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基础建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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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序号:XXYY-ZWK-001
文档编号:ZWK-20XX-001
XXX医院
基础建设管理制度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目录
一、基建办公室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3)
二、基建项目安全责任制度 (6)
三、工程资金管理制度 (8)
四、工程联系单审批制度 (10)
五、基建办公室廉政制度 (11)
六、医院基建材料及设备采购招标制度 (13)
七、基建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15)
八、基建办工作职责 (20)
基础建设管理制度
一、基建办公室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为规范基建工程合同的订立,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进度,提高医院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 工程合同的类别
基建工程合同类别: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合同。
2. 合同订立的组织机构
根据工程合同类别,基建办成立工程合同谈判小组(以下简称谈判小组),负责合同的谈判与订立。谈判小组成员应熟悉工程情况,掌握相关法律,维护医院利益,使医院有限的投资发挥出最大的效益。
2.1. 基建项目各类合同的谈判要求由基建领导小组、基建办、招标代理机构和造价咨询控制单位参与组成。
2.2. 基建项目各类合同谈判小组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及专业工程师组成,参加谈判的人员在5~6 人以上,最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2.3. 根据《基建办公室廉政制度的规定》,签订合同的
另一方须与院纪检组签订《廉政责任书》。
3. 工程合同谈判的主要内容
3.1. 勘察合同谈判内容包括:合同价款的优惠条件;工程地质勘察进场和完成时间;提交勘察报告(一式捌份)的时间;跟踪服务;勘察质量的经济承诺;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等。
3.2. 设计合同谈判内容包括:合同价款的优惠条件;提交扩初设计图纸、概算书(一式拾份)的时间;提交施工图设计(一式拾陆份)的时间;施工图设计质量要求及处罚条件;未按期提交图纸的处罚条件;跟踪服务;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等。
3.3. 监理合同谈判的主要内容:合同价款的优惠条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相关法律责任;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等。
3.4. 施工合同谈判的主要内容:合同价款的优惠条件(让利的具体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工程开工与竣工时间;工程质量要求;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工程变更部分的处理;工程进度款支付与工程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期与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支付;竣工图纸、竣工资料的交付时间;质量、工期、安全文明生产违约罚款;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4. 工程合同订立的工作程序
合同相关条款在招标程序中予以确定,对投标人考察时
就某些条款进行征询,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将这些条款及授予合同主要条款一一列出,要求各投标人响应。再按照工程项目招标程序,完成开、评标工作,公示结束,确定中标人后,谈判小组应与中标人进行商务谈判。
4.1. 中标人确定后,谈判小组与中标人进行合同条款实质性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并由中标人编写合同草案。
4.2. 首先审查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条款、要求和授予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在合同草案中一一罗列、执行。
4.3. 谈判小组对合同草案的条款进行逐一核对,并按照文件传阅办法将核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如有问题及时与投标单位进行商谈,确定;核对无误后,将合同草案送医院领导小组审定。
4.4. 商务谈判的主要内容,即投标函中的基本条件,包括:投标价的优惠条件;质量、工期、服务违约处罚;其他需要谈判的内容。
4.5. 要求中标候选人根据商务谈判内容,以文字形式表示承诺,并签字盖章密封,在规定时间内递交。
4.6. 由医院委托法定代表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合同。专业承包施工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总承包施工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7. 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法人代表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必须签订《廉政责任书》。
5. 工程合同管理及责任
5.1. 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副本数量根据需要另定。
5.2. 甲方合同正本存档备案;副本送审计、财务各一份,基建办二份。
5.3. 合同签订后,经办人必须将合同文件移交上述各部门,并签具交接手续。
5.4. 合同在实施中必续加强监督管理。工程项目负责人、基建各管理人员和财务部应认真检查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实施,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基建领导小组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5.5. 造价控制单位、财务人员及基建办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办理有关工程款支付和工程决算、签证、结算事直。同时要求财务部应及时按照合同规定编制好每月资金使用计划。
5.6. 由于经办人未按规定范围及时发送合同或有关人员未严格执行合同,而在工程中产生纠纷或产生质量事故、影响工期,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7. 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漏合同机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基建项目安全责任制度
1. 建设工程开工前,医院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
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医院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2. 医院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需将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3. 医院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需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计取和支付办法。
4. 医院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拆除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明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拆除活动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设施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城市市区拆除工程封闭围挡措施;堆放、清除废弃物以及除尘降噪的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