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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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颁布,1992年 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未成年人的一件大喜事,是党和国家对青少年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怀和爱护。
哪些人属于未成年人呢?《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凡年龄不满 18周岁的我国公民,都属于未成年人。在我国,未成年人人口大约有4亿,占全国人口的34%。未成年人正在学知识,长身体,处在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差。为了保障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立法是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学校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着密切的联系。教育工作者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理解和执行,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发展。因此,学习掌握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教育工作者有着重大的实践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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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授课时间:2017年1月15日上午10:40至12:00学时:2学时
授课教师:潘文军 授课地点:白午小学多媒体教室
第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还依据了《民法通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儿童是未成年的公民,他们与社会上的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其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是民法调整的对象。例如《民法通则》第104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又如《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些规定都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依据。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4)“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 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 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5)“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 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 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 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一)明确了未成年人的 权利和保护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 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 等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强调国家、社会、学 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 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 权利”。
(二)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家 庭、学校和社会的责任
2、家庭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 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 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 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 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 人的生理、心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 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7)“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 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 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 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 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 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 予行政处罚。”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 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 酒。”
(1)“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 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 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 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 (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教师讲稿)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颁布,年月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未成年人的一件大喜事,是党和国家对青少年的关怀和爱护。

哪些人属于未成年人呢?《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凡年龄不满周岁的我国公民,都属于未成年人。

在我国,未成年人人口大约有亿,占全国人口的%。

未成年人正在学知识,长身体,处在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差。

为了保障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立法是一个重要手段。

因此,学校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着密切的联系。

教育工作者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理解和执行,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发展。

因此,学习掌握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教育工作者有着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立法宗旨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条的规定,其立法宗旨包括三层含义:其一,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三,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这三个宗旨也是保护未成年人最终应达到的目标,它们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

、立法依据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旨不是随意提出的,具有法律依据和其客观现实依据。

这些依据主要是《宪法》、《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第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律体系中最核心最上层的法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是一个单行的法律,但它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准绳。

宪法中对未成年公民的受教育要求、保护要求、社会和学校以及家庭对儿童的抚养、教育义务、未来公民所应具有的素质要求等都做了规定。

例如,《宪法》第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自2021年6月1日 起施行。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其特点包括充实总则规定、加强家庭保护、完善学 校保护、充实社会保护、新增网络保护、强化政府保护、完善司法保护等。 修订过程中,近2万名未成年人通过 网络参与,提出意见,主要涉及减轻学习负担和防治校园欺凌两方面,其意见和诉求也得到了具体条文的反 映。 此外,在该法修订时,中国还同步启动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等的修改。
1988年8月,在国务院法制局的协调下,两个起草班子合在一起共同起草;同年10月,形成未成年人保护法 草 案 第 11 稿 上 报 国 务 院 。 国 务 院 法 制 局 又 作 了 大 量 的 调 研 论 证 , 对 送 审 稿 作 了 4 次 较 大 修 改 。
1991年6月,国务院提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家庭方面
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面临新形势,比如监护人监护不 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 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缺乏应有保护,等等。
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强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人意识是重要内容。该法对监护人义务的规定 落细落实, 规定,父母离婚时,要“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行 使监护权时,要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 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同时,强化了监护人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 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 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精选教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范文

精选教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范文

导语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四项基本权利,这是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应享有的各种权利的高度概括,较好地体现了与国际公约接轨的立法思想。

以下是由收集整理的教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欢迎阅读。

教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一)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未成年人需要的是关爱,尤其是幼儿园的孩子,更应当受到社会、家庭和幼儿园的关注、呵护与培养。

作为一名幼儿教育工作者,更应当担负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这份责任。

怎样才能当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呢?孩子们的心灵像白纸一样纯洁无暇,我们教师应该精心的呵护着,尊重、理解、平等的对待每个孩子,保护幼小的心灵,把自己的爱献给孩子们,加强各方面的学习,使自己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思想上得到进一步升华,尤其是这次的学习,对我触动更大,深深的体会到其中的意义和价值。

幼儿园为孩子们创造了游戏、学习发展的良好环境,使他们各方面的能力得到更大的提高,全身心的保护孩子的自尊心不受到任何伤害,更进一步强化我们的责任和保护孩子的意识,我们每位教师时时刻刻严格约束自己,“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做出表率。

未成年人的保护越来越被人们接受和重视,保护孩子们健康快乐的成长,呵护着他们幼小的心灵不受到伤害,这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进一步的提高了我们的认识,要对幼儿实施良好的教育,就必须把教育建立在爱、理解和尊重的基础上。

《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利地指导了我们每位教师们的工作,它就像一面镜子时刻的检验自己的言行,促使自己的各个方面要得更好,并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孩子们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各方面能力和水平。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的人格,同样孩子也不例外,他们都渴望得到老师的尊重和关爱,也希望得到老师的表扬和肯定,是国家的未来祖国的希望,我们对他们的合法权给予特殊呵护,也是一项具有挑站性的工作,这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到其中,我们每一个人一起完成,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让孩子们活泼健康快乐的成长,成为一代强人,将来为祖国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精心整理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授课时间:2017年1月15日上午10:40至12:00 学时:2学时授课教师:潘文军授课地点:白午小学多媒体教室?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者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理解和执行,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发展。

因此,学习掌握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教育工作者有着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1、立法宗旨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条的规定,其立法宗旨包括三层含义:其一,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三,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这三个宗旨也是保护未成年人最终应达到的目标,它们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

2、立法依据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儿童是未成年的公民,他们与社会上的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其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是民法调整的对象。

例如《民法通则》第104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又如《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这些规定都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依据。

第三,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应从未成年人自身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来考虑。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幼稚个体,其身心还未成熟,若要其健康成长就必须受到保护。

人们在从出生到18岁的这一阶段中,个体的身心变化是巨大的,在不同的年龄段会表现出不同的身心特点,其保护合力,使年轻一代能够在一个较为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方面的保护责任都作了具体的法律规定。

这些规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的正确开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一、它使人们明确,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仅仅是父母和学校的事情,也是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社会各方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所必须做到的行为做了具体的规定。

2023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精选19篇)

2023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精选19篇)

2023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精选19篇)2023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篇1最近,在学习完了《教师法》之后,我又认真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谈谈我的几点体会。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

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

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学校是对青少年传授文化科学知识的园地,但是,学校还必须更注重向青少年进行道德素质教育,既做学问也教做人,两者不可偏废。

棍棒教育与言教身教的关系。

“棍棒底下出孝子”,这是中国传统的教子经典。

现在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家长若用棒教,大打出手,是侵犯人权,子女可以将你告上法庭。

棒教行不通,还是言教身教靠得住。

言教就是像对待朋友一样,平等对待子女,通过交流思想,讲明道理,以理服人,不要居高临下,施以压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亮点解读及完善对策探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亮点解读及完善对策探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亮点解读及完善对策探析作者:王萍来源:《桂海论丛》2021年第02期摘要: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文章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总体思路着眼,归纳总结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亮点,如进一步强化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教育职责,建立了家校合作机制,重新定义了严重不良行为,明确了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实施主体,明确了专门学校及专门教育的地位并对专门学校的入学程序进行完善,对严重不良行为进行分级矫治教育并增加了专门矫治教育,与其他相关法律充分衔接促进了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等方面。

提出进一步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一些思路,以期为今后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亮点;解读;对策中图分类号:DF7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494(2021)02-0102-0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我国平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我国最早于1999年11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法经过2012年的一次修正及2020年的修订,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大的修订是为了积极应对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涌现出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之前收容教养制度的沉睡問题等),是为了进一步充分体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对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的新要求。

我国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修订,能够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充分体现出党的方针政策对未成年人加强保护,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精神实质。

(一)各方面协同发力共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屏障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等各个方面,如家庭监护的缺失,管教的不严,关爱的匮乏,社会保护的不力等。

《解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主题班会课件

《解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主题班会课件

情景模拟
1 情境一:
朋友A:我看某某不顺眼好久了,今天你和 我去教训他一顿吧! 恶魔: 天使: 你怎么办?
2 情境二:
朋友B:我被某某打了,快点叫人帮我打 回去! ! 恶魔: 天使: 你怎么办?
检察官提醒
对待他人的不合理要求要干脆地拒绝, 友谊的 小船面对不法的风浪, 该翻就翻吧。真正的朋友 不会拉你去做坏事情。
——旷课是学生走下坡路 的重要信号 ——
案例2
2019年2月12日15时许, 陈某甲(案发时系某 初中在校学生, 16岁)与其堂哥陈某乙、曹某、 张某(均系未成年人, 辍学)等人因无钱买烟, 陈 某乙提出向比其的小孩要钱。几人在我市大众路 某网吧后门外对杨某某(9岁)进行殴打, 抢走杨 某某现金50元。随后又在另一网吧附近对刘某某 (12岁)等三人进行殴打, 抢走三人现金共计 310元。因被害人杨某某等年纪尚小, 被告人陈某 甲等人的行为给被害人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不敢出门, 因为拍被再次抢劫也不敢去上学, 给他 们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打架、结伙斗殴——轻则违法、重则犯罪
法律链接
【聚众斗殴罪】
《刑法》第292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 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 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 行为。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 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 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抽烟喝酒——不良行为的起点
法律链接
【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 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 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 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 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 济物资的。

立法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解读

立法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解读

矗 爨
“ 找 妈 妈 , 找 爸爸 , 要 抱抱 。” O 9年 5月 1 不 不 我 20 7日 。 名 一
两岁 多 的女 童蓉 蓉 被 1 0送到 西 安 医学 院 附属 医院 。 2 医护人 员被
蓉 蓉 浑 身上 下 的 外伤 惊 呆 了 . 皮 、 头 手指 、 面 、 部 等 , 颜 颈 蓉蓉 浑 身 1 3处 明显 外 伤 , 阴 处还 有 2厘 米长 的利 器伤 , 护人 员怀 疑 她 会 医
1 义务 教 育消 息后 都 很兴 奋 。 2年 《办法 》 第三 条 : 家机 关 、 会 组 织 、 国 社 学校 和 家庭 应 当尊 重
和 保障 未 成年 人 享有 的 生存 权 、 发展 权 、 受保 护权 、 与权 和 受教 参 育权 等 权利 , 未 成年 人 进行 理 想 、 德 、 化 、 对 道 文 纪律 和 法 制教 育 ,
品、 卖艺 等 ; 未 成年 人 订 立婚 约 , 许 或 者 迫 使 未 成 年人 结婚 ; 为 允
促 进 未成 年 人 在 品德 、 力 、 智 体质 等 方 面全 面发 展 , 养有 理 想 、 培
有道 德 、 文化 、 纪律 的 社会 主 义建 设 者和接 班人 。 法保 护 未 有 有 立
口 素 质 。 现 科 教 兴 县 的 目标 , 陕 县 最 近 做 出 了 普 及 高 中 、 行 实 宁 试
可 以在 媒 体 的报 道 中 听到 或 看 到 . 我 , , 沉 重 , 以释怀 。 使 l f 情 , - j 难 在 中国 古代 社 会 , 未成 年 人 不 仅 没 有 政 治 上 的 权 利 , 大 多 绝
和 国 未成 年 人 保 护 法 > 法 》, 办 法 自 2 0 办 该 0 9年 6月 1日起 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根据给定的任务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本文将对该法律进行解读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该法通过明确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和责任追究,为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该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受保护权、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等。

未成年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当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

同时,该法规定了家庭、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责任,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欺凌、虐待等不良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歧视、虐待、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该法还强调了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参与和监督机制的建立。

社会组织、媒体、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密切关注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情况,倡导社会关爱和支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健康、安全、快乐地成长。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积极关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通过以上的解读和说明,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也进一步认识到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性。

希望大家能够共同关注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的美好未来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基本法律,于1991年首次颁布,之后经过多次修订。

该法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提供的法律保障措施。

一、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国家的基本政策。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权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权、监护权、健康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等。

1. 未成年人教育权的保障未成年人教育权的保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重要内容。

法律规定,禁止剥夺、限制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权利。

同时,国家还通过各种政策和措施,确保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

2. 未成年人监护权的保障未成年人监护权的保障是指保护未成年人充分发挥监护人职责和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与教育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还要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心理健康工作,不得有虐待、遗弃、剥夺合法权益等行为。

3. 未成年人健康权的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权的保障是指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虐待、遗弃、剥夺合法权益等扰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

国家还积极开展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艾滋病、结核病等传染性疾病的工作,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得到保障。

4. 未成年人生存权的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权的保障是指确保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确保未成年人的生活水平符合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同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要提供必要的生活指导和帮助,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中学校教育的应为与可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保护条款变迁的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中学校教育的应为与可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保护条款变迁的分析

on 彳土 g laws/25 /口 | 中小学管理-2021 /02未成年人保护中学校教育的应为与可为①一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保护条款变迁的分析郭秀晶 沈永辉(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36)摘要 回顾《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修法历程可以看出,新时代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成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方向指弓I,"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成为调节学校与未成年学生间法律关系的依据,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内容随着社会变迁不断调整完善。

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学校在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构筑适宜学生发展的安全环境、防治学生欺凌和性侵害性骚扰以及保障未成年学生发展权方面有了新任务。

为此,学校需要在重塑教育理 念、完善治理机制、加强师生培训、强化内外合作等方面入手,将学校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依法治教;学生欺凌;发展性保护中图分类号G6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 1002-2384(2021 ) 02-0030-04扫木刊二址码)学校教育在促进未成年人成长和发展中起到不可 替代的作用O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并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法围绕未成年人生存发展的四大场域和国家责任设置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和司法六大保护。

其中"学校保护"是指“在学校的 保护”,更准确地说是“校园保护”,即将学校视为与家庭、社会、网络并列的未成年人主要成长空间之一,⑴包 含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中小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 的关系是中小学校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标准 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关系,具有公法特征。

冋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需要在国家教育权力和 未成年人权利之间实现平衡。

筑牢网络保护“防火墙”——修订版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专章解读

筑牢网络保护“防火墙”——修订版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专章解读

学科研修教,参IJ1'y\E-m ail:***********************摘要: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修订版未保法”)增设“网络保护”专章。

“网络保护”专章坚持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目标.展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协同化、常态化、制度化实践指向。

筑牢网络保护“防火墙”要深化增智之行,凝聚网络舆论的正能量;夯实植德之行,激活网络时代的关心品质;推进守法之行,兜住网络空间的法律底线。

关键词:网络保护;网络素养;青少年模式“网络保护”专章(即第五章)聚焦网络环境管理、未成年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欺凌防治等关涉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问题,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目标,细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多方责任,展现了尽精微之用心、致广大之愿景。

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目标“网络保护”专章第六十四条聚焦网络素养培育,强调切实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开宗明义阐释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目标。

第一,从背景维度来看,从立法层面明确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目标导向是因时而动、顺势而为的应然之举。

从人的社会交往层面看,信息时代的复杂性劳动以创造、发明、交往为核心,这倒逼从业者由工业时代的“常规生产工作者”转变为信息时代的“心灵工作者”。

从人的自我实现层面看,个体在尽情遨游互联网海洋的同时,不能忽视虚拟世界潜藏的风险。

信 息失真、信息焦虑、信息疲劳等“副作用”极易诱发个人身份迷失、自我概念模糊的症结。

未成年人是网络时代的“原住民”、未来社会的“心灵工作者”。

促进网络空间日益清朗,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是信息时代赋予多元主体的共同责任,这也意味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具有思维启迪、心灵互动等积极深刻的意涵。

第二,从内涵维度来看,网络素养是内嵌于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框架体系中的关键“链条”。

当前,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体系回应如何培育在复杂情境中获得个人成功、促进社会进步的时代新人这一关键议题。

教师资格(统考)-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归纳15-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师资格(统考)-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归纳15-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节教育类法律法规解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保护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十条【监护人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例-真题单选】观察下图,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A.母亲做法履行了对孩子的监护职责B.母亲的监护人身份应依法被撤销C.母亲做法侵犯了孩子人格尊严D.母亲没有为孩子提供健康的成长环境网校答案:D网校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图片中母亲的言行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例2019年下-单选题】5.对右图中父母的行为,判断正确的是()。

A.体现了对孩子的严格要求B.有助于激励孩子不断进步C.损害了孩子的人格尊严D.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权网校答案:C网校解析:本题考查法律法规方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保护原则】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原则,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就不能有体罚、变相体罚、辱骂等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图片中的父母对孩子施以暴力,对孩子进行责骂的行为损害了孩子的人格尊严。

因此本题选C。

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三条【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是中国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件。

那么,该项法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具体内容如下所述:第⼀条为了保护未成年⼈的⾝⼼健康,保障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在品德、智⼒、体质等⽅⾯全⾯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条本法所称未成年⼈是指未满⼗⼋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享有⽣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进⾏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的⼯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尊重未成年⼈的⼈格尊严;(⼆)适应未成年⼈⾝⼼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是国家机关、武装⼒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治组织、未成年⼈的监护⼈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合法权益的⾏为,任何组织和个⼈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维护⾃⼰的合法权益,增强⾃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保护⼯作。

国务院和地⽅各级⼈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保护⼯作;将未成年⼈保护⼯作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本级政府预算。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解读与反思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解读与反思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解读与反思作者:刘馨月来源:《世纪之星·交流版》2016年第12期[摘要]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与教育是一个国家能够长治久安的基本保障,我国自199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来,已经过去了二十多年,在这期间我国不断的对其进行补充完善,但是其中仍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本文谈谈笔者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看法,望抛砖引玉。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反思在2014“为了明天——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论坛”上,专家学者大多认为法律与现实脱节是眼下未成年人保护的最大难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被称作“没有牙齿的法律”。

专家学者指出这两部法律“仅仅是一种导向型的保护法和预防犯罪法,它更多属于软法,是一种政策性的导向,缺乏责任条款。

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适用性不强自《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以来,其中的大部分条款都没有得到法院和社会适用,有研究表明在过去的25年中,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和保护未成年人时,运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条款比例极低。

在2006年第一次修订以前,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案件时只有1/3左右的法条。

这一研究的结果也正符合一些专家学者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缺乏可操作性,为政策导向型,“没有牙齿的法律”的评价。

笔者在进行论文创作的过程中,积极的在网上搜索了关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发现我国法院适用1991 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审判的案件数为84个,适用2006 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案件数48个,适用2012 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审判的案件数为16个。

在1992 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生效后的23 年时间里,法院适用该法审理的案件数总共为148个。

法院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审理的案件数总共为87个,平均一年不到4个案件,这一调查使笔者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了新的认识。

二、缺乏对未成年法律意识的培养笔者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深感现代中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在学校中大家斗殴的现象屡禁不止,在社会上黄赌毒也是扑不灭浇不息。

教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教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教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总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教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教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教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一)为了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和法律责任各章,从不同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特点二: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修订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强调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一项总原则,是贯穿全法的一根红线,在“四大保护”各章中均有体现。

比如,在学校保护一章中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在社会保护一章中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特点三:着力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另外,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师依法执教和依法维护学校、学生和教师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建立更为和谐的师生关系。

我们三十五中青年教师提高班的全体成员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全面的学习。

“新法”要求老师不得体罚学生,尤其是不准言语侮辱学生,这是有深刻意义的,有助于建立更为和谐的师生关系。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解读 幼儿园法规

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解读 幼儿园法规

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解读幼儿园作为孩子们的第一所学校,承担着重要的育儿和教育任务。

保障幼儿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监督,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为此,国家对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法规。

本文将对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进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入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对未成年人的入园政策有着明确规定。

幼儿园应当依法依规接收适龄儿童入园,并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家长在送孩子入园前,一定要了解幼儿园的入园政策,确保孩子的合法权益。

二、安全保障幼儿园是孩子们学习和生活的场所,安全防护措施至关重要。

根据《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工作规定》,幼儿园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保障孩子们的人身安全。

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幼儿园周边的安全。

幼儿园还应当加强对师生活动的安全管理,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师生关系幼儿园的师生关系对孩子的成长有着重要的影响。

根据《幼儿园管理办法》和《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师德师风规定》,幼儿园的教师应当爱岗敬业,关爱幼儿,严格遵守校纪校规,严禁任何形式的体罚、变相体罚和其他侮辱、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幼儿园还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对教师的师德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确保教师的言行符合师德规范。

四、教育教学质量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质量直接关系到孩子的学习效果和成长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标准》,幼儿园应当积极引导孩子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注重培养孩子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幼儿园还应当建立健全课程体系,科学合理地设置课程内容和实施方式,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五、家校合作家庭是孩子成长最重要的依托,家校合作对孩子的教育有着重要的影响。

根据《幼儿园条例》和《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原则》,幼儿园应当积极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主动接受家长的监督和建议,促进家庭和学校之间的良好关系,共同为孩子的成长和发展努力。

2021年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2021年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2021年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2021年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1《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和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

它的颁布和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第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项原则的意义:就是国家、社会和家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防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发性,救济、回复已经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权益。

第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人格在法律上指能够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资格。

内容包括人的姓名、人身、荣誉和肖像等。

人格尊严受到新生是公民做人的起码权利。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新生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尤其重要。

不尊重人格尊严,就谈不上保护。

第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各项保护措施都要适应未成年人特殊的年龄、生理、心理牲,才能有效。

第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简称教育原则。

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因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是为了更好地教育他们;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培养其高尚的道德情操,增强其辨别是非的能力,又能促使他们加强自我保护,勇敢地同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做斗争,达到保护的目的。

我国的未成年人将来的素质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学校对此负有重大责任。

学校教育是预防和矫治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

未成年人有一半时间在学校中度过,在学校环境中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教育权、人身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和有效的保护,对整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需要我们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在工作中去自觉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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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与实施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共七章五十六条,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命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行填补了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空白,为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一、立法宗旨和意义(一)立法宗旨1、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身心指人的生理、心理两个方面,身心健康指生理与心理的健康。

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他们在生理、心理上具有自身突出的特点:生理方面,未成年人身体的各种器官发育尚不完备,显得非常柔弱;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身体发育速度加快,并渐趋成熟,特别是性成熟所产生的性差别明确化及性本能出现,身体各器官及功能急剧变化,此时,他们对物质、精神上的渴求极为强烈。

这种生理变化使他们在适应社会方面常遇到困惑与不安,若不能及时地加以保护与引导,很容易导致人格、心灵的扭曲。

心理方面,童年期的未成年人对成年人的依恋感、依赖性较强,角色意识、自我中心意识较强;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心理上渐趋成熟,独立意识产生,对成年人的依赖性减弱,情感色彩强烈,易冲动,此时的心理矛盾性明显,心理处于较复杂的状态。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正处于一个由不成熟向成熟的过渡时期,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等思想体系也正处在形成之中。

这个时期非常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给予特别的关心、爱护、引导与帮助。

2、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是指公民实际享有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是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利益,防止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发生,并对已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的权益予以救助和回复。

贯彻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要求全体公民、家庭、城乡基层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武装力量和国家机关在实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坚决贯彻执行本法,正确运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恰当地采取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措施,真正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培养合格人才。

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接班人),是我国教育的培养目标,把未成年人培养成什么样的人,是关系到国家的性质、命运、前途的根本性问题。

为了确保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实现,确保我国永远走社会主义道路,我们培养的人才,不仅要掌握现代科学技术、文化知识,能够迎接知识经济和新技术革命等国际竞争的挑战,而且还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能够经受和平演变的考验,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

(二)立法意义为切实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法律形式来规范人的行为,这无论是在国内、国际上,还是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改进立法工作方面,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1、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促使他们健康成长的需要。

在我国13亿人口中,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4亿,约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

他们今天的素质,就是明天的生产力、科研能力、战斗能力,寄托国家和民族的希望。

因此,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其健康成长,培养其优良品质、聪明才智以及健康的体魄,是家庭、学校、社会共同的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保证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和中华民族跻身于发达国家行列的具有战略意义的任务。

现实中,有的学校因面临升学的压力,出现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家长打骂、虐待子女的现象,换亲、娃娃亲、拐卖儿童等现象依然严重。

社会上一些格调低下和淫秽的视听读物屡禁不止。

而对这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不能不引起人们极大关注,迫切需要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使之有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

另外,近十多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逐渐上升,已成为我国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且影响着社会稳定。

因此,很有必要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加以综合治理。

2、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完备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逐步建立较为系统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体系已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

在我国现有的法规中虽然已有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条款和规定,但是这些条款和规定只是零零散散,仅局限于某一方面,不系统全面,缺乏可操作性,所以迫切需要制定有关青少年的专门性的法规。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十分必要的。

它使得我们的党和国家长期以来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很多措施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及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它,一切违反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是我国法制建设上的一大创举,它填补了我国法制建设上的一段空白。

从其内容上来看,它不仅规定了实体法方面的内容,诸如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如何教育、保护、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且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审理、处置以及如何教育改造等内容,甚至还规定了有关机构设置及程序方面的一系列问题。

在一部法律之中,容纳了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等内容,是法制观念的一大飞跃,即未成年人保护法突破了一部法律只规定一个方面内容的传统立法观念。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综合治理方针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具体反映,是治理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需要,也是我国司法制度一项重大的改革,是综合治理系统工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内容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共七章五十六条,附有刑法有关条文。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结构体系采用的是立体性结构体系,即一方面它以未成年人生长的环境为主线,组成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以及司法保护等横向保护网络;另一方面,它又以保护的不同层次为辅线,组成了纵向保护:一般保护对象(正常保护)、特殊保护对象等。

围绕保护谁、谁保护、怎样保护的内容,组成相互衔接的章、节、条、款。

以下按章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总则(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旨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条规定了制定该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二)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法与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1)政治权利。

主要包括平等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宗教信仰自由;受教育权。

(2)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又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基于自然人本身所固有的权利。

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身份权是基于自然人之间的某种关系、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地位、资格等方面的权利。

如亲属权、监护权、抚养权。

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个人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知识产权。

(3)诉讼权利,包括起诉权;不被公开审理权;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法律确认每一公民都具有同等的人格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依法应当受到尊重。

未成年人在成长发育期要不断树立人的自尊、自立、自信、自强的品格,这就要求社会与成人把孩子当成朋友对待,改变孩子是父母的私有物的旧观念。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尤其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更需要尊重他们的人格,以正确的方法,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教育、感化他们。

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未成年人处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他们成长过程中的行为方式,不能用成人的标准来要求和衡量,应根据他们在不同年龄阶段接受知识的能力、模仿能力、控制自身的能力等特点而因材施教。

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条款中都可体现这一原则。

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处于成长发育中的未成年人,有时因思想上、认识上存在偏差,其所作所为往往违背一定的道德规范或触犯一定的法律法规。

据此,就需要耐心教育、真诚地保护他们使他们在成功与挫折、经验与教训中锻炼成长。

(三)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因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需要社会各方面的保护。

这里所说的保护主要是指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因此,要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仅仅依靠社会的某一方面或者几个方面的努力是不够的,需要全社会(尤其是家庭、学校、社会、国家)的共同努力,这也是全社会共同的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家庭保护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家庭方面的教育和保护,包括对未成年人进行生理上的关心爱护和心理上的帮助教育两方面。

家庭保护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首先,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是个体人生的第一学校,父母作为启蒙教师,能及时给以正确引导,很容易养成良好的品格及行为习惯,有效地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其次,因家长素质的落后,家长漠视子女利益的现象普遍存在,如家长随意打骂、体罚子女、遗弃、溺死婴儿、让孩子辍学经商、打工、强迫未成年子女定亲等等现象,均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

第三,家庭保护应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这是由法律规定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其他监护人的设定由相关法律的相应条款规定。

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置保护人的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一)监护人的监护职责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1)监护职责。

监护职责就是监护关系存续期间监护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承担未成年人造成的对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损害的民事责任;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2)抚养义务。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与照料,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生活方面的养育、帮助、照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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