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修改《税收示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组织办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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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苏国税发[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101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政策法规部门应与办公室、信息中心等部门沟通协调,抓紧在公文处理系统中加设公告的公文种类(具体格式参见《通知》中所附格式),确保《办法》如期贯彻落实。

二、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凡涉及调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以国税机关的名义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不得以内部业务函或其他形式制定发布。

三、《通知》第四条所称“对特定纳税人的特定事项所作的个案答复”,一般限于减免税批复、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批复等具体事项的批复,不包括对纳税人适用税收政策的答复。

对纳税人适用税收政策的答复,应制定规范性文件,并以公告形式公布。

四、县以上国税机关应积极研究探索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质量的途径和办法,除逐步建立政策法规部门提前介入机制外,还应逐步将纳税人、中介机构等引入文件制定管理的过程,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五、省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核会签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2〕72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22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8月15日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日期已废止、失效条款或内容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3号2005.2.8个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三、即日起,实行个人所得税纸质申报方式的单位,可到各税务分局的申报大厅按新的计算办法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实行个人所得税网上电子申报方式和软盘申报方式的单位,可从今年2月8日起,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按新的计算办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一)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可从相关的维护公司网站上,下载修改后的网上电子报税软件。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的纳税人,可从上海财税网站()的“网上办事/税务网上办事”栏目中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大厅拷贝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

四、各区县税务分局、各财税分局可分别从市局FTP服务器的“//PUBLIC/ctais”和“//PUBLIC/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目录中下载修改后的CTAIS软件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3.04•【字号】沪税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税发〔2022〕21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现将《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修订后重新发布,请按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2年3月4日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规则第三章制定程序第四章备案审查第五章文件清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原则)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政策法规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以下(含本级)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级税务机关原文转发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系统或本机关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请示或报告,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特定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违反本规定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严重损害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上级税务机关依法追究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的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1.13•【字号】•【施行日期】2006.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开展调查论证。

要进一步做好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调查论证工作,尤其要严格执行总局规定的征求意见、事前会签、法规审查等程序制度,充分征求相关机关、部门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及建议,减少制发税收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随意性,避免出现本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现象。

二、注意突出地税特色。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要从本地区、本单位地税工作实际出发,注重解决地税征管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按照“三个服务”的要求,增强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牢固树立协作意识。

涉及部门职责交叉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主动征求意见、沟通协商,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

要在遵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按照分行业、分税种逐步整合的原则制定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避免出现文件过多、重复,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凡未经本级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审议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下发执行。

请各设区市地税局对本级及所辖单位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清理,凡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或过时的规范性文件,该停止执行的就停止执行,该重新修订的就重新修订,以维护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保护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说明按照税务总局年度规章制定工作安排,税务总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现说明如下:一、修改背景及必要性国务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先后制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

制发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重要方式,与纳税人权利义务直接相关。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新精神新要求,进一步提升税务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质量,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需修改完善《办法》。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含义为适应税务机构改革后职能扩展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涉及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规范性文件,将《办法》中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为“税务规范性文件”,同时根据国办发〔2018〕37号文件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立法目的增加“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执法的重要依据,规范统一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有助于进一步提高税务执法质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要求,将《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6.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总体要求,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进入主页点击“《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

邮件主题请注明“《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4.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038)。

请在信封注明“《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6月30日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如何制定管理规定

如何制定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从事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或人员(以下简称法规部门)负责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未经法规部门审核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第十七条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必要时,起草部门应当邀请法规部门一并听取意见。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涉税文件,省以下税务机关代地方人大、政府起草涉税文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起草文本或会签文本送交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七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领导签发,以公告形式公布,并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
(二)制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必要时,提供纸质或电子文本。
(三)会签单位及其他被听取意见单位的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对内容简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征求意见、提供材料等方面可以从简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从简适用第二十条的,必须提供起草说明。
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制定行业标准,要坚持新型工业化道路原则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制定行业标准要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相互协调,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升级、结构优化。
第三十一条上一级税务机关的法规部门具体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审查监督和纠正违规等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法规部门审查其职能范围内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并按照规定时限向法规部门送交审查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3.08•【字号】桂地税发[2006]66号•【施行日期】200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66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合法公正,不仅关系到税务机关能否依法行政,也关系到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尊重和保护。

各级地税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要转变传统的管理方式和习惯做法,严格审核把关,坚决防止和避免各种违法违规“红头文件”的出台。

二、加强学习,提高水平《办法》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备查等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广泛开展学习培训,使有关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操作规范,进一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涉及业务部门多、任务重、责任大。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

各职能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责。

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破除封闭化和神秘感,牢固树立立法工作一盘棋的思想。

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从实际出发,务求实效,增强规范性和操作性。

四、清章理制,规范执法各级地税机关要以贯彻《办法》为契机,对本机关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合法合理的要执行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12.3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一、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关于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的安排,税务总局组织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以下简称《文件办法》)进行了修改。

2021年9月,中央宣传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的意见(试行)》,为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对《文件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必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对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是税务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心全意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必然要求。

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要把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作为中心,维护好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2021年以来,税务总局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在“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明确提出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这将使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保护工作贯穿政策措施制定、执行、监督全过程,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二)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是全面落实《意见》的具体体现。

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试行

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试行

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试行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政策法规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以下(含本级)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级税务机关原文转发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系统或本机关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请示或报告,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特定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违反本规定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严重损害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上级税务机关依法追究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的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7]14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09.03
【实施日期】1997.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修订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1997]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税收工作向征管转移、向基层转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精神,现将《关于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9月3日
附件: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适应税收工作向征管转移、向基层转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精神,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内设机构的调整,现提出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以下简称“三定”方案)及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内设行政处室分为应设处室和因地制宜设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

为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将贯彻落实《办法》列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要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断推进依法行政。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各级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手段,是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重要依据,在税收执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改进和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机制,有利于减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随意性,实现税收执法依据的规范、统一。

为贯彻落实《纲要》,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总局于2005年制定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并于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

在总结国税发[2005]201号文件试行经验的基础上,总局以规章形式制定出台了《办法》。

制定实施《办法》,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纲要》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和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改进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税务机关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列上议事日程,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全面提升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

要深刻认识到,贯彻落实《办法》是一项全局性工作,领导干部以及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都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学习,精心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公告如下 :
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 ̄2018]17号)以及《税收
一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 、业务印章 ,以新机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l号公布 )的
构名称开展_T=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 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
(商业 )》《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
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
五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 向原国税 、地税机关
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 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
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E2o18]17号)有关规定, 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家税务总局令第 41号公布 ),对税收规范性 文件进 行 了清 续使用 ,由国家税务 总局统一印制理结果 已经 2018年 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 月31日后继续使用 。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
议通过,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 、市、县三级新 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 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
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现就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 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
用 。相关证书 、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 、局轨 、字轨 和编 理结果 已经 2018年6月 5日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2.16•【文号】国税发[2005]201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2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政策法规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以下(含本级)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级税务机关原文转发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系统或本机关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请示或报告,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特定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条款释义-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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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条款释义-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国家税务总局第20号令颁布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

为提高《办法》执行力,使大家更好地掌握《办法》的制定背景、立法意图、主要制度和程序规定等内容,我们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逐条逐项予以刊登, 并对重要条款进行注解,希望对大家学习贯彻《办法》有所裨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从立法技术上讲,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是法律性文件必须要开宗明义规定的问题。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释义】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办法》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仅限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4.30•【文号】国税发[2006]62号•【施行日期】2006.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010号)的要求,总局对现行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90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6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7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03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2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03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018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8.09•【字号】穗国税发[2010]223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国税发[2010]223号2010年8月9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1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对实现税收执法依据规范统一,促进税务部门合法合理行政,提高税收执法水平,降低税务行政执法风险,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各单位、机关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以认真贯彻《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契机,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制度建设力量,全面提升我局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水平。

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和培训工作,结合《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释义》内容,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学习和培训,保证学习和培训取得实效。

二、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形成整体合力,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规范管理的综合协调,负责对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登记、审查监督、纠正违规和组织清理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办文程序的规范,负责对文字的审核把关。

信息中心负责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调整完善行政管理系统和其他信息系统的相关设置。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职能范围内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负责在起草文件时采取相应形式听取相关各方意见,负责对下级税务机关向上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按其职能范围协办审查,并按照规定时限向政策法规部门送交审查意见,负责协办文件清理。

[其他论文文档]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其他论文文档]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以及贯彻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做好政策衔接,税务总局近。

日制定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 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一、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分支机构管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 号)规定,收入全额。

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税务总局明确;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税。

务总局备案。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 号)取消了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

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为加强取消审批后的管理,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3 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6 号),其中第二条对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分支机构名单管理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因。

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 号)第三条相应废止。

此外,国税函〔2010〕184 号第二条关于资产损失税务处理问题,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5 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无需审批,改为备案,本条也一并废止。

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问题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惠及面,根据税务总局的规定,自2014 年度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

论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 号)第一条规定,享受优惠的企业(含小型微利企业)不得采取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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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按照《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4号)的相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一、修改背景及必要性为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2017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办法》)。

《积分办法》发布和实施以来,在引导汽车行业提高节能技术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全行业更加重视传统节能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协调发展,汽车企业普遍加大了技术研发投入,加快了车型升级投放速度,提高了产品性能质量,市场主体活力得到激发,市场竞争更加充分,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良好态势进一步巩固。

2018年,我国新能源乘用车销量达到102.8万辆,连续四年位居世界首位;行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持续下降,2018年行业平均油耗实际值降至5.80升/100公里,较2016年下降了10%以上,总体来看,基本达到了政策的预期目标。

按照《积分办法》的规定,2020年度以后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公布,同时,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积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更好发挥《积分办法》的作用,促进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积分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工作过程自《积分办法》发布以后,我部即启动了下一阶段积分政策的研究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对2021年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趋势、产品特点、商业模式等进行研究,测算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研究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二是开展大规模调研,听取行业企业对现阶段管理办法的建议,对于行业广泛关注的传统能源乘用车油耗下降、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风险等开展专题研究。

三是就《积分办法》修正案草案听取行业意见,2018年12月、2019年3月,我部就《积分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了行业组织、技术支撑机构、国内外重点企业及行业专家的意见,根据行业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修改内容(一)修改了传统能源乘用车适用范围按照《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61号)中将甲醇汽车纳入《积分办法》的要求,本次修改了《积分办法》对传统能源乘用车的定义,将能够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车纳入。

将《积分办法》中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气体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二)更新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并修改了新能源汽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根据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目标、国家节能减排目标及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未来技术成本的测算,提出了2021-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并修改了《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同时,在修改中还考虑以下因素:一方面,坚持协调统一、扶优扶强的原则,在车型技术指标要求方面与现有政策相衔接,对先进适用的车型给予鼓励,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另一方面,优化指标体系,弱化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在车型积分核算中的影响,强化对能耗等体现整车先进性指标的要求,引导企业不断优化整车性能、提升质量安全水平;此外,为与我国排放标准相协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更好反映我国实际道路行驶情况,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要求,对车型积分计算方法涉及行驶工况进行了调整。

对应将《积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4%、16%、18%。

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并修改了《积分办法》中《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其中涉及的相关技术指标的测试方法及要求参见《乘用车相关技术指标测试方法及要求》(附件1)。

(三)完善了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引导和积分灵活性措施根据《积分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从引导企业进一步改进传统能源乘用车节能水平,并给予企业更多合规灵活性的角度出发,完善了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引导措施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灵活性措施,主要调整如下:一是建立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节能水平与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的关联关系。

经过测算,提出对企业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达到当年度达标值123%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按照50%的结转系数向后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3年。

对应将《积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依据本办法自由交易。

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下列规则向后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一)2019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至2020年度使用;(二)2020年度存在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50%;(三)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的比值不高于123%的,允许其当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向后结转,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50%。

只生产或者进口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50%的比例结转。

”二是降低低油耗乘用车核算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的基数。

除引导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整体下降外,还考虑鼓励企业研发生产先进的低油耗车型,提出对车型油耗实际值低于其油耗目标值乘以当年度达标要求的车型为低油耗车型,在核算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目标值时每辆低油耗车型按0.2辆计算。

在《积分办法》第四条中明确低油耗车定义,新增一款作为第四款:“本办法所称低油耗乘用车,是指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不超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中对应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一位小数)的传统能源乘用车。

”针对给予低油耗车型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核算优惠,对应《积分办法》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计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时,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按照其数量的0.2倍计算。

”调整涉及的相关技术指标的测试方法及要求参见《乘用车相关技术指标测试方法及要求》(附件1)。

(四)更新了小规模企业核算优惠考虑到年产量/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小规模企业,存在产品结构单一等特点,结合未来小规模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车油耗下降的潜力,《积分办法》修正案延续了适度宽松考核的优惠。

将《积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放宽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企业2021年度至2023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达到4%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2%以上不满4%的,其达标值放宽30%。

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核算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五)其他修改内容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将《积分办法》中“质检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

附件1乘用车相关技术指标测试方法及要求一、2021-2023年乘用车相关技术指标测试方法(一)测试工况说明对汽油、柴油、两用燃料及双燃料乘用车,应采用全球统一轻型车辆测试循环(WLTC)确定车型燃料消耗量。

对可外接及不可外接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应采用全球统一轻型车辆测试循环(WLTC)确定车型燃料消耗量、电能消耗量及纯电续驶里程。

对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应采用中国轻型汽车行驶工况测试循环确定车型电能消耗量和续驶里程。

(二)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测试方法1 测试对象本测试方法适用于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的车辆,不适用于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其他燃料类型车辆可参照执行。

2 试验条件2.1 环境要求和参数试验室环境应符合GB 18352.6—2016中C.1.2.2要求。

2.2 试验车辆2.2.1 试验车辆的所有零部件应满足批量生产要求。

如果试验车辆与批量生产状态不同,需要提供详细的说明。

2.2.2 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者应将一辆代表被试车型的车辆提交给负责型式试验的检验机构。

若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者选择采用插值系族,应选取在插值系族中具有代表性的车辆,宜采用同一试验车辆通过不同道路载荷设定代表车辆H和车辆L。

2.2.3 试验车辆可根据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者需求进行磨合,并保证机械状况良好,磨合里程不超过15000km。

2.2.4 应使用汽车生产企业规定的润滑剂,并在试验结果报告中注明。

2.2.5 其他按照GB 18352.6—2016中C.1.2.4.2-C.1.2.4.5和C.1.2.4.7要求进行试验车辆设置。

2.3 试验燃料2.3.1 型式试验时应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推荐的最低标号,采用符合GB 18352.6—2016附录K要求的基准燃料,燃料中禁止额外添加含氧物。

采用GB 18352.6—2016附录K中未规定的燃料种类时,应采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市售车用燃料。

2.3.2 进行4.1所述计算时,燃料参数取值如下:a)密度:按照GB/T 1884的方法测得试验燃料的密度;b)氢-碳比:采用固定值,汽油为1.85,柴油为1.86。

2.4 测试设备测试设备技术特性应符合GB 18352.6—2016 附件CD的规定。

3 CO2、CO和HC排放量测量3.1 试验循环试验循环如GB 18352.6—2016中附件CA所述,包括低速段(Low)、中速段(Medium)、高速段(High)和超高速段(Extra High)四部分。

此附件中所有运行规定均适用于CO2、CO和HC排放量的测量。

3.2 道路载荷测量与测功机设定按GB 18352.6—2016附件CC进行道路载荷测量与测功机设定。

如行驶阻力曲线由汽车生产企业提供,需要提供试验报告、计算报告或其它相关资料,并由检验机构确认。

仲裁试验时,应按GB 18352.6—2016中CC.4.3规定确定车辆的行驶阻力。

3.3 预试验循环、预处理和浸车按照GB 18352.6—2016中C.1.2.5- C.1.2.7的规定进行预试验循环、试验车辆预处理和浸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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