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记录控制程序02-413A-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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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本程序是为了规范检验过程有关数据、结果、情况等记录要求,并随中心的工作记录进行控制,确保其真实、有效、规范的反映检验过程和中心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检测中心所有质量和技术活动记录的控制。
3.职责
文件和资料管理员负责执行本程序。
质量或技术活动的完成人负责记录的规范填写;
文件和资料管理员负责记录的建档、编目、归档、保管、调用和处理。
4.控制程序
4.1所有记录必须按规定的格式、文字、术语和法定计量单位填写,做到字迹清晰、用语准确、内容全面、改写规范。
4.2记录如有错误,尤其是数据或关键的字和词语,须用“\”划改,在其上方改写正确数据或文字,并在更改处加盖更改人印章或签字,必要时注明更改原因。填写完及时交由文件和资料管理员归档。
4.3原始记录未经中心主任同意,不得向外单位人员出示;未经中心主任同意,不得擅自向外单位预报结果,严格执行《客户机密与专有权保护程序》。
4.4记录的保管
4.4.1各岗位人员应将本岗产生的记录每月汇总一次,交文件和资料管理员归档保存。
4.4.2所有的记录档案由文件和资料管理员存放于适宜的环境,并采取防火、防盗、防蛀、防潮等措施,避免记录的损坏、变质和丢失。
4.4.3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按照《数据控制程序》要求进行存储。
4.5记录的处理
4.5.1记录的保存期限为5年,涉及进出口重大索赔、理赔案件和典型案例及司法诉讼的记录可适当延长保存期限,超过保存期限的记录应仔细核查,除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外,经中心主任批准,集中销毁。各种记录的保存期见《记
录保存期限一览表》。
4.5.2超过保存期限的记录,经中心主任批准,由文件和资料管理员及时销毁,并填写《文件和资料销毁登记表》。
5.相关文件
《客户机密与专有权保护程序》 WDR2-4-101B 《数据控制程序》 WDR2-4-116C
6.支持文件
《记录保存期限一览表》 WDR3-4-121A
7.记录
《档案保存记录》 WDR/R-4-131《文件和资料借阅登记表》 WDR/R-4-132 《文件和资料销毁登记表》 WDR/R-4-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