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制度的成立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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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权浅析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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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内容摘要:在商品交换时代,为确保交易安全,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充分发挥其在确保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文对撤销权的特征、构成要件、行使范围、行使方法及效力等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有益于实践。

关键词:交易安全债权撤销权撤销权的法理探讨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它是针对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的积极行为赋予债权人以撤销的权利,旨在恢复债务人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从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我国《民法通则》对债权人撤销权未做规定,但在《合同法》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民法原理及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撤销权具有如下特征:撤销权是一项实体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虽然必须通过诉讼事实实现,但它是债权人的一种实体权利,因撤销权的要件、行使效果以及行使期间等均由民事实体法《合同法》予以规定。

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专属于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因此债权的有效存在,是撤销权发生的前提。

债权不存在、无效,或者因时效已过等原因消灭的,撤销权不能单独存在。

撤销权不能脱离债权而单独转让,债权移转时,撤销权也随之一同移转。

撤销权是以撤销债务人与他人行为为内容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结果使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行为归于无效,债务人在该财产上的地位得以回复,故撤销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一)客观要件1.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

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责任财产,使债权发生不能依照其性质和目的获得满足的危险。

债务人减少其责任财产的处分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为减少积极财产;其二为增加消极财产,诸如承担债务等。

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几年内行使有效

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几年内行使有效

撤销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有效在计算机操作中,做过的步骤如果要回去的话,就得使⽤撤销键。

其实在法律中,也有关于撤销的界定,就是《民法典》中常见的撤销权,主要是为了维护债权⼈的合法权益。

下⾯是店铺的⼩编整理的关于撤销权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撤销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有效撤销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有效。

《民法典》第⼀百五⼗⼆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权消灭:(⼀)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重⼤误解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九⼗⽇内没有⾏使撤销权;(⼆)当事⼈受胁迫,⾃胁迫⾏为终⽌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三)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民事法律⾏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除斥期间的起算⽇期的确定可区分两种情况:⼀、⼀⽅以胁迫的⼿段或者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合同的,撤销权⾃合同成⽴之⽇起起算。

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当事⼈在订⽴合同的当时就会知道胁迫、乘⼈之危的情况即撤销事由的存在,⽽倘若不知道,就谈不上胁迫或者乘⼈之危问题。

⼆、以欺诈⼿段订⽴的合同,以及因重⼤误解订⽴的和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知道、应当知道被欺诈,或者知道、应当知道重⼤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事实之⽇起算。

所谓应当知道,包括根据当时的环境和条件,当事⼈应当知道事由的存在,即使不知道,也是由于有过错。

三、因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也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撤销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债权为限。

债权⼈⾏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撤销权⾃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撤销权及其法律规定(3篇)

撤销权及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撤销权是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可以撤销合同或者请求撤销合同。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条件、行使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特定条件下,依法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三、撤销权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撤销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撤销权的规定与《合同法》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撤销权⾏使的条件有哪些债权⼈选择⾏使撤销权是为了防⽌债务⼈的财产减少⽽导致债权最终不能实现,那么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撤销权的⾏使条件是什么?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撤销权⾏使的条件有哪些撤销权的⾏使应具备主观和客观两⽅⾯的条件。

从客观⽅⾯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有使⾃⼰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为。

包括放弃到期债权、⽆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的⾏为发⽣在债权成⽴之后,并已经发⽣法律效⼒。

如果在债权成⽴之前发⽣上述⾏为,此时债权尚不存在,不能认为该⾏为对债权造成损害。

且债务⼈为上述处分⾏为后债权⼈仍与债务⼈发⽣法律关系,表明债权⼈愿意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不得请求撤销债务⼈发⽣在先的⾏为,所以债务⼈的⾏为必须发⽣在债权有效成⽴之后。

同时,债务⼈的⾏为须已经发⽣法律效⼒,如果债务⼈的⾏为未发⽣法律效⼒,或者根本不会发⽣法律效⼒(例如属于⽆效民事⾏为),债务⼈的财产所有权并未发⽣转移,则债权⼈⽆须通过⾏使撤销权保全⾃⼰的债权,⽽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债务⼈的⾏为为⽆效民事⾏为。

所以,债权⼈只能撤销债务⼈与第三⼈间的有效⾏为。

3、债务⼈的⾏为危害债权。

债务⼈的⾏为危害债权,是指债务⼈的⾏为会导致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从当事⼈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下列⼏个条件:1、如果债务⼈所实施的⾏为为⽆偿⾏为,即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和⽆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或受益⼈是否有恶意,债权⼈均可以申请撤销。

2、如果债务⼈的⾏为为有偿⾏为,则需要受让⼈具有恶意。

受让⼈恶意,是指受让⼈从债务⼈处获得利益时,已明知债务⼈的⾏为损害债权⼈的债权,⽽不考虑受让⼈是否具有侵害债权⼈的主观恶意。

《民法典》第五百三⼗⼋条【⽆偿处分时的债权⼈撤销权⾏使】债务⼈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偿转让财产等⽅式⽆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期限,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合同法撤销权

合同法撤销权

合同法撤销权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必需依必然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

此种撤销权冲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劳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

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无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排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能够到期,也能够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1)舍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且受让人明白该情形。

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明白的主观要件。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

撤销权自债权人明白或应当明白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成效。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撤销权_法律规定(3篇)

撤销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非违约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撤销权制度对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出发,结合实际案例,对撤销权的概念、构成要件、行使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进行深入探讨。

二、撤销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撤销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法定权利。

2. 特征(1)撤销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撤销权的存在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前提,而是由法律规定产生。

(2)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撤销权的行使会导致合同效力的改变,即合同被撤销后,合同关系消灭。

(3)撤销权具有时效性。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进行,超过法定期间,撤销权消灭。

三、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 合同的订立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形(1)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2)胁迫:一方当事人以非法手段威胁对方当事人,使其陷入恐惧,从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3)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困境,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4)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因对合同内容理解错误,导致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愿不一致。

2. 撤销权人须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撤销权人必须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包括合同中的主体和第三人。

3. 撤销权人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撤销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四、撤销权的行使程序1. 撤销权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申请撤销权人应当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申请。

2.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撤销合同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对撤销合同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受理。

浅谈合同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

浅谈合同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

2008.06(中)浅谈合同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任书体摘要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它是合同保全措施之一。

撤销权制度的确立,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本文论述了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的行使的条件、范围、方式、效力及期限。

关键词合同保全撤销权行使条件效力方式期限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6-034-0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债权债务纠纷迅速增加,经济纠纷案件执行难也日益凸现出来。

有些债务人在负债以后,不是积极的清偿债务,而是为了逃避债务采取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更有甚者放弃债权,致使无力偿还所欠债务,给债权人带来利益上的损害,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确保债权的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持信用交易体系,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法》确定了债权保全制度即代位权和撤销权,弥补了我国民事立法上的空白。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合同保全制度之一,该制度既兼顾了债权人利益、债务人意思自治以及交易安全,又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是合同法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一、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一)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又称为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此条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利。

合同法撤销权

合同法撤销权

合同法撤销权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

此种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

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1)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知道的主观要件。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论业主撤销权

论业主撤销权
法定 权 限 业 主 认 为 该 决 定 间接 侵 害 其权 益 。如 制 定 管 理 规 约 、选 举 业主
3及 权 等 .在 受 到 业 主 大会 或 业 主委 员会 免地存在这种危险 。因此 ,规定个别 ( ) 时 了 解 业 主 、物 业 使 用 人 的意
决定侵害时的侵害排除请 求权的一种 业主对集体决定 的撤销权 .是对 民主 见 和 建 议 ,监 督 和 协 助物 业服 务 企 业
具体体现。当这种侵 害排除请求权直 机 制缺 陷的 弥补 。
对业主撤销 权的性质 .可以借鉴 决定是否侵害 了业主的合法权
依债权人的意思而使债务人 与第三人 上述 思路进 行分析 。首先 ,业主撤销 作 出是否撤销的判决。因此 ,j ]
间的法律行为溯及 地消灭 : 折衷说认 权不是形成权 。所谓形成权 是指 当 说对 业主撤 销权并 不成 立。当
申请 法院对其 进行强 制执 并未赋 予业 主对业主大会或业: 请求权说 , 又称债权说 , 认为债权人 责任财产 , 的撤销权为对于 因债务人行为而受益 行。这 四种学说在解释债权人撤销权 会决定直接撤销 的权利 ,而必
的第三人直接请求返还的债权 ; 形成 的性质时 .莫衷一是 .并无定论 。 权说认为 债权人撤销权 的效 力在于 撤销人 同意或者 由人 民法院来
权。
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 员会在上述
定 。根 据 《 权法》 第七十六条 的规 范 围内的决定 ,如果侵 害了业主 的合 物
法权益 , 业主是否都有权行使撤销权 7
上 述 业 主 大 会 或 业 主 委 员 会 的决 定 可 以分 为 两 种 类 型 : 种 是 决定 的 内容 一
直接侵害 了某个业主的合法权益 ,如 剥夺 了该业主利 用公共设施的权利。 对于这类决定 .业主应当可以行使撤 销权 。另~种是决定的内容并无违法 之处 .但作 出决定的程序 违法或超越

撤销权的行使的法律规定(3篇)

撤销权的行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撤销权的行使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债务人某些行为的权利。

这些行为主要包括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 特征(1)撤销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无需经过债务人同意即可行使。

(2)撤销权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

(3)撤销权具有相对性,仅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4)撤销权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撤销权,将丧失其撤销权。

三、撤销权的行使条件1. 债权成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才有权行使撤销权。

2. 债务人实施了可撤销行为债务人必须实施了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

3. 可撤销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实施的可撤销行为必须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

4. 债权人未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丧失其撤销权。

四、撤销权的行使程序1.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债权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

2.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收到债权人的撤销请求后,应当依法受理。

3.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审查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受理撤销请求后,应当对债权人的撤销请求进行审查,包括审查债权是否存在、债务人是否实施了可撤销行为、可撤销行为是否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等。

4.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者裁决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审查完毕后,应当作出撤销或者驳回撤销请求的判决或者裁决。

五、撤销权的法律效力1. 撤销行为的效力撤销权的行使使债务人实施的可撤销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应当返还所得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析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

析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

析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撤销权在破产法中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主要作用是保护破产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和妥善进行。

然而,撤销权在实践中经常受到各种限制和挑战,其效力和适用性也存在着一些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针对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进行分析和探讨,重点讨论其作用、适用范围、限制条件及争议点等方面的问题。

一、撤销权的作用撤销权是指破产债务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撤销其在破产过程中所进行的法律行为,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这些法律行为包括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所进行的无偿转移财产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和利益轻于对价的法律行为等。

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债务人在面临破产状态时,往往需要采取各种行动来保护其财产和利益。

但有些行动可能会对其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引起破产程序的不公和不稳定。

撤销权的存在,可以使破产债务人在破产过程中撤销其不当的法律行为,以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和妥善进行。

2.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破产程序是一项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涉及债权人、破产管理人、破产审判人等多方面的利益和权益。

如果没有撤销权的保护,破产债务人可能会通过各种手段来转移或隐匿其财产,从而扰乱破产程序的秩序和稳定。

撤销权的存在,可以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3.维护破产债务人的公信力。

债务人的公信力是他在社会上的信誉和形象,也是他在经济活动中获得信任和支持的重要因素。

如果破产债务人没有撤销权的保护,他在破产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自身的财产和利益受到损失而失去公信力。

撤销权的存在,可以保障破产债务人在破产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其公信力和形象。

二、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破产债务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行为有以下三种: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所进行的无偿转移财产行为。

如果破产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将其财产转移给他人,就有可能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撤销权法律规定(3篇)

撤销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作为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撤销权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程序和后果,以确保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能够有效地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适用条件、行使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的特定行为可能危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一种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撤销权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撤销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对象必须是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合同、赠与、放弃债权等。

2. 行为具有可撤销性: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具有可撤销性,即该行为在法律上本应有效,但由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使得债权人对该行为产生误解或者被迫接受。

3. 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4. 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四、撤销权的行使程序1. 债权人提出撤销权行使请求: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权行使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

2.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请求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 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在审理撤销权案件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债务人的民事行为是否具有可撤销性。

4. 判决撤销: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的民事行为具有可撤销性,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判决撤销该行为。

5. 执行判决:判决撤销债务人行为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判决,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五、撤销权的法律后果1.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行为后,该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撤销权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撤销权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撤销权案件是指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合同的行为。

撤销权是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对撤销权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撤销权的适用范围1.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撤销权的行使1. 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 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受损害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撤销权的效力1. 撤销权的成立撤销权的成立,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准。

2. 撤销权的效力范围撤销权的效力范围限于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

3. 撤销权的行使后果撤销权的行使,导致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五、撤销权案件的诉讼程序1. 起诉撤销权案件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立案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撤销权案件,应当立案。

3.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撤销权案件,当事人有权陈述意见,提供证据。

撤销权制度

撤销权制度

撤销权制度撤销权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允许其公民通过某种方式撤销政府或其代表的权力的制度。

撤销权制度强调公民的参与和监督政府,旨在保护公民的权益,减少政府滥权的可能性。

撤销权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约束政府的权力。

在这个制度下,公民可以通过选举、罢免、弹劾等方式参与政治,对政府的决策和行为进行监督,制约政府的权力。

撤销权制度可以促进政府的透明度和负责任,使政府更加密切地关注公民的需求和权益。

首先,撤销权制度有助于保护公民的权益。

政府的权力是从公民而来的,公民有权对政府行为进行评价,对政府的决策和行动有异议时可以通过撤销权的方式表达不满。

撤销权制度让政府时刻意识到,他们理应与公民保持沟通,理应听取公民的声音,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撤销权制度可以有效减少政府滥权的可能性。

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滥用职权、腐败和不负责任等问题,而撤销权制度可以通过公民的投票和参与,对政府权力行使的过程进行监督和制约,减少政府的滥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撤销权制度的实施还可以促进政府的透明度和公开化。

政府应当向公民公开信息,充分告知公民政策和行动的动机和目的,接受公民的监督和批评。

公民可以通过撤销权制度,要求政府提供信息,并对政府的决策和行为进行独立的评估。

这有助于一个民主国家建立透明、公开、负责任的政府机构。

然而,撤销权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在实际操作中,公民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政治激情、个人利益等原因对政府进行不成熟的决策。

撤销权权力滥用的可能性,无疑会给政府带来一定的困扰和不稳定性。

同时,政府决策也可能受到撤销权制度的过分干预,导致政策的不连贯和不稳定,阻碍政府的正常运作。

总之,撤销权制度是一个可以有效约束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益的制度。

通过撤销权,公民可以参与政府决策的制定和监督,实现政府的透明和负责。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注意平衡政府的正常运作和公民权益的保护,在政府和公民之间建立合理的制衡关系,以确保撤销权制度的稳定和有效运行。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债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现实⽣活中,债权⼈往往因为⼀些原因,防⽌⽋债⼈的责任减少,造成⾃⼰财产的损失⽽⾏使债权⼈撤销权。

那么债权⼈撤销权构成的要件有哪些呢?⾏使的效⼒⼜是什么呢?接下来店铺⼩编给⼤家做解答。

⼀、债权⼈撤销权的成⽴要件有以下⼏点:1.客观要件:A、债务⼈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为。

包括⽆偿和有偿,具体⾏为有:①赠与他⼈财产②⾮正常压价③为原先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④放弃债权B、债务⼈的处分⾏为害及债权⼈的债权实现。

C、该处分⾏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为,⾝份⾏为即使导致债务⼈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撤销。

D、该处分⾏为必须已经发⽣法律效⼒。

2.主观要件:存在恶意。

所谓恶意,是指债务⼈明知其处分财产的⾏为将导致其⽆⾜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从⽽有害于债权⼈的债权,⽽仍然实施该⾏为。

A、若为⽆偿处分,即可认定恶意的存在。

B、若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明知该情形的存在认定恶意。

3.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

⼆、债权⼈撤销权的⾏使(1)由债权⼈以⾃⼰的名义采取起诉的⽅式⾏使。

(2)债权⼈依照《民法典》第538、540条规定提起诉讼时,以债务⼈为被告,⼈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或受让⼈为第三⼈。

(3)撤销权的⾏使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债权为限。

(4)撤销权存在的除斥期间。

撤销权⾃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债务⼈的⾏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债权⼈撤销权⾏使的效⼒(1)债权⼈:债权⼈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债务⼈处分财产的⾏为。

(2)债务⼈:A、债务⼈的⾏为⼀经被撤销,视为⾃始⽆效。

B、承担债权⼈⾏使撤销权的必要费⽤。

(3)受益⼈或受让⼈:A、应返还所受让的财产;B、若其为恶意,也应适当分担费⽤。

以上就是店铺⼩编收集理事的关于“债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的内容,债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分客观要要件和主观要件两种。

如果读者遇到类似债权⼈撤销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到店铺咨询。

行使撤销权法律后果(3篇)

行使撤销权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对于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而订立的合同,享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不仅关系到合同效力的认定,还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行使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撤销权的概念及行使条件1. 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对于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而订立的合同,享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具有强制性、救济性和预防性。

2.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1)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之一;(2)撤销权的行使人须为合同当事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3)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法定的合同订立之日起1年内。

三、撤销权的法律后果1. 撤销合同的效力(1)合同被撤销后,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2)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 撤销权的行使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1)被撤销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当事人;(2)被撤销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3)被撤销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因第三人善意取得,第三人可以不予返还。

3. 撤销权的行使对合同履行的影响(1)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尚未履行合同的,应当终止履行;(2)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的,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被撤销的原因,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 撤销权的行使对当事人赔偿损失的影响(1)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订立的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当事人;(2)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订立的合同被撤销后,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某甲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某乙的房屋。

撤销权的行使法律后果(3篇)

撤销权的行使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受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或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原因,依法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是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行使条件、行使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撤销权的概念及行使条件1. 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受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或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原因,依法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1)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误导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非法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2)存在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对合同内容、性质、对方当事人等存在错误认识,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

(3)存在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使对方在明显不利的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

(4)合同已成立:撤销权行使的前提是合同已成立,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

三、撤销权的行使法律后果1.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撤销权的行使,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

撤销权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或者要求对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 撤销权的行使法律后果(1)合同自始无效:撤销权的行使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即告终止。

(2)返还财产:撤销权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

如果合同标的物为动产,返还的财产应当包括动产本身及其孳息;如果合同标的物为不动产,返还的财产应当包括不动产本身及其孳息。

(3)赔偿损失:撤销权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因撤销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因撤销合同而直接遭受的财产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因撤销合同而间接遭受的财产损失。

(4)恢复原状:撤销权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恢复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撤销权的法律后果(3篇)

撤销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撤销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合同享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行使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撤销权的概念及行使条件1. 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合同享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2.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1)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3)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4)撤销权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三、撤销权的法律后果1. 合同自始无效撤销权的行使,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自始无效,意味着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即不存在。

2. 返还财产撤销权的行使,要求合同当事人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具体返还方式如下:(1)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当事人;(2)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并应扣除相应的费用。

3. 恢复原状撤销权的行使,要求合同当事人恢复合同订立前的原状。

具体恢复方式如下:(1)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应当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2)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4. 赔偿损失撤销权的行使,要求合同当事人赔偿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具体赔偿方式如下:(1)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应当赔偿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所造成的损失;(2)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赔偿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5. 追究违约责任撤销权的行使,要求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具体追究方式如下:(1)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应当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2)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6. 法律责任撤销权的行使,还可能导致追究法律责任。

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3篇)

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侵害其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和第三人通过不当行为逃避债务,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本文将就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确定。

2. 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3. 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4.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撤销权的法律后果1. 撤销行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具体表现为:(1)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

(2)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债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

(3)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自始不产生法律后果,债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已经取得的利益。

2. 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自始无效,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具体表现为:(1)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第三人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2)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第三人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以恢复自己的财产。

(3)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第三人返还已经取得的利益,以恢复自己的权益。

3. 债务人、第三人的责任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第三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返还财产:债务人、第三人应当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

(2)赔偿损失:债务人、第三人应当赔偿债权人因撤销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3)支付违约金:债务人、第三人应当支付违约金,以补偿债权人的损失。

(4)承担其他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债务人、第三人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4. 诉讼时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诉讼时效中断。

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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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撤销权制度的成立及行使【合同撤销权】撤销权制度的成立及行使(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比较复杂, 按照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根据债务人处分财产有偿与否,分为两种情况。

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的,只须具备客观要件即可行使撤销权。

而债务人有偿处分其财产的,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客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即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之后。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若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之前,债权人当然不能撤销。

同时,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也就不必由债权人申请撤销了。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即减少了作为债务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般财产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

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实施后,仍有足够资产清偿债务,则不能认为行为有害于债权,债权人无权干涉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

对债务人有偿处分其财产情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还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即债务人和财产处分受益人均具有恶意。

对于债务人的恶意传统上有两种立法:一为意思主义,规定债务人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

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国采取此主义。

二为观念主义,即债务人明知其行为有害于债权,可能引起或增强无资力状况。

法国、日本、我国台湾等均在立法中持此主义。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我国也是采取观念主义。

财产处分受益人的恶意,应当是指其从债务人处获得利益时已明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不考虑他是否有诈害债权人的主观恶意,这一点各国比较统一。

债务人和财产处分受益人中,仅仅一方有恶意而另一方为善意,则不能发生撤销的结果。

因为债务人为恶意而财产处分受益人为善意时,如果允许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将会直接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影响到社会的交易安全。

如果债务人为善意而财产处分受益人为恶意,为确保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由,也不能发生撤销的后果。

(二)撤销权的行使1、行使方式。

“撤销权之行使,应以诉的方式为之,不得以裁判外意思表示为之。

”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同时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以免对债务人及第三人造成不测之损害,破坏交易安全。

2、行使范围。

关于撤销效力所及范围问题,《合同法》第74条第2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这里,"债权人的债权"是指全体债权人债权,还是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债权,没有明确指明。

这就引申出这样一个问题:撤销权的撤销效力范围是及于债务人处分的全部财产,还是仅以债权人保全的债权范围为限?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撤销的范围原则上应仅及于债权人债权保全的范围,对债务人不当处分的财产超出债权保全的部分,不发生撤销效力,否则,势必不正当地干涉债权人正当处分的自由。

当然对于数个债权人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撤销权的行使目的在于保全所有(全体债权人)一般债权,故撤销效力不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额为限,而应以应以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债权总额为限。

第三种观点认为:设立债权制度的重要目的是限制债务人在清偿全部债务前实施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以保全所有一般债权人利益,对因债务人处分行为而减少的责任财产必须予以恢复,即复归债务人("入库")。

至于第二种观点过于理想化,法院在确定债权总额时难度极大。

鉴于此,债务人处分责任财产的行为应作全部撤销,财产也全部返还债务人。

这样既解决审理难题,也不违背撤销权制度的设立目的。

3、撤销权行使期间。

我国《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有关条文规定,撤销权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自撤销事由发生五年内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前者是指撤销权的时效期间,撤销权人在这一期间不行使撤销权,则失去胜诉权;后者则是指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即债权人在这一期间不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当然的消灭。

4、撤销权的行使效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对债权人、债务人、相对人均有效,其效力依判决而确立。

具体而言,应包括几个方面:(一)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将债权让与他人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移转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移转。

(二)对相对人(或受益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因其行为而已经占有财产的相对人或已受益的受益人,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行使撤销权人或债务人都有权要求相对人或受益人返还财产给债务人,如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

同时,在有偿处分行为中,相对人或受益人有权请求债务人返还其对价给付。

(三)对债权人的效力债务人行为一旦被撤销,对全体债权人均发生效力,由相对人或受益人返还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全体债权人(不含已设定特别担保之债权人)应对此平等受偿,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返还财产或利益无优先受偿权。

但是,对其在诉讼上所支出之必要费用,应认为就追回之财产,债权人有优先取偿之权利。

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

《合同法》填补了这一立法缺憾,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建立了现代撤销权制度。

这固然可喜,但细细推敲,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其一,对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仅明示为“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如此规定难以涵括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所有情形。

由于债务人侵犯债权人利益行为方式有多种表现,仅用列举方式难以涵盖其全部,应在列举之后加一兜底条款,即:债务人所为之无偿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所为之有偿行为,行为时明知损害债权人权利,受益人于受益时也明知该情形的。

其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这一规定比较模糊,是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为限,还是以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存有疑问。

撤销权制度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建议在制订民法典、构筑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时,弥补现行《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的不足,使撤销权制度更加科学、完善。

∙房屋拆迁后,原来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y/ht/1131668.html∙关于消化吸收和技术开发重点项目实行合同管理/y/ht/1131667.html∙在哪些情形下适用指定代理/y/ht/1131666.html∙如何解除合同 /y/ht/1131665.html∙二手买卖留心四种纠纷/y/ht/1131664.html∙合同履行遵循的一般准则/y/ht/1131663.html∙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付“违约金”/y/ht/1131662.html∙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y/ht/1131661.html∙从本案看抵押权的实现/y/ht/1131660.html∙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y/ht/1131659.html∙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y/ht/1131658.html∙定金与相关问题研究/y/ht/1131657.html∙租赁合同登记的好处/y/ht/1131656.html∙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北/y/ht/1131655.html∙关于契约及继承问题解释的复函/y/ht/1131654.html∙委托代理关系因哪些原因而终止/y/ht/1131653.html∙无效合同确认书 /y/ht/1131652.html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y/ht/1131651.html∙解除租房合同协议书/y/ht/1131650.html∙买卖合同货物的交付地点/y/ht/1131649.html∙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y/ht/1131648.html∙关于实施《陕西省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几/y/ht/1131647.html∙先合同义务的两个问题/y/ht/1131646.html∙后合同义务不履行损失扩大共担责任/y/ht/1131645.html∙什么是合同中的代理/y/ht/1131644.html∙如何理解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y/ht/1131643.html∙合同的形式 /y/ht/1131642.html∙关于合同当事人仅给付了定金应当/y/ht/1131641.html∙房地产抵押权若干问题探讨/y/ht/1131640.html∙复代理具有什么特征/y/ht/1131639.html∙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y/ht/1131638.html∙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的条件/y/ht/1131637.html∙违反先合同义务致对方产生损害事实之信赖利益/y/ht/1131636.html∙效力待定合同制度的反思/y/ht/1131635.html∙本案被告不适用后履行抗辩权/y/ht/1131634.html∙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y/ht/1131633.html∙浅论我国《合同法》的“先履行抗辩权”制/y/ht/1131632.html∙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y/ht/1131631.html∙约定不明的合同如何履行/y/ht/1131630.html∙“后合同义务”不容忽视/y/ht/1131629.html∙简论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立法完善/y/ht/1131628.html∙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转让的法律法规2018最新/y/ht/1131627.html∙合同终止还是合同解除/y/ht/1131626.html∙怎样确定合同的支付时间/y/ht/1131625.html∙山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y/ht/1131624.html∙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担保借款/y/ht/1131623.html∙抵押权的实现 /y/ht/1131622.html∙如何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y/ht/1131621.html∙消除股权质押的“后顾之忧”/y/ht/1131620.html∙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y/ht/1131619.html∙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y/ht/1131618.html∙出境后是否可以继续承租原公有住房/y/ht/1131617.html∙先合同义务及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责任形态研究/y/ht/1131616.html∙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y/ht/1131615.html∙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应具备的条件/y/ht/1131614.html∙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需要承担什么 /y/ht/1131613.html ∙论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适用/y/ht/1131612.html∙二手车辆买卖合同 /y/ht/1131611.html∙双务合同先履行抗辩权制度/y/ht/1131610.html∙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合同还有效吗/y/ht/1131609.html∙合同担保的方式解读/y/ht/1131608.html∙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y/ht/1131607.html∙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条件是什么/y/ht/1131606.html∙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的承担/y/ht/1131605.html∙装修合同注意事项 /y/ht/1131604.html ∙进行代位权诉讼的若干问题/y/ht/1131603.html∙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y/ht/1131602.html∙合同义务面面观 /y/ht/1131601.html ∙先合同义务概念 /y/ht/1131600.html ∙《集体合同规定》 /y/ht/1131599.html ∙债权人代位权的几个问题/y/ht/1131598.html∙企业在试用期辞退员工有法律风险/y/ht/1131597.html∙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的代理与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代理有何特殊的地 /y/ht/1131596.html ∙司法实践中的后履行抗辩权/y/ht/1131595.html∙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y/ht/1131594.html∙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性质/y/ht/1131593.html∙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有什么特征/y/ht/1131592.html∙关于加强部直属航务系统有偿合同科研项目管理/y/ht/1131591.html∙销售方不开发票购货方不能拒付货款———同时/y/ht/1131590.html∙逾期付款的时间应该从什么时候算/y/ht/1131589.html∙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y/ht/1131588.html∙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办法/y/ht/1131587.html∙浅析合同解除及相关问题/y/ht/1131586.html∙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y/ht/1131585.html∙承租房屋时应谨防租房陷阱/y/ht/1131584.html∙房客被判违约定金被房东没收/y/ht/1131583.html∙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y/ht/1131582.html∙借款合同展期担保人责任可能免除/y/ht/1131581.html∙履行风险预防的合同法律对策/y/ht/1131580.html∙关于拆迁设有抵押权房屋的法律问题/y/ht/1131579.html∙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y/ht/1131578.html∙关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y/ht/1131577.html∙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y/ht/1131576.html∙混合担保中保证人能否免责的一种特殊情形/y/ht/1131575.html∙效率违约的价值评析——对我国合同法第110条的/y/ht/1131574.html∙什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y/ht/1131573.html∙正当行使后履行抗辩权/y/ht/1131572.html∙出租人把出租房抵押出去,原租房合同有效吗/y/ht/1131571.html∙合同履行的原则(三)/y/ht/1131570.html∙企业间借款合同法律效力/y/ht/1131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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