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完善其贯彻几点思考
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
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特殊的职责,即履行宪法、法律赋予法律监督的职责,为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必须加强法律监督。
但是,由于体制和立法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制约和影响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亟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文章以笔者所在检察院为视角,谈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法律监督。
[关键词]检察;法律;监督;探索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这一规定,一方面阐明了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另一方面确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的特殊地位,即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从现行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看,我国的法律监督特指检察机关行使的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权。
近年来,笔者所在院坚持多措并举,积极转变执法理念,改进该案方式方法,找准推动基层检察事业不断提速的核心环节,各项检察工作创先争优,呈现出不断提速发展的总体态势。
一、创新机制,提高诉讼效率(一)繁简分流,加快办案节奏面对高负荷的办案任务,刑检部门积极转变办案方式方法,提高办案效率。
首先,制定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根据干警办案经验和能力,对办案人员分组。
重大、疑难案件由办案骨干优先办理,轻微、简单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其次,调整办案分组,从优化组合、优势互补目的出发进行重组,并强化办案组的组织协调功能,集体加班加点全力以赴办案。
赋予主办、主诉检察官对部分案件直接批捕、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及签发起诉书的权力。
(二)提前介入,巩固侦查效果首先,与公安机关商议确定,公安机关在呈捕前将疑难案件呈请审阅;明确公安机关补查时限,并予以督办;对批捕后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快速移送审查起诉。
捕诉衔接,减少重复劳动;其次,公诉部门对捕后可能移送起诉的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在审查逮捕阶段参与阅卷、提审。
对完善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探讨
对完善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探讨[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自1979年通过并实施以来,经历了1983年和1986年两次修正,至今已有近28个年头,组织法对检察机关的地位、作用、性质、职能、行使职权的程序和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的任免作出了规定,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原有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对诉讼监督职权的行使方式更是争议多年。
为破解这一难题,文章从分析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检察制度特点入手,探讨我国刑事诉讼监督职权配置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相应修改完善的方向。
[关键词]检察制度;诉讼监督;职权配置;职能分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以后,我国先后颁布了多部法律,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也先后经过两次修订,特别是通过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新的监督职能,增加了检察机关监督手段,丰富了检察机关监督措施,这些变化也应该体现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必须遵循具体的法律规定。
现行检察院组织法作为部门法主要规定的是检察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程序,对检察机关如何适应新形势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缺乏具体保障。
一、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检察制度的特点(一)英国检察制度的特点根据《1985年犯罪起诉法》英国检警分离,成立皇家检察署,下设42家地区检察署,对应43家地区警察局,负责审查警察局提交的案件,对起诉案件提出指控,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皇家检察署的设立标志着英国对犯罪的起诉从依靠自诉转变为依靠公诉,是英国刑事司法体制的重大改革。
英国检察官没有侦查权仅对部分刑事案件有起诉权,海关、严重贪污调查办公室、税务、环境卫生等部门具有自行侦查并起诉的职权。
{1}检察官职权较小,管理比较松散,也有来自各区首席检察官从律师事务所外聘的律师。
{2}英国检察制度的建立是从警察手中剥离起诉权,创设专职检察职权机构的过程。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近年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改进监督措施,监督效果日趋明显。
但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还有差距,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尚存在存在监督乏力、多头监督等诸多不足。
要走出执法办案监督的困境,提高监督的实效和公信度,应以强化对执法办案部门的内部监督为核心,以规范执法为重点,依托检务督查机制,设立专门的执法办案督察机构,强化业务部门间的正、反向监督,探索案审监督机制,对执法办案的重点部门和重点案件实行同步监督、全程监督,确保严格规范执法。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完善了对侦查、审判、监管、执行等司法活动的制约和监督制度。
这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面对新形势与新要求,检察机关在全面履行法律监督权能的同时,如何强化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提升执法公信力、确保检察权不会滥用、促进检察工作健康科学发展就成为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为视野,并在〃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的语境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机制、改进监督措施提供参考。
一、时代要求: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必然(一)权力制衡的现实需要〃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防止滥用权力的方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孟德斯鸠这段经典论述,清晰地阐明掌权者都有可能产生滥用权力的冲动,必须对其加强监督制约。
检察权也不例外,其在履行法律监督、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不公的同时,也同样需要靠有效的监督来保证自身严格公正执法,保证法律监督权不被滥用。
执法办案活动作为行使检察权最核心部分,强化对其内部监督,是对检察权监督制约的形式之一,可以有效确保权力运行不越界、不违规,消除权力滥用的土壤和温床,防止出现〃权力腐蚀人,绝对权力绝对腐蚀人〃的现象,减少违法违纪发生。
(二)提高执法公信力的迫切要求司法公信力是司法的生命,是司法的灵魂,是司法的根本。
浅议检察机关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浅议检察机关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发挥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角色。
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必须准确理解法律的精神和要求,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法律监督。
首先,检察机关要准确理解法律的精神和要求。
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基石,是国家权威的体现,是社会组织和个人行为的规范。
检察机关要深入研究法律,准确把握法律的目的和意义,理解法律的本质和精神。
只有深入理解法律,才能准确判断案件的性质和重要性,正确处理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法律是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基础和依据,只有依法行使职权才能保证法律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必须遵循法律的程序和规定,不得侵犯人民权益,不得任意扩大和滥用职权。
同时,检察机关要注重方案和措施的合法性,确保每一项职责的依法履行。
只有依法行使职权,才能有效地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第三,检察机关要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法律监督。
公正是法律监督的基本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要坚持公正原则,不偏不倚地行使职权,保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是法律监督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人民权益的关键。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要严格依法审查、审判,确保每个案件的公正公平。
公开是法律监督的基本方式,是保障人民知情权的重要途径。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要及时公开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总之,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需要准确理解法律的精神和要求,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法律监督。
只有这样,检察机关才能真正发挥好法律监督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
希望检察机关能够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作出更大的贡献。
对强化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二 、基 层 检 察 院 强 化 诉 讼 监 督 工 作 硬本领 , 不断提高检察人员善于监督、 准
是 对 刑 事 审 判 活 动 的监 督 ;三 是对 刑罚 的基 本 途 径
确监督的能力。 将监督职权配置、 诉讼监
近年来 ,检 察机关以维护 司法公正 督途径和机制建设等重大理论 、实践问
要内容 , 也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权之一 。 发展机遇期 , 住这一有利契机 , 抓 诉讼监 力在发现违法犯罪、 分析研判矛盾、 侦查
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 ,主要包括 督工作必将会有长足进步。
突破案件 、适 用法 律政 策等方 面练就过
四方面 内容 : 一是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 二 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 督 ;四是对 民事审
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此外 , 从发挥俭察 为 目标 ,以监督纠正诉讼活动中的突出 题作为检察理论研究的重点课题 ,组织
机关法律监 督整体合 力的角度 ,查办执 问题为重点 ,卓有成效地开展了诉讼监 专 门人员调研 ,为诉讼监督工作的科学
法不严 、 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 罪 , 与诉 督工作。其中 , 值得一提的是广大基层检 发展提供 了有力的理论支持。 讼监督工作也密不可分。
诉 , 既是当事人之间争讼的活动 ,也 是司法 趁势将今年 确立为 “ 讼监督年 ” 在 全 认真组织、积极参加岗位练兵和业务竞
机关执行和适用法律的 活动 。对诉讼 活 省 范围内开展 “ 讼监督年 ” 诉 专项活动 。 赛 ,结合实际广泛开展诉讼监督业务研
办案交流 和多种形 式的技能培训 ,检察机关现在正 处于一个新的 讨 、
极性 ; 事中 、 将 事后监督与事 前预 防相 结 决的对策 。二是诉讼监督能 力有 待进 一 三是 进 一 步突 出诉 讼监 督 工作 重 合 ,通过提 前介入公安机关重大案件 侦 步提 高。近年 来在检察队伍结构 改善 的 点。要紧紧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这个中心 , 查 、 导取证等 方式 , 监督 关口 前移 ; 同时 , 引 将 一线业务人 员不 断年轻化 , 年轻 干 重点加强 对重 大工程投资项 目案件的监
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思考
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思考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也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这标志着检察工作进入了新时代。
在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的职能职责发生了重大调整和变化,未来检察工作的出路何在,如何发展,是每一个关心、热爱检察事业的人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一、司法改革对检察机关的影响司法责任制改革,反贪、反渎转隶,涉及到检察干警的去留和检察机关工作,其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干警的情绪波动大。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员额检察官与非员额检察官、行政人员的工资待遇差别较大,未入额干警有想法、有意见。
特别是一些担任多年检察官的老同志,因名额限制未入额,从主办案件的检察官变成司法辅助人员或行政人员,其角色的转变一时难以适应,再加之福利待遇上的差别,他们有想法有情绪也是在所能免的。
2、人少案多矛盾突出。
基层检察院承担了大量的办案任务,而员额制检察官数量有限,司法辅助人员也缺乏(有的司法辅助人员还同时承担行政后勤工作),尤其是书记员严重不足。
在一些基层检察院,一名书记员同时承担了几名员额制检察官的书记员工作,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
3、转隶去留矛盾。
反贪、反渎、预防部门检察人员按要求统一转隶到监察委员会,但一些干警不愿意去而不得不去,其他部门的干警想去又去不了,对院领导有意见,认为领导不容人或影响其发展前途。
4、对检察机关前途命运担忧。
反贪、反渎转隶,检察机关侦查权没有了,其法律监督缺乏刚性手段,法律监督职能弱化,检察机关地位下降,未来检察工作难以开展。
二、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变化1、检察机关的职能发生重大变化。
随着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的转隶,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不再保留,反腐职能划归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的职能变成纯监督职能,法律监督的属性更加明显。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第1篇: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提高基层法治建设水平的有效措施,对于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优化社会服务,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制约,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但是,检察建议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结合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工作实际,对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思考,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检察建议制发的基本情况经统计,2023年,赣榆区检察院共发出各类检察建议154份。
从制发部门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制发127份,占制发总数的86.4%,公诉部门5份,未检部门3份,反贪反渎部门8份,刑事执行检察部门11份。
从建议类型看,工作类检察建议与案件类检察建议基本持平,分别为68份、86份。
从发送对象看,发送法院36份、公安23份、环保12份、城管13份、卫计委12份、教育部门3份、安监部门6份、镇政府16份,其余比较分散。
从采纳情况看,采纳反馈率为94.8%。
综合来看,检察建议的回复情况总体较好,具有一定的社会认可度,尤其是职能部门以办理实际业务为依托,有的放矢地发出的检察建议,大多收到了良好效果。
如未检科向教育部门发送的检察建议,被区教育部门采纳并认真落实整改,效果明显,此检察建议还被江苏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十佳检察建议。
二、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从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总体趋向良好,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程序不够规范。
检察建议在制作、签发、审批环节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检察建议编号也是各自为政,五花八门;有的检察建议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发出,有的则以科室的名义发出;在审批环节上有的是检察长,有的是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这样给成文、发送、管理带来凌乱、混淆,并且对被建议单位的查阅、效果反馈、执行等都带来不利影响。
诉讼监督与诉讼规律的几点思考
、
诉 讼监 督应 当在 诉讼 构造 中运 行
在 社会 纠 纷中 , 司法是 解 决矛盾 的最 终方 式 , 所 以它 必 须 以 给 被告 人定 罪 以获得 其职 业价值 的肯 定 。 公 正作 为首要 前提 , 为 了体现诉讼 公 正原 则, 控方 、 辩方 和审 判方 总之 , 要将 检察 机关 内部的诉讼 监督机 关和 公诉机 关的 相应
能 出现 的错误 。但是 , 从 古至今 , 滥用 职权 的现 象从 未减 少 , 为 了实现 监督 的规 范化 和有 效化 , 使 诉讼 监督 机制 能够在 诉讼 程 序 中更 好地 发挥 效能 , 本 文从诉 讼监 督 的职 能 出发 , 对诉讼规 律 作 出几点 思考 。
关键 词 检察 机 关 诉讼 监督 诉讼 诉讼 过程 中 自我控 制 能够 有 效维护 诉讼 上 , 忽视 了对 其它 阶段 的监 督 。 构造 , 三 者之 间任 何一 方都 不得压 迫 另一 方 , 各 方活 动不得 破坏 诉讼 监 督劝 的存 在就 是 为 了对 诉讼 过 程 中出现 的违 法行 为
审判 的监 督; 检 察机关 必须公 正执法 , 履行 相应 的职 责 : 诉讼 监督 务是监 督有关 机关 在诉讼 过程 中的行 为是否合 法 , 及 时制止 违法 应 当赋 予 相对 人抗 辩的权 利 以体现 其 公正 原则 。
一
行为, 此 种情 况要 求检 察官 必须严 明执 法 , 不带 任 何个人 主管 因
{ I } J I 缸会 2 0 1 3・1 2 ( 下)
’。 ’’ 。 。 。。 ’。。 。。。 。。、
◆ 学 术前 沿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难点及对策
反馈机制 ,解决实践 中的突出问题 ; 四 他 执法 、 司法机关 的沟通联 系 , 就共 同 工作 主题 , 一步端 正执法思想 , 进 提高
是根据诉讼 活动 的实 际需要 , 综合运用 贯彻落实有关诉讼监督工作达成共识 , 监 督水平 。
多 种 监 督 手 段 ; 是 针 对 人 民群 众 反 映 使执法 、 五 司法得 到有力配合 。三是要进
21 年第0 期 / 01 9 总第 2 1 5 期
法 治 建
设
FZA ・ ZIA SE AH NF HJ NH A I
督 的整体效能 ; 三是完善与侦查 、 审判 、 权 和监督权 ,提高检察工作的公信力 。 拓宽监督案源。 七是要 以“ 三个代表” 重
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 , 研究建 二是 自觉接受人 民监督员与人 大政 协 、 要 思想 和科 学发展 观为指导 , 持“ 坚 强 立有关 机关对人 民检察 院监 督意 见的 党委等外部机关 的监督。 积极 加强 与其 化法律 监督 , 维护公平 正义 ” 这一 检察
“ 强化法律监督 , 维护公平正义” 为检 监督 ; 的干警素质不 高 , 成 有 责任心不强 , 察 :作 的主题。 亡 ( ) 二 诉讼监督的含义
在 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 中, 一是要
怕影响与公安机关 、 院的关系而不敢 完善 民事 、 法 行政抗诉 案件 的申诉 审查 机 监督 , 怕得罪人 、 搞不好关 系 以及 监 制 , 怕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 。二是
中的职务犯 罪等工 作对诉 讼活 动实行 的监督 , 但不包 括审查 逮捕 、 审查 起诉 施 的职务犯罪 的侦查 。 ( ) 一 制度设置缺乏可操作性
三、 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 的设想 民事 执行工作 实施法律 监督 的范 围和
检察机关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的思考
正 执法 。首先 , 检察 干警 道 德水 准 要 高 。道 德 是行 动 的
先 导 . 有 良好 的道 德水 平 , 确 的就 不 会 存 在 。因此 , 没 正
诉 讼 监 督 的 障碍 , 接 受 党 委 的 领 导 不 能错 位 , 但 防止 地
方 保 护 和部 门保 护 问题 的发 生 。另 一 方 面检 察 机 关 要 积 极 履 行法 律 赋 予 的刑 事 诉 讼 监 督 职 责 ,在 职 权 范 围
刑事诉讼监督 的力度 , 别是修订后 《 事诉讼法》 特 刑 对
检 察 机 关刑 事 诉 讼 职 能有 所 加 强 , 察 机 关 也 扎 实 、 检 有
序 、 有成 效 地 开 展 了 刑 事诉 讼 监 督 , 到 了 良好 的 法 卓 收 律 效 果 和社 会 效 果 .但刑 事 诉 讼 监 督 是 检 察 机关 检 察 权 的薄 弱环 节 , 法 实 践 中 面 临诸 多 问题 。要 全 面 、 司 准 确 地 执 行 法 律 、 规 。 护 宪 法 和法 律 尊严 , 成 宪 法 法 维 完 和 法 律赋 予 检 察 机 关刑 事 诉 讼 监 督 职 责 ,就 必须 牢 固 树立一个观念 , 确处理好两个关 系 , 服三种倾 向 , 正 克
领导 的关 系 。 坚持 党 的领 导 是 检 察 工 作 必 须遵 循 的根 本政 治 原 则 ,检察 工作 实 践 证 明坚 持 和 依 靠 党 的领 导 是 开 展 刑 事诉 讼 监 督 工 作 , 护 司法 公 正 的保 障 。 方 维 一 面在 刑 事 诉 讼 监 督 工 作 中 要 积 极 向党 委 请 示 报 告 , 主 动争 取 党 委 的 领 导 和支 持 ,依 靠 党 委 的 领 导 扫 清刑 事
对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的几点思考
对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的几点思考摘要: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环节,也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在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它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保证,直接关系诉讼目的的实现,离开正确的执行,诉讼将失去它的现实意义,裁判就变成一纸空文。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权力的行使具有监督的职责,但现行法律对执行监督并未明确,司法上也存在缺位的问题。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思考一、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现状和开展执行监督的必要性1、现行的民事执行监督方面的立法不完善。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但是对于民事执行监督没有专门的规定,导致了直接性、衔接性法律依据的缺乏。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中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为保证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因此,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
人民检察院坚持抗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不予受理。
这个批复排斥和规避了民事执行监督方面的检察权,检察监督无法再实施。
2、法院和检察院执行监督人员配合问题。
一些审判和执行人员认为,检察院只能监督审判活动,不应参与执行活动,执行活动是法院独立行使的职权,不需要检察机关插手,故产生抵触情绪。
但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内部监督不够,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随意性大的问题,出现执行乱的现象,对法律的尊严不能有效的维护,检察机关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督。
3、检察机关缺乏民事执行监督方面的人才。
检察机关虽然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但并不是所有法律监督的机制都十分健全,在民事执行监督方面的规定就很不充分,对这方面的人才培养也不到位,重视程度较刑事检察方面相差很大,单位内部配备此类人员偏少,针对大量的民事执行案件常出现管不过来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难点和破解
、
纠正违法 意见 的,检察机关往往束手无 1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诉讼监督存在 、
立 法 困境 。
策 ,或不愿 以其它途径得罪人而不 了了
之 ,所 以 在实 践 中 纠正 违 法 通 知 书往 往
混 同,没有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诉讼监
督 的单 向性 、 门性 和 强 制 性 , 而 在 思 专 因
规定 , 关规定仅 见于《 相 刑事诉讼 法》 第
8条 以及散 见于若干法 条之中 ,且条文
其次 ,部分办案人员 自身能力有局 限性 。正如曹建明检 察长指} 的 ,在现 n “ 阶段 , 检察人员 的法律职业化程度不 高 ,
一
表述过于原则 ,甚至对刑事 自诉等案件
的诉讼过程就根本没有监督 。而对于 民
所谓诉讼监督的立法困境 ,指的是
被不予重视或置若 罔闻。在 民事 审判 和
我 国法律对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立
法过于原则 , 操作性不强 , 甚至出现 自相
行政诉讼 监督 中也 同样存在着类似 的问
题。
想意识上淡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 权 ,导致实而相互迁 就 、 弱化 、 甚至隐瞒对方的违法违纪行为 。这种错
一
度 , 一步规范 自侦案件办案程序 , 进 把人
民监督员 、职务犯罪案件批 准逮捕权上 提一级等制度加 以明确规定 。 在 民事 、 政诉 讼方面 , 行 检察机关要 把 民事审判 、行政诉讼 和人 民法院再审 及 民事执行工作作为监督 的重点 。要加
督 的 目标 和要 求 还存 在 着相 当大 的差
距, 值得认真分析和破解。
自身所肩负的这一神圣法律职责也缺乏
正确 的认识 , 导致职责不清 。 很长一段时 关 的诉 讼监督权 与《 宪法》 所规 定的公 、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效果和监督质量,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 技术,提高监督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优化检察管理流程
管理流程
优化检察管理流程,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检察工 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管理理念
更新管理理念,推行精细化管理,注重工作细节和工作质量,使检察工作更加高 效、规范、有序。
完善法律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制度,完善法律监督程序,增强法律监督的权威 性和有效性。
针对检察管理机制不完善的对策建议
完善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 ,明确职责分工,提高管 理效率。
加强内部监督
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防止权力滥用和不作为现 象的发生。
推进信息化建设
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 效率和质量,实现信息资 源共享和管理现代化。
度。
检察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现象
部分检察人员缺乏职业操守和廉洁自律意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原因
一方面,由于选拔任用机制不完善,导致部分不具备检察素质的人 员进入检察队伍;另一方面,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
影响
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 度。
01
对策建议思考
加强检察教育培训
对策建议
1. 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
2. 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协调配合。
3. 注重办案质量,加强案件审查和监督,确保公正执法。
4.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强化职业操守和职业道 德教育。
展望
• 前景: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检察改革的深入实施, 检察工作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未来检察工作将更加注 重法律监督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加强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等 其他机关的协调配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检察工作现代 化。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从公诉角度出发进行分析
一
从公诉 角度出发进行分析
何 琼
(诸 暨 市人 民 检 察 院
【 摘 要】 除承担侦查和公诉职能外, 人民检 察院还承担着 宪法和法律赋予 的诉 讼 监 督 权 。 但 在 司 法 实践 中, 多问题 的 存在 限 制 了人 民检 察 院 诉讼 诸
【 关键词 】 诉讼监督
公诉 问题 完善
诉 讼 监督 是 检 察 机 关 行 使 宪 法 赋 予 的法 律 监 督 权 的 专 门 性 活 动 。 文 以 检 察 机关 公 诉 部 门为 载 体 , 与 公 诉部 门联 系 较 为 密 切 本 从 的 侦 查 监 督 、 判监 督 发 , 论 存 在 的 问题 , 且 探 讨的同 时 , 还兼 负侦 查 活 动 临督 、 判 监 督 等 诉 讼 监 审 督 职 能 。公 诉 部 门的 监 督 对 象 主 要 是 侦 查 机 关 ( 括 公 安 机 关 、 包 以 及 本 院 的 反 贪 污 贿 赂 局 、 渎 职 侵 权 局 等 侦 查 部 门 ) 审判 机 关 ; 反 和 监 督 途 经 主 要 有 通 过 审 查 卷 宗 材 料 、 与 法 院对 案 件 的审 理 等 ; 参 监 督 方 式 主要 有 书 面 或 口头 对 侦 查 机 关 的 违 法 行 为 ,以 及 对 审 判 机 关 审判 程 序 的违 法 行 为 进行 监 督 和 对 判 决 、 定 的 抗诉 等 。 裁 二 、 判监 督 程 序 存 在 的 问题 审
监 督 权 的 充分 发 挥 。 本 文 从 公诉 部 门 的 角 度 出发 , 谈 限 制 检 察 院 诉讼 监 谈 督 发 挥 的 问题 . 提 出相 关 的 完 善 建议 , 检 察 院 充 分 发 挥监 督 作 用 。 并 使
完善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法律监督方式和机制的思考
一
定 程度上直接影响到 主诉检察 官主观能 动性的发挥 ,同时也
有的 上存 在的不足 ,以及改进 与完善对刑 事诉讼活 动法律监督方式 使主诉检察官 的义务履行和责任追究落空 。在检察实践 中, 基层 院领导还往往从上级 院考核 角度 出发 ,将 主诉检察官所办 件质 量风险和错案责任追究 ,但 客观上也诱发 了主诉检察 官办
、
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 动法 律监督机 制方面存在 的主 理 的一些 疑难案件提交 院检委会讨 论决定 ,其 结果虽避免 了案
要 不 足
惰 , 忽略 不 ( ) 多强调“ 1过 互相配合” 牵制 了监督 机制作 用的发挥 。如 案 工 作上 的“ 性” 往 往对 相对 难 以查 清 的犯罪 事 实“ ,
重实 体 监 督 、 程 序监 督 的情 况 时有 发 生 。 轻
() 2 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 出现 “ 盲区” 目前 , 。 检察机 关约有
体化 ” 式不仅不 符合我 国现行政 治体 制架 构和公 、 、 方 检 法三
6 %至7 %的公诉案件 因属依 法可能判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 刑 、 0 0 拘 机关在我 国刑事诉讼 中各有分工 、 相制约 的原 则 , 至会 有损 互 甚 动摇检察机关 的宪法地 位 ; 检 察一体化” 而“ 方式虽可 役、 管制 、 单处罚金 的刑事案 件而适用 简易审判程序 。检察机关 宪法原则 , 对此类 案件 自向法院移送提起公诉 的全 部案卷材料后 ,一般不 能有助于检察工作 效率的提高 ,但却 可能对整体 办案质量造成 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鉴于法律未对 简易程序审判监督 作 出明
社 区、 委会 、 府也应 伸出援助之 手 , 居 政 共 生命的事件发生 。 会。
同对精神病人进行管护 。
关于检察院监督权的思考
关于检察院监督权的思考作者:谭琛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6期摘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院扮演的是起诉的一方,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相对立的,赋予了检察院监督权,此时其既扮演了诉讼参与者又扮演了诉讼监督者的角色。
这样的角色配置,让检察院拥有了过多的权力,很可能无法规避正义在权力杂糅的检察院权力过大的境遇中受到非议和猜测。
在权力复合的情况下既没有合理的规制,也没有中立的一方来行使合理约束,对正义和公正的实现将会受到更多的制约和限制。
关键词:检察院监督权不足原因一、检察院行使监督权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与不足执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一项历史悠久的传统检察业务,是突出体现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性质的一项主要职能。
然而,执行监督权又是检察机关诸项检察业务中最亟待完善的一项职权。
①(一)检察院可以强制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的确可以积极遏制关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腐败和权力滥用的有损法律公正和正义形象的潜在危险。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可能动用刑事手段干预一些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这些可能导致立案不公的现象,的确能够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得到遏制,但是,凡事有利就有弊。
中国有句古话:官断十路。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只要我手中有足够强大的权力,我想怎么判就怎么判。
那么,在人民检察院除了享有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权利以外,还行使法律监督权,权力过多,后者难免会成为其权力欲望的体现。
例如:新刑诉法中的第111条中规定的,“应当”这个词在这里就显得格外突出,那就是说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的通知以后必须立案,此时,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会不会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将不立案的案件通过行使立案监督权来实现对当事人的打击报复等违法目的呢?虽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撤销案件来与检察院的监督权进行抗衡,但是在权力的博弈当中,又有谁能够充当客观公正的评判者呢?(二)冤假错案的频发,归根结底还是检察院没有充分行使监督权赵作海、佘祥林、杜培武他们是幸运的,虽然他们都获得了清白,得到了国家赔偿,但是他们失去的是对社会、对法律、对司法机关的信赖,逝去的却是作为人活着的高亢的气节和对生命流逝的呐喊,得到的却是心中那暗暗划下的对社会的不公,法律的缺失的不可磨灭的伤痕。
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的思考
《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的思考》摘要:因实践不得不采取"便通"、"迂回"战术对检察监督建议、定等进行"软包装"、"软着陆",近十年检察机关把法律监督职能与打击刑事犯罪职能、打击济犯罪职能、保护职能、职能等相提并论,对相制约和法律监督部分干警存种模糊认识认"制约"就是"监督"或"制约"比"监督"更有效、作用更明显因实践"重制约轻监督"甚至以制约代替监督、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表现立案监督力不够是案渠道不畅立案监督线不多二是对立案监督案件事实、证据严有检察机关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以事实、证据是否足以定罪批捕、提起公诉定是否对某案件实行立案监督三是有公安机关态消极对通知立案案件"立而不"现象有发生四是被害人与检察机关认识有冲突检察机关是立还是不立无所适从如被害人认某案属该立不立而检察机关认公安机关对该案不予立案是正确法律没有作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如何处理有定难五是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而立案侦案件监督缺乏依据侦监督效不明显是对侦人员刑讯逼供行监督困难较二是对另案处理案件监督难另案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况逃和治安处罚对"逃"是否确实检察机关监督工作不能深入到乡镇级基层单位信息反馈滞很难起到有效监督作用治安处罚是否得当是否应立案而作治安处罚检察机关缺乏监督必要措施监督效也不理想审判监督难以显示出应有效力是有检察机关往往只重视公诉权行使重心放了公诉质量上而觉不觉地忽视了监督职责出现了手硬手软情况二是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仅限对公诉案件审判监督而对诉案件审判活动监督基上没有开展由对二审、再审抗诉案件采取面审理和调讯问方式审理比较多客观上削弱了人民检察院审判监督工作三是检察机关提出纠正见人民法院是否接受改正没有法律规定审判监督效力也就打折扣其效比较差四是判、裁定监督效不佳近几年抗诉案件改判率直不高难以达到有效监督效执行监督不到位对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定检察机关只能提出面见执行机关如不采纳检察机关正确见检察机关也无其他监督手段;对减刑、假释由行政机关提出建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检察院仅得到裁定副很难发现其违法处即使发现提出面见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而作出维持错误裁定终裁定人民检察院也就无法再继续实行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没有深入开展是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对法院错误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权力而将其他诉讼行、执行环节纳入监督围监督容上不完整必然影响监督效二是抗诉与再审脱节形成监督"真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提请或建议抗诉民事申诉案件审认合抗诉条件向级法院提出抗诉定程上存着不再问抗诉结如何法院也不将抗诉结通知检察机关现象形成了只管抗诉、不管效局面司法实践量抗诉案件上级法院都要发回再审下级法院不可能将再审通知送达上级检察机关而下级检察院因无抗诉权没有上级检察院指派便无法出庭支持抗诉从而造成抗诉与再审脱节形成监督"真空"影响了抗诉效三是抗诉改判率较低量民行抗诉案件都是上级法院发回原审法院行再审再审案件久拖不难以改判抗诉效不能真正得到有效体现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原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理论体系还远形成目前法律监督理论研究多致力检察实践验总结有就理论而理论使许多设想和原则流理想层次有则停留低水平重复上成释法律条和具体实践工具当然这些探讨和研究也是我们所必但法律监督作当今丰富、具实践性和研究性项课题由缺乏基理论构架和引导使其理论研究难以达到定深和广这也是当前法律监督理论整体感不强、系统性不够导致法律监督效不佳重要原因立法原则、空泛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分别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围只限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判、裁定监督而且这种监督也只限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形式对民事审判程发生"暗箱操作"却没有手段进监督、制约再就目前相对完善刑事诉讼监督讲虽然修订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监督围及程序仍有诸多疏漏和缺陷如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发生违法行提出纠正见如公安机关不予采纳、拒不纠正检察机关如何处理法律缺少规定对通知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情形法律也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缺乏刚性保障措施如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案件退制"、"不捕、撤诉跟踪"等对侦活动和侦结监督措施受到公安部门冷遇;审判监督"跟踪制"、"备案制"、"超期羁押人犯检制"等法院系统不接受因实践不得不采取"便通"、"迂回"战术对检察监督建议、定等进行"软包装"、"软着陆"对公安不捕案件用退补通知代替使公安接受;对法院要抗诉案件不用抗诉使用"改判建议"虽然也能达到某些效毕竟违背诉讼立法初衷工作起也很累甚至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些"官情案"、"台阶案"和"消化案"准确定位法律监督职能近十年检察机关把法律监督职能与打击刑事犯罪职能、打击济犯罪职能、保护职能、职能等相提并论能把法律监督放突出、心位置上具体执行不可避免地是轮流突出或是打击刑事犯罪执行"压下任";或是打击贪污、受贿、配合惩治腐败;或是又提出以济心建立市场济作贡献法律监督职能直能明确定格、定位特别是市场济冲击下些监督者放松法律监督、热衷谋济实力监督工作心灰冷不想办案、不愿监督潜流思想直冲击着检察队伍三、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措施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明确司法释强化法律监督提供法律依据是从立法上进步完善检察监督法律体系当前紧迫是要加快《国检察监督法》研讨和制定尽快修订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切实可行《检察官法》实施细则以分步推进检察监督法律体系建设二是尽快补充完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完善容如立案监督上通司法释进步明确立案监督不仅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监督而且要包括整立案活动全面监督;侦监督上通司法释明确"提前介入"法律地位;审判监督上通司法释规法庭外调权确立庭外证证据开示规则;判裁定监督上通司法释明确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审理期限防止久拖不;民事行政监督上通司法释规定人民检察院有调卷权明确对抗诉案件再审审级规定增强其操作性减少随性等等另方面通立法尽快补充完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释关诉讼法律监督保障性规定通立法明确《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通知立案》、《纠正违法通知》、《纠正违法见》法律效力赋予检察机关对拒不接受监督单位和人有建议处分权三是尽量细化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监督相配套有关操作细则建议高检院尽快制订立案、侦、审判、判裁定、执行各诉讼环节监督细则、规则交由全国人法工委出面协调并广泛征见以公、检、法、司名义合发布共遵照执行使检察机关监督程序进步制化、规化四是鉴目前检、法两司法释相矛盾和公、检、法、司各行其是现状建议全国人统司法释权以立法形式加以确定明确规定司法释权归属以减少不必要磨擦确保司法活动高统和公正改革现行司法体制增强法律监督活力首先改革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和财体制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领导通立法形式进步明确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指示、指令、定法律约束力上级领导不力和下级接受领导不虚心问题;通制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与相配套有关规则或条例明确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实施领导具体规程做到有可循违必究;通立法赋予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检察长提名权、审权和否权通立法赋予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有监督权、事交权、委任分管权和任免惩戒权从领导体制上强化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对各级检察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从改革检察机关人财物管理机制人手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领导关系干部管理制方面可将现行地方党委管理主改检察机关管理主并逐步渡到由检察系统按《检察官法》规定实行垂直管理费保障方面将目前由地方政府担地方检察机关财政改由央政府担并建立全国检察费统筹制由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要统做出年预算报央财政核定纳入国财政预算实行计划单列逐级下拨、分级管理真正实现"吃皇粮"二探"侦检体化"模式增强检察机关对侦程序监控力改革设想是以遵从司法规律、提高效率与保障权利高致性目建立侦、检体化刑事司法模式突出强调检察机关刑事诉讼对侦机关侦取证行领导、指挥、监督权实行司法警察与治安警察分离制对现行公安管理体制进行分流重组将司法警察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分离出使其接受检察机关管理、指挥、领导、监督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有效地防止行政干预司法现象发生才能保障整刑事司法体制持续高效运作三改革现有对司法权力监督模式强化法律监督是要改革现行部监督制约体系建立专门监督机构通对检察官行进行调如发现检察官有故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事实可对检察官进行弹劾还必须从工作制上完善部监督制约机制如建立和完善侦察件立案监督规程;建立和完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备案审制;建立和完善办案跟踪监督机制等二是完善外部制约机制主要是强化人对检察权行使监督觉接受社会监督进步深化"检公开"制以防止监督权滥用维护司法权威四完善管理机制强化法律监督主要是完善各诉讼监督责任管理制、各诉讼监督工作制、各诉讼监督考核奖惩制以及错案责任追究制使其更加合具有检察特色管理方式保证各诉讼环节上监督工作有效开展防止监督流形式走场五改善用人机制加培训力严格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素质是进人、用人问题上要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执行《检察官法》把真正德才兼备优秀人才录用到检察机关二是加对检察干警教育培训力严格管理队伍不断提高干警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业能力三是强化激励机制激发干警工作热情和创新识提高法律监督质量、效率和水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处理四关系是正确处理对职犯罪监督与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关系检察机关工作性质是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切活动都必须围绕法律监督这基职能开展任何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离开这职能或以别什么工作冲淡法律监督工作二是正确处理执行实体法监督与执行程序法监督关系当前要强调对执行程序法监督违反了程序法即使打击了犯罪也不是公正执法;违反了程序法全面正确执行实体法也无法保障处理对执行实体法与程序法监督关系要坚持并重原则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三是正确处理司法机关工作上配合、制约与执法上监督关系要敢监督和善监督关系近几年由执法环境不佳有地方公检法机关往往是保持"团和气"不讲原则甚至以感情代替原则有检察院领导怕履行法律监督影响部门关系损伤与兄弟部门感情怕对工作、对人带麻烦搞无原则团结"配合"更谈不上执法监督了由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徇私枉法、违法办案等现象影响了法律公正、平等实施对相制约和法律监督部分干警存种模糊认识认"制约"就是"监督"或"制约"比"监督"更有效、作用更明显因实践"重制约轻监督"甚至以制约代替监督这种错误认识和做法存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全面发挥是十分不利四是正确处理执法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我们要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程不断地全体干警培养监督者首先要接受监督观念既要通部监督制约机制常地开展纠活动落实错案追究责任制保证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更要重视外部批评见把觉接受外部监督作改进检察工作更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重要环节抓主要是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正确处理坚持党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关系要把从、党和国局统起;要觉接受人及其常委会监督摆正位置觉将检察机关置人监督下要密切人代表系和沟通认真听取和严肃对待人代表见和建议对人交办案件和人代表涉及案件应慎重处理不得怠误;要重视舆论监督主动配合舆论监督工作与舆论宣传部门、新闻媒介保持密切系增强检察机关工作透明对新闻媒介曝光、访谈、法律咨询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通信访举报渠道、下访途径听取人民群众呼声与要要与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保持密切系必要聘请监督络员常主动听取他们见和建议要对上述各种途径外部监督见、建议、呼声、要认真加以研究着对党、对人、对人民责精神把各种监督落到实处。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完善及其贯彻——从《刑事诉讼法》分析
方面 ,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 : 对于报案 、 控告 、
举 报或 者发现侦 查人 员以非法 方法收集 证据 的 ,人
民检察 院应 当对其进 行调查 核实 。另 一方面 ,新增
提交 了一份 “ 关于制定 《 人 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法 》”
的议案 。
规定 :犯 罪嫌 疑人 、被 告人被逮 捕之 后 ,人 民检 察
至人 民检察 院。人 民检察 院则可 以向决定或 者批准
机关提 出书面意见 。
案的理 由,理 由不 成立通知 公安机关 予 以立 案 ,并 且通知公 安机关应 当在收到检 察机关 《 通知立案书 》 后十五 日以内立 案 ,对 《 通 知撤 销案件 书 》没有 异
从 以上 内容可 以看 出, 此次刑诉诉讼法的修订 ,
对 于人 民检 察院 的法律监督职 能是大大 加强 ,监督
的内容 比以往是明显增加。
另外 ,此次修律 对于监督 的力度和监 督的效果
议的应 当立 即撤 销案件 ,并 及时 向检 察机关 反馈 。
至于通 知后 的反馈 情况 如何 ,不反馈 或者对 《 通 知 立案 书 》视 而不见 怎么办 ?这 种通知是决 定还是 建
院仍应 对羁押 的必要 性进行 审查 。对于 不需要被 羁 押 的 ,检 察机关 应 当建议将 其予 以释放 或者变 更强
制措施 。
2 0 1 3 年 1月 l 1 3 起实施 的新 《 刑事诉 讼法 》可 谓 是对 旧刑诉 法 的一 次全面彻 底的修订 ,是继 1 9 9 6 年对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 讼法 》修 订 以后的 第
法律监 督是检 察机关 的立身 之本 ,但 零散 的现 行法律 , 致使 理论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 “ 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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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完善及其贯彻的几点思考摘要: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新刑诉法在证据、辩护、强制措施、审判、执行、侦查及增设的四个特别程序等都有了诸多修改,这给检察诉讼监督职能的履行带来了挑战和机遇。
关键词:诉讼监督善意司法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9-0000-01
一、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化诉讼监督的主要表现
新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依法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从内容方面看。
新刑诉法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扩展了诉讼监督的范围,新增了诉讼监督的内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新增规定的最高检对死刑复核的监督;第九十三条新增规定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第二百八十九条增加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
督等等。
(二)从手段方面看。
新刑诉法在继承和发扬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丰富了监督的途径。
一是增加了诉讼监督的手段,使诉讼监督的效力更加明确。
如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调查、纠正、追责等,强化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二是强化了同步监督,保障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如新刑诉法第二百
六十二条增加规定的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同步监督。
三是明确了监督效果,如第九十三条新增规定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三)从程序方面看。
新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方面的责任。
如新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进行纠正。
”
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化诉讼监督的的难点
(一)修改部分与检察机关内部职能设置之间的矛盾。
新刑诉法内容的调整、制度的改变、程序的增加,必然会改变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工作模式,同时内部职能机构也随之发生改变,原有的内部职能机构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职能要求。
如新刑诉法增加的第九十三条规定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该条内容检察机关应该由哪个或哪几个部门来实施,又该如何来实施。
如第七十三条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既包括对公安机关也包括自侦案件的决定和执行也要进行监督。
第二章新增的第八节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该内容涉及到技术、侦查、警务等部门,如何分工合作,这些都对检察机关内部职能分配、设置提出新的挑战。
(二)诉讼监督抽象与具体之间的矛盾。
新刑诉法,修改内容100多处,其中部分条文还需进一步明确。
如社会普遍关注的第七十三条中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该如何把握和界定。
第八十三条
中的“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该如何把握。
第九十三条中的“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该如何掌控。
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期限该如何分配等等。
这些都呼唤相关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订,细化程序,缜密制度,增强新刑诉法的操作性。
(三)诉讼监督完善与缺位之间的矛盾。
徒法不足以自行,新刑诉法对诉讼监督的规定相当完善,但对违反相处程序,实施监督后产生的后果缺乏刚性的执行力。
如何让“小宪法”的诸多亮点得到真正贯彻落实,如果公检法不按规定的做,会怎么样,如违反会见、告知、阅卷等相关规定,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该后果又如何执行。
同时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发展不平衡,对于有些法律规定的原则,在具体执行的时候如何落实,还是需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
如涉罪未成年人尽可能取保候审,可能规定全国统一的模式很难通行。
三、贯彻新刑诉法加强诉讼监督的几点思考
(一)转变观念,推进新刑诉法的贯彻实。
一是转变“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长期以来,很多政法干警认为“只要案子没办错,没冤枉好人就行,至于是否符合程序,关系不大”,经常部门间内部协商,把程序放在一边。
殊不知程序的不公正虽然不必然导致实体的不公正,但却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实体的公正与
否,影响到人权是否得到保障。
二是转变“重惩罚犯罪,轻人权保护”的观念,现实中的办案人员往往抱着犯罪分子罪有应得的传统观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等不予理会,甚至出现刑讯逼供现象。
办案人员要改变“重惩罚犯罪,轻人权保护”的思想观念,把打击与保护统一起来,从而保证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功能的实现。
(二)善意司法,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
检察机关承担着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双重职责。
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内容,加强了对人权保障力度。
比如在回避制度中、证据制度中、强制措施中、侦查制度中、公诉制度中以及增加的第五章特别程序,这些都加大了诉讼监督职能,同时也加强了对人权的保障。
“在一个具体的司法解释中必然存在因个案不同出现不同的解释,所以这就需要执法人员依靠我们的执法能力进行善意司法。
比如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没修改之前,证人出庭作证已经有相关的规定,按照立法精神来讲,证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应当是比较特殊的情况,但是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证人不出庭往往就归纳为其他原因不能出庭,这就要求我们司法人员善意的司法,保证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成果真正的落实。
”执法办案人员要树立善意司法的理念,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尊重和保障人权,践行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人权的双重职责。
(三)完善机制,以程序保公正
改革和完善诉讼监督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刑事立法,规范司法解释,构建科学的诉讼监督机制。
诉讼监督机制应该包含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诉讼监督范围。
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应当涵盖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各环节。
应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司法解释,确保诉讼监督能够依法、全面、客观。
二是细化诉讼监督工作程序。
刑事诉讼监督权力主要是一项程序性权力,因此对于刑事诉讼监督工作自身的程序必须明确具体。
司法机关应对诉讼监督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提高可操作性。
三是健全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内部整体联动机制。
内部整体联动机制指的主要是检察系统内部上下级及各部门间在开展诉讼监督过程中的相互协调、配合与监督机制。
要针对各个诉讼环节的不同任务和特点,明确检察机关及其各部门的权力与义务,进一步加强联动协作。
四是拓展刑事诉讼监督方式。
在继承和发扬有限的诉讼监督手段的基础上,不断创新监督方式与监督手段,使刑事诉讼监督能够真正实现同步监督、全程监督。
五是提升诉讼监督强制力。
同时,将刑事诉讼监督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结合起来,司法人员职务犯罪进行查处,确保诉讼监督实效,维护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 林喜芬:《两个证据规定与证据排除规则》,[m],北京:中
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02-306页。
[3] 石少侠:《检察权要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第203-2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