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近国际私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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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意大利学者巴托鲁斯是国际私法的奠基人之一,他提出了 "法则区别说"。该学说主张根据法律的性质和功能,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并 认为解决法律冲突时应根据案件的性质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达让特莱的"法则区别说":法国学者 达让特莱在巴托鲁斯的基础上,进一 步发展了"法则区别说"。他认为,在 解决法律冲突时,应考虑法律的属地 性和属人性,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选择适用最合适的法律。达让特莱的 思想对后世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深 远的影响。
当代国际私法的挑战与机遇
当代国际私法面临着许多挑战,包括全球化、技术进步、国际恐怖 主义和跨国犯罪等带来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同时,国际私法也面临着许多机遇,包括一带一路倡议、自由贸易 区建设、跨国投资和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快速发展。 当代国际私法的改革和发展需要更加注重实际效果和可操作性,加 强国际合作和协调,以应对新挑战和抓住新机遇。
第国 际 私
二法 的 起
章源
CHAPTER
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与世俗法
教会法
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起源。教会法主张"上帝之下无管辖", 认为无论哪个国家的法律,都不能约束其他国家的公民。这种思想为国际私法的 产生奠定了基础。
世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
与教会法相对,世俗法主要指各个国家的国内法。在国际贸易和民事交往日益频繁
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法律关系、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 的专门法律领域。 它涉及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法律选择和法律冲突的解决。 国际私法的目标是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保护国际 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论美国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

论美国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

不平衡 ;利弗拉 尔的五点考虑因素也增进 了法院地法 的滥
用 ; 克 斯 特 的 比较 损 害说 有 比 较 上 的 复 杂 化 之 嫌 , 贝 同时 也
具 崇尚法 院地法的流弊 ; 最密切联系说 缺乏具体 化和明确性
而难 以依此准确选 中适用的法律【 l j 。
说” 利弗拉尔 的“ 、 较好法说 ”克 雷默的“ 策选 择规则说 ” 、 政 、
国各种现代 冲突法学说竞 相登场 , 层出不穷 , 但总体上而言 , 是一种 “ 策定 向” 政 的方法。这一通常被认为, 美国国际私 使“ 法学发生了一场 革命 ” 的学说, 为重要 的有柯 里的“ 较 政府利 益分 析说 ” 卡 弗斯 的“ 、 结果 选择 说 ” 里斯 的 “ 密切 联 系 、 最
1 国为了维 护其 重要 政策和重大利 益 , 别制 定所谓 . 各 分
“ 直接适用法” 强制适用于特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 这就为法
方法论是指 法院在冲突法 的不 同领域会 分别 采取现代 的方
牺 牲 法 律后 果 的可 预 见 性 ,并 易致 法 律 正 义 的 分 配 不 合 理 、
趋势
1 的学说不断涌现。2 新 0世纪 3 0年代 , 美国一批现实主
义学派学者 ( 也有人称之为 “ 新实用主义学 派” “ 或 新唯实 主
义 学 派 ”开 始对 传 统 国际 私 法发 难 。O世 纪 6 代之 后 , ) 2 0年 美
用诸种现代方法 。 Gl rSrac o vPn sl na f . 如 iet pu ne .. e nyv iM r b C a s
A sIsC . s’ . o一案中, n 法院就兼采 了利益分析方法和最密切联 系方法 :onyv O go ahnr Ic一案 , 院也是采 了 C oe . sodM cie . yn 法 利益分析和纽梅耶规则的方法。 “ 折衷 主义” 方法论的流行 , 一方面 , 表明各州对待各 具 体法律领域 的法律选择方法持有区别对待 的态度 , 这在一定 程度上反映出各法律领域的确存在 固有 的特质 , 使得现代方

晚近国际私法的发展

晚近国际私法的发展

冲突法法典化的理由正是来源于法典化本身:追求法
律规范的系统化、引进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明确各种 相互依赖的法律解决方法、清楚明白地综合各种法律规 范等。
统一化运动
理论基础:二战后,特殊主义向普遍主义的回归
普遍主义,也叫国际主义,持这种主张的学说被称
为“普遍主义—国际主义学派”,代表有萨维尼、冯▪ 巴尔、魏斯、蒙西尼等。 基本主张:国际私法的一些原则可以从超越于国家之 上的国际法或自然法推演而得,并且根据这些原则就
这一学说给欧洲国私理论注入了一股清新的空气,尤其是在方法 论上,它引导人们对现代国际法律生活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深思, 引起了许多学者对法律直接适用现象的研究。
20世纪七、八十年代
1、传统法律选择方法发生了变化:
2、传统冲突法的机械性有所缓解;
3、直接适用的法或优先规则理论已被许多欧洲国家的法律所 认可;
3、还存在一些硬性规定,这些规定数量不多但是范围较广,主
要是在有关“物权”问题的规定中,这些规则固守传统的教条,
在涉及财产的让与、婚姻财产以及无遗嘱或遗嘱继承等问题时 主张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如今它已成为前进道路上的障碍, 因为没有合理的理由可证明所有涉及土地的问题都应适用其所 在地法。 4、只是传统文件,第二次重述诞生于从僵化的属地主义方法向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从
1893年第1届会议到1951年第7届会议为第一阶段,会员国主要为欧洲 大陆国家。这一阶段召开过六次会议,制定过关于民诉、结婚、离婚、 婚姻效力、监护等七个条约。 1951年后为第二阶段,最大的变化是在第7届会议上制定了《海牙国际 私法会议章程》,1955年生效后,海牙会议成为一个以逐渐统一国际 私法规范为目地的永久性政府间组织。 目前该组织共有成员国76个,中国是其成员国。自1954年到2007年共 达成了38个国际私法公约。公约涉及的范围包括公司承认、货物买卖、 买卖合同、代理、财产、信托、产品责任、婚姻等等,所涉范围明显 大于第一阶段。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结合起来加以考虑分析,从而确定法律的适用。
四、当代国际私法
7.[希]弗朗西斯卡基斯(Francescakis)
1958年《反致理论与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提出
“直接适用的法律”:
在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可以撇开冲突规范的
指引而直接适用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能被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就是“直接适用的
(一)古希腊的城邦条约(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31年)
1.城邦之间的法律差异较小
2.各城邦国家的法律并不保护外国人的婚姻和财产
3.城邦之间通过缔约承认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 国际私法的萌芽
(二)古罗马的万民法(公元前3世纪〜公元5世纪)
1.古罗马帝国的扩张发展引发对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形 式管辖权并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2.“万民法”是古意大利各部落各种习惯共同要素的 总和。 3.“万民法”仍属于罗马的国内实体法,却是国际私 法统一私法的雏形。
五、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二)民国时期
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了《法律适用条例》,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令暂准援用
由于当时许多西方国家在中国拥有领事裁判权,
该条例在很多情况下只是一纸空文,“但此一法规之
制定,毋宁在表示我国收复司法权之决心,而未必为
应付实际上之需要。”
五、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三)新中国成立后
现法院在判断法律适用时,已经充分的衡量了能否更
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进而维护我国的国家利 益。
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1960年9月16日,住在纽约州罗彻斯特城的威廉杰克逊夫妇 邀请了也住在该城的乔治亚贝科克小姐和她的几个朋友一起乘 坐杰克逊负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当杰克逊先生驾驶着汽车 来到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时,他显然是失去了对汽车的控制,汽车 冲下公路撞在路边的一堵墙上,贝克尔小姐因此受了重伤。她回 到纽约州以后便对杰克逊先生提起诉讼,指控他在驾驶汽车时的 过失行为。根据事故发生时有效的安大略省的法律规定,“除为 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者驾驶者对乘坐 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死亡 不负责任”。但纽约州的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形下,汽车的所 有者或驾驶员要负一定的责任。被告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 主张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省的法律,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史及对当代的启示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史及对当代的启示

三、结论:日本国际私法对中国 国际私法的启示
三、结论:日本国际私法对中国国际私法的启示
日本和中国在国际私法的发展过程中,虽然有着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发展历程, 但都面临着跨国法律冲突的挑战和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的压力。从日本国际私法的 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三、结论:日本国际私法对中国国际私法的启示
内容摘要
随着全球化和国际交流的不断发展,国际私法在解决跨国纠纷和协调各国法 律制度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次演示将围绕日本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 及对中国国际私法的启示展开讨论。
一、背景介绍
一、背景介绍
日本国际私法的发展始于20世纪下半叶,随着日本经济的快速崛起,日本开 始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加强与各国的法律合作与交流。进入21世纪后,日本政府 更加重视国际私法的地位和作用,加大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和人才培养力度,同时 注重与各国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2.学习借鉴日本国际私法的先进 经验和做法
2.学习借鉴日本国际私法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中国国际私法可以学习借鉴日本在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知识产 权协定》等法规,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环境保护方面,中国可以学习 日本在跨国环境纠纷解决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国内立法和国际合作。
四、结论
四、结论
日本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为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和借鉴。 中日两国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具有广阔的前景和潜力,中国应该积极学 习日本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同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推动中国国际私 法的创新和发展。在全球化和信息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中国应努力缩小在国际 化、信息化、法治化方面的差距,提高国际竞争力。

国际私法的现代发展与挑战

国际私法的现代发展与挑战

国际私法的现代发展与挑战导言国际私法作为国际法的重要分支之一,在不同国家之间解决跨境争议、协调法律差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经济、文化交流的深入,国际私法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将探讨国际私法的现代发展与挑战,并提出应对策略。

发展国际私法起源于古代各国对于司法管辖权的规定,早期以国际条约为主要依据。

然而,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条约的制定和执行面临着困难和限制,它们无法迅速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关系和问题。

因此,现代国际私法逐渐采取更加灵活的方法,如双边和多边协议、法院判例和国际共识等,以适应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私法的发展还受到现代科技的影响。

互联网的普及和跨境交易的增加,使得国际私法需要更好地应对涉及电子商务、隐私保护等新问题。

例如,如何在跨境电子合同中确定适用法律,如何保护个人数据的隐私权,这些问题都需要国际私法在现代环境下进行创新和调整。

挑战然而,国际私法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全球化的不平等性导致了国际私法规则的制定和执行的困境。

强势国家通常采取一些偏向自身利益的做法,导致国际私法规则的不公平和不平衡。

这对于较弱势的国家和个人来说是一种挑战,他们需要努力争取自身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其次,法律差异是国际私法面临的另一个挑战。

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这导致了国际私法执行的复杂性。

在涉及跨境争议的情况下,法院需要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之间进行协调和解释,这需要充分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原则和规则,以确保公正和效率。

应对策略针对国际私法的现代发展与挑战,国际社会可以采取一系列应对策略。

首先,有必要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通过双边和多边协议的签署和执行加强合作关系。

同时,应尽可能制定出更为公正和平衡的国际私法规则,以促进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应加强国际私法领域的人才培养和交流。

通过加强国际私法教育和培训,培养更多具有国际私法专业知识和解决国际争议能力的人才。

同时,促进国际私法领域的学术交流和经验分享,提高了解和研究国际私法的水平和能力。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的文献综述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的文献综述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的文献综述中国国际私法发展的文献综述一、引言中国国际私法是指处理与国外关系有关的民事案件的法律规则。

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的合作与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私法的重要性和需求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对中国国际私法发展的文献进行综述,通过分析已有的研究成果,深入探讨中国国际私法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经历了从传统向现代的演变过程。

在传统时期,中国的国际私法主要依据国际条约和外国法律来处理跨境案件。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国际私法逐渐得到重视,国内学者开始系统研究国际私法理论,并对国际私法在中国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

三、国际私法的相关法律体系国际私法的适用涉及多个法律体系,包括国际条约、国内法律和国际惯例等。

在中国,国际私法的适用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的规范。

中国还加入了多项国际条约,如《海牙国际私法公约》等,以规范国际私法领域的适用。

四、中国国际私法领域的研究现状当前,中国国际私法领域的研究成果丰富,涵盖了国际私法理论、国际私法实务和国际私法立法等多个方面。

学者们通过对国际私法理论的分析和探讨,加深了对国际私法原则的理解;他们还通过对具体案例的研究,为国际私法的实践应用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五、中国国际私法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中国与国际社会的交往日益密切,国际私法在中国的适用范围和深度将不断扩大。

未来,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可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国际私法理论研究,提升国际私法的学术水平;二是完善国际私法的实务应用,促进国际私法与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三是加强国际私法立法建设,制定更加完善的国际私法法律体系。

六、个人观点和总结中国国际私法发展的文献综述,不仅有助于对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全面了解,也为中国国际私法未来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在今后的研究中,需要更加重视国际私法在中国的实际应用,促进国际私法与国际社会的融合与交流,为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贡献力量。

国际私法连结点的发展趋势

国际私法连结点的发展趋势

国际私法连结点的发展趋势
1. 全球化趋势,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私法的连结点发展趋势也日益明显。

全球化使得人们的跨国活动和跨境交易日益频繁,因此国际私法需要更好地适应和规范这种跨境情况,这也促进了国际私法连结点的发展。

2. 立法和条约的影响,国际私法的发展受到国际立法和条约的影响。

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的合作日益密切,国际私法相关的条约和协定也在不断涌现,这为国际私法的连结点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3. 法律实践的变化,随着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跨国活动形式和需求也在不断变化,这对国际私法的适用和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

国际私法的连结点需要不断地与实际情况相结合,以更好地适用于当今复杂多变的国际关系。

4. 多元化和多样化,国际私法连结点的发展趋势也体现在对多元文化和多样化社会的适应能力上。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各不相同,国际私法需要在尊重多元文化的基础上,促进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和统一。

总的来说,国际私法连结点的发展趋势是多方面的,需要从全球化、立法和条约、法律实践以及多元化等多个角度来全面考量和分析。

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国际私法的连结点也需要不断地适应和完善,以更好地适用于当今复杂多变的国际关系。

国际私法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私法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8
( 二 ) 国籍法说 意大利学者孟西尼 ( Mancini , 18 17 — 1888 年 ) 和 法国 学者魏斯以 及他 们的追随者等 , 为了 反对封建属地法原则 , 提 出了国籍概念 , 主张超地域适用属人法 , 并建立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 ( 三 ) 既得权说 既得权说是 19 世纪英国国际私法学家戴西 ( Dicey , 1835 — 1922 年 ) 提 出的 。
9
( 四 ) 属地学说 美国法学家斯托雷 ( Story , 1802 — 1855 年 ) 于 1834 年发表了颇具影响 的 《 冲突法评论 》。 ( 1 ) 每个国家在领土内 享有专属的主权和 管辖权 。 ( 2 ) 任何国家均不能通过其法律直接约束 位于其境外的 财产和 居民 , 如 果一国随意约束 不在其境内的人和物 , 是与国家主权相违背的 。 ( 3 ) 一个国家的法律在他国是否有效力则 完全取决于后者法律上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 。
1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从远古至 13 世纪 , 在欧洲大陆奴隶制国 家形成以后 , 经济的发展促使不同国家的人们开 始了相互交往 , 但是直至罗马帝国时代 , 由 于 对外交往日渐频繁 , 法律才逐渐成为人们社会生 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 然而罗马 帝国 时期的 法律 并不赋予外来人在罗马境内享有罗马市民法上的 各项权利 , 不承认其他国家的法律效力 。
10
三 现代国际私法学 自 进入 20 世纪以 来 , 特别 是第 二次世 界大战以后 , 因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 , 国际经济 贸易交往有了很大的发展 , 国际私法也出现了 新 的变化 , 使得当 代国际私法学呈现出百家争鸣 、 学说林立的繁荣景象 。 下面介绍几种有代表性的 理论 。
11
( 一 ) 本地法说 美国著名 学者 、 法学教授库克 ( Cook , 1873 — 1943 年 ) 以其本人过去发表 的文章为基础 , 于 1942 年整理出 版了 《 冲 突法的逻辑与 法律基础 》 一书 , 提出 了 “ 本 地法说 ”。 ( 二 ) 结果选择说 美国法学教授卡弗斯 ( Cavers ) 于 1933 年在 《 哈佛大学法学评论 》 上发表一 篇题名 《 法律选择过程批判 》 的 文 章 , 指责 传统的冲突法制度只作 “ 管 辖权选择 ”, 而不 问所选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 公正合理的解决 , 因而是很难选择到更好的法律 12 的。

国际私法文献综述

国际私法文献综述

国际私法文献综述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国际私法日益成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在国际多边贸易、跨国投资、知识产权和国际人权等领域的作用也越来越显著。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的相关文献进行综述,旨在从多个角度了解这个领域的发展和研究现状。

一、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及发展历程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国关系中的法律规则和纠纷解决方式的学科,同时也是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应用的一套国际法律体系。

国际私法的出现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民法,而现代国际私法则起源于19世纪。

在欧洲国家的长期实践和探索中,国际私法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研究范畴、理论体系和实践指导。

目前,国际私法作为独立的法学领域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二、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国际私法的研究内容包括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国际私法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国际私法中的协商和争议解决等。

其中,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国际私法的两个重要方面,其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国际家庭法、国际继承法、国际契约法、国际班主义法等。

三、国际私法的研究现状当前,国际私法的研究及其应用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国际法律规则体系,并且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

一方面,在理论上,国际私法研究已经发展出了完整的理论体系和方法论;另一方面,在实践上,国际私法的应用得到了广泛认可和推广,已经成为国际多边贸易、跨国投资、知识产权和国际人权等领域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四、国际私法的未来发展趋势未来,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和国际交流的加强,国际私法的研究和应用仍将继续发展。

具体来说,未来的国际私法研究将更加注重国际间公平和公正,注重避免法律上的差异导致的不公正、不平等的问题;同时,未来国际私法应用将更加灵活和创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环境。

五、国际私法的研究方法国际私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其研究方法也千差万别。

其中,主要包括比较法、历史法、实证法、理论法等。

作为其中比较主流的方法,比较法是国际私法研究的主要工具之一,主要表现为对国际私法中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并从其中发现规律和原理。

国际私法第3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国际私法第3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8.英国学者戴赛(Dicey)的“既得权学说”影响了美 国学者比尔(Beale)主持编订的《第一次冲突法重 述》。 9.美国冲突法理论的奠基人是斯托雷(Story)。 10.在目前美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最密切联系说” 和“政府利益分析说”是最有影响的两种理论。 11.德国学者拉贝尔(Rabel)是国际私法中比较法学派 的代表人物。 12.我国唐律中的冲突规范是人类历史上已发现的最早 的成文冲突规范。 13.由于部分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国 际私法学说只有从西方引进,而不可能在中国产生。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各国学者一般将国际私法的历史分为四个阶段: 13世 纪以前为国际私法的萌芽;13-18世纪为法则区别说时代; 19世纪至20年纪上半叶为近代国际私法;第二次世界大 战以后为当代国际私法。
一、国际私法的萌芽
1.罗马法时代的“万民法” 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血统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这常 被人们视为国际私法的萌芽。 2.种族法时代的“极端属人主义”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大陆各民族迁 徒频繁。这时便产生了种族法。由于每一民族的人,无 论居住何地,永远受其民族固有法律和习惯支配,故可 称为“极端属人法时代” 。
3、属地法时代的“极端属地主义” 自10世纪后,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在西欧建立,形成割据局面, 建立了许多封建王国。于是,属人法主义逐渐被属地法主义所 替代。这种属地法严格限制了外国人的法律权利 ,这就阻碍了 各国人民的往来,影响了可能通商贸易的发展。为了各国之间 的互通有无和人员往来的方便,人们渐渐认识到有必要限制法 则的严格属地性。国际私法正是在限制法则的属地性的斗争中 产生的。
1.巴迪福1956年出版了《国际私法之哲学》一书,提出 “协调论” 的观点 2.克格尔60年代提出的“利益论” 3.弗朗西斯卡基斯于1958年用法文发表了《反致理论与 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一文,首次提出了“直接适用的 法律”的概念 (三)苏东国家的对外政策学派 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隆茨教授,他于1949年编写的 《国际私法》教科书和他与别人合著的《国际私法教程》 对苏联及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萌芽阶段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萌芽阶段

第二章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第一节萌芽阶段一、罗马法时代万民法二、种族法时代(476年—10C)日耳曼人极端属人法时代三、属地法时代(10C—13C)阿尔卑斯山以北阿尔卑斯山以南极端属地法时代第二节国际私法学的理论沿革一、法则区别说时代形成阶段13世纪以后,随着“法则区别说” 的创立,标志着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国际私法已经开始形成。

该学说主张以“法则”(statutes)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将法则分为不同的种类而分别决定其适用范围。

13C—18C 从意大利到法国再到荷兰……(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产生背景2 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巴托路斯将当时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和“人的法则”,并具体规定了解决各类法则冲突的原则:①关于人的问题(如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适用属人法,即人的住所地法;②关于物权的问题适用属地法,即物之所在地法.③关于的行为问题适用行为地法,即场所支配行为。

3 评价及影响打破了极端属地的界限,最先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这一法律冲突的根本问题,首次站在双边的立场上研究法律适用,对国际私法的形成具有开创性作用。

被很多学者称为“国际私法之父”局限性之英国问题: 一个英国死者遗留在意大利的土地的无遗嘱继承。

(二)法国的法产生背景2 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意思自治原则扩大关于人的法则第一次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杜摩兰认为:法院在审理涉外契约案件时,如果发生法律冲突,应当适用当事人双方协商选择的法律;如果当事人在契约中没有明确地表示适用何国法律,法院则应推断其默示的意思,即根据整个案情的各种迹象来判断双方当事人意思之所在,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3 评价及影响(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1 产生影响:2 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国际礼让说P47/P653 评价及影响发展阶段近代国际私法三、法律关系本座说p66背景Background代表人物Savigny主要观点提出普遍主义,认为各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依其本身性质确定的其“本座” (Seat) 所在地的法律。

我国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发展的历史与
现状
我国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国际私法是指处理跨国家或跨地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

我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清朝时期,当时的《大清律》已经规定了一些涉外民事关系的处理方式。

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私法学的发展要从20世纪初开始。

20世纪初,我国开始接受西方国际私法学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1917年,北京大学法律系成立了国际私法教研室,这是我国第一个国际私法教研机构。

此后,国际私法学逐渐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95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中包括了一些国际私法的规定。

此后,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涉外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民事诉讼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国际私法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近年来,我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

200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援助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国际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

此外,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私法领域的国际合作,如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联合国国际商
事调解公约》等。

总的来说,我国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接受西方理论到逐步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的过程。

当前,我国国际私法学的研究重点已经从理论研究转向实践研究,如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民事诉讼等。

未来,我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还需要更加注重实践应用,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处理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浅谈国际私法学说发展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浅谈国际私法学说发展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浅谈国际私法学说发展的特点及发展趋势国际私法的历史源远流长,在国际私法悠久的历史长河中,国际私法的理论学说与法律制度交相辉映,共同发展。

标签:国际私法;特点;趋势国际私法学说发展的历史按照时间顺序,大致可分为如下4个阶段:1 13世纪前国际私法萌芽阶段该阶段包含了3个国际私法典型时期,即古罗马时期、种族法时期与属地法时期。

在国际私法萌芽阶段,国际私法被定义为“各民族共有的法”、“各族人适用各民族自己的法律”即该时期的国际私法被圈定在“种族法”的范围内。

所谓种族法范围内的国际私法,是指调整异邦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该阶段国际私法学说的特点是:各民族的法律只支配本民族人,不以领土来划分法律的适用范围;一个人无论在什么地方都只受到其所属民族的法律支配。

2 13至18世纪国际私法初创阶段从13世纪到18世纪,国际私法处于“学说法”时期,作为“学说法”的“法则区别说”在这段时期一直处于统治地位。

所谓“法则区别说”主张法则作为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将法则区分为不同种类而分别决定其适用范围。

这一学说为国际私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其发展法制可分为以下3个阶段:2.1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该学说的代表人物是后期注释学派巴托鲁斯,他主张把法则分为三类:①关于人的法则。

关于人的法则以属人法为冲突原则,适用于有关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方面的冲突。

归纳言之,即本城市的法则无论对其领域内的居民或者在其领域外的本国居民都应适用。

②关于物的法则。

关于物的法则以物之所在地法为冲突原则,主要适用于不动产方面的冲突,否则将造成不动产制度的混乱。

③关于行为的法则。

关于行为的法则以行为地法为冲突原则,即采用“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该原则适用于有关法律行为方式方面的冲突。

2.2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该学说的代表人物有杜摩林和达让特莱。

杜摩林的理论有:①主张限制封建的属地主义,削减宗教法庭的权力,加强中央集权,统一全国法律;②主张在契约关系中,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应当由法官认定当事人的默示选择。

20世纪国际私法学发展轨迹概述

20世纪国际私法学发展轨迹概述

20世纪国际私法学发展轨迹概述彭欢燕*(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20世纪国际私法学挣脱冲突法的禁锢,在研究范围、基本理论及研究方法等方面取得了较大发展,国际私法学的性质也由“国内法”向“兼具国内法与国际法”方向发展。

笔者概述其发展轨迹,并简述其对21世纪中国国际私法学发展的两点启示。

同时认为,20世纪国际私法学的发展轨迹已清晰地昭示出,正日益走向成熟的国际私法学将在21世纪得到持续发展的趋势不可逆转。

关键词:国际私法学发展轨迹启示趋势On the Track of Development of Scienc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20th Century Abstract: In 20th century, Scienc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broke loose the durance and has made great improvement from research score, foundation theory to research measures and so on. The nature of Scienc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has changed from National to Between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The author gives a brief narration on the track of Scienc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20th century and explains two apocalypses to help develop Chinese Scienc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21st. At same time, the author argues that the trac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20th century has told us clearly that the trend will not be reversed for Scienc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maturing increasingly to develop continuously in 21st century.Keywords: Scienc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development track apocalypse trend当历史的车轮碾过20世纪,驶入21世纪,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都为此而做出回应。

《国际私法》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发展史

《国际私法》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发展史
争议点:万民法(ius gentium)是否包含国际私 法规范?
主流观点基本持否定态度:
首先,万民法一直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且 内容上为实体规范,而没有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则;
第二,罗马人始终认为罗马法具有无比的优越性 与天然的合理性,因而不承认外国法的效力,更 不会适用外国法;
第三,自公元212年《卡拉卡拉告示》(editto di Caracalla) 颁布后,由于帝国境内所有居民均被 授予罗马公民身份,涉外民商事法律的冲突就大 为缓解,万民法亦呈畏缩状态。
(3)由于希腊人尊崇契约自由,且法律 文书的制作技术精湛,完全有可能将彼 此的权利与义务详细地规定下来,以满 足商业交往的需要,而无须求助于冲突 规范,甚至连诸如船舶抵押与共同海损 的一些重要实体法律制度也得到了广泛 认可。
结论:古希腊没有诞生国际私法规范。
2.罗马(RomBiblioteka n Period)(2)它所确立的以法律规则的性质确定法律选 择的方法后来曾被许多国家采纳,至今还是一个 很有价值的方法;
(3)此外,他还提出了“令人厌恶的法则”无 域外效力的原则,这一主张被认为是公共秩序保 留制度的雏形。
历史局限性:
这一学说将法则划分为“人法”与“物法” 是缺乏科学性的。
举例: “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有。” “夫妻共同拥有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
2.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The French School)
(1)产生背景 (Background) (2)主要观点(Major Arguments)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萌芽期 (P. I. L. in Embryo)
(一)古典时代(Classic Period) 1.希腊(Ancient Greece)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国际私法是研究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的私事关系的法律学科。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私法也在不断演变和发展。

本文将探讨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以及对于国际公民和企业的指导意义。

首先,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之一是多边合作。

随着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和国家间的合作加深,国际私法的规范也越来越需要国家间的协调与合作。

国际私法的多边合作体现在多个方面,如国际公约和条约的签署和执行,以及国际组织在解决跨国争议中的作用。

这种多边合作的发展趋势有助于建立国际私法的统一标准,为国际交往提供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其次,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之二是现代化和更新。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变革,国际私法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挑战和需求。

比如,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涉及互联网交易和知识产权的国际私事关系也随之增加。

因此,国际私法需要进行现代化的改革,以适应这一新的法律需求。

同时,国际私法也需要与其他领域的法律保持衔接,以确保法律的完备性和一致性。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之三是保护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随着全球人口的增长和国际交往的增加,个人之间的交往也日益频繁。

因此,国际私法在保护个人的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也越发重要。

比如,在涉及跨国婚姻、国际遗产继承以及国际环境污染等问题中,国际私法的发展需要更加注重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以实现公正和平等的国际交往。

最后,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还体现在对国际商业和投资的支持。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企业的跨国经营和投资行为日益增多。

因此,国际私法的发展需要提供更加便利和稳定的法律环境,以促进国际商业和投资的发展。

比如,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方面,国际私法的发展需要提供有效的争议解决渠道和途径,以满足企业的多元化需求。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多边合作、现代化和更新、保护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对国际商业和投资的支持。

这些发展趋势不仅对于学者和法律专业人士具有指导意义,也为国际公民和企业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国际私法文献综述

国际私法文献综述

国际私法文献综述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重要分支之一,研究与涉及不同国家间私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解决争议的机制。

它在促进国际交往、保护个人权益、建立国际秩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综述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主要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旨在对相关研究者提供指导意义。

首先,回顾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

国际私法的起源可追溯到古代罗马法,并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得到广泛应用。

现代国际私法起初以国家法规定为主,直到19世纪末才逐渐形成国际公约的规范体系。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私法取得了飞速发展,特别是在国际商法领域,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私法大都会法规》等的制定与颁布大大促进了跨国贸易的发展。

其次,概述国际私法的主要议题。

国际私法主要关注涉及不同国家间的个人、家庭和商业利益的问题。

在个人与家庭方面,常见的议题包括婚姻与离婚、子女抚养权、财产继承等。

在商业领域,主要关注国际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投资争端解决等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跨境诉讼、国际仲裁等也成为国际私法领域的热门议题。

再次,展望国际私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和全球法律合作的加强,国际私法将继续担负保护跨国个人、家庭和商业利益的重任。

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是国际私法进一步从国家层面向国际层面发展,推动制定更多的国际公约和协定。

此外,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将给国际私法带来新的挑战,如跨境数据流动、网络安全等问题将成为国际私法领域亟需解决的议题。

总之,国际私法作为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国际秩序、保护个人权益和促进国际交往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对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主要议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综述。

希望能够为相关研究者提供一定的指导,以促进该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论国际私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论国际私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论国际私法发展的基本趋势全球化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大趋势。

它既是一种不争的客观事实,也是历史发展到今天所表现出来的一个特征。

一般认为,全球化是指一种进程,在这种进程中,原来局限于各个不同国家疆域内的诸多活动和制度正在冲破国界的局限,而成为全球性的。

1就当代人类社会而言,作为上层建筑的法,面临全球化这一客观现实,不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必然会反映这一事实。

2同时,全球化的进程也是一个不断出现法律冲突的过程,因此国际私法作为调整跨国民商事关系、解决法律冲突的部门法,其发展趋势,尤其是21世纪的发展趋势也不同程度地受到全球化的影响。

3全球化的一系列进程不同程度地促进了国际民商事交往,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私法也因之而得到了发展,有一些较为显著的发展趋势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

综观国际私法的发展进程,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同区域或者不同国度,尽管国际私法变革的过程、特点和目标有所差异,但是作为一种模式或者势态,国际私法现代化却几乎成为这一历史过程的基本法律表现。

诚然,这个进程在不同法系或法域中的具体的实现程度各不相同;但是,他们所昭示的国际私法成长发展的时代走向却有许多共同之处。

众所周知,国际私法是随着解决各国之间法律冲突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其作用在于消除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国际民商法律的冲突。

传统国际私法选择法律的方法是选择其中一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它是法律适用法,即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到数国法律的效力时由其确定应当1 Jost Debrack, Globalization of Law, Politics and Markets-Implications for Domestic Law - A European Perspective, 1 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 9,1993.2参见刘锦:《二十一世纪法学研究的一个新课题:法律全球化》,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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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迪福:协调论 巴迪福在其著作中提出冲突法的使命在于尊重各国实 体法体系的独立性,其任务是充当不同法律制度的“协调 人”。反对从各种先验原则出发的演绎方法,主张以系统 地考察各种法律为基础,采用经验的、实证的和对比的方 法,进行国际协调。 2、克格尔:利益论 即主张不仅研究国家的利益,同时还要研究国际的利 益,并将二者结合起来加以考虑分析,从而确定法律的适 用。
统一化运动
1877年南美利马会议,讨论国际私法统一问题,1878
年签订《建立国际私法统一规则条约》,未生效。 1888年蒙得维的亚会议:《国际民法条约》、《国际 商法条约》、《国际程序法条约》等9个条约,第二届 会议于1939年举行,通过了部分关于国际私法的统一化 的公约,由于这些条约未对全部成员国生效,而使这些 国际条约的影响大打折扣。
4、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一种新型的法律选择规则,它并不寄希
望于预先 5、设立的地理意义上的“最密切联系”或最紧密关系,而是 着眼于所适用的法律具备最大的利益 6、出现了一个更具政策导向性的机制,即选择性引导规则; 7、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利的扩张
20世纪末
法典化趋势明显 原因:欧洲冲突法的改良为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奠 定了理论基础;
法规范不过是幻想。他们断言,国际法要求每个国家 有一个冲突法制度,而各个制度中的具体冲突规范的 内容完全由每一国家凭借国家主权自由斟酌决定。
未来学派,又称为比较学派或比较国际私法学派,形成于20世
纪,代表人物拉贝尔、沃尔夫。 基本主张:对普遍主义和特别主义的主张都予以否定,将重点 放在就每一类法律关系寻求对当事人最公平合理的准据法上。 从肯定各国有不同的冲突规范并同时并存的事实出发,采取比 较的方法研究,以期发现其异同,并予以协调,甚至统一。他 们还认为各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时,不但要适用自己的国内法, 也要适用外国的国内法;在考虑自己的冲突法制度时,还要尊 重别国的主权利益。他们特别强调通过寻求各国国际私法发展 中的共同因子去形成一些能为国际接受的新的国际私法规则。
1、理论体系僵硬、教条、机械
2、削弱司法裁量权 3、忽略了结果的考虑,压抑了法官追求个案公正
相关理论:
1、库克(Cook):本地法说 内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而且也不是 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 权利,亦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地方的权利。 2、卡弗斯(Cavers):优先选择原则/规则选择
3、还存在一些硬性规定,这些规定数量不多但是范围较广,主
要是在有关“物权”问题的规定中,这些规则固守传统的教条,
在涉及财产的让与、婚姻财产以及无遗嘱或遗嘱继承等问题时 主张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如今它已成为前进道路上的障碍, 因为没有合理的理由可证明所有涉及土地的问题都应适用其所 在地法。 4、只是传统文件,第二次重述诞生于从僵化的属地主义方法向
网址: /index_en.php?act=text.display&tid=1
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国际协会:成立于1926年,总部设在意大利
首都罗马,是一个以研究和协调不同国家以及国家集团的私法
规则的各种方法,逐步为各国采用统一的私法规则作准备,并
介绍、推广统一私法规则的各种方法所作出的判例为宗旨的国 际性政府间组织。
冲突法法典化的理由正是来源于法典化本身:追求法
律规范的系统化、引进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明确各种 相互依赖的法律解决方法、清楚明白地综合各种法律规 范等。
统一化运动
理论基础:二战后,特殊主义向普遍主义的回归
普遍主义,也叫国际主义,持这种主张的学说被称
为“普遍主义—国际主义学派”,代表有萨维尼、冯▪ 巴尔、魏斯、蒙西尼等。 基本主张:国际私法的一些原则可以从超越于国家之 上的国际法或自然法推演而得,并且根据这些原则就
展开了讨论。
讨论涉及的问题包括: 第三次重述能否克服《第二次重述》的缺点?第三次重述是否
应在冲突法的规则和方法之间做出更明确的选择?第三次重述
是否应在冲突法的各种相竞争的价值目标,如多边主义、单边 主义、实体主义和当事人的期望等之间做出更明确的取舍?第
三次重述是否应该更多地考虑制定法或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
在解决法律冲突时,首先应对法律所体现的政府利益进行
分析,然后再根据政府利益的有无和大小确定案件适用的 法律。
4、里斯(Reese):最密切联系原则
简言之,最密切联系说认为,与某一特定问题有密切联系 的国家法律应该成为该问题的准据法。
其他相关理论
莱弗拉尔:法律选择五点考虑 艾伦茨威格:法院地法说 冯▪迈伦和特劳特曼:功用分析说 巴克斯特:比较损害方法 麦克多格尔:综合利益分析等。
这一学说给欧洲国私理论注入了一股清新的空气,尤其是在方法 论上,它引导人们对现代国际法律生活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深思, 引起了许多学者对法律直接适用现象的研究。
20世纪七、八十年代
1、传统法律选择方法发生了变化:
2、传统冲突法的机械性有所缓解;
3、直接适用的法或优先规则理论已被许多欧洲国家的法律所 认可;
晚近国际私法的发展
美国冲突法革命及冲突法回归
欧洲国际私法理论
统一化运动 最密切联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美国冲突法革命
兴起:
对《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的批判
《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由比尔担任报告员,以戴赛 的“既得权”理论为基础,创立了美国传统冲突法 规范体系。《重述法》出版后受到了学界的批评, 主要集中于:
结果:
《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产生 1953年起草,1969年完成,1971年公布。
理论基础:最密切联系原则
1997年西蒙尼德斯教授曾对《第二次重述》的司法
认知做了一个评估,结果显示:截至当时,有21个州
在处理侵权法律冲突时遵循了《第二次重述》,有25 个州依据《第二次重述》处理有关合同的法律冲突。
讨论中出现的理论
3、弗朗西斯卡基斯:直接适用的法律
随着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不断增强,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强 制性的法律规范,用以调整某些特殊的法律关系,以维护本国在国际 民商事交往中的利益。这些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在调整涉外民事关 系中,可以撇开传统冲突规范的援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这种能被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就是“直接适用的法律”。
成员国中心主义
《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后:欧盟国际私法的共同体

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过程: 起源:
最早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萨维尼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根据其自身的
特性,都与某一法律制度相联系,而其所在,也
就是该法律联系的所在,即是该法律关系的本 座。”
形成: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
1971年里斯通过对“奥登诉奥登案”、“贝柯克诉杰克 逊案”的研究和评论,最终创立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理论,并 且在他主编的 1971 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以下简 称《重述》)中全面阐述了这一原则。里斯以最密切联系原 则为依据,编撰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使得最密切联系原 则在美国冲突法中得以确立。至此,当代国际私法最流行的 法律适用理论之一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大体形成。
比荷卢三国与1951年缔结条约成立三国际私法统一法的公约》,该条约附件 为《国际私法统一法》,但未生效。
此外还有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国际私法统一活动。
最显著的是欧洲联盟: 欧洲经济共同体时期:建树不多
《欧洲联盟条约》生效后:所涉及的领域更加广泛;
欧洲国际私法理论
20世纪六、七十年代
20世纪60年代以后,美国冲突法革命也引起了部分 欧洲学者的关注,学者们针对法律选择方法展开了激
烈讨论。但总的来说,大多数欧洲学者对美国当代冲
突法中的激进学说持冷静观望的态度,他们大多数主 张对传统冲突法进行改良,反对彻底抛弃冲突规范与 传统冲突法理论。
讨论中出现的理论
优点:
1、灵活性,《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最大的贡献就是最密切联 系来软化传统的使用单一连结点选择准据法的僵硬方法; 2、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迎合了判例法下“法官造法”的需 要。
弊端:
1、“一千零一夜故事集”,没有有效约束机制的灵活性,使 得法院的判决结果没有确定性和一致性;
2、陈旧性,主要是指社会的发展出现并将继续出现很多新型 冲突法案例,其缺乏规定或规定的不充分;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从
1893年第1届会议到1951年第7届会议为第一阶段,会员国主要为欧洲 大陆国家。这一阶段召开过六次会议,制定过关于民诉、结婚、离婚、 婚姻效力、监护等七个条约。 1951年后为第二阶段,最大的变化是在第7届会议上制定了《海牙国际 私法会议章程》,1955年生效后,海牙会议成为一个以逐渐统一国际 私法规范为目地的永久性政府间组织。 目前该组织共有成员国76个,中国是其成员国。自1954年到2007年共 达成了38个国际私法公约。公约涉及的范围包括公司承认、货物买卖、 买卖合同、代理、财产、信托、产品责任、婚姻等等,所涉范围明显 大于第一阶段。
批判传统的冲突法规范只作“管辖权选择”而不管所选择 的法律内容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会导致不公正的结 果和“虚假冲突”。他主张,依规则选择方法直接就有关 国家的实体法规则进行比较,选择对当事人公正和符合社 会目的的实体法规则。
相关理论:
3、柯里(Currie):政府利益分析说 他认为任何法律冲突本质上都是政府利益冲突,任何国家 的实体法都体现了国家的一定目的或政策,所以,他主张
灵活的政策定向方法过渡的时期,第二次重述已经成功地完成了
它的任务,推动美国冲突法界打破了传统理论,开创了新的思维 方法。但是,第二次重述并没有也不可能在巩固过渡阶段所学知 识方面获得成功,这将是新重述所要完成的任务。
发展:冲突法的回归
表现:《第三次冲突法重述》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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