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配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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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配血管理制度

1、根据《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十四条规定,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 3 天之内的。目前普遍认为,输血前血标本要能够代表患者当前的免

疫学状态。如果患者最近的红细胞输注发生于 24 小时之前,现在又要输注红细胞,最好重新采集一份血标本进行交叉配血试验。因为患者接受献血者红细胞的免疫刺激,可迅速产生针对献血者红细胞的抗体,所以为确保患者始终接受配合的血液,新鲜的血标本是非常必要的。若患者反复输血,则不需要每天采集血标本。但是应该每隔三天对这些患者进行一次抗体筛选及鉴定,随时了解是否有新的不规则抗体产生。

2、输血科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献血者血标本,复查受血者和献血者 ABO 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 Rh (D)血型,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配血完成后要对每一袋待发血液贴上配血试验相合性标签。

3、凡输注全血、红细胞制品、手工分离的浓缩血小板应进行交叉配血试验。机器单采的浓缩血小板应 ABO 血型同型输注。输注新鲜冰冻血浆、普通冰冻血浆和冷沉淀应 ABO 血型同型或相容输注。

4、凡遇有下列情况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交叉配血不合时;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

需要接受多次输血者。

5、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必须坚持复核制度。两人或两人以上上班时由两人互相核对;一人值班时,操作完毕后自己复核,并将结果先填写在《血型、交叉配血登记表》上,然后填写《血型鉴定报告单》和《交叉配血报告单》。最好在报告单上盖上“已复核”印章,签上全名方可发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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