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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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与实施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共七章五十六条,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命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行填补了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空白,为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一、立法宗旨和意义

(一)立法宗旨

1、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身心指人的生理、心理两个方面,身心健康指生理与心理的健康。

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他们在生理、心理上具有自身突出的特点:生理方面,未成年人身体的各种器官发育尚不完备,显得非常柔弱;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身体发育速度加快,并渐趋成熟,特别是性成熟所产生的性差别明确化及性本能出现,身体各器官及功能急剧变化,此时,他们对物质、精神上的渴求极为强烈。这种生理变化使他们在适应社会方面常遇到困惑与不安,若不能及时地加以保护与引导,很容易导致人格、心灵的扭曲。心理方面,童年期的未成年人对成年人的依恋感、依赖性较强,角色意识、自我中心意识较强;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心理上渐趋成熟,独立意识产生,对成年人的依赖性减弱,情感色彩强烈,易冲动,此时的心理矛盾性明显,心理处于较复杂的状态。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正处于一个由不成熟向成熟的过渡时期,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等思想体系也正处在形成之中。这个时期非常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给予特别的关心、爱护、引导与帮助。

2、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是指公民实际享有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是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利益,防止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发生,并对已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的权益予以救助和回复。

贯彻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要求全体公民、家庭、城乡基层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武装力量和国家机关在实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中,要严格遵守,

坚决贯彻执行本法,正确运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恰当地采取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措施,真正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培养合格人才。

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接班人),是我国教育的培养目标,把未成年人培养成什么样的人,是关系到国家的性质、命运、前途的根本性问题。为了确保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实现,确保我国永远走社会主义道路,我们培养的人才,不仅要掌握现代科学技术、文化知识,能够迎接知识经济和新技术革命等国际竞争的挑战,而且还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能够经受和平演变的考验,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

(二)立法意义

为切实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法律形式来规范人的行为,这无论是在国内、国际上,还是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改进立法工作方面,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1、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促使他们健康成长的需要。

在我国13亿人口中,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4亿,约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他们今天的素质,就是明天的生产力、科研能力、战斗能力,寄托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因此,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其健康成长,培养其优良品质、聪明才智以及健康的体魄,是家庭、学校、社会共同的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保证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和中华民族跻身于发达国家行列的具有战略意义的任务。

现实中,有的学校因面临升学的压力,出现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家长打骂、虐待子女的现象,换亲、娃娃亲、拐卖儿童等现象依然严重。社会上一些格调低下和淫秽的视听读物屡禁不止。而对这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不能不引起人们极大关注,迫切需要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使之有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另外,近十多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逐渐上升,已成为我国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且影响着社会稳定。因此,很有必要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加以综合治理。

2、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完备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逐步建立较为系统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体系已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在我国现有的法规中虽然已有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条款和规定,但是这些条款和规定只是零零散散,仅局限于某一方面,不系统全面,缺乏可操作性,所以迫切需要制定有关青少年的专门性的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十分必要的。它使得我们的党和国家长期以来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很多措施具有法律

效力,任何组织及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它,一切违反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是我国法制建设上的一大创举,它填补了我国法制建设上的一段空白。从其内容上来看,它不仅规定了实体法方面的内容,诸如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如何教育、保护、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且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审理、处置以及如何教育改造等内容,甚至还规定了有关机构设置及程序方面的一系列问题。在一部法律之中,容纳了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等内容,是法制观念的一大飞跃,即未成年人保护法突破了一部法律只规定一个方面内容的传统立法观念。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综合治理方针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具体反映,是治理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需要,也是我国司法制度一项重大的改革,是综合治理系统工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内容解读

《未成年人保护法》共七章五十六条,附有刑法有关条文。《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结构体系采用的是立体性结构体系,即一方面它以未成年人生长的环境为主线,组成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以及司法保护等横向保护网络;另一方面,它又以保护的不同层次为辅线,组成了纵向保护:一般保护对象(正常保护)、特殊保护对象等。围绕保护谁、谁保护、怎样保护的内容,组成相互衔接的章、节、条、款。以下按章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总则

(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旨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条规定了制定该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二)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

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法与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1)政治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宗教信仰自由;受教育权。(2)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又可分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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