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募捐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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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募捐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筹资渠道,募集善款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辖区内设置的红十字募捐箱管理。

第三条红十字募捐箱由**县红十字会统一设计、制作和编号。

第四条未经**县红十字会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使用红十字募捐箱。

第二章红十字募捐箱设置

第五条红十字会募捐箱可在宾馆、商场、超市、书店等公共场所设置。

第六条县红十字会选择募捐箱设置点,须征得被设置单位同意,且双方需签订募捐箱安放协议。

第七条热心公益事业的单位申请设置红十字募捐箱,需向县红十字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红十字会考察同意后方可设置红十字募捐箱。

第八条红十字募捐箱由县红十字会和设箱单位共同管理。设箱单位需安排专人管理,做好安全维护和募捐箱及周围环境的保洁。如有损坏,设箱单位应及时通知县红十字会,由县红十字会给予修理或更换。

第三章募捐箱开箱与清点

第九条红十字募捐箱原则上每半年开箱一次。开箱时至少有两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同时在场,且须与设箱单位人员共同开箱。清点捐款后,双方在募捐箱收款明细表上签字或盖单位印章。收款明细表一式二份,县红十字会与设箱单位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募捐箱内捐款达到半箱以上时,设箱单位可通知县红十字会开箱;设箱单位因搬迁、停业、门面装修等原因不适合继续设箱时,可通知县红十字会开箱;募捐箱箱体出现损坏、脱落等状况,设箱单位应及时通知县红十字会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红十字募捐箱开箱时如发现有异,应及时与设箱单位保卫部门联系,弄清缘由。如发现有撬窃等意外情况,由县红十字会或设箱单位及时报案。

第十二条开箱时,如设箱单位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清点,应由设箱单位将募捐款签封,由红十字会人员带回单位进行清点。募捐箱款清点、携带全过程必须坚持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场监督。

第十三条县红十字会收到募捐箱款后应及时开具专用收据交付设箱单位。

第四章募捐款使用与监督

第十三条募捐箱款须纳入红十字救助专款管理,主要用于救灾、救困、助学等红十字人道主义事业,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募捐箱款使用须符合《**县红十字人道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县红十字会应及时将募捐箱款的收取、使用、结存情况进行公布,随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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