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合同法基本概念(5、6)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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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施工进入淡季,卖方向买方送 去未交付的三批水泥计550吨,被买方拒收。双方为此 出现争议,并诉至法院。卖方认为,因合同未约定履行 时间,所以其可以随时履行,并未违约,有权要求买方 收货、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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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诚实信用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合 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但是,可以根据双方交易习惯 及当地交易习惯确定,而且,买方已多次催货,并给 予了卖方足够准备时间。因此,合理的履行期限可以 确定。卖方为图更高利益无法向买方供货,应承担违 约责任。买方解除合同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承包人计划2004年5月完成的当月工程量约 为1200万元,此时承包人获悉,法院在另一诉讼案中 对发包人实施保全措施,查封了其办公场所;同月, 承包人又获悉,发包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2004年5月3日,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书 面通知称,“鉴于贵司工程款支付能力严重不足,本 公司决定暂时停工本工程施工,并愿意与贵司协商解 决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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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处理
——按不利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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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10】
2001年1月,某市二建公司(买方)与本市 某水泥厂(卖方)签订一份水泥供货合同,约定卖方 在一年内分四期向买方供水泥900吨(分别为350、 350、100、100吨),但未明确各期具体供货时间, 每吨单价110元,货到付款。
第一批350吨于3月中旬交货,买方支付了该 批货款。第二批,按照双方交易惯例及当地惯例,应 于6月份交付,此时正值施工旺季,水泥需求量极大, 卖方为图更高利益,将库存水泥全部高价卖给其他单 位。买方因现场急需水泥,多次派人向卖方催货无果, 无奈之下只好向他处购买高价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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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
1)适用于普通商品的具体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 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 格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 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 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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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人的义务
➢及时通知对方 ➢恢复履行(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 ➢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
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才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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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11] 2003年底,某发包人与某施工 承包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施工到月底结付当月 工程款进度款。2004年初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随即 进场施工,截至2004年4月,发包人均结清当月应付 工程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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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享有)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 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 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 的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合同法》第67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
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 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 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 履行要求。”
2.5 合同的履行
2.5.1 合同履行的原则 2.5.2 合同条款空缺 2.5.3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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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合同履行的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 (《合同法》第119条) ❖情事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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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合同条款空缺
1.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 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 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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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双方都享有)
指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 的权利。
《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 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 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 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 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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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债权人的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 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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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 2.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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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享有) 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
方,在另一方财产显著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可 能时,享有中止履行的权利。
❖ 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确切证据时) ➢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丧失商业信誉 ➢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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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上述情况属于有证据表明发包人经 营状况严重恶化,承包人可以中止施工,并有权要 求发包人提供适当担保,并可根据是否获得担保再 决定是否终止合同。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典型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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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合同的保全 2.6.1 合同保全的概念 2.6.2 债权人的代位权 2.6.3 债权人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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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合同保全的概念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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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商品的具体规定
《合同法》第63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 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 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 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 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 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 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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