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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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纳税地点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纳税地点的税收筹划
与注册地不 同, 为避免出现双重税收管辖权 的问题 , 则可 以咨 询有关 部门 ,, 自己以后若干年大致的税收负担 , J解 进行税 收 筹划 , 选择低税负 的地方为经 营地与注册地。 新税法下 ,我 国可享 受所 得税 优惠 的地 区及其优惠措施
主 要有 :
从 纳税 的角度 看 , 同性质 的分支机构 , 不 纳税义务不 同 ,
李 杰
上述六大 区域都具有税 收优惠政策 ,都可 以成为注册地 点筹划 的考虑对象 。但是在 利用区域税收政策选择注册地点 时还须考虑企业 自身的特点 , 依据 自身条件“ 对号入座” 。即尽 量创造条件使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标准 , 从而享受优 惠政策。
二 、 业分 支 机 构 设 立 地点 的税 收 筹 划 企
税负轻重也不 同。子公 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以独立承担 可
民事责任 , 在法律上 与总公司视为两个 主体 , 其成本 、 损失 、 所 得全部独立核算 , 并可 以单独享受税 收优 惠。可以与母公司进 行一定幅度的转移定价 ,且可 以享受集 团内部 转移固定资产
1 . 西部大开发优惠 :1 (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 产业 的内资企业 , 0 1 0 0 在2 0 ~2 1 年期间 , 减按 1%的税率征 收企 业 5 所得税 ;2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 交通 、 () 电力 、 水利 、 邮政 、 广播 电 视企业 , 其业务收入 占企业总收入7 %以上的 , 0 自生产 经营之 日起 , 前两年免征所得税 , 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2民族 自治地方 的 自制机关对本 民族 自治地方 的企业应 . 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 中属于地方分享 的部 分 ,可以获得减征或
定 期 减 征或 免征 所 得 税 ; 减 免 税 款 涉 及 中 央 收 入 10 元 以 凡 0万

分支机构各税纳税地点的确定

分支机构各税纳税地点的确定

分支机构各税纳税地点的确定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往往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来扩展市场和提供更好的服务。

分支机构的设立不仅需要考虑市场需求和营运能力,还需要注意税收方面的规定。

在税务管理方面,分支机构需要准确确定各税纳税地点,以确保税务纳税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首先,对于分支机构的税纳税地点的确定,需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准确的判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应当按照分支机构的经营所在地所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确定。

换句话说,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应当是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

其次,需要根据企业的分支机构规模和分布情况进行具体的税纳税地点划分。

对于分支机构数量众多的企业来说,可以根据税务管理的需要,将分支机构划分为若干个税纳税地点,便于统一管理和纳税申报。

在划分税纳税地点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分支机构的经营规模:经营规模较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纳税地点,便于对其进行单独的税收管理和申报。

2. 分支机构的地理位置:如果分支机构分布在不同的地理位置,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地理区域将分支机构划分为不同的税纳税地点,便于就近管理和监督。

3. 分支机构的行业性质:对于不同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税务管理需要进行划分,便于对不同行业的分支机构进行针对性的税收监管。

最后,分支机构的税纳税地点的确定还需要考虑税务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分支机构在确定税纳税地点时,应当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和申报,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合理划分和申报。

税务部门会根据分支机构的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划分合理,并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进行监督。

总之,分支机构各税纳税地点的确定是企业管理和税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需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准确判断,根据分支机构规模和分布情况进行具体划分,并应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和审核。

只有合理确定税纳税地点,企业才能在税收管理中做到合规合法,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答: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确定在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

原来的所得税制度规定企业所得税地点为注册地缴纳,随着经济发展,这种纳税方法弊病,由于不便于税务机关管理,形成很多企业漏交所得税。

特别是由于特区、经济开发区增多以后,由于这些地区税率低,一些企业就采取了甲地注册,乙地经营的办法,合法避税,造成税收流失。

为了克服这种问题,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企业纳税人就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这里说的“就地”指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

一方面便于税务管理,另一方面也是一种反避税措施。

就地纳税是一般原则,但也有特殊规定,对金融、保险、铁路运营、航空、邮电企业等仍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机构集中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doc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doc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经营地为纳税地点。

实行分税制后,由于企业所得税按产权归属关系分级缴库,对跨地区经营的独资企业也应原则上按属地征收原则,由其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入库,不再回原地缴纳。

1.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实行先税后分原则,在其经营所在地就地纳税。

2.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分别由铁道部、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于北京集中缴纳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2001年度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年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另行规定。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100%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中心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集中缴税办法,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中纳税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心,因改组改制变为非100%投资企业的。

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分别由总行于北京和上海集中缴税。

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别由总公司、省分公司于总、分公司所在地集中缴税。

5.地方农垦企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6.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由该集团公司100%投资管理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2001年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规定:(1)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纳税地点有关规定

纳税地点有关规定

纳税地点有关规定(一)确定纳税地点的方式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中对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不尽相同,根据课税对象、纳税人和征税方法的不同特点,主要有机构所在地、销售地、劳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房产所在地、登记注册地、实际经营机构所在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等。

1. 在税法中直接明确规定纳税地点如《车船税法》第七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增值税、营业税实体法中也有明确规定。

2. 通过确定征收机关明确纳税地点部分税种实体法没有直接规定纳税地点,而是以明确征收机关的形式确定了纳税地点。

如《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3. 通过规定申报纳税义务明确纳税地点如《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 通过确定征收方式明确纳税地点如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制度中,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二)有关纳税地点的具体规定1. 货物和劳务税的纳税地点货物和劳务税课税对象具有持续性、流动性的特点。

为便于纳税人缴纳税款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我国货物和劳务税的纳税地点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主,以销售地、劳务发生地和不动产所在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补充。

机构所在地在现行税法中没有明确解释,在征管实践中,一般是指企业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包括其他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经营场所所在地。

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除建筑业劳务)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一般为机构所在地。

非固定业户或者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增值税应税劳务未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怎么确定

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怎么确定

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怎么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有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类。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要如何确定的问题,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怎么确定1、企业所得税中的缴纳地点,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界定是什么1、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与该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密切相关。

由于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家主权的行使一般要遵从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因此一国的税收管辖权在征税范围问题上也必须遵从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具体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根据属地原则,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根据属人原则,一国有权对本国企业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这笔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doc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doc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经营地为纳税地点。

实行分税制后,由于企业所得税按产权归属关系分级缴库,对跨地区经营的独资企业也应原则上按属地征收原则,由其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入库,不再回原地缴纳。

1.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实行先税后分原则,在其经营所在地就地纳税。

2.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分别由铁道部、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于北京集中缴纳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2001年度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年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另行规定。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100%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中心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集中缴税办法,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中纳税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心,因改组改制变为非100%投资企业的。

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分别由总行于北京和上海集中缴税。

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别由总公司、省分公司于总、分公司所在地集中缴税。

5.地方农垦企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6.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由该集团公司100%投资管理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2001年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规定:(1)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在异地取得的收入如何确定营业税纳税地点

在异地取得的收入如何确定营业税纳税地点

在异地取得的收入如何确定营业税纳税地点异地取得的收入是指在一个地方工作,但是所得收入来源于另一个地方。

这种情况下,确定收入的营业税纳税地点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确定收入的营业税纳税地点涉及到两个方面:所得来源地和居民所在地。

首先,要确定收入的所得来源地。

所得来源地是指实际创造收入的地点,也就是工作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地点。

当工作地和收入来源地不一致时,通常以收入的来源地为准。

在确定所得来源地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工作地与收入来源地的联系。

如果工作地与收入来源地有密切的联系,比如工作地是从事销售业务的营业点,那么收入来源地就应该是工作地。

2. 收入的实际发生地。

如果工作地是一个代表性办公地址,但实际工作是在其他地方完成的,那么收入来源地就应该是工作地。

3. 合同约定的收入来源地。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收入的来源地,那么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4. 是否存在稻草人合同。

如果工作地与收入来源地存在较大分歧,并且存在虚假合同将收入转移至工作地的情况,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合理判断。

其次,要确定收入的居民所在地。

居民所在地是指个人的常住地,即个人长期居住和生活的地方,通常是通过个人身份证件上的住址来确定。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居民所在地也可以根据实际居住地来确定。

居民所在地的确定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处理非常重要。

在确定收入的营业税纳税地点时,应考虑以上两个方面,并结合当地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进行判断。

根据中国税收法规,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个人的居住地和所得来源地来确定纳税地点的,而营业税是根据企业的所得来源地和经营地来确定纳税地点的。

对于个人来说,如果异地工作所得的收入只涉及个人所得税,那么主要按照所得来源地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进行申报纳税。

如果异地工作所得的收入涉及到企业经营活动,可能还要关注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对于企业来说,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异地工作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实际的经营地来确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

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行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依法缴纳相应的税费。

那么,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如何确定呢?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

一、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的一般规定1. 跨地区施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 在施工所在地缴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其施工所在地即为纳税所在地。

二、特殊情况下的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1. 施工地点变更:如施工地点发生变更,纳税人应向原施工地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手续,并向新施工地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2. 项目分阶段施工:对于项目分阶段施工的情况,纳税人应在每个施工阶段结束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跨境工程:对于境外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境外缴纳税款。

三、工程施工缴税的相关政策1. 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具体税率根据项目类型和纳税人身份而定。

2. 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总之,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纳税地点有关规定

纳税地点有关规定

纳税地点有关规定一确定纳税地点的方式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中对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不尽相同,根据课税对象、纳税人和征税方法的不同特点,主要有机构所在地、销售地、劳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房产所在地、登记注册地、实际经营机构所在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等.1. 在税法中直接明确规定纳税地点如车船税法第七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增值税、营业税实体法中也有明确规定.2. 通过确定征收机关明确纳税地点部分税种实体法没有直接规定纳税地点,而是以明确征收机关的形式确定了纳税地点.如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3. 通过规定申报纳税义务明确纳税地点如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 通过确定征收方式明确纳税地点如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制度中,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二有关纳税地点的具体规定1. 货物和劳务税的纳税地点货物和劳务税课税对象具有持续性、流动性的特点.为便于纳税人缴纳税款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我国货物和劳务税的纳税地点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主,以销售地、劳务发生地和不动产所在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补充.机构所在地在现行税法中没有明确解释,在征管实践中,一般是指企业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包括其他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经营场所所在地.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除建筑业劳务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一般为机构所在地.非固定业户或者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增值税应税劳务未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土地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实行代扣代缴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货物和劳务税是可转嫁税,税款作为商品或劳务价格的一部分而最终由消费者负担.当商品的生产与消费发生在不同的区域、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与劳务发生地在不同的区域时,就引发了区域间税收与税源的背离.如西气东输工程,新疆的天然气输送到上海,其管道运输的营业税由运营公司在其机构所在地上海缴纳,除新疆从上海获得部分制度性补偿外,沿途十几个省承担了运输成本、征地成本,并提供了很多公共服务,却没有得到税收收入.这种税制的设计没有兼顾各地利益,导致税收与税源背离,加大了地区间税收收入的差距.2. 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核算较为复杂,涉及面广.根据便于征纳的原则,一般以企业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机构场所所在地等为纳税地点;实行源泉扣缴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实行源泉扣缴,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为纳税地点.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模式,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可能导致分支机构纳税地点发生变化.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制度,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并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解缴入库,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地点为实际经营所在地.人的流动性决定了个人所得税来源的多样性和所得来源地的不确定性,实行源泉扣缴方式,有利于简化手续,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但个人居住地或户籍地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域时,则会产生税收与税源的背离,居民所在地政府承担了大量人口管理的职责,提供了公共服务,却得不到服务对象产生的税收收入,加大了地区间税收收入的差距. 3资源税的纳税地点资源税的纳税地点与资源所在地密切相关,为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在资源所在地纳税既体现了税收与税源一致的原则,也便于征纳双方进行管理和核算.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4其他税种的纳税地点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税种,纳税地点一般为不动产所在地,既便于税务机关源泉控制,又体现了税收与税源一致的原则.如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房产所在地.契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房屋所在地.耕地占用税的纳税地点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为房地产所在地.如果涉及的房地产项目不在同一地区的纳税人,应按该房地产项目的坐落地点分别申报纳税.有关车辆的税种,通常以车辆登记地为纳税地点.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一般为车辆登记地,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应税车辆,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所在地.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5纳税地点的特殊规定1总部企业集中纳税的地点.为了保证中央财政收入,部分国有企业的税收实行总部集中纳税,纳税地点为总机构所在地.实行集中纳税的企业名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联合发文的形式给予明确.如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国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确保中央财政收入,但存在税源地税收的转移,相应带来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2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为了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机构所在地税收利益的原则,合理分配税收收入,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按照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在总机构和各个分支机构所在地分别缴纳入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①,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办法.即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总机构和各个分支机构应纳税额,再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按照一定的比例就地预缴和汇算清缴①.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规模经营、提高整体竞争力采取的措施.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合理安排纳税地点,分配应纳税额,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总机构汇总纳税带来的部分地区税收转移问题;弊端在于政策复杂,程序烦琐,税务机关征管成本较高,也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3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的纳税地点.为规范对跨省铁路运输行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按照兼顾铁路沿线各地区税收利益的原则,税法规定对此类企业的税收按照一定比例分享,采取分段纳税的形式进行管理,纳税地点分别为企业注册所在地和铁路沿线非注册所在地.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地方收入.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分享.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按照相关省份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和运营里程等因素所占比例在相关地区分配③,分配比例每两年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进行调整.跨省合资铁路企业在计算完应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后,根据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分配比例计算确定的注册地和非注册地应缴库金额,分别就地办理缴库.京津城际铁路、京沪高速铁路等跨省合资铁路的运营企业均按照以上方法分别在注册地和沿线非注册地缴纳有关税款.这种方式通过合理安排纳税地点,分配应纳税额,保证了铁路沿线所在地的税收利益,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区域间税收转移问题,比较公平.但这种方法程序烦琐,需要注册地和非注册地的税务机关合作配合,对纳税人的核算能力要求也较高,加大了税收成本.。

答疑精华:纳税地点

答疑精华:纳税地点

【提问内容】 主要税种的纳税地点贯穿的原则是什么?请帮助具体归纳⼀下好吗?⾟苦您了! 【教师回答】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固定业户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开具专⽤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4.⾮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进⼝货物,应当由进⼝⼈或其代理⼈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产⾃⽤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是个体经营者外,由受托⽅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如果受托⽅是个体经营者,⼀律由委托⽅收回后在委托⽅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进⼝的应税消费品,由进⼝⼈或者其代理⼈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建筑业营改增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建筑业营改增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建筑业营改增纳税地点如何确定营改增是指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营业税是一种按照销售额计征税金的方式,而增值税是一种按照产品的增值额计征税金的方式。

2012年,我国开始对建筑业进行营改增试点工作,并于2016年全面实施。

建筑业是一个复杂的行业,涵盖了多个环节和参与主体。

确定建筑业营改增纳税地点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纳税负担和税收征管的效果。

建筑业营改增纳税地点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要根据建筑业参与主体和业务环节的特点,确定纳税地点的选择范围。

建筑业主要包括施工企业、工程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

不同类型的企业在营改增纳税地点的选择上可能存在差异。

比如,施工企业通常在项目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纳税地点可能与项目所在地一致;而工程设计单位通常在办公区域内从事设计工作,纳税地点可能与注册地址一致。

其次,要考虑纳税地点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建筑业往往涉及多个项目,不同项目往往位于不同的地点。

建筑企业在确定纳税地点时,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的规模、分布情况和运作模式,选择能够最大限度地便于管理和缴税的地点。

一方面,纳税地点应该能够方便企业不同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另一方面,纳税地点要考虑税务机关的服务水平和执法力度。

这样既能够兼顾企业的实际情况,又能够保证税收的合规性。

此外,营改增纳税地点的确定还需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营改增是税制改革,纳税地点的选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税法税律,企业应当选择真实的经营场所作为纳税地点,不得采取虚假地址、虚拟场所等方式逃避税收监管。

税务机关在审核纳税地点时也会进行核查,确保纳税地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最后,建筑业营改增纳税地点的确定还应注重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协商。

税务机关是税收征管的主要执行机构,他们有权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并对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

企业在确定纳税地点时,应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协商,及时了解纳税政策、营改增的要求和相关流程。

建筑工程施工纳税地

建筑工程施工纳税地

一、纳税地点的基本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对于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建筑业劳务的纳税地点1. 劳务发生地:对于建筑业劳务,纳税地点通常为劳务发生地。

这意味着,如果建筑企业在一个地方承接了工程,那么该企业应该在该工程所在地申报纳税。

2. 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如果建筑业劳务涉及到土地或不动产,纳税地点应为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

三、预收款方式的纳税地点对于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建筑业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收到预收款后的次月15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地点1. 一般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 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五、特殊情况下的纳税地点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如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2.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未注明开工日期:如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未注明开工日期,但已签订合同,企业应按照合同签订日期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六、税务机关的管理模式目前,税务机关对外地的施工企业,一般是采取开票征税的管理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企业缴税时间往往不一致,企业缴税时间通常要滞后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纳税地的确定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劳务发生地、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预收款方式、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等。

(整理)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分类总结.

(整理)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分类总结.

一、所得税(一)地点的相关规定:1、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来讲,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点为纳税地点,但有些企业是在境外注册成立的,如果其为居民企业,则不能按照注册地为纳税地点,而是按照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如某A企业,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但根据国税发【2009】8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标准,其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B地,因此应按照居民企业对其进行税收管理,此时A企业的纳税地点即为B地。

2、境内境外所得的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境内境外所得发生地的判定根据不同性质的所得而不同。

其中:①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第确定。

比如,某境外企业A,在境外为境内某B企业提供咨询联络等服务而取得的所得,根据劳务发生地的判定原则,这是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由于其为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没有纳税义务。

各种纳税地点

各种纳税地点

(一)增值税的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固定业户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4.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的纳税地点: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工程施工在哪纳税

工程施工在哪纳税

工程施工的纳税地点是施工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时,应当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纳税地点的确定,需要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般来说,施工项目的所在地是指施工工程的主要地点,即施工工地的具体位置。

如果一个施工项目涉及到多个工地,那么应当按照各个工地的具体情况分别申报纳税。

如果一个施工项目涉及到多个阶段,那么应当按照各个阶段的实际情况分别申报纳税。

在实际操作中,施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当根据税务登记证上的信息,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同时,施工企业还应当根据税务登记证上的信息,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税款。

此外,如果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纳税地点,应当及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将新的纳税地点信息告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如果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总之,工程施工的纳税地点是施工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施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缴纳税款等相关手续。

工程施工异地项目如何纳税

工程施工异地项目如何纳税

工程施工异地项目如何纳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加快,工程施工异地项目越来越多。

异地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纳税问题成为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工程施工异地项目如何纳税。

一、纳税主体确定工程施工异地项目的纳税主体一般为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项目所在地税收政策缴纳税款。

此外,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还需配备相应的税务人员,以确保税务事务的顺利进行。

二、纳税地点确定工程施工异地项目的纳税地点一般为项目所在地。

施工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按照项目所在地税收政策缴纳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纳税时,应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如企业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三、税收政策适用工程施工异地项目应遵循项目所在地的税收政策。

施工企业应了解并掌握项目所在地的税收政策,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税率、优惠政策等。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按照项目所在地税收政策缴纳税款,确保项目合规经营。

四、税款缴纳方式工程施工异地项目的税款缴纳方式一般为按期申报、按期缴纳。

施工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内,按时提交税务申报表,并缴纳相应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缴纳税款时,应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采取有效的缴纳方式,如银行转账、现场缴纳等。

五、税务风险防范工程施工异地项目在纳税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加强税务风险防范。

首先,施工企业应确保项目合规经营,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税务处罚。

其次,施工企业应加强税务管理,确保税务申报、缴纳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最后,施工企业应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变化,确保项目纳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工程施工异地项目纳税问题涉及多个方面,施工企业应充分了解项目所在地的税收政策,严格按照税收政策缴纳税款,同时加强税务风险防范,确保项目合规经营。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施工企业还需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保持密切沟通,确保纳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跨地区生产经营企业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跨地区生产经营企业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跨地区 生产经营企业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李润身 一、跨地区生产经营企业的现状和问题随着企业集团化、多元化的发展,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工贸结合经营的情况越来越多,其经营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企业采用工贸结合的经营方式,其总机构设在经济发达的城市,工厂设在资源较丰富、成本较低的县市,工厂只作为生产基地,负责制造或加工产品,生产所需原材料的采购和产品的销售,以及企业的财务核算,经营管理均由总机构统一负责。

二是从事商业批发的企业集团,其总部设在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地,企业的资金和购销业务的筹划,由总机构统一负责,但各分支机构独立核算,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三是从事零售的连锁商店,其总店设在经济发达的大城市,连锁店根据企业的经营能力、经营方针和市场情况在不同的地区设立,有的采用统一核算方式,有的采用相对独立的核算方式。

四是工业企业为推销其产品,派推销员到外地设点销售或设立分支机构销售。

五是工业企业在外地聘请推销员,采用直销或转销的方式,推销其产品。

由于上述企业的跨地区经营活动,按增值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凡属于总、分支机构不在一个地区,都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作为一个共享税种,纳税地点及如何计算纳税问题,又往往成为各地政府和国税机关关注的热点问题。

例如,对于上述第一种工贸结合经营的企业,企业总机构与其分支机构设在不同地区,企业对外销售货物领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发售的发票,其分支机构并不进行会计核算,企业从分支机构移送货物给客户时,该分支机构如何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常常在税企之间和有关国税机关之间引起争议。

如分支机构在移送货物时,以成本价格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作无税申报,当地政府将出面干预,有的要求企业按实际销售额在当地申报纳税。

而与此同时,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因企业法定地址、经营管理、会计核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及管理均在当地,理所当然地要求企业在总机构所在地按规定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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