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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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乃刑法中定罪量刑重要的依据,我国刑法对某些具体犯罪规定的特定犯罪目的实质上就是犯罪动机。

目的犯之“目的”通常超出了犯罪犯罪故意的范围,与构成要件性故意具有不同的性質,认识的对象超出了作为犯罪事实的构成要件的主观性要素的范围,属于更深层次的心理状态。

因此所谓目的犯,本人认为是指刑法规定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目的犯之“目的”实质上就是犯罪动机。

标签: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目的犯Abstract:Crime purpose and crime motive is in the penal code to sentence the quantity Xing important basis,our country the penal code substantially is a crime motive to the particular crime purpose that some concrete crimes rule.”Purpose” that the purpose make usually outran a crime to commit crime intentional scope,with constitute the important item intentionally have a different property,know of the object outran Be commit crime factual composing important item of subjective sex main factor of scope,belong to the mental appearance of deeper time.So the so-called purpose make,oneself think to mean penal code provision the behavior is been subjective to up have particular crime purpose as a crime composing important item by person of crime.”Purpose” that the purpose make is subs tantially a crime motive.Keyword:Crime purpose,crime motive,the purpose make一、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一般理论1.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定义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希望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观上的心理态度。

刑法中的犯罪诱因与犯罪动机社会环境与个人心理

刑法中的犯罪诱因与犯罪动机社会环境与个人心理

刑法中的犯罪诱因与犯罪动机社会环境与个人心理刑法中的犯罪诱因与犯罪动机:社会环境与个人心理犯罪作为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其背后往往存在着复杂的犯罪诱因和犯罪动机。

这些因素既包括社会环境的诱发,也涉及到个人心理的驱使。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犯罪诱因与犯罪动机,以及它们与社会环境与个人心理之间的关系。

一、犯罪诱因犯罪诱因是指那些直接导致个体选择犯罪行为的因素。

它们可以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大类。

1. 社会经济因素社会经济因素是指社会环境中的贫富差距、社会阶层分化等因素。

经济贫困、收入不均等问题常常成为人们选择犯罪的重要诱因之一。

缺乏基本的经济保障和社会福利,迫使一些个体为了生计而选择违法犯罪行为。

2. 社会文化因素社会文化因素与社会规范、价值观念等因素密切相关。

当社会价值观念产生剧烈变革时,可能导致一些个体违背传统道德标准,从而选择犯罪行为。

比如,社会道德观念的松散化和道德滑坡现象,会使得一些违法行为逐渐被认同并接受。

3. 种族与文化因素种族与文化因素是指不同族群或文化背景下的特定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不同文化背景、宗教信仰等对于个人对待犯罪行为的态度及其选择上有一定的影响。

比如,一些宗教中对于某些行为的容忍和纵容,可能使得该宗教信众在特定情况下更容易选择犯罪行为。

二、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指个体内部心理需求和动力对犯罪行为的驱使。

它们可以分为自我动机和社会动机两大类。

1. 自我动机自我动机是指个体从满足自身需求和欲望出发进行犯罪行为的动力。

其中,最常见的犯罪动机包括财富、权力、报复、自卫等。

这些动机通常源于个人对于某种物质或心理上的渴望,从而引导个体选择犯罪手段去实现这些需求。

2. 社会动机社会动机是指个体认为通过犯罪行为可以获得社会认可、尊重或者其他社会地位的动机。

一些个体出于对社会地位的追求、对权威的挑战等因素,可能选择犯罪来满足某种社会动机。

比如,一些犯罪团伙是为了在社会上获得权力和地位,不惜违法犯罪。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整理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整理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整理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即犯罪的人。

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自然人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即具有生命的人。

法人是指在法律上被赋予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或单位,如企业、机关、社会团体等。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年龄、精神状态等因素也对犯罪的认定和量刑产生影响。

此外,犯罪主体还分为直接犯、从犯、教唆犯、共同犯等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犯罪主体在法律上也有不同的责任和处罚。

自然人和单位在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后,如果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一般主体指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特殊主体则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罪过是指行为主体实施按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

过失犯罪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而犯罪动机则是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

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危害行为是指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

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而不作为则是指犯罪人消极的不履行有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什么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什么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什么犯罪目的,是犯罪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希望或追求;所谓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相关法律知识。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含义犯罪目的,是指犯罪入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广义,包括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状态等),即是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

犯罪目的中的内容是结果,但目的不等于结果。

犯罪目的实际上分为两类:一是指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希望(第—种意义的目的):如直接故意杀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他人死亡。

希望他人死亡,就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

二是指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所进一步迫求的某种非法利益或结果(第二种意义的目的)。

如刑法分则所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牟利目的、营利目的等。

后一种意义的目的是比前一种目的更为复杂、深远的心理态度,其内容也不一定是观念上的危害结果。

在故意之外所讨论的犯罪目的,显然是指后—种意义的目的。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懒巳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测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产生犯罪动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内在的需要和愿望:二是外界的诱因与刺激。

相关阅读: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如犯罪人实施盗窃行为时,就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就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

1.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联系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之间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两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它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刑法基本概念深入理解犯罪构成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刑法基本概念深入理解犯罪构成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刑法基本概念深入理解犯罪构成与犯罪动机的关系刑法是现代社会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领域之一,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行为中所需遵守的基本准则和法律规范。

犯罪构成是刑法所关注的核心概念之一,它是指罪犯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要件,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标准。

而犯罪动机则是指罪犯进行犯罪活动的内在动力和心理原因。

犯罪构成与犯罪动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将探讨这种关系,并分析其对犯罪认定和刑法适用的影响。

一、犯罪构成的定义与要素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犯罪构成的定义和要素。

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法定要件,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标准。

犯罪构成主要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

客观要件指的是犯罪行为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行为形态,如故意杀人、抢劫等。

而主观要件则是指犯罪行为必须具备犯罪动机,罪犯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和犯罪的主观目的。

二、犯罪动机的概念与特点犯罪动机是犯罪行为产生的内在动力和心理原因。

它是罪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源和动力。

犯罪动机通常与个体的人格、价值观念、情感状态等因素有关。

犯罪动机的特点是多样性和复杂性。

不同犯罪行为的动机各异,可能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满足个人欲望、报复社会等。

同时,一个犯罪行为可能还存在多个动机的综合作用。

三、犯罪构成与犯罪动机的关系犯罪构成与犯罪动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犯罪构成要素之一的主观要件要求罪犯具有犯罪动机,这意味着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动机。

没有犯罪动机的行为往往不会构成犯罪。

同时,犯罪动机也可以影响犯罪行为的构成方式和后果。

不同的犯罪动机可能导致不同的犯罪手段和犯罪结果。

比如,对于同一个犯罪行为,出于不同的动机进行的,其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也可能不同。

四、犯罪构成与犯罪动机对犯罪认定和刑法适用的影响犯罪构成与犯罪动机对犯罪认定和刑法适用具有重要的影响。

犯罪构成要素是判定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直接依据,而犯罪动机则是判断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和目的。

犯罪动机能够帮助判定犯罪行为是否故意、预谋等。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既相似但又有 本质区别。两者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都 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它们的本质 区别在于,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 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 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 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 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这一 区别也正说明了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却是犯罪的根本原因。


(一)客体错误 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 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对于这种认识错误,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 侵犯的客体定罪 .ຫໍສະໝຸດ
(二)对象错误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 (1)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 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 (2)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 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3)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4)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研究犯罪主观方面不仅具有深化和丰富刑 法学研究的作用,而且有助于正确定罪量 刑。 1.在定罪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 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2.在量刑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也具有重要 作用。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 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犯罪故意,是指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 观心理态度。



第六节 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法 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的理解或者对有关的客观事 实有不正确的认识。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 响罪过的有无与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实施犯 罪的既遂与未遂,还可能影响共犯的成立,因而 必须研究错误问题,以确定错误如何影响行为人 的刑事责任。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 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主观与客观故意的界定

刑法中的主观与客观故意的界定

刑法中的主观与客观故意的界定在刑法中,主观与客观故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

它们关系着犯罪的成立与否,以及犯罪行为的责任和刑罚的程度。

主观故意和客观故意是法律学术界长期争议的话题,其界定在实践中也是十分困难的。

在以下内容中,我将从不同的角度解析和讨论主观与客观故意的界定。

首先,我们要了解主观故意的含义。

主观故意即犯罪人具有明知或应知的犯罪意图,并以自己的意志为基础,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主观故意的界定涉及到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即刑法中的犯罪心理学。

在判断主观故意时,法律要求犯罪人具有主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举个例子,如果有人故意杀人,他必须具有“杀人”的意图和动机,而不仅仅是出于随意的行动。

然而,主观故意的界定并非是一个简单的认知过程。

因为人的心理活动具有主观性和隐蔽性,我们无法直接观察到他人的内心世界。

因此,刑法界定主观故意需要通过证据、行为表现和相关背景来推断。

这就要求法官和陪审团具有辨别和判断的能力,同时将审判过程与心理学知识相结合,以尽可能客观地推断出犯罪人的主观故意。

相对于主观故意,客观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质,但并不一定具备明确的犯罪意图。

客观故意主要关注犯罪行为本身的特点和后果,与犯罪人的主观心理没有直接联系。

举个例子,如果有人在驾驶机动车时醉酒,这种行为本身就会导致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即使没有明确的意图去危害他人。

在判断客观故意时,法律主要关注行为是否具备违法性质,并且这种违法性质在正常认知的情况下是可以预见的。

然而,客观故意的界定也并非没有争议。

因为法律通过事后分析来判断行为的违法性质和预见性,这种方式容易受到主观认知和价值观的影响。

例如,在某些具有争议性的事件中,人们对于事后判断是否存在客观故意存在分歧,因为不同人对于行为的理解和评价是不同的。

这也引发了对法律界是否应该更加注重客观故意界定的讨论。

在实践中,刑法中的主观与客观故意的界定十分复杂。

法学界通过案例分析和理论探讨,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更加精确的界定。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1、概念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 达到的结果,即是以观念形态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 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
2、分类: 1)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自 己的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希望; 2)指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 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所进一步追求的某种非 法利益或者结果。如刑法分则所规定的非法 占有目的、牟利目的等等。……目的犯
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是支配行为人实施犯 罪行为的一种心理活动,是犯罪主观方面 的内容之一,它直接决定并影响犯罪行为 的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定罪与量刑具 有直接的重要意义。、犯罪目的 虽然不具有故意与过失的行为不可能 成立犯罪,但在某些情况下,具有故意的 行为也可能不成立犯罪,因为某些犯罪的 成立除了要求故意以外,还要求特定的目 的。
(二)、犯罪动机

1、概念: 指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 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行为人基于 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犯罪动机 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 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2、产生犯罪动机的条件:

一是行为人内在的需要和愿望; 二是外界的诱因与刺激。
3、犯罪动机的意义
三、注意:


1、一般认为:犯罪目的之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间接故意与过失不可能存在犯罪目的。——研究的余地。 2、刑法中有的条文尽管以“目的”自居,但仔细 分析却是动机。例如: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 报复或其它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
从内容上此目的是说明行为人为什么实施破坏行为,而不是说明 行为希望达到的目的。

3、表现形式: 1)刑法分则明文规定; 2)分则虽然未规定,但根据条文对客观要 件的表述及条文之间的关系,而为成立犯罪 所必需的目的。 目的犯的目的被称为“主观的超过要 素”,即:犯罪目的只要存在行为人的内心 即可,不需要存在与之对应的客观事实;目 的实现与否,既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也不影 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刑法学第八章

刑法学第八章

A 故意杀人罪
B 交通肇事罪 C 破坏交通工具
罪 D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
无犯意则无犯人
第四节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
一、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 特点
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
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 了损害结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过 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 起的情形
我们所说的目的犯,指在犯罪故意之外,还以特定目的为构成要件 要素的犯罪。是第二种意义上的目的。
一般来说,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有犯罪目的。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
无犯意则无犯人
二、犯罪动机
1.(张明楷教授)犯罪动机是指驱使行为人实施 犯罪行为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间接故意犯 与过失犯存在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不同于犯罪性 动机
3.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形式,也影 响到犯罪的既遂与未遂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
无犯意则无犯人
二、法律认识错误
1.概念: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 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有不正确的理解。 2.三种情形: (1)假想的犯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犯 罪行为,而行为人误认为其行为构成了犯罪。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第八章 犯罪主观要件
第八章 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论
无犯意则无犯人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阐述了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概念 及其研究意义,犯罪故意的概念及分类,犯罪 目的、犯罪动机的概念及区别,刑法上认识错 误的分类及处理原则。
【本章关键术语】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犯罪目的 认识错误

刑法学研究中的犯罪动机解析

刑法学研究中的犯罪动机解析

刑法学研究中的犯罪动机解析在刑法学的研究中,解析犯罪动机是一个至关重要的任务。

犯罪动机是指犯罪者行为背后的内在原因和动力。

了解犯罪动机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犯罪行为的背后逻辑,有助于制定更有效的刑法政策和干预措施。

犯罪动机的解析可以从心理学和社会学两个角度进行。

心理学角度强调个体因素,包括行为者的人格特点、心理状态等;社会学角度强调社会环境和社会结构对犯罪动机的影响。

这两个角度相互关联,共同决定了一个人是否会产生犯罪动机以及选择何种犯罪方式。

在心理学角度上,个体的人格特点对犯罪动机有着重要的影响。

例如,存在某些人格特质的人更容易沉迷于暴力或冲动的行为,从而产生犯罪动机。

这些人通常具有高度的攻击性、自私自利、缺乏同理心等特征,因此更容易以非法手段满足自己的欲望。

此外,个体的心理状态也可以影响犯罪动机的形成。

例如,处于压力和沮丧状态下的人更容易选择犯罪来发泄情绪,以获取短暂的满足感。

社会学角度上,社会环境和社会结构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社会环境中存在的不平等、贫困、失业等社会问题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紧张,加剧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例如,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地区,犯罪率往往较高,这是因为对财富的渴望和缺少合法途径获取财富的限制。

此外,社会结构中的某些因素也会影响犯罪动机的产生。

例如,社会结构中存在的歧视、排斥等现象会使某些群体感到无望和排外,从而加剧了他们产生犯罪动机的可能性。

犯罪动机的解析对于制定刑法政策和干预措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过深入了解犯罪动机,可以根据不同的动机制定相应的刑法政策。

例如,针对以金钱为动机的经济犯罪,可以加强金融监管和刑事惩处力度,从而降低犯罪的发生率。

同时,了解犯罪动机也有助于寻找犯罪预防和治理的有效方法。

例如,对于以报复和仇恨为动机的暴力犯罪,可以加强社会心理辅导和倡导互助合作的文化氛围,以减少暴力行为的发生。

总之,犯罪动机在刑法学研究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通过从心理学和社会学两个角度进行解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和背后的动力,有助于制定更有效的刑法政策和干预措施,以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谈犯罪动机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

谈犯罪动机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

谈犯罪动机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犯罪动机是指导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因素,是产生犯罪行为的心理根源。

对于犯罪动机,刑法学界意见颇为分歧,有的认为应对犯罪动机给予充分的考虑,有的则认为犯罪动机不应该成为刑罚量刑的主要因素。

而在我国刑法中,犯罪动机作为犯罪构成和刑罚量刑的一个因素,其地位是十分显著的。

首先,犯罪动机在我国刑法中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其中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的犯罪,而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也就是说,要判定是否构成故意犯罪,必须判定犯罪人是否具备犯罪动机。

其次,犯罪动机在我国刑法中作为刑罚量刑的因素之一,也占有着重要的地位。

我国刑法规定,量刑应该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等因素进行,其中影响因素中包括了犯罪动机。

具体而言,如果犯罪人行为较轻或者其犯罪动机较为单纯,那么可以适度减轻其刑罚。

反之,则需要加重其刑罚。

此外,我国的部分刑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犯罪动机,例如《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自卫、防卫过当等,这些犯罪动机的存在可以部分或完全排除犯罪的责任。

虽然犯罪动机在我国刑法中具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犯罪动机不应该成为判决行为中的唯一因素。

在实际的刑罚量刑中,法官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人的相应手段、后果和影响等因素,而不只是看重其犯罪动机。

此外,犯罪动机的主观成分比较强,容易造成解释困难、评定难度大等问题,同时还存在着潜在的主观性、歧视性和舞弊性等问题。

总的来说,犯罪动机作为犯罪构成和量刑判决的一个因素,在我国刑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然而,我们也应该充分认识到其不足之处,并在实际判决中适度处理和克服其带来的问题和困难。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起一个更加公正、公平、科学的刑事法律体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形式和手段也在不断更新,而犯罪动机也在不断变化。

因此,在需要追求刑罚公正的同时,也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判决,才能得出更加公正的结果。

刑法中的犯罪动机与主观故意

刑法中的犯罪动机与主观故意

刑法中的犯罪动机与主观故意在刑法领域,犯罪动机和主观故意是两个基本概念,它们对于刑事案件的定性和量刑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犯罪动机是指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或动机,而主观故意则是指犯罪者对其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意愿。

本文将就犯罪动机和主观故意在刑法中的作用进行探讨,并对其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犯罪动机的定义与分类犯罪动机是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或动机,它可以分为直接动机和间接动机。

直接动机是指犯罪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具体目的,比如为了获得金钱、报复他人等。

而间接动机则是指犯罪者从事犯罪行为的背后动机,比如由于贫困、失业等社会原因所迫。

犯罪动机在刑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定罪和量刑方面。

在定罪上,犯罪动机可以作为判断犯罪者内心状态及犯罪本质的重要依据。

比如,同样是杀人犯罪,如果其犯罪动机是为了报复,其罪行的恶劣性和社会危害性就会更大。

在量刑上,犯罪动机可以作为适用刑种、确定刑罚幅度的重要参考。

比如,因情感纠纷而产生的杀人案件,如果犯罪动机为激情暴发,可能会相对从轻处罚。

二、主观故意的含义与界定主观故意是指犯罪者对其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意愿。

在刑法上,主观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犯罪者明知其行为具有犯罪性质,但对其后果不想或者不在乎,仍然坚持实施犯罪行为。

而间接故意则是指犯罪者虽然没有直接的意图,但预料到其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但仍然决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主观故意在刑法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定罪上。

根据刑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刑法是不对过失犯罪进行惩罚的,即只有具有主观故意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的判断至关重要。

同时,主观故意的程度也与刑罚的幅度有关。

一般来说,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将受到比间接故意更严厉的刑罚。

三、犯罪动机与主观故意的关系犯罪动机与主观故意是在犯罪行为中密切相关的两个概念。

犯罪动机可以作为判断犯罪者内心状态的依据,而主观故意则是判断犯罪者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意愿的标准。

略论犯罪目的与动机及其在刑法应用上的意义

略论犯罪目的与动机及其在刑法应用上的意义

略论犯罪目的与动机及其在刑法应用上的意义【摘要】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及其在刑法上的意义,是刑法理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同时又是一个执法工作中能否正确地认定犯罪和适用刑法的重要问题。

文章通过具体实例详细阐述了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区别及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作用在在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定罪、量刑等三个方面的主要表现,便于有效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从而更好地实现十七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光荣任务。

【关键词】犯罪目的犯罪动机刑法应用意义要正确审理一个案件,解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等问题,必须依照我国新刑法的规定研究犯罪的构成。

犯罪的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前提,是马克思主义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原理在实际问题上的具体运用。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识和掌握犯罪目的与动机及其在刑法应用上的意义等重要问题的看法不一。

笔者根据党的十七大以来关于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精神及新刑法的要求,结合现实中的有关问题和案例对犯罪的目的与动机及其在刑法中的意义作一些探讨。

一《现代汉语词典》对“目的”和“动机”有如下释义:“目的是人想要达到的结果”,“动机是推动人从事某行为的念头”。

根据目的与动机的这一词义和犯罪的理论,对犯罪的目的与动机作可作如下表述: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活动,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表现。

也就是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

犯罪目的的内容是结果,但目的不等于结果。

它属于犯意形成后的思想活动,从犯罪目的实际上讲,有两种意义上的目的。

第一种意义的目的,是指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希望,如实施直接故意杀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这就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

第二种意义的目的,指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所进一步追求某种非法利益或结果。

了解刑法中的罪行心理学和犯罪动机

了解刑法中的罪行心理学和犯罪动机

了解刑法中的罪行心理学和犯罪动机刑法中的罪行心理学和犯罪动机在刑法领域中,深入了解罪行心理学和犯罪动机对于犯罪行为的理解和犯罪预防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罪行心理学和犯罪动机的介绍,探讨它们在刑法实践中的应用,并提供一些相关案例分析。

一、罪行心理学的概念和重要性罪行心理学是犯罪心理学的一个分支,主要研究罪犯在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和心理状态。

了解罪行心理学有助于揭示罪犯的动机、行为决策、心理变化和行为模式,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科学依据。

1. 罪犯心理评估与定罪罪行心理学在刑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应用。

通过对罪犯的心理评估,可以辅助法医人员和心理专家了解罪犯的心理特点和心理状态,从而判断罪犯是否具备犯罪心理和能力。

此外,对于一些精神障碍患者或未成年犯,罪行心理学的研究也对于定罪和制定刑罚具有重要意义。

2. 罪犯心理干预与矫治罪行心理学还可用于对罪犯进行心理干预和矫治。

通过了解罪犯的心理问题和动机,可以针对性地设计心理治疗方案,帮助罪犯重建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降低再犯率。

二、犯罪动机的概念和分类犯罪动机是指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动因和目的。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犯罪动机可以分为内因动机和外因动机。

1. 内因动机内因动机是指源于罪犯内心的动机,如对权力的欲望、寻求刺激、保护自己等。

这些内因动机多与罪犯的个体差异、性格特征和人类本性有关。

2. 外因动机外因动机指的是与环境和社会因素相关的动机,如经济利益、社会压力和社会认同等。

这些外因动机与罪犯所处的社会环境、经济状况和家庭背景密切相关。

三、案例分析与应用为了更好地理解罪行心理学和犯罪动机的作用,以下是两个典型案例的分析。

1. A案例:杀人案A是一个曾经多次作案的连环杀人犯。

通过对A的心理评估,发现他有严重的人际交往障碍和自卑心理,这些心理问题成为了他犯罪的内因动机。

另外,A也受到社会的排斥和经济压力,这些外因动机促使他选择了杀人作为一种逃避现实的手段。

因此,在对A进行定罪和制定刑罚时,考虑到他的心理问题和动机是非常必要的。

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及犯罪过失的种类

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及犯罪过失的种类

犯罪目的的意义
1)在某些犯罪中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刑法分 则明文规定某些犯罪以具有特定目的为要件;如果 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这种特定目的,则不构成犯罪 或者只能构成其他犯罪。如赌博罪必须“以营利为 目的”,否则不构成犯罪。这种犯罪称为目的犯。
2)在某些犯罪中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例 如,同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果出于出卖 的目的,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不具有该 目的,则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3)影响量刑。犯罪目的不同,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不同,因而导致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产生差异,进而影 响量刑。
* 2、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具有一意义 (作为构成要件)
《刑法》第399条规定之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 ……”,具备这“徇私、徇情”动机显然是徇私枉法罪的要件,并且罪名中 也通过“徇私”反映出来。 其他法定以“徇私”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有:①401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罪;②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另有:405条、410条、411条、412条、413条、414条、418条、169条等。
2、对某些还应惩罚该罪间接故意犯罪的场合,则是否具有该罪 特定目的不一定是构成要件

如: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在放任而并非是希望造成死亡结果的场 合,也可构成故意杀人罪。这时,行为人是否有杀人的目的就不 是故意的必要内容
3、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 不存在犯罪目的,但可以有其他目的
《刑法》第39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 处……”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 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 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第九章?渎职罪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 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 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 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论述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问题之一,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采用了一系列具体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以确保刑法的适用准确、公正。

本文将从犯罪构成理论、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三个方面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展开论述。

一、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指对犯罪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和解释。

在我国,我们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是行为与结果的理论和主客观结合的理论。

行为与结果的理论强调犯罪构成需同时具备行为和结果两个要素。

行为要素是指犯罪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动,而结果要素是指这种行动导致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结果。

例如,在盗窃罪中,行为要素是指盗窃行为的实施,而结果要素是指盗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

主客观结合的理论强调犯罪构成不仅要求有外在的犯罪行为和结果,还要求犯罪主体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进行犯罪行为时,具有实现犯罪目的的主观意图;而过失是指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存在过于轻忽或过于粗心的态度。

主客观结合的理论使得我国刑法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认定犯罪行为时能够更加准确和全面。

二、构成要件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具有一系列的构成要件,即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这些构成要件是衡量犯罪是否成立的标准,也是法官和检察官等司法工作者在依法办案过程中的准绳。

在具体犯罪中,不同罪名会有不同的构成要件。

以盗窃罪为例,其构成要件包括物品所有权、非法侵占和使用犯罪工具等。

当这些构成要件同时满足时,盗窃罪才成立。

构成要件的确立,不仅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规定和限制,还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紧密相关。

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构成要件的确立要兼顾法益保护和社会现实的需要,确保犯罪的定性准确和法律的公正适用。

三、认定标准认定标准是判别犯罪是否成立的准绳,也是依法办案中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工作者进行犯罪认定的重要依据。

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有一系列的认定标准,包括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和证明标准等。

刑法中的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的关系解析

刑法中的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的关系解析

刑法中的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的关系解析在刑法领域中,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犯罪动机指的是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动力和目的,而犯罪行为则是指犯罪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

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它们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过程。

首先,犯罪动机对犯罪行为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犯罪动机直接决定了犯罪者是否会选择实施犯罪行为,以及选择何种犯罪行为。

犯罪动机可以是个人的内在需求,也可以是外在的刺激和诱因。

例如,经济困难可能成为某些人实施盗窃犯罪的动机,而个人的仇恨情绪可能成为某些人实施暴力犯罪的动机。

犯罪动机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犯罪行为选择,从而产生不同的犯罪后果。

其次,犯罪行为对犯罪动机的反馈也是不可忽视的。

犯罪行为的结果和后果会影响犯罪者的心理状态和行为动机。

如果犯罪者的犯罪行为得到了成功的回报,他们可能会被激励继续实施类似的犯罪行为,这就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相反,如果犯罪者的犯罪行为受到了严厉的制裁和惩罚,他们可能会对犯罪动机进行反思,从而改变自己的犯罪行为。

此外,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之间还存在着一种复杂的相互作用关系。

犯罪动机可以促使犯罪行为的发生,而犯罪行为本身也会进一步加强犯罪动机。

例如,某些人可能因为对权力的渴望而实施腐败犯罪,而一旦他们通过腐败犯罪获得了权力和利益,他们可能会更加迷恋权力,从而继续实施类似的犯罪行为。

这种相互作用关系使得犯罪行为往往不断升级和扩大,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然而,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因果关系。

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之间还存在着许多中间环节和影响因素。

社会环境、个人经历、道德观念等都会对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产生影响。

因此,在刑法中,对于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的解析和判断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总之,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是刑法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刑法中的犯罪心理学犯罪动机与罪责量刑的关系

刑法中的犯罪心理学犯罪动机与罪责量刑的关系

刑法中的犯罪心理学犯罪动机与罪责量刑的关系犯罪心理学是研究犯罪行为背后的心理因素和动机的学科,而在刑法中,犯罪动机和犯罪心理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评判和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

本文将探讨犯罪心理学和刑法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犯罪动机对罪责量刑的影响。

一、犯罪心理学的重要性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深入分析和研究了犯罪行为的心理因素和动机。

犯罪并非单纯的外部行为,而是内外因素的综合作用。

了解犯罪动机和背后的心理因素,可以更全面地认识犯罪行为,从而更准确地对其进行判断和量刑。

二、犯罪动机与罪责量刑的联系1. 犯罪动机对犯罪行为的解释犯罪动机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内在原因,与罪责量刑密切相关。

刑法将犯罪行为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其中故意犯罪涉及到犯罪动机的考虑。

犯罪动机可以包括个人欲望、报复心理、贪婪等,它们直接影响到犯罪行为的故意性和主观恶性,从而影响犯罪者的罪责和量刑。

2. 犯罪动机在罪责认定中的作用在刑事审判中,对犯罪动机的认定对决定罪责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犯罪动机可以减轻犯罪者的罪责,而恶劣的犯罪动机则可能加重其罪责。

例如,如果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个人利益,以获取不正当的财富,那么犯罪者的罪责将会加重;而如果犯罪动机是出于某种情感或律动,导致了一时冲动的犯罪行为,那么犯罪者的罪责可能会相对轻些。

3. 量刑中犯罪动机的考虑犯罪动机也是刑法量刑的一项重要考虑因素。

犯罪行为的量刑是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犯罪者的主观恶性来确定的,而犯罪动机直接关系到犯罪者的主观恶性。

犯罪动机可以分为正当的、合理的和不正当的、恶劣的。

正当的犯罪动机可能导致较轻的刑罚,而不正当的、恶劣的犯罪动机将会导致较重的刑罚。

4. 犯罪心理学在量刑中的应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在刑事审判中的罪责认定和量刑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犯罪心理评估能够为法官提供有关犯罪者心理状况的信息。

例如,心理评估可以帮助判断犯罪者是否具有心理障碍,并根据其心理状态调整刑罚的轻重。

浅议刑法中的犯罪动机

浅议刑法中的犯罪动机

而言, 论实施这一行为的动机是杀妻还是打猎 , 无 主观恶性程度没有 差别。 因此 , 笔者认 为, 间接故意犯罪与过 失犯罪中不存在犯罪动机 。
二、 中外 对犯 罪动 机 在立 法 规 定和 实 践 做 法 上 的 比较
( ) 国的规 定与 做 法 一 外
有 时表现为直接 的联系, 即它们所反映 的需要是一致的, 出于贪利 如
单一的, 往往具有几个犯罪动机 , 经过犯罪动机 的激烈斗争, 某一强
烈 的 犯罪 动 机 占 了上 风 。这 时, 基于 这 一 犯 罪 动机 , 始 产 生特 定 的 开
犯罪 目的 。 作为 犯 罪 动机 的行 为人 的某 种 愿 望 与需 要 , 如泄 愤 报 复 ,
在犯 罪 意 识 形成 过 程 中一 旦 与 具 体 的犯 罪 行 为 , 如杀 人 、 害 、 坏 伤 毁 公私 财 物 相 结合 , 并 以犯 罪 结 果 的实 现 为 满足 行 为 人愿 望或 需 要 的
2009.5 ( ) 下
浅议 刑法 中 的犯罪 动机
熊 良志
摘 要 本 文首先论 述 了犯罪动机 的一般 理论; 次通过介 绍 国外 的立法规 定和 司法 实践 , 为 国外的相 关经验可 以为我 其 认
国刑事立法采用, , 最后 对犯罪动机立法化进行思考, 分析 了立法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并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和刑事司法
中图分 类号 : 94 D 1
犯 罪 动 机 的一 般理 论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 罪 动机 的概 念 及 性质 一犯
从心理学角度 讲, 人的行为是由动机支配, 而动机是由需要引起
的 , 有 需 要 就 不可 能 产 生动 机 。 但 不 是任 何 需要 都 能 成 为动 机 , 没 只 有 需要 指 向 一 定 目标 , 并且 展 现 出 达 到 目标 的 可能 性 时 , 能形 成动 才 机 , 会 对 行 为有 推 动 力 。形 成 动机 的条 件有 二: 是 内在 条 件 。 即 才 一 需 要 、 望 ; 是 外在 条 件 。 即诱 因 、 激 。按 照 我 国 刑法 学 教科 书 欲 二 刺 的 定 义 , 罪 动机 是 指 “ 激 、 使犯 罪 人 实施 犯 罪 行为 的 内心起 因 犯 刺 促 或 思 想 活 动 , 回答 犯 罪人 基 于 何种 心 理 原 因 实施 犯 罪行 为 , 它 故动 机

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犯罪人犯罪活动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紧密联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有三种情况:(1)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相一致,甚至可以互相转化。

(2)犯罪目的相同,而犯罪动机不同。

(3)犯罪动机相同而犯罪目的不同。

犯罪目的是构成某些犯罪的必要条件。

***杀人、***爆炸等罪必须以***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容留妇女卖淫,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才能构成此罪。

查明犯罪目的,对于划清此罪与彼罪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即任何一个犯罪其主观客观都是一一对应的。

确定的犯罪,其主客观也是确定的。

所以一个罪只包含一个犯罪故意,一个犯罪故意引发的行为也只认定为一罪。

犯罪目的是指想达到什么样的结果。

比如说我听说某豪宅主人有把现金藏在床底下的习惯,于是半夜前去行窃。

在我翻进窗户后发现床上躺得并不是豪宅主人,而是其美貌非凡的夫人,于是实施了奸淫行为后逃离现场。

在这个案例中,我原先的犯罪目的是盗窃,出于此目的,我进入了房间,但是并不意味着我进入房间之后的所有行为都归属于这个主观故意。

如果要认定犯罪,一定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

我在盗窃的故意下只能实施盗窃行为,而随后的奸淫行为是另外一个故意。

所以本案中存在两个故意,一个是事先就有的盗窃故意,一个是另起犯意的强奸罪故意。

在这两个犯罪目的之下,我分别实施了盗窃行为和强奸行为,应当认定为两罪。

或者比较麻烦的就是吸收犯一类的情形。

如行为人盗窃枪支后,私藏在家里,此时触犯了盗窃枪支罪和私藏枪支罪两个罪。

但由于行为人的本质目的只是盗窃枪支,在盗窃后自然要藏起来。

所以私藏枪支的行为被盗窃枪支的行为所吸收,仅成立盗窃枪支罪。

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结果。

与犯罪动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犯罪动机是之所以希望达到这种结果的内心起因。

犯罪目的不同,犯罪的性质也就不同。

有些犯罪必须具有特定的目的才能构成,如赌博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才能构成。

因此,判明犯罪目的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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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第一 ,刑事立法没有严格按照犯罪目的既有的概念来使用这一用语 ,刑法所标明的犯罪目的 ,实际上是 动机 。λϖ 这是导致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之间界限不明的立法原由 。典型的例子是刑法第 276条破坏生产经 营罪中的“泄愤报复 ”的规定 ,从概念上讲 ,“泄愤报复 ”是行为人实施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心动因 ,但刑法 却将其界定为目的 。
法学评论 (双月刊 )
2007年第 5期 (总第 145期 )
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
陈建清 3
内容提要 :学界关于动机与目的争论的主要原因是 ,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没有严格按照犯罪目的既有的概念 来使用这一用语 ,同时 ,动机与目的的相对性也使两者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 。以现行立法为基础 、以动机与 目的之本质属性为根据 ,在“超过的主观要素 ”中划分出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可行的 。目的内容的客观性 和动机内容的纯主观性是划分两种主观心理因素的根本标志 。在学理上 ,目的犯可以分为肯定性目的犯与 否定性目的犯 ,单一性目的犯和选择性目的犯 ,实质上的目的犯和形式上的目的犯 。刑法应当取消形式上的 目的犯的规定 ,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认识分歧和认定困惑 。我国刑法指明的犯罪目的 ,多为犯罪目的 ,个别属 于犯罪动机 ,也有一些并非属于超过的主观要素 ,其实是该罪的意志因素 。其中 ,既有明示的规定 ,也有隐含 的规定 。金融诈骗犯罪 、非法占有型财产犯罪以及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并非是超过的主观要素 ,实 属各罪的意志因素 。 主题词 :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 超过的主观要素 目的犯 意志因素
在外国刑法论著中 ,少有将动机作为区别于目的的一个特别的概念加以界定 ,针对犯罪动机 ,通常只论 及其所具有的刑法意义 。譬如 ,日本学者大塚仁在论及动机时指出 :“社会的伦理规范的观点来看 ,犯罪行 为出于恶劣的动机时责任就重 ,基于应予宽恕的动机时责任就轻 。例如 ,基于利己的动机就与基于利他的 、 公益的动机相比责任更重 ,出于贪欲的卑劣动机时就与基于激情的动机和贫困的动机相比责任更重 。”⑦美 国学者乔治 ·P·弗莱彻说 ,动机“提供了一个区分故意行为是真的很坏还是不那么坏的基础 。例如 ,一个 善良的或者卑劣的动机 ,在评价像杀人这样的犯罪上会起很重要的作用 。 …在盗窃案件中 ,人们普遍认为 , 为了物质享受而偷东西与为了避免饥饿而偷东西之间存在着区别 。”⑧可以看出 ,在外国刑法理论中犯罪动 机与犯罪目的之间的界限是明晰的 ,动机从来没有作为“超过的主观构成要素 ”来看待 ,通常只被视为影响 罪责轻重的一种主观倾向 ,即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要素 ,只是量刑情节之一 。凡是作为超过的主观构成 要素的内心倾向均视为犯罪目的 。⑨ 因此 ,在外国理论关于“超过的主观构成要素 ”中不会存在动机与目的 界限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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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 2007年第 5期
关系具有明确的认识心理 ;二是观念危害结果向现实危害结果转化的意愿性 ,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 有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 。
在词义上 ,动机是指推动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念头 。④ 在心理学中 ,动机是指“发动 、指引和维持躯体和心 理活动的内部过程 。”⑤可见 ,动机指向两个方面 ,即人的身体活动和人的心理活动 ,其功能在于引发 、指引和 维持人的身体活动和心理活动 。一般认为 ,刑法学中的动机即犯罪动机 ,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 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⑥ 可以看出 ,刑法学中的犯罪动机与心理学意义的动机之间的区 别在于作用的对象不同 ,犯罪动机所引发 、指引和维持的不是一般意义的人的躯体和心理活动 ,而是人的犯 罪行为及犯罪目的 。
动机和目的与人的躯体活动及活动之结果关系密切 ,刑法中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折射 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 ,这样 ,在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现代刑法中犯罪动机与目的就具有了特殊 的意义和地位 。然而 ,学界关于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争论却始终没有休止 ,目的犯理论也尚未真正得以建 立 。本文试图通过对目的犯学说和立法的全面梳理 ,就我国目的犯理论进行全新的论证 。
④ 同注 ①,第 302页 。 ⑤ 孟昭兰 :《普通心理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 ,第 358页 。 ⑥ 前注 ③,高铭暄等书 ,第 127页 。 ⑦ [日 ]大塚仁 :《刑法概说 (总论 ) 》,冯军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第 410页 。 ⑧ [美 ]乔治 ·P·弗莱彻 :《刑法的基本概念 》,蔡爱惠等译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第 160 - 161页 。 ⑨ 在笔者看来 ,大陆刑法中的倾向犯的主观倾向类似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动机 。 λυ 董玉庭 :《主观超过因素新论 》,载《法学研究 》2005年第 3期 。 λϖ 陈兴良 :《刑法适用总论 (上卷 ) 》,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第 229页 。 λω 陈建清 :《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探略 》,载《法律科学 》2003年第 4期 。 λξ 高铭暄 :《刑法学原理 (第二卷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3年版 ,第 120页 。 λψ [美 ]马斯洛 :《动机与人格 》,许金声译 ,华夏出版社 1987年版 ,第 26页 。
二 、目的犯的内涵与外延 在德国理论中 ,犯罪目的这个概念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 :其一 ,犯罪目的是指故意的第一种类型 ; λ∼其 二 ,是指在具有过剩的内在倾向性的犯罪中的犯罪目的 。前者的含义是指“行为人所追求的 ”结果 ,在刑法 条文中被明确地用“目的 ”加以规定 ,或者使用其他意义相同的词作出规定 。µυ 虽然这种犯罪目的属于故意 类型的一种 ,但在故意理论中通常不谈“犯罪目的 ”,而是把犯罪目的这个概念留给具有过剩的内在倾向性 的那些犯罪 。µϖ 后者是特指目的犯中的目的 ,即“超越客观的行为构成而指向一种更广泛的结果 ”的主观意 图 ,即意志因素之外的主观构成要素 。可见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 ,目的犯之目的仅指意志因素之外的主 观心理倾向 。另外 ,目的犯从通过其实施构成要件性行为能否实现其目的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 ,一种是断 绝的结果犯 ,其目的通过行为人的构成要件行为本身或者作为其附随现象 ,自然被实现 ,不需要为其实现而 实施新的行为 。如毁坏外国国章罪中的“对外国加以侮辱的目的 ”。另一种是缩短的行为犯 ,为了实现其目 的 ,需要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与其构成要件性行为不同的行为 。如伪造货币罪中的“行使的目的 ”。上述 两种目的犯也可以分别称之为直接的目的犯和间接的目的犯 。µω 在我国学界有观点认为 ,大陆法系刑法理 论中的目的犯 ,实际上应该是动机犯 。µξ 但在笔者看来 ,“断绝的结果犯 ”之目的实际上并不属于“特别的超 过的主观构成要素 ”,而是与故意中的意志因素相统一的目的 。因为 ,这类目的犯之目的可以通过其客观要 件行为直接实现 ,而无须其他行为来完成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之所以将此视为目的犯 ,只是因为这类目的犯 通常都属于行为犯 ,其构成要件的齐备无须目的的实现 。可见 ,大陆刑法理论中的断绝的结果犯 ,是指以特 定的意志因素为构成要件的行为犯 ;缩短的行为犯 ,是指以特别的超过的主观倾向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各自有其特定的含义 ,同时 ,在刑法中规定的某些“超过的主
依笔者之见 ,上述论点从概念的严谨性上讲是可取的 ,但从立法的既有规定和目的犯理论的发展来看 , 取消目的犯这一概念而代之于动机犯 ,是不合适宜的 。首先 ,如上文所言 ,动机与目的是两个具有相对性的 概念 ,因此 ,在一定范围内将犯罪动机称之为犯罪目的并无不妥 。其次 ,“目的犯 ”这一概念在大陆法系刑法 理论中早已成为通行的理论概念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也已被接受而得到普遍的认同和适用 。因此 ,将此概念 取消 ,并不是一种积极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最后 ,对于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 ,其称谓如何不是理论研究的价 值所在 ,只要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做到无歧义 、使用不混乱 ,其称谓如何已显得无关紧要 。因此 ,继续保留这一 概念才是务实的态度 。
一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界定 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是目的犯理论中的两个基础性概念 ,在论及目的犯时首先面临的问题是 ,犯罪动机 和犯罪目的的概念及其界限问题 。 目的的基本词义是指通过行为“想要得到的结果 。”①在心理学中 ,目的通常不作为专门的论题加以研 究 ,也少有对目的的含义作专门的解释 。尽管如此 ,目的仍然具有相对确定的涵义 ,即目的与意志心理联系 紧密 ,是意志心理的基本内核 。意志是人自觉地调节行动去克服困难以实现预定目的的心理过程 。意志行 动有两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有目的 、有意识的心理活动 。人在从事活动之前 ,活动的结果已经作为行动的目 的而观念地存在于他的头脑之中 ,他以这个目的来指导自己的行动 ;二是与克服困难相联系的心理活动 。通 过意志对行动的调节 ,自觉的目的才能得以实现 。② 可见 ,目的包含两层涵义 :其一 ,目的是人在行动之前产 生的一种观念上的 、预定的结果 ,体现了人在行动时的有意识性 ,即对行为及其结果有认识 ;其二 ,目的是人 希望通过自己的行动得以实现的结果 ,体现了人在行动时的主观能动性 ,即对结果的积极追求的态度 。这 样 ,目的可以理解为 :行为人希望通过自己的行动来实现其预定结果的主观心理活动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一 般认为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③犯罪目的作为 行为人实施行为前而存在于头脑中的观念的危害结果 ,也是行为人希望通过行为的实施能够变为现实的危 害结果 ,因而 ,犯罪目的心理的内容包涵如下两层意思 :一是观念危害结果的形成心理 ,即行为人对自己选择 的行为的性质及其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具有预见性和预定性 ,即行为人对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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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清 :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
在广义上 ,动机可以理解为“行为人的最终目的 ”。λζ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 ,广义的犯罪目的包括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 (第一种意义的目的 )和超过的主
观要素中的目的 (第二种意义的目的 ) 。其中 ,主观超过的因素中的目的其实就是动机 。λ{ 目的犯中的犯罪 目的与犯罪动机是同一层面的心理因素 ,虽然把目的犯中的目的称为犯罪目的 ,这只是约定俗成的称呼而 已 。“事实上 ,目的犯的目的应该是犯罪动机 。因为犯罪动机是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法 律规定要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 ,实际上是要求行为人以牟利或传播为动机 ,不以此为动机者 ,则不构成走私 淫秽物品罪 。”对此 ,有的学者提出 ,由于刑法关于目的犯的规定“违背犯罪目的与动机相互关系的心理学原 理 ,因而发生不必要的歧义 。因此 ,合乎逻辑的规定应该是将刑法中的目的犯改为动机犯 。”λ|把犯罪目的改 为犯罪动机 。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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