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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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冲突法重述晚近之发展

美国冲突法重述晚近之发展

美国冲突法重述晚近之发展冲突法重述,是对冲突法规则体系的全面梳理和解释,旨在为解决法律冲突提供指导。

美国冲突法重述晚近之发展不仅体现了美国冲突法体系的演进,也反映了国际法律秩序的变化。

本文将围绕美国冲突法重述晚近之发展展开,探讨其特点、趋势和面临的挑战。

自19世纪末以来,美国冲突法重述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早期冲突法重述主要解决的是州际冲突问题,随着时代发展,逐渐涉及到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等领域。

美国冲突法重述的背景源于多种因素,包括国内立法、判例法的发展以及国际统一法律运动的推动等。

美国冲突法重述晚近之发展,主要体现在制定新的冲突法规则方面。

这些规则明确了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细化了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

例如,在确定法律关系方面,新的冲突法规则规定了“最密切地”和“实际控制”等原则,以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在完善冲突法体系的过程中,美国还对一些旧的冲突法规则进行了修改。

这些修改主要针对的是一些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规则。

例如,对属人法原则的修正,使其更符合现代国际私法的趋势。

另外,还对一些容易引起法律歧义的术语进行了明确界定,减少了法律执行中的模糊性。

美国冲突法重述晚近之发展,对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冲突法重述为企业跨地域经营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指导,降低了企业运营的不确定性。

冲突法重述影响了政府管理的方式。

在涉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的情况下,政府需要更多地考虑外国法和国际法,以维护本国利益。

冲突法重述推动了国际统一法律运动的发展,促进了国际法律的协调与合作。

美国冲突法重述晚近之发展,呈现出与时俱进的特点。

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尽管新的冲突法规则和旧规则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律冲突问题,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模糊性和不一致性。

未来,美国冲突法重述的发展应更加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提高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同时,应积极参与国际统一法律运动,推动国际法律的协调与合作,以适应日益全球化的法律环境。

晚近国际私法的发展

晚近国际私法的发展

冲突法法典化的理由正是来源于法典化本身:追求法
律规范的系统化、引进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明确各种 相互依赖的法律解决方法、清楚明白地综合各种法律规 范等。
统一化运动
理论基础:二战后,特殊主义向普遍主义的回归
普遍主义,也叫国际主义,持这种主张的学说被称
为“普遍主义—国际主义学派”,代表有萨维尼、冯▪ 巴尔、魏斯、蒙西尼等。 基本主张:国际私法的一些原则可以从超越于国家之 上的国际法或自然法推演而得,并且根据这些原则就
这一学说给欧洲国私理论注入了一股清新的空气,尤其是在方法 论上,它引导人们对现代国际法律生活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深思, 引起了许多学者对法律直接适用现象的研究。
20世纪七、八十年代
1、传统法律选择方法发生了变化:
2、传统冲突法的机械性有所缓解;
3、直接适用的法或优先规则理论已被许多欧洲国家的法律所 认可;
3、还存在一些硬性规定,这些规定数量不多但是范围较广,主
要是在有关“物权”问题的规定中,这些规则固守传统的教条,
在涉及财产的让与、婚姻财产以及无遗嘱或遗嘱继承等问题时 主张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如今它已成为前进道路上的障碍, 因为没有合理的理由可证明所有涉及土地的问题都应适用其所 在地法。 4、只是传统文件,第二次重述诞生于从僵化的属地主义方法向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从
1893年第1届会议到1951年第7届会议为第一阶段,会员国主要为欧洲 大陆国家。这一阶段召开过六次会议,制定过关于民诉、结婚、离婚、 婚姻效力、监护等七个条约。 1951年后为第二阶段,最大的变化是在第7届会议上制定了《海牙国际 私法会议章程》,1955年生效后,海牙会议成为一个以逐渐统一国际 私法规范为目地的永久性政府间组织。 目前该组织共有成员国76个,中国是其成员国。自1954年到2007年共 达成了38个国际私法公约。公约涉及的范围包括公司承认、货物买卖、 买卖合同、代理、财产、信托、产品责任、婚姻等等,所涉范围明显 大于第一阶段。

国际私法期末习题与答案1

国际私法期末习题与答案1

一、单选题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该条款属于下列选项中哪一类型的冲突规范?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正确答案:A2、以下不是连接因素特点的是哪一项?A.连接因素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一定的客观标志B.发挥着将特定的民商事关系和某国法律连接在一起的媒介或纽带作用C.一个冲突规范一般仅一个连接因素D.一个冲突规范不限于一个连接因素正确答案:C3、关于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A.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相似B.当事人的属人法包括当事人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C.当事人的本国法指的是当事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D.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正确答案:A4、依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下列哪一判断确定?A.法院地法B.原告住所地法C.被告住所地法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正确答案:D5、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

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什么?A.二级识别B.识别C.法律适用D.先决问题正确答案:B6、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

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什么?A.二级识别B.识别C.法律适用D.先决问题正确答案:B7、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

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

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简述历史上第二次辩论的详细内容

简述历史上第二次辩论的详细内容

简述历史上第二次辩论的详细内容
历史上第二次辩论是指于1960年10月13日在美国华盛顿举行的一场重要辩论,该辩论是美国总统竞选人约翰·肯尼迪和理查德·尼克松之间的电视辩论,也是美国政治史上第一次电视辩论。

本次辩论是选战中的关键时刻,对两名候选人的形象和支持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辩论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国内政策、外交政策、美国形象和选民问题。

肯尼迪在国内政策中重点强调了教育、医疗和就业等社会民生问题,而尼克松则聚焦于财政和税收问题。

在外交政策中,两人分别阐述了对冷战时期重大国际事件的看法,例如古巴导弹危机等。

在提升美国形象方面,肯尼迪强调了在社会进步和一体化方面的优势,而尼克松则强调了美国的经济和军事实力。

最后一个环节是关于选民问题的,提问者提出了选民们最为关心的问题,并由两位候选人回答。

整个辩论过程中,肯尼迪表现得十分自信而富有说服力,表达清晰、简洁、生动。

而尼克松则显得紧张和不自信,一度出现了汗流浃背的情况,并且他的回答显得模糊不清、含糊不清。

这一表现成为了两个候选人最终成败的决定性因素,肯尼迪最终以较大优势赢得了这场辩论。

历史上第二次辩论的影响深远,它标志着电视辩论的开始,为政治辩论注入了新的元素。

同时,它也揭示了电视媒体在政治舞台上的影响力和众多观众对于领导人形象的重视程度,从而对后来的政治竞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国际私法自考题-12

国际私法自考题-12

国际私法自考题-12(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45,分数:45.00)1.一位在中国先后学习、工作多年并取得中国国籍的美国男青年与一位在美国上学多年的中国女青年,在国内某城市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该项结婚为______∙ A.纯中国公民之间的结婚∙ B.一方主体具有涉外因素的结婚∙ C.双方主体具有涉外因素的结婚∙ D.主体与行为均具有涉外因素的结婚(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所谓涉外民事关系,就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例如,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

本题中婚姻双方当事人均由于不同原因而具有了中国国籍,因此他们之间的结婚属于纯中国公民之间的结婚。

2.国际私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______∙ A.一个国家之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的区际冲突∙ B.一个国家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或种族的人的法律的人际冲突∙ C.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D.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时际冲突(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主要是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同时还包括同一国家民事法律的区际冲突、人际冲突和时际冲突等问题。

3.在我国,用来调整大陆与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之间法律冲突的是______∙ A.国际私法∙ B.区际私法∙ C.国内法∙ D.时际私法(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大陆与港澳台的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由区际司法来调整。

4.关于法律的区际冲突问题,正确的说法是______∙ A.一般认为法律的区际冲突是一级冲突∙ B.单一制国家内部不可能出现区际冲突∙ C.法律的区际冲突只见于联邦制国家∙ D.法律的区际冲突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存在复合法域的国家(分数:1.00)A.B.C.D. √解析:[解析]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国际私法法律选择的四种学说

国际私法法律选择的四种学说

国际私法四种学说: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里的最密切联系说拉夫拉尔的“较好的法说”贝克斯特的“比较损害说”(一)利益分析说美国法学家布朗勒德﹒柯里提出。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比卡佛斯的理论更为激进。

柯里认为,应该抛弃冲突法规则,而采取他的“利益分析”(interest analysis)的方法,就有关国家的实体法直接作出选择。

他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藏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使用其法律来实现的。

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在于如何调整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1、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法律发生冲突时,法院首先要查明各有关法律所体现的政策,查看各有关国家运用这些政策维护某种利益是否合理的各种情况。

2、他还与卡佛斯一样,认为法律冲突存在着“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两种情况。

如果一个州对适用其法律有利益,而其他州并无利益时,他认为这是一种“虚假冲突”,应该适用与案件惟一有利益关系的法律。

3、假如认定有关各国均对案件适用其法律存在“政府利益”,这就存在着“真实冲突”,便应适用法院地法或那个更大利益的国家的法律。

4、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的利益;5、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行使自由裁量以后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政府利益分析说的价值在于,它解释了法律冲突的终极目标是要解决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

但该学说要求抛弃传统冲突法的主张过于激进,也不现实。

此外概说具有明显的适用法院地法的倾向。

而“利益”的认定则不仅是要看本州居民有无利益损害,还要看相关的立法目的有无实现,对本州的经济和法秩序有无违背。

美国学者柯里创立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g ov ernmenta l interest analy sis) 要求法院在处理冲突法案件时考虑到相关各州的利益, 只要法院地州有利益就只适用法院地法。

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

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

【标题】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国家与国际组织】美国【条约分类】商事【条约种类】其他【批准日期】【批准机关】【签订日期】1971.01.01【生效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签订地点】【保存机关】【唯一标志】100669680【全文】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1971年)第一章序言第一条冲突法规则的原因世界由拥有领土的国家组成,其法律制度彼此独立,相互差异。

事件和交易的发生,问题的产生,可能与一个以上的国家具有重要联系,因而需要有一整套特别的规则和方法加以调整和确定。

第二条冲突法的主旨冲突法是各国法律的一部分,它确定对有关事件可能与一个以上的国家具有重要联系这一事实赋予何种效力。

第三条“州”的定义在本冲突法重述中,“州”一词指具有独立法律体系的区域。

第四条法律的定义1.在本冲突法重述中,州的“本地法”,指除该州冲突法规则以外的、该州法院用以解决所受理的争议的一整套标准、原则和规则。

2.在本冲突法重述中,州的“法律”指该州的本地法及该州的冲突法规则。

第五条国际私法之性质及发展国际私法规则,特别是法律选择规则,大部分为判例法,因此之故,与其他普通法规则相同,均不断接受考验,此种规则之发展与考验过程中,所需要考虑的,不仅是相关实体法规则中特殊政策,同时包括涉及多数法域事件之一般政策。

第六条法律选择的原则1.法院,除受宪法约束外,应遵循本州关于法律选择的立法规定。

2.在无此种规定时,与适用于选择法律的规则有关的因素包括:(1)州际及国际体制的需要;(2)法院地的相关政策;(3)其他利害关系州的相关政策以及在决定特定问题时这些州的有关利益;(4)对正当期望的保护;(5)特定领域法律所依据的政策;(6)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以及(7)将予适用的法律易于确定和适用。

第七条识别1.本冲突法重述中,识别问题涉及对法律概念和术语的分类和解释。

2.对冲突法概念和术语的分类和解释,除第八条的规定外,依法院地法。

3.对本地法概念和术语的分类和解释依支配有关问题的法律。

美国第二次独立战争的过程

美国第二次独立战争的过程

美国第二次独立战争的过程在历史课本上我们可以知道美国独立战争的知识,然而大多数的人不知道美国还有第二次的独立战争。

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美国第二次独立战争的经过吧!美国第二次独立战争的经过既然美国是通过打败英国,推翻它的殖民统治而获得独立的,那么两国的恩怨就自然不会因为一场战争而了结。

第一次独立战争之后,美英两国签订了《巴黎条约》,规定密西西比河以东是美国的领土,但美国并不满足,而是想要借助战争的胜利继续扩张领土,这就威胁到了英国的利益,英国并不想看到美国实力壮大起来。

所以,英国对于美国仍然采取在各方面打压的态度。

1803年,拿破仑将路易斯安那低价出售给美国,英国害怕美国与他的劲敌法国联手,就开始借助强大的海军对美国进行骚扰。

1807年,英国袭击了美国船只,造成21人死亡,之后甚至劫持美国上千条贸易船只,试图切断美国的海上贸易,两国的关系也就再一次的陷入紧张状态。

同年的8月19日,2500名英军在马里兰沿岸登陆,向华盛顿进军。

而此时美国在华盛顿的防御力量非常薄弱,英军很顺利的就到达了华盛顿,其间并未受到过多的抵抗。

到了8月24日,华盛顿就被攻陷了。

为了报复美军之前在伊利湖北部沿岸一带进行的烧杀抢掠,英军指挥官下令在国会山放火,同时进攻总统府邸,最终白宫也没有逃过被付之一炬的命运。

所以说,我们现在看到的白宫其实并非原版,而是这次战争之后重建的。

当然,英国也并没有想要灭掉美国,因此华盛顿陷落之后,美国就被迫坐到了谈判桌上,与英国签订了《根特合约》,恢复战前的边界,这也就阻碍了美国扩张的步伐。

美国第二次独立战争的原因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英美之间的主权之争并未停止。

作为英国殖民地的加拿大省,人口稀少,防御松懈。

美国欲向北扩张,并且期待加拿大居民将美国军队视为解放者。

1812年,美国卸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说:“今年将加拿大地区兼并,包括魁北克,只要向前进,向哈利法克斯进攻,最终将英国势力彻底逐出美洲大陆。

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节录)(1971年)第一章序言第一条冲突法规则的原因世界(world)由拥有领土的国家(state)组成,其法律制度彼此独立,相互差异。

事件和交易的发生,问题的产生,可能与一个以上的国家具有重要联系,因而需要有一整套特别的规则和方法加以调整和确定。

第二条冲突法的主旨冲突法是各国法律的一部分,它确定对有关事件可能与一个以上的国家具有重要联系这一事实赋予何种效力。

第三条“州”(state)的定义在本冲突法重述中,“州”一词指具有独立法律体系的区域。

第四条法律的定义1.在本冲突法重述中,州的“本地法”,指除该州冲突法规则以外的、该州法院用以解决所受理的争议的一整套标准、原则和规则。

2.在本冲突法重述中,州的“法律”指该州的本地法及该州的冲突法规则。

…………第六条法律选择的原则1.法院,除受宪法约束外,应遵循本州关于法律选择的立法规定。

2.在无此种规定时,与适用于选择法律的规则有关的因素包括:(1)州际及国际体制的需要;(2)法院地的相关政策;(3)其他利害关系州的相关政策以及在决定特定问题时这些州的有关利益;(4)对正当期望的保护;(5)特定领域法律所依据的政策;(6)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以及(7)将予适用的法律易于确定和适用。

第七条识别1.本冲突法重述中,识别问题涉及对法律概念和术语的分类和解释。

2.对冲突法概念和术语的分类和解释,除第八条的规定外,依法院地法。

3.对本地法概念和术语的分类和解释依支配有关问题的法律。

第八条另一州法律选择规则的可适用性(反致)1.除第2款、第3款的规定外,在本州的法律选择规则指明应适用另一州的“法律”时,法院适用该另一州的本地法。

2.如特定法律选择规则的目的在于使法院就案件事实得出的结果与另一州法院审理该案时得出的结果相一致,则法院可适用该另一州的法律选择规则,但须考虑实际可行性。

3.如法院地州与特定问题或当事人无实质联系,而各利害关系州的法院会一致选择某个适用于该问题的本地法规则时,法院通常将适用该规则。

浅析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所应考虑的具体因素

浅析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所应考虑的具体因素

浅析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所应考虑的具体因素----以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6条为标准(一)1963年的“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Babcock v. Jackson)1960年9月16日,住在美国纽约州罗切斯特镇的杰克逊夫妇,邀请邻居巴布科克小姐乘坐杰克逊先生驾驶的汽车,一起去加拿大度周末。

杰克逊先生驾驶汽车行驶至加拿大安大略省境内时,不慎撞在高速公路边的一堵墙上,出了交通事故,致使巴布科克小姐身受重伤,杰克逊先生也因此交通事故在不久后死亡。

回到美国纽约后,巴布科克小姐以杰克逊夫人为被告,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杰克逊先生驾车时有疏忽行为,致发生车祸使其身受重伤,请求予以赔偿。

杰克逊夫人在答辩中承认车祸事实,但对巴布科克小姐提出的赔偿请求,主张根据美国传统的冲突法规则,即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地法的规则,适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

因为,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规定,除非为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非营业性汽车的所有者或者驾驶者对同乘者由于身体所受到的损害甚至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初审法院依据美国传统的上述冲突法规则,适用了侵权行为地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驳回了巴布科克小姐的诉讼请求。

巴布科克小姐不服此判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

巴布科克小姐又上诉到纽约州最高法院。

该法院法官富尔德认为,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未免显得呆板、机械,往往忽视侵权行为地以外的地方法律对解决同一问题所具有的利益。

从该案的事实来看,纠纷双方当事人均为纽约州的居民,住所也均在纽约州,买汽车、办理驾驶执照和汽车保险也均在纽约州,此次旅行的出发点和目的地也在纽约州,而加拿大安大略省仅为事故的发生地而且纯属偶然。

因此,与加拿大安大略省相比,纽约州与本案有更为密切的联系。

富尔德法官进一步认为,安大略省的《高速公路交通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乘客与驾驶者相互串通向保险公司提出欺诈性索赔。

显然,这一法律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安大略省保险公司的利益,而不是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国际私法自考题-21_真题-无答案

国际私法自考题-21_真题-无答案

国际私法自考题-21(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被认为采用了英国学者莫里斯提出的“侵权行为自体法”说的一个最有影响的案例是______A.鲍富莱蒙案 B.福哥案 C.特鲁弗特案 D.巴蓓科克诉杰克逊案2. 主持编纂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理论基础的《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学者是______A.斯托雷 B.比尔 C.里斯 D.富德3. 萨维尼认为,侵权行为应以______为其准据法。

A.行为地法 B.法院地法 C.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D.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4. 侵权行为应适用与侵权案件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这一规则被美国第一次收入是在______A.《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B.《现代罗马法体系》C.《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D.《法律选择过程批判》5. 在国际私法历史上,最早提出“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的是______A.戴西 B.莫里斯 C.杜摩兰 D.库克6. 在国际私法上,有学者提出“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它是指对涉外侵权行为应该适用______A.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B.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C.侵权行为地法律 D.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共同住所地法律7. 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应当______A.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 B.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法 C.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中选择适用 D.适用损害赔偿地法8.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法律是指______A.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 B.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C.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以何者对受害人更为有利而定 D.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9. 对在公海发生的船舶损害他国海上设施或海底电缆的,英美国家一般主张适用______A.致损船舶国旗国法 B.受损者所属国法 C.致损船舶最先到达地法 D.法院地法10. 中国《海商法》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______A.侵权行为地法律 B.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 C.船旗国法律 D.当事方协议选择法律11. 1977年9月30日在里约热内卢通过的《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是关于______的法律条文。

里斯与《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里斯与《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里斯相关介绍威利斯·里斯(Willis Reese)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他主编了《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对国际私法的杰出贡献是确立了最密切联系说。

最密切联系说是法律选择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主张冲突案件应当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说作为国际私法的一种学说,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核心思想是任何一个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都与一个特定的法域有着固有的联系,这种联系就是法律关系的本座,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启发下,德国学者吉尔克创立了重力中心说(Doctrine of Center of Gravity),英国学者韦斯特莱克提出了最真实联系(the most real connection)的观点,另一位英国学者莫里斯在20世纪50年代又提出颇具新意的自体法说。

这些学说及观点与法律关系本座说看似不同,但他们的思想基础是一致的。

不同之处在于法律关系本座说认为每个法律关系必然且只能有一个本座,因此只能选择这个本座所在地的法律,而新学说及观点则突破了萨维尼这种机械的法律选择方法,认为应根据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或按法律提供的原则判断那个与法律关系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

在上述学说、观点的影响下,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逐步出现了重力中心、最强联系的概念。

1954年纽约上诉法院审理奥汀诉奥汀案就充分运用了这一概念。

1963年审理的贝科克诉杰克逊案为最密切联系说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确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经过里斯的倡导和努力,最密切联系说作为一条总的原则被写进《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

《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共分14章,有423条,体现最密切联系思想的是第6条的规定,该条的内容为:1.在宪法的限制范围内。

法院应遵循本州有关法律选择的规定。

2.没有这种规定时,则据以进行法律选择的因素包括:①州际和国际制度的需要。

②法院地的有关政策。

1.贝科克诉杰克逊案(最密切联系说)[1]

1.贝科克诉杰克逊案(最密切联系说)[1]

最密切联系说与《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案例名称】贝科克诉杰克逊案【案情介绍】贝科克诉杰克逊案(Babcock v. Jackson, 1963)是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富德法官在1963年审理的一起案件。

1960年9月16日(星期五),住在纽约州罗切斯特城的威廉·杰克逊夫妇邀请了也住在该城的乔治亚·贝科克小姐和她的几个朋友一起乘坐杰克逊夫妇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

当杰克逊先生驾驶着汽车来到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时,他显然是失去了对汽车的控制,汽车冲下公路撞在路边的一堵墙上,贝科克小姐因此受了重伤。

她回到纽约州以后便对杰克逊先生提起诉讼,指控他在驾驶汽车时的过失行为。

根据事故发生时有效的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规定,“除为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者对乘坐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死亡不负责任”。

但纽约州的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形下,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员要负一定的责任。

被告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主张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省法律的,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初审法院的法官支持被告的主张,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富德法官指出,“贝科克案”中的问题非常明确:是应当适用侵权地法即安大略省法律,还是应当适用同本案有其他联系的纽约州法律这个问题的确定关系到贝科克小姐能否得到补偿的问题。

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来看这个案件,其法律选择问题颇为简单。

因为依照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第384条的规定,由侵权案件导致产生的实体法权利与义务,按侵权地法律解决。

在“贝科克案”中,这个侵权地既然是在加拿大安大略省,那么当然也就该适用安大略省的法律。

但是,富德法官却根据已经出现的对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的批判指出,传统国际私法所赖以生存的既得权理论,忽视了侵权地以外的州对解决同一案件所具有的利益,富德法官在阐明其观点时,列举了他在1954年审理的“奥廷诉奥廷案”这一判例。

国际私法分章综合练习题及答案2

国际私法分章综合练习题及答案2

国际私法分章综合练习题及答案(网上搜集)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一、单项选择题1.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规范是(A )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B.冲突规范C.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2.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是( B)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B.冲突规范C.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3.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A )A.德国的萨维尼 B.美国的库克 C.英国的戴赛 D.法国的巴迪福4.20世纪国际私法立法模式的基本发展趋势是采用(D )A.分散立法式 B.专章专篇式 C.综合立法式 D.法典化式5.标志着国际私法立法进入法典化阶段的立法是()A.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 B.1804年《法国民法典》C.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 D.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6.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主要特点之一是()A.立法模式的法典化趋势 B.调整对象范围缩小C.硬性连接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 D.结果选择方法在法律选择中不受重视7.“子女抚养费的取得,依子女惯常居所地法,如依前法不能获得抚养费的,依法院地法”这一规定是()A.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方法的体现 B.法院地法说的体现C.政府利益分析方法的体现 D.法院地法说的体现8.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A.胡伯 B.孟西尼 C.杜摩兰 D.巴托鲁斯9.萨维尼在1849年《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A.法则区别说 B.国际礼让说 C.法律关系本座说 D.本地法说10.在国际私法中,被有些西方学者誉为是“哥白尼革命”的学说是()A.法律关系本座说 B.既得权说 C.政府利益分析说 D.意思自治说11.在1971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里斯提出了()A.法院地法说 B.优先选择说 C.功能分析说 D.最密切联系说12.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国际私法立法是()A.唐朝《永徽律》 B.1918年北洋政府《法律适用条例》C.1986年《民法通则》 D.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二、多项选择题1.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与直接调整方法的关系是(ABD )A.相辅相成 B.互相排斥 C.暂时并存 D.长期并存2.国际私法的其他名称有(ABCD )A.国际民法 B.国际民商法 C.法律冲突法 D.冲突法3.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特点及发展趋势有(ABCD )A.立法模式法典化 B.调整对象扩大化 C.冲突规范灵活化 D.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方法受到重视4.在立法中增加法律选择灵活性的方法有采用(ABD )A.双边冲突规范 B.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最密切联系原5.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私法条约主要有(ABCD )A.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B.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C.1970年《关于从国外获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D.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6.孟西尼倡导的三原则包括(BCD )A.最密切联系原则 B.意思自治原则C.国籍原则 D.公共秩序保留原则7.我国有关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主要有( ABCD)A.1986年《民法通则》 B.1992年《海商法》 C.1995年《票据法》 D.1991年《民事诉讼法》三、名词解释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答案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又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

二学历国际私法选择题

二学历国际私法选择题

二学历国际私法选择题————————————————————————————————作者: ————————————————————————————————日期:ﻩ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 B )2.用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其方法属于(B)3. 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所特有的调整方法是( B)4. 持“小国际私法”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包含( B )。

5.国际私法特有的法律规范是(B)6.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A)7.调整一国内部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的法律是(A)8.我国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方法主要是(A)1.目前世界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是(A)2.国际私法最早起源于(C)3.最早提出在契约关系中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的学者是(B)4. 意大利学者巴托鲁斯提出的国际私法学说是( C)5.荷兰学者胡伯提出的国际私法学说是( D )6.英国学者戴赛提出的国际私法学说是(A)7.美国1971年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报告员是(D)8.被称为是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哥白尼革命”的学说是(B)9.自法则区别说产生以来,最早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作为属人法的是(C)10.美国1971年《冲突法重述》对国际私法的贡献是采纳了(B)1.“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内国给予外国人以与内国人相同的待遇“,这是对(A)制度的表述。

2.当代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一种非互惠的待遇制度是指(C)3.在下述各项中,适用最惠国待遇的是(A)4.我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的那个的除外“,这是一条(C)5.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是互惠的、有限制的和(D)最惠国待遇。

6.就最惠国待遇制度而言,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是(B)7.普惠制中的施惠国与受惠国分别是(B)8.下列关于普遍优惠待遇的说法正确的是(A)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美国冲突法革命中的变革与回归

美国冲突法革命中的变革与回归

美国冲突法革命中的变革与回归「摘要」美国冲突法革命以对比尔的《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的批判为开端,产生了种类繁多的学说。

这些学说的一个共同点就是都抛弃了传统的、僵化的冲突规则,试图探寻出更为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是谓“变革”。

然而过犹不及,这些学说的过于灵活使得法律的确定性等丧失殆尽,在对这些弊端进行反思之后,美国冲突法革命又出现了结合传统冲突规则的“回归”趋势,这以里斯《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所确立的“最密切原则”为典型代表。

虽然得到了广泛接受,但是,它是否就是最理想的法律选择方法呢?美国学者正在尝试的“第三次冲突法重述”或许能够给我们一些启示。

「关键词」美国冲突法革命;最密切原则;变革;回归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二十世界五十年代末到七十年代初,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以及联邦内各州民商事交往的复杂化,美国国际私法学者开始认识到传统国际私法理论过于简单且缺乏弹性的缺陷。

同时,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也常为避免适用一些过于苛刻的冲突规则而使用反致、公共政策等办法来适用本国法或本州法。

可以说,《第一次冲突法重述》已经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因此,学者和法官都试图寻找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产生了多种新的国际私法学说,真正形成了“学派林立”的局面,学者称这场变革为“美国冲突法革命”。

在这场冲突法革命中,产生了诸如卡弗斯的“优先选择原则”、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莱弗拉尔的“法律选择五点考虑”以及里斯的“最密切原则”等理论。

在这些学说中,学者们透过法律冲突的表象,甚至跨越了冲突规范这一援用了几个世纪的法律冲突的解决手段,为求得法律纠纷更为公正、合理的处理,采用了具有明显的追求实质正义倾向的多种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对世界范围内的国际私法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中,以里斯的“最密切原则”的影响最为广泛,得到了较为普遍的接受。

本文即以“最密切原则”为核心,对美国冲突法革命做一评释。

一、“美国冲突法革命”的产生原因(一)经济原因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美国经济飞速发展,逐渐成为世界政治经济中的超级大国。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私法》2023-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20)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私法》2023-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20)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私法》2023-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20)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1.国际私法在历史上产生时是以( )的形式出现的。

A.成文法B.判例法C.学说法D.惯例法2.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

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

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 )A.直接反致B.转致C.完全反致D.间接反致3.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 )原则。

A.本国法B.住所地法C.惯常居所地法D.居所地法4.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 )。

A. 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B. 以当事人选择的住所为住所C. 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D.依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住所5.《中华人民共和园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 )。

A. 行为地法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C.船旗国法D.船舶所在地法6.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 )继承制度。

A. 区别制B.分割铺C.同一制D.共同制7.美国商人史蒂夫和英国商人俄勒尔在上海签订合同买卖中国绒毛玩具,二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在日本东京依日本法仲裁。

后发生纠纷,适用( )。

A.中国法律B.美国法律C.英国法律D.日本法律8.船舶和飞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般都采用( )。

A. 目的地法B.国旗国法C.法院地法D.出发地法9.《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 )。

A.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保护B.国家之间签订协议后给予保护C.所有人申请保护后给予保护D.自动获得保护10.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 )申请。

从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看我国侵权冲突规则

从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看我国侵权冲突规则

Look at the Tort Choice-of-Law Rules of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statement of Conflicts
(Second) of USA
作者: 黄长营[1];王承志[2]
作者机构: [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2]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出版物刊名: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596-599页
主题词: 冲突法重述;侵权;冲突规则
摘要: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核心,对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进行了系统规定,建立了一套科学的侵权冲突规则体系。

对比美国冲突法重述规则与
我国现行侵权冲突规则,我们应积极借鉴美国冲突法重述中的有关规定,在侵权领域全面引入
最密切联系原则;区分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并将重要争点的法律适用纳入一般侵权
行为予以规定:抛弃“双重可诉原则”。

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1971年)第一章序言第一条冲突法规则的原因世界由拥有领土的国家组成,其法律制度彼此独立,相互差异。

事件和交易的发生,问题的产生,可能与一个以上的国家具有重要联系,因而需要有一整套特别的规则和方法加以调整和确定。

第二条冲突法的主旨冲突法是各国法律的一部分,它确定对有关事件可能与一个以上的国家具有重要联系这一事实赋予何种效力。

第三条“州”的定义在本冲突法重述中,“州”一词指具有独立法律体系的区域。

第四条法律的定义1.在本冲突法重述中,州的“本地法”,指除该州冲突法规则以外的、该州法院用以解决所受理的争议的一整套标准、原则和规则。

2.在本冲突法重述中,州的“法律”指该州的本地法及该州的冲突法规则。

第五条国际私法之性质及发展国际私法规则,特别是法律选择规则,大部分为判例法,因此之故,与其他普通法规则相同,均不断接受考验,此种规则之发展与考验过程中,所需要考虑的,不仅是相关实体法规则中特殊政策,同时包括涉及多数法域事件之一般政策。

第六条法律选择的原则1.法院,除受宪法约束外,应遵循本州关于法律选择的立法规定。

2.在无此种规定时,与适用于选择法律的规则有关的因素包括:(1)州际及国际体制的需要;(2)法院地的相关政策;(3)其他利害关系州的相关政策以及在决定特定问题时这些州的有关利益;(4)对正当期望的保护;(5)特定领域法律所依据的政策;(6)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以及(7)将予适用的法律易于确定和适用。

第七条识别1.本冲突法重述中,识别问题涉及对法律概念和术语的分类和解释。

2.对冲突法概念和术语的分类和解释,除第八条的规定外,依法院地法。

3.对本地法概念和术语的分类和解释依支配有关问题的法律。

第八条另一州法律选择规则的可适用性(反致)1.除第2款、第3款的规定外,在本州的法律选择规则指明应适用另一州的“法律”时,法院适用该另一州的本地法。

2.如特定法律选择规则的目的在于使法院就案件事实得出的结果与另一州法院审理该案时得出的结果相一致,则法院可适用该另一州的法律选择规则,但须考虑实际可行性。

(完整版)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

(完整版)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

(完整版)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首先,冲突规范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或均对该民事关系主张“立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冲突法”名称始于17世纪,从19世纪30年代以后,冲突法在有的著作中又被称为国际私法,其在现代国际私法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一、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由“范围”、“准据法或系属”两部分组成。

例: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该条冲突规范的范围就是“人格权内容”,系属即为“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

范围又称为“连结对象”或“起因事实”,它包括冲突规范所要适用的对象,或所要认定的事实,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而冲突规范的另一部分“准据法”则是乏味中所指的涉外民事关系、事实或法律问题应适用的特定的实体法规范。

二、冲突规范的特点冲突规范作为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范,具有其自身独特不同,下面我们简要地论述一下冲突规范的特点:1、从冲突规范内容和作用看,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直接构成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准则,因而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仅起间接调整的作用。

由于冲突规范是一种法律适用规范,它仅指明某一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如何适用法律,因而有别于能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

就其调整作用来说,它必须与经过它援引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规范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因而只是间接调整的作用。

2、从冲突规范的性质看,冲突规范是一种不同于实体规范也不同于程序规范的特殊类型的法律适用规范。

尽管冲突规范不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实体规范,而是通过指定适用何种法律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但它终究在本质上同以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程序不同。

所以冲突规范也不是程序规范。

就其性质上讲,它是指明某种法律关系应如何适用法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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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1971年)第一章序言第一条冲突法规则的原因世界由拥有领土的国家组成,其法律制度彼此独立,相互差异。

事件和交易的发生,问题的产生,可能与一个以上的国家具有重要联系,因而需要有一整套特别的规则和方法加以调整和确定。

第二条冲突法的主旨冲突法是各国法律的一部分,它确定对有关事件可能与一个以上的国家具有重要联系这一事实赋予何种效力。

第三条“州”的定义在本冲突法重述中,“州”一词指具有独立法律体系的区域。

第四条法律的定义1.在本冲突法重述中,州的“本地法”,指除该州冲突法规则以外的、该州法院用以解决所受理的争议的一整套标准、原则和规则。

2.在本冲突法重述中,州的“法律”指该州的本地法及该州的冲突法规则。

第五条国际私法之性质及发展国际私法规则,特别是法律选择规则,大部分为判例法,因此之故,与其他普通法规则相同,均不断接受考验,此种规则之发展与考验过程中,所需要考虑的,不仅是相关实体法规则中特殊政策,同时包括涉及多数法域事件之一般政策。

第六条法律选择的原则1.法院,除受宪法约束外,应遵循本州关于法律选择的立法规定。

2.在无此种规定时,与适用于选择法律的规则有关的因素包括:(1)州际及国际体制的需要;(2)法院地的相关政策;(3)其他利害关系州的相关政策以及在决定特定问题时这些州的有关利益;(4)对正当期望的保护;)特定领域法律所依据的政策;5((6)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以及(7)将予适用的法律易于确定和适用。

第七条识别1.本冲突法重述中,识别问题涉及对法律概念和术语的分类和解释。

2.对冲突法概念和术语的分类和解释,除第八条的规定外,依法院地法。

3.对本地法概念和术语的分类和解释依支配有关问题的法律。

第八条另一州法律选择规则的可适用性(反致)1.除第2款、第3款的规定外,在本州的法律选择规则指明应适用另一州的“法律”时,法院适用该另一州的本地法。

2.如特定法律选择规则的目的在于使法院就案件事实得出的结果与另一州法院审理该案时得出的结果相一致,则法院可适用该另一州的法律选择规则,但须考虑实际可行性。

3.如法院地州与特定问题或当事人无实质联系,而各利害关系州的法院会一致选择某个适用于该问题的本地法规则时,法院通常将适用该规则。

第九条法律选择的限制法院在决定特定问题时,可不适用本州的本地法。

除非就本州和其他州与有关的人、物或事件的联系而言,适用该法是合理的。

第十条州际和国际冲突法本冲突法重述中的规则适用于涉及美国一州或多州因素的案件,并基本上适用于涉及一个或多个外国因素的案件。

但是,在特定的国家案件中,可能有些因素要求其结果区别于在州际案件中会得出的结果。

第二章住所第一节住所之意义及一般要件第十一条住所(1)住所是一个地方,通常即为一个人之家,由于住所与一个人之一致性,国际私法规则有时赋予其决定之重要性。

(2)每一个人在任何时间都有一个住所,至少就同一目的言,没有人在同一时间有两个以上的住所。

家之定义第十二条家是一个人居住之处所,其为一个人之家庭,社会及民事生活之中心。

第十三条住所——依据何种法律确定法院在适用自己的冲突法规则时,依自己的标准确定住所。

第二节住所之取得及变更第十四条原始住所(1)原始住所是指一个人出生时的住所。

(2)婚生子女出生时之住所,即为其父该时之住所,但受到第22条所述有关父母离婚或分居之限制。

假定该子女非其父之婚生子女,或于其父死亡后出生,则该子女住所即为其母该时之住所。

第十五条选择住所(1)选择住所可以由一个在法律上有能力改变住所者所取得。

(2)除行为能力外,选择住所之取得需要(a)第16条所规定之居住之事实,以及(b)第18条所规定之心愿。

(3)于某特定地方居住之事实,必须与必要的心愿相符合。

假定有该种情形出现,同时又有必要的行为能力,则发生住所之变更。

第十六条居住事实之要件在某一地方设定一个选择住所,一个人必须在该地有居住之事实;但在某特定居住地方建立一个家,并非取得该一住所必要。

第十七条强制下之居住事实一个人在身体或法律强制下在某地居住之事实,不能设定选择住所。

第十八条意愿之要件要在某地设定选择住所,一个人必须有意使该地至少在该时成为其家。

第十九条住所之继续住所一经设定就继续存在,一直到被住所取代为之。

第二十条有两个居住地方者之住所当一个有能力设定选择住所者有一个以上之居住地方时,其住所在最初居住之地方,除非第二个居住地方是其主要的家。

.第三节已婚妇女、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第二十一条妻之住所对已婚者和未婚者取得选择住所适用同样的规则。

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之住所(1)未成年人以其同住之父或母之住所为住所。

(2)未成年人不与其父或母同住时,则适用特别规则以决定其住所。

第二十三条精神耗弱者之住所(1)精神耗弱者可以设定一个选择住所,如果他具有充分的精神能力去选择一个家。

(2)欠缺必要精神能力者,适用特别规则以决定其住所。

第三章司法管辖权一、对人的司法管辖权(一)总则第二十四条对人司法管辖权所依据的原则1.如果一人与一州之间的联系使该州能够合理地对该人行使司法管辖权,该州即有权对其行使管辖。

2.何种联系可据以对人行使司法管辖权,由第二十七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通知及申辩机会除非一州采用合理方式将诉讼通知送达某人,并给予其合理的申辩机会,否则该州不可对其行使司法管辖权,即使该人处于该州的司法管辖之下亦同。

第二十六条管辖权的延续如果一州对诉讼当事人一方已有司法管辖权,则该管辖权将在由原始诉因而生之一切后续程序中继续有效。

在诉讼程序的每一新步骤开始时,应使当事人得到合理的通知和合理的申辩机会。

(二)对自然人的司法管辖权第二十七条对自然人司法管辖的依据.一州有权以下述一项或数项为依据,对自然人行使司法管辖权:1(1)所在(2)住所(3)居所(4)国籍或公民籍(5)同意(6)在诉讼中出庭(7)在该州营业(8)在该州完成的行为(9)于他处完成的行为在该州造成影响(10)对州内物的所有、使用或占有(11)其他使该州能够合理行使司法管辖权的联系。

2.上述各项,在何种情况下和在何种限度内足以构成对自然人行使司法管辖权的依据,由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出现一州有权对在该州出现的自然人行使司法管辖权,除非该自然人与该州的联系微弱,以致行使这种管辖权是不合理的。

第二十九条住所一州有权对住所位于该州的自然人行使司法管辖权,除非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该自然人与该州的联系非常微弱,以致行使这种管辖权是不合理的。

第三十条居所一州有权对在该州居住的自然人行使司法管辖权,除非该自然人与该州的联系极弱,以致行使这种管辖权是不合理的。

第三十一条国籍或公民籍一州有权对作为该州国民或公民的自然人行使司法管辖,除非由于该自然人与该州联系的性质,行使这种管辖权是不合理的。

第三十二条同意一州有权对同意受其司法管辖的自然人行使司法管辖权。

作为被告出庭第三十三条一州有权对作为被告出庭的自然人,就与诉讼有关的请求行使管辖权,如该请求是作为诉讼标的之交易所引起或该请求可同时与该诉讼得到公正解决。

第三十四条作为原告出庭一州有权对在该州提起诉讼的自然人就与诉讼有关的请求,行使司法管辖权,如果该请求是由作为诉讼的交易所引起或该请求可同时与该诉讼得到公正解决。

第三十五条在州内营业1.一州有权对在该州营业的自然人,就产生于该营业活动的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

2.一州有权对曾在该州营业但于诉讼提起时已停止营业的自然人,就产生于该营业活动的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

3.一州有权对在该州营业的自然人,就并非产生于该州内营业活动的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只要该营业活动相当持续和重要,以致该州行使这种管辖权是合理的。

第三十六条在州内完成的行为1.一州有权对在该州完成或导致完成某行为的自然人,就产生于该行为的任何侵权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

2.一州有权对在该州完成或导致完成某行为的自然人,就产生于该行为的任何非侵权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除非由于该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自然人与该州及其他州联系的性质,这种管辖权的行使是不合理的。

第三十七条于他处完成的行为在州内造成影响一州有权对于在他处完成行为而在该州造成影响的自然人,就产生于该影响的任何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除非由于该影响的性质,以及该自然人与该州联系的性质,行使这种管辖权是不合理的。

第三十八条对州内有形物的所有、使用或占有1.一州有权对在该州内拥有、使用或占有不动产的自然人,就该自然人拥有、使用或占有该物时产生于它的任何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

2.一州有权对在该州内拥有、使用或占有动产的自然人,就该物位于该州内并为该自然人拥有、使用或占有时产生于它的任何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但该动产的性质以及自然人与该州联系的性质,使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为不合理时除外。

第三十九条其他联系除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外,在其他情况下,一州只要因其与某自然人之间的联系,对该人行使管辖权是合理的,也有权对该自然人行使司法管辖。

第四十条合伙及其他非法人团体1.如果合伙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可在一州内以合伙或共有人的名义成为被告,且该州在同样情况下可以依据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个人行使司法管辖权,则该州有权对该合伙或团体行使司法管辖。

2.一项不利于合伙或团体的有效判决,如对其债务责任是有拘束力的,则应涉及该合伙或团体在每一州中的财产。

(三)对公司的司法管辖权第四十一条本州公司一州有权对本州公司行使司法管辖权。

第四十二条对外州公司的司法管辖权所依据的原则1.如果一州因其与外州公司的联系而能够合理地对该公司行使司法管辖权,则该州有权对其行使司法管辖权。

2.据以对外州公司行使司法管辖权的联系,由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二条确定。

第四十三条外州公司——同意一州有权对同意受其司法管辖的外州公司行使司法管辖权。

第四十四条外州公司——指定代理人一州有权对该州内授权代理人或政府官员接受对其诉讼之传票的外州公司,就授权该代理人或官员接受传票方面所涉及的一切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

第四十五条外州公司——作为被告出庭一州有权对作为被告出庭的外州公司,就与诉讼有关的请求行使管辖权,如果该请求是由作为诉讼标的的交易所引起或该请求可同时与该诉讼得到公正解决。

第四十六条外州公司——作为原告出庭一州有权对在该州提起诉讼的外州公司,就与诉讼有关的请求行使管辖权,如果该请求是由作为诉讼标的之交易所引起或该请求可同时与该诉讼得到公正解决。

第四十七条外州公司——在州内营业1.一州有权对在该州营业的外州公司,就产生于该营业活动的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

.一州有权对在该州营业的外州公司,就并非产生于该营业活动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只要该营业2活动相当持续和重要,致使该州行使司法管辖权是合理的。

第四十八条外州公司——停止营业一州有权对曾在该州营业但于诉讼提起时已停止营业的外州公司,就产生于该营业活动的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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