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能力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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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和谐统一——对权力与权利本质关系的探寻与思考最新哲学类】

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和谐统一——对权力与权利本质关系的探寻与思考最新哲学类】
在现实生活中,“权力”与“权利”两个词已经算得上是两个流行的词汇。可是, 正如一切流行之物身卜洋,耳熟未必能详,风移未必俗易。究竟“权力”与“权利”的 含义是什么?二者的本质关系是什么?如何正确协调二者的关系?恐怕这不是每一个 人都清楚的问题。仔细想一想,。权力”与“权利”还真有些“剪不断,理还乱”。我 想,这主要是因为,在中国历史的社会政治话语里,权利历来是一种不仅不受青睐而 且濒临灭绝的语言,人们至今还不大习惯用正式的权利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意愿,更不 敢在。权力”面前正视自己的“权利”。可以说,中国的历史实际上是一部“权力”强 势“权利”弱势的历史。如今,中国正在努力摆脱“权力”与“权利”相互对立、冲 突的状况,实现二者的和谐统一。正因如此,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这二者的含义和本 质关系,认清它们的本来面目,从而能够正确对待它们,处理好它们的关系。
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和谐统~对权力与权利本质关系的探寻与思考
断深入对权力与权利问题的理解,强化个体的权利意识,利用权力最大限度地调动人 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程度地发挥人民群众集体的作用,为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目前,我们面临的一个问题是许多人特别是许多领导干部对权力 与权利的认识肤浅、模糊,甚至是错误,对权力与权利的本质关系认识不清楚,把二 者混同对待,以致造成很多错误或危害行为,常见表现是把权力与权利简单地等同起 来,认为权力大权利就大,权力小权利则小,没有权力就没有权利;或者将权力与权 利的地位颠倒过来,用权力代替权利,把本当成末,把末当成本,把被领导者看作是 领导权力的被动接受者和绝对服从者,被领导者在领导者面前唯一能做的只能是单纯 的服从,不能有丝毫的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两种错误的认识既出现在普通百姓之口 和笔,更出现在许多专家或是领导干部之口和笔,从而导致一些领导干部滥用手中的 权力,肆意践踏人民的权利,一些地方出现人际关系尤其是干群关系的不和谐。因此, 加强对权力与权利问题的研究,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和谐统一,成为我们协调人际关系、 处理干群关系,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公民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31•【文号】•【施行日期】2019.10.3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党的领导法规制度综合正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着重研究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团结带领人民,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赢得了中国革命胜利,并深刻总结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经验,不断探索实践,不断改革创新,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和发展党的领导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等各方面制度,加强和完善国家治理,取得历史性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人民幸福、社会安宁、国家统一提供了有力保障。

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

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植根中国大地、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深得人民拥护的制度和治理体系,是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的制度和治理体系,是能够持续推动拥有近十四亿人口大国进步和发展、确保拥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而实现伟大复兴的制度和治理体系。

管理学基础领导者提高自身权威与有效运用权力的能力

管理学基础领导者提高自身权威与有效运用权力的能力
职能。
管理学基础效领运导用者权工提力商管高的理自能教身力研权室威与有
管理学基础|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人性假设理论
人性假设理论与领导方式
人性假设是指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对人的本质属性的基本看法。 人性假设问题是一切管理思想和管理行为的认识基础。 领导方式是管理者实施领导行为所采取的各具特色的基本方式与风格。 不同的领导方式直接关系到领导的成效。 人性假设决定领导方式。人性假设作为管理思想管理观念的认识基础, 直接决定着管理者的领导方式,有什么样的人性假设就会形成与之相适 应的领导方式。
(3)1.9 俱乐部式的管理。领导者不关心生产任务,而只关心人,热衷于 融洽的人际关系。这不利于生产任务的完成。
(4)9.9 团队式的管理。领导者既关心生产,又关心人,是一种最理想的 状态。但是再现实种是很难做到的。
(5)5.5 中间道路式管理。即领导者对生产的关心与对人的关心都处于一 个中等的水平上。
管理学基础--领导者提高 自身权威与有效运用权
力的能力
2020/11/29
管理学基础领导者提高自身权威与有 效运用权力的能力
管理学基础|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Services
学习目标
第五章 领 导
知识点
1.了解有关领导概念,掌握领导方式理论; 2.掌握权力形成机制与运用要领; 3.掌握指挥的形式与要领; 4.掌握激励的理论与方法; 5.掌握沟通的方法与艺术。
领导论
领导 时代领导
管理学基础效领运导用者权工提力商管高的理自能教身力研权室威与有
管理学基础|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4.2权利行使注意界限教学设计高二政治下学期(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4.2权利行使注意界限教学设计高二政治下学期(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4.完成课后练习册中的相关习题,巩固权利行使界限知识。
5.鼓励学生关注时事新闻,关注权利行使问题,以备下次课堂分享。
作业布置旨在帮助学生将所学知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请同学们认真完成作业,期待大家在课堂上的精彩表现!
1.教师讲解权利行使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则,强调权利行使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2.分析权利行使的界限,包括:个人权利与他人权利的平衡、公共利益的维护、法律法规的遵守等。
3.通过实例讲解,使学生了解权利行使不当可能导致的后果,如侵权、违法等。
4.强调正确行使权利的重要性,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观。
ii.启发式教学:提问、引导学生思考,帮助学生从多角度分析问题,培养全面思考的能力。
iii.反思与总结: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引导学生对所学知识进行反思,总结规律,提高学生的认识。
7.教学评价:采用多元化评价方式,如课堂表现、小组讨论、课后作业等,全面评估学生的学习效果,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教学内容与过程
(四)课堂练习(500字)
1.教师设计若干关于权利行使的情境题,要求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学生独立思考,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
3.教师选取部分学生答案进行展示,组织学生共同分析、评价。
4.教师针对学生练习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讲解和指导,巩固所学知识。
(五)总结归纳(500字)
1.教师引导学生回顾本节课所学内容,总结权利行使的界限、原则和规则。
3.案例分析:选取典型权利行使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4.小组讨论:分组讨论现实生活中权利行使应注意的问题,培养学生合作探究的能力。
5.情景模拟:模拟权利行使的场景,让学生在角色扮演利行使应注意的界限,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

【《政治学》】二、权力理论:权力、合法性与政治秩序

【《政治学》】二、权力理论:权力、合法性与政治秩序

二、权力理论:权力、合法性与政治秩序
‚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 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卢梭:《社会契约论》 ‚权力属于人民建立了一条有关权力来源和权力合法性的原则。它意味着 只有真正自下而上授予的权力,只有表达人民意志的权力,只有以某种得以 表达的基本共识为基础的权力,才是正当的权力。‛萨托利:《民主新论》 ‚任何政治系统,若具有能力形成并维护一种使其成员确信现行政治制度 对于该社会最为适当的信念, 即具有政治的合法性。‛S. M. Lipset, Some Social Requisites of Democracy: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Political Legitimacy,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Review,V153(March 1959),p.86.
二、权力理论:权力、合法性与政秩序
4、权力观的历史演变
(1)经典权力观: A、将权力视为制定和实施法律与公共政策;B、这种权力具有强制 性;C、垄断性地掌握这种权力的是政府官员。在某种意义上,它具 有精英主义的气质(多数人掌权,少数人无权)。 (2)精英主义权力观: 从现实主义出发来理解和阐释政治与社会的结构,认为权力只集中于 少数人手中,权力来自个人对行使权力的制度化角色的占据,即少数 精英对大众进行统治是必然的。代表性人物有:莫斯卡、米歇尔斯、 帕累托、米尔斯、韦伯和熊彼特等。米尔斯的权力观:权力只集中于 少数人手中,而民主社会只不过是一个谎言; 第二,为了考察权力, 我们要留意行使权力的制度化角色 权力来自个人对这些关键角色的 占据; 第三,权力是一种能力 (3)多元主义权力观: 它认为公共政策的制定是一个众多利益集团彼此竞争的过程,政府的 决策是对这一竞争结果的确认。罗伯特· 达尔将权力等同于影响力, 这是一种直觉意义上的权力观,权力的运用是这种权力观的核心。 “多头政体”、“多重少数人的统治”。

政治学中的7个基本理论概念

政治学中的7个基本理论概念

政治学中的7个基本理论概念政治学是对政治现象和政治实践的研究,这是一个复杂的学科,涉及到许多基本理论概念。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政治学中的七个基本理论概念。

一、政治权力政治权力是指控制人的行为或思想的能力。

政治学中,权力是一个基本概念,人们在政治过程中都会互相竞争权力。

政治权力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实际上的权力,另一种是潜在的权力。

实际上的权力是已经获得的、反过来制约他人的控制能力。

潜在的权力则是指没有正式地行使,但可能在未来作为强制措施使用的权力。

二、利益利益是一个人或团体为了自身利益而追求的目标或采取的行动。

政治学中,利益是人们行动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政治决策中,参与者通常会考虑自身利益和群体利益,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

三、民主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强调人民通过选举的方式直接参与政府决策。

在民主制度中,每个公民都有参与和书写法律的机会,最终投票表达自己的想法。

民主制度强调权力的平等分配,并倡导通过公开的选举和民意调查来反映人民的声音。

四、权利权利是个人或团体拥有的执行某些行为或功利的自由。

这种自由被保护在宪法中,同时也被视为政治和经济民主的基石。

在民主和自由社会中,个人、团体、企业、宗教界等拥有不受干扰的权利,这些权利既包括“财产权”,又包括“人权”,例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平等权利等。

五、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人们在政治决策中遵循的思想和信念。

在政治过程中,人们通常会考虑他们的意识形态,例如持不同政见或信仰特定宗教的群体。

意识形态可以影响政治决策的方向和影响,因此在政治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六、国家国家是由一群人组成的社会和组织,拥有确定的地理位置并受到国际法律和惯例的认可。

国家拥有很多行使权力以及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

在政治学中,国家是政治行为的重要对象。

七、国际关系国际关系是指国家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互动关系。

国际关系涉及到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互动等方面。

通过国际关系的研究,政治学家可以更好地了解世界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分歧,以及时间和地域背景下的各种国际事物。

政治学名词解释汇总:重难点概念及例题分析

政治学名词解释汇总:重难点概念及例题分析

政治学名词解释汇总:重难点概念及例题分析2023年了,政治学仍然是重要的学科之一。

政治学作为一门针对国家和政府组织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

在政治学的学习中,掌握好各种名词与概念的理解是十分关键的。

下面我们就重点解释一些政治学中的重难点概念及例题分析。

一、权力(Power)首先,权力是政治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术语。

权力可以解释为人或组织对另一人或组织的控制能力。

很多政治学学者,例如马克思、韦伯和福柯都曾对这个术语进行过研究。

在政治学中,对权力的研究主要包括权力来源、权力范围和权力的使用方式等。

具体来说,权力可以被细分为经济、军事、政治等方面。

例如,美国拥有全球最强大的军事力量,这让它在国际上拥有重要的话语权和权力。

考题分析:请列举三种不同的权力类型,并从实际场景中解释它们的使用方式。

二、民主(Democracy)民主可意为为人民所有的政治体制。

这个概念很多人都很熟悉,但是什么是真正的民主体制?在政治学中,民主包含直接民主和代表性民主。

直接民主意味着民众直接参与制定政策,而代表性民主则是寄托于代表人民的政治人物的决策。

每个国家中具体的民主实施方式各不相同。

例如,美国是一个代表性民主国家,而瑞士则是一个典型的直接民主国家。

考题分析:请说明民主的两个形式,并解释你认为哪一种更加靠谱。

请使用实例来支持你的观点。

三、政治意识形态(Political Ideology)政治意识形态往往贯穿了一个特定政治团体的核心价值观和信仰。

政治意识形态厘清着政治团体的目标和期望,它可以影响政治制度的结构,决策制定以及人们对政治实践的思考。

一些常见的政治意识形态包括自由主义、社会主义和保守主义等。

一个政治组织的政治意识形态可以成为背后原则决策的基础。

考题分析:请列举三种不同的政治意识形态,并简要描述它们的基本观点。

四、国家(State)国家是一个拥有独立领土、政治主权和人口的正式政治实体。

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国家具有严格的组织结构和权力关系,政治实践的正当性建立在它的基础之上。

领导行为常见问题及答案要点

领导行为常见问题及答案要点

领导行为常见问题及答案要点1、领导权力的类型和来源权力领导权力有两大类别,一类是指为权力,它是领导者的职位所赋予其法定的权力;另一类是个人权力,也可以说是非职位权力,它是由于领导者自身的某些特殊条件才具有的。

具体来说,领导权力包括:(1)惩罚权。

它来自下级恐惧感。

(2)奖赏权。

它来自下级追求满足的欲望。

(3)合法权。

它来自下级传统的习惯观念。

(4)模范权。

它来自下级对上级的信任。

(5)专长权。

它来自下级的尊敬。

在上述领导权力中,惩罚权、奖赏权、合法权属于职位权力,模范权和专长权属于个人权力。

2、简述利克特的管理系统理论。

答案要点:利科特提出了四种管理方式:(1)“压榨和权威式的”方式。

采用这种方式的领导者非常专制,对下属很少信任;主要用恐吓和惩罚,有时也偶而用奖赏去激励人们;惯于只采用上情下达的方式,决策权也只局限于上层。

(2)“开明和权威式的”方式。

采用这种方式的领导者对下属抱有一种屈尊就教式的信任和信心,主要用奖赏,也兼用恐吓和惩罚来激励下属;允许一定程度的上情下达,向下级征求看法和意见,也下放一定的决策权,但对政策性的控制绝不放松。

(3)“协商式的”方式。

采用这种方式的领导者对下属抱有相当大的但并非十足的信心和信赖,他们通常设法积极采用下级的看法和意见;在激励方面基本采用奖励办法,偶而也实行惩罚和一定的参与;他们的思想沟通方法是上下双向的;一般性的政策和总的决策由上层来作,允许下层作出具体问题上的决策,对其他问题则采取协商的态度。

(4)“集体性参与”的方式。

采用这种方式的领导者对下属在一切事务上都抱有充分的信心和信赖,他们总是征求下级的看法和意见并设法采用,例如在确定目标和评价所取得的进展方面,让群众参与其事,并给予物质奖励;他们使上下级之间和同级之间信息畅通,鼓励各级组织作出决策,或者以群体一员的身份与其下属一起进行工作。

3、简述管理方格图理论。

答案要点:这是一张九等分的方格图,横座标表示领导者对生产的关心程度,纵座标表示领导者对人的关心程度。

浅述领导干部正确的权力观

浅述领导干部正确的权力观

浅述领导者正确的权力观权力有限论是把权力视为特定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的观念。

权力有限论是现代政治民主观念在法律上的延伸,它包括:整体意义上的权力限制、分类分权、职权特定化和具体化,它是以人民主权论为一般理论、以分类分权和权力与权利均衡为具体法律操作技术的权力相对主义观念。

其中,权力与权利均衡观是现代权力观的精髓。

权力按国家职能分工配置、权力受限制是其根本内涵。

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当前党员干部应当树立的正确权力观的内容包括权力主权观和民族观、“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权力是国家职能分工的结果的观念、权力的义务和责任及服务观念。

从根本上看,它是一种权力有限论。

权力有限论是现代民主理论和宪政理论结合的产物,是现代宪政民主理念的集中体现。

一权力有限论的一般含义把权力视为区别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权利,理解为超社会组织体或特权者享有的一种垄断性的政治上的强制力,是从古至今人们的一种普遍观念。

卢梭的“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和“国家权力不可分割”理论就是由此引伸而来的。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3版(修订本).2003.[p31-35])。

一个国家,一片领土,一个整体意义上的人民及一个权力是同义语,也等同于统一的国内法律秩序及其效力和实效。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p283])与此紧密相关的就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是将其参加社会管理的权力授予自由选举而产生的代表,代表人民制定法律,人民据法而过一种法律生活。

选举是这种权力观的重要原则,建立以普选制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制度是判定社会文明进化的首要标志,一个尽量消极的政府是维持这种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条件。

选举在国家权力制度配置体系中的地位及其政治属性决定了这种权力观的主要特质是政治性的,法律不过是民主的制度化。

但是,到二战前后,萌发于资产阶级革命初期的宪政理论得到长足发展,强调用法律限制权力、防止歧视和专断、为政府行为设定实质性界限、建立以法治为核心理念的民主制度成为民主政治的更为根本的标杆。

对法人的权利能力限制的思考

对法人的权利能力限制的思考

对法人的权利能力限制的思考[摘要] 权利能力有两层含义,一为抽象的资格,一为具体的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限制仅仅指的是作为具体意义而言的权利能力。

自然性质、法规和法人目的事业限制的是法人享有的具体权利范围。

[关键词] 权利能力,自然性质限制,法规限制,目的事业限制近代以来的民法中,法律关系主体并不仅限于自然人,还包括法人。

“法人者,非自然之人,乃依法律之规定,享有权利能力之人合组织体(社团)或财产组织体(财团)”[①].民法是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然而“无论何种权利,必有其附依之主体”[②].民法的主体制度即为解决权利依附之主体这一问题。

大陆法系自《德国民法典》以来,均将法人与自然人并列规定于主体制度之中,使其与自然人处于相同地位,赋予其以权利能力,从而使民法主体制度呈现出二元结构。

但是对于法人权力能力的性质、法规、范围的法律限制问题存在争论和理论困惑,引发了一些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问题一、自然人权利能力不受限制,法人的权利能要受限制,法人的权利能力不平等,进而自然人与法人不平等引起的争论与理论困惑。

就主体资格的角度而言,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一样,是团体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但对于法人的权利能力,以后的理论经常将之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相比较,寻找其差异并由此得出结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法人的权利能力则具有差异性,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具有广泛性,而法人不能享有自然人能够享有的某些民事权利(生命健康权、肖像权等),故法人的权利能力要受各种限制。

[③]在此基础上,有人甚至断言,“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因其自身地位和社会职能的不同而各自相异。

市民社会中自然人的人格是平等的,因而权利能力范围也是平等的。

团体人格的出现就是以其人格不平等为前提,所以其权利能力范围也是不平等的”,“公民的权利能力平等,而法人的权利能力不平等”,[④]问题二、法人的性质、目的范围、法规对其权利能力的限制而引起的争论与理论困惑。

领导学基础问题解答

领导学基础问题解答

行政学基础问题解答三一、什么是领导素质它具有哪些特点领导素质,是指充当领导角色的个体为完成其特定职能职责,发挥其特定影响和作用所必须具备的自身条件,是在一定的心理生理条件的基础上,通过学习、教育和实践锻炼而形成的在领导工作中经常起作用的那些基础条件和内在要素的总和.领导素质的特征主要表现为:1、物质性和精神性;2、先天性与后天性;3、适应性与发展性;4、相关性与变异性;5、多样性与综合性;6、社会性与时代性.二、领导活动是一种社会活动,因此领导素质只有后天性特征.这种看法正确吗这种看法是错误的.领导素质具有先天性与后天性的特征.先天性是指领导素质的基础是遗传,从生理到气质、秉性、禀赋、智力等等心理因素都有遗传,这些与生俱来的素质条件构成领导素质的先天性特征.后天性是指领导素质主要是后天学习实践锻炼的结果,即由有需要、有目的的培养而来,并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得到强化和发展的各方面素质,主要是思想道德素质、社会能力素质等.三、领导素质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领导素质的内容主要包括:1、政治素质;2、道德素质;3、能力素质;4、知识素质;心理素质;6、身体素质.四、我国领导政治素质的标准与内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从我国的国情实际出发,领导政治素质的标准与内容主要体现在:1、政治理论;2、政治知识;3、政治观念和政治意识;4、政治理想与政治信念;5、政治态度和政治立场.五、什么是道德素质领导道德素质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道德素质是指一定群体或组织乃至整个社会在一定时期调节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价值标准和价值判断、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内化为心灵内容后形成的整个精神内涵,是充满价值内容和主观取向的领导精神素质.领导道德素质的内容主要包括:1、事业心和使命感;2、进取心;3、胸怀宽阔;4、公正;5、自身廉洁.六、领导知识素质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领导的知识素质主要包括:1、宽广的知识面;2、熟悉现代管理知识;3、一般的科学知识;4、本职专业知识;5、丰富的社会实践知识.七、领导心理素质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领导心理素质的主要内容包括:1、乐观的情绪;2、坚强的意志;3、广泛的兴趣;4、开朗的性格.八、领导素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素质作为领导主体重要的内在条件,从根本上决定着领导的成败得失,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领导素质是一种重要的竞争力;2、领导素质是一种重要的领导力;3、领导素质是形成优化高效领导班子的基础.九、什么是领导群体结构一个优化的领导群体结构主要包括哪些内容领导群体结构是在一个系统内,构成领导群体的各种人员的构成比例及其组合方式.一个优化的领导群体结构包括的内容主要有:1、年龄结构.领导群体年龄结构,是指一个领导群体中不同年龄成员的比例构成及其相互关系.年龄结构是群体结构中的重要子结构,它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群体效能的发挥.一个科学而合理的领导群体的年龄结构,应该是呈梯队构成的结构.2、知识结构.领导群体的知识结构,是指在一个领导群体中,不同知识积累和背景的成员之间的搭配组合状态.现代化领导班子的成员,必须具有足够的知识水平,在整个社会知识结构中,他们应该是属于高知识水平范围的.3、智能结构.领导群体智能结构,是指一个领导群体中,不同智能优势的人才个体的构成比例及其相互关系.4、心理素质结构.领导群体的心理素质结构,主要是指一个领导群体中,不同气质、性格的成员的构成比例及其相互关系.十、领导智能结构与领导的知识结构没有区别.你认为正确吗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二者是有区别的.领导群体的知识结构,是指在一个领导群体中,不同知识积累和背景的成员之间的搭配组合状态.领导班子的成员,必须具有足够的知识水平,在整个社会知识结构中,他们应该是属于高知识水平范围的.随着教育的普及,现代社会成员的科学文化水平越来越高,现代化领导班子的成员,不具有更高的知识水平,就很难有效地领导具有高知识水平的部属.在领导集体中,必须有一个合理的知识结构.个人的知识有限,集体的知识就可以全面广泛得多.领导群体的智能结构,是指一个领导群体中,不同智能优势的人才个体的构成比例及其相互关系.领导的知识化及其效能与他运用知识的能力有关,即领导不但要有知识,而且还要会运用知识,这就是智能的问题.智能,是知识、技能、能力诸方面的综合体,反映了人类知识和实践的综合能力.智能主要包括:学习能力、研究能力、思维能力、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和创造能力等.领导班子应包括不同智能型的人,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最优的智能效能.十一、领导群体良好的心理素质结构可以消除领导班子的内耗.这种看法正确吗这种看法是正确的,反映了一个领导群体良好的心理素质结构的重要性.任何一个领导群体,都是由若干人组成的系统,把不同心理素质类型的领导者组合起来形成一个“班子”,这里面就存在一个群体心理素质结构的问题.群体的心理素质结构如何,将对“班子”的整体效应产生重大的影响.科学而合理的群体心理素质结构,能够弥补领导者个体心理素质上的某些缺陷,产生最佳的整体效应.反之,如果群体心理素质结构不合理,即使每个领导者个体都是优秀人才,有良好的能力素质,却也未必收到好的效果,而且还有可能出现人才能量相互抵消的“内耗”情况.十二、领导者性格对领导工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领导者性格对领导工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领导者的性格与政治品德的形成有直接联系;2、领导者良好的性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和改造不良的气质,使之服从领导工作的需要;3、领导者的性格对能力素质的形成具有促进或阻碍作用;4、领导者的性格直接影响着领导者的领导方式.十三、领导群体具备的基本功能主要有哪些一个合理的领导群体结构应具备的基本功能主要有:1、群体感应功能;2、群体互补功能;3、群体功率放大功能;4、群体自调节与自组织功能.十四、领导群体中的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使职责与权力相称.这种观点正确吗这种看法是正确的,符合领导群体结构优化的职权分明标准.在领导群体内部,要明确划分和规定各人的职责范围,做到人各有职,职有专司.每个领导成员对自己职责范围以内的事情,要独立负责,创造性地完成.不能事不分大小都要集体讨论或请示上级,这样会造成该办的事办不成,亟待解决的事解决不了,出现久拖不决的局面.所以分工不清,职责不明,往往要贻误工作.领导成员要有职有权,按责定权.有责无权,或有权无责的职位,是不应该设置的.有责无权,完成所负责任无保障;有权无责,一种可能是权力发挥不了作用,空有其权而无所作为,另一种可能就是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以权欺人,做出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事情来.在领导群体内部,任何一个领导者都不要干涉其他成员职权范围内的事,要各守其职.对自己职权范围以外的事,如有意见,有看法,可以沟通情况,或者反映给上一级领导,通过领导集体研究解决.但个人不能任意干预,否则将可能造成内部磨擦,影响领导内部的团结和稳定.十五、什么是领导素质的测评测评的方法主要有哪些领导素质的测评就是对领导素质进行检测、测试、测量、验证、判断和评价的总称,是对领导的专项素质或综合素质进行科学客观把握的系统化应用理论与应用技术.领导的测评方法可以分为领导个体素质与群体绩效的测评两个方面.1、领导个体素质的测评方法:1因素评鉴法;2心理测验法;3情景模拟测评法.2、领导群体绩效的测评方法:1双层测评法;2群体行为测评表;3人际关系的测评法;4角色知觉测验法.十六、领导个体素质提高的基本途径主要有哪些领导个体素质提高的基本途径主要有三条:1、教育.教育是最普通的领导素质提高途径,领导者的全面发展或者全面提高领导素质都要依靠教育.2、实践锻炼.领导者亲身参加社会实践,是素质培养和提高的最关键环节.3、修持.修持是公认的各种德才标准内化、德才水平提高的修炼过程,是在自我要求、自我推动、高度自律的状态下进行的品格锻炼、精神锤炼和才干提高的综合性过程.这是一种内向和内省的方法,完全依靠人的自觉性,依靠原来就具有的一定程度的领导素质,而后才有可能进行并有所提高.十七、领导群体结构优化的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一个优化的领导群体结构,有利于实行集体领导,有利于各个领导成员发挥自己的才能,并且有利于领导群体的发展.具体表现在:1、领导结构优化,有利于实施系统性领导;2、领导班子结构的优化,有利于运用现代管理技术和科学方法;3、领导结构优化是高效能领导的需要.十八、领导群体结构优化的标准有哪些领导群体结构优化的标准主要有:1、立体构成;2、自我适应;3、协调稳定;4、职权分明;5、高效性.十九、领导群体结构的优化应该遵循哪些原则领导群体结构的优化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目标原则;2、互补原则;3、精干原则;4、开放原则;5、绩效原则.二十、领导群体结构优化的途径主要有哪些实现领导群体结构优化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采取组织措施,也就是适当调整,以重新选拔或招聘群体成员的方法,改变群体结构;二是发挥群体中每个成员的内因作用,改善各自的素质状况,使结构不断优化.具体来说,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从整体上选配领导人才;2、努力开发人才资源,重视提高领导者后备队伍的建设;3、大力开展领导者的“继续教育”工作;4、加强领导群体自身建设,这是提高领导群体“自优”能力的关键措施;5、引入竞争机制,建立“能上能下、有进有出”的干部制度.二十一、WTO对领导素质的挑战与应对策略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WTO市场化的观念及以公平公正,互惠为主的游戏规则对我国领导素质的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领导观念立足中国实际,应对WTO的机遇与挑战,中国领导者应强化如下观念:1战略思维;2创新观念;3法治观念;4市场观念;5竞争观念;6开放观念;7效率观念.2、领导知识1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2要优化知识结构.3、领导能力1要提高决策能力;2要优化谈判能力.二十二、什么是领导关系它具有哪些特点领导关系是指领导者在进行领导活动的过程中,领导者和被领导者及领导者和领导者相互之间发生、发展和建立起来的一种工作和感情交往的关系,即领导主体在领导活动中与组织系统中的其他成员发生的工作关系和非工作关系的总和.领导关系的特点有:1、客观性;2、社会性;3、动态性;4、强制性;5、扩张性和渗透性;6、复杂性.二十三、领导关系的作用与影响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领导关系对领导活动的影响分为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两个方面.良好的领导关系,能够形成良好的领导格局,使领导集体富有活力和创造力,从而创造出优秀的领导业绩.1、良好的领导关系能使领导集体内部形成优势互补,激发领导活力,增强领导集体整体的适应能力,优化领导格局;2、良好的领导关系有利于保证领导活动和领导事业的持续发展;3、良好的领导关系有助于提高领导效能.总之,领导关系是对领导活动的综合反映,它产生于领导活动的实践,同时又直接制约着领导行为,直接导致某种现实领导结果和社会结果.正确地把握和处理领导关系并加以充分合理地运用,有助于领导职能职责的履行和领导成功的实现.二十四、群体行为与领导关系的联系是如何的领导关系是在群体中产生和发展的.人是任何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的行为主体,也是领导关系中的核心.社会性是人的根本属性,人在社会活动中的心理特性和行为特性表明:个体行为并不能够随意发生,总是或多或少地受到群体的约束,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很多情况下是以社会活动的具体单位——“群体”的形式存在的,而不是以“个人”这一个体的形式存在的,更不是以“类”的形式存在的.领导者要想建立和维系积极良好的领导关系,既要善于调整与组织内部个体成员的合作关系,更要善于营造与组织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的融洽氛围.领导者应该使群体形成比较强的凝聚力,创造良好的领导关系状态.群体不但是领导关系建立和存在的基本元素,而且领导关系的发展和完善更有赖于群体间的良好合作和友好互助.二十五、什么是群体它具有哪些特征群体是指介于组织和个人之间的,通过一定的社会互动关系而集合起来的,进行共同活动的人们的集合体.群体的特征主要体现在:1、各成员之间相互依存,在心理上彼此能意识到对方的存在,意识到其他成员的存在,各成员在行为上相互作用、相互影响;2、群体有自己的结构,有自己的规范和首领;3、群体成员怀有共同的兴趣与共同的目标,并且由共同的活动结合在一起;4、群体成员有群体意识和归属感,并在群体内占有一定的地位,扮演一定的角色,执行一定的任务.二十五、什么是非正式群体它的特点主要有哪些非正式群体是人们在交往活动中,由于有共同的兴趣、共同的关系、共同的感情、共同的目标等等而自发组织起来的群体.非正式群体可以在正式群体之内,也可以在正式群体之外,或是跨几个群体.在一个正式群体内部可以有多个非正式群体.非正式群体不总是处于稳定、平衡的状态中,而是处于不断地重组、不断调适的状态中.二十六、非正式组织在领导关系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在任何组织或社会的构成中,非正式群体的存在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必然性,许多组织目标和组织职能的实现都是直接通过或借助于非正式群体来完成的.由于非正式群体存在的广泛性和必然性以及在领导活动中所发挥的特殊作用,使其成为诸多群体类型中与领导关系关联最为密切、影响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特别是在正式群体的沟通和指挥协调遇到问题时,非正式群体往往成为影响和制约领导关系的关键因素.当非正式群体的组织结构和行为取向与正式群体保持一致或基本一致时,非正式群体往往发挥积极的作用,有助于营造良好融洽的领导关系.主要体现在:1、协调组织成员间的人际关系,缓和或改善领导关系中存在的问题;2、调节组织成员的心理情绪,有利于保持和创造组织内和谐的领导关系;3、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提高领导效能.当非正式群体不配合正式群体的工作时,特别是非正式群体的领导行为与正式群体的领导行为发生严重冲突时,非正式群体就会发挥消极作用,破坏既有的良好领导关系,或者激化矛盾、使得已经出现问题的领导关系进一步恶化,最终阻碍组织目标的实现.二十七、如何理解竞争与合作的客观性竞争与合作作为领导关系互动行为的运动形态,实质上是构成领导关系的各种因素和力量之间的矛盾性与统一性的必然反映.领导关系中竞争与合作的存在,具有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1、从广义上说,竞争是指一切生物间的生存竞争,这是生物进化的普遍规律.我们这里论述的竞争则是狭义的,即社会互动类型意义上的竞争,它是专指人与人、群体与群体对于一个共同目标的争夺.领导关系中存在竞争主要是由于领导关系各组成部分在客观上都有差异性和特殊性,与这种差异性和特殊性相联系的是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这种特点,决定了各组成部分在具有共同的群体利益和目标的同时,还具有不同的个体利益和目标.在群体成员追求各自利益和目标的过程中,必然存在着竞争.竞争不仅存在于领导关系的同级之间,而且还存在于上下级之间.在开放、民主的领导关系系统中,上下级之间的平等竞争,往往导致领导关系的分化和重组.2、与竞争相对立的,是领导关系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合作.合作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或群体为达到共同目的,自觉或不自觉地在行动上相互配合的一种互动方式.如果说领导关系系统中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其竞争的客观性,那么领导关系系统中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统一性和共同性决定了其合作的客观性.协同的基本功能在于最大限度地克服由于竞争产生的各种内耗,形成最大组织合力,最优化地实现领导目标.二十八、如何理解竞争与合作的矛盾统一性竞争与合作的矛盾性是由竞争与合作的不同性质和功能决定的.活跃和富于变化是竞争的特点,它具有使系统不断发生变化的功能.这种性质和功能,既可能使系统发生积极变化,也可能使系统发生破坏性变化.在领导关系中,竞争的破坏性往往造成系统的动荡和裂变,导致内耗现象的发生.与竞争相对应的是合作.以内容为标准,合作可以分为目标合作、权力合作、信息合作、心理合作、利益合作等.无论哪种合作,其基本功能都在于最大限度地克服由于竞争而产生的各种内耗,保持系统的稳定性和凝聚力,最优化地实现组织目标.竞争与合作的统一性主要表现在:1、竞争与合作都能促进系统功能的充分发挥;2、竞争与合作都能推动系统的有序化;3、竞争与合作同时存在于领导关系中,他们既对立又统一,反映了领导关系运动的基本规律.合理的竞争并不纯粹是一种对立,它同时也包含着一定的合作和互助.二十九、什么是冲突冲突定义包含的要点有哪些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会单元之间,由于目标、各自的特点和利益的不同,所产生的对立态度或行为.冲突定义包含的要点有:1、冲突可能发生于个人之间,也可能发生于群体之间;2、冲突是在目标和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果目标和利益完全一致,则不可能发生冲突;3、冲突是一种动态的相互作用过程,只有单方面的态度或行为,即使十分激烈和极端,也构不成冲突.三十、冲突等同于竞争.这种看法正确吗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冲突不同于竞争,它的特殊性质在于目标的不相容性.也就是说,冲突双方都认为对方的目标是己方达到目标的障碍,双方的目标是不可调和的.冲突属于高对抗性行为.在竞争中,参与的各方都具有相同的目标,都必须在相同的规则下采取行动,任何一方都不能以阻碍其他参与者的行动为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标.二者的区别只是在于,一方的行为是否会影响另一方目标的实现.三十一、个体产生冲突的原因是什么个体产生冲突的原因主要有:1、个人目标冲突;2、个人角色冲突;3、个体之间冲突;4、个体与群体冲突.三十二、群体产生冲突的原因有哪些群体产生冲突的原因有:1、目标因素;2、资源因素;3、责权因素;4、信息沟通因素;5、结构因素.三十三、什么是调适调适是以不同的方式调节或缓和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冲突的一种互动方式.针对冲突的具体调适方式有和解、妥协、容忍、调节和仲裁等.三十四、领导角色的特征是什么领导角色的主要特征是:1、导向性;2、服务性;3、感染性;4、非我性;5、多重性.三十五、非正式群体也是群体,群体都有自己的首领,因此非正式群体的领袖是组织任命产生的.这种看法正确吗这种看法是错误的.非正式群体是自发形成的,其进入与退出都是自愿的,不必履行任何繁琐的手续,也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约束,合则聚,不合则散,群体的稳定性自然较低;有自发的领袖人物且作用突出.非正式群体的领袖都是自发产生的,他往往是靠个人的影响力来领导.三十六、非正式群体不是因为完成组织任务而是自发产生的,所以领导者不应该承认非正式群体.这种看法正确吗这种看法是错误的.非正式群体是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群体类型.在领导活动中,作为领导行为主体的领导者不但要对正式群体进行科学的规范和有效的领导,而且要对正式群体中大量存在的非正式群体给予充分的关注和重视.对待非正式群体,领导者首先的和根本的就是要承认其客观存在的普遍性,承认其作用和能量对工作的影响,并将其列入管理范围,决不能视而不见或放任自流.在任何组织或社会的构成中,非正式群体的存在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必然性.因此对非正式群体的无知或鸵鸟政策是极其有害的.三十七、冲突是由于利益不同而产生的对抗性行为,因此冲突只有消极作用.这种看法正确吗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会单元之间,由于目标、各自的特点和利益的不同,所产生的对立态度或行为.它一般表现为对抗和目标受挫,属于高对抗性行为.从现代的观点看,冲突本身并无所谓好坏,任何冲突都可能导致消极的或积极的后果,实际上结果如何,就看领导者的处理水平.三十八、什么是角色学习它具有哪些特点角色学习是指组织成员掌握社会理想角色的行为准则、技能,提高角色认知水平,缩短与理想角色的差距的过程.角色学习的特点有:1、实践性;2、互动性;3、连续性;4、综合性.三十九、在新时代,领导者应扮演的角色是什么在新时代领导者应扮演三类角色:1、领导者应是知识、经验和智慧的传播者,这种新角色被称为“教师”、“师傅”、“教练”和“导师”等;。

政治学教程-第一章权力思考题参考答案(编辑定稿)

政治学教程-第一章权力思考题参考答案(编辑定稿)

第一章权力思考题参考答案1.比较各种权力定义,给出你对权力的定义。

权力是政治学的核心概念。

本章第一节中“权力的定义”在说明“权力”一词的中英文字面含义的基础上,介绍了马克斯·韦伯、拉斯维尔、帕森斯、达尔等人对于权力概念的解释,给出了“权力”定义:“权力就是人际关系中的影响力,即社会行为主体(一个人或一些人、一个或一些组织和团体、一个或一些国家)对行为对象(其他人、其他组织或团体、其他国家)所施加的影响力。

这种影响力从行为主体的角度看,表现为一种支配能力,从行为客体的角度看,体现为一种被支配和服从的关系”,并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予以说明。

结合这些知识,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体会,说明权力在不同层面、不同语境下的含义。

2.说明权力对于社会生活的积极意义。

通过收集和梳理不同时期政治思想家和政治学家对于权力的论述,可以阐释权力对于社会生活的积极意义。

对于社会生活而言,权力构成了社会生活和社会秩序的基础。

对于政治生活而言,权力是一切政治活动的核心,是组织社会、维持秩序、实现公共政策目标不可缺少的手段。

3.权力有什么特性?它与权威有何区别?根据一般教科书的解释,权力作为一种支配能力具有支配性、强制性、扩张性和排他性。

由此可见,权力既可以用来“求善”,也可以用来“作恶”。

约束权力,限制权力,监督权力,不过是为了确立权力使用的合理范围和方式,以保证权力的实施“弃恶从善”。

4. 权力划分有哪些标准和角度?本章第二节“权力的类型”专门讨论了权力分类的标准和角度。

在政治学研究中,以下分类是较为常见的:(1)依据社会生活的不同方面,将不同生活领域的权力现象区分为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力、宗教权力等;(2)从权力主体的视角出发,可以区分出个人权力、团体权力、政府权力、政党权力等;(3)从权力合理行使的范围视角考虑,可以区分为国家性的公共权力和社会性的公共权力等;(4)从权力结构的视角分析,可以区分出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上级权力和下级权力等;(5)从权力功能的视角出发,可以划分通常所谓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等;(6)从权力作用方式的视角看,可以区分为公开的权力和隐蔽的权力、制度化的权力和非制度化的权力;(7)从权力实施手段的视角考察,可以区分为强制性权力、奖惩性权力、规范性权力等;(8)从权力作用结果的视角分析,又可以划分出绝对权力和有限权力、集中的权力和分散的权力等。

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力(一)

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力(一)

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力(一)一、权力的概念什么是权力?对此,人们的认识还很不一致。

大体上可以分为如下三类:一是能力说。

有人认为这种理论始于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其实比霍布斯还要古老。

英文中的权力一词来自法语pouvir,后者又源自拉丁文potesas或potertia,意指“能力”。

在拉丁文中,这两个词的词根potere 是能够的意思。

这意味着权力是与做一件事的能力联系在一起的,具有对一定事物或一定行为的支配性。

20世纪的结构功能主义认为,“权力是系统中的一个单位在其他单位的对立面上实现其目的的能力”,是“用于实现集体目标利益的社会系统的一般化能力”,是“为了实现系统目标的利益,使资源流通的一般能力”。

[①]罗杰。

科特威尔也认为:“权力可被看成一种不顾阻力而实现人们意志的可能性,或者说是一种对别人行为产生预期影响的能力。

”[②]二是强制意志说。

德国学者马克斯。

韦伯认为,“权力”是指处于社会关系中的行动者排除抗拒其意志的可能性,即一个人即使在被别人反对的情况下仍然具有的以其意志左右他人行为的能力。

[③]美国学者彼德。

布劳则指出了在权力概念中所包含的三种更为深刻的意义:权力的概念用来指一个人或群体反复地把他或它的意志强加于他人的能力,而不是指影响他们的一项决定的单个例子。

用来对反抗进行威胁的惩罚,这种成分使它区别于直接肉体强迫的限制情况。

权力被设想为固有的不对称的和依靠一个人从其他人那里截留报酬并对他们实施惩罚的基本能力-在考虑到他们能强加给他的限制之后依然存在的能力。

[④]值得注意的是,持强制意志说的学者都将权力与直接的肉体强迫区别开来。

三是关系说。

即强调权力是行使者与受动者之间的一种不平等关系,这种不平等关系也被称为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法国学者迪韦尔热和美国学者艾萨克的观点都属于这一类。

很显然,上述三类观点表面上各执一端,并分别抓住了权力的某些重要特质,实际上它们是从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角度提出来的,算不上是严格意义的法学概念。

权利的性质

权利的性质

权利的性质权力(power)一词,现在同阶级、性别、种族等一起成为社会学一般理论的基本范畴。

对权力的讨论至今为止分歧百出,并没有统一的定论。

说到底,这是由于"当我们从理论上讨论权力时,我们其实是在论述整个社会世界的运作方式"。

因此,对权力的不同论述代表了不同的社会学理论流派的基本观点。

早期的人们常常自然地使用"权力"一词,而没有企图去阐明它。

对权力进行奠基论述的是韦伯和马克思。

从20世纪开始,批判结构主义、后结构主义、功能主义、功利主义等对权力皆有过精辟的论述。

下面我将结合各派主要观点讨论一下权力的基本含义。

一、韦伯对权力的定义和类型划分对权力作出最有影响定义的是韦伯。

他是这样定义权力的,一个行动者能够任凭反抗而贯彻其个人意志的可能性,而不论这一可能性是建立在怎样的基础之上。

[1] 这个定义强调了两点,第一,权力是一种能力,包括实际能力和潜在的能力;第二,强调了权力拥有者的主观意图。

韦伯将权力划分为强制和支配两种类型,其中,支配又分为合法支配(即权威)和凭借利益格局中垄断而取得的支配。

合法支配有三种,这就是众所周知的传统型(traditional domination)、克里斯玛型(charismatic domination)、个人魅力型(rational-legal domination)。

韦伯对权力的定义和划分是与其行动理论相关联的,不是从宏大的社会结构入手而是从行动者入手讨论的,表明了个体行动者的目的性和意向性。

这种权力观点与马克思和帕森斯观点的对立,刚好表明了社会学理论中行动与结构的对立。

二、权力是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的一个面相这是马克思以及后来的批判结构主义者所持有的观点。

马克思对权力并没有作出单独的、系统的论述,但是探讨国家问题、社会管理和统治时不时地提到权力、权威等概念。

在马克思看来,人类历史就是一种围绕物质资料的斗争,特别是生产资料。

权力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附属品,拥有生产资料的社会实体拥有权力。

权利能力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

权利能力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

权利能力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一、权利与能力的概念与关系在法学领域,权利和能力是两个关键的概念,它们相辅相成,互不可或缺。

权利可以理解为个体在法律上享有的主体地位和受到保护的利益,是个体在社会关系中行使主动权和主导权的一种体现。

而能力则是个体享有和行使权利的一种前提条件,它是指个体依据其法定义务,通过相应的行为能够有效地实现其权益。

权利和能力在法律上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关系,缺一不可。

二、权利能力的来源和内容权利能力的来源可以追溯到法律。

法律将特定的权利赋予了个体,使其在特定的情况下能够合法地行使权利。

权利的内容是多样的,包括生命权、财产权、人身权利、知识产权等。

能力的内容则是指个体在特定情况下具备的合法行为能力,包括意思表示能力、法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等。

个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利内容和行为准则,具备相应的能力去主动有效地维护和行使自己的权益。

三、权利能力的制约条件虽然权利和能力是个体在法律上享有的重要地位和利益,但也受到一定的制约条件。

首先是法律的制约,权利和能力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不能超出法律的限制范围。

其次是公序良俗的制约,权利和能力的行使必须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观念。

再者是权利冲突的制约,当个体的权利与他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需要通过协商、谈判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冲突,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是权利义务平衡的制约,个体的权利和能力需要伴随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不能片面追求自身权益而忽视他人利益。

四、权利能力的保护与实现保护和实现权利能力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法律制度为权利能力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通过设立法律规范和机构,确保个体依法享有和行使权利。

司法体系在权利争议和冲突解决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

此外,社会中的各方也需要共同努力,提高权利意识,加强法律教育,促进和谐稳定社会秩序,使每个个体都能够平等地享有和行使其权利能力。

五、权利能力在现代社会中的发展和应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权利能力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政治三力个人问题剖析

政治三力个人问题剖析

政治三力个人问题剖析政治三力指的是一个人在政治活动中所具备的三种力量,分别是权力、知识力和情感力。

这三种力量对于一个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它们相互支持、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个人在政治活动中的基本素养和能力。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于政治三力的了解和运用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下面将通过剖析来分析这些问题。

首先,权力是政治活动中最基本的力量之一,它包括人们对于政治决策的能力和影响力。

然而,很多人对于权力的理解存在误区。

一方面,有些人将权力仅仅理解为掌握政治资源的能力,他们认为只有在政治体系中占据一定的职位和地位才能拥有权力。

这种看法忽略了权力的多元性和复杂性,过于简单化了权力的概念。

事实上,在政治活动中,每个人都具备一定的权力,无论是担任政治职位的人还是普通公民,都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行使权力,影响政治决策。

另一方面,还有些人将权力看作是一种负面的东西,认为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和不公正。

他们对权力表现出一种排斥和抵触的态度,不愿意参与到政治活动中。

这种对权力的误解不利于个人和社会的发展,我们应该正确认识权力的作用和价值。

知识力是政治活动中另一个重要的力量,它包括个人对政治知识的了解和掌握能力。

然而,现实中还有很多人在知识力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有些人对政治知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他们往往对政治活动缺乏兴趣和热情,缺乏对政治决策的判断和评价能力。

这种情况在一些年轻人中尤为突出,他们往往更关注个人的经济利益,忽视了政治的重要性。

其次,还有些人对政治知识存在误解,他们往往将政治知识与政治理论混淆,认为只有掌握了复杂的理论知识才能参与到政治活动中。

事实上,政治知识不仅仅包括理论知识,还包括了实践经验和社会智慧。

个人只要掌握了基本的政治常识和原理,就可以在政治活动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情感力是政治活动中最具有感染力和凝聚力的力量,它体现了个人对于政治事务的参与和情感投入。

然而,在现实中,很多人在情感力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权利能力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

权利能力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

权利能力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柳经纬*权利能力,即我国法上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最为重要的资格。

我们关于权利能力的认知,源于民法教科书,基本上也满足于民法教科书。

然而,当我们深入探究一些问题时,将发现满足于民法教科书的层面是远不够的,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讨论。

本文攫取其中若干基础理论层面的问题加以讨论,试图藉以展示权利能力的丰富理论内涵和实践意义。

是否如笔者之愿,只有请业内行家和读者评判。

一、权利能力与主体资格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既包括民事主体享有权利的资格,又包括承担义务的资格,因而又可称为权利义务能力。

〔1〕关于权利能力与主体资格(即人格)的关系,我国学界有两种主张:一是权利能力与人格属于等同的概念,可称为“同义说”。

如梁慧星说:“民法上得为民事权利主体者,称为‘人’。

得为民事权利主体之法律资格,称为‘人格’。

此所谓‘人格’,亦即民事权利能力。

”〔2〕这种观点为我国民法学界之通说,也是传统民法学之通说。

二是权利能力与人格属于不同的概念,可称为“异义说”。

江平指出:“人格和权利能力不是一个概念”,“人格是指可以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而权利能力则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前者是主体的资格,后者是享有权利的资格。

前者指条件,即具备了什么条件才能成为主体,后者指范围,即民事主体可以享有的权利范围。

前者指前提,使主体可以享有权利的前提,后者指内涵,使主体可以享有权利的内涵。

”〔3〕这种观点属于少数说。

笔者认为,通说不足以解释法律生活的现实,理论上应采取“异义说”。

按通说,权利能力等同于人格,但如果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能力存在差异的话,就必然得出民事主体的人格也存在差异的结论。

然而从法律上看,民事主体的人格应当是无差异的、等同的。

因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都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即人格。

但是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权利能力却存在差异,并非“一律平等”。

关于领导力的权利和能力的问题分析

关于领导力的权利和能力的问题分析

关于领导力的权利和能力的问题分析说“领导”与权力和地位无关,一定有人认为这个看法过于极端。

倘若我们仔细分析个案,我们可以发现,这是真理,也是事实。

领导只有方向和跟从者两个要素。

对于领导力的权利和能力,谁掌握了方向,谁赢得了跟从者,谁就是领导。

官僚同权力和地位分不开。

没有地位和权力的人,称不上是官僚。

在领导力的权利和能力面前,领导力的权利和能力相互结合,情况便复杂化。

权力和地位本是可以用来强化领导功能的手段,由于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一不小心便沦落为做官的窠臼。

领导这个词在一百多年前伴随着西方民主思想的进入中国时,是个鲜活的概念。

在领导力的权利和能力面前,带有先进思想的人们活力四射,为了改变现状,发动并领导了各式各样的运动,给中国带来一股新气象。

那时,领导劳工运动,农民运动,妇女解放运动,白话文运动,新文化运动,扫盲运动,新生活运动的,都是些小人物,没有权,没有势,甚至也没有钱,在前朝遗老遗少们的白眼之下,凭着理想、信念、热情发动民众,并改变着旧中国的面貌。

时间最早、规模最大的是孙中山领导的三民主义革命。

孙中山是个普通的医生,但他领导了一个翻天覆地的历史事件:他用“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建民国,平均地权”的目标来感召、吸引民众,用激情和牺牲精神赢得信任,用坚持不懈的努力最终结束了长达2000余年的封建时代。

孙中山不是为做官。

为了推翻满清,建立共和,实现和平,在领导力的权利和能力面前,他置个人宠辱于不顾,宁肯将大总统的位置让与袁世凯,以换得军方的支持,使革命不致夭折。

官僚和领导对权力和地位的态度区别在于:权力和地位是领导者实现目标的手段,而对于官僚来说,是追求的目标。

领导力行为与权力结合的时候,可能发生领导概念的同化和领导实践的异化。

袁世凯得到大总统的位置之后,不想领导革命,也不想当官,他更过分,想当皇上,回到旧体制。

在领导者的权利和能力面前,若不是他“驾崩”得早,孙中山的革命成果大概要被他葬送。

而早年追随孙中山的蒋介石呢,有了权势以后,排斥异己,发动内战,只为巩固自己的地位,所以顾不上领导孙中山发动的国民革命了。

政党权力及其相关的几个理论问题

政党权力及其相关的几个理论问题

政党权力及其相关的几个理论问题*——基于防范政党腐败的研究视角王韶兴内容摘要政党权力是指政党为维护自身生存和实现自我价值而具有的组织统御力和政治干预力,它与政党权利、政党权威以及国家权力有天然的联系,并由此构成以党权、政权和民权为基本内容的政治关系。

基于政党问题的核心是政党权力问题,政党腐败实质上是政党权力腐败的基本认识,本文从政党权利、政党权威、国家权力与政党权力相互关系的角度,探讨了政党权力的法理渊源与实践形态、核心价值与合法性表现、本质属性与依法治理、科学配置与党德滋养等问题。

旨在形成关于政党权力的形成与发展、本质与表现、运行与保障的某些规律性认识,以增强防范政党腐败认识上的科学性和实践上的有效性。

关键词政党权力政党权利政党权威国家权力政党权力是政党科学中的基本范畴,属于政党问题中的元问题。

一般而论,政党权力是指政党为维护自身生存和实现自我价值而具有的组织统御力和政治干预力,或者说是政党根据自身生存、发展和发挥作用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政治能力或政治品质。

政党权力的意蕴很丰富,包括权力主体、权力客体、权力目的、权力架构和权力实现等项内容,涉及权力来源、权力本质、权力领域、权力行使、权力保障和权力监督诸多方面。

它存在于政党内部生活和外部生活两大领域,贯穿于政党生存、发展与发挥作用的全部过程。

从职能定位的角度看,政党权力的要义在于通过对人才资源的控制实现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领导;从发生学的角度看,政党权力具有“内生性”和“外生性”两种类型,表现在党内、党际、国家和社会四个具体层面;从地位与作用的角度看,政党权力所反映的是一种由党权、政权和民权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纵横交错的政治关系,广泛而深刻地存在于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之中。

由于政党问题的核心是政党权力问题,政党腐败的实质是政党权力腐败;也由于政党权利、政党权威、国家权力与政党权力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所以,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政党权利、政党权威以及国家权力与政党权力的关系,既是从理论层面认识政党权力腐败的前提,也是从实践层面防范政党权力腐败的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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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能力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柳经纬*权利能力,即我国法上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最为重要的资格。

我们关于权利能力的认知,源于民法教科书,基本上也满足于民法教科书。

然而,当我们深入探究一些问题时,将发现满足于民法教科书的层面是远不够的,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讨论。

本文攫取其中若干基础理论层面的问题加以讨论,试图藉以展示权利能力的丰富理论内涵和实践意义。

是否如笔者之愿,只有请业内行家和读者评判。

一、权利能力与主体资格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既包括民事主体享有权利的资格,又包括承担义务的资格,因而又可称为权利义务能力。

〔1〕关于权利能力与主体资格(即人格)的关系,我国学界有两种主张:一是权利能力与人格属于等同的概念,可称为“同义说”。

如梁慧星说:“民法上得为民事权利主体者,称为‘人’。

得为民事权利主体之法律资格,称为‘人格’。

此所谓‘人格’,亦即民事权利能力。

”〔2〕这种观点为我国民法学界之通说,也是传统民法学之通说。

二是权利能力与人格属于不同的概念,可称为“异义说”。

江平指出:“人格和权利能力不是一个概念”,“人格是指可以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而权利能力则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前者是主体的资格,后者是享有权利的资格。

前者指条件,即具备了什么条件才能成为主体,后者指范围,即民事主体可以享有的权利范围。

前者指前提,使主体可以享有权利的前提,后者指内涵,使主体可以享有权利的内涵。

”〔3〕这种观点属于少数说。

笔者认为,通说不足以解释法律生活的现实,理论上应采取“异义说”。

按通说,权利能力等同于人格,但如果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能力存在差异的话,就必然得出民事主体的人格也存在差异的结论。

然而从法律上看,民事主体的人格应当是无差异的、等同的。

因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都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即人格。

但是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权利能力却存在差异,并非“一律平等”。

就自然人而言,尽管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这只是指一般的权利能力而言,在某些情况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例如,基于国家主权原则,任何国家都不会赋予外国人、无国籍人与本国人完全相同的权利资格;基于社会经济秩序正常化的需要,法律限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商业活动,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享有商事能力;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禁止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4〕即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劳动的权利能力。

〔5〕法人的情形也是如此,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其目的限制,因此设立目的不同的法人,有着不同的权利能力,从事武器生产经营的公司与从事电器产品生产经营的公司,其权利能力不同;以“救死扶伤”为宗旨的医院与以完成国家国民教育为宗旨的学校,其权利能力也不相同;以从事营业为目的的公司与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慈善会,其权利能力就存在更大的差别。

至于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其间权利能力的差异就更为显著,自然人具有自然属性,法人具有社会性,法人不能享有自然人所特有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自然人也不得从事某些只能由法人从事的事业,如电信事业、邮政事业、军工生产、医药生产等。

上述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在权利能力上存在的差异是明显的;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得出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法律人格不同的结论。

“异义说”将人格和权利能力区分开来,一方面维护了所有主体人格的平等性,另一方面为民事主体之间权利能力的差异性给出了合理的理论解释。

依“异义说”,人格解决的是主体之所以为主体的资格问题,自然人之所以为民事主体,法人之所以为民事主体,在于其具有独立的人格。

在主体的人格确定的前提下,民事主体能否享有哪些权利又能否承担哪些义务,亦即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范围,则由权利能力来解决,不同的权利能力意味着主体之间能够享有的权利范围的不同。

笔者认为,人格与权利能力的区别还不止于此。

人格是现代法律对自然人和社会组织的主体性的确认,而非赋予。

自然人和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是一种客观存在,法律不过是予以确认而已。

基于这种确认而非赋予的特性,民事主体的人格各自独立,因而也就具有等同性或者平等性,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也无论自然人或法人存在多大的差别,其主体资格都是一样的;而且,由于确认而非赋予,因而法律对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是不能加以限制或者剥夺的,限制或者剥夺都会导致民事主体人格的差异,而有违现代法治的平等理念。

然而,权利能力则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一种资格。

既为法律所赋予,那么法律就可以根据不同的主体赋予其不同的能力,如根据自然人与法人的属性不同而赋予不同的权利能力,根据法人设立的目的不同赋予不同的权利能力;而且,权利能力既为法律所赋予,那么法律也可以加以限制或者部分剥夺。

在现代社会,法律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或者社会政策,总是对某些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加以限制的,如对未成年人劳动能力的限制,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能力的限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等,这种限制并不会导致对现代法治理念的违背。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在多数情况下,人格的得失与权利能力的得失具有时间上的一致性。

例如,自然人出生时取得权利能力,同时也取得人格;自然人死亡时,权利能力归于消灭,其人格也归于消灭。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其人格的取得与消灭也是如此,均为“始于其设立终于其解散”。

这也是传统理论主张“同义说”,将权利能力等同于人格的原因。

然而,笔者认为,“同义说”将权利能力与人格混同的根本原因是只看到权利能力与人格的起止,而没有看到权利能力的变化。

实际上,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人格在其存续的过程中没有变化,但是其权利能力却是在发生着变化的。

例如,依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劳动能力的取得在于年满16周岁之时,而非其出生之时;其结婚能力的取得也是在达到法定婚龄之时,而非出生之时;如果加入公务员队伍,那么其商事能力也将受到限制。

至于法人,其权利能力受设立目的的限制,如果法人在其存续过程中,变更其目的,那么其权利能力也将随之发生变化。

自然人、法人权利能力的变动,进一步说明了权利能力与人格不应当是等同的概念,因此理论上应采取“异义说”而不宜采取“同义说”。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平等性与差异性自然人权利能力平等在民法学理论中属于常识。

我国民法理论教学恢复之初,民法教科书在涉及到民法的平等性原则和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时,都会谈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问题,并且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是公民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原则的必然反映,甚至于把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视为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所具有的法律人格的特性。

〔6〕而且,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也是自然人在主体资格方面不同于法人的特征之一。

因为法人的权利能力因业务范围不同而有区别,〔7〕各个法人设立的目的、任务不同,业务经营范围不同,决定了其权利能力的大小和范围不同。

〔8〕自然人权利能力平等,指的是自然人不因其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出身、职业、财产状况以及社会地位等区别而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

〔9〕这一原则在民事立法例上通常是通过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起止来体现的。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条规定:“人的权利能力自出生完成之时开始。

”《日本民法典》第1条规定:“私权的享有,始自出生。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6条亦规定:“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意味着人在生命存续过程中都具有权利能力,因而人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无区别的。

〔10〕但也有直接规定自然人权利能力平等的。

例如,《瑞士民法典》第11条规定:“(1)人都有权利能力。

(2)在法律范围内,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和义务能力。

”〔11〕我国《民法通则》是既规定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起止,又直接规定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平等是我们认识和研究民法的制度特征和价值理念的逻辑起点。

权利能力的平等意味着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和人格的独立与尊严,意味着民事主体在民事交往中应当相互尊重,意味着当事人在处理民事法律问题时的自主与自决(即意思自治)。

民法的所有制度设计都是建立在主体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的,无论是法律行为制度还是时效制度,无论是物权制度还是债与合同制度抑或亲属继承制度,民法采取的是中立的立场,很少有宣布自己站在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一边的情形(在这个问题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弱势群体保护法的立场就不一样,这些法律明确地宣布其站在弱势群体一边)。

因此,我们看到的民法制度总是不偏不倚的,没有明显偏袒任何人的色彩。

这一点在债法对于合同条款不确定性所规定的补充性规范中体现得最为典型。

例如,质量约定不明确或者不能依其他方式确定标的物质量标准时,我国民法规定应采用“通常标准”〔12〕(有的规定“中等品质标准”〔13〕);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时,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履行,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履行,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14〕“然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平等仅属一般情形,而非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的一律平等”。

有一般情形,就有例外情形或者特殊情形。

就特殊情形而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存在差异的。

在民法学习中,重要的不只是把握权利能力的平等性,更应该关注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差异问题。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外国人及无国籍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基于国家主权的原则,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授予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与本国人完全相同的权利能力,对于某些民事权利,法律限制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享有。

我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此规定,法律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不得享有的民事权利,意味着对其权利能力的限制,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权利能力与本国公民存在着差异。

例如,外国自然人在我国从事营业活动的,须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其形式只限于设立外资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

第二,未成年人劳动权利能力的限制。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各国法律都明文规定禁止雇用童工。

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由此可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被雇佣而从事劳动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

第三,结婚权利能力的限制。

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男女双方结婚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须年满22周岁,女须年满2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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