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里面关于应收账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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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应收账款包括:
其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以下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 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应收账款债权收益权”
(3)时效性,即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 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超过,便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从法律 权利已蜕变为一种自然权利。因此,从保障银行债权的角度 出发,一方面,银行在选取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时应确保该 应收账款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另一方面,在融资期限内 也要对应收账款债权的时效予以充分关注,及时督促出质人 中断诉讼时效。
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 法律风险
(1)合同效力风险,即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决定着这个应 收账款能否成立。 (2)债务人抗辩权风险,即出质人并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条 款也就是并没有发送货物或者提供劳务等基础合同条款的 情况下,此时应收账款的质权就出现了不确定性。 (3)诉讼时效风险,即该债券如若超过诉讼时效那么将得不 到法律保护,除非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否则不能从债务人 手中获得清偿。
信用风险
(1)虚假权利风险,即质押的应收账款是虚构不存在的、质 押前该债务已清偿未入账、质押后债务人清偿的款项已做 它用是的款项不存在。 (2)虚高价格风险,即出质人虚报价格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实际不符、账务金 额与实际不符,导致还款来源价值不足。 (3)债务人行使抵消权风险,即债务人与出质人之间存在互 负到期同种债务的情形下,债务人可在不经对方当事人同 意的前提下将双方债务进行抵销,导致应收账款不存在。
操作风险
(1)质押融资登记失效风险,质押融资登记采取的是形式审查 法,实质上应收账款的审查是由融资机构承担的,所以若存 在登记错误或者公信力缺失的情况下,融资方将存在损失的 风险。 (2)倒签转让的风险,倒签是指人为的把相关单据的形成时间 提前,出质人如果将该笔应收账款以倒签的形式转让出去会 导致该笔应收账款不存在,从而融资方失去还款来源之一。 (3)管理不善风险,即出质人对于该笔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不 善导致入账价值高于其实际价值,致使融资机构还款来源不 足。
应收账款质押知识 简介
宝增财富(宁波) 焦强
目录
·什么是应收账款 ·疑问 ·法律中的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质押所具备的特征
· 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
应收账款的定义
•应收账款是会计学上的概念,物权法虽然将应收账款作为 权利质权的标的之一,但并未明确法律意义上应收账款的 定义。 •物权法二百二十八条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部门设定为信贷 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据此发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办法》中规定:应收账款定义为:“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 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 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 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 款请求权。”
质押的应收账款特征:
(1)可转让性,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 约定允许转让的。如当事人在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贸易或者服务合同中 明确约定,基于该基础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是不可以转让的,基础合 同的权利义务只及于合同双方。则履行这样的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 就不能作为质押标的。此外,基于特定的与人身性质不能分割的缘由产 生的应收账款债权,也不适宜作为质押标的。 (2)特定性,亦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金额、 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 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由于应收账款作为普通 债权没有物化的书面记载来固定化作为权利凭证,质权人对于质物主张 质权的依据主要依靠上述要素来予以明确。为此,各承认应收账款质押 国家的立法,都对质押合同关于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描述,作出尽可 能详尽的要求,否则在面临诉讼时,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1. 然而信托中创设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貌似不存在于法律规定之中,信托 中的“应收账款质押”中的交易标的约定为“应收账款收益权”,这与《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关于应收账款的定义直接冲突,将会面临交易 文件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二则以应收账款收益权作为还款来源之一与 担保物实质重合,我疑问其担保措施还有没有实际的意义,能不能达到控 制风险的目的。 2. 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就担保 法第七十五条承认的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品种看,汇票、支票、本票、债 券、存款单所代表的也是一种债权。这些债权与普通应收账款债权的区别 在于,这些债权由于有一定的书面凭证作为记载而表征化和固定化了,一 定程度上已经具备了物化的性质。 3. 而普通应收账款债权由于不具备类似的权利凭证作为表征,在权利的公示 、权利的期限及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要素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在作 为质押的标的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但是,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关于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之规定,给普通应收账款债权质押的合法性 地位留下了空间。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应收账款作为一种普通债权来设定 质押,也得到许多国家如德国、瑞士等的立法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