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激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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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

最新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一、领导重视,早抓快动,制定不良贷款清收新方案长期以来,我县联社不良贷款居高不下,前清后增,清收困难,严重影响了各项业务经营工作的顺利开展。

尤其是今年两次逆向调整8978万元,导致我县今年实际不良贷款余额高达1.51亿元,不良占比32.36%,直接影响了年各项经营任务的完成和票据兑付目标的实现。

面对困难,我县联社新一届领导班子上任伊始,就把不良贷款盘活攻坚作为各项业务工作的重中之重,提出了全面贯彻省市信合工作会议关于“启动贷款问责制”的精神,狠抓不良贷款盘活攻坚,向存量资产要效益,加强信贷管理,严防新增资产风险,向增量资产要效益的目标。

制定了以政府协助清收党政,法院联合清收基金会,社会能人主攻钉子户、赖债户,经侦协助落实冒名和联社主抓贷款问责五方面内容为主的不良贷款清收方案,在全辖发出了“大打不良贷款盘活攻坚五大战役”的号召。

同时,为了严防新增贷款五大风险,开展了视角不同的信贷大检查,全面启动了贷款问责制。

另外,将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情况纳入每月综合考核严格兑现,对收回不同时段的贷款实行分类奖励,超额完成的重奖,不降反升的重罚,提高基层社清收不良贷款的积极性。

领导的重视,周密的部署,明确的思路,为今年我县不良贷款清降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分类施策,多管齐下,打好盘活攻坚五大战役一是打好责任贷款清收战役。

根据省市信合工作会议精神,我县联社于今年二月份制定下发了《贷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和《清理今年以前不良责任贷款、职工自身贷款和“三违”的通知》,首先由各基层信用社统计上报清册,稽核部门把关,严格界定了今年以后新增不良贷款和职工“三违”贷款责任。

其次是根据责任认定结果按人建立台账,签定责任认定和清收承诺书,对职工自身贷款采取300元生活费以外工资扣收还贷的办法,分月进行清理;对责任贷款按前半年清收50%,三季度30%,四季度20%以及今年清不了实行“三停”的办法进行跟踪催收。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行为,防范不良资产处置风险,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收益,根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处置定价,是指信用社(银行)按照规定程序,根据不良贷款债务人及其债务责任关联方的经营、财务、资产、信用和实物类资产的属性、质量状况等,选择合适的定价方法,并充分考虑市场、政策、交易各方心理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不良资产处置价格的行为。

债务责任关联方包括有效保证期内的贷款保证方、提供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等)的第三方、承债式兼并方和其他责任关联方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包括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央行票据置换贷款,整体处置不良贷款,已核销的不良贷款,抵债资产及表内外应收未收息。

第四条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原则。

参与定价人员必须以中立的身份进行定价,不受业务各方的左右和影响;不良资产定价与处置行为必须由不同的部门独立组织实施,坚持定处分离。

(二)客观性原则。

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必须以实际材料为基础,以确凿的事实为依据,对评估对象进行认真调查,实事求是地进行数据资料分析,据实得出相应价格结论。

(三)合理性原则。

在定价过程中遵循科学的评估标准,选择科学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定价结果合理、公正、可信,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各类不良资产的质量和市场价值。

(四)市场化原则。

不良资产定价选取的依据和定价结果,应当符合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能够被交易各方认可和接受。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组织实施。

县级联社要成立由资产、风险、财务等部门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小组,负责价格认定。

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小组的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__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指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抵债资产按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借贷关系因此正常。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借款人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奖励方案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奖励方案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奖励方案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奖励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强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力度~加快不良资产盘活速度~化解风险~全面提高资产质量~制定如下奖励方案。

一、奖励原则,一,向价值创造倾斜原则。

鼓励超值现金回收、已核销呆账回收、置换表外不良贷款回收。

,二,差别化原则。

即按不同的回收方式确定奖励标准、按不良资产形成时间与回收难易程度确定奖励标准、按不良资产状态确定奖励标准、按考核指标情况确立奖励标准。

,三,奖励到位原则。

为达到激励目的~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奖金直接奖励到不良资产处理部门及清收个人。

二、奖励范围以2010年12月末为时点所有的不良贷款处置额、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处置额、已核销呆账贷款及置换表外不良贷款清收额。

不良贷款处置额是指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回收的表内、表外,已核销、已置换不良贷款,不良贷款本息额。

三、奖励标准,一,各级联社领导班子及不良资产处置部门1.奖励工资提取标准按不良贷款清收处置额的2%、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处置额的0.5%提取奖励工资。

12.依据考核指标情况调整不良贷款清收奖励标准奖励工资分两个指标考核兑现。

奖励工资的70%与市县联社清收任务完成情况挂钩~省联社根据不良贷款存量下达不良贷款清收任务~其中清理后新增不良贷款下达任务比例高于6月末时点不良贷款下达任务比例。

完成计划20%以内不计提奖励工资~并按完成清收计划比例与提取的不良贷款清收奖励工资相乘调整奖励工资标准,30%与全省完成清收计划平均数挂钩~高于清收计划平均数的按100%计算~低于清收计划平均数的按达到清收计划平均数相应比例计算~未达到清收计划平均数50%~没有奖励工资。

同时依据三年补亏情况对市、县联社奖励进行调整。

省联社在管理费中列支奖励工资总额的20%~县联社在工资中列支奖励工资总额80%。

,二,基层社奖励标准按不良资产类别及清收处置方式分别确定奖励标准~以风险状态为主~时间长短为辅~风险越大奖励标准越高,同样风险状态~按时间长短确定~时间越长奖励标准越高。

(完整版)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奖励方案

(完整版)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奖励方案

柳河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奖励方案为加强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力度,加快不良资产盘活速度,化解风险,全面提高资产质量,制定如下奖励方案。

一、奖励原则(一)向价值创造倾斜原则。

鼓励超值现金回收,已核销呆账回收,置换表外不良贷款回收。

(二)差别化原则。

即按不同的回收方式确定奖励标准,按不良资产形成时间与回收难易程度确定奖励标准、按不良资产状态确定奖励标准。

按考核指标情况确立奖励标准。

(三)奖励到位原则。

为达到激励目的,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奖金直接奖励到不良资产处理部门及清收个人。

二、奖励范围以2010年12月末为时点所有的不良贷款处置额、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处置额、已核销呆账贷款及置换表外不良贷款清收额。

不良贷款处置额是指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回收的表内、表外(已核销、已置换不良贷款)不良贷款本息额。

三、奖励标准(一)我行领导班子及不良资产处置部门1.奖励工资提取标准按不良贷款清收处置额的2%,非信贷不良资产处置额的0.5%提取奖励工资。

2.依据考核指标情况调整不良贷款清收奖励标准奖励工资分为两个指标考核兑现,奖励工资的70%与我行清收任务完成情况挂钩,我行根据不良贷款存量下达不良贷款清收任务,其中清理后新增不良贷款下达任务比例高于6月末时点不良贷款下达任务比例。

完成计划20%以内不计提奖励工资,并按完成清收计划比例与提取的不良贷款清收奖励工资想成调整奖励工资标准:30%与全省完成清收计划平均数挂钩,高于清收计划平均数的按100%计算,低于清收计划平均数的按达到清收计划平均数相应比例计算,未达到清收计划平均数50%,没有奖励工资。

同时依据三年补亏情况对我行奖励进行调整。

我行在管理费中列支奖励工资总额的20%,我行在工资中列支奖励工资总额的80%。

(二)基层社奖励标准按不良资产类别及清收处置方式分别确定奖励标准,以风险为主,时间长短为辅,风险越大奖励标准越高;同样风险状态,按时间长短确定,时间越长奖励标准越高,表内不良贷款由于借款人经营好转或通过减量运行及借新还旧,风险分类级次上调为正常和关注类的不良贷款不实行奖励,处置次级类贷款不实行奖励。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20190511144817)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20190511144817)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清收盘活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的积极性,加快清收处置步伐,最大限度保全资产,提高资产处置收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是指信用社(银行)将不良资产委托给第三人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和管理,并按约定比例支取酬金的清收方式。

第三条风险代理清收适用于信用社(银行)的可疑类、损失类不良贷款及表内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债权,呆账核销、票据置换和整体处置等方式形成的表外不良贷款及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债权。

第四条受信用社(银行)委托对贷款进行风险代理清收的组织为风险代理人。

风险代理人应是有清收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第五条风险代理清收应坚持报酬与风险相匹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代理方案第六条风险代理清收由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制定或审查代理方案,对外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等。

第七条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的不良资产,由贷款管理单位填制《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并制订风险代理清收方案,报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县级联社集中管理范围内的不良资产需要风险代理清收的,由贷款管理人员填制《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并制订风险代理清收方案,报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风险代理清收方案的内容包括:尽职调查情况、风险代理理由、代理人基本情况、以及代理费用比例等。

第八条县级联社处置定价小组根据《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定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资产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的风险代理项目进行定价。

第九条处置定价小组拟定价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将定价小组定价意见和风险代理方案一并提交县级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表决。

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奖惩方案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奖惩方案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奖惩方案1. 引言不良资产清收是指金融机构对于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利息等到期债务的借款人进行追偿的过程。

为了加强对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制定一套奖惩方案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将提出一种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奖惩方案,并分析其优点和局限。

2.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奖惩方案的设计原则在制定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奖惩方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公平:奖惩应公正公平,不偏袒一方。

2.鼓励追偿:奖励机制应能够激励金融机构积极追偿不良资产。

3.惩戒违约:惩戒措施应对违约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4.立案时效:奖惩应及时进行,以保证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的有效进行。

3. 奖励机制3.1 奖励标准奖励金额按照不良资产清收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根据清收难度和风险程度进行调整。

以下是一些常见奖励标准的示例:•不良资产清收额在100万元及以下,奖励比例为2%。

•不良资产清收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奖励比例为1%。

•不良资产清收额在1000万元以上,奖励比例为0.5%。

3.2 奖励对象奖励对象包括金融机构的清收人员和参与不良资产清收的其他人员,例如法务部门、风控部门等。

3.3 奖励方式奖励可以以现金形式发放,也可以以其他形式,如奖金、礼品等形式发放。

4. 惩戒机制4.1 惩戒标准惩戒措施应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进行分类,设置相应的惩戒标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惩戒标准:•未按要求上报不良资产信息的,罚款10000元。

•故意隐瞒、篡改不良资产信息的,罚款50000元,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未按要求积极追偿不良资产的,罚款50000元,并直接责令相关人员进行整改。

•涉嫌违法追偿行为的,立案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2 惩戒对象惩戒对象包括金融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4.3 惩戒方式惩戒可以采取罚款、处分、暂停资金支持等方式进行。

5. 优点和局限5.1 优点•奖惩方案能够激励金融机构积极追偿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效率。

银行清收不良资产奖励办法

银行清收不良资产奖励办法

银行清收不良资产奖励办法银行是保持金融体系正常运转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资金储蓄、信贷、支付结算、信用评价等职能,但在这一过程中也难免会产生不良资产。

银行不良资产清收是银行调整企业金融政策与财务管理的必要手段,同时也是增加银行的收入和利润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工作,此次制订了银行清收不良资产奖励办法,下面就是具体内容。

一、奖励对象范围全国各银行机构及其合作方,确实清收相关不良资产的所有人员,均可申请获得奖励。

二、奖励标准(一)不良资产处置效果奖励1.不良贷款处置:对于一个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不论其处置方法是追诉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协商、诉讼、资产重组、债转股等,只要清收效果已经显现,即有回收资产,且有实质性的回收现金,即可根据清收的金额给予奖励。

2.不良资产处置:对于一个不良资产的清收工作,不论其处置方法是变卖、拍卖、竞价转让等,只要清收效果已经显现,即有回收资产,且有实质性的回收现金,即可根据清收的金额给予奖励。

(二)处置创新奖励对于一个不良资产清收过程中创新的经验做法,经过银行认可,即用其他处置方式获得了比传统处置方式更好的不良资产处置结果,银行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三)工作表现奖励在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工作中,发挥突出,取得显著成果的工作人员,将根据其工作表现给予奖励。

工作表现奖励主要以个人为单位进行评定,但对于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工作组织协调得好的机构,也将优先给予奖励。

三、奖励方案的设计要点(一)激励:奖鼓励那些积极主动地参与清收不良资产的工作人员,对于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在奖励的加强下,能更加出色地完成工作。

(二)客观公正:在奖励的设计中要追求客观公正,并使奖励体系更加完善和科学。

(三)可行可操作:奖励方案在设计中应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以便于工作人员更好的参与奖励体系的运作。

四、奖励的申请与评定流程(一)提交申请:发现银行资源不良资产情况的所有工作人员均应主动向银行管理层提出申请。

信用社 银行 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

信用社 银行 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清收盘活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的积极性,加快清收处置步伐,最大限度保全资产,提高资产处置收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是指信用社(银行)将不良资产委托给第三人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和管理,并按约定比例支取酬金的清收方式。

第三条风险代理清收适用于信用社(银行)的可疑类、损失类不良贷款及表内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债权,呆账核销、票据置换和整体处置等方式形成的表外不良贷款及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债权。

第四条受信用社(银行)委托对贷款进行风险代理清收的组织为风险代理人。

风险代理人应是有清收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第五条风险代理清收应坚持报酬与风险相匹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代理方案第六条风险代理清收由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制定或审查代理方案,对外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等。

第七条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的不良资产,由贷款管理单位填制《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并制订风险代理清收方案,报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县级联社集中管理范围内的不良资产需要风险代理清收的,由贷款管理人员填制《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并制订风险代理清收方案,报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风险代理清收方案的内容包括:尽职调查情况、风险代理理由、代理人基本情况、以及代理费用比例等。

第八条县级联社处置定价小组根据《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定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资产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的风险代理项目进行定价。

第九条处置定价小组拟定价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将定价小组定价意见和风险代理方案一并提交县级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表决。

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信贷资产风险监管~加大不良资产的督查和清收力度~及时掌握不良资产的动态变化~实行有效的跟踪管理与监控~并实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特制订本试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制订本办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化操作~防止债权丢失~落实任务~建立责任制~逐户研究分析制订清收方案~统一协调部门关系~由清收部门、信贷部门、法律顾问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集中力量做好清收工作~从而促进不良资产的“双降”。

第三条本社对不良资产管理建立督导、考评、例会等制度~及时掌握不良资产的动态变化~进行分析通报~实行跟踪管理和监控~并适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第二章专业清收部门管理办法第四条成立不良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本社专业清收部门~经营管理呆坏账不良资产~最大限度地挖掘清收潜力~促进不良贷款绝对额下降。

第五条建立不良贷款清收比例收益机制~为专业清收部门运作提供政策空间。

本着“早收回~早受益,多盘活~多收益”的原则~根据不良贷款清收难度~分别确定收益系数~难度越高~收益相应增加~清收越多~收益越高。

第六条实行公开招标~确定最低化解额度。

对清收部门人员本着“自愿、公开、透明、双赢”的原则~向本社员工进行公开竞聘~在确定保底清收任务的基础上~双方签订聘任合同~在本社授权范围内~对不良资产进行运作。

第七条对不良资产处置、运作方式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银办发[2000]170号,要求办理。

第八条清收部门不良资产管理范围为2000年从信贷部门分离资产,详见附件一,及经过批准从信贷部门新增移交不良资产。

第九条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季应书面向主任办公会汇报清收情况、进度、债务落实情况~以便本社及时进一步采取措施。

第十条为防止债权丢失~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季应对管理的不良资产的诉讼、担保时效进行清查~列明到期时效~并填制《不良资产清收情况表》,附件二,报本社。

信用社(银行)清收不良贷款绩效挂钩考核方案

信用社(银行)清收不良贷款绩效挂钩考核方案

信用社(银行)清收不良贷款绩效挂钩考核方案为全面落实省政府提出的改革试点工作目标,确保专项票据顺利兑付,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力度,本着工效挂钩,责任共担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联社清收不良贷款工作指标的顺利实现,联社成立清收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

由联社具体负责考核验收工作。

二、考核内容1、隐性不良贷款清收指标;2、表内不良贷款清收指标;3、票据置换不良贷款清收指标;4、抵债资产处置指标。

三、考核方法清收不良贷款指标完成情况采取与信用社费用挂钩;与信用社职工工资挂钩;与信用社主要负责人政绩挂钩方式进行考核。

(一)、与信用社费用指标挂钩考核。

表内不良贷款和隐性不良贷款与费用挂钩的比例为2%,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低债资产处置与费用挂钩的比例为4%。

实行按季度考核,扣减费用。

清收不良贷款指标与费用挂钩额计算公式如下:各项不良贷款清收计划差距额=各项不良贷款季度实际完成额—各项不良贷款季度清收计划额。

挂钩费用扣减额=各项不良贷款计划差距额×挂扣比例。

完成全年各项不良贷款清收计划任务的不扣减费用。

若信用社扣减费用后,费用超支的,双倍扣减下年费用指标。

(二)、与职工工资挂钩考核。

信用社主任每月上缴挂钩工资××元,职工每人每月上缴挂钩工资××元。

挂钩工资实行按季度考核、兑付、年终清算。

完成季度清收计划的按季对付挂钩工资,未完成季度清收计划的,当季不兑付挂钩工资,年终可按全年完成清收计划比例一次清算。

(三)、与信用社和职工政绩挂钩。

1、完成年度清收计划50%以下的信用社,联社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信用社的评先资格,信用社主要领导给予撤职处分。

职工取消评先资格,解聘或缓聘专业技术职务。

2、完成年度清收计划50%—80%的信用社,联社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信用社的评先资格,给予信用社主要领导黄牌警告,诫勉谈话,并记入档案,三年内不予晋职,影响票据兑付的,给予撤职处分。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不良 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不良    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开展,根据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要求,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资产管理处置工作实际,省联社制定了《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要求尽职处置是强化不良资产工作人员责任意识,确保资产管理工作连续性,有效推动清收处置工作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尽职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办法》的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要加强尽职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办事处、市联社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不良资产管理处置的重要工作来抓,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稳妥地做好尽职处置工作。

省联社将把尽职处置工作纳入对各级班子,尤其是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主要负责人的考核。

今后,对于县级联社前任班子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新任班子到任后一年内,未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有效管理、尽职处置的,将视同新形成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追究。

二、强化落实,全面做好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年底前,各地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对自身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各办事处、市联社要督导县级联社全面组织做好尽职处置工作。

要建立尽职处置工作责任制,县级联社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做好全辖尽职处置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并对不良资产工作人员的不尽职行为负次要责任。

要根据《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分类管理处置实施办法,全面落实不良资产管理责任人和清收处置责任人。

对小额不良资产,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指导贷款责任人尽职履行管理和清收处置工作职责。

对大额不良资产,要实行严格的项目负责制,逐笔(户)落实项目负责人,并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和每个工作人员,做到责任到位、任务到人。

对于新增不良贷款,要在形成不良后一个月内,确定清收处置责任人,并经过集体研究决策后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处置预案,及时启动处置工作程序。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激励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激励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激励办法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激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工作,优化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不良资产是指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五级分类口径下的不良资产,包括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不良资产要积极、主动地组织清收,属于个人责任造成的不良资产,要明确责任人严肃问责清收;属于非个人责任造成的不良资产,要统一组织,确定专人,强化激励,把清收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反映和考核体系,研究制定新增不良资产的控制考核办法、流程和处置办法。

要充分利用国家化解乡村债务的有关政策,加快乡村贷款的清收工作。

要积极争取县区党委、政1府的支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开展好行政事业单位和公职人员不良贷款的清收。

要加强与法院、**等部门的沟通,总结推广建立专门的巡回法庭和清收小组,依法清收不良贷款。

加大与中介机构联合处置不良贷款的力度,通过债权转让、委托拍卖等形式,进一步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

要加强与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的合作,借助资产公司的优惠政策和专业、经验等优势,加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处置步伐。

第五条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可采取制度清收、包片清收、集中清收、招标清收、诉讼清收等清收措施,坚持“十先十后”的方法和手段,即:先易后难——先处置难度小的后处置难度大的;先近后远——先处置形成时间较近的后处置形成时间较远的;先点后面——先单个项目后批量处置;先实后虚——先处置抵押担保贷款后处置信用贷款;先内后外——先运用内部措施手段后通过外部社会力量处置;先上后下——先处置城市(乡、镇)贷款后处置村户贷款;先奖后罚——清收政策要坚持以奖励为主处罚为辅的激励机制;先本后息——先收本后收息;先谈后诉——先运用谈判协商方法后运用法律诉讼;先减后免——先选择以减轻债务负担为条件的方法后慎重选择免除债务的措施。

不良资产处置奖惩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奖惩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奖惩办法为加强我司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工作力度,加快不良资产的盘活速度,减少新的不良资产的发生,特做以下规定。

一.不良资产的界定标准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价值已发生贬值、无法参加周转的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主要包括:1、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含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借方余额);2、盘亏或毁损、变质、报废的存货;3、资不抵债、累计亏损、到期不能实现投资收益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4、到期不能清偿的或有负债;5、符合不良资产界定标准的其它资产。

二、奖励范围:公司范围内所有在上述不良资产处置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可以获得奖励(不包括造成不良资产的责任人)。

三、奖励标准(一)收回现金时原则上按如下奖励标准1、属1994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不良资产(时间9年以上),按收款金额的25%提取奖金(含个人所得税,下同);超过本金的部分(如:利息或利润,下同),按35%提取奖金;2、属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不良资产(时间7-8年以上),按收款金额的20%提取奖金,超过本金的部分按25%提取奖金;3、属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不良资产(时间4-6年以上),按收款金额的10%提取奖金,超过本金的部分按15%提取奖金;同时将剔除所提奖金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金额,记入该部门的当年收益。

4、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形成的不良资产,按收回现金15%的比例,冲减该部门的资金占用利息;超过本金部分可做为当年的收益,纳入考核范围,酌情奖励。

5、2002年12月31日形成的与处理责任人无关的不良资产,我司按收回现金10%的比例,冲减该部门的资金占用利息;超过本金部分可做为当年的收益,纳入考核范围。

酌情奖励。

6、在当事人已调理的情况下,为尽快收回现金处理以前年度的库存所产生的损失不影响处理责任部门的当年损益。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奖励方案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奖励方案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奖励方案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奖励方案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奖励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强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力度~加快不良资产盘活速度~化解风险~全面提高资产质量~制定如下奖励方案。

一、奖励原则,一,向价值创造倾斜原则。

鼓励超值现金回收、已核销呆账回收、置换表外不良贷款回收。

,二,差别化原则。

即按不同的回收方式确定奖励标准、按不良资产形成时间与回收难易程度确定奖励标准、按不良资产状态确定奖励标准、按考核指标情况确立奖励标准。

,三,奖励到位原则。

为达到激励目的~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奖金直接奖励到不良资产处理部门及清收个人。

二、奖励范围以2010年12月末为时点所有的不良贷款处置额、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处置额、已核销呆账贷款及置换表外不良贷款清收额。

不良贷款处置额是指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回收的表内、表外,已核销、已置换不良贷款,不良贷款本息额。

三、奖励标准,一,各级联社领导班子及不良资产处置部门1.奖励工资提取标准按不良贷款清收处置额的2%、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处置额的0.5%提取奖励工资。

12.依据考核指标情况调整不良贷款清收奖励标准奖励工资分两个指标考核兑现。

奖励工资的70%与市县联社清收任务完成情况挂钩~省联社根据不良贷款存量下达不良贷款清收任务~其中清理后新增不良贷款下达任务比例高于6月末时点不良贷款下达任务比例。

完成计划20%以内不计提奖励工资~并按完成清收计划比例与提取的不良贷款清收奖励工资相乘调整奖励工资标准,30%与全省完成清收计划平均数挂钩~高于清收计划平均数的按100%计算~低于清收计划平均数的按达到清收计划平均数相应比例计算~未达到清收计划平均数50%~没有奖励工资。

同时依据三年补亏情况对市、县联社奖励进行调整。

省联社在管理费中列支奖励工资总额的20%~县联社在工资中列支奖励工资总额80%。

,二,基层社奖励标准按不良资产类别及清收处置方式分别确定奖励标准~以风险状态为主~时间长短为辅~风险越大奖励标准越高,同样风险状态~按时间长短确定~时间越长奖励标准越高。

银行清收不良资产奖励办法

银行清收不良资产奖励办法

银行清收不良资产奖励办法为充分调动全行清收不良资产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清收奖励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奖励范围第一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为以货币资金方式清收的,银行成立前形成的不良资产。

具体包括:(一)以货币资金方式收回的,按•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内外欠息(分类标准(二)抵债资产经处臵以货币资金方式收回的;(三)以货币资金方式收回的已核销呆帐、对外拆借和证券回购等债权类不良资产。

第二章奖励对象第二条坚持“谁清收,谁受益”的原则,奖励对象为单笔不良资产清收全过程中所有有功人员,由分行根据清收人员贡献度大小直接分配到人。

造成该笔资产形成不良的责任人和经办人不在奖励对象之列。

第三章奖励标准第三条奖励含清收时实际支出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

第四条重组贷款不予奖励,但重组后以自有货币资金全部收回的,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五条重组贷款是指在借款人发生及预见其可能发生财务困难或借款人、保证人发生资产重组,致使其不能按时偿还我行贷款的情况下,我行为维护债权和减少损失,在切实加强风险防范的前提下,与借款人达成修改贷款偿还条件的协议,对借款人、保证人、担保方式、还款期限、适用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进行调整而发放的贷款,包括借新还旧、还旧借新、第三方以承接债务方式转贷等方式。

第六条不良资产以物抵贷方式收回的,待处臵变现后,按照清收及处臵抵贷资产时清收人及处臵人所做贡献大小,比照本办法奖励,抵贷资产变现有损失的,比照本办法减半奖励。

第七条对外拆借和证券回购等债权类不良资产的清收奖励办法,按照总行确定的资产分类结果,比照不良贷款的清收奖励标准执行。

第八条清收次级类不良资产,无论金额大小,一律按实际清收本息的 1奖励;第九条清收可疑类不良资产,无论金额大小,一律按实际清收本息的 3奖励;第十条清收损失类不良资产,无论金额大小,一律按实际清收本息的 10奖励。

第十一条清收已核销呆帐,无论金额大小,一律按实际清收本息的 30奖励。

XX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清收激励办法

XX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清收激励办法

XX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清收激励办法XX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清收激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区联社不良资产清收工作,加大现金清收力度,优化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清收激励办法》,结合我区联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不良资产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不良资产处置中心)风险五级分类口径下的表内、外不良资产,包括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信贷类和非信贷类表内资产,以及通过核销、资产置换、出售、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表外不良资产。

第三条要统一组织,明确责任,强化激励,把清收工作落到实处。

必须坚持“谁收回、谁受益”的原则,坚持“集体协助清收、利益适当分配”的原则;坚持“内外一致,同等对待”的原则。

第四条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科学、合理、全面的不良资产清收激励机制,通过按照现金清收比例计付清收费用的方式,切实加大清收工作力度,充分调动起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内外结合、上下联动的清收合力。

要充分利用国家化解乡村债务的有关政策,加快乡村贷款的清收工作。

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开展好行政事业单位和公职人员不良贷款的清收。

要加强与法院、公安等部门的沟通,依法清收不良贷款。

第五条要树立科学清收的意识,灵活运用各种清收方法和手段,制定科学合理的清收措施,提高不良资产现金清收比例。

第二章不良资产清收费用的计付第六条不良资产清收奖励计付的范围仅指以现金方式收回的不良资产本金及利息。

通过重组、整合、盘活以及打包处置、资产置换、股金溢价、核销等方式处置、化解不良资产的不得计付清收奖励。

第七条不良资产清收奖励的计付标准对于现金收回不良资产本金及其相应利息的,可按不高于以下比例的标准计付清收奖励:1、收回表内大额不良资产的由风险管理委员会逐笔审定奖励标准。

不良贷款清收奖励办法

不良贷款清收奖励办法

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清收奖励办法(讨论稿)为加强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力度,盘活不良资产,化解风险,提高根河联社资产质量。

激励全辖员工的工作热情,实现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持续下降,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1、向价值创造倾斜原则。

鼓励超值现金收回、已核销呆账回收、置换表外不良贷款回收。

2、差别化原则。

即按不同的回收方式确定奖励标准,按不良资产形成时间与回收难易程度确定奖励标准。

3、奖励到位原则。

为达到激励目的,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奖金直接奖励到不良资产处理部门及个人。

二、奖励范围以2011年12月末为时点所有的不良贷款处置额、已核销呆账贷款及置换表外不良贷款清收额。

不良贷款的处置额是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回收的表内、表外(已核销、已置换不良贷款)不良贷款本息额。

三、奖励标准按不良资类别及清收处置方式分别确定奖励标准,以风险状态为主,时间长短为辅,风险越大奖励标准越高。

(一)、以现金方式收回的不良贷款,分为两个档次。

1档:收回2006年(含2006年)年末以前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按照收回本息合计的20%奖励。

2档:收回2007年初-2009年(含2009年)年末以前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按照收回本息合计的10%奖励。

(二)、以非现金方式收回处置的不良贷款、分为三档。

1档:非现金方式处置盘活已核销呆账和置换表外贷款、按提供有效抵(质)押物价值的10%奖励,重新落实有效保证担保的,按落实保证贷款本息总额的5%奖励。

待现金收回后,再按相对应的现金回收方式剔除已奖励工资补发奖励。

2档:处置盘活信用贷款或抵押物无效、不足值的不良贷款,原为信用方式的不良贷款,重新办理合法有效抵押担保,使风险降低的可按有效担保贷款额的1%奖励。

原抵押物无效、不足值贷款,重新补充抵押物使抵押物有效、足值的,可按原无效贷款额、不足值贷款额的5%奖励。

3挡:通过贷账核销及收回抵押物抵债处置不良贷款,按核销和收回抵债资产不良贷款本金的0.5%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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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激励办法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激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工作,优化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不良资产是指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五级分类口径下的不良资产,包括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不良资产要积极、主动地组织清收,属于个人责任造成的不良资产,要明确责任人严肃问责清收;属于非个人责任造成的不良资产,要统一组织,确定专人,强化激励,把清收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反映和考核体系,研究制定新增不良资产的控制考核办法、流程和处置办法。

要充分利用国家化解乡村债务的有关政策,加快乡村贷款的清收工作。

要积极争取县区党委、政1府的支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开展好行政事业单位和公职人员不良贷款的清收。

要加强与法院、**等部门的沟通,总结推广建立专门的巡回法庭和清收小组,依法清收不良贷款。

加大与中介机构联合处置不良贷款的力度,通过债权转让、委托拍卖等形式,进一步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

要加强与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的合作,借助资产公司的优惠政策和专业、经验等优势,加
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处置步伐。

第五条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可采取制度清收、包片清收、集中清收、招标清收、诉讼清收等清收措施,坚持“十先十后”的方法和手段,即:先易后难——先
处置难度小的后处置难度大的;先近后远——先处置形成时间较近的后处置形成时间较远的;先点后面——先单个项目后批量处置;先实后虚——先处置抵押担保贷款后处置信用贷款;先内后外——先运用内部措施手段后通过外部社会力量处置;先上后下——先处置城市(乡、镇)贷款后处置村户贷款;先奖后罚——清收政策要坚持以奖励为主处罚为辅的激励机制;先本后息——先收本后收息;先谈后诉——先运用谈判协商方法后运用法律诉讼;先减后免——先选择以减轻债务负担为条件的方法后慎重选择免除债务的措施。

要树立科学处置不良资产的意识,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收回率。

第二章不良资产挂息清收处置优惠政策
第六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不同时期形成的不良资产,要结合不同时期的背景,认真分析,加以清收。

对还款确有困难,一时难以还清的,可采取“分期划段、区别对象、利息适当优惠、一次性了断”的办法予以盘活。

可按照不良资产形成的时间,划分为:1996年以前、1997-2003年、2004年以后三个时间段,分别采取不同的挂息优惠政策。

——对1996年底以前的不良资产,在全额收回本金的基础上,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偿还能力,对利息酌情挂帐优惠。

——对1997年至2003年底以前不良资产,在全额收回本金和50%利息的基础上,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偿还能力,对剩余利息酌情挂帐优惠。

——对2004年以后的不良资产,在全额收回本金和合同利息的基础上,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偿还能力,对逾期加罚息酌情挂帐优惠。

第七条挂息优惠政策的最终决定权在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未经联社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挂帐优惠。

第三章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的奖励范围和对象
第八条清收不良资产的奖励范围:
1、正常催收,清户或部分收回的企业不良贷款;
2、收回农村集体、个人的沉淀贷款;
3、扣收保证人的资金,清收的不良贷款;
4、促使兼并企业一次或分次以现金方式归还被兼并企业不良贷款;
5、企业债务重组。

新的承债人或出资人,部分或全部清偿的不良贷款;
6、依法清收的不良资产;
7、抵债资产变现;
8、“帐销案存”或法院破产裁定后收回的不良资产;
9、通过中介机构清收的不良资产;
10、通过政策允许或积极探索的其它清收方式收回的不良资产。

第九条盘活不良资产的奖励范围:
1、通过债务重组,对已悬空、逃废债务依法重新落实承债主体,不良资产由新的有承债能力的债务人承担并重新签订合同;
2、通过落实抵押等担保手续,使不良资产能够重新正常还本付息或迁徙至正常类或关注类;
3、通过“以物抵债”的形式,以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资产,资产形态迁徙至正常类或关注类;
4、采取其他方式,经省联社认定资产形态迁徙至正常类或关注类的不良资产。

第十条以下资产不纳入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奖励范围:
1、仅通过办理“借新还旧”手续,但担保条件未优化,资产形态未迁徙至正常类或关注类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2、通过核销或因政策性原因减少的不良资产不纳入奖励范围。

3、“三违”贷款直接责任人自己清收或盘活的“三违”贷款不纳入奖励范围。

4、清收处置2004年以后形成的不良资产不纳入奖励范围。

上述资产如确实通过自身努力和大量工作,化解了重大风险,应予以适当奖励的,须上报省联社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对符合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奖励范围的,可按照以下比例对有关人员和单位进行奖励。

奖励对象重点为直接参与不良资产清收盘活的组织、协调、实施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部的信贷人员、主管领导及部门、上级有关部门;外部的政1府、司法、**有关部门和社会人员。

第四章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的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清收不良资产的奖励标准
收回1996年以前形成的不良资产,次级类在全额收回本金的基础上可按实际收回利息100,、可疑类按实际收回本息30%、损失类按实际收回本息50,以内予以奖励;
收回1997年至2000年的不良资产,次级类在全额收回本金的基础上可按实际收回利息50,、可疑类按实际收回本息20%、损失类按实际收回本息30,以内予以奖励;
收回2001年至2003年的不良资产,次级类在全额收回本金的基础上可按实际收回利息20,、可疑类按实际收回本息10%、损失类按实际收回本息15,以内予以奖励;
收回已核销或已置换至表外的不良资产,可按实际收回本息的50%以内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盘活不良资产的奖励标准
盘活1996年以前的不良资产,可按实际盘活贷款本金的10%以内予以奖励;
盘活1997至2000年的不良资产,可按实际盘活贷款本金的5%以内予以奖励;
盘活2001至2003年的不良资产,可按实际盘活贷款本金的3%以内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清收和盘活的成本费用(指清收、盘活不良资产过程
中额外增加的费用,如:诉讼费、执行费等,不包含正常的办公费用)须纳入奖励标准,如成本费用已大于奖励标准,原则上不应再予以奖励。

奖励要坚持“谁收回,谁受益”的原则;“集体协助清收,利益适当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按量付酬”的原则;“内外一致,同等对待”的原则;“以实收现金计付”的原则。

起到激励先进的作用,充分调动全员及社会各界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在上述规定的奖励标准范围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不良资
产收回的难易程度制定具体标准。

奖励的支付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采取先计提、后稽核、再兑现的方法进行,未经稽核证实不能正式列支。

对较大金额的奖励要由联社集体决策,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在追回已发放奖金的同时,要对责任人从严查处。

对清收、盘活难度特别大的不良资产,需要突破上述奖励标准的,须上报省联社确认后方可实施。

各办事处及省联社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严格防范减免及奖励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现行有关制度规定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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