关职工及其他居民出行需要;(4)出租车停车场:应在市属行政单位附近设置坐落;(5)公共交通车站及景点:应布置在容易接近的地方,设置公共交通指示牌,为游客提供必要的参观资讯。

2、便利服务设施:(1)办公室便利设施:应提供必要的办公室设施、人员支持设施和必要的耗材;(2)新闻服务设施:应包括新闻报刊发放点、新闻发布会、新闻采集拍摄点等设施;(3)接待服务设施:应设置接待处和便捷的观光设施,为游客提供便利;(4)食品服务设施:应设置简易餐厅和小餐饮单位,满足旅客的用餐需求;(5)邮电服务设施:应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邮局、邮政服务点等设施;(6)信息服务设施:应设置信息咨询中心,为游客提供便利;(7)其他服务设施: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便民店、公共电话等设施。

3、观测记录设施:(1)气象设备:应依据国家标准设置气象塔,包括观测站、报警器、气象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等;(2)遥感设备:应设置空间摄影仪、电子显微镜、太阳能投影望远镜等精密仪器设备;(3)测量设备:应设置地球物理测量仪等;(4)环境检测设施:应安装空气质量监测仪、光谱仪、土壤采样仪等;(5)专用设备:应提供密码机、电子数据处理机等;(6)云观测设备:应设置天文仪器、云观测仪器等。

4、公用设施:(1)公共厕所设施:应设置公共厕所,满足日常使用需要;(2)灭火设施:应设置灭火器、消防泵等;(3)消防设施:应设置灭火器等;(4)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应设置垃圾中转站、垃圾分类处理设备等;(5)水处理设施:应设置净水设备、污水处理设施等;(6)水源投放设施:应设置抽水站等;(7)绿地设施:应设置绿地、树木等。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T50- -2009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Standard for community public facilities(报批稿)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9年3月前言根据宜居重庆建设的统一部署,结合《“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2007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7年11月1日)的精神,本标准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级;4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5 标准街道社区;6 标准基层社区;7 农村社区。

本标准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在标准实施、应用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交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1号,邮编:400011,电话:6373761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主要起草人:余颖刘利宋智王华淳魏英何丹杨李宁审查专家:孟东方周顺元陶坤宏黄天其黄安会董世永廖百茫(按姓氏笔画)目次1 总则 (5)2 术语 (6)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7)4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 (8)4.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 (8)4.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依据 (8)5 标准街道社区 (9)5.1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9)5.2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9)5.3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9)6 标准基层社区 (12)6.1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2)6.2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2)6.3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2)7 农村社区 (15)7.1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5)7.2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5)7.3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5)本标准用词说明 (18)CONTENTS1 General Principle (5)2 Definition and Translation of Professional Language (6)3 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Community Facilities (7)4Lawful Background for making the Standard of Public Community Facilities and Principles for Making Adjustments (8)4.1 Principles for Making the Standard of Public Community Facilities (8)4.2 Lawful Background for making the Standard (8)5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5.1 Sub-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5.2 Identification of Suitable Locations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5.3 Detailed Requirement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6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in the Urban Area (12)6.1 Sub-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 in the Urban Area (12)6.2 Identification of Suitable Locations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 in the Urban Area (12)6.3 Detailed Requirement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 in the Urban Area (12)7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in the Rural Area (15)7.1 Sub-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the Rural Area (15)7.2 Identification of Suitable Locations for the Rural Area (15)7.3 Detailed Requirement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the Rural Area (15)Appendix Explanation for the Usage of Specific Order (18)1.0.1 为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促进“五个重庆”的建设,加强社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供建设“宜居城市”的管理依据,保证重庆市经济建设、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广东省住宅小区建设标准(规范)

广东省住宅小区建设标准(规范)

广东省住宅小区建设标准(规范)6道路与交通设施6.1道路规划6.1.1小区内道路系统规划,其路网结构、道路分级、广场和停车场的设置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应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及居民出行方式和出行规律,选择合理路网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6.1.1.2道路系统应有利于小区各类用地的功能分区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的合理布局和多样化创造条件。

6.1.1.3小区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二个出入口、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200m。

除小区主道、次道外,小区其他道路不宜直接与城市主干道相连。

6.1.1.4应使内外联系便捷、顺畅、安全、利于消防、救护、环卫、商店货运车辆通行,并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

6.1.1.5居住容量大或以公共交通为主要方式的小区,宜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小区边缘地区,并设置相应停靠站。

6.1.1.6对于步行及自行车交通,有条件的可设置专用道系统,并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行、人与机动车分行创造条件。

6.1.1.7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规定。

6.1.1.8考虑居民小汽车通行,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6.1.2山区和丘陵地区道路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利用有利地形进行展线。

6.1.2.2主要道路宜平缓。

6.1.2.3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6.1.2.4不得已时可采用回头曲经,其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本规范6.2.8条规定。

6.1.3小区内道路可划分为主道、次道、支道、入户道及人行道。

6.1.3.1主道为连接小区主要出入口的道路,或交通运输较集中的沟通全小区性的主要道路。

6.1.3.2次道为连接小区次要出入口的道路,或小区内教育文化生活福利设施以及各住宅楼之间相互沟通的道路。

6.1.3.3支道为车辆和行人较少的道路,主道和次道相连接的道路,消防道路、液化气供应站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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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类 项目名称

24 班 高中 30 班
36 班
18 班
初中 教 育 设 施
24 班 30 班 30 班
完全中 学
36 班
48 班
九年一 贯制学 校
36 班 45 班
一般规模(m2/处)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服务规模 (万人)
12000 14400 14000 18000 16000 21600 (9500)
每街道设一处。
即“星光老年之家”。应设于首层且有对外方便的出入口。宜与社区居委会、 ▲ 文化室、社区卫生站、居民健身场所等集中设置。
宜与幼儿园合设,独立设置是应保证室外场地。
▲ 应保证每班不少于 60 m2的室外游戏场地,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建筑层数不应超过 3 层,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800~1200
派出所
1000~1600
综合管理用房 600-1000
服务规模 (万人) 0.6~0.75 1~1.5
3~10
3~10
3~10
设置级别
设置规定
区 域 统 筹
街 道 级
居 委 级
设置要求及服务内容
每 2000 户设一处老年 人服务站点。
每街道设一处。
每街道设一处。民警 编制超过 51 人以上 的,每增加 1 人增加 32 m2。
11500
13500
(13750) 15750 18000 19750 24000 13850
16000
20000(16000) 3~4 24000 25000(20000) 4~5 30000 30000(24000) 5~6 36000
(12000)
2.25~3
18000(14400) 3~3.75 27600
设置级别
区 域 统 筹
街 道 级
居 委 级
设置要求及服务内容
每班 50 生。生均用地
面积 16~20 m2/生,建 筑面积 8.5~12 m2/


生。
每班 50 生。生均用地
面积 15-23 m2/生,建

筑面积 8.5~11m2/生。
每班 50 生。生均用地 面积 15~20 m2/生,建 △ ▲ 筑面积 8~12m2/生。
22500(18000) 3.75~4.5 34500
(20000)
1.5~2.25
28500(22800) 2.25~3 38700 38000(30400) 3~3.75 51600 22400(17920) 1.3~1.6 33600
28000(22400) 1.6~1.9 42000
设置规定
高级中学应在区域统筹安排。独立高中应为 36 班以上规模,居住人口不 足时允许设 30 班或 24 班高中。初级中学应为 24 班以上规模,旧城区改 造项目用地紧张时允许设 18 班初中作为下限。完全中学应达 36 班以上规 模,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紧张时允许设 30 班完全中学作为下限。 中学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毗邻。中学出入口应该预 留人流、车流缓冲空间。运动场地不宜小于 3.3 m2/生,一般设田径运动场 (环行跑道 250-400 米)及 100m 直跑道二组;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 或排球场。中学绿化用地不应小于 1m2/生。 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 25m, 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 25m。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相关规 定执行。
6 班 1440
幼儿 园
9 班 2160 12 班 2880
15 班 3600
18 班 4320
社 区
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
2000~3000


卫 社区卫生站
300

设 残疾人康复服务
施 中心
500
(6500)
0.7~ 1
10000(8000) 1~1.3 15000
13300(10600) 1.3~1.6 20000
便民利民服务项目。
应设于首层。宜与老年人服务站点、文化室、社区卫生站、居民健身场所
▲ 等集中设置,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含 85 m2居委会办公用房及 15 m2 社区警务室。
可结合其他建筑设置。 ▲ 服务内容为建筑与设备维修、保安、绿化、环卫管理等。
应设于建筑首层。首层安排确有困难时,可在二层配置不超过 120-140 m2
16700(13400) 1.6~1.9 25000
20000(16000) 1.9~2.2 30000
1800(1440) 0.45~0.7
2700(2160) 0.7~0.9
3600(2880) 0.9~1.1
4500(3600) 1.1~1.35
5400(4320) 1.35~1.6
2000~3000 3-10
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站等集中设置。
应设置 1 个 560-730m2的室外运动场,1 个 200m2的体育活动室,1 处 200 m2 塑胶地面的健身和相应的器材。 ▲ 旧城改造在条件许可时应按照括号内数值配置。
宜与社区居委会、文化室、老年人服务站点、社区卫生站等集中设置。
宜与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综合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集中设置。
160


服务规模 (万人) 3~10 0.6~0.75
1.5~3 0.6~0.75
设置级别
设置规定
区 域 统 筹
街 道 级
居 委 级
设置要求及服务内容
每街道设一处。 按千人指标控制。 千人建筑面积 150m2。
每 2000 户设一处社区 居委会。 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 的 0.2%配置。 每个单独开发项目均 须配置。
居 委 级
设置要求及服务内容
每街道设一处。
每居委会设一处。
每街道设一处。 按千人用地面积 200 -300m2 控制。
每居委会设一处。 按千人用地面积 150 -200m2 控制。 每街道设一处。 按每千人 2 床位控制, 建筑面积 20 m2/床。
宜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等集中设置。
应设在首层并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服务内容包括残疾以及精神病人的治疗康复,宜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
置。
类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m2/处)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服务规模 (万人)
文化站(文化活500~2000
3~10
社 区 文化室 文 化 体 育 设 群众性体育运动 施 场地
每居委会设一处。居 住人口在 0.75~3 万 人之间,按照每千人 18 m2 的标准增加用 地面积。
宜与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综合管理用房、老年人服务中心等集中设

置。
宜设于首层,结合其它建筑设置的,应保证 1/2 以上的面积设在首层。设
司法服务、助残、家政服务、计划生育宣传咨询、婚姻中介等社会救助和
宜与派出所、综合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集中设
置。

宜设于首层,结合其它建筑设置的,应保证首层不少于 400 m2 的使用面
积,且有对外方便的出入口。
下设党政办公室、财经办公室、劳动保障所、计划生育办公室、出租屋管
理办公室、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等。
宜与街道办事处、综合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等
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 25m。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相关规
定执行。
居住小区应设 9 班以上幼儿园,居住人口不足时允许设 6 班幼儿园。 幼儿园应有独立用地。应保证每班不少于 60 m2的室外游戏场地,包括设 ▲ 置大型活动器械、戏水池、沙坑以及 30 米长直跑道。幼儿园宜有集中绿 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建筑层数不应超过 3 层,其 日照间距系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括城管中队、工商所、司法所、协税护税办公室以及燃气、电信、电视、
供电、供水、雨污水、环卫、绿化等市政管理用房。
类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m2/处)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社区服务中心 750~1500
社区居委会
100
物业管理(含业
主委员会)
>50

政 及
邮政所
300~500



用 垃圾收集站
100~150

应设于首层且有对外方便的出入口。
服务内容为老年人医疗保健康复、健身、文娱等。

可结合老年人服务中心设置,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日托照管。
类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m2/处)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行 政
老年人服务站点
100-120

理 托儿所
600-800
1200



设 施 街道办事处
小学作为下限。小学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毗邻。出
入口应该预留人流、车流缓冲空间。小学运动场地不宜小于 2.3 m2/生,一

般设 200 米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市中心区学校不应少于一组 60 米直跑道。 小学绿化用地不应小于 0.5 m2/生。
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两排教室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 25m,
集中设置。

应规划在主要或次要街道旁,或在可以通汽车的内街,并保证 400-600 m2
的独立室外场地面积。宜设于首层,结合其它建筑设置的,应保证首层不
少于 400 m2 的使用面积,且有对外方便的出入口。
宜与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等集中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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