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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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管理规定
(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2007第4号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转
让登记。公司涉及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业务的(包括应收账款转让附加回购以及财产权等交易模式),均需要在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
第三条业务部门在报审以应收账款为交易标的的项目前,应登录登记系统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作为评审资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
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规定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第五条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用户
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通过登记系统办理。
第七条登记系统的用户分为管理员、登记操作员和普通操作员。
通过住所地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身份审核后取得登记系统管理员的登录名。管理员没有
登记权限,需要创建操作员,由操作员进行登记、查询等操作。
管理员由运营管理总部运营主管担任,负责通过系统创建和管理操作员。登记操作员由运营管理总
部运营经理或助理担任,有登记和查询权限,负责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变
更、解除质押等操作,以及日常维护工作。
普通操作员是仅具有查询资格的用户,由业务部门指定人员担任,每个业务部门限一人。
第三章登记、变更与注销
第八条业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并且以影像格式在登记系统的“质押财产描述附件”栏目上传。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公司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
(二)由公司办理质押登记。
第九条业务部门在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协议签署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完整填写应收账
款登记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转让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申请表附带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协议原件经部门经理签字后提交运营管理总部,办理质押/转让登记。运营管理总部登记操作员收到业务部门申请后,在登记系统录入应收账款信息。
第十条登记期限以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登记期限界满,质押登记失效。
第十一条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业务部门可以申请展期,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年。申请展期需提交经业务部门经理签字复核的展期申请表,提交运营管理总部时需附上展期相关的资料文本(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原件及应收账款质押初始登记证明等)。
第十二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向运营管理总部提交申请变更登记。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业务部门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运营管理总
部提交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变更需提供经业务部门经理签字复核的变更申请书,提交运营管理总部时需附上加盖对方公章的变更后的资料文本复印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质押登记失效。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部门应自该情形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运营
管理总部提交经业务部门经理签字的注销申请书,提交运营管理总部时需附上相关的合同文本或书面确认资料,经运营经理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权实现;
(三)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质权消灭的情形。
第四章后续查询与管理
第十四条初始登记完毕,登记操作员需要将登记证明下载、打印连同登记原始资料交该项目运营经理审核及归档,同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业务部门、私人财富总部。私人财富总部等相关部门在接到相关邮件通知以后,方可开始资金募集工作。变更、展期、注销操作,登记操作员将登记证明下载,打印交该项目运营经理即可。
第十五条业务部门可以使用普通操作员登录登记系统,或填写工作联系单,由部门经
理签字同意后交运营管理总部登记操作员查询相关信息。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六条每月初,登记系统管理员应向信托会计部索要上月应收账款汇总情况,在登
记系统中核对相关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处理。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运营管理总部应及时通知业务部门并报风控合规总部;
情形严重、造成巨大影响的,将提出书面警告并记录在案,同时报公司领导:
(一)逾期未提交登记申请,或提交材料不全经催缴仍未补齐;
(二)登记期限届满未提交展期申请;
(三)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未提交变更申请;
(四)逾期未及时提交注销登记申请。
第十八条应收账款登记业务申请表、合同复印件由运营管理总部统一编号归档保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运营管理总部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总经理批准,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业务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