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保险法概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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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学》PPT课件
年4月公布了专家共同拟定的新保险合同法草案。 2006年10月,德国 联邦政府审定后的保险合同法草案公布,并提交给联邦议会审议。该 新保险合同法案已经于2008年1月1日开始生效。
此次保险合同法的修订是德国保险合同法有史以来一次最大的改动, 基本上抛弃了原有的条款编排。新保险合同法,分为3编,216条。
(二)保险法的立法体例 - 分别立法之德国模式:保险合同与保险监管两个单行法律; - 分别立法之日本模式(2008年之前):保险合同在《商法典》,
业法单行; - 分别立法之意大利模式:保险合同在《民法典》,业法单行; - 英美立法模式:保险合同无成文法;
思考:立法体例之实用性、科学性?
4
四、保险法的渊源
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地位和渊源
一、保险与保险法
(一)保险的经济解释 1、风险分散与损失补偿的经济活动 2、不确定性条件下对财富的跨期合理分配 3、相关外部效应
(二)保险的法学解释 1、一种特殊的合同(契约)关系 2、一种需要政府有效管制的行业
1
二、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关 系即是指当事人之间依保险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对保险业 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一、清末--保险立法的初创时期 二、北洋政府时期--近代保险立法承前启后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保险立法初具规模 四、1949年后台湾地区的保险立法 五、新中国的保险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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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准则
一、立法宗旨 《保险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 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此次保险合同法的修订是德国保险合同法有史以来一次最大的改动, 基本上抛弃了原有的条款编排。新保险合同法,分为3编,216条。
(二)保险法的立法体例 - 分别立法之德国模式:保险合同与保险监管两个单行法律; - 分别立法之日本模式(2008年之前):保险合同在《商法典》,
业法单行; - 分别立法之意大利模式:保险合同在《民法典》,业法单行; - 英美立法模式:保险合同无成文法;
思考:立法体例之实用性、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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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法的渊源
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地位和渊源
一、保险与保险法
(一)保险的经济解释 1、风险分散与损失补偿的经济活动 2、不确定性条件下对财富的跨期合理分配 3、相关外部效应
(二)保险的法学解释 1、一种特殊的合同(契约)关系 2、一种需要政府有效管制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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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关 系即是指当事人之间依保险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对保险业 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一、清末--保险立法的初创时期 二、北洋政府时期--近代保险立法承前启后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保险立法初具规模 四、1949年后台湾地区的保险立法 五、新中国的保险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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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准则
一、立法宗旨 《保险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 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ppt】
• 根据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对于保 险合同,首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法》未规定的,适用《合同法》 的规定;《保险法》和《合同法》都 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通则》的规 定。
2.保险法与《公司法》的关系 • 我国1993年通过(1999年修订) 《公司法》。对于保险公司,首先 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 险法》未规定的,适用我国《公司 法》的规定。
(五)与其他法律的协调 • 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原则。合同法和 公司法是民商事法律的核心法律。 • 1.保险法与民法、合同法的关系 • 民法的基本法为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 则》。 •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地位和渊源 • 第二节 国外保险法的立法沿革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法的历史演进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地位和渊源
一.保险法的概念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三.保险法的地位 四.保险法的体例 五.保险法的渊源
一.保险法的概念
•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 2006年3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 由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 年7月1日起施行。
(三)行政规章 • 行政规章是指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保监会)制定颁布 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2010.5.1)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010、4.1) •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4.1)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10.1)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09.10.1) •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10.1) •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10.1) •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9.11)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9.1)
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PPT 42张)
(三)保险合同的主要类型
• 1.按保险标的不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 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 2.按保险人的承保方式不同,可分为原保 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及术语解 释
• • • • • (一)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 (五)保险金与保险金额
(四)商业保险制度的职能
• (2)新职能:投资,将投保人的钱财用于 投资以获取收益。其最好的途径就是金融 证券投资。在这个意义上,保险公司实际 上也是投资银行,特别是在混业经营的情 况下。显然,在保险经营与投资中,也需 要遵循“三性原则”,把安全性放在第一 位。
(五)商业保险的地位
• (1)商业保险是金融机构中的重要组成部 分:具有银行的存款、贷款和投资、结算 的功能 • (2)是市场经济的安全阀和调节器:风险 与利益相关。应注意:并不是风险越大收 益越大,风险大而收益不大是普遍的事实 ,但是应该记住:当收益越大时风险也一 定增大。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 一、最大诚信原则 • (一)概念 • 指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 时都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的精神,将 各自知道的有关事实告知对方,如实陈述 ,不得不予告知、隐瞒、伪报或诈欺; • 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 诚实信用的精神,认真行使权利与履行义 务。
(三)商业保险的特征
• 1.商业保险具有经营性 • 2.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具有企业性质的保 险公司 • 3.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是否购买商业保险 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 • 4.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 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四)商业保险制度的职能
• • • • • • • (1)基本职能:分散危险和经济补偿 A为投保人或收益人提供补偿性保障 B促进风险管理以减少灾害事故发生 C分摊行业风险,保障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 D保险理赔,减缓财政负担与信贷计划压力 E保障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 F积累资金成为国家后备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时具有相当于银行的职能)
保险法概述(ppt 31页)
(第81、82条)
2.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109条)
3.高管违规,造成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83条)
*
20
客户有保障吗?
➢保险条款我看不懂,还不是被你们蒙?! ➢买保险时客气得不得了,理赔时根本看不到人! ➢买了保险后我又想退也退不了! ➢保险公司倒闭了我找谁赔钱去! ➢债主追债拿我的保险金去还债?
• •
积极向上的心态,是成功者的最基本要素 5、
。20.1 0.920.1 0.909:4 2:0209: 42:02October 9, 2020
生活总会给你谢另一个谢机会,大这个机家会叫明天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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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就像骑单车,想保持平衡就得往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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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保证
公司有监管
➢ 条款费率有监管——保证公平公正合理 1.保监会对保险条款和费率采取审批制和备案制。
(第136条)
2.保险公司违反规定,禁止申报保险条款和费率。(第137条)
*
公司有保证
公司有监管
➢ 自身风险有监管保证稳健
1.办理再保险,降低自身风险。
(第103条)
2.未按要求办理再保险,调整相关高管。(第140条)
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114条)
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第26条)
*
客户有保障
优先权利
1.解除保险合同权利
(第15条)
*
客户有保障
优先权利
2.保证保险利益
(1)分立合并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PPT课件
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
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合同无效。 ”
(1)每个人均对自己的生命或健康拥有无限的经济 利益关系。
(2)配偶之间和父母子女之间相互具有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特点
(1)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不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保险利益的内容不同
(3)保险利益大小有无客观标准不同
(4)投保要求不同
2、我国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31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
(3)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相互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5)被保险人同意视为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①合 伙人相互之间。②债权人对债务人
被保险人A,未成年,1996年其父B作为投保人为 其投保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少儿乐幸福成长综合保 险”,该保险条款第二章“保险责任”第4条第7款规 定:“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日起至22周岁,如遇父母 有一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减半;如遇父 母双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全免,保险责 任继续有效。”
1997年,被保险人的父母离异,A随母C生活,并 同时把投保人变更为C,后C于1999年与D结婚,D无婚 史,C、D共同抚养教育A。A之生父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年D遇意外事故身故。C向保险公司申请豁免今后 每年50%的保费。
(五)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1、保险利益的转移 (1)继承 (2)转让 (3)破产 2、保险利益的消灭
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合同无效。 ”
(1)每个人均对自己的生命或健康拥有无限的经济 利益关系。
(2)配偶之间和父母子女之间相互具有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特点
(1)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不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保险利益的内容不同
(3)保险利益大小有无客观标准不同
(4)投保要求不同
2、我国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31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
(3)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相互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5)被保险人同意视为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①合 伙人相互之间。②债权人对债务人
被保险人A,未成年,1996年其父B作为投保人为 其投保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少儿乐幸福成长综合保 险”,该保险条款第二章“保险责任”第4条第7款规 定:“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日起至22周岁,如遇父母 有一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减半;如遇父 母双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全免,保险责 任继续有效。”
1997年,被保险人的父母离异,A随母C生活,并 同时把投保人变更为C,后C于1999年与D结婚,D无婚 史,C、D共同抚养教育A。A之生父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年D遇意外事故身故。C向保险公司申请豁免今后 每年50%的保费。
(五)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1、保险利益的转移 (1)继承 (2)转让 (3)破产 2、保险利益的消灭
第一讲保险法概述精品PPT课件
一、保险制度形成的社会条件
❖ (一)寻求保险保障需方的存在 ❖ (二)保险服务成为独立的商品类型 ❖ (三)专门提供保险商品的供方的形成
❖ 二、现代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 ❖ 共同海损奠定基础 ❖ 海上借贷则是海上保险的前身
❖ 三、现代保险成长与火灾(陆上)保险 ❖ “火灾基尔特” ❖ 英国伦敦大火
❖ 3、被救济对象不特定;被保险人特定; ❖ 4、救济无需对价;保险需要相应对价; ❖ 5、救济范围由救济人自定;保险范围按照约定。
(二)保险与储蓄
❖ 储蓄是指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将其拥有的货币或有 价证券的使用权让渡给银行,并从中依法获取利息 的行为。与保险的却别在于:
❖ 1、适用范围不同;保险仅限于补偿意外
❖ 1、保险是发生在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关系)
❖ 2、保险的适用范围涉及财产保险(补偿性) 和人身保险(返还性和给付性)两大类型
❖ 3、保险法的规定的保险限于商业保险
保险的法律特征
❖ 1、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的; ❖ 天灾人祸; 纯粹危险 ❖ 2、以危险地集中和转移作为运行机制的; ❖ 保险人集中危险;投保人转移危险 ❖ 3、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 概率论;大数法则 ❖ 4、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的; ❖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 5、以经济补偿作为保险手段的; ❖ 6、是一种商品经营活动;
❖ (二)非损失说:保险技术说;经济需要满足说; 相互保险机构说;经济保障说
❖ (三)二元说: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
保险的两重社会属性
❖ 1、保险的经济属性 ❖ 生产力的发展——产品剩余——私有制——
私有财产保护——危险存在——保险 ❖ 2、保险的法律属性 ❖ 道德危险 ❖ 最大诚信原则 ❖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一章 保险概述 《保险学概论》PPT课件
1.单一风险保险
单一风险保险是指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面临的某一种风险提供保险 保障。
2.综合风险保险
综合风险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面临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风 险承保并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3.一切险
一切险是指保险人除了对保险合同中列举出来的不保风险外,对被 保险人面临的其他一切风险都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
3.风险管理的过程
(1)风险管理目标的确定 (2)风险识别 (3)风险估算 (4)风险处理方式的选择和实施 (5)风险管理效果的检查和评估
二、风险管理与保险
4.风险管理的方式
(1)控制型 ①避免风险:通过放弃活动来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②风险预防:采取预防措施和保护措施,以努力减少损失发生 的可能性和频数,减轻损失的程度。 ③损失抑制:是指在损失发生时或发生后为减小损失幅度而采 取的各项措施。
的随机事件为基础的。
不同之处:①目的不同。
②与风险的关系不同。
③结果不同。
④与随机事件的关系不同。
二、保险的特性
2 .保险与类似行为的比较
(2)保险与储蓄 相似之处:都是用现在的物质剩余为将来做准备,尤其是人寿保险
中的一些险种与储蓄一样,都是为将来的经济需要进行资 金积累。
不同之处:①支付的条件不同。
▪ 2.风险的构成要素
▪ 一、风险及其分类
▪ 3.风险的分类
▪ (1)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过 失/无过失);信用风险
▪ (2)按风险损失发生的原因: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 经济风险;技术风险
▪ (3)按风险性质: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 (4)按风险涉及的范围:特定风险;基本风险
▪ 2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订立合同 的方式,明确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单一风险保险是指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面临的某一种风险提供保险 保障。
2.综合风险保险
综合风险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面临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风 险承保并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3.一切险
一切险是指保险人除了对保险合同中列举出来的不保风险外,对被 保险人面临的其他一切风险都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
3.风险管理的过程
(1)风险管理目标的确定 (2)风险识别 (3)风险估算 (4)风险处理方式的选择和实施 (5)风险管理效果的检查和评估
二、风险管理与保险
4.风险管理的方式
(1)控制型 ①避免风险:通过放弃活动来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②风险预防:采取预防措施和保护措施,以努力减少损失发生 的可能性和频数,减轻损失的程度。 ③损失抑制:是指在损失发生时或发生后为减小损失幅度而采 取的各项措施。
的随机事件为基础的。
不同之处:①目的不同。
②与风险的关系不同。
③结果不同。
④与随机事件的关系不同。
二、保险的特性
2 .保险与类似行为的比较
(2)保险与储蓄 相似之处:都是用现在的物质剩余为将来做准备,尤其是人寿保险
中的一些险种与储蓄一样,都是为将来的经济需要进行资 金积累。
不同之处:①支付的条件不同。
▪ 2.风险的构成要素
▪ 一、风险及其分类
▪ 3.风险的分类
▪ (1)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过 失/无过失);信用风险
▪ (2)按风险损失发生的原因: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 经济风险;技术风险
▪ (3)按风险性质: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 (4)按风险涉及的范围:特定风险;基本风险
▪ 2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订立合同 的方式,明确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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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n (四)保险标的——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n 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为保险标
的,以实物的毁损和利益的灭失为保险事故的 各种保险。包括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海上保 险等。 n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以 人的生理意外事故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n 人身保险又可分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 险和人寿保险等。
n 4、保险法与海商法(特别发于一般法的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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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二)我国的保险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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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保险立法的概况:
1995年6月30日,我国第一部保险基本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出台,1995年10月1日起施 行。
2002年10月28日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保险法》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修 改后的《保险法》在指导思想上贯穿了履行我国 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 护、强化保险监管、支持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 促进保险业同国际接轨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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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n 我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
n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 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 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 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 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 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n (二)现代保险的发展
n (1)新兴保险业务不断发展(2)再保 险的兴起与发展
n (3)社会保险的兴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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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n 16世纪末,欧洲已有短期人寿保险。1693年,
《保险法讲义》PPT课件
25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将保险法纳入商法典中,主要有法国、日本、比利时、西班牙等; 2.制定单行保险法律,主要有德国、瑞士、瑞典、丹麦、英国、美国等; 3.将保险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放在民法债编中,采此体例的国家主要有意
大利、原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
26
第二节 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保险法的形成 • 二、大陆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法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二)德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三、英美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英国保险法 • (二)美国保险法
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1
•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 保险合同的特征是在保险合同与其他民法上合同
相区别而言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于其他民法上合同 的属性。 • (一)保险合同是债权合同 • 保险合同不能直接促使权利发生、变动或消灭, 是债权合同非物权合同。 • 保险合同属债法上合同的一种,但因保险合同所 生之债系属特种之债,故民法上有关债的
40
• 式合同,实务中有利于便捷地完成交易,切合效率价值的要求,亦能满足当 事人的实际生活需要。若必须等到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才能成立, 则不利于上述价值的实现。其三,若采要式说,在实务中则必须等到签发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合同才能成立。
41
• (六)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 格式合同是指由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
35
• (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 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相应代价为标
准,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两种。若当事人 一方取得合同约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 相应代价,则为有偿合同。若当事人取得约定的 权益,无须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相应代价,则是无 偿合同,。 •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订立合同主体的要 求不同。其二,当事人的责任轻重不同。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将保险法纳入商法典中,主要有法国、日本、比利时、西班牙等; 2.制定单行保险法律,主要有德国、瑞士、瑞典、丹麦、英国、美国等; 3.将保险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放在民法债编中,采此体例的国家主要有意
大利、原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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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保险法的形成 • 二、大陆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法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二)德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三、英美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英国保险法 • (二)美国保险法
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1
•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 保险合同的特征是在保险合同与其他民法上合同
相区别而言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于其他民法上合同 的属性。 • (一)保险合同是债权合同 • 保险合同不能直接促使权利发生、变动或消灭, 是债权合同非物权合同。 • 保险合同属债法上合同的一种,但因保险合同所 生之债系属特种之债,故民法上有关债的
40
• 式合同,实务中有利于便捷地完成交易,切合效率价值的要求,亦能满足当 事人的实际生活需要。若必须等到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才能成立, 则不利于上述价值的实现。其三,若采要式说,在实务中则必须等到签发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合同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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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 格式合同是指由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
35
• (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 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相应代价为标
准,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两种。若当事人 一方取得合同约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 相应代价,则为有偿合同。若当事人取得约定的 权益,无须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相应代价,则是无 偿合同,。 •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订立合同主体的要 求不同。其二,当事人的责任轻重不同。
《保险法概述》课件
公司策略
规模、投资、消费者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务
数字技术
提高效率,改善用户体验
区域趋势
新市场和新商品的展望和预测
《保险法概述》PPT课件
在这个崇尚保障和风险管理的时代,保险法愈发重要。本课程将带您穿过保 险法的迷雾,为您呈现大幅重要的知识要点。
保险法的背景和作用
保险法是保障经济秩序和国家安全的法律框架。了解它在信用和风险管理中的地位和功效。
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的角色和职责
合同保障
合法合规的保险协议
打击欺诈行为
预防、防范和打击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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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
对个人意外伤亡赔偿保障
2
汽车保险
所有者对维修、损失和责任的理赔
3
财产保险
对被盗、毁坏或损坏的财产赔偿
4
灾难保险
自然和天气灾害带来的赔偿
保险合同的要素和特点
合同是任何事物的关键部分,保险合同更是如此。了解合同基本原则和必要要素,可以让消费者更好地理解和 参与。
合同定义
合法合规的保险协议
意向表示
保险法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应该如何确保保险法公正执行,并监视公司的行业成果?教您如何跟踪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并且维护您的权益。
证券交易委员会
保险交易的调查与执法部门
中国银监会
监督器具创新性责任保险的 机构、法规和会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技术和法律趋势的把握与遵循
保险法的最新发展和未来展望
对保险法进行了解并不仅仅是帮助自己保护,它还是不断变化和扩展的法律。在您做出决定之前,要了解当前 的最新进展和方向。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深入了解保险法的原则和规定,包括讨论公司的责任和细节、一些普遍诉讼中的相关问题以及更多。
保险法概述(ppt31页).pptx
1.规定了对象
(第6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2.规定了范围
3.公司业务范围必须经过保监会批准(第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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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保证吗?
➢你们保险公司还不是一样会倒闭? ➢保险公司收了客户那么多保费都干嘛去了啊!吃喝玩乐去了?! ➢保险公司投资失败亏钱了,还不是我们买单?
*
公司有保证
有规定
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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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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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保证
公司有监管
➢ 重大事项有监管保证公开 1.按照要求披露重大事项:(第110条)
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 保险产品经营。 2.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第86条) 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精算报告、合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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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保证
公司有监管
➢ 高管管理有监管——合规
1.高管任职要具备任职资格。
• 13、志不立,天下无可成之事。20.9.2220.9.2216:56:1216:56:12September 22, 2020
• 14、Thank you very much for taking me with you on that splendid outing to London. It was the first time that I had seen the Tower or any of the other famous sights. If I'd gone alone, I couldn't have seen nearly as much, because I wouldn't have known my way ab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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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保证
有规定
有保证
保险法概述(共31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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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保证
公司有监管 高管人员有监管
高管管理有监管——合规 1.高管任职要具备任职资格。 (第81、82条) 2.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109条) 3.高管违规,造成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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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有保障吗?
保险条款我看不懂,还不是被你们蒙?! 买保险时客气得不得了,理赔时根本看不到人! 买了保险后我又想退也退不了! 保险公司倒闭了我找谁赔钱去! 债主追债拿我的保险金去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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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保证
公司有监管
偿付能力有监管,保证安全 1. 健全监管体系,实施监控。 (第138条) 2.偿付能力不足 ,重点监管。 (第139条) 3.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实行接管。 (第1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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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保证
条款、费率有监管 公司有监管 条款费率有监管——保证公平公正合理
1.保监会对保险条款和费率采取审批制和 2.保险公司违反规定,禁止申报保险条款和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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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保证
有规定
有保证
有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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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保证
公司设立有规定
公司有规定
公司设立有规定——资格保证 1.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67条) 2.设立条件:高管、章程 (第68条) 3.审批时间:六个月 (第71条)
审批中的“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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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保证
公司业务开展有规定
公司有规定
公司业务开展有规定——资质保证 1.规定了对象 (第6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2.规定了范围 3.公司业务范围必须经过保监会批准(第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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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有监管吗?
这么大一家公司,我可争不赢你们! 保险公司要是赔不出钱来我找谁去! 保险多少钱都是你们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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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3)保险责任自动产生(4)保险人不能 随意解除合同 2、自愿保险,由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 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成立的保险。自愿 是其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国内外保险业务的基 本形式。
(三)承担保险责任的次序——原保险与再保 险
1、原保险,第一次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 因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直接承担原始的赔偿责 任的保险
2、再保险,又称第二次保险,分保。是指保 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 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第二次保险。再保险的根 本目的是避免危险过于集中,对保险业务的发 展起积极稳定的作用。
再保险的法律后果
再保险的主体:原保险人称“再保险分出 人”、再保险人称“再保险接受人’
再保险的性质:责任保险
两者的区别 (1)经营目的不同 (2)经营主体不同(政府委托社保机构) (3)保险基金组成不同(政府,单位,
个人三部分组成)
(4)实行方法不同(强制与自愿原则)
(二)实施方式——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1、强制保险,是指国家颁布法律强制施行的
保险 特点:(1)保险范围全国性(2)保险金额统
(一)保险政策——社会保险与营业保险
1、社会保险,是政府为施行社会政策而设立 的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我国社 会保险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2、营业保险,即商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经 营的、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而经营的保险, 也称普通保险,是种赢利性保险。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 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 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 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 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 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要素(保险的构 成条件)
法谚:无危险即无保险(No risks, No insurance)
原保险与再保险的关系
(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前提和基础
(2)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独立性,在法律结 果上,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于再 保险人无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再保险人不得 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请求支付保险费;再保险 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 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迟延履行。
(四)保险标的——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为保险标
“大数法则”原理上,用大数法则计算出补偿 危险的费用,并有面临相同危险的单位出资, 并将其汇集起来建立保险基金。当保险事故发 生后,对发生事故的个别单位提供必要的保险 金或实物作为经济损失的补偿。充分体现了保 险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保险的大数法则举例说明:
假设每座房屋价值2万元,事故概率为千分之一。
危险与道德危险:保险法要消除的危险,为可 保危险;而保险所引起的危险,则为道德危险。
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 诈取保险金而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或 扩大的损失。(保险诈骗案例)保险诈骗罪
2、协力(互助共济)——保险的基础 “千家保一家”的协力分担危险的方法,充分
体现了“互济性”,危险越分散,保险基金越 稳定,被保险人的损害补偿就越有保障。 3、补偿——保险的目的 保险的机能在于进行损失补偿,补偿主要是通 过支付货币的形式支付。 财产保险的损失可以通过估价等办法确定损失。 在人身保险中,补偿性是否有体现?
1000座
每人
房屋
保险费
保险公司
损失赔偿
1#
20元
20000元
2#
20元
保险基金
20000元
3#
20元
200000元
20000元
….
……
…….. ……
直到
10000#
20元
10座房共20万元
投保人以少额的保费支出获得了,一年的一旦 遭受损失,可以获得全额的赔偿。保险公司是 处理风险的中介。集中风险再转移风险。
不同:(1)构成方法不同
(2)目的不同
(3)在给付与反给付的关系上,其 前提不同。(对价不相等,小额的保费 可能获得较多的赔偿)
3、保险与赌博
相同: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两者都具 有射幸性。但两者本质不同:(在英国 有过将保险当成赌博)
(1)功能或目的不同 (2)性质不同
二、保险的分类
1、危险,人类无法把握的,不能确定的事故 给人类带来的损失的不确定性,即(保险事故)
保险的可保风险必须具备: (1)危险的发生是可能的 (2)危险的发生是不确定的(发生与否不确
定,发生的时间不确定,危险造成的损失不确 定) (3)危险的发生必须因故意而偶然发生。
危险的种类(1)人身危险(生老病死)(2) 财产危险(3)法律责任危险
保费净均衡原则
保险人收取的净保费应该恰好等于未来支出的 保险赔付金,即保费收入的期望现值正好
等于将来的保险赔付金的期望现值。它的实质 是在统计意义下的收支平衡,是在大数场
合下,收费期望现值等于支出期望现值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各种类型的保险产品,无 论采用何种缴费方式,在厘定净保费时都应遵 循这条基本原则。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
引子:危险与面对危险的方法和保险的关系 人类面临危险时,采取的方法: (1)避免危险 (2)预防危险 (3)转移危险 保险时人类在长期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建立的
一种能够非常有效的分散危险和补偿意外经济 损失的制度。
一、保险的概念
(一)保险的概念 1、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现代保险建立在
2、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
保险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是由投保 人和保险人协议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投保 人以支付保险费(义务)为对价,将危险转移 给保险人(权利),保险人受领保险费(权利) 的同时,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危险引起 的损害负担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的行为(义 务)。
我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
(三)保险与类似制度的比较
1、保险与救济
相同:保险与救济都是对受灾等经济生活不安 定进行的补救,是危险的善后措施。
不同: (1)受填补者与填补者的地位
(2)保障或救济的对象的不同是双方,救济是单方 的)
2、保险与储蓄
相似:合同行为;处理经济不稳定的善后 措施。
(三)承担保险责任的次序——原保险与再保 险
1、原保险,第一次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 因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直接承担原始的赔偿责 任的保险
2、再保险,又称第二次保险,分保。是指保 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 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第二次保险。再保险的根 本目的是避免危险过于集中,对保险业务的发 展起积极稳定的作用。
再保险的法律后果
再保险的主体:原保险人称“再保险分出 人”、再保险人称“再保险接受人’
再保险的性质:责任保险
两者的区别 (1)经营目的不同 (2)经营主体不同(政府委托社保机构) (3)保险基金组成不同(政府,单位,
个人三部分组成)
(4)实行方法不同(强制与自愿原则)
(二)实施方式——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1、强制保险,是指国家颁布法律强制施行的
保险 特点:(1)保险范围全国性(2)保险金额统
(一)保险政策——社会保险与营业保险
1、社会保险,是政府为施行社会政策而设立 的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我国社 会保险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2、营业保险,即商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经 营的、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而经营的保险, 也称普通保险,是种赢利性保险。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 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 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 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 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 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要素(保险的构 成条件)
法谚:无危险即无保险(No risks, No insurance)
原保险与再保险的关系
(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前提和基础
(2)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独立性,在法律结 果上,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于再 保险人无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再保险人不得 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请求支付保险费;再保险 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 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迟延履行。
(四)保险标的——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为保险标
“大数法则”原理上,用大数法则计算出补偿 危险的费用,并有面临相同危险的单位出资, 并将其汇集起来建立保险基金。当保险事故发 生后,对发生事故的个别单位提供必要的保险 金或实物作为经济损失的补偿。充分体现了保 险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保险的大数法则举例说明:
假设每座房屋价值2万元,事故概率为千分之一。
危险与道德危险:保险法要消除的危险,为可 保危险;而保险所引起的危险,则为道德危险。
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 诈取保险金而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或 扩大的损失。(保险诈骗案例)保险诈骗罪
2、协力(互助共济)——保险的基础 “千家保一家”的协力分担危险的方法,充分
体现了“互济性”,危险越分散,保险基金越 稳定,被保险人的损害补偿就越有保障。 3、补偿——保险的目的 保险的机能在于进行损失补偿,补偿主要是通 过支付货币的形式支付。 财产保险的损失可以通过估价等办法确定损失。 在人身保险中,补偿性是否有体现?
1000座
每人
房屋
保险费
保险公司
损失赔偿
1#
20元
20000元
2#
20元
保险基金
20000元
3#
20元
200000元
20000元
….
……
…….. ……
直到
10000#
20元
10座房共20万元
投保人以少额的保费支出获得了,一年的一旦 遭受损失,可以获得全额的赔偿。保险公司是 处理风险的中介。集中风险再转移风险。
不同:(1)构成方法不同
(2)目的不同
(3)在给付与反给付的关系上,其 前提不同。(对价不相等,小额的保费 可能获得较多的赔偿)
3、保险与赌博
相同: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两者都具 有射幸性。但两者本质不同:(在英国 有过将保险当成赌博)
(1)功能或目的不同 (2)性质不同
二、保险的分类
1、危险,人类无法把握的,不能确定的事故 给人类带来的损失的不确定性,即(保险事故)
保险的可保风险必须具备: (1)危险的发生是可能的 (2)危险的发生是不确定的(发生与否不确
定,发生的时间不确定,危险造成的损失不确 定) (3)危险的发生必须因故意而偶然发生。
危险的种类(1)人身危险(生老病死)(2) 财产危险(3)法律责任危险
保费净均衡原则
保险人收取的净保费应该恰好等于未来支出的 保险赔付金,即保费收入的期望现值正好
等于将来的保险赔付金的期望现值。它的实质 是在统计意义下的收支平衡,是在大数场
合下,收费期望现值等于支出期望现值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各种类型的保险产品,无 论采用何种缴费方式,在厘定净保费时都应遵 循这条基本原则。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
引子:危险与面对危险的方法和保险的关系 人类面临危险时,采取的方法: (1)避免危险 (2)预防危险 (3)转移危险 保险时人类在长期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建立的
一种能够非常有效的分散危险和补偿意外经济 损失的制度。
一、保险的概念
(一)保险的概念 1、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现代保险建立在
2、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
保险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是由投保 人和保险人协议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投保 人以支付保险费(义务)为对价,将危险转移 给保险人(权利),保险人受领保险费(权利) 的同时,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危险引起 的损害负担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的行为(义 务)。
我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
(三)保险与类似制度的比较
1、保险与救济
相同:保险与救济都是对受灾等经济生活不安 定进行的补救,是危险的善后措施。
不同: (1)受填补者与填补者的地位
(2)保障或救济的对象的不同是双方,救济是单方 的)
2、保险与储蓄
相似:合同行为;处理经济不稳定的善后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