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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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设备监造管理办法

招标采购设备监造管理办法

招标采购设备监造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招标采购设备监造工作,提高设备质量和工程效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监造主体招标采购设备监造主要由招标采购单位和监造人员组成。

2.1 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资质;2.有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设备的采购和监造工作;3.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能独立进行设备监造工作。

2.2 监造人员监造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1.具备相关工程或技术专业背景;2.具备相关的监造经验和技能;3.熟悉设备的质量检验和验收标准。

三、监造程序招标采购设备监造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3.1 设备预验收设备进场前,监造人员应对设备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设备的完整性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2.设备材质和规格是否符合要求;3.设备的外观是否完好;4.设备的运输、存储和包装是否符合要求。

3.2 设备验收设备安装完成后,监造人员应对设备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2.设备的功能是否正常;3.设备的使用寿命和维护保养要求是否符合要求;4.设备的文档、证书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3.3 设备后评估设备使用一段时间后,监造人员应对设备进行后评估,以评估设备的工作状况和使用效果。

四、监造责任4.1 招标采购单位责任招标采购单位应承担以下责任:1.制定招标采购设备监造计划和方案;2.组织监造人员开展监造工作;3.对监造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4.完成设备监造报告和相应的归档工作。

4.2 监造人员责任监造人员应承担以下责任:1.根据招标采购设备监造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监造工作;2.完成设备预验收、验收和后评估的相关工作;3.报告设备的质量问题和解决方案;4.参与设备故障排除和维修工作。

五、监造报告监造人员应编制设备监造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设备的采购、安装和验收情况;2.设备的质量问题和解决方案;3.设备的使用效果和工作状况评估;4.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情况。

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

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
为买方产品接收、上线运行、运用车统计及财务结算的依据,零 部件竣工移交记录作为产品买方(最终买方)接收的依据。适用 范围内的产品未经监造的,机车车辆整车(机)不得上国铁线路 运行,零部件不得装用。
第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生产企业承担产品的质量责 任。买方对机车车辆产品实施监造,不代替、减少或免除生产企 业的任何质量责任和义务,且买方监造不承担任何产品质量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造是指由铁路局监造机构专业人员代 表买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国家、行业、企业标准及总 公司相关要求,在机车车辆产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 对生产过程和实物质量实施必要的核查,并对产品的符合性做出 专业判断。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监造对象包括:总公司及所属企业采购的 新造及委托路外企业(铁路局所属柳州车辆厂、广州铁道车辆厂、 沈阳客车厂、金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比照办理,下同)维修 的铁路机车车辆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国铁控股合资企业、委托国 铁运输管理的国铁非控股合资企业所采购的新造及委托路外企业 维修的铁路机车车辆整车及重要零部件;进入国铁路网运行的路 外企业自备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重要零部件。
2
成、专业配合相对稳定的监造项目部。 (五)负责监造人员的考察、聘用、培训及任免工作。负责
监造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并办理技术职务聘任手续。 (六)负责监造人员的劳动合同、人事档案、工资、社会保
险等管理,以及相关生活福利待遇等保障工作。 (七)负责设备监造处的专业评价。 (八)制定监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条 设备监造处工作职责应包括: (一)按照总公司及铁路局相关要求,规范管内监造项目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原则为列入《铁路机车 车辆目录》(国铁设备监〔2014〕19号附件1)的各类铁路机车、 动车组、客车、货车,以及轨道车、铁路救援起重机、铺轨机和 架桥机(组)车辆、接触网作业车和大型养员签认的铁路机车车辆整车竣工移交记录作

企业基本设备监管制

企业基本设备监管制

企业基本设备监管制为了确保企业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故障,提高设备利用率和生产效率,减少事故风险和经济损失,提出了一系列监管制度和要求。

下面将从设备管理制度、设备验收制度、设备维护制度、设备检查制度和设备报废制度五个方面详细阐述。

一、设备管理制度1. 设备管理任务:明确设备管理的目标和任务,包括设备的采购、验收、使用、维护、报废等方面的工作。

2. 设备管理机构:设立设备管理部门或设备管理人员,明确其责任和职权,负责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工作。

3. 设备档案管理: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基本情况,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购置日期、安装地点、技术参数、维修记录等信息,以便随时查阅和管理。

4. 设备编制管理:根据企业需求,编制设备清单,明确设备的使用、归属、责任等,确保设备的利用率和安全性。

5. 设备采购管理:建立设备采购计划和采购流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进行采购活动,确保设备的品质和性能。

6. 设备入库管理:设备入库前应进行验收、编号、标识并填写入库登记,设备档案应与实物一一对应,确保设备准确无误地进入使用环节。

二、设备验收制度1. 设备验收标准:制定设备验收标准,包括设备性能指标、技术参数、外观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

2. 设备验收程序:建立设备验收程序,包括设备验收方案的编制和实施、验收时的检验、测试和试运行等环节,确保设备合格并符合要求。

3. 设备验收记录:对验收过程进行记录,包括验收日期、验收人员、验收结果等信息,并进行签字确认,备案存档。

三、设备维护制度1. 设备维护计划: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包括定期维护、预防性维修和应急维修等方面的内容,确保设备在良好的工作状态下稳定运行。

2. 设备维护责任:明确设备维护的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维护工作及时进行,并建立维护人员的考核机制。

3. 设备维护记录:对设备维护过程进行记录,包括维护内容、维护日期、维护人员等信息,并进行签字确认,备案存档。

设备监造管理办法

设备监造管理办法

目录一.总则 (1)二.设备监造、设备质量验检体系 (1)三.监造依据 (2)四.监造合同 (3)五.监造人员 (4)六.监造方式 (4)七.监造工作程序 (5)八.监造文件 (8)九.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8)十.制造厂责任 (9)十一.附表:质量监造项目表 (10)表1:电站锅炉质量监造主要内容 (11)表2:(1)汽轮机主机质量监造主要内容 (16)表2:(2)汽轮机主要部套及辅属设备 (20)表3:发电机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主要项目 (21)表4:配套辅机质量监造主要内容 (27)见证情况汇总表 (32)设备监造实施细则一.总则本着质量第一的原则,依据设备合同规定的标准及要求,客观公正地实施监造,及时准确地提供监造文件资料,全心全意地为华能沁北电厂一期工程服务。

监造目的是督促制造厂严格把好质量关,消除重大质量缺陷,防止一般常见性、多发性的质量问题,使产品制造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按监造合同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实施文件见证R(监造人员对制造厂提供的有关产品在投料前的原材料、元器件及进入下道工序前的检验检查、试验结果、资料进行核查并签署书面意见)、现场见证W(监造人员与制造人员共同在制造、试验、总装等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其检验或试验结果等文件签署书面意见)和停工待检H(制造厂在进行下一道工序前必须停工等待监造人员参加的检验或试验项目完成并签署书面意见),并对见证负责。

采用监造方与用户联合监造组织形式。

但质量监造并不代替制造厂的质量检验,制造厂对其产品的质量全面负责。

二.设备监造、设备质量验检体系为实现沁北电厂一期工程创精品工程,造一流电厂,争创“鲁班奖”,最终实现二高、一低的建设方针,把好制造的质量控制是极其重要的基础工作,实施设备制造全过程质量监造和检验。

2.1组织优秀的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对汽轮机、发电机、锅炉、主变、主要辅机、压力容器等重要设备制定监造大纲、确定监造细则。

2.2除设备厂家对自身设备制造质量进行正常检查验收外,组建华能沁北项目建设部为主、沁北电厂专业人员和专家(聘有经验的厂家或从事安装工作的专业人员)联合组成的设备监造、设备质量检验体系。

监造(催缴)管理细则

监造(催缴)管理细则
第二章 监造职责
监造管理的归口部门为采购部。采购部设监造主管1名,负责监造 工作的总体协调及对监造人员的管理与考核,根据需要安排监造人员, 具体实施驻厂监造。 第五条 监造人员职责
1、在监造主管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监造人员以采购合同为依据,严格控制制造过程的质量、进 度。及时发现和报告制造过程中的质量、进度问题。 3、对设备分阶段交货和整体交货负有催交职责。 4、对制造过程中所有的质量见证全面负责,及时填写监造日记及 填报各种报表。 5、参与设备出厂前的质量验收工作。 6、对合同外制造成本要进行检查和核实,对合同内材料数量、价 格等相关情况要进行摸底,对以后合同谈判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7、每日必须反馈监造日志,有突发情况应及时上报。 8、监造过程中与供应商的市场销售部门、生产部门、采购部门、
1、按国家标准; 2、国家标准无规定的,按行业标准; 3、国家和行业标准均无规定按企业标准; 4、引进国外技生产的产品,按引进技术标准; 5、必要时,由买方、设计单位和生产厂家多方共同协商确定技术 标准。
一、前期质量控制 前期质量控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1、检查工厂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2、对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审核; 3、抽查原材料、半成品及配件供应质量; 4、评定制造设备的能力及状态; 5、检查质量检测系统设备、方法、标准; 6、检查准备工作是否落实。 二、过程质量控制 查材料使用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加工工艺,和检验标准是否符合规 定的质量标准。 (一)过程监控注意事项: 1、原材料和半成品必须有检验记录和合格标示。 2、焊接材料、预热温度、焊接参数、焊接变形、焊后保温应符合 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要进行探伤、拍片抽查、材料要进行机械性能试 验。 3、关键加工件必须在制精度合格的机床上加工,对加工设备应进 行加工前的检查,调整和认可,以确保加工精度对零件的尺寸精度、形 位公差、表面光洁度应符合施工图样要求。 4、热处理前按工艺要求进行工艺试验。热处理介质,炉温的均匀 性,热处理的工艺曲线必须符合热处理工艺规程,热处理后必须保留热 处理过程记录曲线。 5、在进行整体装配前,调试应检查部件灵活性和配合件的配合公 差,若有异常或超标应查清原因进行处理,直至灵活无卡阻,符合各项 公差要求为止。 (二)过程监控的要求: 1、上一道工序未经检验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2、质量事故未经处理不得继续生产; 3、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必须更换; 4、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立即报告; 5、使用经审查不合格人员上岗操作要求整改。 (三)过程监控检查纪录内容: 1、材料(外购件、外协件)检验记录; 2、半成品检查、检验纪录; 3、重要部件焊缝检查、检验记录; 4、主要焊接件装配检查、检验记录;

设备、材料、构配件质量检验监理工作规定(5篇)

设备、材料、构配件质量检验监理工作规定(5篇)

设备、材料、构配件质量检验监理工作规定对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应进行全过程和全面的控制,从采购、加工制造、运输卸货、进场、存放、使用等各个环节都需要监督与控制。

1.采购质量的控制1.1凡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在采购订货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报审供货商的资质;1.2材料、设备、构配件应按经过审批认可的设计文件和图纸采购订货,其质量满足有关标准和设计的要求,交货期应满足施工进度安排的需要;1.3一般应实行招标采购的方式,选择良好的供货商;1.4对于重要的材料、设备、构配件采购、订货,监理工程师可以通过制订质量保证计划,对厂方详细提出应达到的质量保证要求;1.5供货商应向需方提供质量保证文件,用以表示其提供的货物能够完全达到需方质量保证计划中提出的要求;1.6施工单位采购的建材要建立台帐及材料使用跟踪记录。

2.制造质量的控制对于某些重要的材料设备,可采取对供货商生产制造实行监造的方式,进行重点的或全过程的质量监督。

2.1了解供货商质量管理及保证体系,监督在生产过程中其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及质量保证的执行情况;2.2监督其所用原材料质量、生产工艺及工序控制能力;2.3检查其质量检验人员的资质,以及质量检验工作情况的可靠性、准确性;2.4参与产品出厂前的试验与检验,监督产品包装、运输的质量保证措施和手段。

3.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的质量检验3.1凡运到施工现场的材料,产品出厂资料应齐全。

如:合格证、材质证明、试验报告及技术说明书等,并由施工单位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检验,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检验或试验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准使用;3.2工地交货的设备,也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并在规定的索赔期内开箱,对其质量进行检验确认,合格予以签署验收单;若检验发现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监理工程师不予验收,应由供货商予以更换或进行处理,合格后再行检查验收;3.3进口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检查、验收,应会同国家商检部门进行;3.4对于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应事先提交可靠的技术鉴定及有关试验和实际试用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批,才能在工程中应用;3.5材料、设备的现场存放要有明确的平面图、立体图。

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提高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水平,加强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电力设备监造市场,特制定《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请各单位依照执行。

电力设备监造工作十分重要,在选择设备供应的同时,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设备监造单位。

在签订设备供应合同的同时,必须一起签订设备监造合同。

这是保证电力设备制造质量的一项重大措施,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总结、提高监造能力和水平。

【名称】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进一步规范电力设备监造工作,保证设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火电、输变电工程的国产主机及主要辅机设备以及主要装置性材料的监造资质,其它设备监造资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有专门从事设备监造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监造单位的资质是指承担监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人员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监造业绩、社会信誉和注册资金等。

第五条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工程设备监造资质审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资质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电力部成套设备局。

【章名】第二章监造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第六条电力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等级分为全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全项设备监造乙级资质、专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专项设备监造乙级资质四种,标准如下:(一)全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1.具有3年以上设备监造经历,已独立承担过并完成3个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火电建设项目的三大主机及主要辅机设备监造任务;已独立承担过并完成3个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项目主要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的监造任务。

2.监造人员资格及人数:专门从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并具有相应专业职称、具有设备监造工作经验5年以上的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从事监造工作5年以上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8人。

工程设备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工程设备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工程设备监督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加强工程设备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设备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施工工程的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1. (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工程设备监督管理机构,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2. (职责一)定期检查和审批工程设备的购置计划,确保设备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3. (职责二)组织对工程设备的验收工作,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 (职责三)定期对工程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5. (职责四)制定工程设备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设备的使用要求和安全措施。

三、工程设备购置和配置1. (购置计划)项目经理应根据工程需要,制定工程设备的购置计划,并报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2. (设备采购)采购部门应按照购置计划,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购买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工程设备。

3. (设备配置)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需求,合理配置工程设备,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四、工程设备验收1. (验收标准)工程设备的验收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程进行,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2. (验收程序)验收工作应由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包括设备材料的检查、技术参数的核实、功能试验等。

3. (验收记录)验收工作应生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包括验收合格证明和不合格设备的处理意见。

五、工程设备维修保养1. (定期维护)施工单位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定期对工程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备品备件)施工单位应做好备品备件的储备工作,确保设备维修保养的及时和有效。

3. (维修记录)施工单位应对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进行记录,包括维修时间、维修内容和维修人员等。

六、工程设备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1. (管理办法)施工单位应制定工程设备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设备的使用要求和安全措施。

2. (培训交底)施工单位应对使用工程设备的人员进行培训交底,确保他们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设备监造工作分重要,在选择设备供应的同时,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设备监造单位。

在签订设备供应合同的同时,必须一起签订设备监造合同。

这是保证电力设备制造质量的一项重大措施,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总结、提高监造能力和水平。

【名称】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进一步规范电力设备监造工作,保证设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火电、输变电工程的国产主机及主要辅机设备以及主要装置性材料的监造资质,其它设备监造资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有专门从事设备监造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监造单位的资质是指承担监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人员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监造业绩、社会信誉和注册资金等。

第五条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工程设备监造资质审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资质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电力部成套设备局。

【章名】第二章监造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第六条电力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等级分为全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全项设备监造乙级资质、专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专项设备监造乙级资质四种,标准如下:(一)全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1.具有3年以上设备监造经历,已独立承担过并完成3个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火电建设项目的三大主机及主要辅机设备监造任务;已独立承担过并完成3个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项目主要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的监造任务。

2.监造人员资格及人数:专门从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并具有相应专业职称、具有设备监造工作经验5年以上的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从事监造工作5年以上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8人。

3.设备监造人员人数配置要求:汽轮机监造人员不少于4人;锅炉监造人员不少于5人;发电机监造人员不少于3人;大型机械配套设备及电气设备监造人员不少于10人。

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1995)37号

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1995)37号

《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电办[1995]37号)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一、总则1.为了提高电力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的文件及原水电、机械两部下达的(83)水电计字第12号文精神,对电力设备合同产品实施质量监造。

在此基础上制订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

2.质量监造是以电力设备制造厂和用户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用户单位负责质量监造。

3.用户自主地选派或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实施质量监造。

作为用户的主管部门电力部,在设备制造厂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置总代表组,代表用户主管部门,协调和组织质量监造工作。

4.质量监造范围是指国产大型电力主机设备及其重要辅机合同产品。

主要包括:火电为单机20万kW 及以上的汽轮机、发电机、锅炉以及冷凝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及水箱、水水热交换器、化水设备、锅炉给水泵、凝结水泵、循环水泵、磨煤机、风机、电除尘器等主要辅机及其它大型压力容器等;水电单机为5万kW或转轮直径5.5m及以上的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变压器、开关、互感器。

5.质量监造的目的是促进和协助制造厂严格把好设备的质量关,把产品的缺陷消除在制造厂内,防止不合格的产品出厂。

但质量监造并不代替制造厂的质量检验。

设备的制造质量由制造厂全面负责。

6.质量监造按照合同,由用户与制造厂双方按商定的监造计划进行,一般不得影响制造厂的正常生产进度。

二、监造的项目内容1.对合同产品关键部件、关键工序的制造质量实施监督,对其主要监造内容设置监造检查点。

2.监造的主要项目和内容列在附表1?6(略)之中,实施监造的内容,由设备制造厂家与用户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确定。

三、监造依据的技术标准1.监造依据的技术标准应在订货合同中予以明确,一般国产设备以国家标准和合同中的技术协议规定为依据。

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提高设备质量,保证监造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火电、水电、输变电工程、主机及主要辅机设备监造工作,其它设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监造单位的资质是指承担监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监造业绩、社会信誉和自有资金等。

第四条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由电力部设备监造领导小组负责。

第二章监造单位的设立第五条监造单位必须向电力部设备监造工作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在审查其资质,核定其监造业务范围,颁发监造资质等级证书后,再向工商行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第六条监造单位资质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单位名称和地址;(二)法定代表人及总监造师姓名、年龄、性别、学历、专业、职称、工作简历及监造业绩复印件;(三)人员总数和专业监造工程师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技术工作年限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所有制性质和章程;(五)自有资金数额;(六)单位或主要成员从事电力设备监造的业绩;(七)技术装备情况;(八)拟申请的监造单位业务范围和等级。

第七条监造单位的资质审批:甲、乙级监造单位资质,由所在地区的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再报电力部监造资质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电力设备监造单位资质按火电、水电、输变电工程三类,各分为甲、乙两级。

各等级的资质标准如下:火电工程类(一)甲级1.已获得总监造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已承担1~2个300MW以上火电建设项目的设备监造任务;2.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并且专业配套齐全。

其中专职设备监造工作5年以上的工程师并已获专业监造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3.自有资金不少于100万;4.监造业绩好。

(二)乙级1.已获得总监造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已独立承担1~2个300MW或100MW 以上火电建设项目设备监造任务;2.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并且专业配套齐全。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布日期】2015.05.31•【文号】科工核应安〔2015〕544号•【施行日期】2015.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工核应安〔2015〕54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局2015年5月31日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军工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障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简称军工核设施)安全,依据《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工核安全设备,是指在军工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或对核安全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军工核安全设备清单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在军工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审批过程中确定。

第三条军工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人员、技术支持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相关规定,并为被监督管理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军工核设施营运单位以及从事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有效执行保密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国防科工局负责对军工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二)负责组织核安全技术审评,批准颁发、变更、延续和吊销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审查批准军工核安全设备清单;(三)负责对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四)负责军工核安全设备执法和有关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电办[1995]37号)

《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电办[1995]37号)

《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电办[1995]37号)一、总则1.为了提高电力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的文件及原水电、机械两部下达的(83)水电计字第12号文精神,对电力设备合同产品实施质量监造。

在此基础上制订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

2.质量监造是以电力设备制造厂和用户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用户单位负责质量监造。

3.用户自主地选派或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实施质量监造。

作为用户的主管部门电力部,在设备制造厂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置总代表组,代表用户主管部门,协调和组织质量监造工作。

4.质量监造范围是指国产大型电力主机设备及其重要辅机合同产品。

主要包括:火电为单机20万kW及以上的汽轮机、发电机、锅炉以及冷凝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及水箱、水水热交换器、化水设备、锅炉给水泵、凝结水泵、循环水泵、磨煤机、风机、电除尘器等主要辅机及其它大型压力容器等;水电单机为5万kW或转轮直径5.5m及以上的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变压器、开关、互感器。

5.质量监造的目的是促进和协助制造厂严格把好设备的质量关,把产品的缺陷消除在制造厂内,防止不合格的产品出厂。

但质量监造并不代替制造厂的质量检验。

设备的制造质量由制造厂全面负责。

6.质量监造按照合同,由用户与制造厂双方按商定的监造计划进行,一般不得影响制造厂的正常生产进度。

二、监造的项目内容1.对合同产品关键部件、关键工序的制造质量实施监督,对其主要监造内容设置监造检查点。

2.监造的主要项目和内容列在附表1?6(略)之中,实施监造的内容,由设备制造厂家与用户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确定。

三、监造依据的技术标准1.监造依据的技术标准应在订货合同中予以明确,一般国产设备以国家标准和合同中的技术协议规定为依据。

设备监造管理办法

设备监造管理办法

目录一.总则1二.设备监造、设备质量验检体系1三.监造依据2四.监造合同3五.监造人员4六。

监造方式4七。

监造工作程序5八.监造文件7九。

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审核.8十.制造厂责任9十一.附表:质量监造项目表10表1:电站锅炉质量监造主要内容10表2:(1)汽轮机主机质量监造主要内容15表2:(2)汽轮机主要部套及辅属设备18表3:发电机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主要项目19 表4:配套辅机质量监造主要内容25见证情况汇总表30设备监造实施细则一。

总则本着质量第一的原则,依据设备合同规定的标准及要求,客观公正地实施监造,及时准确地提供监造文件资料,全心全意地为华能沁北电厂一期工程服务。

监造目的是督促制造厂严格把好质量关,消除重大质量缺陷,防止一般常见性、多发性的质量问题,使产品制造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按监造合同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实施文件见证R(监造人员对制造厂提供的有关产品在投料前的原材料、元器件及进入下道工序前的检验检查、试验结果、资料进行核查并签署书面意见)、现场见证W(监造人员与制造人员共同在制造、试验、总装等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其检验或试验结果等文件签署书面意见)和停工待检H(制造厂在进行下一道工序前必须停工等待监造人员参加的检验或试验项目完成并签署书面意见),并对见证负责。

采用监造方与用户联合监造组织形式。

但质量监造并不代替制造厂的质量检验,制造厂对其产品的质量全面负责。

二。

设备监造、设备质量验检体系为实现沁北电厂一期工程创精品工程,造一流电厂,争创“鲁班奖”,最终实现二高、一低的建设方针,把好制造的质量控制是极其重要的基础工作,实施设备制造全过程质量监造和检验。

2.1组织优秀的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对汽轮机、发电机、锅炉、主变、主要辅机、压力容器等重要设备制定监造大纲、确定监造细则。

2.2除设备厂家对自身设备制造质量进行正常检查验收外,组建华能沁北项目建设部为主、沁北电厂专业人员和专家(聘有经验的厂家或从事安装工作的专业人员)联合组成的设备监造、设备质量检验体系。

设备、材料监造管理办法

设备、材料监造管理办法

设备、材料监造管理办法1。

目的为了保证丽泽金融商务区F02及F03地块工程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制造质量,对重要设备进行监造,是保证建设项目设备采购质量和进度的有效手段。

2。

依据2。

1 本项目设备供货合同2.2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2。

3设备设计图纸、规格书、技术协议2.4《设备监造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2)174号2。

5设备制造相关的质量规范和工艺文件3。

职责3。

1 质量管理部:3。

1.1 监督抽查监造单位对设备、材料监造质量控制的实施,对设备监造单位提供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质量控制的信息进行审查。

3。

1。

2 参与审查监造单位的监造人员资质;抽查驻厂监造工程师是否履行监造职责。

3。

2 设计管理部:负责提供监造设备、材料技术清单和与制造单位签订的技术协议;参加监造设备材料出厂前的检验签收工作。

3.3 物资供应部:3。

3.1 组织关键/重大设备材料的监造工作,推荐监造单位的名单,要求监造单位按合同要求、进度计划完成设备、及材料的监造。

3.3。

2 在签订监造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时必须明确实施监造的内容、要求制造厂予以配合监造的具体条款。

3。

3。

3 向监造单位提供监造所需的技术文件、设计文件、采购合同等有关资料。

3.3。

4 委托监造合同签订后,负责报业主备案,并应于每月28日前提交实施重要设备材料监造统计表。

3。

3.6 负责组织协调监造设备、材料的进度及出厂检验。

3。

3.7 监造任务完成后,在15日内向业主方提交《监造商考核评价表》3。

3.8 在实施监造过程中如发现(生)重大质量问题,必须立即向业主报告。

3.3。

9 负责收集材料、设备的监造资料,向项目经理部提供监造信息.3。

4 计划控制部:负责组织监造单位进行招投标、签定合同及办理结算事项。

3。

5 监造单位:3.5。

1 监造单位在监造实施前,应将驻制造单位的监造人员履历报送物资供应部。

驻制造单位的总监造工程师、监造工程师如有变化,监造单位应书面通知物资供应部。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经贸委颁发的《火电、送交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 2002 年版),保证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全资及控股电力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对重要电力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促进设备监造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设备监造是指承担设备监造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监造单位)受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设备供货合同的要求,坚持客观,公正、诚信科学的原则,对工程项目所需设备在制造和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并对委托人负责的服务。

第三条设备的制造质量由与委托人签订供货合同的设备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全面负责在设备监造并不减轻制造单位的质量责任,不代替委托人对设备的最终质量验收。

监造单位应对被监造设备的制造质量承担监造责任,具体责任应在监造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电力设备监造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笨,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依法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设备监造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全资和控股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电力设备监造工作的管理第六条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订电力工程设备监造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二)负责对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监造单位进行统一管理;(三)组织国家电力公司系统设备监造工程师的培训;(四)监督、指导电力设备监造工作;(五)负责电力设备监造信息管理、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电力工程设备监造经验交流等。

第三章委托人与监造单位的权利与责任第七条委托人应按政府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自主择优选择具有良好业绩和能力的监造单位实施监造工作。

第八条设备监造实行回避制。

监造单位与被监造设备的制造单位不得有直接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第九条监造单位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如实向委托人出示相应的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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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总则1二.设备监造、设备质量验检体系1三.监造依据2四.监造合同3五.监造人员4六.监造方式4七.监造工作程序5八.监造文件8九.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9十.制造厂责任9十一.附表:质量监造项目表10表1:电站锅炉质量监造主要内容11表2:(1)汽轮机主机质量监造主要内容17表2:(2)汽轮机主要部套及辅属设备20表3:发电机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主要项目21 表4:配套辅机质量监造主要内容27见证情况汇总表33设备监造实施细则一.总则本着质量第一的原则,依据设备合同规定的标准及要求,客观公正地实施监造,及时准确地提供监造文件资料,全心全意地为华能沁北电厂一期工程服务。

监造目的是督促制造厂严格把好质量关,消除重大质量缺陷,防止一般常见性、多发性的质量问题,使产品制造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按监造合同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实施文件见证R(监造人员对制造厂提供的有关产品在投料前的原材料、元器件及进入下道工序前的检验检查、试验结果、资料进行核查并签署书面意见)、现场见证W(监造人员与制造人员共同在制造、试验、总装等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其检验或试验结果等文件签署书面意见)和停工待检H(制造厂在进行下一道工序前必须停工等待监造人员参加的检验或试验项目完成并签署书面意见),并对见证负责。

采用监造方与用户联合监造组织形式。

但质量监造并不代替制造厂的质量检验,制造厂对其产品的质量全面负责。

二.设备监造、设备质量验检体系为实现沁北电厂一期工程创精品工程,造一流电厂,争创“鲁班奖”,最终实现二高、一低的建设方针,把好制造的质量控制是极其重要的基础工作,实施设备制造全过程质量监造和检验。

2.1组织优秀的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对汽轮机、发电机、锅炉、主变、主要辅机、压力容器等重要设备制定监造大纲、确定监造细则。

2.2除设备厂家对自身设备制造质量进行正常检查验收外,组建华能沁北项目建设部为主、沁北电厂专业人员和专家(聘有经验的厂家或从事安装工作的专业人员)联合组成的设备监造、设备质量检验体系。

2.3华能沁北项目建设部牵头、沁北电厂和专家组成的联合监造组,实行专业验检制的验检程序,实施设备制造全过程的质量监造和检验,对设备制造质量负责,最终厂家全权负责检查控制已检、未检到的设备制造质量。

沁北电厂组专家组监造、验检体系2.4华能沁北项目建设部对设备监造组检验内容明确,专业人员职责明确,奖惩明确。

三.监造依据3.1原电力工业部、机械工业部电办[1995]37号文“关于印发《大型电力设备监造暂行规定》、《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件》的通知”。

3.2供需双方签定的设备合同,包括技术协议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来往文件、书信、函电等。

3.3产品的标准按供需双方签定的设备合同规定执行。

合同中无规定或不明确、不完整之处,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按下列原则处理:3.1在按引进技术标准设计制造的同时,还必须满足最新版的中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3.3.2在按引进技术标准设计制造的同时,还必须满足中国安全、环保及其它方面最新版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定);3.3.3按国家标准;3.3.4国家标准无规定的,按行业标准;3.3.5国家和行业标准无规定的,按企业标准;3.3.6在上述标准发生矛盾的情况下,以高标准为准。

四.监造合同4.1监造合同由沁北项目建设部与监造组签订4.2监造合同中监造组责任4.2.1根据监造合同规定,监造组会同沁北项目建设部和制造厂签订产品“质量监造项目表”。

监造合同中“质量监造项目表”以三方确认的内容为准。

4.2.2对制造厂与合同产品有关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

4.2.3根据产品“质量监造项目表”的内容,认真履行文件见证,对制造厂的外购、外协件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4.2.4根据产品“质量监造项目表”的内容,认真参加现场见证,并履行签证手续。

4.2.5根据产品“质量监造项目表”的内容,认真参加停工待检,并履行签证手续。

4.2.6 在监造过程中,监造人员如发现一般缺陷或质量问题,应督促制造厂及时纠正解决,并做好记录。

若遇到较大质量问题或对安装进度有影响的质量问题,应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沁北项目建设部。

对重大质量问题应迅速报告沁北项目建设部,并提出对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供沁北项目建设部决策。

如在解决质量问题中与制造厂发生争议时,应协助沁北项目建设部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仲裁。

4.2.7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沁北项目建设部通报监造工作情况,反映产品的制造质量情况。

如遇较大质量问题,应随时通报。

4.2.8监造见证工作结束后,30天内向沁北项目建设部提交监造工作总结。

五.监造人员5.1监造人员基本条件5.1.1 监造人员应具备本专业的丰富经验,并熟悉有关标准。

5.1.2 监造人员应从事监造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该产品制造工艺、质检方面工作5年以上者。

5.1.3监造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善于协调处理问题的能力。

5.2监造人员应经沁北项目建设部同意方可担任监造工作。

六.监造方式6.1监造组对制造厂生产的监造产品所需的一系列管理上及技术上的程序文件、各种原始记录以及必要的硬件条件进行审查。

6.2参加或了解制造厂有关监造产品的各种计划会、协调会、座谈会等,熟悉产品生产工艺过程及其质量控制、了解生产进度及有关问题的协调和处理情况,以便全面掌握该产品的生产情况,确定监造工作的重点。

6.3巡检:监造人员应深入各车间,了解加工人员执行工艺规程情况、工序质量状况、各种程序文件的贯彻情况、零部件的加工及组装试验状况、不合格品的处置以及油漆、标识、包装发运情况。

6.4监检:监造人员随同制造厂检验人员参加对部件的质量检验工作,以便及时发现其中的问题,同时对检验工作进行监督。

6.5抽检:对厂方提供的合格产品及部件,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查。

6.6见证工作:投料前应完成好原材质理化分析的文件见证;在试验、检验、总装现场见证及前后的文件见证。

七.监造工作程序7.1根据用户的委托,监造组与沁北项目建设部签订设备质量监造合同。

并由沁北项目建设部将该设备的订货合同和技术协议等合同附件两套交给监造组。

7.2在监造合同生效后,沁北项目建设部在5个工作日内,将“设备监造委托通知书”发至有关制造厂,并抄送监造组。

7.3监造组接到“设备监造委托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与沁北项目建设部共同完成组建驻厂监造组。

监造人员的组成应通知制造厂。

7.4根据设备合同和设备质量监造合同的有关规定,监造组或会同沁北项目建设部与制造厂最后确认“质量监造项目表”内容。

7.5通过查阅制造厂提供的资料与现场考察方法,对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

7.6在该产品投料前,对用于该产品的原材料、元器件,进行监督、检查,并完成原材质理化分析的文件见证。

7.6.1进货物资、材料质量合格证书、制造厂验收记录,识别标志及贮存情况。

7.6.2代用物资、材料经设计部门或需方确认的文件及质量合格证书。

7.6.3对无法确认其牌号和性能的物资、材料所进行的理、化试验鉴定报告。

7.6.4对因保管不善导致变质、受损、腐蚀、污染而影响性能的物资的处理情况。

7.7对生产工艺准备及工序质量的监督。

7.7.1检查制造厂对产品制造过程的质量控制的统筹规划和安排及制造工艺总体方案或工艺质量控制计划。

7.7.2检查制造厂对重要生产工序的实际质量保证能力进行的验证,验证内容包括材料、产品、操作技术及计算机系统与软件程序。

7.7.3检查主要部件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及有关程序文件执行情况。

7.7.4检查对质量起主要作用的辅助材料、辅助设施和生产环境的控制情况。

7.7.5检查特殊工序的检查频次、验证情况、产品精度、操作技能及特殊环境要求等因素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有评定认可记录。

7.8对制造厂产品检验、试验的监督。

7.8.1监督、检查从进货检验、工序检验到成品检验的有关检验点设置及检验方法的应用是否合理,数据与记录是否准确可靠,能否有效地制止不合格产品出厂。

7.8.2监督、检查测试器具和设备是否处在受控状态、正确和有效。

7.8.3监督、检查对检测、计量器具的管理规定是否执行。

7.8.4监督产品零部件的检验和部件、总装试验,检查有关测试数据和试验记录。

7.8.5监督检查对不合格品的管理。

7.9对制造厂产品包装、运输和贮存的了解。

7.9.1了解包装技术与方法,包装材料与要求应符合商务条款的规定。

7.9.2检查随产品包装发运的技术文件和资料是否齐全。

7.9.3包装箱表面发运文字内容及标志是否符合商务规定。

7.9.4了解产品运输方式、运输条件和注意事项,应满足合同要求。

7.9.5了解产品的贮存场所、贮存条件、贮存期限应符合有关贮存文件的要求。

7.10对生产质量记录的检查和分析。

7.10.1按照设备合同规定的技术条款和技术标准对制造厂的产品质量记录进行检查和分析,以验证产品质量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

10.2须检查分析的产品质量记录,一般应包括以下项目:a.设计更改记录b.工艺更改记录c.工序质量控制记录d.测试产品检定及核准数据记录e.质量检验记录(包括进货、工序、成品的质量检验记录)f.不合格品处理记录g.部件或产品性能试验记录7.11监造工作总结监造见证工作结束后40个日历日内,监造组做好监造工作总结(含见证资料的汇总)并交用户。

八.监造文件8.1产品“质量监造项目表”在设备投料前,由监造组组织或会同沁北项目建设部与制造厂代表协商确认产品“质量监造项目表”。

8.2监造工作简报监造人员通过监造组每半个月向沁北项目建设部通报监造产品质量状况和进度情况。

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随时通报。

8.3监造通知单监造通知单是监造人员对产品质量或对其质量有明显影响的问题向制造厂提出的书面意见。

一式二份,制造厂和监造组各存一份,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要抄报沁北项目建设部。

8.4产品质量见证表凡是监造项目中规定的现场见证、文件见证及停工待检,均须按项目内容填写见证表。

见证内容应包括:材质、零部件、部件或整机的性能测试、装配检测及其他见证内容。

见证表由监造人员、制造厂代表及沁北项目建设部代表共同签字生效。

8.5传真、电报凡是与监造工作有关的传真、电报及相应的文字记录等均应汇总存档。

九.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9.1适用于监造人员对制造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不适用于对企业进行的质量体系审查。

9.2审核方法可采用:9.2.1与制造厂领导及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了解情况。

9.2.2深入科室及车间进行调查。

9.2.3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档案、原始记录及证明。

9.2.4实物考察及抽查.9.3下列情况可以免审9.3.1已取得质量体系认证的有效性。

9.3.2对已取得该项产品生产许可证(如果国家对该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效性。

9.4审核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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