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
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
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目录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 (1)1、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 ..22、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2二、行政强制执行................................... .. (3)1、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 (3)2、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 (3)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 (3)三、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3)1、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32、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 (4)四、对目前有关行政强制执行定义的辨析 (4)五、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 (4)六、强制执行的程序................................... (6)1、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 (6)2、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 .. (6)七、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 .......6行政强制措施................................... (6)2、即时强制................................... . (8)内容摘要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论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
利 益 受 到 侵 害 的
当 事 人 或 案 外 人
我 国民事 强制 执行 制度 具 有 重 大而 又深远 的 意 义。
关 键 词 : 行 救 济制 度 、 行 异 议 、 外 人 异 议 执 执 案 之诉、 执行 救 济构 想 民事强 制 执行 救济 制 度的 基本 理论
启 动 民事 执行 救 济 程序 来 充 分发 挥 民事执 行 救 济对 执行 机 关 的执 行 行 为 的监 督 和制 约 , 防止 执行 权 “ 膨 胀 ” 执行 专横 , 或 即赋予 权 利 人 以救 济 权来 抗衡 公 权 力 。 越轨 的公权 力 回到 自己正 确 的轨 道 上 去 。 而 使 进 促进 国家管 理 的制度 化 、 法律 化 。 3民事执行 救 济 制度 有利 于 解决 纠 纷 , . 维护 社会 稳定 , 立 执行 救济 制 度 , 在执 行 过 程 中发 生 的争 设 对 议得 以处 理 ,使 执 行 当事 人 和 案外 人 的 不满 情 绪得
而获得 了一 定 的权 利 时 .也 必有 与之 相 适 应 的救 济 手段 相 随 。没有救 济 可依 的权 利 是虚假 的 , 如 花朵 犹 戴 在发 端 是 虚饰 。”1 国执 行 救 济制 度 的立 法 不 完 【 1 我
备 . 行 的执 行 异议 制 度 存 在较 大 的缺 陷 , 现 如何 完善
有 以下 三个方 面 的功 能 :
题
二 、我 国 当前 民事 强制 执 行救 济 制 度存 在 的 问
虽然 新修 订 的 民事诉 讼 法 初步 区分 了程 序 救 济
和 实体 救 济 ,扩 大 了对 执 行 行 为违 法 提 出异 议 的 主 体范围 , 确定 了执行 异 议 的 复议 制 度 , 加 了对 于 执 增 行 法 院不 作 为 的救 济 手段 ,但 须看 到 执行 救 济 相关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为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规范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和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第四条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除外。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需要跟进监督的。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7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执行机构和人员第三章执行依据第四章执行当事人第五章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执行立案第三节执行调查第四节执行措施第五节制裁措施第六节协助执行第七节执行停止和终结第六章执行救济第一节执行异议和复议第二节异议之诉第三节执行回转第七章执行监督第二编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第八章执行财产的范围第九章对不动产的执行第一节查封第二节变价第三节强制管理第十章对动产的执行第十一章对债权的执行第一节对存款等资金的执行第二节对一般债权的执行第十二章对股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第十三章对共有财产的执行第十四章清偿和分配第三编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第十五章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第十六章行为请求权的执行第四编保全执行第十七章保全执行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民事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规范民事强制执行行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主体应当自觉履行民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民事强制执行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第三条民事强制执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进行。
第四条民事强制执行应当及时、高效、持续进行,非因法定情形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停止。
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规定引言: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规定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当判决、裁定确定法律关系义务后,执行程序的具体规定和程序要求。
执行程序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案件的顺利进行以及法律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规定,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
一、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及意义执行程序是指民事案件中,根据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和权益,通过法院的执行部门进行强制执行的一种程序。
其适用于执行判决、裁定等内容的民事案件,旨在保障判决、裁定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执行程序的意义不仅在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通过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可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减少道德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影响。
二、执行程序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1. 执行法院执行法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专门执行民事案件的法院。
执行法院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执行程序中的具体工作由执行法院负责组织实施。
执行法院应当确保程序的公正、合法和高效。
2. 申请人申请人是指主动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的一方当事人。
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提出申请、提供证据、参与庭审、请求执行等权利。
同时,申请人也应履行协助执行、提供证据、承担费用等义务。
3.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履行法律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听证、提出抗辩、提出异议等权利。
同时,被执行人也应履行配合执行、提供财产信息、履行举证等义务。
三、执行程序的具体流程1. 执行申请申请人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的执行申请,包括执行申请书、判决、裁定等相关材料。
2. 财产保全若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受到损害或难以执行时,可向执行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法院在审查后,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查封财产等方式进行财产保全。
3. 送达与通知执行法院应当将执行申请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并通知其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要求。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1年3月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1)第二章执行机构 (1)第三章执行管辖 (2)第四章执行依据 (3)第五章执行当事人 (5)第六章协助执行 (6)第七章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7)第八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10)第一节通则 (10)第二节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查明 (10)第三节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 (12)第四节执行程序的暂缓与中止 (13)第五节执行终结 (14)第六节执行回转 (15)第九章执行救济 (16)第一节对消极行为的救济 (16)第二节执行异议与复议 (16)第三节异议之诉 (17)第四节许可执行之诉 (17)第十章强制措施 (18)第二编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21)第十一章一般规定 (21)第十二章对不动产的执行 (22)第一节查封 (22)第二节变价 (26)第三节强制管理 (32)第十三章对动产的执行 (35)第一节查封 (35)第二节变价 (35)第十四章对债权的执行 (36)第十五章对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40)第十六章清偿与分配 (42)第三编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47)第十七章实现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47)第十八章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49)第四编附则 (53)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及时、公正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行为,维护社会信用和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法性原则】执行程序的启动,应当有法律规定的执行依据。
强制执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取执行措施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独立执行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强制执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执行主体分工制约原则】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行使,执行裁判权由执行法官行使。
第五条【高效透明原则】强制执行应当及时、迅速、连续进行,非依法定事由不得停止。
民事案件执行强制措施有哪些
民事案件执⾏强制措施有哪些民事上的案件在社会上⽐较多发⽣,民事案件在法院进⾏判决会都是要执⾏的,如果有些案件如果不履⾏的话,是需要采取强制执⾏进⾏处理,以下就由店铺⼩编对于强制执⾏的相关知识进⾏详细的分享。
希望⼤家知道这些措施都要哪些。
民事案件执⾏强制措施有哪些在民事经济案件中,⼈民法院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可以依法对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诉讼参与⼈或其他⼈员采取拘传、训诫、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或其他⼈,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三、诉讼参与⼈或者其他⼈有下列⾏为之⼀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威胁、贿买⽅法阻⽌证⼈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作⼈员、诉讼参加⼈、证⼈、翻译⼈员、鉴定⼈、勘验⼈、协助执⾏的⼈,进⾏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法阻碍司法⼯作⼈员执⾏职务的;(六)拒不履⾏⼈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的。
⼈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为之⼀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或者直接责任⼈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步:申请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必须履⾏。
⼀⽅拒绝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员执⾏。
对依法设⽴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不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浅析民事强制执行制度
浅析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一、民事执行程序概述(一)概念执行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的程序,更是确保民事强制执行中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程序。
在权力性质上,执行权是法院职能的一部分,属于单纯的“司法权”性质。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就是法院将生效法律文书实现的过程。
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
法律明确规定了执行活动的主体,即人民法院,只有人民法院有权执行民事判决。
同时,法律还严格规定了民事执行的适用和启动的程序。
其次,执行手段是强制性的。
作为强制执行的后盾,当被执行人不履行自己所负担的义务时,法院经申请人申请,便会对被申请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一旦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即以国家的强制力量和判决的权威,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诉讼的完整和判决的权威。
最后,执行活动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民事执行不是一个单一的执行行为,而是申请、启动、执行、审查等程序的组合,只有每一项都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保证民事执行的权威性,才能真正维护司法正义。
(二)特征民事强制执行不仅是一种法律制度,还是一种法律程序。
它有以下几点特征:1.以有民事执行文书为前提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即为民事执行的基础和依据。
申请人若想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必须要有确定民事实体权利的判决书或其他法律文书,这是强制执行的前提和依据。
2.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条件国家强制力作为民事执行的保障,在被申请人拒绝承担自己的义务时,申请人经依法申请,法院便会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
3.申请人提出申请才能启动民事强制执行作为一种实现私权的法律制度,最大的特点便是当事人拥有充分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既可以要求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也可以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所以,执行程序必须经申请人申请才能启动。
4.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民事执行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此项权利,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行使民事执行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必要性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具有重大深远意义。
(一)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部署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目标。
2016年3月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并持续巩固提升成果,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领域突出问题,有效治理了案件底数不清、执行行为不规范、案款管理混乱等乱象,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日益完善,人民群众实现胜诉权益的获得感不断提高。
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实际行动,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健全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执行难长效机制,为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2020年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人民群众权益保障提供了强大法律武器。
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是实现民事权利的重要保障,事关民法典等民事法律制度有效施行,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需要不断完善。
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有利于推进执行法律规范体系化、具体化,为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办理执行案件提供充分法律依据,为民事主体实现权利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有利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实践特色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世界法治文明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章 强制执行措施
第一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Ⅰ):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Ⅱ):拍卖、变卖、以物抵债
本章概要
第三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Ⅲ):参与分配
第四节 交付物和完成行为的执行
01
第一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Ⅰ):查封、扣押、冻结
第一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Ⅰ): 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Ⅱ):拍卖 、变卖、以物抵债
二、强制变卖 • (一)强制变卖的概念和程序
• 变卖是对执行标的物进行变价的一种较拍卖简易的方式,即不经过竞价,而由执行法院委托有 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将执行标的物以相当的、合理的价格直接变卖(《民诉法》第247条)。
• 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民诉解释》第490条)。
线参加竞买。 • 3.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参与竞买者难以实施串拍行为,而在传统的委托拍卖中
,“竞买专业户”恶意串通压价,导致流拍获利的情形属于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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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Ⅱ):拍卖、变卖、以物抵债
• 4.网络司法拍卖可以设置相当长的竞价周期(比如24个小时),而传统的委托拍 卖要求拍卖师在很短的时限内完成某一标的物的拍卖过程(比如1个小时)。较长 的竞价周期保证了竞买人的广泛参与和拍卖物的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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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Ⅱ):拍卖 、变卖、以物抵债
• (四)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
• 相对于传统现场拍卖中的委托拍卖而言,网络司法拍卖具有以下明显的优势: • 1.相对固定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受关注程度更高,拍卖公告的效果更好,
可以突破纸媒公告的地域限制,吸引全国范围的潜在竞买人参加竞买。 • 2.获得技术支持的网络空间可以容纳更多的竞买人,竞买人随时可以自由地上
制订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时机已成熟
制订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时机已成熟本期话题多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从理论上和实践中一直在探讨强制执行的法律问题,1987年的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已首次对执行难的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各方面都在寻求着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的对策。
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人民法院也已相继制订了有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执行工作实施细则或执行工作条例等。
这些都为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作出了有益的贡献。
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谈到加强司法工作时,特别要求“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无疑是振奋人心的提法。
解决执行难问题成为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的一个重要议题,这又是对广大执行法官莫大的鼓舞。
然而,不容忽视的现实是:目前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执行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这远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在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协助执行人范围界定、执行期限如何确定,对法人设立多头账户、公款私存、“空壳经营”,不积极履行协助义务以及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如何制裁等等无法律明确规定,对劳务抵债、悬赏公告、限制消费等各地做法不一,也给执行工作带来难度。
因此,日益增长的执行案件,日益严峻的执行难与执行乱的问题,亟须要一部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来约束和规范当事人和执行机构、执行人员的行为与活动,从而保障强制执行工作的有序进行。
据悉,关于制订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议案被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屡次提出。
那么,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订究竟能解决什么问题?制订新法的时机是否已成熟?记者:执行难的说法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但执行难到底难在哪?现阶段的执行难有哪些表现?刘荣军:“执行难”可能是中国特有的法律和社会现象,所以很难用法律语言界定执行难的含义。
在中国法律实践和理论探讨中,一般根据执行难本身影响的范围,从狭义和广义上来理解执行难。
狭义上的执行难,是指具体案件中,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被判令承担义务的债务人拒绝执行所造成的权利人实现债权的困难。
当前民事执行中适用强制管理的分析与思考
059法制时空当前民事执行中适用强制管理的分析与思考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事执行中需要拍卖财产的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即使网络司法拍卖的推广显著提升了拍卖标的的曝光度和成交率,但每年仍旧有不少财产在经过拍卖、变卖程序后流拍。
以江苏无锡梁溪法院为例,2018、2019、2020年分别上拍财产981件、886件、790件,最终流拍的数量为341件、301件、359件,占总量的34.7%、33.9%、45.4%。
对于流拍的财产,法院通常倾向于抵债给申请人,一旦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则解除查封,退还给被执行人。
此时,被执行人往往因各种原因缺乏将财产变现的能力和动力,而且一旦解除查封,就难以避免的增加了其恶意转移财产的风险,从而无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虽然法律规定了最后的处理措施是退还给被执行人,但对该措施应当审慎适用。
对于无法拍卖、变卖的财产,执行法院应当积极适用强制管理,这不仅在现行法律制度中有法可依,更能有效提高案件的执行到位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法律规定中强制管理的概念,试探讨适用强制管理的条件及执行法院应如何推进其运行,并对今后相关制度的完善做了进一步的思考。
现行法律规定下强制管理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大陆学者对于强制管理概念的理解不尽相同。
“广义说”认为,强制管理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根据债权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由执行法院选任管理人,管理债务人已查封、扣押、冻结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无形财产,以其收益实现债权人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
[1]“狭义说”则认为管理财产的范围仅限于不动产,不包括动产等其他财产权益。
我国现行法律对强制管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11.04•【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下简称查封措施),依法保护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查封时判断财产权属的标准执行标的物必须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人员在实施查封时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判断某项财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
由于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查判断,因此对效率有更高的追求,贵在迅速、及时。
基于此不能要求执行人员先调查核实清楚财产权属再实施查封行为,这样很容易造成执行拖延,给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造成可乘之机,难以达到“突袭”的效果。
所以查封时判断财产权属的标准与民事确权时的标准是不同的,这个标准是明确的、外在的、容易把握和具可操作性的,只能根据表面证据进行判断。
基于这一思路,我们认为,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推定为其所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推定为其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注意这里用的是“推定”这个概念,而不是最终的确权。
根据这个标准认定,基本上与真实的财产权属状况相吻合。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作为一种常态,所有者的动产一般由其占有,所有者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一般登记在其名下,所有者的动产由其他人占有、所有者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况也有,但属为数不多的例外情况。
所以按照这个标准执行,不会造成大量查封案外人财产,不会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
当然,考虑到上述的例外情况,按照这一标准实施查封,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查封案外人财产的情况,案外人可以通过异议制度进行救济。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研究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研究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旨在保障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严重影响了执行效率和公正性。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起源于英国。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国逐渐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
在我国,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经历了多个阶段,不断完善和发展。
学界对于该制度的研究也日益深入,涉及基础理论、制度实践、域外经验等多个方面。
当前,我国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存在着以下问题:执行难:由于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查、执行财产不足等原因,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有效执行。
执行乱:执行过程中存在随意执法、滥用职权、地方保护等现象,影响了执行公正性和效率。
执行期限过长:执行程序复杂,导致案件拖延时间过长,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心理负担。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从法律、政策、技术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法律方面,虽然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
政策方面,各级政府和法院对于执行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
技术方面,信息化手段运用不足,无法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流。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方案: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完善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执行主体、权限和程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规范执行程序:简化执行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流程,提高执行效率。
同时,加强对执行过程的监督,确保公正公开。
提高司法权威:加强司法独立,提高法官和执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树立司法权威。
强化协助义务:通过立法和政策引导,促使社会各界积极履行协助义务,为法院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源支持,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类型化分析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类型化分析一、本文概述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强制执行是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手段。
在某些情况下,被执行人的某些民事权益可能会与强制执行的利益发生冲突。
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设定了“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确保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基本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旨在对“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类型进行深入分析。
我们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出发,探讨不同类型的民事权益如何与强制执行发生冲突,并如何排除强制执行。
具体而言,我们将对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结合相关案例,分析各类民事权益的特点和适用条件。
我们还将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和执行这一制度,以实现债权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希望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我们也希望借此机会引发更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进步和发展。
二、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类型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民事权益种类繁多,这些权益的保护与平衡对于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至关重要。
我们将对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行类型化分析。
物权类权益是最常见的排除强制执行的对象。
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当执行标的物上存在这些物权时,物权人可以通过主张其优先权来排除强制执行。
例如,在房屋拍卖执行中,如果房屋上存在抵押权,抵押权人可以主张其优先受偿权,从而排除其他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债权类权益虽然不直接针对执行标的物,但也可以影响强制执行程序。
例如,当债务人存在多个债权人时,如果某一债权人通过法律手段获得了优先受偿权,那么其他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可能会被排除。
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债权转让、债务抵销等方式来排除强制执行。
人身权类权益,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虽然不直接涉及财产利益,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成为排除强制执行的对象。
意大利法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介绍
意大利民事强制执行法介绍---郭信主意大利将民事强制执行法分别列于民法及民事诉讼法中,除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有执行程序的规定外,并于民法第六编第四章规定权利之裁判上保护,其中第二节即为强制执行的规定。
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将民事执行客体分为了动产、不动产和行为三大类。
其中法典第二章规定了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征收,第三章、第四章都是规定了对行为的执行,包括对交付(动产)、迁离(不动产)和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的强制执行,其中交付(动产)和迁离(不动产)是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的一种表现形式。
现对意大利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介绍如下:一、意大利法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和原则债权人通过国家强制力实现其债权的方式明确规定于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的第三编中,即第474条至632条,没有单独的强制执行法。
执行程序这一编分为六章:可执行凭据和催促书,强制征收,通过交付和迁离实现的执行,对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强制执行,异议和执行程序的中断和消灭。
这一编中一系列的条文规定了执行程序展开过程以及组成这一程序的行为细节。
当债务人不自动履行其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强制执行。
这体现在程序的基本原则中,程序应当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其应当获得的所有权利。
(Chriavenda,insti.dedr.civ., Naples1935,page41)因此,立法者尽可能为两种不同形式的义务规定了特别的执行措施,即强制交付动产或迁离不动产和强制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然而,特殊的强制执行方式,往往需要求助于一般的形式的强制执行,即执行债务人的动产,执行第三人的动产或执行不动产。
二、执行条件(一)执行依据只有当存在某一可执行依据并且所针对的权利是确定的,现成的和可要求的时,才能实行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典474条)只有满足所有的条件,债权人才能获得可能的强制执行。
提出申请的债权人在执行开始时应当持有执行依据。
即使假定在执行的过程中取得了执行依据,也不能使该执行程序成为合法的。
执行强制管理制度若干基础理论研究——兼评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相关规定
Some Basic Theories of Compulsory Administration in the Process of Judgment Enforcement--Concurrently on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Draft of Civil Judgment Enforcement Act 作者: 张榕 [1];杨兴忠 [2]
作者机构: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1] 永安市人民法院,福建,永安,366000[2]
出版物刊名: 现代法学
页码: 174-179页
主题词: 民事强制执行法;强制拍卖;草案;执行标的;适用;不动产;财产;经营利润;偿债;管理制
度
摘要:强制管理制度是我国正在起草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引入的一项制度.与强制拍
卖相比,其执行标的不同.本文认为,为了使强制管理具有更为广阔的适用空间,应将其适用范围从
不动产扩及一切财产,授权管理人通过强制管理获取经营利润偿债,并赋予强制管理与强制拍卖以
平等、独立之地位.。
强制管理制度的历史演进
强制管理制度的历史演进
史沛尧;樊新红
【期刊名称】《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4(38)1
【摘要】强制管理制度作为民事执行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在近现代,普鲁士最先将其运用于实践之中,并在1879年的《德国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法》中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明治维新之后,该项制度传入日本。
该制度伴随着清末修律在我国落地生根。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强制管理制度曾一度消失于公众视野之中,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发布,该草案第二编第九章第三节为“强制管理”,标志着该项制度的再次引入。
【总页数】5页(P16-20)
【作者】史沛尧;樊新红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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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
引言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实现法律裁判的有效执行,对于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和管理措施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
本文将对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包括其目的、适用范围、具体程序以及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一、目的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护债权人利益:通过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债务人执行法律裁判,并及时履行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秩序:当债务人拒绝执行法律裁判或拖延执行时,可以通过强制手段加以限制和纠正,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
3.促进司法公正: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可以确保法律裁判的效力,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二、适用范围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执行阶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执行: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以保证债务人履行义务。
2.强制执行:当被执行人拒绝执行法律裁判或拖延执行时,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如强制传唤、强制拘留等,迫使其履行义务。
3.行政强制:对于违法行为进行强制管理,包括命令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行为等。
4.其他强制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其他合法的强制措施,以实现法律裁判的有效执行。
三、具体程序
1. 提起执行申请
执行申请人在法院正式裁判生效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
2. 确认被执行人财产
人民法院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审查和核实,以确定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3.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被执行人存在财产转移、隐匿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保证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受侵害。
4. 发布强制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律裁判。
5. 强制执行措施
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裁判或拖延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如强制传唤、强制拘留等。
6. 强制执行结束
一旦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裁判,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被拍卖变现,执行程序就会正式结束。
四、存在问题与解决方案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执行效率低下、执行成本高等。
下面是几种常见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1.执行拖延问题:一些被执行人故意拖延执行,导致执行进度缓慢。
解决方案可以是设置严格的执行期限和加大对拖延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
2.财产转移问题:一些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或抵押给他人,逃避执行。
解决方案可以是加强对涉案财产的监管,并加大对转移财产行为的打击力度。
3.执行成本问题:执行过程中的成本较高,导致债权人难以得到足够的赔偿。
解决方案可以是优化执行程序,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
结论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的利益平衡,优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确保法律裁判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