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的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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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德国史家尼布尔的说法,罗马平民(plebs)起源于王政时代,主要由被征服地区的移民组成,到王政后期基本形成一个特定等级,与“罗马人民”(Populus Romanus)相对立(注:尼布尔:《罗马史演讲录》(Niebuhr,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Roman)第1卷,伦敦1847年版,第48页。)。

关于罗马平民的身份问题,自19世纪以来,学者们由于观点、方法不同,提出各种不同看法,并且在“平民是否为公民”这一问题上发生了较大的意见分歧。根据尼布尔、蒙森、古朗日的看法,只有贵族是原始公民,平民最初不在公民之列,并且不在库里亚组织之内。然而,英国学者拉斯特则认为公民集团自古以来就包含了贵族和平民。他们之间的区别仅在于贵族是元老院显贵,平民则是普通大众。(注:拉斯特:《论塞尔维乌斯改革》(Hugh Last,“The Servian Reforms”),载《罗马研究杂志》(Journal of Roman Studies)1945年,第30—48页。)

有趣的是,两种对立的理论都能从古典文献中找到证据,说明文献本身存在着相互矛盾的地方。这是因为古代罗马史家大都缺乏历史发展观念,没有注意到平民是一个发展、变化的概念,公元一世纪的平民与公元前五世纪,甚至王政时代的平民并不完全相同,所以,他们笔下的早期平民和贵族的身上往往带有后世平民与贵族的特征,以致于使现代的研究者产生误解。这就提醒我们要注意把古人提供的史实和他们自己对历史事实的理解区分开,历史地考察平民在罗马早期社会中的实际地位和处境,以便客观评价平民的身份地位。我们主要以王政时代和共和国初期的文献史料为依据,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早期平民的身份地位:

一、平民与定居地的关系

在王政时代,罗马的平民主要来自被征服地区。罗马人往往把被征服地区的人民集体迁移到罗马,这就使丧失了国土的平民与罗马人民聚居一地,发生了地域联系。

据文献记载,罗马第三位国王图路斯曾摧毁阿尔巴城,把全体居民掠走,使罗马“人口翻了一番”。阿尔巴人被安置在凯利乌斯山。(注:李维:《罗马史》Ⅰ,30,1(Livy,Ab urbe condita)译文参考穆启乐、傅永东、张强、王丽英译《建城以来史》卷一,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87页。)第四王安库斯占领特列涅(Tellennae),“把战俘迁移到罗马”;夺取费卡那(Ficana),派兵摧毁城墙,焚烧房屋,“把全体居民迁入罗马”。两地居民都被安置在凯利乌斯山。他又征服波利托里乌姆城,把阿芬丁山分给新来的民众居住。后来又有数千拉丁战俘被安置在阿芬丁与帕拉丁连接之处——阿德穆尔基埃(Admurciae)(注:李维:《罗马史》Ⅰ,33,5。)。

这一时期的外来平民大多是被强迫安置在罗马人的土地上的。他们与罗马人民虽同居一邦境内,但罗马人民是住在自己祖先的土地上,他们彼此之间既有血缘纽带,又有地域联系,是天然形成的公民集团;而平民是被剥夺了祖先的土地,人身从属于征服者集团。他们与罗马人民虽有地域联系,但无血亲关系,不属于公民集团,也就没有公民的权利。

由于没有公民权,平民对他们居住的土地没有占有权。例如,据李维记载,公元前456年,元老院通过了保民官伊启里乌斯提出的一项法案,“开放阿芬丁山供人们安居。”(注:李维:《罗马史》Ⅲ,31,1;32,7。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Ⅹ,31,1—32,5.参见(法)古朗日:《古代城市》(Fustel De Coulanges,The Ancient City),马萨诸塞1979版,第233页。)这条法案显然不是为争取平民在阿芬丁山的居住权,因为自安库斯王时期起,阿芬丁山就已成为平民的聚居区。很可能,保民官要求的是对平民开放阿芬丁山宅基地的占有权。也就是说,平民虽被允许在阿芬丁山居住,但是对于他们定居的土地没有任何权利,直到300年之后,经过同贵族的斗争,才获准占地安居。

由于平民对城邦土地没有占有权,所以他们不能随便择地而居,挤占公民的住地,只能在指定区域建房居住。罗马的公民聚居区与非公民聚居区的划分以“城址”(pomerium)为界

线。设立“城址”需要经过占卜等宗教仪式,使之具有神圣性(注:盖利乌斯:《阿提卡之夜》(Aulus Gellius,Attic Nights)ⅩⅢ,14,3。转引自刘易斯、莱因霍德:《罗马文明》(Naphtali Lewis,Meyer Reinhold,Roman Civilization),纽约1966年版,第1卷,第57页。)。它象征着城墙以内的人民是受到邦神庇佑的,而城墙以外的人则是不受邦神保护的(注:关于设立“城址”的宗教仪式记载见李维:《罗马史》Ⅰ,44;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Ⅰ,88;普鲁塔克:《罗慕洛传》11(Plutarch,Romulus)等。另见古朗日:《古代城市》,第134—142页。)。城邦的土地以城址为界分为两部分,城市内圈是公民集体赖以生长的土地,城市外围则是通过征服战争夺来的土地,是公民集体控制下的地盘。有权居住在城内的人们属于公民统治集团,而被迫住在城外的人们则是处于公民集团控制下的被统治者。这种情况与中国周代国野制度下,国人与野人的定居地彼此分隔的现象有类似之处。(注:参见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8页;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53页。)

最初的罗马公民主要聚居在帕拉丁、魁里纳尔、卡皮托尔山等山丘上(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Ⅱ,50,1;Ⅳ,13,2;李维:《罗马史》Ⅰ,44,3。)。第一批来自阿尔巴的平民被安置在城市的边缘地带,即帕拉丁的外围凯列乌斯山,此后更多的平民被集中置于阿芬丁、埃斯奎林和维米纳尔等城郊诸山上。直到王政时代末年,阿芬丁山始终未被划入神圣城址的保护圈之内。平民的聚居区与公民的聚居区彼此分开:公民住在城内,平民聚居在城郊。公民和平民聚居区的隔离反映出两等级成员之间身份地位的差距。

二、平民与生产资料的关系

罗马城邦的土地分为公有地和份地两部分。在建城之初,罗马人的土地是以氏族和库里亚为集体进行平均分配的。狄奥尼修斯说:“他(罗慕洛)把土地平均分为30份,每个库里亚分得一份。”(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Ⅱ,7,4。)全体氏族成员和库里亚成员都有权从公有地中分配到一块大约两犹格的份地作为世袭产业(注:瓦罗:《论农业》,王家绶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0页。)。无论哪一类土地,最初只有拥有魁里特公民权的人,才有资格成为土地所有者。罗马法典中有明文记载:“罗马人民一度也曾遵循过这一法则:某人或者根据魁里特法(Iure Quiritium)是所有者,或者不被视为所有者”(注:盖尤斯:《法学阶梯》,Ⅱ,40。参考黄风译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0页。)。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财产是魁里特的财产,是罗马人的财产;土地私有者只是作为罗马人才是土地私有者”(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7页。)。那么,平民是否能占有城邦的土地?

文献提到,国王曾经从公有地中划出部分土地分给平民。例如,狄奥尼修斯说,“图路斯把这些土地在那些没有份地的罗马人中间平均分配”(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Ⅲ,1,5。);又说,塞尔维乌斯“获得统治权之后,他立刻把公有地分配给那些替别人当雇工的罗马人”(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Ⅳ,13,1。)。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罗马人”实际上指的是平民,而不是罗马公民。因为,这些人没有“份地”,而罗马公民一般都是拥有小块份地的私有者。又因为他们在别人的土地上做雇工,说明他们无权占有和使用公有地,可见这些人不是公民。

尽管平民也像公民一样从国王那里得到份地,但是,平民与土地生产资料的关系和公民与土地生产资料的关系本质不同。公民是城邦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平民只有通过与城邦建立从属关系,其中许多平民通过与贵族家族建立从属关系,才能间接使用城邦的,或贵族家族的土地生产资料。

古罗马作家费斯图斯(Festus)说:“父家长(patres)像对待自己的儿子一样,把土地分配给他们的仆从。”(注:转引自古朗日:《古代城市》,第260页。)这里的“仆从”包括被保护人、奴隶和其他从属者,他们的份地又被称为“彼库里”(peculium)。19世纪的法国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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