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表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单元安全检查表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单元安全检查表序号排查项目事故隐患判定依据事故隐患描述4.1 一般规定4.1.1 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确定经授权单位鉴定,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8、9、10、11、12、13条4.1.2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4.1.2 .1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4条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4.1.2 .2 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5条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4.1.2 .3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六条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6条4.1.2 .4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七条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7条4.1.2 .5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8条4.1.2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防护措施应当《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6 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
定》19条、20条4.1.2 .7 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检查表
(5)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当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
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6)预测或者认定为突出危险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7)在过突出孔洞及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8)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
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抽查矿井瓦斯地质图、 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 地质预测资料。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87号)第二百条,《防治煤与 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19号)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
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
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第十四条。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
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的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 置在被保护区域或者其他无突出危险区域内;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 (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 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生产能力核定报告,相 关设计及图纸。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87号)第一百九十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
设计。
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 抽查新水平、新采区防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
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 突专项设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出专项检查表
底板岩巷穿层钻孔增透卸压抽采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必须设计水煤沉淀分离和煤水排放系统。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名
瓦斯
抽采
1.突出矿井必须建地面永久抽放系统、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必须建立井下临时抽放系统。突出矿井的突出采区至少建立两套以上抽放系统,实现分源分抽。瓦斯抽采系统抽采能力能够满足抽放的要求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防突工作
底(顶)板岩巷穿层钻孔增透卸压抽采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每隔30m至少布置一个检验测试点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
掘进工作面区域验证超标不准采用加密排放钻孔措施,必须采取强化瓦斯抽放措施,抽放瓦斯时间不少于24小时,且单孔抽放瓦斯浓度均降到5%以下时,方可进行效果检验。若区域验证(效检)连续两次超标或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顶钻、喷孔等异常情况,停止掘进,必须重新采取区域防突措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沿空送巷,与采空区间隔煤柱不大于2m时,按无突出危险区管理;必须至少施工6个区域探测钻孔进行区域探测,探测超前距不少于20m,控制范围为间隔煤柱和实煤帮,倾斜、急倾斜煤层控制上帮至少20m或下帮至少10m范围内的煤层、缓倾斜及近水平煤层控制上或下两帮至少15m范围内的煤层(均为沿煤层层面的距离);突出区煤巷掘进工作面沿空送巷与采空区间隔煤柱大于2m时,按突出危险区管理。在复采区内进行掘进施工时,必须首先查明复采区内煤柱留设情况,确认无煤柱区段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可直接掘进。
突出危险区岩巷应超前探测,距钻孔见煤点保持不少于20m的探测超前距,保证距煤层的法向距离不小于10m;小于等于7m大于5m时除超前20m探测外,必须进行Δh2或K1值测定,指标不超、探测钻孔无异常方准掘进,否则必须执行局部防突措施;小于等于5m的岩巷必须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按规定报批。
表4瓦斯治理检查表
(6)预测或者认定为突出危险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7)在过突出孔洞及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8)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
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及地质构造情况,分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4.3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检查表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
抽查有关记录、资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 措施、规划。
抽查相关参数的测定记 录。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19号)第十八条。
执行井巷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2)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
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 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 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审批。
抽查年度、季度、月度 防突措施计划。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19号)第二十八条。
突出矿井必须有满足需要的防突设备。
加强支护; (3)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
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
突出矿井专家“会诊”现场检查情况表
突出危险性评估或鉴定
对开采范围内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煤层是否按规定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或鉴定。
M16煤层鉴定单位为中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验证书编号:(2017)国安监检甲0404,结论为:兴发煤矿(扩界后)M16煤层在井田范围内+1450m标高以浅(A、B、2、3、C、D、A)范围内不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M27煤层已已于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协商签订M27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待巷道布置到鉴定条件时开展M27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
8
突出危险性鉴定
应当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是否按规定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有瓦斯动力现象、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情形,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对鉴定报告的关键内容、鉴定单位资质、项目人员资质、报告审批等要符合规定。
M16煤层经中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鉴定,瓦斯基本参数测定:破坏类型为Ⅱ类、坚固性系数为1.04、瓦斯散初速度为43、瓦斯压力0.18Mpa。M27煤层经中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鉴定,瓦斯基本参数测定:破坏类型为Ⅱ类、坚固性系数为1.6、瓦斯散初速度为19、瓦斯压力0.44Mpa。
M16煤层鉴定单位为中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验证书编号:(2017)国安监检甲0404,结论为:兴发煤矿(扩界后)M16煤层在井田范围内+1450m标高以浅(A、B、2、3、C、D、A)范围内不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M27煤层已与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协商签订M27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待巷道布置到鉴定条件时开展M27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
城关镇兴发煤矿《关于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通知》(兴发矿字【2018】27号)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长:邱光龙(矿长),副组长:”陈祖国(总工程师)、杨志贵(生产副矿长)、张士伟(安全副矿长)、刘强(机电副矿长),成员有采煤、通防、机电、掘进、地测、安全、通风副总及调度主任。下设1.安全检查科:科长陈金平,成员为16名安全员;2.生产技术科:科长贺保国,成员王凯;3.调度监控中心:主任孟凯,副主任潘学,成员5人;4.地质测量科:科长术令伟,成员杨国强;5.通防科:科长乔朝阳,成员7名防突工、6名瓦斯抽采工;6.机电科:科长王建党,副科长向家友,7名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人员7.综合办公
毕节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专家“会诊”、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现场检查表 (1)
应针对各煤层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特点和条件试验确定工作面预测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并作为判定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主要依据。试验应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机构设立、人员任命文件,单位劳动定员标准,单位人员名册及考勤记录,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抽查。
3
机构人员
防突机构
设置防突机构及专业防突队伍。人员配备数量是否符合劳动定员标准。
4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
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矿长、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符合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实际;是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是否严格执行矿长带班下井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是否符合企业自身实际,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14
矿井通风系统
通风图纸
按季绘制按月修改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通风系统图,矿井通风网络图,测风报表。现场抽查。
15
采区通风系统
生产采区通风系统
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井工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采区地质条件、巷道布置、通风、安全设施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2020“会诊”表
《煤矿安全规程》第33条
总工程师 生产技术部部长
矿井地质
19. 煤 矿 必 须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开 展 隐 蔽 致 灾 地 质 因 素 普 查 或 探 测 工 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32条
总工程师 生产技术部部长
检查结果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责任人
20.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 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 与瓦斯(二氧化 同“会诊”内容(四) 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 《煤矿安全规程》第31条 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必须由煤矿的行政常务副职担任,高瓦斯
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技术负
责人)。
矿委领导班子
4.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 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 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同“会诊”内容(三) 《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
管理制度 带班下井制度等。
7.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维修检查记录。各项制 度的修订更新和落实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8.参照《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编制指南云南省煤矿安全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技术操作规程编制指南》,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矿委领导班子 通安部部长 综合调度室主任
机采队队长
机采队队长 掘进队队长 机运队队长
生产技术部部长
41.报废的巷道进行封闭,对所有密闭作出标记,及时填绘上图,
严禁假密闭和图实不符。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留设 《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
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技术会诊情况表(定稿)
二
三
四
五
六
七八九源自十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5、局部通风机安装和拆除应有生产部门提出申请,通风、机电部门审查 并共同实施。 6、临时停风停工地点是否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 内是否杜绝无风、微风和瓦斯超限作业。 1、矿井瓦斯抽采与采掘布局是否协调平衡,采掘活动是否始终在抽采达 标的区域进行。 2、瓦斯抽采工作是否做到超前勘查、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 以确保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 3、矿井生产计划是否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煤量是否 超出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 4、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保持“四量”平衡,即:开拓煤量、 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达标煤量平衡。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建立完善瓦斯抽采系统。 2、瓦斯含量达到或超过8.0m3/t,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Mpa的煤层或 区域是否预抽煤层瓦斯,消除隐患后再安排采掘作业。 3、预抽范围和效果是否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规定。 4、水平延伸、采区接替是否实现先抽后采。 5、抽采防突效果指标、抽采率指标、和可解析瓦斯含量指标是否达到《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 6、瓦斯抽采系统是否在井筒揭穿煤层前安装完毕并能正常使用。 1、优化瓦斯抽采参数,以确定符合矿井实际的抽采半径、抽采孔径、抽 采负压等合理的抽采参数。 2、矿井是否制定可靠的监督保障机制,确保瓦斯抽放工程(钻孔)按设 计施工,保证工程量与封孔质量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1、瓦斯抽采系统是否设立专门的维护管理人员和放水检测人员。 2、是否每天对系统进行维护检查,放水装置进行放水。 3、是否进行抽放参数检测,及时撒除抽放效果不好的钻孔,提高抽采率 。 1、划定为突出危险区域内的矿井是否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或 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管理。 2、突出区域以外的矿井但与突出矿井或者是发生过动力现象的矿井相 邻,在开采同一构造单元相同煤层时是否进行了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 突出矿井是否按照《防突规定》编制矿井、采掘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 是否采突出面、掘突出头。 1、选择开采保护层时是否进行保护效果检验,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 。 2、过地质构造带或揭煤时是否编制防突措施、揭煤设计。 1、突出矿井是否进行区域消突评价和采掘工作面区域验证。 2、是否执行采掘工作面批进制度。 1、是否及时收集整理瓦斯地质基础资料。 2、瓦斯地质编录是否完整、准确。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检查表
至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5m 开始,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手段 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 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 揭开突出煤层前要求的最小距离 。 查阅边探边掘措施及掘进巷道、
适当增加法向距离。
前探钻孔剖面图。
6.石门和
立井、斜 在揭煤工作面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后,若未能一次揭
井工作面 穿至煤层顶(底)板,则仍应当按照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 检查揭煤记录。
2.局部综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
合防突措 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煤 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
施基本要 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工作 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
求
面应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5m,回 件下进行采掘作业。查阅预测预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 层前,必须采取前探钻孔、物探 等手段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 煤层的赋存位置、形态。检查前 探钻孔、物探有关资料。
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
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测煤层的层位、赋存形态和底(顶)板
岩石致密性等情况。
3.石门和 立井、斜 井工作面 揭煤基本 要求
5.石门和 立井、斜 井工作面 掘进的最 小法向距 离
离5m开始,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手段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 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前要 求的最小距离。 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时,要求石门、斜井揭煤工作 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2m,其他煤层 1.5m。要求立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 倾斜煤层1.5m,其他煤层2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出专项检查表
防突工作专项检查记录表
二0一二年
矿井防突出专项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地点
检查情况
整改意见及
完成时间
检查人通风ຫໍສະໝຸດ 系统1.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独立
矿井和采区及掘进工作面均采用独立的通风系统
符合要求
方碧文
罗跃华
陈吉忠
罗朝均
2.矿井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回风巷内不得行人、运料、安设电器设备等。
地面抽放泵站现场检查和查记录
符合要求
方碧文
罗跃华
陈吉忠
罗朝均
3、地面抽放系统主管路直径不得小于219mm,干、支管直径不得小于159mm。井下瓦斯抽放系统主管路直径不得小于108mm,干、支管不得小于50mm。
地面主抽采管路符合规定,支管直径均为159mm,采区巷道主管路和支管均符合规定
符合要求
4.顺层抽放钻孔直径不小于65mm;底板岩石穿层钻孔直径不小于65mm。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地点
检查情况
整改意见及
完成时间
检查人
瓦斯隐患排查
1.建立临时停风停电管理制度
2.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建立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设置有专用回风巷
符合要求
4.井下回风巷道(矿井、采区回风巷以及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及回风联巷)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70%,但矿井总回风断面不得小于5㎡,采区回风巷不得小于4.5㎡,采掘工作面的回风巷不得小于4㎡
现场检查,均不小于设计断面的70%,总回风断面均符合设计要求且大于6㎡以上,其它巷道现场检查均达到规定
查措施资料和现场检查、地面查抽采管路
符合要求
10.抽放泵运行抽放负压不大于50Kpa,卸压区及采空区系统未端负压不小于9Kpa,预抽钻孔系统未端负压不小于13Kpa。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检查表
鉴定单位是否具有资质,鉴定结 果是否备案,是否发生过突出事 故。
检查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 计、防突专项验收报告。检查矿 井是否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 统,是否满足工作要求。
286923677.xls
一、一般规定 项目 规定要求 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 7.防突工 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 程计划和 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 实施 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 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1)运输 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 8.突出矿 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2)减少井巷揭穿突 井巷道布 出煤层的次数;(3)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 置 开地质构造破坏带;(4)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 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地质测量 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应共同按要求编制矿井瓦斯地质 图;(2)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 9.突出矿 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 井地质测 有关采掘区(队);(3)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 量 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 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 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 10.非突 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 煤层和高 、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瓦斯矿井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 煤层瓦斯 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 参数测定 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 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严禁采用水 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2)急倾 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 并加强支护;(3)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 11.突出 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 煤层采掘 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 作业 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 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4)煤 、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 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检查内容 防突工程计划和实施是否满足抽 采掘平衡及接替要求,是否确保 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存在问题 处理情况 备注
安全生产现状“会诊”检查表
附件2
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现状“会诊”检查表
填写说明:1.对“会诊”中未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在“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栏中填写“符合规定”;
2.对“会诊”中发现的问题,应在“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栏中具体描述;
3.对“会诊”中不涉及的检查项,在“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栏中填写“无关项”;
4.“其它”一项是指依据和要求中未规定,属该矿山特有的安全生产内容。
附件3
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现状“会诊”检查表
填写说明:1.对“会诊”中未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在“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栏中填写“符合规定”;
2.对“会诊”中发现的问题,应在“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栏中具体描述;
3.对“会诊”中不涉及的检查项,在“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栏中填写“无关项”;
4.“其它”一项是指依据和要求中未规定,属该矿山特有的安全生产内容。
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现状“会诊”检查表
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现状“会诊”检查表
附件4
尾矿库安全生产现状“会诊”检查表
填写说明:1.对“会诊”中未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在“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栏中填写“符合规定”;
2.对“会诊”中发现的问题,应在“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栏中具体描述;
3.对“会诊”中不涉及的检查项,在“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栏中填写“无关项”;
4.“其它”一项是指依据和要求中未规定,属该矿山特有的安全生产内容。
煤矿防治瓦斯安全检查表
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但不得留有盲巷
专用排瓦斯巷中必须用不燃材料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撞击火花的措施
专用排瓦斯巷中风速不得低于0.5m/s
使用专用排瓦斯巷排放瓦斯需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意
5
瓦斯、二氧化碳管理制度
通风值班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矿调度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瓦斯检查次数。采掘工作面: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两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次;突出或异常设专人经常检查;本班未进行作业的至少检查1次;硐室:每班至少检查1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
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等级鉴定
矿井必须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7
瓦斯抽放一般原则
井上、下抽放管路吊挂牢固,不破损漏气,不与带电体接触
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
大于15m3/min;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一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大于5 m3/min,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大于3 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是不合理的矿井
3
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
应安设抽放瓦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抽出的瓦斯可排到地面、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限
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出口(上风5m,下风30m)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式牌等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自查自改表
附表1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会诊”矿井基本情况表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会诊”矿井基本情况表(续)
填表说明:1.表中带有()标志的选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勾选。
2.采煤方法主要有单一走向长壁、单一倾斜长壁、刀柱式、大采高一次采全厚、倾斜分层走向长壁下行垮落、倾
斜分层倾斜长壁下行垮落、倾斜分层长壁上行充填、放顶煤长壁、水平分段放顶煤、水平分层、斜切分层下行垮落、掩护支架等,
选择相应的采煤方法填入表格。
3.回采工艺包括综合机械化采煤(简称综采)、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简称综放)、普通机械化采煤(简称普
采)、爆破采煤(简称炮采)、水力采煤、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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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机构人员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齐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同“会诊”内容(三) 《安全生产法》第21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283 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条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
矿委领导班子 各部(室)、连队负责人
(十) 事故防范整改
16.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
通安部部长
17.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二、开拓开采单元
13.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法》第20条,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 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 5、 17、 27条
安全副矿长 通安部部长 资产财务部部长
(八) 工伤保险
14.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48条
人力资源部部长资产财务部部长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责任人
检查结果
一、安全管理单元(注:文字加黑部分为重点检查内容,下同)
(一) 证照条件
1.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合法有效。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5条,《煤矿安全规程》第3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7条
矿委领导班子
3.建立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井设置专门防治管理机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必须由煤矿的行政常务副职担任,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21.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矿井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图纸。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必须标注保安煤柱、防水煤柱、积水线、探水线、停采线、采止线位置,必须标绘出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范围、积水量, 在水淹区域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必须将采掘生产计划、采掘工作面开工、密闭启封以及采掘工程平面图等主要图纸资料,及时如实报告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矿委领导班子 各部(室)、连队负责人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责任人
检查结果
(五) 灾害防治
9.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2条
矿委领导班子、各部(室)、连队负责人、各专业技术人员
(六) 安全培训
4.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同“会诊”内容(三) 《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
总工程师 生产技术部部长
(三) 责任落实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整标准,参照《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指南》,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并落实。
同“会诊”内容(三)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矿委领导班子 各部(室)、连队负责人
(四) 管理制度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整标准,参照《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指南》,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宄制度,粉尘检测制度、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等。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责任人
检查结果
20.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 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同“会诊”内容(四) 《煤矿安全规程》第31条
生产技术部部长
(二) 图档检查
(九) 生产组织
15.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及实际产量、能力核定、劳动定员编制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五假五超”生产建设行为,所有煤矿必须撤除回风井轨道、绞车等设备设施,严防风井出煤。认真落实煤矿交接班制度,煤矿带班领导、班组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在井下作业地点交接班,其他人员等待上一班作业人员出井后在地面交接班,严禁两班交叉作业。煤矿停产期间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对长期停工停产煤矿, 落实副科级以上干部专盯措施和巡查制度,协调相关部门限制供电和停供火工品,防止煤矿擅自恢复检修、生产和建设。煤矿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格执行《云南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云南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等检查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严防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采掘工作面新开口和密闭的启封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严禁布置非 法采掘工作面生产。
10.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同“会诊”内容(三) 《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
安全副矿长 人力资源部部长通安部部长
1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1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七) 安全投入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矿委领导班子 通安部部长 综合调度室主任
7.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维修检查记录。各项制度的修订更新和落实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各部(室)、连队负责人
8.参照《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编制指南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指南》,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一) 矿井地质
18.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煤矿安全规程》第33条
总工程师 生产技术部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32条
总工程师 生产技术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