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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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洛政办[2010]24号【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2.24【实施日期】2010.0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0〕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洛阳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9〕42号),设置洛阳市园林局。

洛阳市园林局是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总则(一)为了在职责配置上体现“职能”和“责任”的科学界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七定”规定。

(二)“七定”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同步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协调配合、审批简洁高效的需要。

(三)“七定”规定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即审批办转事项及承诺办结时间)、联办事项(即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即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和目标责任(即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使其成为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严格遵循的制度。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9.30•【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城市公园管理办法(2024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9号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公园事业高质量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城市内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难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利用公园绿地建设的公园和其他纳入城市公园名录的公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公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公园是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向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园名录,并逐级报上一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城市公园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名称、类别、位置、面积、管理单位、监管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园规模、功能、位置等对城市公园进行分类分级,在养护经费、考核检查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城市公园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鼓励开展城市公园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升城市公园品质和功能。

洛阳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洛阳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洛阳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8•【字号】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洛阳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洪昌2007年5月28日洛阳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管理及园林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市、吉利区)园林、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接受市园林、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城市绿地率与人均公园绿地指标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进行动态控制管理,不得因人口的增加和城区规模扩大而降低建成区的绿地总指标。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逐步实施数字化管理。

第五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含综合性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含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以及其他绿地;(二)具有重要生态和园林景观价值的河渠、湖塘、湿地、丘陵、山地等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城市绿地养护预算定额》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城市绿地养护预算定额》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城市绿地养护预算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1.10•【字号】豫建设标〔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城市绿地养护预算定额》的通知豫建设标〔2018〕2号各省辖市、各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城市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精神,落实《河南省城市绿地养护标准》(DBJ41-T172-2017),促进全省城市绿地养护作业标准化,提高全省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水平,发挥城市绿地生态功能,我厅委托河南省风景园林学会组织编写了《河南省城市绿地养护预算定额》(编号:HA A2-41-2018)(以下简称本定额),现已评审通过,予以发布实施。

本定额适用于河南省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移交的绿地养护工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附件:《河南省城市绿地养护预算定额》编写单位和编写人员2018年1月10日附件《河南省城市绿地养护预算定额》编写单位和编写人员一、主编单位河南省风景园林学会、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二、参编单位郑州市园林局、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安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信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平顶山市园林绿化处、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绿洲园林有限公司、河南鼎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裕华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绿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三、编写人员刘红生、徐佩莹、王领、毕庆坤、董莹莹、郭真、韩莉娟、向炎辉、赵岩、罗娟、朱晓宇、闫创新、姚宏、罗民、刘园园、杨永青、郑代平、李桂芝、韩建江、闫瑞凤、史屹峰、铁慧、徐昌祯、宋笑萍、尚向华、岳小帮、曾西芬、樊良情、张超、李庆恩、王永庆、王建发、胡文辉、郭峰、吕锡敏、孙京伟、陈颖、张旭、王磊、田露、权燕、马芳芳、王慧霞、杨栋、元合玲、荆伟、段利超、何成俊、袁仁成、王景玉、陈伟、王跃茹、崔长瑜、万俊丽、袁美丽、王新权、段文彬、刘经纬、王伟、刘军、郭庆华、薛勤朋、王金玉、王鑫鹏、丁鸽。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颁布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实施日期】1995年9月15日河南省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9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章名】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义务植树第四章管理与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园林绿化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发挥牡丹的优势,积极发展牡丹园艺,建设以牡丹为特色的洛阳园林。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城市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七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章名】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留足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区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六平方米;新建居住区的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二平方米;旧城区改造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城市主干道的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新建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月1日起实施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月1日起实施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于2011年9月28日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6月30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要的经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配套建设,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园林、旅游、公用事业、卫生、水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六条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1998年3月27日洛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范法>实施办法》、《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

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历史遗留私有房屋改建、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筑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六条建筑间距系指两幢相邻建筑主体外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在计算坡屋面建筑间距时,应视坡屋面坡度大小而定。

第七条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

㈠、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表1的规定。

表1注:⑴a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

⑵h为南侧建(构)筑物的遮挡高度。

㈡、垂直布置的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8米。

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并不得小于8米。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㈢、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在老城、瀍河旧区改造范围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在其他建成区不小于0.9倍,在城市新建区和开发区不小于1.0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洛阳城绿地系统规划

洛阳城绿地系统规划

洛阳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3—2020年)文本二零一五年九月1目录第一章总则 --------------------------------------- 1第二章规划目标与指标--------------------------- 2第三章市域生态绿地系统规划-------------------- 3第四章洛阳市城区绿地分类规划 ------------------ 4第一节公园绿地(G1)规划----------------------------- 5第二节生产绿地(G2)规划--------------------------- 11第三节防护绿地(G3)规划--------------------------- 11第四节附属绿地(G4)规划--------------------------- 12第五节其他绿地(G5)规划--------------------------- 13第六节防灾避险绿地体系规划------------------------- 13第七节绿道规划----------------------------------------- 15第五章城区景观水系规划 ------------------------ 16第六章树种规划--------------------------------- 18第七章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规划--------------- 20第八章古树名木保护 ----------------------------- 21第九章绿地系统生态效益评价------------------- 21第十章近期建设规划 ----------------------------- 21第十一章规划实施措施-------------------------- 23第十二章附则 ---------------------------------- 24附录:--------------------------------------------- 25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加强全市绿化工作的规划管理。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发布部门】洛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1.19【实施日期】1996.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1995年9月15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9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园林绿化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发挥牡丹的优势,积极发展牡丹园艺,建设以牡丹为特色的洛阳园林。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城市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七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留足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区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六平方米;新建居住区的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二平方米;旧城区改造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城市主干道的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新建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新版洛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版洛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

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筑、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及历史遗留私有房屋改建、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筑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⑴场地的区域位置。

⑵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座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⑶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

⑷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⑸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出入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城市绿化新技术、新成果,发展垂直绿化,鼓励屋顶绿化,讲究植物配置。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美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章名)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期绿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并应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系统布局;(四)绿地指标;(五)各类绿地规划;(六)花草树种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绿地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洛阳市园林绿化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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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的精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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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 , 映 了一 个城 市 的发 展 所 达 到 的 一 个 层 次 : 反

城市 ” “ 、 中国十佳魅力城市” “ 、欧洲人最 向往 的十大 中国城市” 、
“ 建 全 国 文 明 城 市 先 进 城 市 ” “ 动 世 界 的 中 闰品 牌 城 市 ” 创 、感 等
荣誉称号 , 洛阳市同林局被建设部授 予“0 7 20 年全 国建设系统先
草坪 的管 理细致 化 ; 所谓 细致化 , 是要求 道路绿 地无垃 圾纸 就
屑 、 杂 草 、 缺 株 断 档 、 黄 土 裸 露 , 形 优 美 , 物 长 势 良好 , 无 无 无 树 植
牌, 作为全体职 工学 习的榜样 , 同时为管理该路段的职工每月奖
励一定数额的奖励1 资。每月管理处都要对各条道路的管理情 二
况进行检查 , 如果 在检查 中发现这些 “ 范岗” 示 范路 段” 示 和“ 已
达 不 到 精 细 化 管 理 的 要 求 , 取 消 其 荣 誉 称 号 , 撤 销挂 牌 , 就 并 奖
施肥 浇灌及时 , 无重大病 虫害发生 , 绿篱修剪 、 坪修 剪达到一 草 定的规格 。而从专业 角度讲 , 真正能提 升一个城市 品味的绿化 不仅仅需要精细化 管理 , 它还需要有一 个高水准 的设 计和真正 能体 现设计意 图的高质量的施工 。设计施丁与后期养护管理是 两个 不可分割相辅相 成的主体 。没 有后期精心 的养 护 , 优秀 再 的高水平 的设计也只是纸上谈兵 ; 有优 秀的设计 , 没 再精细的管
因为 它 的设 计 构 思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异 :寥 寥 的 种 几 棵 草 、 几 棵 栽 是 需 要 与管 理 相 配 套 的 检 查 考评 制度 。 三 、 阳 的 园 林绿 化 精 细 化 管 理 的 形 成 洛 洛 阳 的 园 林 绿 化 早 在 l 年 前 已经 在 同 行 业 中 脱 颖 而 , 0 2 0 就 已被 评 为 省 级 周 林 城 市 ,0 2 又 获 得 ” 家 林 城 00年 20 年 旧 市 ” 称号 , 后又先后荣 获“ 的 此 中国 人 居 环 境 范 例 奖 ” “ 、国家 卫 生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洛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洛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洛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5•【字号】洛政[2008]98号•【施行日期】200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洛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洛政〔2008〕98号)各城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洛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洛阳城市容貌管理,净化、亮化、绿化、美化市容环境,建设最佳宜居环境城市,依据《城市容貌标准》(国家标准CJ/T12-1999)以及城市道路、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招牌、灯光照明、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原则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洛阳市城区室外空间和各类室外设施。

包括城市道路、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广告招牌、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建设施工场地、居民小区等有关城市容貌。

第二章城市道路第三条路面清扫和养护(一)城市道路、对外交通道路应实行连续性清扫保洁措施,清扫保洁质量应符合国家、河南省及洛阳市有关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道路偶发污染事件时,应在2小时内开始清污作业,及时消除污染。

(二)城市路面应保持状态完好,无违章占道情况,出现病害应及时进行小修保养。

(三)人行道的路面及侧石顶面应平整,道板色彩应与周围环境协调,线条和图案清晰;路面应定期冲洗,保持洁净、无堆放物、无积水,如有破损,应用同种同色材料及时修复;树穴位置适当,方便行人。

(四)盲道设置应严格按无障碍设计施工规范执行;盲道上禁止设置或摆放任何不利于盲人通行的设施。

(五)路面无乱喷画、乱涂写、乱张贴。

第四条桥梁、隧道(一)桥梁、隧道应有相应的照明设施,保障夜间照明;桥梁、隧道墙面、立面干净整洁,设施完好,无乱张贴广告标语、乱搭乱建(构)筑物;桥梁、隧道路面清扫保洁标准参照道路等级清扫保洁标准执行。

洛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洛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洛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部门】洛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7.29【实施日期】1987.07.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洛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6月12日洛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19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1987年7月29日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树权和收益第四章城市园林绿地、树木和设施的管理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六章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把洛阳市建设成清洁、文明、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河南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城市园林专业队伍的工作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搞好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努力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绿化指标,提高园林艺术水平,为全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及市绿化委员会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搞好园林科研和学术交流,管理所属单位的绿化工作并指导、督促、检查城市区和县城的园林绿化工作。

区、县园林主管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业务上受市园林主管部门的指导,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辖区的园林绿化规划,指导、督促、检查本辖区各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落实市、区分配的园林绿化任务,督促、检查辖区各单位搞好园林绿化工作。

第四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

城市居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城市中所有单位都要积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

各级政府要加强园林绿化的科普宣传工作,逐步形成人人参加植树绿化、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良好社会风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133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133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利用收费机制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水、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共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经市政府批准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第五条征收(代征)机关负责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洛龙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吉利区和高新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

其中:(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城市绿化新技术、新成果,发展垂直绿化,鼓励屋顶绿化,讲究植物配置。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美化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期绿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并应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系统布局;(四)绿地指标;(五)各类绿地规划;(六)花草树种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绿地规划的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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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7.07.29
【实施日期】1987.07.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失效]
洛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6月12日洛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19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1987年7月29日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树权和收益
第四章城市园林绿地、树木和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六章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把洛阳市建设成清洁、文明、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河南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城市园林专业队伍的工作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搞好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努力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绿化指标,提高园林艺术水平,为全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及市绿化委员会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搞好园林科研和学术交流,管理所属单位的绿化工作并指导、督促、检查城市区和县城的园林绿化工作。

区、县园林主管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业务上受市园林主管部门的指导,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辖区的园林绿化规划,指导、督促、检查本辖区各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落实市、区分配的园林绿化任务,督促、检查辖区各单位搞好园林绿化工作。

第四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

城市居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城市中所有单位都要积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

各级政府要加强园林绿化的科普宣传工作,逐步形成人人参加植树绿化、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等。

(二)专用绿地:指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庭院和居住区内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卉、种子的苗圃、草圃。

(四)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区等其他绿地:指城市郊区的风景名胜区及市区内的山林绿地等。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规划批准后,由园林部门组织实施。

凡规划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地,不得改作他用。

确需改动规划时,应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要根据本市的特点和条件,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积极增加绿地面积,努力提高绿化覆盖率。

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应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左右;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应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左右。

在规划城市架空线路、地下管线时,应与行道树尽量错开,保持一定距离。

在财力、物力允许的条件下,应逐步将道路上的架空线路改为地下缆线。

第八条各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包括生活小区),应把绿化列入基建计划。

用于绿化建设的费用,应占建安工程总投资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二。

城建部门在审查颁发建筑许可证时,应同时审查其绿化规划。

在验收土建工程时,园林部门要同时验收园林设施;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验收绿化植物。

达不到绿化设计标准者,根据其完成情况,按该单位基建计划应列绿化费用的百分之十至二十征收其绿化延误费,并限期
完成绿化任务。

第九条城市园林建设,要以栽培植物为主,园林建筑和其它设施应安排适度,不要过多。

既要提高艺术水平,又要经济合理,做到投资省、效果好。

第十条苗木是城市绿化建设的物质基础,苗圃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市区面积的百分之一。

市园林部门,要搞好专业苗圃建设。

凡有条件的单位,都要充分利用空闲地自办苗圃,力争做到苗木自给。

第三章树权和收益
第十一条凡属市园林部门管辖范围由专业队伍和群众义务种植的树木,树权归国家所有;收益归园林部门,用于市区绿化建设。

第十二条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在本单位区域内种植的树木,树权归本单位所有,收益用于单位绿化建设。

第十三条各单位的生活区和背街小巷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统一购买苗木并栽种管理的,树权和收益归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所有;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供苗木,包给住户栽种管理的,收益对半分成;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让住户自己购买苗木、栽种管理的,树权和收益归住户所有。

第十四条属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院内,由房管部门种植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房管部门所有。

不便统一栽种管护的零散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与房管部门协商,统一规划,让住户自备苗木、栽植管理的,树权和收益归住户所有。

第十五条私屋庭院自种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十六条凡归个人所有的树木,因国家建设需要砍伐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凡个人种植的树木,需经区人民政府发给树权证,树权允许转让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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