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国省养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06•【字号】•【施行日期】2018.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6日湘西自治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湘西自治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以下简称政府服务热线)工作,建立协调统一、分工明确、运转有序、处理及时、便捷高效、监管有力的热线接办机制,拓宽政府联系群众、联系基层的渠道,提高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响应速度,结合本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服务热线由州人民政府设立,整合全州各类非紧急类政府服务专线,以为民、便民、利民、高效为服务理念,为公众提供政务咨询、民生诉求、政民互动、投诉举报、经济违法行为举报、效能监察等公共服务,实现群众诉求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应,提高全州治理法治化、精准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服务热线服务事项(以下简称事项),是指本州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相关社会团体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通过湘西自治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求助、建议、表扬、投诉和举报的与政务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相关社会团体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是政府服务热线的承办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受理范围第五条政府服务热线主要受理以下事项:(一)有关承办单位工作职责、政策法规、办理流程、执法程序、审批事项及范围等政务信息咨询。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设施【发文字号】州政办发[2013]20号【发布部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3.08.08【实施日期】2013.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发〔2013〕2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8日湘西自治州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快全州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与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签订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专项行动目标责任书》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1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顺应人民群众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生活质量的期望,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效率,提升供水质量、服务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实现城镇污水全收集、垃圾全处理、居民喝上放心水,努力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结合我州实际,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及环境改善要求相协调,坚持污水设施建设与管网配套相结合,垃圾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供水工艺改造与水源水质保护相结合,科学规划,统筹城乡,分步实施。
(二)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逐步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20•【字号】州政办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发〔2016〕3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0日湘西自治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方案2016年,我州被确定为第四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湘政发〔2016〕12号)、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医改办《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医改办关于确定第四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卫体改发〔2016〕1号)和《湘西自治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州政发〔2016〕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和范围(一)基本目标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到2016年底,全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全面推开。
到2017年,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医疗服务体系能力明显提升,就医秩序明显改善,群众就医更加方便,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的比重明显降低,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群众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医务人员积极性得到提高。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州政办发〔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4〕3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0日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和《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为村民集体所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不得改变集体“三资”性质,不得侵犯集体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县市区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成立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代理本辖区内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业务。
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会计一名,出纳一名,管理人员一名,人员由乡镇(街道)统筹安排;各村(社区)设报账员一名。
要制定相关岗位管理职责,负责做好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7•【字号】州政办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州政办发〔2018〕1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7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湘西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土家医药苗医药的保护管理,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土家医药苗医药是指土家族苗族独特的医学理论;土家医药苗医药独有的诊疗和保健养生技能、技法;土家医药苗医药单方、验方、秘方、偏方、常用方;土家医药苗医药独有的原材、原药以及饮片、制剂等的制作技术。
第四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土家医药苗医药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发展领导小组,研究解决辖区内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家医药苗医药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土家医药苗医药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完成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发展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3•【字号】州政办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州政办发〔2013〕2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23日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劳动者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行业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国土资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州政办发[2009]22号【发布部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09.11.03【实施日期】2009.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09]2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制定的《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三日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收购储备资金的管理,确保国土资源收购储备资金安全运行和合理、有效使用,切实增加国土资源收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07〕75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矿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9〕6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收购储备资金财务收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必须通过政府储备,由政府统一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国土资源收购储备资金是指国土资源收购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和矿产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前期勘查、土地和矿业权交易等所需的资金。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3•【字号】州政办[2004]15号•【施行日期】2004.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政办[2004]1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湘西自治州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十三日湘西自治州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实施方案(州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领导小组二OO四年二月十六日)一、建立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旨在对贫困家庭大学生进行救助,让他们顺利进入高校学习。
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具体表现,是实施科教兴州战略、提高民族素质、推进扶贫攻坚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这一工作。
二、州成立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关筹资、审定救助对象名单、发放救助金及相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州教育局,负责日常工作,州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办公经费2万元。
三、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由州教育基金会代管,单独设立帐户,用于救助贫困家庭大学生,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
四、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的筹资渠道。
(一)州、县市财政为筹资主渠道。
从2003年起,州每年安排40万元,龙山县、永顺县每年各安排15万元,古丈县每年安排5万元,其余县市每年各安排10万元,分别列入州、县市财政预算,并由州财政局统一调度,全额拨付到州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帐户。
(二)根据我州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干部职工的承受能力,必要时动员州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以及中央和省属在州机关单位在职干部职工自愿捐资。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02•【字号】州政办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6〕1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湘西自治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日湘西自治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州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由州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一次性补助支出、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四条专项资金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或实际需要设立,体现统筹安排、分口切块管理,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
属于县市支出责任的事项,州级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条设立专项资金,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州政府提出申请,州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再报州政府批准;或由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州政府批准。
各部门代拟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起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州财政局提出申请,州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州政府审定第六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雪作⽂雪(1) 这是⼀⽀冬季的队伍,随着寒风,凛冽的袭卷⼤地,仅剩的⼏⽚落叶也被带⾛,秋天的脚步⾛了,冬天的脚步来了,像排好了队似的,四季转换。
⽽在这寒冷的季节,⾃然也少不了冬的使者-雪的到来。
当夜,缓缓临近之时,雪、也伴着那⽆边的静寂落下来了,随着彻⾻的寒冷,⼀⽚雪⽩。
风、悠然的吹着,雪伴着风翩翩起舞,漫天飞雪,似是要把这冰冷的⼤地覆盖的严严实实-的确,它也那么做了,犹如⼀块雪⽩的毯,铺盖在了这⽚⼤地上。
繁星闪烁,它们睁⼤了眼睛,欣赏着这美景,仿佛⽣怕这美景逃⾛了似的-它的确不回出现的太久。
因为,这只是昙花⼀现的美丽,雪花,它⽆私的献出了⾃⼰,将⾃⼰贡献在这天地间,它在夜空下翩翩起舞,在朝阳⾥凄凉消融,这是美的落幕,⽤⼀⽣来诉说,⽤⼀切来回顾,它纯洁、它善良、它执着;它悲哀、它⽆奈、它痛苦,绝美的背后,谁⼜知道付出了多少的代价,这夜空明明⽩⽩,这朝阳清清楚楚!雪花,⽆悔的飘落了,静静的,等待它的宿命-被炙热的阳光融化,消失……毕竟,它曾美丽过。
六年级:翟江岚雪作⽂(2) 雪轻飘飘的,飞飞扬扬,时⽽向上,时⽽向下,时⽽向左,时⽽向右,时⽽快,时⽽慢......你们知道吗?雪是有灵性的,它就是⼀个个,⼀枚枚,⼀⽚⽚美丽的⼩⽣命。
它们很憔悴,落到⼿上就化了,但它依旧活着,它变成晶莹的⽔,快乐的⽣活着。
它们穿着各⾃美丽的舞裙,摆出优美的舞姿。
它们的舞裙是什么样的?哦,有六边的,有四⾓的,有三尖的......哦!多么可爱,多么优雅呀!它被风吹着,被⾬打着,与伙伴们⼀同向前闯着。
如果它们能说话,⼀定会说:“伙伴们,加油,再忍⼀会,就好了!”‘唔呼,唔呼,唔呼!’⼤风吹着。
’哗啦,哗啦,哗啦‘⾬点打着。
它们多么勇敢呀!朋友们,请想想吧!如果你是⼀朵⼩⼩的雪花,禁得住风吹⾬打吗,即使禁得住,你有那样的毅⼒吗,你毫不畏惧吗?雪花经过了风和⾬的洗礼与磨练,变得更美丽动⼈了,更晶莹可爱了。
我回头瞅了瞅窗外,雪花还在不时地跳舞,它们往上升,⼜往下跌......你们看《七⼩天鹅》吗?哦,没错,那⼩巧玲珑的雪,亮晶晶的雪,银灰的雪,美的雪......是⽆数个舞者,⽆数个跳的舞的⼩天鹅,⽆数个欢笑着的孩⼦......它把我们的世界变得莹⽩,银灰,给⼤地添上⼀层新⾐,这是它送给我们的礼物,它的⼀点⼼意--银⽩的雪,亮晶晶的雪...... 六年级:夏嘉瞳雪作⽂(3) 雪,是从遥远的国度飞来的⽩⾊精灵?还是从天使翅膀上落下来的⽻⽑?是的,雪,像芦花;像棉絮;也像蒲公英那带绒⽑的种⼦。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州政办发〔2021〕3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21〕3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7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乡村振兴,全面实施美丽湘西建设工程,打造秀美宜居新农村,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农村建房体量风貌进行有效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外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及其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节约用地、安全可靠、经济实用、适度集中的原则,尽可能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废弃地等进行建设,符合耕地、生态、历史文化等保护要求,体现湘西州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农村建房管理的主体责任,选派精干人员负责农村建房管理具体工作,创新农村建房管理机制,建立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监督服务、执法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建房审批、监督、执法。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5•【字号】州政办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08]1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州环保局、州卫生局、州物价局制定的《湘西自治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十五日湘西自治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组建湘西自治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负责对全州医疗废物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置。
第四条本州县市城区医疗卫生机构、乡镇中心卫生院的医疗废物,应当及时收集并交由州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集中处置;有条件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也应将其医疗废物及时收集并交由州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置。
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要求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就地进行消毒、焚烧、填埋等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检查。
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医疗废物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8•【字号】州政办发〔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6〕2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8日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储备资金管理,确保国土资源储备资金安全运行和合理、有效使用,切实增加国土资源收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07〕75号)、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地质找矿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储备资金财务收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储备资金是指国土资源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前期开发和对矿产地进行勘查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储备库。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储备,由政府从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库中实行统一供应。
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16•【字号】州政办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7〕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6日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推动财政资金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实际消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预〔2015〕2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度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二条结转结余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结余。
其中:基本支出结转包括人员经费结转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
第三条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三)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四)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五)财政专户结转结余资金。
第二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四条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本级预算部门、留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2•【字号】州政办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3〕1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湘西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22日湘西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招投标监管和审计监督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是指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上级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债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通过政府信用采取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的方式筹集的资金;(六)行政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七)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促进规范管理和节支增效。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01•【字号】州政办发〔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1号)和法律法规修订、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对《湘西自治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进行了调整修订,形成《湘西自治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调整修订情况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州教体局主管,州教体局和县(市)级教体部门实施;将州教体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二、因实施层级调整等因素,新增“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由州司法局实施部分权限;新增“勘查矿产资源审批”,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施部分权限;新增“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由州生态环境局实施;新增“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由州交通运输局实施;新增“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由州水利局和县(市)级水利部门实施;新增“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由县(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新增“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由州林业局和县(市)级林业部门实施;新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由州文旅广电局实施受理并逐级上报;新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由州市场监管局实施;新增“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由州市场监管局和县(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新增“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资质认定”“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定”,由州国家保密局实施;新增“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由州国家保密局会同州工信局实施;新增“银行账户开户许可”“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由人民银行湘西州分行实施。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州政办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州政办发〔2012〕3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为贯彻落实《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州政发〔2011〕16号),建立健全地方税费征收保障机制,强化地方税费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是指在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领导、地税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地方税费征收保障部门是指涉及地方税费征收、委托代征、信息传递和护税协税的州、县市、湘西经济开发区各相关单位。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地税机关是指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及各县市、湘西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第五条全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成立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州长任组长,州政府办,州发改委、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公安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审计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工商局、州住建局、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烟草局、州民政局、州人社局、州环保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公路管理局、州海事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文广新局、州体育局、州卫生局、州统计局、州质监局、州物价局、州总工会、州残联、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02•【字号】州政办发〔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4〕3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日湘西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审批,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4〕1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生活居住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切实保护耕地原则。
严格控制使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二)一户一宅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三)符合规划原则。
农村宅基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建设规划。
(四)节约用地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引导村民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地建房。
(五)相对集中原则。
农村宅基地应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逐步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住宅小区集中,并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有机结合。
第五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一)无宅基地的;(二)达到分户条件并已分户的;(三)征得接受地基层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的迁移户;(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需要安置的;(五)集体建设或实施乡镇、村建设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安置的;(六)其他确需申请农村宅基地的。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3•【字号】州政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07]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湘西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三日湘西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的保护和管理,充分调动传承人在传承发展我州土家族、苗族以及其他民族传统文化事业的积极性,根据《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传承人是指州人民政府公告命名并在我州境内通晓本民族传统文化活动内涵、表现形式、组织规程或在本民族民间工艺领域中技艺精湛或掌握有一定数量的民族传统文化原始文献、资料和实物,并有一定研究成果被群众公认的代表人物。
二、传承人的认定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基本程序执行。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好保护管理传承人的工作职责,为传承人开展传统文化传习活动创造条件,促进相互交流,形成尊重、关爱、保护传承人的社会氛围,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地位。
四、传承人在传承本民族语言、文学、美术、音乐、舞蹈、戏曲、曲艺、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知识、传统游艺与体育竞技等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经本人申请或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按程序评审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传承人采取各种方式带徒学艺,对其所带徒弟认为确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者,可作为重点传承人进行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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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
州国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州政办发[2012]36号
【发布部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20
【实施日期】2012.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国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
知
(州政办发〔2012〕3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湘西自治州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细则》、《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省干线公路是指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管养的国道、省道、县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和其他附属设施。
已升级为省道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在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未纳入省道养护管理范畴之前,依原管理权属进行养护管理。
第三条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养护、养护维修工程、路政管理等。
(一)日常养护指国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是对国省干线公路及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二)养护维修工程指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危桥和隧道改造工程、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灾害防治工程及国省道局部改线工程等。
1、大修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如路基、路面大修等。
2、中修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修理维修加固,以恢复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项目。
如水泥路面面层、沥青路面面层中修等。
3、危桥和隧道改造工程:对一、二类危桥进行养护和维修,对三、四、五类危桥进行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对等级较低桥梁拆除重建;隧道加固,通风及照明设施维修等。
4、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对公路沿线安全设施和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养护或者增建完善。
5、水毁修复工程:对因雨、雪等自然灾害引起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预防、修复和抢修工程。
6、灾害防治工程:对公路边坡、路基、桥梁构造物和排(防)水设施进行综合整治,增设和完善公路灾害防护设施,以提高公路抗灾能力的专项工程。
(三)路政管理指国省干线公路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管理。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四条州人民政府是全州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全州国省干线公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指导监督;筹集本级国省干线公路养护资金,督促县市人民政府足额筹集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筹集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养护资金;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
第六条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州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行政监督,会同州财政局审批下达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资金额度,并监督养护计划落实。
州财政局负责全州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拨付,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筹措,并监督资金使用。
州公路管理局负责全州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全州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全州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组织实施养护工程项目;负责组织对县市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日常指导、监督和检查,并组织目标管理考核;引导、推广国省干线公路养护新技术和新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