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期女职工假期、待遇问题
目前四川2024产假政策继续沿用之前的政策规定,四川产假最高158天,陪产假20天。下面小

四川产假2024怎么规定的四川产假最高158天,陪产假20天四川省规定:_年新修正的《四川省人口与_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即,在原来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
_年新修正的《四川省人口与_条例》取消了晚婚晚育假。
成都休完产假还可以休年休假吗可以。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也就是说,女职工休完产假后,仍然有权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产假期间工资是公司发还是社保发产假期间工资是公司发还是社保发要看此职工是否参与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与工资是不能同时享有的。
产假期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高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发给。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检不发工资的仲裁时效工资争议有时效限制。
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川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四川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女职工指女性干部、女性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和其他形式的女性劳动者。
第四条各用人单位行政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施国家监察,各级妇联、工会和卫生部门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录用新工人时,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拒绝录用女性和提高录用条件。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在安排女职工劳动岗位时,不得歧视。
第八条对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借故降低其基本工资,本人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理由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或辞退其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女职工日加班时间。
第十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一)《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的劳动;(二)建筑业的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作业;(三)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作业;(四)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伐木等具有强烈震动的作业;(五)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六次以上)每次超过25kg或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6kg的作业;(六)其它对女职工生理机能有特殊危害的作业。
第十一条从事下列工作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安排其它工作;不能调离的,应给予2天公假。
(一)《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二)《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作业;(三)低于5摄氏度的低温作业;(四)未加温的冷水作业;(五)野外、流动作业;(六)伴有强烈震动的作业。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下列工作:(一)《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的作业;(二)伴有强烈震动的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所规定第二级(含第二级)及以上的高处作业;(四)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砷、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琉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五)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六)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七)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作业;(八)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等直接影响胎儿正常发育和安全的作业。
三期女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的合法权益,维护女职工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女职工,包括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第三条我单位应尊重和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确保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工作和生活质量。
第二章孕期保护第四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五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保证孕期女职工的休息时间。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孕期保健服务。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提供以下特殊保护措施:1. 减轻劳动强度,避免从事对孕妇身体健康有害的劳动;2. 保障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安全,避免从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作业;3. 为孕妇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改善措施,如改善通风、照明等;4. 为孕妇提供孕期保健知识培训。
第八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建立孕期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孕期检查,确保孕妇的身心健康。
第三章产期保护第九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第十条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以下特殊保护措施:1.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照顾和休息条件;2.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产前产后康复服务;3.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调整,确保其工作与家庭生活平衡。
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支付产假工资,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第四章哺乳期保护第十三条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是指在女职工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和照顾。
这是因为女性在这一阶段身体较为虚弱,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和工作压力的影响,需要额外的关注和支持。
以下是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主要内容:
1. 怀孕期保护:企业应当为怀孕的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工作岗位的安全,防止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
同时,对于孕期较长或者工作条件较差的女职工,企业应当安排轻松的工作内容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确保她们的身体和胎儿的健康。
2. 分娩期保护:女职工分娩期间应当享受产假,通常为90天。
在产假期间,企业应当支付女职工的工资,并保留其工作岗位,不得以怀孕和分娩为由解雇或者降职女职工。
同时,企业还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医疗保障,确保分娩安全和产后康复。
3. 哺乳期保护:企业应当为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适当的哺乳室或者哺乳场所,以便她们可以方便地喂养婴儿。
企业应当允许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合理地安排哺乳时间,不得以此为由削减她们的工资或者权益。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和工作的平衡发展。
同时,这也能提高员工对企业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对于不遵守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会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总之,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性别平等,推动社会进步。
企业和社会应当重视这些规定的执行,为女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只有保护和尊重女职工的权益,才能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期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三期员工(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休假管理,保障三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三期员工。
第三条公司应关心和保障三期员工的工作和生活,为三期员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休假种类第四条三期员工享有以下休假种类:1. 孕期休假:女职工在孕期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带薪产前休假。
2. 产期休假:女职工生育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
3. 哺乳期休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哺乳假。
4. 特殊休假:根据三期员工的具体情况,公司可给予一定的特殊休假。
第三章休假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三期员工需休假时,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部门负责人接到休假申请后,应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
第七条休假申请经批准后,员工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休假手续。
第四章休假期间待遇第八条三期员工在休假期间,享有以下待遇:1. 孕期休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带薪产前休假。
2. 产期休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3. 哺乳期休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哺乳假,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4. 特殊休假期间,按照公司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休假管理第九条公司设立三期员工休假管理小组,负责休假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三期员工休假管理小组应定期对休假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休假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三期员工休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休假计划的,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三期员工休假期间,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组织三期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关注员工身心健康。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三期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
“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

“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为更好地保护“三期”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同时进一步规范员工日常管理,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本管理办法所指“三期”分别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2、适用对象指公司全体“三期”女员工。
3、孕期管理3.1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员工,不安排其夜间工作。
在工作日给予休息一小时。
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休产前假。
休假期间,其工资按基本工资80%支付。
(支付数额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3.2女员工怀孕期间,共享受11次带薪产前检查,每次4小时,特殊情况凭医院证明可增加产检次数;3.3孕期员工例行产检的,产检时间视为正常工作时间。
4、生育假期和计划生育手术假期4.1生育假期:顺产产假:98天;难产(剖腹产、会阴III度破裂)另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们牵引产另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4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75天;4.2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30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10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
同时施行上述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4.3国家、省、市对生育休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哺乳期管理5.1女员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哺乳期女员工不安排夜班;5.2女员工在小孩出生至满周岁期间,公司在每个工作日给予其一小时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按照公司实际情况,哺乳时间为可推迟1小时上班或提前一小时下班。
6、女员工在“三期”内,因自身原因,无法胜任现有工作的,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作内容或者岗位进行调整。
女职工三期保护是什么?

The wind blew hollowly.(页眉可删)女职工三期保护是什么?1、孕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2、哺乳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一、女职工三期保护是什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二、三期女工享有哪些假期1、产检: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2、产假: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北京地区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职工除享受法定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流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4、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产假条例规定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达158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3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文明***,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四川产假国家规定2022】四川产假 四川产假国家规定2022

【四川产假国家规定2022】四川产假四川产假国家规定2022截止2月23日,全国12省份的新计生条例已经敲定出台,记者梳理发现,不同省份产假加陪产假从最长的195天到135天,差距可达两个月之多。
在这之中,四川省女性生育假158天加男方护理假20天,共计178的规定,使得其产假福利看起来排名全国第三,次于福建最多可休180天+15天=195天,次于宁夏158天+25天=183天。
但实际上,四川可休产假福利最长可达到188天(女方)+20天(男方护)=208天。
为什么是这样因为根据最新修订的《四川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即根据计生条例女方可休158天,男方可休20天。
不可忽视的是,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欧力生曾给予华西都市报客户端记者答复,称这个规定依然继续适用。
因此,四川妈妈可休的“生育假”最多可达188天,加上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福利的假期长达208天。
四川晚婚假取消生育假延至158天!1月22日下午举行的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明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措施。
即日起施行的最新修订条例删除了原来的晚婚晚育奖励规定。
同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新规点击/ 关键词:提倡“二孩”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子女再婚夫妻享有相同生育权根据上位法授权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指导性意见,《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四川省卫计委主任沈骥作修正说明时表示,从四川人口发展重大转折性变化的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情况看,全面两孩政策以及病残、伤残等照顾生育政策不会对我省人口发展产生趋势性逆转影响,因此《条例》补充规定,“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关于公司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

关于公司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关于公司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保护“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同时进一步规范员工日常管理,现结合本中心工作性质及日常情况制定《“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
一、本管理办法所指“三期”分别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孕期需向公司提交医疗机构相关检查证明,已向公司进行了报备,享受孕期待遇,未提供证明未向公司报备的不享受。
产期是指自预产期前 15 天起至满 98 天(含产前 15 天)止。
对于晚育的(女年满 24 周岁初次生育的或年满 23 周岁结婚后怀孕初次生育的),可延长女员工产假 30 天。
(具体天数按当地计生规定表动而变动)女员工(可委托他人)向公司提交休产假申请经审核获准休假,方可享受产期待遇。
哺乳期是指自婴儿出生之日(出生证载明)起至满一周岁止,向公司提交出生证经报备后享受待遇。
二、女员工怀孕妊娠期间持公立医疗保健机构的预约单申请产前检查假,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作正常出勤。
每月产前检查假至多 2 次。
三、怀孕女员工经本市三甲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在经本人提出申请(附上医院证明材料)、本中心主管确认后可享受产前休假。
期间按照病假待遇计发薪资。
休假月份不计发全勤奖。
不再享受本年度带薪年休假。
四、难产者,提供生产医院的医院证明后,增加产假 15 天。
(具体天数按当地计生规定表动而变动)五、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提供生产医院出生证明后,增加产假 15 天。
(具体天数按当地计生规定表动而变动)文档下载《关于公司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
四川省女职工产假规定

四川省女职工产假规定四川省女职工产假规定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和四川省的实际情况,四川省对女职工的产假规定做出了以下规定,以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权益和福利。
一、产假的时长女职工的产假时长为98天,其中包括预产期前15天的产前假和预产期后83天的产后假。
如果生育多胞胎或者经过医院鉴定特殊情况下,产假可以延长30天。
二、工资待遇在产假期间,女职工可以享受待遇不变,即按照其正常工资的100%支付工资给予女职工。
同时,社会保险费也会继续由单位代缴。
三、产前假女职工在预产期前15天可以享受产前假,用于保护孕妇的身体和胎儿的健康。
在产前假期间,女职工可以停止工作,保持充足的休息。
四、产后假产后假为预产期后的83天,女职工在这段时间内可以停止工作,进行恢复和照顾新生儿。
一般情况下,女职工须在出院后的15天内重新报到单位,并提供医院开具的生育证明。
五、延长产假当女职工生育多胞胎或产后需要医院证明的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产假30天。
上述特殊情况经医院证明后,提交给单位,单位将根据证明文件予以批准。
六、配偶陪产假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女职工的配偶可以享受陪产假。
陪产假的时长为15天,可以在产前或产后相应时间内与女职工一同照顾新生儿。
七、哺乳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产假结束后的一年内,每天工作时间内有1小时的哺乳假,并且单位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
总结起来,四川省对女职工的产假规定相对较为完善。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权益和福利,让女职工能够充分休息,恢复身体,并更好地照顾新生儿。
同时,这些规定也对女职工的配偶提供了陪产假的权益,使得夫妻双方都能在新生儿的成长过程中尽到责任。
这些规定可以有效地促进家庭、工作和生育之间的平衡,为女性职工提供了更好的发展和个人生活的空间。
同时,这些规定也能够拉动生育率的提高,促进人口的合理增长,为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四川产假规定2022】四川产假规定

【四川产假规定2022】四川产假规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NO:7)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1月22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
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结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022四川劳动法对产假的相关规定不分一孩二孩男方也可享20天护理假现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修正案(草案)》删除了晚婚晚育假的奖励,这就意味着晚婚目前可以享受的23天假期,或将变为3天。
虽然取消了晚育假,但生育假则有可能延长。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也就是说,生育假、护理假不区分一孩、二孩等孩次,只要合法生育均同等享受,且生育假增加到了158天,比原来的晚育假还延长了30天。
提倡生育两个子女两种情况还可申请再生一个去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会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于2022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修正案(草案)》根据上位法授权和国家卫计委的指导性意见,具体规定了照顾生育的两类情形为病残和伤残。
《修正案(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女职工三期待遇

四川省成都市有关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待遇一、怀孕期间1、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对于因保胎不能上班的女职工,可以和单位协商请病假。
针对当事人已经工作满5年,不满10年,可以休病假9个月。
工资由双方协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80%。
3、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女职工怀孕七个月至产假前期间,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的,可由本人申请并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同意准予。
产前离岗休息期间的工资,除酌减奖金外的其余部分照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女职工怀孕七个月至产假前期间,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的,可由本人申请并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同意准予产前离岗休息。
产前离岗休息期间的工资,除酌减奖金外的其余部分照发。
”二、生育期间1、产假的期限: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关于女职工三期的所有问题解答

女员工三期相关名词、问题解析一、女工“三期”是什么“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时期。
二、女工“三期”期间工资发放我国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相关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属干部、职工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三、女职工三期能降低其工资吗关于单位能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而降低其工资吗?根据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这是因为:(一)按照劳动法的要求,职工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报酬,其中包括了法定的最低工资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的工资,统称为“一般工资”。
只要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不得随意单方降低女职工的法定最低工资和协商一致确定的工资。
(二)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和哺乳子女的行为,并不单纯是女职工个人的私事,而是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和睦、民族的兴旺发达和国家长期持续发展的大事。
用人单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仅侵害了女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社会利益。
四、单位能限制女职工生育吗单位可以通过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吗?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四川女职工产假规定

四川女职工产假规定四川是中国西南地区的一个省份,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
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地区,四川省对于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十分重视,其中包括对于产假的规定。
下面我们将介绍四川女职工产假的相关规定。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四川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生育期间享有产假权益。
具体规定如下:一、产前休假:女职工怀孕期间享有产前休假,产前休假期为每次怀孕20周。
女职工在这期间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以及医生的建议进行合理安排休息和工作。
在产前休假期间,女职工享有全额工资待遇。
二、产假:女职工生育后享有产假。
发生第一胎的,产假期为98天;第二胎及其以后的,产假期为128天。
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三、护理假:女职工生育后享有护理假。
发生第一胎的,护理假期为1个月;第二胎及其以后的,护理假期为1.5个月。
护理假期间,女职工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四、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享有哺乳假。
哺乳假期为每次1.5小时,哺乳假调整为工作时间或者连续休息时间。
在哺乳假期间,女职工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五、计划内生育奖励: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计划内生育的情况下,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奖励。
具体的生育奖励金额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六、补助金:女职工怀孕期间和生育期间,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医学治疗,可以申请领取劳动保护补助金。
具体的补助金额根据实际情况和按照当地的相关政策进行核定。
七、就业保障:女职工享有产假期满后返岗的权利,并享受与其他员工同等的待遇。
八、其他权益保障:女职工怀孕期间和生育期间,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合适的劳动环境、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等。
总的来说,四川省对于女职工的产假保护十分完善,从产前休假到产假、护理假、哺乳假以及计划内生育奖励等都有相应的规定和政策,确保女职工在怀孕和生育期间得到充分的休息和照顾。
这对于维护女职工的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以及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023年四川产假天数法定是多少天

2023年四川产假天数法定是多少天2023年四川产假天数法定是多少天四川省也根据要求,修订了相关的生育条例,其中延长生育假60天,男性陪产假也是延长了,还增加了育儿假等,但是不同地区的法定标准是不一样的,下面就为大家全面的介绍一下四川产假新规。
四川产假新规2023了解,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只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在基础产假98天的基础上,将女职工产假延长了60天,即四川地区女职工可以享受158天的产假,如果说是纯母乳喂养的产妇,还可以额外增加30天的产假。
各城市2023产假新规目前四川省产假为158天,在休假期间工资待遇等都是不变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的理由降薪或者是克扣,但是因为地方方案不一样,所以生育福利会有差异,以下整理2023四川各城市产假新规,可供参考。
1、成都四川成都市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其中指出,育儿假假期为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
2、绵阳《条例》实施后绵阳市正在休产假的夫妻,在产假休完后可休当年的育儿假,可一次休完,也可分多次享受,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但育儿假不能延续至第二年。
3、自贡四川自贡市对于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法定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4、攀枝花对于难产的员工,攀枝花市法定增加15天的难产假,且用人单位对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且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5、泸州四川泸州市的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其中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必须按正常出勤发放。
四川产假期间有工资吗?产假期间也是有工资的,一般是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然后再扣除社保中个人缴费的费用,就是发给休产假的女性的工资了,比如你在休产假,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000元一个月,个人缴纳社保一个月400,那么产假期间每个月到手是1600元。
三期女职工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期间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三期女职工。
第三条本企业应当加强对三期女职工的关心和保护,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休息和医疗条件,确保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产前休假和哺乳假;(二)在“三期”期间,工资待遇不得降低;(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五)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休息和医疗条件。
第五条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二)积极参加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健康检查和培训;(三)爱护和使用好企业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四)按时参加工作,不得无故缺勤;(五)如实报告自身健康状况,配合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产假、产前休假和哺乳假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产假期限为98天。
第七条女职工在预产期前15天至产后45天,可以享受产前休假。
第八条女职工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可以享受哺乳假,哺乳假期限为6个月。
第四章工资待遇第九条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同等条件男性职工的平均工资。
第十条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企业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
第五章劳动保护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防辐射服、孕妇专用的座椅等。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休息时间和哺乳时间。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一)女职工在“三期”期间,擅自离职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工作的;(二)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规章制度的;(三)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不如实报告自身健康状况,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2024成都产假最新政策

2024成都产假最新政策158天在四川省范围内,女方可享受共计188天(98+60+30)的生育假,分别来自于: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产假。
2.《四川省人口与_条例》: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母婴保健法>实施法》:对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1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2024成都护理假(男职工)规定在四川省范围内,男方可享受20天护理假,来自于:《四川省人口与_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
2024成都育儿假规定在四川省范围内,夫妻双方可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来自于:《四川省人口与_条例》: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目前成都产假政策继续沿用之前的政策规定。
成都育儿假最新政策关于《四川省人口与_条例》实施中“育儿假”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四川省人口与_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_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现就《条例》实施过程中“育儿假”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育儿假”所指的“每年”为自然年度。
二、“育儿假”假期为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
三、“三周岁以下”是指子女自出生起的36个月(含)内。
四、今年有子女在三周岁以下的夫妻能够享受当年育儿假;《条例》实施后正在休产假的夫妻,在产假休完后可休当年育儿假,育儿假不能延续至第二年;有多个未满三周岁子女的夫妻,每年只能分别累计享受十天育儿假。
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法律规定

三期⼥职⼯的劳动保护法律规定实践中,相信有不少⼈知道⼥性三期指的是什么,就是经期,产期和孕期。
⽽因为⼥性在⽣理上和男性有很⼤的不同,所以律会对⼥性有更多保护。
那么三期期间法律对⼥职⼯的保护包括哪些呢?对此,店铺⼩编在下⽂为给位具体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三期⼥职⼯的劳动保护法律规定⼥职⼯三期受法律特殊保护,分别指⼥职⼯的怀孕期、产期、哺乳期。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处于三期的⼥职⼯实⾏特殊劳动保护和待遇。
《劳动法》第六⼗⼀条不得安排⼥职⼯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七个⽉以上的⼥职⼯,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条⼥职⼯⽣育享受不少于九⼗天的产假。
第六⼗三条不得安排⼥职⼯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条、第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注意:由于三期期间的⼥职⼯具有特殊的⽣理特征,有些⽤⼈单位在与⼥职⼯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不得怀孕作为合同的条款写⼊劳动合同,或者在⼥职⼯怀孕后借故将其辞退,或者以合同到期为名终⽌双⽅的合同,这些⾏为实际上是限制了⼥职⼯的⽣育权,其⾏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在审理因⽤⼈单位不当解除与三期内⼥职⼯的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如⼥职⼯要求继续履⾏劳动合同,则应撤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继续履⾏劳动合同。
造成劳动者⼯资收⼊损失的,⽤⼈单位还要⽀付⼯资。
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劳动合同终⽌,并判令⽤⼈单位⽀付劳动合同终⽌之前的⼯资待遇。
如⼥职⼯未要求继续履⾏劳动合同,可视为⽤⼈单位提出,双⽅协商⼀致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的解除合同时间可确定⾄⼥职⼯三期期满之⽇。
四川各种假期及待遇

四川各种假期及待遇一、职工带薪年休假〕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一〕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法》〔人事部令第9 号〕第二条二款工作人职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条二款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方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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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生育前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参 加生育保险连续缴费一年(含一年)以上,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 费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1.检查费:实行定额付费,自妊娠初期到生产,检查费600元。 2.顺产:待遇标准1900元。 3.难产:待遇标准3200元。 4.男职工配偶属非城镇人口或城镇居民领取当地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的 人员,符合生育规定的,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费按照男职工所在地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标准的50%支付。 (1)早期妊娠(3个月以下)门诊流产(含药物流产)待遇标准为200元; (2)早期妊娠(3个月以下)住院流产支付标准为600元。 (1)中期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5个月以下]住院引产支付标准为800元; (2)中晚期妊娠[5个月以上(含5个月)7个月以下]住院引产支付标准为1200 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 1.安环、取环:支付标准为80元; 2.取残缺环、嵌顿环:支付标准为200元; 3.输卵管结扎术:支付标准为1500元; 4.输精管结扎术:支付标准为800元; 5.输卵管复通术:支付标准为2800元; 6.输精管复通术:支付标准为1800元。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七届 人大第一次会议第60号建议答复的函》 (绵人社函〔2017〕19号)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绵人社发〔2012〕78号)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绵人社发〔2012〕78号)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绵人社发〔2012〕78号)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绵人社发〔2012〕78号)
注:生育津贴计算方式=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即上年度企业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30×法定假期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绵人社发〔2012〕78号)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绵人社发〔2012〕78号)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绵人社发〔2012〕78号)
年度企业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30×法定假期天数
具体内容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 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 天产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 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 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 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其中检查费由600元增加到1000元,增加幅度66.7%,其它各项医疗费用增 加幅度基本都在50%左右
取残缺环、嵌顿环 200元 输卵管结扎术 计划生育手术费 输精管结扎术 输卵管复通术 1500元 800元 2800元
计划生育手术费
输精管复通术 顺产 难产 生育津贴 多胞胎假 引产 男职工
1800元 98天 113天 多一胎另支付15天生育津贴 中期14天生育津贴 中晚期42缺环、嵌顿环:支付标准为200元; 3.输卵管结扎术:支付标准为1500元; 4.输精管结扎术:支付标准为800元; 5.输卵管复通术:支付标准为2800元; 6.输精管复通术:支付标准为1800元。 (三)生育津贴 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1.企业女职工顺产支付98天生育津贴; 2.企业女职工难产支付113天生育津贴; 3.中期妊娠住院引产,企业职工另支付14天生育津贴; 4.中晚期妊娠住院引产,企业职工另支付42天生育津贴;
问题 孕期 三期 产期 哺乳期 产检假 基础产假 产假 奖励假 假期 多胞胎假 难产假 小产假 未满4个月 满四个月 哺乳假
解答 末次月经的第一天至分娩前15天 分娩前15天至奖励假到期日 产假结束上班之日至小孩一周岁以内 无统一规定(实操中部分企业规定:1-7 月产检假1天,7-8月产检假2天,8月以上 4天) 98天,其中产前15天
60天 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15天 15天 42天 每天1小时,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 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0天
男职工陪护假
检查费
600元
顺产
1900元
生育医疗费
难产
3200元
流产 待遇 引产 安环、取环
早期妊娠(3个月以下)200元 晚期妊娠(3个月以下)600元 中期(3-5个月)800元 中晚期(5-7个月)1200 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