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案件办案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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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为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规范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和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第四条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除外。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需要跟进监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现有法律,为了加快解决民事争议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

第二条简易程序适用于一审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纠纷较为简单,争议金额较低;(二)争议事实相对明确,证据较为简单;(三)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请求法院快速审理。

第三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原则是:速裁、速决,公正、公平。

第四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适用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管辖第六条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案件:(一)合同纠纷;(二)借贷纠纷;(三)物权纠纷;(四)邻里纠纷;(五)损害赔偿纠纷;(六)其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第七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管辖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进行判断。

第八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是当事人住所地或者合同生效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人民法院。

第三章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并出庭参加庭审;有权辩论和申诉;有权申请恢复破产、再审等程序。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讲述真实、准确的案情,提供完整、清晰的证据;尊重庭审秩序,听从法庭指导;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恶意诬告或者虚假陈述。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保持文明礼貌,不得辱骂、威胁或者打击他人的名誉。

第四章庭审和调解第十三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可以通过书面审理或者庭审审理。

第十四条庭审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开开庭,并适用简便的程序;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尽快审理。

第十五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和解。

第十六条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慎、独立、公正地进行裁决。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及时有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第一条执行实施流程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均应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强化执行实施权的内部分权和制约,坚持分段集约执行与执行人员包案执行相结合,实行繁简分流。

第四条执行实施案件的立案时间、承办人、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均应在电脑上予以记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五条执行实施流程应当连续不间断地进行,但执行案件出现依法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情形的除外。

二、执行准备第六条执行机构收到本院立案机构移转的执行实施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一)收案登记;(二)分配案件;(三)初步审查;(四)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五)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第七条执行案件的分配遵循随机原则.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等特殊情况的,由负责分案的人员报请执行机构负责人指定分配.第八条经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实施案件,应当退回立案机构处理.第九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按照下列执行标的类型的不同确定指定履行期间:(一)涉及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0日;(二)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7日;(三)同一执行依据对同一被执行人确定的债务,既涉及金钱债权执行,又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的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地址不实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民事执行案件中8个操作要点及七个重要法规!

民事执行案件中8个操作要点及七个重要法规!

民事执行案件中8个操作要点及七个重要法规!
一、执行案件的操作要点:
1.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是执行程序的开端,申请人需填写《民事执行
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和执行依据,提交至法院。

2.查封和冻结:执行案件中,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和
冻结,以防止被执行财产流失。

3.拍卖和变卖: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和变卖是执行案件的重要
手段,以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划拨和转让:对被执行人的股权、债权等进行划拨和转让,以实现
申请人的债权或合同权益。

5.查找失踪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找,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以便满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6.聘请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法院可以聘请申请执行人,帮助
执行案件的进行和完成。

7.调查和询问:执行案件中,法院可以进行调查和询问,以搜集相关
证据和信息,以便判决案件。

8.结案和解除:执行案件在满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后,法院会判决结
案并解除相关强制执行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民事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规
定了民事执行的程序和权利义务。

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

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

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21]10号)第一、二中级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基层法院民一庭、民三庭:现将《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的“总则”、“违约请求权”、“合同解除请求权”部分下发,供审理案件适用。

请组织全体民事审判干部认真学习、落实,并及时向我庭反映适用中遇到的情况,以便适时修订。

ノ彝ヒ呀上述《指南》在上海法院信息网审判动态频道栏内公布,各法院如有需要可从网上下载。

网址:172.16.0.3。

附于:《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オ2021年11月25日オ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前言为了全面提高本市各级法院民事办案的质量,体现与上海社会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审判水平,根据2002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在高院民一庭主持下,会同两个中院民一、二庭共同起草了《民事办案要件指南》(简称《指南》)。

我们希望通过《指南》的起草,帮助广大民事法官重塑民事办案规范,养成科学缜密的法律思维方法,克服办案粗疏的陋习。

目前,在民事案件审理质量方面存在的诸如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等缺失,除了与部分审判工作人员作风不严谨、业务素养不高有关外,还与办案规范化程度不高,没有掌握缜密科学的思维方法,审理工作较为粗疏有着很大的关系。

按照《指南》的要求,民事案件的审理须以具体的民事权利为核心,以民事权利的法律基础为基点,确定权利的构成要件,从法定构成要件出发,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查明要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裁判。

此外,在适用法律方面,《指南》也对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应当遵循的规则进行了说明,并且明确要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将质证、认证的过程和理由,查明的事实符合特定权利构成要件的情况,适用法律规范以及法律解释、漏洞补充、价值补充的过程和理由予以公开,使其他人能够对作出裁判的整个过程有一个清晰的了解,也在客观上促使民事法官提高自己裁判说理的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2006年5月18日)为了加强和规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第二条当事人反映下级法院有消极执行或者案件长期不能执结,上级法院认为情况属实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结。

第三条上级法院应当在受理反映下级法院执行问题的申诉后十日内,对符合督办条件的案件制作督办函,并附相关材料函转下级法院。

遇有特殊情况,上级法院可要求下级法院立即进行汇报,或派员实地进行督办。

下级法院在接到上级法院的督办函后,应指定专人办理。

第四条下级法院应当在上级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案件办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向督办法院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条对于上级法院督办的执行案件,被督办法院应当按照上一级法院的要求,及时制作案件督办函,并附案件相关材料函转至执行法院。

被督办法院负责在上一级法院限定的期限届满前,将督办案件办理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法院,并附相关材料。

第六条下级法院逾期未报告工作情况或案件处理结果的,上级法院根据情况可以进行催报,也可以直接调卷审查,指定其他法院办理,或者提级执行。

第七条上级法院收到下级法院的书面报告后,认为下级法院的处理意见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函告下级法院。

下级法院应当按照上级法院的意见办理。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细则(草稿)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加强执行权的监督与制约,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公正高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执行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执行权的行使遵循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加强对执行行为的内部监督,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第二条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实行分段集约执行与承办法官负责制相结合,特殊案件特别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坚持执行公开原则。

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均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坚持和解优先原则。

执行人员应当将和解理念贯穿于执行各环节,促进和谐执行,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执行流程实施信息化管理.案件的立案信息、执行进程信息、执行结果信息等均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予以纪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第六条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制。

第二章执行机构职责分工第七条全市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执行实施、执行裁决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

暂时无法设立下设部门的,可以确定不同人员组成合议庭,执行中的裁决事项和重大事项,提交合议庭讨论决定.第八条执行实施部门全面负责执行案件的实施工作。

具体实施财产调查权,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控制权,拘传、罚款、拘留决定执行权.执行人员和执行案件较多的法院执行局可以在执行实施部门下设若干执行小组,对不同的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执行裁决部门负责行使执行裁决权及办理其他综合事项。

主要的裁决事项为:1、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退回立案庭;2、对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进行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定不予执行;3、裁定变更、追加执行主体;4、裁定以物抵债和确认拍卖、变卖成交结果;5、对冻结、扣押的股权、红利、股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裁定转让;6、对擅自处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裁定责令追回;7、对协助单位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已冻结或扣押款物的行为裁定责令限期追回;8、对第三人在接到履行到期债权的通知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的做出强制执行裁定;9、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组织执行听证;10、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1、决定对执行人实施罚款、拘留强制措施;12、其他需要裁决的事项。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重编说明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7年编撰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执行领域法律规范进行体系化整理,内容全面、结构合理、体系完整、适用方便,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领域法律规范空白点多、分散凌乱、适用困难等方面的问题,一经出版即成为全国法院执行人员人手一册的“办案宝典”,以及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有效保障合法权益的规范指南,受到广泛好评。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

”《规范》出版以来,执行实践及相应的法律规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如期实现,执行工作进入攻坚之后的巩固和提高阶段;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涉执行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执行领域法律规范更加完备;民法典的出台、民事诉讼法的修正,使部分民事诉讼制度发生变化,为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发布了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其中,涉执行类司法解释修正18件、废止8件;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于2022年6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执行规范化建设的崭新阶段,对现行有效的执行规范进行系统梳理,实现执行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是满足办案需要、回应实践需求、规范执行行为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执行工作现代化、助力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也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历时两年,在广泛征求全国法院执行系统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采取全局参与和专班起草的工作模式,反复研究、修改,完成了《规范》的重新编撰工作。

重新编撰的《规范》共修正原有条目324条,新增条目452条,删除条目12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为确保及时、高效、公正办理执行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第五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

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第七条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第八条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九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民法院办理执⾏案件规范颁布⽇期:2017-01-01执⾏⽇期:2017-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录第⼀编执⾏⼯作⼀般规范第⼀章执⾏管辖第⼆章执⾏⼈员及其回避第三章执⾏的申请和受理第四章执⾏当事⼈及其变更、追加第五章执⾏担保第六章执⾏和解第七章暂缓执⾏第⼋章中⽌执⾏第九章终结本次执⾏程序第⼗章终结执⾏第⼗⼀章执⾏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第⼗⼆章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第⼗三章执⾏费⽤第⼗四章强制措施和间接执⾏措施第⼀节拘传第⼆节罚款、拘留第三节限制出境第四节信⽤惩戒第五节限制消费第⼗五章刑事处罚第⼗六章委托执⾏与协助执⾏第⼗七章执⾏回转第⼗⼋章执⾏记录第⼗九章执⾏⽂书及其送达第⼀节执⾏⽂书第⼆节送达第⼆编执⾏实施案件办理规范第⼆⼗章基本流程规范第⼀节执⾏准备与启动第⼆节财产调查第三节财产控制第四节财产变价第五节参与分配第六节款物的发放与保管第七节执⾏实施案件结案第⼆⼗⼀章⾦钱给付请求权的执⾏第⼀节对银⾏存款的执⾏第⼆节对机动车辆、船舶的执⾏第三节对不动产的执⾏第四节对知识产权的执⾏第五节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第六节对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的执⾏第七节对债权及收⼊的执⾏第⼆⼗⼆章⾮⾦钱给付请求权的执⾏第⼀节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第⼆节⾏为请求权的执⾏第⼆⼗三章特殊案件的执⾏第⼀节财产保全与先予执⾏案件的执⾏第⼆节仲裁裁决的执⾏第三节劳动⼈事争议仲裁裁决的执⾏第四节公证债权⽂书的执⾏第五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第六节⾏政案件的执⾏第七节涉外案件的执⾏第⼋节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效法律⽂书的执⾏第三编执⾏审查案件办理规范第⼆⼗四章⼀般规定第⼆⼗五章执⾏异议案件第⼀节执⾏⾏为异议第⼆节案外⼈异议第三节不予执⾏第⼆⼗六章执⾏复议案件第⼆⼗七章执⾏监督案件第⼀节执⾏监督的⼀般规定第⼆节督促执⾏案件第三节执⾏申诉案件第四节检察监督案件第⼆⼗⼋章执⾏协调案件总⽬录第⼀编执⾏⼯作⼀般规范第⼀章执⾏管辖第⼆章执⾏⼈员及其回避第三章执⾏的申请和受理第四章执⾏当事⼈及其变更、追加第五章执⾏担保第六章执⾏和解第七章暂缓执⾏第⼋章中⽌执⾏第九章终结本次执⾏程序第⼗章终结执⾏第⼗⼀章执⾏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第⼗⼆章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第⼗三章执⾏费⽤第⼗四章强制措施和间接执⾏措施第⼀节拘传第⼆节罚款、拘留第三节限制出境第四节信⽤惩戒第五节限制消费第⼗五章刑事处罚第⼗六章委托执⾏与协助执⾏第⼗七章执⾏回转第⼗⼋章执⾏记录第⼗九章执⾏⽂书及其送达第⼀节执⾏⽂书第⼆节送达第⼆编执⾏实施案件办理规范第⼆⼗章基本流程规范第⼀节执⾏准备与启动第⼆节财产调查第三节财产控制第四节财产变价第五节参与分配第六节款物的发放与保管第七节执⾏实施案件结案第⼆⼗⼀章⾦钱给付请求权的执⾏第⼀节对银⾏存款的执⾏第⼆节对机动车辆、船舶的执⾏第三节对不动产的执⾏第四节对知识产权的执⾏第五节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第六节对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的执⾏第七节对债权及收⼊的执⾏第⼆⼗⼆章⾮⾦钱给付请求权的执⾏第⼀节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第⼆节⾏为请求权的执⾏第⼆⼗三章特殊案件的执⾏第⼀节财产保全与先予执⾏案件的执⾏第⼆节仲裁裁决的执⾏第三节劳动⼈事争议仲裁裁决的执⾏第四节公证债权⽂书的执⾏第五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第六节⾏政案件的执⾏第七节涉外案件的执⾏第⼋节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效法律⽂书的执⾏第三编执⾏审查案件办理规范第⼆⼗四章⼀般规定第⼆⼗五章执⾏异议案件第⼀节执⾏⾏为异议第⼆节案外⼈异议第三节不予执⾏第⼆⼗六章执⾏复议案件第⼆⼗七章执⾏监督案件第⼀节执⾏监督的⼀般规定第⼆节督促执⾏案件第三节执⾏申诉案件第四节检察监督案件第⼆⼗⼋章执⾏协调案件后记第⼀编执⾏⼯作⼀般规范第⼀章执⾏管辖1.【执⾏管辖的⼀般规定】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审⼈民法院或者与第⼀审⼈民法院同级的被执⾏的财产所在地⼈民法院执⾏。

民事执行程序操作指南

民事执行程序操作指南

民事执行程序操作指南在进行民事执行程序时,正确的操作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并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充分的保护,以下是民事执行程序操作指南的详细说明和分析。

民事执行程序是指通过法律程序追索债权或执行判决或裁定,以确保相关债务人按照法院的决定进行支付或履行义务。

在进行民事执行程序之前,首先需要确定债权人是否具有执行资格,并且判决书或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一、民事执行程序的准备在正式进行民事执行程序之前,债权人应准备以下文件和材料:1. 有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书,要求债务人履行相应义务或支付相应金额。

2. 债务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住所等。

3. 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债务人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 具备执行资格的委托书和律师代理文件(如适用)。

二、申请执行在准备工作完成后,债权人可以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时,需要提供以下信息:1. 案号和法院名称。

2. 简要说明债务人的履行义务。

3. 请求执行的具体要求。

4. 提供判决或裁定的全文副本。

三、执行的程序一旦执行申请被法院受理,执行程序将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法院将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将通知书送达给债务人。

2. 在接到通知书后,债务人可以自愿履行义务或提出异议。

3.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申请查封、扣押或拍卖债务人的财产。

4. 执行法院将组织并监督财产的查封、扣押或拍卖过程,并确保所得财产用于偿还债务。

5. 如果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需要额外的帮助,可以向法院申请协助或请法院作出进一步的裁定。

四、执行结果的确认一旦执行程序完成,法院将对执行结果作出确认,并记录在执行书中。

债权人可以通过查看执行书来确认执行是否成功,并核实债务人是否履行了义务。

对于涉及特定类型合同的民事执行程序,需要特别注意合同中的条款、条件、义务和权利。

例如,离婚合同的执行程序应包括分割财产、支付赡养费等细节。

租房合同的执行程序应包括追索拖欠租金、解除合同等内容。

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

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

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我明白您的要求。

根据题目《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我将按照细则的形式撰写该文章。

请您仔细阅读并参考。

***细则一:案件受理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民事案件的受理程序在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

案件受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原告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

起诉阶段的时间限制、起诉状的格式、附带证据材料的要求等细节在实施细则中都有详细说明。

2. 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在受到起诉状后会对案件进行受理。

受理阶段主要包括审查起诉状和附带证据材料的真实性,确认被告人及案件所属管辖法院等事项。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起诉状,人民法院会及时通知原告补正或者驳回起诉。

3. 立案阶段在受理通过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会正式立案,并向原告发出立案通知书。

立案阶段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案件得到正常的审理程序,同时让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的开展情况。

4. 调解阶段在立案后,法院会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调解阶段是诉讼程序中促成和解的重要阶段,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并寻求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5. 审理阶段当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时,法院会进入审理阶段。

根据实施细则,法院会组织庭前准备,依法开展举证、质证等程序,最终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6. 强制执行阶段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或裁定,引发执行问题,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根据实施细则中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判决或裁定的有效执行。

细则二: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细则中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程序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诉讼费用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案件类型的诉讼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确保公正、合理的费用负担。

2. 举证责任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民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主要由诉讼当事人负担。

细则中对举证期限、举证途径等也做了详细说明。

3.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在审理过程中,细则明确规定了法院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并规定了对证据的保全措施,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对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案由规定》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法、邮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的制定或者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新的案由。

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

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案由规定》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

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统一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颁发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律文号】:津高法[1993]40号各区、县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本院有关庭、处、室: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对我院原执行工作细则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于1993年7月17日第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执行庭。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行根据第三章执行管辖第四章执行案件的申请和受理第五章申请执行时效第六章案件执行第七章执行和解第八章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第九章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第十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十一章执行费用第十二章结案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法律尊严,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执行工作经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强制力,保证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及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实现,使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依法履行其义务的司法活动。

它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四条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要密切配合、互相协调。

第五条执行工作必须贯彻说服教育和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执行人员要认真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当事人提高遵守法律的自学性,捉使其自动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需采取强制措施的,要严格依法进行。

第六条执行人员必须清正廉明、秉公执法。

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庭办理民事执行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法(2017)209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庭办理民事执行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法(2017)209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庭办理民事执行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庭办理民事执行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法(2017)209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道运输人民法院中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办理民事执行案件的暂行规定》已经经过我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种基层法院要迅速就各辖区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执行案件有关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根据本地实际明确人民法庭办理民事执行案件的具体数量、管理机制、配合联动等事项。

在实施中,立案、民事审判、执行等相关部门要兼顾立审执份力原则。

严格落实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要求,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和执行指挥中心等功能作用,切实处理好人民法庭审判资源配置与破解执行难的关系。

泸州、达州、攀枝花、自贡地区法院尤其要加大人民法庭办理民事执行工作创新探索力度,努力为全省法院提供可复制可推广先进工作经验,贯彻执行中若遇有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执行局综合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1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办理民事执行案件的暂行规定(2017年6月21日四川省高缀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讨论过)为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悉案情、社情优势,有效调动各方力量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及时维护申请抗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着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景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骚新形勢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創定本暂行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试行)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7月8日第24次会议讨论通过)一、总则1.为统一规范执行工作,建立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的执行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结合人民法院执行方式改革的实践经验,特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是全省各级法院组织实施执行工作的操作规程。

3.全面推行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机制。

依照合法、公开、公正、效率和分权制约原则,根据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从立案、执行准备、财产调查、财产保全、财产处分、异议审查、执行期限、结案等各个环节上对执行案件实行流程跟踪管理,明确办理期限,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公正、高效的执行。

4.执行案件实行立案归口管理。

执行案件必须经由各级法院立案庭统一立案后,方可交由执行机构办理。

人民法庭办理执行案件的,也必须纳入立案归口管理中。

5.执行案件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庭或集体讨论负责制。

凡涉及对仲裁裁决或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正债权文书等执行依据进行审查、制定重点案件执行方案、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公示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委托评估、拍卖、以物抵债、债权凭证发放、延期执行、暂缓执行、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结案、采取强制措施或重大执行措施、股权转让和拍卖、优先受偿权利的确认、执行异议审查、确定监督协调意见、有关请示的批复等重大事项必须经由合议庭讨论决定。

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2009年月日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强化和规范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依法监督全省法院的执行工作;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执行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执行案件是否存在执行不力、消极执行或在执行中存在违法行为等情形进行审查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指令执行法院纠正执行错误或者直接裁定纠正;对执行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和督办。

第二章执行案件监督的范围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细则进行监督:(一)中央领导批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职能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督办的案件或执行事宜;(二)省委领导批示、省人大(或同级人大)及其职能部门督办并要求上报处理结果的案件或执行事宜;(三)全省(或辖区)重大上访、接访、申诉案件或党委政法委(或联席办)委托挂牌督办的案件;(四)本院领导批示、监察室转来的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反映执行不当或执行错误的督办函件及来信;(五)反映执行不当或执行错误的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来信、来访;(六)政府、政协、纪检、检察等机关对执行工作提出建议的;(七)本院审判庭因审理相关案件需要而提出建议的;(八)其他需要实行执行监督的情形。

第四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由专门机构(裁决监督处、申诉审查处或综合处)负责办理执行监督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庭)应设专人负责办理执行监督案件和处理其它执行相关的投诉。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txt如果我穷得还剩下一碗饭我也会让你先吃饱全天下最好的东西都应该归我所有,包括你!!先说喜欢我能死啊?别闹,听话。

有本事你就照顾好自己,不然就老老实实地让我来照顾你!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已有成就|法律法规|审判机构|问题解答|案例分析|在线投诉|审判信息|法官论坛|文书精选|首页内容|English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2000年3月26日经全国律协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民事、经济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民事、经济诉讼,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六条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收案时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应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介绍.指派的律师,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收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接受原告的委托,应当在原告拟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后,但已代理该案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并与委托人已有约定的除外;(二)接受被告或第三人的委托,应当在被告或第三人知道或者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办理委托手续;(三)接受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的,应当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一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四)律师代理案件执行的,应当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明确代理权限范围;或者在诉讼代理合同中特别约定授权执行代理事项;(五)接受再审案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原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六)接受集团诉讼案件的,应当与其代表人办理委托手续;(七)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应当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八)接受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九)接受外国当事人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十)接受港、澳、台当事人委托的,应当遵循我国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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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案件办案细则
一、引言
民事执行案件是指执行法院根据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等强制执行程序而进行的案件。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办案细则进行办理,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执行结果的公正合法。

本文将针对民事执行案件的办案细则进行系统性的阐述和总结,以供执行法院和从业人员参考。

二、民事执行案件的受理与登记
1.民事执行案件的受理范围
–民事执行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执行申请、异议申请和其他相关案件。

2.受理条件和程序
–民事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包括执行法院的管辖范围、被执行人的身份等;
–受理程序包括接收申请、审核申请材料、开立执行案件等。

3.民事执行案件的登记
–民事执行案件在受理后需要及时进行登记,包括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当事人信息等;
–登记时应注意准确记录案件信息,以便后续的办理和查询。

三、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1.执行案件的执行方式
–根据不同情况,执行法院可采取财产执行、行为强制执行等方式进行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需要严格依法行使执行职权,确保执行结果的合法性和效力。

2.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和可执行财产
–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由执行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可执行财产包括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

3.执行案件的执行措施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执行法院可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进行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应确保执行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4.执行案件的申请复议和异议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复议和异议申请;
–执行法院在受理申请后需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复议和处理。

四、民事执行案件的终结与归档
1.执行案件的终结方式
–执行案件可以通过履行、和解、撤诉等方式终结;
–终结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愿。

2.执行案件的结案材料
–在执行案件终结后,执行法院需要整理结案材料,包括执行结果、相关文书等;
–结案材料的整理应规范有序,以便归档和查询。

3.执行案件的归档
–执行案件的归档应按照法律规定和执行法院的规定进行;
–归档材料应存档妥善,便于后续的查询和利用。

五、民事执行案件的督导和质量管理
1.民事执行案件的督导制度
–执行法院应建立健全民事执行案件的督导制度,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保证;
–督导制度包括督促办案、检查执行情况等。

2.民事执行案件的质量管理
–执行法院应加强对民事执行案件质量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办案中存在的问题;
–质量管理包括案件审理质量、文书质量等。

六、总结
民事执行案件是执行法院的重要工作之一,办案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公正和法治有着重要意义。

在办理民事执行案件时,执行法院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办案细则进行操作,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执行结果的公正合法。

同时,执行法院应加强对民事执行案件的督导和质量管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注意:此文档仅为示例,具体办案细则根据法律法规和执行法院的规定进行制定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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