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重点
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解析
20 年 5 月 09
辽 宁医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u a o i nn d a U ie i ( oi cec dt n or l f a ig n Lo Mei l nvr t Sc S i eE i ) c sy l a n i o
V0. n 2 17 N Ma y,2 0 09
权 的 宪 法 内涵 进行 分 析 。
【 关键词 】受教育权 ; 人权; 宪法; 资格权 【 中图分类号】D :G0 1. 9 4- 18 0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7 — 4 620 )2 O6 一 3 64 0 1(090 - 00 o
公 民受教育权是 一项 重要 的社 会基本权利 ,也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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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 日 期】20 — 0 2 08 1 — 4 【 作者简 介】周兰翠 , 1 6 女, 7 年生 , 9 安徽蚌埠人 , , 助教 宪法学与行政 法学专业在 读硕 士研 究生。
・
高 等教 育 ・
群的生存能力就会受到威胁。由此可见 ,少数族群 受教育权的保障 , 其重点是获得双语教育的权利。 三是残疾人。残疾人由于其先天或后天的不幸 ,导 致身体或精神受 到伤害,从而使他们与正常人相 比,有着种种的不便 ,在人生道路上起点就处于劣 势。然而,作 为一个人 ,他们 同样享有过 一种独 立 、平等、幸福 、有尊严生活的权利 ,他们同样享 有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因此,一个国家的普通 国民教育应该对残疾人平等开放 , 使他们获得与正 常人生 活学习 的机会 和条件 。
二 、受教 育权的 义务主体
社会成员能否充分享有受教育权利 ,能在多大 程 度上实 现其受 教育权 ,主要 取决 于父母 对天 然职 责履行程度,国家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程度 ,社 会组织对教育的重视与支持程度。 1 .国家 。没有 教 育 ,就没 有 向下一 代 人 传 递 生 活知识 、经验 以及 理想 、期 待 、希 望 、标 准 和意 见 的机制 ,国家就不 可 能繁荣 富强 。国家 为 了 自己 的进步、发展和强大,就要承担起保障公民的受教 育权 的责任。历史 已经证明 ,一个国家发展程度与 公民的受教育权保障程度成正相关关系。基 于此 , 国家有责任 和义务平 等尊 重和保 障每 一个人 的受 教 育权 ,提供 必要 的教 育机 会和条 件 。为此 ,国家应 介 入教育 ,组织教育 资源 ,建立 学校 及各种 教育 机 构 ,配备适 当 的教学设施 和人力 资源 ,并建 立可靠 的制 度 ,以满 足 其 成 员 日益 增 长 的教 育 和学 习需 要 。 因此 ,国家在教 育资 源 的供 给与 分配 、制 定法 律保 障公 民受教育权 、维护 社会教 育 的公 正 与公平 方 面发挥着 重要 的作 用 ,并 成为义 不容 辞 的主体 。 2 .父母 。父母 的这种 义 务来 源 于 父 母 和 孩 子 之 间的本质 联系 。这 种本质 联 系 ,首先 ,基 于父母 的 自然责任 。生不 生孩子是 成年人 的 自由 ,而一旦 孩子 出 生 ,父 母 就 必 须 承 担 扶 养 、教 育 他 们 的责 任 ,引导孩子走向成熟。同时 , 父母这种抚养 、教 育行 为 ,也 是 他 们 的权 利 ,一种 基 于 “ 达 亲 密 表 关系 ” 的 自由行 为 道德 的权 利 。其 次 ,基 于孩 子 的利益 。父 母 爱 自己的 孩 子 是 人 类 一 种 天 生 的情 感 ,这 不仅表 现关心 他们 的要 求 和需 要 ,而且 还表 现在肯定 他们 的人格 价值感 。正是这 种爱 ,父母 愿 意为了孩子做出巨大的牺牲 ,甚至付出生命。 “ 有 足够的理由相信,孩子们智商和感情发展的质量取 决于与大人的紧密和稳定 的关系。 因为孩子有 ”l 什么样的特殊爱好 、需要 、个性 ,与孩子长期生活 的父母有资格判断如何教育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
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理应成为公民权利强有力的保障武器。
虽然我国宪法和相关的教育法均规定了公民享有受教育权,但由于我国在受教育权理论的研究方面滞后,缺乏一套完善而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使得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把发展教育作为改善民生的社会建设的首要任务。
报告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
”这为我国公民教育权的切实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本文从我国现有的制度和现实出发,深入细致的分析了受教育权的基本问题,结合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实际案例,深入分析个中原因,积极探索受教育权宪法保护途径,充分发挥宪法规范应有之功能,构建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充分保障。
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从受教育权的基本内涵入手,对受教育权的概念、性质、基本内容、受教育权的主体与核心等受教育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澄清了一些模糊的观点,为受教育权受到宪法层面的保护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结合现实案例,主要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论证了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三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的法律制度以及运行情况,提出构建我国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体系,即在全国人大下建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互平行、互不隶属的常设机关——宪法委员会来行使受教育权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受教育权平等宪法保护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issue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 has been attracting widespread attention. As the country's fundamental law, Constitution is supposed to be the most powerful civil rights protection weapon. Although China's Constitution and other relevant education laws stipulate that the citizens have the educated right, due to the fact that China's research in the theory of the educated right lags behind and the fact that we are in lack of a sound and effective legal protection mechanism, educated right fails to be effectively protected and remedied, and in some cases, some educated rights are even beyond reach The first report of the Party's 17th national congress notes that developing education is the first thing of our social construction aiming at improving the citizen’s livelihood. The report says:“Education is the cornerstone of the revitalization of the nation; the fairness of education is an important foundation for social equality”, thus providing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for the real realization of citizens’ right to educationBasing on China's existing systems and reality, and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actual cases of viol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basic issues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 deeply. The writer analyzes the causes, gives full play to the proper function of constitutional norms to construct the specific legal system for realizing the right to education of the citizens.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in the first part, beginning from one typical case of the violation of the educated right. the writer explores some basic theories such as “what is the basic educated right, and notes the importance and urgency of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for the educated right; The second part starts from the basic content of the educated right. It studies some basic theories such as the concept, nature, basic content, the main body and core of educated right and so on. It clarifies some vague perspectives, laying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of the educated right; The third part demonstrate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some actual cases the necessity andfeasibility of at both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levels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for the educated right; Part IV on the basis of the previous text, with the reality of China's legal system and operation as its context, proposes on how to construct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for the educated right system. That is to say we should establish a standing body ----Constitutional Commission, under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in parallel with the NPC Standing Committee to exercise the system of review of violating the constitute on the educated right.Key words:educated right equality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目录引言 (1)一、受教育权的基本内涵 (2)(一)受教育权的涵义 (2)1.公民权说 (3)2.生存权说 (3)3.学习权说 (3)(二)受教育权的性质 (4)(三)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 (5)1.受教育机会获得权 (5)2.受教育条件获得权 (6)3.公正评价获得权 (6)4.受教育平等权 (6)5.受免费教育权 (8)6.受教育自由权 (8)(四)受教育权的主体与核心 (9)二、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2)(一)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的含义及特征 (12)(二)公民受教育权宪法救济的必要性 (13)1.从法治的要求和宪法的价值看,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离不开宪法救济。
论受教育权的性质
论受教育权的性质作者:张浩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12期【摘要】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虽然受教育权是20世纪才出现的宪法权利,但在当前的背景下确越来越受到关注。
通过对受教育权性质几种学说的研究,明晰了受教育权的特点,为更好的保护受教育权提供了理论支撑。
【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基本权利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12 -0264-01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国家通过各种具体措施予以保障的,在各类学校和各种教育机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以及接受各种技能训练的基本权利。
一、受教育权的历史发展对于一个民族而言,教育一个民族就是使这个民族文明化。
如果一个国家或民族不注意发展教育,那么这个国家迟早要走向衰败。
受教育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被写入宪法,最早便是1919年魏玛宪法。
《魏玛宪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受国民小学教育为国民普通义务。
就学期限,至少八学年,次为完成学校至满足18岁为止,国民小学及完成学校之授课及教育用品,完全免费。
受教育权在二战后作为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在世界各国宪法中得到了充分肯定。
我国的教育法学起步较晚,初步形成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对受教育权的研究相对薄弱。
关于受教育权的专著主要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受教育权主体范式论》以及一些受教育权方面的论文。
二、受教育权性质的几种主要观点从宪法学基本权利出发来研究受教育权的性质,有很多不同的观点。
受教育权在权利体系中处于何种位置,其性质是什么,法学界也未达成共识。
(一)过渡权利说日本学者永井宪一在《教育法学的展开与课题》一书中认为,受教育权也属于基本权的一种,作为基本人权,它是与劳动群众的劳动权或者是生存权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
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摘要: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应从五个方面考虑:一是该项权利所必须的;二是主要的;三是该项权利自身的特点;四是该项权利特点的独特性不能绝对化;五是这些特点是有机的。
鉴于此,该项权利的特点有六个:一是新型的权利;二是积极的受益权;三是具体性权利;四是文化权利;五是社会权;六是既为权利又为义务。
关键词:新型的,积极的受益权,具体性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所谓基本的是指根本的、主要的;所谓特点是指一事物区别于另一事物的标志。
基于以上的认识,笔者认为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的界定应考虑几个方面:(1)所指出的特点必须是该项权利所必需具有的,而不是可有可无的;(2)所指出的特点必须是主要的,而不是细枝末节的;(3)所指出的特点应能使人们正确、全面的把握该项权利,是属于该项权利的特点,而不是其他权利均具有的;(4)该项权利的特点的独特性,不能绝对化;(5)所指出的特点应是有机的统一整体,它们结合在一起从而共同展示公民受教育权。
早些年,人们对公民受教育权较少系统的、专门的研究,对于该项权利性质特点的探讨多是附带性的。
如龚祥瑞教授认为,从西方各国宪法文本来看,权利主要有三类:①消极的基本权利,即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集会自由等各项个人自由,该类权利可以说是国家对于个人的消极义务。
②积极的基本权利即公民的受益权,该类权利,是国家所必须积极履行的义务,公民受教育权即属于积极的公民权利。
③参政权。
何华辉教授认为,在现代国家中,人有三种属性:即政治生活的人、社会生活的人和私人生活方面的人,和这三种属性相相适应的公民基本权利也应该有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个人生活三类基本权利。
受教育权属于公民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
近年来,随着公民受教育权受到极大的关注,人们对于该项权利的认识也不断地深入,就特点而言,学者们也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受教育权兼具社会权与自由权两种权利特性。
该学者还指出,公民受教育权是一种复合性格的人权。
2013中考考点19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强制性: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要入学接受 规定年限(九年)的义务教育
含义 我国的义务教育包括初等(小学)和初级中等 (初中)两个阶段,前后共九年。
要把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实 重大 使命 践能力和创造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 展的重点
3. 理解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基本义务 (1)从公民个人发展来说,受教育是我国公民应该享 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①只有受教育,才能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素质,不断地 丰富和发展自己。 ②只有受教育,才能使公民更有可能获得更好的就业机 会,更好地享受现代文明成果。 (2)从国家的发展对公民的要求来讲,受教育是我国公 民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义务。 ①要实现现代化和推进民主化进程,提高公民的思想道 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是关键。 ②每个公民有责任通过接受教育,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 水平和文化水平,掌握当代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教育体 制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这是为了让青少年平 等享有( ) A.财产安全权 B. 受教育权 C. 生命健康权 D. 人格尊严权
2、2010年4月18日,胡锦涛总书记看望震后复课玉 树县孤儿学校的学生时,在黑板上写下“新校园, 会有的!新家园,会有的!”十二个大字。“新 校园,会有的!”这句话充满了对灾区学生 A. 生命健康的呵护 B. 受教育权的尊重 C. 人格尊严的尊重 D. 政治权利的关注
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 的受教育权机会
规定凡是我国公民的适龄儿童和少年, 《义务教育法》 都能获得接受从小学到初中教育的机会
2. 自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义 务 教 育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 含义 受的,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公益性:不收学杂费、课本费(显著特征)
教育法学之教育的权力与权利
教育法学之教育的权⼒与权利教育法学专题:教育中的权⼒与权利⼀、如何理解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概念?教育权利(简称教育权)是教育法律主体之⼀的权利⼈为满⾜⾃⼰的利益⽽根据⾃⼰的意志作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作为或不作为的能⼒或资格。
具体⽽⾔,教育权是指负有施教责任的权利主体能够按照⾃⼰的意愿对施教对象(基于⾃愿或者被强迫)进⾏教育、指导的⼀种权利。
受教育权,简单地说,就是指接受教育的权⼒。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它是之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可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或要求他⼈为其受教育权⽽作为或不作为的能⼒或资格。
⼆、教育中的权⼒主体有哪些?其权⼒边界如何划分?根据法律关系主体中的权利⼈性质不同,将教育中的权⼒⼈(包括组织)归结为三⼤类:⼀是代表国家利益的政府机构的教育权利(权⼒⼈);⼆是代表社会特定群体利益的教育权利⼈;三是代表家庭(或家族)利益的监护⼈。
相对应的,权⼒主体可划分为三类:即由政府代表国家⾏使的教育权利,即国家教育权;由社会特定利益群体或个⼈⾏使的,代表社会特定群体利益的教育权利,即社会教育权;由家庭成员形式的,代表家庭利益或家族利益的教育权利,即家庭教育权。
国家教育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有以下机构来代为实⾏国家教育权是:第⼀,国家教育⾏政机构,主要负责教育⾏政事务(1)制定教育⽅针、政策,包括国家教育的基本⽅针、教育的总体⽬标及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标和⼈才培养⽬标的制定、实施等;(2)拥有教育管理权,包括教育⼈事管理权、教育经费管理权、招⽣⼯作的组织与管理权、学籍管理权等;(3)拥有教育指导权,包括对学校⼯作的评估与指导、教材的审定及教学计划的指导等。
第⼆,公⽴学校,组织办学权,按照章程⾃主管理学校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招收学⽣或其他受教育者权、管理使⽤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权等;拥有管理权,对受教育者进⾏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权、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并实施奖励或处分权、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考点20、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2.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公民的义务
(1)含义: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 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2)作为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履行受教育 的义务,最主要的有三项: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 自觉接受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不中途辍学;自觉遵 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1. 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是( B )
A. 期末考试后,小明所在学校取消了张榜排名的做法
B. 新学期,父亲让小明每天上午在家帮忙干农活,下午去上 学
C. 学校开设了多种多样的活动课,明从中得到锻炼
D. 某企业为家庭贫困的小明等数名学生提供助学金 2.八年级学生小淘辍学离校,校、镇领导多次 上门做思想工作未果,镇政府对小淘强制执行接受九年义务教 育,责令其立刻返校上学,并对其家长罚款1000元,镇政府处罚 小淘家长的法律依据是( A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A. 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7.四年前,带着父母的祝福和叮咛走进了初中校园,开始了初中生活。 四年来,教室里,装满欢歌笑语,我们在合作与快乐中不断进步;校 园里,留下成长足迹,我们在竞争与挫折中走向成熟。在即将离开母 校的日子里,我们更加相信“那间教室放飞的是希望”。我想大声对 您说:“今天,我以母校为荣;明天,我将成为母校的骄傲!” (1)学校和家长都在维护青少年的哪一项权利?(2分) (2)试从教育对公民个人发展影响的角度谈谈你对“那间教室放飞的 是希望”这句话的理解。(6分) (1)受教育权。 (2)教育能为人一生的幸福奠定良好的基础。(2分)公民只有通过接 受教育,才能掌握知识,增长才干,丰富和完善自己;才能获得良好 的就业机会,享受现代文明。(4分)
浅析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属性
括 起 来 , 要 包 括 : 一 , 学 权 利 平 等 。 即 不 论 阶层 、 域 、 庭 、 主 第 就 地 家 性
其次, 受教育权的一些子权利 , 如受教育选择权 ( 转学权) 受教育 自由 、 权等等 ,都具有鲜 明的 自由权属性。如父母基于亲权所享有 的教育 权, 就主要表现为教育 自由, 体现了受教育权的 自由权属性 。 最后 。 与 受教育权紧密相关的一些 自由权利( 如姓名权 、 健康权) 遭受侵犯 , 也 会 不同程度地损害公 民的受教育权 。 ( ) 教 育 权 的 社 会 权 属 性 二 受
平等。即在法定的受教育阶段, 不仅要求人人有学上 , 且在受教育 而 年限 、 学校类型和课程 内容方面应体现机会均等, 不受歧视 。
一
、
国际人权法文件对受教育权性质的表述
件 的权 利, 主要包括经济权 , 受教育权和环境权三类 。 社会权的存在清晰地表现出个人对于社会 的依赖程度, 以及 国家
《 世界人权宣言》 2 条第 l 第 6 款规定 :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 ” 《 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在序言 中回顾 了《 世界人权宣言》 确认不歧视原 则并宣 告人人都有受教育 的权利 。《 经济、 社会、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 1 3条第 1 款规 定:本 公约缔约各 国承认 , “ 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 ” 权利 。 《 ” 世界全民教育宣言》 在诸论中回顾 了4 o多年前世界各国通过 《 界人权宣言》 告“ 世 宣 人人享有受教育 的权利” 的历史, 申“ 重 教育是 我们世 界的全体男女老幼和各个 民族 的基本权利 。《 ” 儿童权利宣言》 原则七宣示: 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 “ 所受的教育至少在初级阶段应是 免费的和义 务性的。 《 ” 关于特殊 需要教育 的原 则、 方针和实践的萨拉 曼卡宣言》 2条宣布: 我们坚信并声明: 第 “ 每个 儿童都有受教育 的基 本权利, 必须获得可达到的并保持可接受 的学习水平的机会有特殊教 育需要 的儿童 必须有机会进入普通学校, 而这些学校应以一种 能满足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一)教育权
1.国家教育权
2.学校教育权
3.家庭教育权
4.社会教育权
(二)公民的受教育权
1.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
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
2.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体系
(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
1.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
相同点
第一,二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第二,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
第三,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
不同点:
第一,二者的主体不同。
第二,二者的来源不同。
2.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
第一,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
第二,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
第三,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有四项原则:(1)保护教育权利的原则;(2)有利培养人才的原则;
(3)维护教育公益的原则;(4)综合为治的责任原则。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教学目标:1、知识与能力:通过教学,让学生知道受教育权的基本含义、我国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受教育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知道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2、过程与方法:通过对一些数字和图片的分析,理解什么是受教育权;通过对比是否受教育对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所造成的不同结果,理解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并培养学生的比较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讲述国家对青少年寄予殷切期望,努力保障其受教育权,培养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爱国思想。
通过对教育作用的分析,为学生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打下基础,并由此培养学生热爱学习的意识。
结合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初步培养学生对社会的责任感,增强自己的义务观念。
重难点分析:本框是全课的铺垫,它主要讲什么是受教育权,以及我国宪法为什么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就为讲后两框关于我国有关教育法律规定公民的具体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打下了基础。
本框包括两个部分:一,什么是受教育权;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其中第二部分是本框的重点和难点。
学生从理论上弄清受教育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可以增强受教育的义务感,增强接受义务教育的自觉性,把自己培养成为四有新人。
教法建议:通过分析图片、材料,理解受教育权的两个基本要素;通过对比是否受教育对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所造成的不同结果,理解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导入新课:学生阅读并分析教材上狼窝岭小学的材料。
学生通过分析知道,他们面临的问题,就是受教育权问题。
引出本框内容。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板书)一、什么是受教育权(板书)学生活动(一):分析两则材料,总结受教育权的含义和基本要素。
材料一;从1998年6月开始,九江市遭受了历史上水位最高、受灾面积最广、时间最长的洪涝灾害,8月初九江长江大堤4—5号闸口的决口更是造成了巨大损失。
受教育权的解读
受教育权的解读受教育权可以理解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科学文化权利等。
它兼顾各类权利范畴,几乎涉及为人处世的方方面面的权利,其重要性不容小觑。
孔子首次提出“有教无类”,认为世界上一切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打破了“学在官府”的社会教育不平等状态,冲破了教育怪圈;后来,古希腊的苏格拉底,青年人、老年人、有钱人、穷人、农民、手艺人、贵族、平民,都是他施教的对象,不论是谁,只要向他求教,他都热情施教。
所以,接受教育是每一个正常公民的权利,是任何人无法剥夺或者说是无权剥夺的权利。
为此,各国在保障青少年接受教育方面,都有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宪法,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
初级教育应属于义务教育性质。
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规划是美好的,畅想是幸福的,立法是严肃的,执行却是艰难的。
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东西南北发展严重不平衡的当下,仍有很多儿童无学可上。
我们在网上总是可以看到一些边远山区儿童上学的情形:没有桌椅,没有讲台,没有食堂,没有··缺少的教育设施太多太多,一双双澄澈的眼睛,一张张无邪的脸庞,在追求知识的道路上,他们比城里的孩子要付出多少努力?可想而知了。
而有的直接不上学,在家里帮忙干活。
法律规定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权,但是,这种权利享受到什么程度应该明细。
要保证基本的教育教学设施,要保证儿童的身体和心灵的健康,要保证创造属于他们年龄阶段的环境。
现实中,城乡有差别,大城市和小城市有差别,高干子弟和无权无势的工薪阶层有差别··有段时间,说在北京购置一处房产,即可获得北京身份,教育入学的门槛就会大大降低了。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编者按:小编为大家收集发布了初二政治教案: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课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一、知识结构
这一课与学生关系最密切。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
什幺是受教育权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1.受教育既是公
民权利又是公我国公民受教育的主要内容:
的义务
从公民的自身发展和对国家的要求来讲,受教育。
中考社会思品一轮复习 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考点20) 课件
②对于民族、国家来说,教育成绩未来。
容为“不花钱,可上学”。这一特征是指
A
A.公益性 B.强制性 C.统一性 D.全民性
命题点3 国家为公民享受受教育权提供法律保证和物质保证
【例4】 (202X嘉兴卷)嘉兴市举行“寒窗学子圆
梦行动”助学仪式,资助对象为具有嘉兴市本级户
籍、就读于普通高中、高校的生活困难家庭学生。
这一助学行动
D
A.保证了受资助学生的受教育权
乡统一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即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享受同
样“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补贴生活费”政策。该政策进一步
B
①彰显了义务教育公益性
②保证了学生受教育权
③体现了义务教育强制性
④促进了教育更加公平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命题点2 义务教育的特点
【例3】(202X年丽水卷)7.有人把义务教育的某一特征形
B.体现了嘉兴市政府重视义务教育
C.表明了教育是社会进步的基石
D.说明了受资助是学生成长的前提
命题点3 国家为公民享受受教育权提供法律保证和物质保证
【例5】 (202X金华卷)13.从今年春季开学 起.全国城乡统一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即“免 除学杂费、免费掘供微科书.时东庭经济困难寄宿 生补贴生活费”.这意味着( A ) A.孩子的受教育权得到了更好的保证 B.学生能自觉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C.孩子的各种权益都得到了充分实现 D.我困的人口素养得到了迅速提高
受教育权概念和基本内容
受教育权概念和基本内容
受教育权概念和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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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全球共同致力于实现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也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每个人都应享受的。
它的规定体现在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中,以及后来的其他国际文件中。
每个国家都应该推进受教育权,以满足其公民的需求,以促进社会发展。
实质上,受教育权涵盖了三大方面: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的责任和受教育的机会。
一、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的权利是指个人有权从正确、有用和安全的教育中获益,拥有适当的学习环境和资源,而不需要受到任何歧视、压迫或者限制。
这也是国际人权法中所支持的。
国家应该为公民提供有效的教育,以帮助他们了解和实现自己的权利,并在各种情况下保护他们的利益。
二、受教育的责任
受教育的责任是指在受教育过程中,国家、学校、教师、学生和家庭都应该承担不同的责任。
其中,国家应该为学生提供充分的基础教育,学校应该建立有效的教学体系,教师应该提供优质的教学,学生要努力学习,家庭要关注孩子的学习,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三、受教育的机会
受教育的机会是指学生在受教育过程中,应该拥有充分的机会去学习,了解世界,开阔思想,培养能力,实现人生目标。
每个国家都应该为公民提供平等、公平、有竞争力和有用性的教育,使他们能够发挥所有才能,充分利用学习机会。
总之,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人权。
它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的责任和受教育的机会三大方面。
每个国家都应该重视受教育权,为公民提供平等、公平、有竞争力和有用性的教育,使他们能够充分发挥所有才能,充分利用学习机会。
简析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简析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近几年来,由于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在教育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问题,特别是在义务教育阶段不仅出现了一些教育混乱的现象,而且这种混乱已经开始衍生成一种重要的社会问题,如乱收费,择校等现象层出不穷。
已经引起社会了和教育相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
一、受教育权概念受教育权时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我国宪法第46条对受教育权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教育法第9条第2款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可知是公民受教育权是统一的权利,表现为公民有权利和机会享受各种教育,从内容上看,包括受学前教育权、受义务教育权、受高等教育权、受成人教育权、受职业教育权、受扫盲教育权、受国防教育权、受特殊教育权、受终身教育权等。
从公民在成长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享受的受教育权看,包括受义务教育权、平等受教育权、终生受教育权和恰当受教育权。
在我国理论界对受教育权的说法有很多,其中有以下几种学说:1、接受教育权利说。
这种学说认为,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接受文化知识教育、劳动技能和其他方面教育的权利。
2、公民权利说。
这种学说认为受教育权的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且在公民权利和国家提供受教育权关系之间,公民是居于主导地位的,他要求国家要有提供所需教育的能力。
它强调国家应对教育提供保障。
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理论研究
,
自由体 现 了必 然性 和 可 能 性 的 统 一 。 ”由此 , 我
们认 为 : 自由是 在客 观规 律 的范 围 内 , 人充 分发 挥 主 观能 动性 实现 人 自身 的各种 可能 性 的不受 干涉 的状 态 。受 教育 权 的 主体 是 公 民 , 首先 是 人 。其一 , 客 在
目前我 国宪 法学 者对 公 民 的受教 育权 的界 定众 说纷纭 。有 的学 者 认 为 , 公 民有 接 受 文 化 、 学 、 “ 科 品德 等 方 面 的教 育 训 练 的权 利 。 _ 有 的学 者 认 为 ”1
“ 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 习科 学 文 化 知 识 的权 利 。 些 解 释 的逻 辑 是 这 ”2这
S p ., 0 6 et 20 Vo . 9 N . 1 1 o 3
第1 9卷
第 3期
【 法学研究】
公 民受教 育权 的基 本理论研 究
刘 永峰
( 中国政法 V 11 o.9大学研究 生院 , 北京 10 8 ) 0 0 8
[ 摘
要 ] 受教 育权 是公 民的一 项 宪法权利 。公 民 受教 育权 的 宪法 内涵揭 示 了其 兼具 自由权
一
为“ 接受文化等方面的教育训练” 然后加上“ , 权利” 二字 , 为受教 育 权 。部 分 学 者 增 加 了 国家提 供学 即
对受教育权的理解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由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在我国,宪法确认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指公民有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平的权利,而且每个公民都必须按照法律要求,接受教育。
并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为了充分保障公民享有这一权利,建国以来,我国建立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教育制度;包括:(1)学龄前教育;(2)全日制各级各类学校教育;(3)职工教育;(4)特种教育;(5)电视广播、函授教育等。
此外,还实行高等学校的自学考试办法,从而使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又获得进一步保证。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人降生伊始,其生存能力并不比动物优越,但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他具有区别于动物的潜能,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教育。
要摆脱软弱状态而能够自助,要开启潜能而得到发展,都有赖于教育。
教育就是通过向个人传授一定价值观念、文化规则、生产技能和知识来促进人实现社会化的一种活动。
每个人都是通过教育来完成自己的社会化过程的;受教育过程中获得的生存知识和技能则是将来独立谋生的必要准备。
所以,无论是人的社会化还是获得独立生存的手段,都离不开教育。
人不仅要谋生存,而且要谋发展;不仅要生活,而且要追求优质的生活。
初三政治复习知识:受教育权
初三政治复习知识:受教育权当自己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受教育的权利。
下面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初三政治《受教育权》的复习知识点以供大家学习。
初三政治复习知识:受教育权1、受教育权:(1)含义: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2)宪法规定: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3)国家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物质保障和师资保障。
2、为什么说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1)在人类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只有受教育、掌握知识本领,才能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才能丰富和完善自己、享受现代文明。
因此,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2)(教育的重要性)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教育是促进社会进步、经济繁荣的巨大力量;②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其实质是以科技和经济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较量;③我国实现现代化,关键在科技,基础是教育。
因此,从国家的繁荣发展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3、义务教育:(1)含义: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特点:①免费性:指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免收学杂费。
②普遍性:指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都要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③强制性:指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推行和实施。
4、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常见行为有:(1)有的家长让子女辍学打丁;(2)学校随意开除学生;(3)老师随意令学生停课;(4)有的学生在危房上课;(5)有的企业招用童工;(6)有的教育场地被非法占用;(7)有的不法分子扰乱学校秩序,妨碍学生学习等。
5、如何维护受教育权利:当自己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受教育的权利。
如:①用已知的法律知识尽量说服对方停止侵权行为;②向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寻求帮助;③必要时去人民法院起诉等。
6、青少年要珍惜受教育权利,履行受教育义务。
八年级政治 第十一课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案
第十一课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基本观点和知识结构本课地位上册教材侧重于国家与法律的关系讲述法律的作用,由此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下册教材侧重于公民与法律的关系讲述有关的法律知识,以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而公民与法律的关系,即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因此,下册教材主要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来安排教学内容。
在公民的诸多权利与义务中,受教育,既是公民的重要的、基本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的义务。
从体系上看,本课是教材不可或缺的内容。
初二学生正处于接受义务教育时期,这一课的内容与学生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最接近,与学生的学习活动关系最密切。
通过本课教学,能让学生增强在受教育方面的权利观念,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能增强学生自觉履行受教育义务的观念,努力搞好现在的学习,甚至自觉地履行终身受教育的义务,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所以,本课既是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方面,又是帮助学生面对受教育的实际,提高自己立志学好科学文化知识、自觉履行受教育义务的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
知识结构本课由引言和三框内容所组成。
引言简单介绍了本课与前两课的联系,强调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提示本课将讲述我国法律关于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要求公民履行受教育义务等内容,点出学习本课所要达到的提高学生维护自身受教育权的能力及自觉履行受教育义务等教育教学目标。
第一框“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主要讲述受教育权的含义,,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如何理解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以及我国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这一框具有全课铺垫的作用。
第二框“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主要阐述义务教育的含义、特征,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公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有关规定。
这一框着重讲义务教育法的内容。
第三框“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公民要自觉履行受教育义务”,主要讲述两方面内容:其一,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包括法律保障、物质保障、师资保障:其二,讲学生应当如何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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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
摘要: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应从五个方面考虑:一是该项权利所必须的;二是主要的;三是该项权利自身的特点;四是该项权利特点的独特性不能绝对化;五是这些特点是有机联系的。
鉴于此,该项权利的特点有六个:一是新型的权利;二是积极的受益权;三是具体性权利;四是文化权利;五是社会权;六是既为权利又为义务。
关键词:新型的,积极的受益权,具体性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
所谓基本的是指根本的、主要的;所谓特点是指一事物区别于另一事物的标志。
基于以上的认识,笔者认为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的界定应考虑几个方面:(1)所指出的特点必须是该项权利所必需具有的,而不是可有可无的;(2)所指出的特点必须是主要的,而不是细枝末节的;(3)所指出的特点应能使人们正确、全面的把握该项权利,是属于该项权利的特点,而不是其他权利均具有的;(4)该项权利的特点的独特性,不能绝对化;(5)所指出的特点应是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们结合在一起从而共同展示公民受教育权。
早些年,人们对公民受教育权较少系统的、专门的研究,对于该项权利性质特点的探讨多是附带性的。
如龚祥瑞教授认为,从西方各国宪法文本来看,权利主要有三类:①消极的基本权利,即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集会自由等各项个人自由,该类权利可以说是国家对于个人的消极义务。
②积极的基本权利即公民的受益权,该类权利,是国家所必须积极履行的义务,公民受教育权即属于积极的公民权利。
③参政权。
[1]
何华辉教授认为,在现代国家中,人有三种属性:即政治生活的人、社会生活的人和私人生活方面的人,和这三种属性相联系相适应的公民基本权利也应该有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个人生活三类基本权利。
受教育权属于公民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
[2]
近年来,随着公民受教育权受到极大的关注,人们对于该项权利的认识也不断地深入,就特点而言,学者们也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受教育权兼具社会权与自由权两种权利特性。
[3]
该学者还指出,公民受教育权是一种复合性格的人权。
[4]
有的学者提出:①受教育权概念具有很大的模糊性;②受教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③受教育权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④受教育权具有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⑤受教育权具有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特点。
[5]
有的学者认为:①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②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题中之意;③受教育权是一项普遍的基本人权。
[6]
还有的学者指出,可以说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但不能说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将受教育权视为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在很多情况下是把受教育权误以为是教育权而得出的结论。
公民应该享有由国家、社会、学校和家长予以保障的基本权利,而绝不是同时应承担的义务,教育的工具理性和教育理念的国家本位已不合时宜。
[7]
我国的宪法学教科书大多将公民权利分为八、九类,公民受教育权属于文化权利。
在受教育权的诸多已被提出来的特点中,有些是基本上被大家公认的,如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以及积极的受益权等,还有一些属于学者们的个人认识,还未达成一致。
社会科学的知识,每个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理解。
笔者在此也不揣浅薄,从上面提到的公民受教育权特点界定的五个方面的考虑出发,借鉴前人的观点,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与传统的权利相比,公民受教育权是一项新型的公民权利。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宪法做出不同的划分,如根据宪法产生的时间,可以分为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
为了对公民的各项权利予以深入的认识,也可以将权利分为传统权利和新型权利。
自由权、平等权等公民权利,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即被确认的权利,属于传统权利,而受教育权则是在宪法由近代向现代演变的历史大背景下产生的,它的历史较短,正式入宪是在1919年。
同时,自由权等传统权利只规定公民享有此项权利而无义务,受教育权则在赋予公民权利的同时又设置了必要的义务,它的内容较新。
不管是从时间上还是从内容上看,受教育权具有新型性的特点是较为明显的。
二、公民受教育权是一项积极的受益权。
我国台湾地区有许多学者认为,有一种权利可称之为受益权。
受益权又可分为消极的受益权和积极的受益权。
刘庆瑞认为:“受益权系人民站在积极的地位,为自己之利益,而向国家要求一定行为之权利。
以前,各国宪法多注重于保护人民的自由权,关于受益权,甚少规定。
其有规定者,亦仅以保护自由权之受益权为限,例如司法上的受益权是。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宪法渐趋向于经济上的平等主义,对经济上的弱者,采取种种保护办法。
于是教育上的受益权和经济上的受益权,遂规定于宪法之中。
他认为,受益权可分为司法上的受益权,行政上的受益权和教育上的受益权等。
”[8]林纪东认为:“受益权,谓人民为其一己之利益,请求国家为某种行为之权利。
”他将受益权分为消极性之受益权和积极性之受益权。
救济权即为消极性之受益权。
“积极性之受益权,亦有多种,如生存权、工作权、受教育权等。
[9]笔者认为,台湾学者
的分析颇有道理,公民要想享有受教育权,须依赖于国家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基本的设施,实质上即要求国家履行必要的积极义务。
三、公民受教育权是一项具体性权利。
有学者提出人权和权利在本原、主体、客体和存在形式等多个方面有不同。
[10]学界许多学者虽然对此未明确表态,但从文字处理上看,对两者未作区分。
笔者认为两者有差别,人权的政治色彩较浓,权利的法律味道更足,人权更抽象,权利较具体,但大体上说,两者基本相同。
人权是一个抽象的、庞杂的概念,我们对人权进行研究必须要将其细化、分类。
目前学界对于人权和权利的分类有多种,台湾的学者多将权利分为三类,即消极的受益权、积极的受益权和参政权。
美国有学者将权利分为四类,即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
法律权利又可分为五种即程序权利、表达权利、身体控制权、财产和服务权利以及组织权利;政治权利又可分为四种即个人权利、组织权利、归化权利和反对权;社会权利也可分为具备能力和预防性权利、机会权利、分配权利和补偿权利等四种;参与权利包括劳动力市场干预权利、企业和行政机构权利以及资本控制权等三种权利。
[11]我国大陆学者一般在宪法学教科书里面将权利划分为八、九类。
从两个人权公约看,基本上认为权利有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几种。
应该说,学者们基于不同认识下对权利的划分有相当的道理,对我们有启发意义,但笔者认为目前存在的对权利的划分也有明显的缺陷:其一,不科学,按照有些学者的分类,无法包罗所有的权利,如三分法(消极、积极受益权、参政权)就将平等权排斥在外了;其二,太烦琐,是指大陆学者的分类法。
因此,笔者提出将权利分为两大类,即基础性权利和具体性权利。
这种分类法克服了上述分类的缺点,首先这两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