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国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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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
州国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州政办发[2012]36号
【发布部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20
【实施日期】2012.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国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
知
(州政办发〔2012〕3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湘西自治州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细则》、《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省干线公路是指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管养的国道、省道、县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和其他附属设施。
已升级为省道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在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未纳入省道养护管理范畴之前,依原管理权属进行养护管理。
第三条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养护、养护维修工程、路政管理等。
(一)日常养护指国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是对国省干线公路及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二)养护维修工程指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危桥和隧道改造工程、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灾害防治工程及国省道局部改线工程等。
1、大修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如路基、路面大修等。
2、中修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修理维修加固,以恢复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项目。如水泥路面面层、沥青路面面层中修等。
3、危桥和隧道改造工程:对一、二类危桥进行养护和维修,对三、四、五类危桥进行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对等级较低桥梁拆除重建;隧道加固,通风及照明设施维修等。
4、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对公路沿线安全设施和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养护或者增建完善。
5、水毁修复工程:对因雨、雪等自然灾害引起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预防、修复和抢修工程。
6、灾害防治工程:对公路边坡、路基、桥梁构造物和排(防)水设施进行综合整治,增设和完善公路灾害防护设施,以提高公路抗灾能力的专项工程。
(三)路政管理指国省干线公路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管理。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四条州人民政府是全州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全州国省干线公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指导监督;筹集本级国省干线公路养护资金,督促县市人民政府足额筹集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筹集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养护资金;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
第六条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州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行政监督,会同州财政局审批下达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资金额度,并监督养护计划落实。
州财政局负责全州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拨付,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筹措,并监督资金使用。
州公路管理局负责全州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全州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全州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组织实施养护工程项目;负责组织对县市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日常指导、监督和检查,并组织目标管理考核;引导、推广国省干线公路养护新技术和新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