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重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国法制史重点
1、古代奴隶制法共同的特点:奴隶制法是人类社会最早的法律。(1)各国的法均从习惯法开始,经过一个阶段才出现成文法,着重宣扬“君权神授思想”。(2)代表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法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极力维护奴隶主阶级对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私有权。(3)体现奴隶主统治阶级的意志,把奴隶视为物件、权利的客体,公开规定自由民之间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以及法的规范中起初都保留一些原始公社的残余。
2、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特点:(1)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2)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各方面,反映了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3)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4)法律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违反法律就会受到神的惩罚。
3、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晚年颁布的,法典原文刻在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其立法思想:(1)极力宣扬推行“君权神授”思想。(2)为了“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等。(3)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
4、古印度法的特征:(1)与宗教密不可分。(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3)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5、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12卷涉及刑法、民法、婚姻诉讼和审判制度)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刻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6、罗马法律的分类:(1)公法与私法。(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4)市民法与长官法。(5)人法、物法、诉讼法。历史地位:(1)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在东罗马帝国境内一直适用,各“蛮族国家”对原罗马帝国的居民仍适用罗马法。(2)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期,随着城市的兴起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的作用和价值日益受到重视。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采用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称为“注释法学派”,为罗马法的复兴奠定了基础。14世纪以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等为代表,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中的“评论法学派”,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突破,被西欧许多国家所采用。法国是最早接受的国家之一,德国早在13世纪就已广泛采用,在西班牙也同样受到重视,就连英国也受到影响,吸收借鉴了罗马法的诸多原则、制度和精神。(3)罗马法作为世界古代最为发达和完备的法律,不仅积极影响了中世纪许多国家,推进了西欧法制的发展进程,也对近代以来的法律与法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对近代以来私法的建设与统一具有卓越的贡献。
7、欧洲中世纪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主要线索:主要是自公元5世纪中叶西罗马帝国灭亡到公元17、18世纪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开端前欧洲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1)公元5-11世纪封建社会形成和巩固时期,西欧封建制法律是罗马法同日耳曼法相融合的产物。公元13世纪后,地方习惯逐渐被编纂为成文法典。(2)从公元12世纪初开始,首先在意大利然后在法、德展开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和应用,史称罗马复兴。(3)教会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法律活动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不仅规定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而且在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所有权、婚姻、家庭、继承、犯罪与刑罚、诉讼等方面都有规定。发展为独立的法律体系,教会法院管辖的范围不断扩大。(4)公元11世纪前后,随着西地中海沿岸海上贸易的复兴和自治城市的出现,西欧商法也逐渐发展起来。中世纪后期,随着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的建立,西欧各国法律开始走向统一。英国与西欧大陆各国不同,其法律发展变化走的是一条独特的道路,就是西
方两大法系的由来。(5)公元12世纪开始,在欧洲封建社会内部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涌现出一批自治性的工商业城市。具有相对独立性和高度自治权,设立有市议会和法院,并创立了自治城市法。基本特征:(1)私法发达完善,立法形式灵活简便、独具特色。(2)是团体本位的、属人主义的、具体的、世俗的法律。(3)是封建性的、与神学密切联系的、具有相当完备体系的法律。
8、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1)团体本位的法律。(2)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是具体的法律。(4)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是世俗的法律。
9、教皇国家制度: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早期基督教会的势力受到严重打击,却仍然残存下来。其后,随着西欧封建化的加深,教会势力重新抬头。公元756年,法兰克国王丕平为酬答教皇为其加冕,赠与教皇土地使之成立教皇国。此后,教会地位不断提高,其司法权也进一步扩大,教会法不仅适用于教徒,对世俗居民也具有强制性。在教会内部划分出不同权利的等级,形成森严的教阶制度。教阶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大教职,下设修士、修女等小教职。在教务方面按照级别逐级对下行使管理权。
10、罗马法复兴的进程: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在东罗马帝国境内一直适用,各“蛮族国家”对原罗马帝国的居民仍适用罗马法。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期,随着城市的兴起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的作用和价值日益受到重视。以意大利为发源地,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亚马菲城发现了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的原稿抄本,引起了法学家研究罗马法的兴趣。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伊尔纳留斯等人采用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称为“注释法学派”,为罗马法的复兴奠定了基础。14世纪以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等为代表,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中的“评论法学派”,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突破,被西欧许多国家所采用。意义:(1)法国是最早接受罗马法的国家之一,并成为复兴罗马法的中心,使罗马法的影响进一步深入扩展。(2)德国早在13世纪就已广泛采用罗马法,18世纪“潘德克顿”学派兴起,罗马法以更广泛的方式适用于德国。(3)在西班牙也同样受到重视,就连英国也受到影响,吸收借鉴了罗马法的诸多原则、制度和精神。(4)罗马法作为世界古代最为发达和完备的法律,不仅积极影响了中世纪许多国家,推进了西欧法制的发展进程,也对近代以来的法律与法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对近代以来私法的建设与统一具有卓越的贡献。
11、拜占庭法的渊源及对斯拉夫人国家法律的影响:
12、民法法系的形成和发展:民法法系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在罗马全盛时期,统治阶级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广大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完备发达而自愿采用罗马法。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相融合。12世纪后,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从而奠定了民法法系的基础。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产生,确立了民法法系的模式,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它以罗马法为基础,成为当时最完整、最典范的法典,得到了广泛传播,其影响遍及欧亚、美洲许多国家。正是在法国民法典的基础上,形成了资产阶级一大法系-大陆法系即民法法系。
法国民法典是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治地位的背景下制定的,它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肯定和维护了资产阶级的财产关系,对于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用法律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和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的经济基础。1800年起,拿破仑领导了全面立法活动,他任命著名法学家为起草委员会委员,多次主持和出席有关会议,在其直接干预下,1803年2月5日-1804年3月15日,民法典全文陆续通过。1804年3月21日,拿破仑签署命令公布施行。基本特点:(1)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民法典。(2)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3)保留了旧制度的若干残余。(4)注重实际效用,缺乏理论概括。(5)继承了罗马法传统。
13、1947年日本宪法的特点:(1)确立国民主权的原则,(2)确立了以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原则为基础的责任内阁制,(3)扩大了国民基本权利和自由,(4)规定了“放弃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