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预防

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预防
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预防

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预防

李彤

【期刊名称】《学理论》

【年(卷),期】2013(000)003

【摘要】分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特征,包括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往往并非公民个人的本意,具体的泄露主体和泄露原因难以查明,泄露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往往与特定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挂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近些年来呈现逐渐增多的态势。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产生原因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难度的提高,合法或非法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的行为缺乏相应的约束,公民个人信息存在相当大的市场需求以及公民的自我防护意识不强。相应地,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预防措施包括国家立法保护机制的完善,建立健全个人信息的技术保护机制,自律保护机制的完善,淡化相关主体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市场需求以及增强公民对个人信息的自我防护意识。

【总页数】2页(124-125)

【关键词】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泄露;预防

【作者】李彤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石家庄 0500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5

【相关文献】

1.试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预防与惩治 [J], 杜梓伊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个人信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个人信息在司法 实践中如何界定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增加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个人信息与隐私。个人信息和隐私是或具有交叉关系、或互异、或包含的两个概念。隐私是指不被公众所知的,具有私密性。个人信息则是一个不可能进行周延的概念。从世界各国立法例来看,对个人信息的称谓并不一致,有的采用“个人资料”,有的采用“个人隐私”。目前主流的理论和观点认为,只要不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布,主体在将自己的某种个人信息向特定个人或群体披露后,对其他个人或群体仍然享有隐私权,如果其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公布其个人信息的,仍然构成隐私侵权。 笔者认为应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该信息的主体为自然人;2.该信息与其自然人主体有切身的利益关系,如关系到个人尊严、个人的社会生存利益;3.该信息具有隐私性; 4.该信息需被除自己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所掌握。即在法律的层面上,探讨个人信息与隐私范围的话,应该承认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应该是具有某种程度的隐私性、分别受相关不同阶层的法律的保护。 笔者认为,个人信息应该选择一种合理、科学的方法进行定义。欧洲多数立法针对个人数据(如欧盟1995年《数据保护指令》规定:

“个人数据是指,与一个身份已被识别或者可被识别的自然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其采取的是抽象概括的方式,较为宽泛。该方法在法律认定时可能造成相当难度,所以在抽象概括的方式下,再进行列举较为合理。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分析。 (一)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主体应扩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构成此罪。上述单位以公民个人信息为基础进行便民服务,更容易获得公民个人信息。但是,对公民个人信息负有保护义务的远不止这些单位。近年来,股市、期货、房地产行业、各种服务中介等机构都掌握了相当多的公民个人信息。笔者认为,对犯罪主体的扩大是必要的选择。可采取对主体进行抽象性概括,并结合列举的方式;或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该罪主体进行不断周延;或取消对主体的界定,借违法性对其范围进行规制等。对犯罪主体扩大选择范围是困难的,这是由法律的滞后性决定的。理论界应该研究如何能够合理的、符合逻辑的对该主体范围进行扩大。 (二)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犯罪对象。“个人信息”最基本的包括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血型、健康状况、身高、地址、职务等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某个人的符号序列。随之又引申出个人其他信息。从个人信息的特性上,我们应该理解,由于个人信息存在多样性、不稳定性,故对个人信息进行具体的界定是不可能的。 日本刑法专设侵犯秘密罪一章,包括了开拆书信、泄露秘密、泄

浅谈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浅谈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科教兴国的战略实施,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教育系统的教育环境、工作环境、生活环境都得到了较大的改善,有效地保证了教育的质量,提升了教学水平,促进了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但在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同时,社会腐败现象也日益严重地渗透到校园这块教书育人的神圣场所,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屡屡发生。文章结合检察工作,对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等方面进行分析,对当前的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防治进行探讨,为更有效地惩治和预防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特点;成因;对策 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教育系统的教育环境、工作环境、生活环境都得到了较大的改善,有效地保证了教育的质量,提升了教学水平,促进了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但在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同时,社会腐败现象也日益严重地渗透到校园这块教书育人的神圣场所,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现象也不可小视,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屡屡发生。虽然案件总体数量不多,但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仅直接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损害学校的形象,不利于教师队伍的稳定,而且也会给正在长知识、长身体,思想不成熟的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无法挽回的创伤,严重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一、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以领导干部和实权人物为主 从当前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来看,职务犯罪主体均具有一定职务身份或具有财务管理等实权。主要是教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学校领导干部和后勤管理人员等,这些人利用手中实权,为自己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二)犯罪形式以“窝案”、“串案”居多 在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内外勾结、内部勾结、上下勾结相互串通等群体犯罪现象比较突出,为了共同谋取不法经济利益,在部门负责人的提议、参与或者默许下,犯罪嫌疑人结成利益共同体,分工负责,集体作案,逃避监督。表现为合伙型犯罪多,窝案、串案多,经常是一案连多案,出现了一些窝案、串案现象,往往小案牵出大案,大案套出小案,有时查处一个,会带出一串的被告。 (三)犯罪案值小但作案次数多、时间跨度大 在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中,存在作案时间长,作案次数多,金额小等特点,从案值看,单笔收受的金额不是很大,总计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大案不多,但

浅谈预防职务犯罪

浅谈预防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政治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是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教育、制度、监督三者都是预防和惩治腐败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是遏制腐败发生、发展的控制手段。 标签:预防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伴随着阶级、国家、职务、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它为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所不容,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职务犯罪为人民所痛恨,要求惩治职务犯罪,消灭职务犯罪,以维护自已的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全体人民的强烈要求。 1 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社会危害性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他们把权力当作商品,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以满足个人、家庭或小集体利益,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从陈希同、王宝森等大量的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职务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在整个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比较突出的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等等。主要原因就是在权、钱、情这三个环节的管理上存在漏洞,总体来讲主要有以下特点: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是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职务意味着责任和管理,如果在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就会损害多数人生命财产的安全。二是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严重违反国家的财经纪律及有关法律法规,往往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三是腐蚀国家的肌体,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不仅严重腐蚀国家肌体和人们的灵魂,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降低国家和政府的声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直接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削弱国家的职能。 2 产生職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2.1 政治素质低。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严格自律。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理想信念扭曲,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2.2 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就是发生了一些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依据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个条文的罪名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同日颁布 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将入罪。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10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包括: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被他人用于犯罪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 司法解释明确,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具有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包括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入罪标准10倍以上的等。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确有必

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作者: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张玉华戴延伟王志斌发布时间:2011-05-20 10:33:30 打印字号:大| 中| 小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渎职滥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及社会正常秩序的法律规范,应当处以刑罚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权力私有化、商品化、非法化,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更严重,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反腐败斗争关系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甚至是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如何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惩处,有力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成为当前和今后亟须解决的课题之一。现根据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及有关案例,对当前职务犯罪的的特点、成因及预防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不当之处,敬请评判指正。 一、职务犯罪案件的类型及特点 2009年至2011年3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判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共审结各类职务犯罪案件53件60人,其中2009年审结19件22人(贪污案件5件5人,受贿案件6件6人,玩忽职守案件4件4人,挪用公款案件4件7人);2010年审结24件26人(贪污案件7件7人,受贿案件3件3人,玩忽职守案件1件1人,挪用公款案件7件7人,徇私枉法案件2件3人,徇私舞弊案件1件2人,徇私舞弊少征税款案件3件3人);2011年1至3月审结10件12人(贪污案件2件3人,受贿案件1件1人,徇私舞弊案件2件2人,徇私枉法案件1件2人,玩忽职守案件2件2人,挪用公款案件2件2人)。通过对以上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类型多样,呈上升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发案点多面广,涉及各个领域。前几年,该院辖区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建筑和金融领域。上列案件中,涉及政府部门11件,金融系统8件,财税系统3件,粮食系统6件,土地部门7件,教育系统4件,公安部门2件,工商部门3件,其他部门和系统9件。涉案范围在扩大、行业在增多,职务犯罪已涉及社会管理及相关行业各个领域,而其中腐败犯罪案件占90%以上。 (二)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大案要案增多。从上列案件数量看,2010年比2009年上升26.32%,2011年1至3月比2010年同期上升37.5%。从职务犯罪的绝对人数看,2010年比2009年上升18.18%,2011年1至3月比2010年同期上升近50%,呈逐年上升趋势。从犯罪对象来看,不仅涉及单位负责人,而且涉及面扩大到一般工作人员。2009年至今年3月该院共判决科级及以上干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职务犯罪案2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7.17% 。从案值来看,前几年案值多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而近几年来该院审判的案值5万元以上、达100万元的大案达17起,占审结案件总数的32.08% 。 (三)窝案、串案犯罪形态显著。职务犯罪往往发生于关联岗位、行业系统、上下级关联人员之间,他们往往利用公共资源结成错综复杂的利益体,互惠互利,互相包庇。一旦案发,往往是一挖一窝,带动一串。如发生在许昌市土地管理系统贪污受贿窝案(4案4人)、税务系统的徇私舞弊及玩忽职守串案(2案3人)就是典型例子。有的企业高管内外勾结,借改革、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浅议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表现及预防

浅议职务犯罪的 特点、原因、表现及预防 内容提要:从执法实践来看,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为主要表现的职务犯罪,是人民群众十分痛恨的社会腐败行为,它败坏了政府的形象,毒化了社会风气,危害了国家建设,破坏了安定团结。从这个意义上讲,严厉打击和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特别是在现阶段,认真总结职务犯罪的规律,研究、分析腐败产生的特点、弄清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部位和环节,找到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表现,因案施策,完善制度,强化机制,对症下药,打防并举,有效遏制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就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表现、及预防作一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原因表现防治 提纲: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1、位高权重,贪污受贿 2、品行堕落,贪色循情 3、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 4、犯罪行业分布具有广泛性

5、犯罪年龄已向多层发展 6、职务犯罪人员高层化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经济根源 (二)政治根源 (三)思想根源 (四)文化根源 (五)几种犯罪心态 1、“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功利心理。 2、贪图享受的攀比心理。 3、满足虚荣心理。 4、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 三、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进行权钱交易,循私枉法。 2、侵犯国家、集体、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办事。 3、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办事,违“程序合法实体公开”的要求。 四、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体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预防职务犯罪防范意识,做到关口前移。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它的本质特征是权力商品化,犯罪人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以满足个人、家庭或小集体利益,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更加严重,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惩治腐败已成为我国迫在眉睫的问题,其严重程度正如江泽民同志强调的那样,已经成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 从大量的已被揭露出来的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职务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在整个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当前案犯利用职务犯罪的数额越来越大,案犯的职务也越来越高,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分析其主要原因是在权、钱、情这三个环节的管理上存在漏洞,总体来讲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位高权重,贪污受贿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位高权重、往往缺乏监督,容易产生贪污受贿,这是众多职务犯罪的首要特征。对近年来公开曝光的广西成克杰、广东的于飞、沈阳的绥新和马向东、河北的程维高、李真等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五多”,“两突出”现象,即:从发案单位类型看,工矿企业发案多;从涉嫌犯罪的主体看,担任正职的领导多;从岗位分类看,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多;从单位层次看,基层部门发案多;私分公款集体作案突出;作案时间长,频

浅谈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

浅谈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 认清“警示教育”作用 认清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的重要性。通过“警示教育”,使大家深刻理解江泽民同志指出的“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的讲话精神,记取中外政权兴亡的历史教训,增强忧党忧国的意识,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自觉做好廉洁自律工作。从“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点出发,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筑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政治防线。[大秘书网文章- 找范文,到大秘书网] 认清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的必要性。近几年来干部队伍中各类案件时有发生,有的目无法纪、执法犯法;有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有的利欲熏心、贪污受贿;有的淡化责任、失职渎职;有的道德败坏,嫖娼赌博。要通过不同典型和不同性质的案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实事求是地分析犯罪人员的思想演变、人格扭曲及忏悔的心态,解剖案发的主客观原因,认真地反思,从中吸取教训。要使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到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筑牢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

认清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的实效性。通过“警示教育”使全体干部自觉与吃、拿、卡、要、报、游、乐、钓等不正之风划清界限,自觉抵制黄、色、赌、毒的诱惑;使全体干部常怀律已之心,常修廉政之德,常弃非份之想,常思贪欲之害,在公务活动中保持廉洁自律,自觉不碰上级规定的高压线;从反面警示干部必须自觉反腐防变,保持清醒的头脑,谨慎行事,防微杜渐,让大家明是非、懂轻重、知得失、做到不正之风不染,不义之财不取,不法之事不干,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筑牢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 拓展“警示教育”的形式 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组织干部参观监狱,看服刑人员的劳改环境、劳改工作、劳改生活等情况;听职务犯罪服刑人员以他们的亲身经历感悟到的教训与体会,分析堕落犯罪的思想演变过程和失去自由沉痛教训的现身说法;想一旦失足就成千古恨,让大家懂得“平安就是福,自由值千金”的深刻含义。 邀请纪、检领导作报告。通过用他们查处的违法违纪的案例进行以案说法、以案明理、以案明纪、以案为鉴、以案警示的教育活动,帮助大家分析职务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探索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 利用身边的人、身边的事教育干部。通过组织干部学习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系统内部人员违法违纪通报,用反面典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的构成要件: 1、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2、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4、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及其法律释译: 从犯罪构成各方面综合来看,修正条款的规定应认定为两罪,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购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列举性的表述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上述列举的五个单位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范文3篇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范文3篇 【篇一】10月23日我们学校组织了全体教师学习预防职务犯罪。 通过这次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只有认真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时刻牢筑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克己奉公,认认真真做事,踏踏实实清清白白做人,才能保证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从胜利不断走向胜利。 一是加强学习,坚定信念。 纵观任何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无不是放松了学习、理想信念动摇,导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所致。 腐败分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在金钱、名利的诱惑下,放弃了对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则”的不良信念。 因此,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自己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大力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 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结合工作,大力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自我警省能力,不断增强新时期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是以案为鉴,廉洁自律。 在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我结合预防职务犯罪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追逐名利、捞取功名,就会导致急功近利,贻误事业的发展;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

犯法律受到制裁,最终变成人民的罪人。 这些反面的案例也使我清醒地认识到,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廉洁自律、洁身自好。 三是多做实事,乐于奉献。 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激发自己的热情,使自己有不断的长进,并视之为自己的理想和信念。 在岗位上不断的释放出自己的创新能力。 我们每个人要积极提高自身履行职责的能力,敬业爱岗,勤勤恳恳地做好本职工作。 在工作中做到正确的认识自己,真诚的对待他人,认真的对待工作,公平的对待管理。 表现出做人的人格魅力,以此来激励自己,影响他人,共同进取。 做好本职工作是自已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表现。 认认真真做事,踏踏实实做人,为校为生多做事、做好事。 【篇二】11月26日我局开展了预防犯职务罪警示教育讲座,全局干部职工在五楼会议室观看了欲之祸短片,并听取了县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科刘科长对职务犯罪的有关规定、种类、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及几个案件的讲解剖析。 通过观看短片对我的震撼力、对心灵的触及深度,是其它形式所难以达到的,教育效果深入内心,能够经久不忘。 段义和所犯罪行,是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他的所作所为给国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600字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600字下面是XX整理的两篇。 改革开放后,由腐败所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我党对腐败的打击力度亦愈来愈大,但是难以最有效地遏制腐败特别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猖獗活动。进入新世纪后,我党开始调整反腐败斗争的策略,将反腐败斗争从重打击惩治,调整到重教育预防上来。 7月9日下午,在上海市、税务干部学校,聆听了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院长刘宪权做的《职务犯罪的预防与认定》的报告。通过学习,使我对什么是职务犯罪、如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的方针、原则和主体是什么等问题,有了初步的认识,也使我思想上产生了很大震动,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教育,体会颇深。 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这是一个浅显明了的道理。但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少数干部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放弃了对世界观的改造,人生观和价值观偏离了正确的方向,在个人欲望的驱使下逐步淡漠了理想信念和法制观念,在权力关、地位关、金钱关和美色关面前丧失原则,置党多年的

培养教育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做出了有悖于原则的事,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当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在政治上丧失信念、经济上贪得无厌、生活上堕落腐化,“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金钱,不讲原则”,从而踏上了不归路。“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活生生的事例,引人警醒,促人反思。我们一定要注重学习,不断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做到面对功名利禄心不动,灯红酒绿眼不迷,不义之财手不伸,污泥浊水身不沾,真正筑牢防腐、防贪、防变的思想防线。 二、保持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 清正廉洁,这是每一名干部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干部不廉洁,不仅会使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受到扭曲和破坏,而且会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我们一定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重、自省、自警、自律,“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从政之德”,切记不仁之事不为,不义之财不取,不正之风不染,不法之事不干。 三、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尽管目前我们的法制还不健全,监督还难以到位,但作为干部应严于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要把握自己,洁身自好,清廉自守。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种警戒,是一面镜子,经常照一照,时刻想一想,检查一

浅议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会计、出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占有公共产物,以及非法使用公共财产的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行为。财务人员职务犯罪具有发案率高、涉案 金额大、作案时间长、作案手段隐蔽等特点,同时还具有明显的职业特征,即运用职 业技能进行犯罪。怎样针对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制定出有效的预防对策和预防 措施,遏制财务人员的职务犯罪,是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值得重视的一个问题。 一、严把财务人员的准入关口 会计、出纳人员的选用,是非常重要的,选用得当,对一个单位的经营管理起促进 作用。反之,会给一个单位带来严重损害甚至使其破产倒闭。目前,一些国家机关、 国有大公司、国有大型企业,已经实行会计委派制,而大部分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 单位、人民团体仍沿用传统的选拔任用制,而出纳人员则未实行委派。一些单位的会计、出纳人员甚至没有会计证等,不具备上岗资格,但因为她以前从事会计、出纳工 作而长期从事会计、出纳工作,这就造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公司等单位的会 计出纳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标准不一,为会计、出纳人员的职务犯罪埋下了隐患。 因此,对会计、出纳人员无论是委派还是本单位选拔任用,都要严格标准问题,不但 要具有相应的专业任职资格,而且应该把会计、出纳人员的选拔任用与干部的提拨相 提并论,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条件选拔任用,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把预防关口前移到“入口”,防患于未然。 二、树立管理者的榜样作用 管理者的榜样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廉洁自律,二是严格管理。 1、廉洁自律方面: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管理者的不廉洁必然会对被管理者的会计、出纳人员产生心里反差,一旦心律失衡,便会出现你贪我也贪,不贪白不贪 的心理,遇有机会小试成功后,会由最初的心悸,变为心安理得,“再接再厉”后便一 发不可收拾,大肆侵吞国有、公共财产。再则,管理者如有腐败行为,一般都会被会计、出纳人员所掌握,于是领导在会计、出纳人员面前就会腰干不硬,说不出“硬话”,对会计、出纳人员的错误行为只能是睁只眼闭一只眼,以求得相安无事,即便是会计、出纳的贪婪超过自己也不会制止更不敢告发,避免鱼死网破,结果是将国家财产、公 共财产置于无可奈何的放任状况。因此管理者必须先管好自己,以榜样作用去影响别 人也才能管好别人。 2、严格管理方面:俗话说“严师出高徒”,严格科学的管理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标志和客观需要。财务管理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管理手段,其自身有科学内涵。作为 管理者应当熟知财务管理的一般规律和管理知识。并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行之有效、 切实可行的管理、监督方法、措施,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尽量避免管理上的疏漏,监 督的不力、责任追究的虚设等,构建严密的监管体系,营造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 会计、出纳之间自觉执行“游戏”规则的良好心理素质,打造“贪”不到的铜墙铁壁。 三、严肃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标准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3日、11月4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分别以人民币1500元、70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名为“数据 1.x lsx”、“1.xlsx”、“123.xlsx”、“新建MicrosoftOfficeExcel工作表.xlsx”的Excel电子文件,上述4个文件包含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经鉴定,上述文件内的数据记录经去重共计9000余条。 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存有上述公民信息的犯罪工具手机1部等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转账截图、转账记录,Excel电子文件截图,上海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胡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提请依法惩处。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胡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胡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

2020年(岗位职责)浅谈职务犯罪的社会预防

浅谈职务犯罪的社会预防 一、职务犯罪社会预防的重要性 职务犯罪是指具有职责的公务人员,违反职责义务,故意或过失的侵犯国家管理社会生活和管理公务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总称。 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进行廉政建设,是当今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共同面对的一个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如何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这实际是超越不同政治、经济、社会体制的世界和国的共同课题。一般来说,对犯罪的预防应从治标和治本两方面谋求对策。由于职务犯罪原因复杂,因此,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对其应从相互联系的多方面谋求对策,这种对策包括道德、政治、经济、舆论各种外部机制的力量,也包括财产申报,回避、行政监察、党纪检查等各种内部制约机制,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形成一道道多形式多层次的社会预防屏障,以实现预防犯罪的目标。具体而言职务犯罪社会预防重要意义是: (一)社会预防体现了标本兼治、预防犯罪的精神 长期以来,我国在同职务犯罪作斗争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也暴露了许多不足。强调社会预防,就是将打击各种职务犯罪,抓紧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以及加强道德、法律教育等工作结合起来,不仅使已经实施的职务犯罪查实有据,而且可以靠制度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二)社会预防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预防犯罪的精神 在预防职务犯罪问题上人们往往寄托于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机制的打击来达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效果。但古今中外的实践已证明,单靠刑罚的作用还是有限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力量主要不是刑罚,而是靠社会的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靠广大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将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置于人民群众严密监督之下,各种腐败现象就难以滋生和发展。再者说,职务犯罪的社会预防也是社会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运用。预防职务犯罪应采取综合性治理措施,把腐败现象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从大环境看,靠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从宏观上建立有效的防范体制和保障机制,推动民主政治的进程是反腐败的强有力的体制力量。从小环境看,应制定法律的、行政的、纪律的,教育的各种配套措施,互相配合,形成严密的综合治理网络,这样职务犯罪的预防才不至于是被动的、任意的,才能持续不懈。

谈谈领导干部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谈谈领导干部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新疆股份公司:陈建江职务犯罪问题特别是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问题历来是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职务犯罪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不仅有损国家公务员活动的廉洁性,还造成国家和个人财产的损失;不仅对国家稳定、经济运行造成危害,还对党和政府的形象乃至个人家庭造成了损害。如何预防职务犯罪,有效抑制腐败行为,从以下三项内容展开分析。 一、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特点分析 (一)贪污受贿的多,尤其是受贿比例较高,渎职侵权的相对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最近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案件165787件218639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7054件50796人。贪污贿赂犯罪数量远远高于渎职侵权犯罪。而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受贿罪是多发性犯罪。主要是由于受贿犯罪一方面操作上便捷、隐蔽,一般不会在帐册、单据等材料上留下痕迹,由于证据的原因,案件很难突破,对受贿人而言,保险系数较大;另一方面,受贿犯罪往往在双重主动的动下进行的,受贿方和行贿方都有谋取利益的主动性,容易促使形成;再者,行贿的手法多种多样,具有较大的迷惑性,使受贿主犯罪感和受迫究的顾虑减轻,常陷入犯罪难以自拔。 (二)犯罪方式日益多样,呈现隐性化、期权化趋势 作案手段越来越隐瞒,由直接转向间接,并且不断变化新的花样。

有的用表面上的礼尚往来掩盖事实上的权钱交易,为未来的谋利作铺垫、打基础;有的在工程建设、政策优惠等方面为家属、子女打招呼、批条子,变利益交易为权权交易;有的不直接收受大批钱物,而大肆收受各名人的字画、古董古玩及信用卡、购物卡、会员卡等,给非法所得罩上合法的外衣;有的事前精心策划,事中隐匿证据,订立攻守同盟,事后一旦败露,则潜逃国外。以上情况表明当前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手段越来越狡猾,方式越来越隐蔽,这给查处犯罪带来了新的考验。 (三)某些热点岗位成发案率极高,?一把手?犯罪问题突出 ?一把手?相对其他领导干部权力更大。近年来多名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和国企主要负责人严重违法犯罪受到查处,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深思。这些年来,交通厅长岗位案件频发,河南省连续四任交通厅长皆因受贿落马;其他省份也多有交通厅长副厅长落马。近年来,伴随着房地产热,国土局长、规划局长等成为腐败高发岗位。在人民网组织的民意调查中,国土局长位列十大高危岗位之首。 (四)与特定关系人共同犯罪较多 许多领导干部还与配偶、子女、情妇共同犯罪,让?权?、?钱?交易分开进行,企图利用法律的不完善和举证的困难来使得受贿行为无罪化或轻罪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接受的巨额贿赂,大部分经由其妻子、儿子收受;薄谷开来也利用丈夫的权力与万达老总开展权钱交易,最终被认定共同受贿。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讲稿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讲稿 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社会各阶层、各领域、各部门共同参与,而且需要通过法律的、机制的、体制的教育等多种手段和途径进行综合治理。近几年我院先后查处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在分析这些职务犯罪案件根源时认识到: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预防职务犯罪单靠打击是不够的,必须坚持教育在先,预防在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根源。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我们认为要克服一个认识,做到一个具有,五个坚持。 克服一个认识是:不贪污不受贿就不能犯罪的模糊认识。在工作中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也能犯罪。如:国土资源管理局是审批土地的职能部门,未经水务部门同意,批准使用河道内的土地;未经林业部门同意,批准使用林地,或者因工作失误,一块地审批给两个人或两家单位使用,导致殴斗、上访等,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极坏社会影响的等,也构成渎职犯罪。药检部门如果不能严格把好药品质量关,造成人员伤亡、传染病传播等严重后果,则有可能构成犯罪。

一个具有:即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避免在工作中由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而犯罪。 五个坚持:一要坚持职业道德教育,“物必自腐后生虫”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来源于执法人员本身价值观念的质变。一个执法人员要想实施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犯罪任何看似严密的监督的机制和严惩措施都是苍白无力的。因此,每个单位都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对执法人员进行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法人的自律意识。自律是最好的自我防腐剂,也是预防渎职犯罪的根本措施,每个执法人员要严于律已,清心寡欲,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切不可轻小节,而忘乎所以,所谓小洞不堵,大洞受苦,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每个人犯罪都是从少到多,从小到大,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此,每个国家和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正确使用自已手中的权力,不越权不失职,树立爱民意识,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服务,做依法行政的楷模。 二要坚持法规学习,要坚持所执法及相邻法规的学习,熟悉本行业务,掌握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如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人员不仅要学习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政策,还要学习防洪法、文物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工商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规政策等。做到执法中不越权,不失职。药检部门不仅要学习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还要学习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工商行政

解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解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贾凌1 常秀娇2 [摘要] 本文从刑事司法实务操作的角度对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剖析,提出个人信息概念具有群体性特征论断以及界定“情节严重”的“质”与“量”标准,从所保护的法益来看,该法条以不区分特殊主体、一般主体为宜。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七);个人信息;犯罪主体;情节严重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的第7条在刑法典第253条后增加了一条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作为第253条之一,具体条文如下: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对上述条款的含义,有学者认为,该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第3款将单位纳入本罪的主体范围。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是指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工作人员)在明知自己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其所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会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伤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支配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实施的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合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造成公民个人信息大量泄露、使个人信息大量流向境外、造成被害人人身严重伤害以及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危害行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是指一般主体在明知自己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会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造成危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态支配下,实施的秘密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公民个人信息大量泄露、使个人信息大量流向境外、造成被害人人身严重伤害以及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危害行为。① 从规范刑法学角度看,上述理解符合法条的字面含义。但此文并非探讨对字面意义的再理解,而是结合司法实践,从本罪法条设置的应然角度解读,笔者认为上述理解存在可完善空间。 一、对本罪规定特殊主体的必要性思考 从学界对《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撰文理解适用的相关内容看,认为本条文前两款规定了两个罪名:第1款是关于“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的规 作者简介:1.贾凌(1971-),女,云南昆明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2.常秀娇(1984-),女,辽宁锦州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①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正案〉最新理解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14-123页。

浅谈职务犯罪的预防

浅谈职务犯罪的预防 国家工作人员通过手中的职权,进行相应的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通常情况下,在个人方面,政治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机制方面,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等,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引发职务犯罪。为此,本文通过分析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同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进而为预防职务犯罪提供参考依据。 标签:职务犯罪思想政治政策建议 在各种腐败现象中,职务犯罪历来就是最严重的。植物腐败对党的肌体造成严重的侵蚀,给国家利益带来直接的危害,甚至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治建设,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在当今,职务犯罪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发生,降低职务犯罪造成的损失,我们需要从根本上对职务犯罪进行遏制,一方面加大惩治职务犯罪力度,另一方面不断巩固和强化职务犯罪工作。通常情况下,对于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掌握,对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地研究分析等,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健全预防职务犯罪法律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通过简单分析社会中存在的职务犯罪案件,我们可以发现:当前,在我国的职务犯罪中,犯罪主体呈现出整体文化素质较高,党员干部居多的特点,谋取经济方面的利益是犯罪的主要动机,并且在现代社会中,犯罪的表现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1 职务犯罪的原因 职务犯罪通常情况下会对正常运行的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的恶劣影响。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主、客观两个方面。 1.1 主观方面 对于职务犯罪来说,通常情况下,犯罪主体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发生蜕变,同时思想道德出现滑坡,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引发职务犯罪,同时犯罪主体还表现出信仰弱化、价值错位、道德沦丧等特征,以及存在特权思想、家长作风等,他们目无法纪,进而催生腐败。另外,职务犯罪的另一个深刻原因就是法制意识比较薄弱。职务犯罪主体漠视或者没有正确认识国家的法律法规对职务犯罪的规定,同时低估了职务犯罪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思想放松警惕,以及重“人情”的思想等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不同层次的职务犯罪。 1.2 客观方面 社会上的腐败现象与个人因素相互结合,以及在防范职务犯罪方面,法制建设不健全等,在一定程度上也间接造成了大量职务犯罪的产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