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二十七章 商业秘密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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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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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知识产权法是指国家为保护人们的智力成果,确保创新活动得到合理回报,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系。

吴汉东是中国著名学者、教授,他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丰富的研究和教学经验。

本文将从吴汉东的角度出发,总结和介绍知识产权法相关的核心概念、法律制度、保护措施以及发展趋势。

一、知识产权法的核心概念知识产权法主要涉及四个核心概念,分别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

专利权是指对发明的独占性权利,保护发明人的创造,并使其能够享受经济利益。

著作权是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独占权,为作者提供保护和回报机制。

商标权是指对商标的独占性权利,保护商标的独特标识和商品来源的真实性。

商业秘密则是企业拥有的不公开的商业信息,需要采取保密措施进行保护。

二、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制度由国际法、国家法和地区法构成。

在国际层面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最重要的国际组织,负责制定和推动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

此外,还有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为不同国家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基础框架。

在国家层面上,各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护知识产权。

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组成。

这些法律法规细化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程序和制裁措施,为创新者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地区层面上,一些地区也会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满足特定的需求和条件。

例如,在欧洲,有《欧洲专利公约》和《欧洲著作权公约》等地区性的法律制度。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法律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

法律保护是指通过合法的法律手段确保知识产权的权益,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等的注册和许可。

行政保护则是指政府部门采取行政手段进行的保护行为,如执法检查、行政许可等。

司法保护是指通过法院起诉和判决等司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权益。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我国专利立法及修改(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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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我国专利立法及修改11.1 复习笔记一、我国专利法的历史演进及特点1.旧中国的专利制度(1)我国最早有关专利的法规是1898年清朝光绪皇帝颁发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2)辛亥革命后,工商部于1912年公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

(3)1932年,一部比较完善的《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诞生。

(4)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是1944年5月29日由当时的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专利法》。

该法经多次修改一直在台湾地区沿用至今。

2.新中国专利制度的建立(1)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

该条例采用了前苏联的发明证书和专利证书的双轨制。

(2)1954年又批准颁布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造及合理化建议奖励暂行条例》。

上述两条例1978年12月被废止,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发明奖励条例》,以发明奖励制度取代了发明保护制度。

(3)1979年3月,为适应改革开放、技术引进形势的需要,我国开始了专利立法的准备工作。

(4)1980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科委《关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请示报告》,成立了国家专利局。

(5)198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84年3月20日公布,198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部《专利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专利制度的正式开始。

3.1985年《专利法》及其特点(1)概述1985年正式施行的《专利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专利法,是一部符合国际公约基本原则、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法。

(2)特点①实行单一专利保护制度。

②三种专利形式集于一法保护。

③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和登记制并存。

④计划许可与强制许可并存。

⑤行政执法与司法共同处理专利纠纷。

⑥既符合国情又具有国际化特点。

二、我国《专利法》的修改1.《专利法》第一次修改1988年,伴随着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我国开始考虑修改《专利法》。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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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1.1 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知识、表达思想、进行科学研究和创新实践过程中所创造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权益。

1.2 知识产权的分类1.2.1 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对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所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1.2.2 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对商品标识的专有使用权,包括商标、服务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1.2.3 著作权著作权是指对作品的独占使用权,包括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以及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2.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企业经营中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业务信息和管理信息。

第二章专利权2.1 专利权的定义和特点2.1.1 专利权的定义专利权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对发明技术解决方案的独占权利。

2.1.2 专利权的特点专利权是具有地域性、时间限制性和排他性的特点。

2.2 专利权的申请与获得2.2.1 专利申请的条件专利申请必须满足创造性、实用性和新颖性的要求。

2.2.2 专利权的获得专利权的获得需要通过专利申请、审查和授权等程序。

2.3 专利权的保护与维权2.3.1 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权的保护包括专利权的使用、转让和许可等方式。

2.3.2 专利权的维权专利权的维权包括诉讼、仲裁和行政措施等途径。

第三章商标权3.1 商标权的定义和特点3.1.1 商标权的定义商标权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对商品标识的专有使用权。

3.1.2 商标权的特点商标权是具有地域性、时间限制性和排他性的特点。

3.2 商标权的注册与保护3.2.1 商标注册的条件商标注册必须满足可区别性、未注册权利和不违反公序良俗的要求。

3.2.2 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权的保护包括商标的使用、维权和监督等方式。

第四章著作权4.1 著作权的定义和特点4.1.1 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对作品的独占使用权。

4.1.2 著作权的特点著作权是具有性、表现性和独创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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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Word版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第一章:知识产权法的概述1.1 知识产权的定义和意义1.1.1 知识产权的概念1.1.2 知识产权的分类1.1.3 知识产权的意义和价值1.2 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1.2.1 合理保护1.2.2 公平使用1.2.3 激励创新1.2.4 促进技术进步1.3 知识产权法的国际趋势1.3.1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1.3.2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特点1.3.3 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第二章:专利法2.1 专利法的基本概念2.1.1 专利的定义和分类2.1.2 专利权的取得和保护2.1.3 专利侵权行为和责任2.2 专利申请和审查2.2.1 专利申请的条件和程序2.2.2 专利审查的原则和方法2.2.3 专利申请的撤回和无效宣告2.3 专利权的限制和合理使用2.3.1 补偿制度和授权许可2.3.2 专利权的限制和反垄断法的关系 2.3.3 开放式创新和专利防守策略第三章:商标法3.1 商标法的基本概念3.1.1 商标的定义和分类3.1.2 商标权的取得和保护3.1.3 商标侵权行为和责任3.2 商标注册和审查3.2.1 商标注册的条件和程序3.2.2 商标审查的原则和要求3.2.3 商标的异议和无效宣告3.3 商标的使用和管理3.3.1 商标的使用要求和保护期限 3.3.2 商标的许可和转让3.3.3 商标的监督和管理措施第四章:著作权法4.1 著作权法的基本概念4.1.1 著作权的定义和保护对象 4.1.2 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4.1.3 著作权侵权行为和责任4.2 著作权的申请和登记4.2.1 著作权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4.2.2 著作权登记的作用和效力4.2.3 著作权的终止和解除4.3 著作权的使用和许可4.3.1 著作权的使用范围和限制4.3.2 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4.3.3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社会公益第五章:法律保护措施5.1 反不正当竞争法5.1.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5.1.2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和处罚 5.1.3 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解决途径5.2 网络侵权与维权5.2.1 网络侵权行为的种类和特点5.2.2 网络侵权的预防和维权措施5.2.3 网络侵权的法律责任和追责途径5.3 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5.3.1 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机构5.3.2 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处理程序5.3.3 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专利:指独立的技术创新成果,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圣才出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圣才出品】

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知识产权的概念1.知识产权的由来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

后来,这一概念被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1893年,欧洲部分国家为了统一对各国知识产品的界定和保护,成立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 ),成为首个统一在国际上使用“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

自此,知识产权作为国际通行的概念,开始在各国普遍使用。

知识产权的由来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范围的扩张 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 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知识产品范畴的确立 作品及其传播媒介 工业技术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知识产品的类别 工业标志 经营性资信 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 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 知识产权名义下的非物质性财产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权利构成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制度的民法定位 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体例 主张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总论知识产权在我国立法中的确立,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

2.知识产权的定义(1)知识产权的定义方法①“列举主义”通过系统地列举所保护的权项,即划定权利体系范围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

“列举主义”方法的优点在于,表述清楚、明确,但用以说明概念则失之烦琐;此外,由于知识产权是个动态的、开放的法律制度体系,列举式难免有遗漏之处。

②“概括主义”通过对保护对象的概括抽象的描述,即简要说明这一权利的“属加种差”来给出知识产权的定义。

(2)概念①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②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③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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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一、引言二、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分类知识产权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出的独创性作品或技术,包括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多个方面。

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2.1 版权版权是指对文学、艺术作品的独占权,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

著作权是作品创作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以经济权利和非经济权利为内容的个人权利。

邻接权则是指对与作品有关的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的经济权益保护。

2.2 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对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商标是以图形、文字、颜色等形式来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

商标权保护的对象是商标的独立身份和特性。

2.3 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对发明创造的独占权。

专利权是一种法定的独占权,是给予发明人或其他人利用其得到的技术进步而获得的权利。

2.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经过保密的商业信息,包括技术、工艺、设计、客户信息等。

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是商业信息的机密性。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主要有法律保护和技术保护两种。

3.1 法律保护法律保护是指通过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版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通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获得与其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并对侵权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3.2 技术保护技术保护是指通过技术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技术保护主要包括加密技术、数字水印技术、防伪技术等。

通过技术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保护其知识产权作品不被非法复制、篡改或侵权使用。

四、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通过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来实现。

4.1 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指由多个国家组成,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为目标的国际机构。

其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该组织致力于推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合作。

4.2 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指多个国家签订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的法律文件。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总 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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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编总论一、概念题1.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中南财大2007年研)答: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的比较主要阐述如下:(1)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法律意义上的无形财产权可以包括以下三类:①创造性成果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②经营性标记权,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等。

③经营性资信权,包括特许经营权、信用权、商誉权等。

(2)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的关系在精神领域的民事权利范畴里,可以说无形财产权(或称无体财产权)是与知识产权相当的另一称谓,二者具有同等的内涵,但外延却明显不同,前者比后者具有更大的包容性。

2.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中南财大2008年研)答: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比较具体阐述如下:(1)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均是绝对权,但知识产权是新型的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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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知识产权法》,吴汉东主编,2003年7月第1版一编:总论(选、简)一、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最早见于17世纪法国卡普夫,后为比利时皮卡第所发展)广义:著作权、邻接权(或相关权)、商标权(包括服务标志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即传统意义上的。

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部分。

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有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性质与特征一、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即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

知识产权的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有形而言的。

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具体表现为: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基于上述特征,国家有必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知产,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

二、特征: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1、专有性: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

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不过,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

2、地域性:知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地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该处的地域既可是一个国家,也可是一个地区。

3、时间性:其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现: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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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1.1 知识产权的定义和作用1.2 知识产权的分类及相关法律1.2.1 著作权1.2.2 商标权1.2.3 发明专利1.2.4 实用新型专利1.2.5 外观设计专利1.2.6 商业秘密保护1.3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合作第二章著作权法2.1 著作权的基本概念2.2 著作权权利与限制2.2.1 保护作品的权利2.2.2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2.3 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2.3.1 著作权的创作和登记2.3.2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2.4 著作权的权利认定和维权途径2.4.1 著作权的权利认定2.4.2 著作权的维权途径2.4.2.1 协商解决2.4.2.2 仲裁或诉讼解决第三章商标法3.1 商标的定义和种类3.2 商标的注册和保护3.2.1 商标的申请和注册程序3.2.2 商标的权利保护3.3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和维权途径3.3.1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3.3.2 商标维权途径3.3.2.1 行政救济3.3.2.2 诉讼救济第四章专利法4.1 专利的定义和种类4.2 发明专利的申请和保护4.2.1 发明专利的申请程序4.2.2 发明专利的权利保护4.3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4.3.1 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和保护4.3.2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和保护4.4 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和维权途径4.4.1 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4.4.2 专利维权途径4.4.2.1 专利授权许可4.4.2.2 专利权诉讼第五章商业秘密保护5.1 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范围5.2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5.2.1 保密协议5.2.2 内部保密制度5.3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和维权途径5.3.1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5.3.2 商业秘密维权途径5.3.2.1 议和和调解5.3.2.2 诉讼解决附件:附件1:著作权申请表格附件2:商标注册申请表格附件3:专利申请表格附件4:商业秘密保密协议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著作权: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相关国际公约(圣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相关国际公约(圣

第三十四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相关国际公约34.1 复习笔记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的地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根据1967年7月14日签订、1970年4月26日生效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设立的。

到2005年1月3日为止,该公约已有182个成员国。

我国于1980年3月正式参加这一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发展的产物,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公约、条约及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公约、条约及协定主要有:(1)工业产权方面的《巴黎公约》、《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法条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尼斯协定》、《里斯本协定》、《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

(2)著作权方面的《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的日内瓦公约》、《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组织架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设四个机构:(1)大会,由成员国中参加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国家组成,为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2)成员国会议,由全体成员国组成。

(3)协调委员会,由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国组成。

(4)国际局,即该组织的常设办事机构,设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若干人。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主要国际条约1.《巴黎公约》(1)《巴黎公约》概述①《巴黎公约》签订于1883年3月20日,1884年7月7日正式生效,最新的文本是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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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正文: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概述1.1 知识产权的定义和作用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使用和交易知识产物时所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激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

1.2 知识产权的分类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几个大类。

每一类权利都有其特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

1.3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体系在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的保护依赖于国际组织和国际协议。

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负责协调国际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二章:专利权的保护2.1 专利权的定义和要求专利权是一种在特定领域内对发明进行保护的权利。

要获得专利权,发明必须具备创新性、实用性和可工业应用性。

2.2 专利申请和审查程序专利申请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并经过审查和授权程序。

2.3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期限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取决于专利权的技术特征,而专利权的期限通常为20年。

第三章:商标权的保护3.1 商标权的定义和要求商标权是一种对商标进行保护的权利。

商标是用于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如商标名称、商标图案、商标口号等。

3.2 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商标需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才干享有商标权,并可以使用商标进行商业活动。

3.3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期限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商标的名称、图案、颜色等特征,并且商标权的期限可以无限期延续。

第四章:著作权的保护4.1 著作权的定义和要求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进行保护的权利。

著作权包括对原品的复制、发行、展示、表演等权利。

4.2 著作权的和登记著作权是在作品完成时自动产生的,但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登记来加强权利保护。

4.3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期限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涵盖了作品的具体表达形式,著作权的期限通常为作者终身加之固定年限。

第五章: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5.1 诉讼保护当他人侵犯你的知识产权时,你可以通过起诉对方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教材精讲(商业秘密权)【圣才出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教材精讲(商业秘密权)【圣才出品】

第二十八章商业秘密权28.1 本章要点■理解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掌握商业秘密权与其他传统类型知识产权的异同■掌握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28.2 重点难点导学一、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概述1.概述(1)第一个阶段商业秘密保护的源流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罗马私法发展了对抗诱骗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制度。

(2)第二个阶段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二个阶段始于18世纪的第一次工业革命,终于20世纪50年代。

①19世纪中叶,法国和德国在刑法典中规定了对未经许可而泄露工厂秘密的惩处;②1820年英国衡平法院核准了一项使用和泄露商业秘密的禁令;③美国在1837年审理Vickey诉Weich一案时继受了英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④德国在1909年制定了《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私法救济。

(3)第三个阶段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三个阶段源自20世纪50年代,一直至今,这是商业秘密保护步入成熟的里程碑阶段。

①1986年,商业秘密的保护列入了《知识产权协定》之中,致使“商业秘密的保护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

②在同一时期,一些有传统区域经济联系的国家在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开始统一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其中也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标准的一致性问题。

③日本、韩国、乌克兰、匈牙利、丹麦等国纷纷通过法律的制定或修改来保护商业秘密。

迄今为止,全世界共有五十多个国家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④我国也在1993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而填补了商业秘密保护上的空白,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法律亦在制定之中。

2.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一般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与技术秘密两方面的内容。

(1)经营秘密即未公开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生产经营销售活动有关的经营方法、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专有知识。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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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1. 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2. 知识产权的分类2.1 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对新发明、新型和外观设计所享有的独占权,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2.2 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对商标的使用和保护的权利,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

2.3 著作权著作权是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文字、音乐、绘画、雕塑、摄影、电影等。

2.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企业的商业信息,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市场秘密等,需要采取保密措施。

3. 知识产权的保护3.1 国内保护针对国内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通过申请专利、商标或著作权等方式获得法律保护。

3.2 国际保护针对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通过国际专利合作组织(WIPO)等国际组织进行申请和保护。

4. 知识产权的侵权与维权4.1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盗版、仿冒、滥用商业秘密等,需要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

4.2 知识产权的维权方式知识产权的维权方式包括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保护自己的权益。

5. 相关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专利申请书范本附件2:商标注册申请表范本附件3:版权登记申请表范本6. 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知识产权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2. 盗版:未经授权复制和传播他人的作品,侵犯著作权。

3. 仿冒:制造和销售与他人商标相似的商品或服务,违反商标法。

4. 商业秘密保护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对泄露商业秘密行为进行惩罚。

7. 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复制品审查难题:如何判断一件商品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可以借助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2. 跨国维权问题: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可以寻求国际组织的帮助,加强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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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目录第一章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种类1.1 知识产权的概念1.2 知识产权的种类1.2.1 专利权1.2.2 商标权1.2.3 著作权1.2.4 商业秘密第二章专利权的获取和保护2.1 专利权的获取2.1.1 专利申请2.1.2 专利审查2.1.3 专利授权2.2 专利权的保护2.2.1 专利权的行使2.2.2 侵权处理第三章商标权的获取和保护3.1 商标权的获取3.1.1 商标申请3.1.2 商标审查3.1.3 商标注册3.2 商标权的保护3.2.1 商标维权3.2.2 商标侵权第四章著作权的获取和保护4.1 著作权的获取4.1.1 著作权登记4.1.2 著作权认定4.2 著作权的保护4.2.1 著作权行使4.2.2 著作权侵权第五章商业秘密的保护5.1 商业秘密的界定和特征5.2 商业秘密的保护5.2.1 商业秘密合同5.2.2 商业秘密诉讼第六章知识产权的运用和管理6.1 知识产权的运用方式6.1.1 许可6.1.2 转让6.2 知识产权的管理6.2.1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6.2.2 知识产权的评估与交易第七章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7.1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7.2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构7.3 国际知识产权合作结语本文档是以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专题讲座为基础,对知识产权法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的模板范本。

文档包括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种类、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的获取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运用和管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在注释方面,本文档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知识产权:指人们在社会生产、科学研究和文化创造等活动中所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2、专利权:指对发明者创造的新技术、新产品或者新应用而赋予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3、商标权:指对商标的注册人所享有的使用商标的专有权利。

4、著作权:指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等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5、商业秘密:指企业与个人在经营活动中所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的商业信息,具有保密性和商业价值。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商业秘密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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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商业秘密权1.简述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答:《知识产权协定》中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从该协定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实践来看,商业秘密构成条件主要有:(1)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信息性。

这里的信息性,是指与工商业活动有关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而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2)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保密性。

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持有人在主观上将其所持有的某种信息视为商业秘密并采取客观的保密措施加以管理。

只要在普通人看来,企业所采取的措施是为了防止第三人得知,且该措施对已掌握了商业秘密的人有一定的拘束性,即应认为该信息具有保密性。

(3)商业秘密具有未公开性。

未公开性是指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此处的公众并非指一切人。

一般认为,商业秘密的未公开性标准低于专利技术,后者的新颖性是指该技术在全国或世界范围内的独一无二的特性,而前者并不具有这一特点。

(4)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

商业秘密能够在生产经营中应用并能带给权利人经济利益,包括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2.比较商业秘密权与其他传统类型知识产权的异同。

答:根据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商业秘密权归属于知识产权领域。

就客体的非物质性而言,商业秘密权与其他知识产权具有无形产权的相同的本质属性,但二者也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

(1)商业秘密权在权利取得上与普通知识产权不同。

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的取得,往往需要经过国家机关的审批,即具有国家授予的特点;而商业秘密权的取得无须国家授权,只要其符合法律的规定,便可自动受到法律的保护。

(2)商业秘密权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往往有时间限制,当法定的保护期限届满,该权利即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只要其不泄露出去,商业秘密就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故商业秘密权通常无时间上和地域上的限制。

(3)商业秘密权的效力具有相对性。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普通的知识产权在效力上具有较强的排他性,权利人可以排斥他人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对同一知识产品的利用;而商业秘密权只具有相对的排他性,权利人不能禁止他人对自己开发的商业秘密进行营利性使用。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专利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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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专利权的保护17.1 复习笔记一、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的保护期是指专利权人享有权利的合法期限。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即自在中国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

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1.保护范围确定的依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法律效力所涉及的发明创造的范围。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2.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发明创造性质的不同,其保护范围也有所区别:(1)对于产品发明,专利权的效力涉及具有同样特征、结构和性能的产品,而不问产品是用什么方法制造的。

(2)对于方法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使用该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1)中心原则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但是在解释权利要求书时,应该不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而要全面考虑发明创造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附图所表达的技术方案,即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表达为中心,以说明书和附图所述的整体技术方案为半径来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2)周边原则按照专利法的基本原理,专利权的范围是申请人请求的,应当严格依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说明书和附图不能成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只有在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不明确的情况下,才能对保护范围作限制性解释。

这种依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描述确定保护的边界的原则成为周边原则。

(3)折中原则(解释原则)上述两种原则各有弊端,考虑到专利权的范围应当有一个公平合理的界定,应根据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加以确定。

在对权利要求所表示的技术特征有疑义时,可以引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

三、专利侵权及其认定1.侵权行为的构成(1)侵害的对象为有效的专利。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第三章 著作权客体)【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第三章 著作权客体)【

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知识产权的概念1.知识产权的由来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

后来,这一概念被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1893年,欧洲部分国家为了统一对各国知识产品的界定和保护,成立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 ),成为首个统一在国际上使用“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

自此,知识产权作为国际通行的概念,开始在各国普遍使用。

知识产权的由来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范围的扩张 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 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知识产品范畴的确立 作品及其传播媒介 工业技术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知识产品的类别 工业标志 经营性资信 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 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 知识产权名义下的非物质性财产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权利构成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制度的民法定位 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体例 主张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总论知识产权在我国立法中的确立,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

2.知识产权的定义(1)知识产权的定义方法①“列举主义”通过系统地列举所保护的权项,即划定权利体系范围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

“列举主义”方法的优点在于,表述清楚、明确,但用以说明概念则失之烦琐;此外,由于知识产权是个动态的、开放的法律制度体系,列举式难免有遗漏之处。

②“概括主义”通过对保护对象的概括抽象的描述,即简要说明这一权利的“属加种差”来给出知识产权的定义。

(2)概念①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②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③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七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第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七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第

第二十七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27.1 复习笔记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概念(1)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布图设计或是以掩膜图形的方式存在于掩膜板上,或是以图形的方式存在于芯片表面和表面下的不同深度处,或是以编码方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介质中。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立法保护1.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单独立法的原因(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上是一种图形设计,并非是工业品外观设计,不能适用专利法保护。

其理由是:①布图设计并不取决于集成电路的外观,而由集成电路中具有电子功能的每一元件的实际位置所决定。

②布图设计尽管需要专家的大量劳动,但其设计的主旨在于提高集成度、节约材料、降低能耗,因此不具备创造性的专门要求。

③集成电路技术发展迅速,产品更新换代很快,所以布图设计不适宜采用耗费时间较多的专利审批程序。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一种三维配置形态的图形设计,但其并不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图形作品或造型艺术作品。

其理由是:①图形作品是由文字、图形或符号构成的,是一定思想的表现形式。

布图设计由电子元件及其连线所组成,它执行着某种电子功能,而不表现任何思想。

②造型艺术作品基于其“艺术性”而非“实用性”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布图设计是多个元件合理分布并相互关联的三维配置,是一种电子产品,不以其“艺术性”作为法律保护的条件。

③著作权保护期较长,如果将布图设计作为一般作品保护,不利于布图设计的创新与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

2.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立法保护(1)美国是最先对布图设计进行立法保护的国家。

1983年美国国会通过《半导体芯片保护法》,并将其列为美国法典版权法编的最后一章。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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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一、简答题简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及限制。

(武汉理工2005年研)答: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与限制具体阐述如下:(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内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简称布图设计权,是指权利持有人对于权利客体所能够行使的权利。

①复制权权利人有权通过光学的、电子学的方式或其他方式来复制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

②商业利用权商业利用权是指布图设计权人享有的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以及含有该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含有此种集成电路的产品进行商业利用的权利。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限制①合理使用为个人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②反向工程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③权利穷竭布图设计权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含有该布图设计的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投入市场以后,对于该布图设计或该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的任何商业利用行为,不再享有权利。

④善意买主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视为侵权。

⑤强制许可强制许可又称非自愿许可,是指在不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由有关主管部门直接发放的使用许可,是对布图设计权利人的一项重要限制。

二、论述题论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限制。

(北科2009年研)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限制包括:(1)合理使用①为个人目的复制。

我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为个人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②为教学研究而复制。

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商业秘密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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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商业秘密权一、概念题1.商业秘密(清华大学2011年研;北科2010、2006年研;南开大学2004年研;上交2002、2001、2000年研)答:商业秘密,一般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与技术秘密两方面的内容。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如下:(1)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信息性信息性,是指与工商业活动有关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而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2)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保密性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持有人在主观上将其所持有的某种信息视为商业秘密并采取客观的保密措施加以管理。

(3)商业秘密具有未公开性未公开性是指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此处的公众并非指一切人。

如权利人将自己的商业秘密告知需要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者认为能够保守该秘密的人,并不丧失未公开性。

(4)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能够在生产经营中应用并能带给权利人经济利益,包括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2.商业秘密权和专利权(武汉理工2004年研)答:关于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具体阐述如下:(1)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即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专有使用权。

专利权是专利法的核心内容,它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利用该专利技术。

二者都属无形财产权,权利人得基于其权利排除他人之干扰,其权利受法律保护。

(2)商业秘密权的与专利权的区别①专利权的取得,具有国家授予的特点;而商业秘密权的取得无须国家授权,只要其符合法律的规定,便可自动受到法律的保护。

②专利权往往有时间限制;而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只要其不泄露出去,商业秘密就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

③专利权在效力上具有较强的排他性,权利人可以排斥他人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对同一知识产品的利用;而商业秘密权只具有相对的排他性,权利人不能禁止他人对自己开发的商业秘密进行营利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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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商业秘密权
27.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特征
商业秘密的特征,也称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秘密性
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

商业秘密的这一特征所反映的是某种信息的
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主体不是单一的 商业秘密权 客体本身也具有其个性特征 特征 保护期限具有不确定性 确立无须国家审批 商业秘密权和专利权 反向工程 商业秘密权的限制 善意使用或披露 自行研发 商业秘密权的限制 国际保护概况 和保护 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概况 商业秘密权的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商业秘密管理 竞业禁止
商业秘密权
一种客观性状。

为使商业秘密的利益发挥出来,持有人在可以不破坏保密状态的前提下,以某种方式利用其商业秘密。

(2)价值性
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商业秘密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完整的、具体针对现实问题的可操作性方案,其本身就包含着商业价值,可以为持有者带来无限商机,包括现实的和潜在的竞争优势。

(3)保密性
商业秘密持有人对其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所采取的合理了保密措施。

二、商业秘密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商业秘密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其商业秘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商业秘密持有人的一项知识产权。

2.特征
(1)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
同样的商业秘密可能既为甲所掌握,也为乙所控制,并且二者均采取了保密措施,则同一商业秘密的多个权利主体都可以对商业秘密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

(2)商业秘密权的客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身也具有其个性特征
一般的智慧创作物均具有一定的创造性,而在商业秘密中,技术秘密的创造性有高有低,经营信息通常无明显的创造性,在确定一项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其秘密性和价值性成为关键。

(3)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具有不确定性
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期限的长短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是否得
力及商业秘密是否被公开,只要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出去,其就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

(4)商业秘密权的确立无须国家审批,自商业秘密产生之日自动取得
3.商业秘密权和专利权
商业秘密权和专利权在保护技术信息时各有利弊。

(1)商业秘密权保护技术成果时的弊端
①他人独立地研制开发出相同的技术时,并不构成对商业秘密权的侵害,而一旦他人将相同的技术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之后,商业秘密权人则因技术成果的公开丧失商业秘密权,甚至不能继续使用该项技术成果。

②商业秘密的保护依赖于保密措施,且不能够防止他人以正当手段,如反向工程等破解该秘密,因此权利的存在可能处于不稳定状态。

(2)专利权的方式保护某一技术成果的弊端
①并非所有的技术都满足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②即使获得了专利权,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也是有限的。

③专利必须公开,这使得专利技术更容易遭受他人的侵害,专利权人在寻求法律保护时要付出很高的代价,甚至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

(3)经营者在决定是采用专利保护还是商业秘密保护时要考虑的因素:
①技术信息是否易于研发。

如果产品的技术不是很复杂,很容易被破解,或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则应酌情考虑采用专利保护。

②技术信息是否能达到申请专利所要求的条件。

如果无法达到专利所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则应采用商业秘密保护。

③技术信息的寿命长短。

如果一项技术信息的“寿命”比较短,需要随着市场的发展及时调整和改进,则采用商业秘密保护可以避免申请专利的烦琐登记程序。

④技术信息的效益程度。

如果一项技术信息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有限,则较适宜采用商业秘密保护,因为维持专利有效需要缴纳年费,而且专利年费是逐年增加的。

三、商业秘密权的限制和保护
1.商业秘密权的限制
(1)反向工程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对终端产品的分析研究,找出该产品的原始配方或者生产方法。

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人投放到市场上流通的产品中所蕴涵的商业秘密信息,一旦被竞争对手通过反向工程分析研究获知(法律限制的某些特殊产品除外),则其秘密性相对丧失,原拥有者也失去相应的权利。

(2)善意使用或披露
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所涉信息为他人商业秘密而加以使用或者披露,则因其无过错而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3)自行研发
由于商业秘密权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并且法律也并不排除在同一商业秘密之上有两个和两个以上的权利人。

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不能禁止他人自行开发研究出相同的商业秘密,也不能禁止他人对自行研制出来的商业秘密采取商业秘密权保护。

2.商业秘密权的保护
(1)国际保护概况
①商业秘密权在1978年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和英国1981年《保护秘密权利法草案》中得到确认。

②20世纪60年代,国际商会(ICC)首先把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此后,《成立世
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也暗示商业秘密可以包含在知识产权之内。

③至20世纪70年代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草拟的各种知识产权示范法皆规定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协定》更是明确规定“未公开信息的保护”问题。

至此,商业秘密作为权利形态受到法律保护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

(2)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概况
①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取得长足进步。

从立法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和《刑法》中均有对商业秘密提供保护的条款。

②《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竞业禁止进行规定,2005年12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也就竞业限制的有关问题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我国基本上已建立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初步形成整体框架,从民事、行政、刑事等各个角度为商业秘密提供法律保护。

(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①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a.通过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类行为人既可能是内部知情人员,也可能是外部人员。

“利诱”是指行为人以财物、高薪或其他利益引诱商业秘密权利人的雇员、技术人员等,并获得商业秘密。

“胁迫”是指行为人通过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知情人本人或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强迫有关人员透露信息,从而获得商业秘密。

“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上述三种手段以外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如通过行贿、女色勾引等手段套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侵犯商业秘密是违法行为,仍从那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

b.违反保密协议或者违反一般合同而侵犯商业秘密:
第一,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订立合同以后,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商业秘密,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a.侵权人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b.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侵权人应承担受害人因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d.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侵权人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我国《刑法》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商业秘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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