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二审 发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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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四川“乌木之争”

浅析四川“乌木之争”

浅析四川“乌木之争”作者:吴楠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07期一、案情回顾2012年年初,四川彭州挖出号称价值千万元的乌木并引发强烈关注。

不过,事件的焦点并非乌木本身,而是这些天价乌木的所有权之争。

挖到乌木的农民认为乌木应当归己所有,而当地政府确认为乌木应当收归国家。

那么,乌木的性质如何?所有权到底归个人还是国家?解决这两个问题是解决这件案件的关键。

二、乌木的性质乌木,又称阴沉木,其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

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

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

历代都把乌木用作辟邪之物,制作的工艺品、佛像、护身符挂件。

古人云:“家有乌木半方,胜过财宝一箱。

”对乌木的定性是认定本案所有权归属的重要前提条件。

(一)乌木是矿产资源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对矿产资源下了如下定义:“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并且在该条例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列举了矿产资源的相关种类。

乌木并不在该列表之中。

乌木是由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而形成的,这同地质作用似乎关系不大;此外,其主要价值是可以生产出装饰用工艺品和家具,还有可能会有诸如辟邪、药用之类的功用,但是无论怎么分析都与矿产资源的利用价值大相径庭,故应当不属于矿产资源。

(二)乌木是文物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采用列举的方式列出了各项受到保护的文物,乌木也不符合列举出的文物的标准,故《文物保护法》也不可以直接予以适用。

(三)乌木是天然孳息吗?《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来源:檀颂新中式家具网作者:红色经典发布时间:2013-04-08 09:38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归属之争2012年2月,四川彭州农民吴高亮发现了一批天价乌木,并且私自进行了挖掘。

当地政府得知后控制了现场,并挖出一根长34米,重约60吨的天价乌木,市场价值超过1500万。

政府当场将天价乌木拉走,引起吴高亮及当地人的不满。

一怒之下,将政府诉讼法律,导致了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之争。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图片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乌木发现地之争针对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问题。

成都中院开庭审理,政府及吴高亮双方均拿出证据。

针对这次天价乌木案的最终归属之争,争论的焦点是从天价乌木的发现地着手,究竟这批天价乌木是在吴高亮承包地里发现的还是在河道里发现?如果天价乌木是在河道里发现的,那么,天价乌木的最终归属应该是国家。

如果天价乌木是在吴高亮承包地里发现,天价乌木的最终归属就相当麻烦,因为相关问题在国家法律方面还属于法律空白。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协商始末四川场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之争并非一开始就诉讼法律,中间也经历了不断的纠缠与协调,但最终未达成一致,今天我们就一起还原整个协商的细节始末。

1、发现乌木。

2012年春节,四川彭州天价乌木被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里发现。

此时吴高亮对于发现天价乌木之事未动声色;2、验证乌木价值。

2012年2月,吴高亮私自掏钱请了当地一位民间专家验证天价乌木,后为了进一步确认,又请来了北京的探测公司,经过专家预估,吴高亮发现的天价乌木是楠木形成的,乌木价值数百万。

3、挖掘乌木。

吴高亮开始挖掘天价乌木已经是一个月后。

农民吴高亮自我理解“家门口”的东西应该就属于自己的,自己在自家门口挖点东西也应该是理所当然、毫无非议的。

于是,2月8号,吴高亮私下雇了一台挖掘机,历经5个多小时,天价乌木仅挖了2/3。

4、惊动当地村民。

乌木一挖出来,有一奇香,据吴高亮回忆,当时站在自家地里都能闻到。

彭州天价乌木之争观后感

彭州天价乌木之争观后感

彭州天价乌木之争观后感
看了彭州这天价乌木之争的事儿啊,就感觉像看了一场超级复杂又热闹的大戏。

首先呢,这乌木一冒出来,就跟个金娃娃似的,所有人眼睛都放光了。

村民觉得吧,这乌木在自家地里发现的,那可不就跟自家地里长出来的宝贝一样,肯定得归自己啊。

这就好比你在自家院子里挖出来个大宝藏,满心欢喜想着这是老天爷给自个儿的赏赐呢。

可这政府呢,也有自己的道理。

说这乌木是国家的资源,按照相关规定得归国家。

这就像那宝藏虽然在你家院子,但是可能这宝藏是那种特殊的、受国家保护的类型,不是你想怎样就能怎样的。

这两边啊,就像拔河似的,各执一词,谁也不让谁。

这事儿让我觉得挺逗又挺无奈的。

逗的是大家争来争去的那个劲儿,都觉得自己有理得很。

无奈的是,好像双方都有点道理,又很难调和。

村民的想法很实在,我能理解,种了一辈子地,突然地里冒出来个大宝贝,指望着能改变生活呢。

但从国家的角度看,要是都按照发现者得的话,那这资源管理可就乱套了,今天这个在这儿发现个啥归自己,明天那个在那儿发现个啥也归自己,那还得了。

在这个事儿里,我觉得啊,可能一开始大家都少了点沟通和协商的意识。

要是能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商量出一个折中的办法就好了。

比如说,国家可以给村民一些合理的补偿,毕竟村民发现乌木也算是一种贡献嘛。

这样既保护了国家资源,也不至于让村民觉得太委屈。

总的来说,这事儿就像个大镜子,照出了在利益面前,大家不同的立场和想法,也让我知道了遇到这种复杂的事儿,沟通和合理的规则是多么重要。

彭州天价乌木案案件说明

彭州天价乌木案案件说明

彭州天价乌木案一、案件基本情况四川彭州通济镇农民吴高亮于2012年2月初,无意中在自家承包地里,看到一截约六十七厘米长的黑木头,找专家鉴定后,确认是乌木,且是乌木里的金丝楠木。

同年2月9日,他请挖掘机开挖。

在经过近6个小时的挖掘后,除了个别枝节,乌木的整体已经露出来了。

但就在这时,派出所来人禁止他再挖。

接下来4天双方对峙,都不允许对方去挖掘。

最后来了很多部门,还拉了警戒线,禁止其他人进去,政府部门最终把乌木挖出来拉走了。

”吴高亮说,7根乌木中,最大的一块长达34米,据专家鉴定,仅木材价值就在500万至700万之间,若论艺术价值“就更高了”。

镇政府曾许诺给他补偿并申请最高奖励。

2012年7月初,彭州市国资委对外宣布,乌木归国家,作为发现者,他获得5万元奖励。

加上通济镇政府2万元的奖励,吴高亮共获得7万元的奖金。

■双方分歧巨大调解未果对于这个结果,吴高亮并不认可。

2012年7月26日,他正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对象是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政府。

在立案前的调解阶段,吴高亮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是要先确定乌木归属。

他认为乌木应该归他个人,他愿意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一切费用。

他也表示,在不谈论归属权的情况下,乌木也可以给政府,前提是政府给他一定额度的奖励,这个额度就是之前所说的300万到400万之间。

“来跟我谈的人说,政府的奖励额度是不会变的,”吴高亮说,每次来谈的人都表示“回头我报上去研究”。

通济镇党委副书记高先志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谈乌木归属、奖金额度不变确实是镇政府的立场,我也不清楚调解为什么失败,我们也不知道他想要多少钱。

”■调解失败,法庭已开庭审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裁定“乌木案”进程:2012年2月,彭州村民吴高亮在家门口的河道边发现乌木雇人挖掘,通济镇政府把乌木挖出运走。

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有,而吴高亮认为归自己;2012年7月3日,通济镇政府决定,奖励吴高亮7万元,但吴高亮认为太少;2012年7月8日,吴高亮表示,在这件事上,他和镇政府的权利是平等的。

浅谈天价乌木之法律归属

浅谈天价乌木之法律归属

浅谈天价乌木之法律归属天价乌木之法律归属,从而有利于以后的法律实践,为天价乌木的法律归属找到一个方向。

一、案件背景2012年2月,成都彭州市同济镇麻柳村村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发现一批巨型乌木。

期间共雇人挖掘出7根乌木,最长的长达34米,胸径约1.5米,出土时重达60吨。

经相关专业部门鉴定,吴高亮发现的乌木被确认为隶樟科的桢楠,即俗称的金丝楠木,为乌木中最贵的品种,其经济价值不低于1700万。

对村民吴高亮来说,这本该是一件天大的好事,然而他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原因在于自己发现的天价乌木竟然归国家所有。

7月4日,彭州市国资办召集相关部门正式答复吴高亮:依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乌木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奖发现者7万元。

对于这个事实,吴高亮思前想后不能接受,最终一纸诉状将同济镇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2012年11月2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关于天价乌木的归属,目前也成为广大网民和法学专家讨论的焦点,围绕这个焦点,我们首先应该明白何为乌木?乌木是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

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的即是乌木,故乌木又称炭化木。

历朝历代都把乌木用作辟邪之物,制作了大量的工艺品、佛像、护身符挂件。

古人云:家有乌木半方,胜过财宝一箱。

乌木介于碳和木之间。

即他是一种介于矿产和植物化石的中间产物,既不属于矿产,也不属于植物化石。

乌木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

由此可见,乌木价值不菲,因此也成为各方争论不断的原因所在,目前在关于天价乌木的归属问题上,主要以下观点: (一)乌木是否属于埋藏物关于乌木是埋藏物的观点,相关法学专家和网民都有类似的看法,彭州市财政局分管国资办的副局长陈彬作出这样的解释,即乌木属于地下埋藏物,原因在于乌木藏之于地下已距今成千上万年,也无法查清系由人为原因或是地质变异所致,因此将其认定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四川彭州乌木案法律争论焦点

四川彭州乌木案法律争论焦点

1、天价乌木何处挖出?7块乌木其中有一块是在河道上游发现,吴高亮和吴高慧姐弟没有异议,而其他6块乌木的发现、发掘地是否在吴高惠的承包地里,省法院认为,吴高惠名下0026号承包地的位置,有确权公示图、公示表及《关于通济镇影像图及承包地测量成果的情况说明》及附图予以证明。

在案涉乌木被发现前,吴高惠及其他17组村民从未对0026号承包地的位置提出过异议,吴高惠还领取了耕地保护基金。

0026号承包地虽与发掘6件乌木的河道相邻,但0026号承包地与河道之间有自然河岸相隔,且河岸与河道具有明显落差。

经过对书证、乌木发掘现场的视频资料、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综合评判,省法院认为这6件乌木的发掘地应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在吴高惠的承包地里。

因本案所涉乌木并非由吴高惠发现、发掘,亦非在吴高惠的承包地内发掘,因此,吴高惠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一审法院对吴高惠的起诉裁定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吴高惠称乌木在其承包地内发掘,其是本案原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2.乌木归谁所有?法律性质?吴高亮和律师张敏的依据有三点:一是物权法49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归国家所有。

”张敏律师据此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的,国家并不当然所有。

二是“先占原则”,即对于无主物,先占先得。

他们认为乌木属无主物,以此原则,吴高亮和吴高惠应该先占。

三是物权法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即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他们认为乌木应属天然孳息,理应由吴高亮和吴高惠取得。

对此持有相反意见的通济镇政府,此前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受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双方的分歧之一是对于乌木的认定,究竟是埋藏物、隐藏物、无主物,还是天然孳息;分歧之二在于法律依据是适用于民法通则第79条,还是物权法第49条和第116条。

关于乌木所有权纠纷的思考与反思

关于乌木所有权纠纷的思考与反思

关于乌木所有权纠纷的思考与反思摘要吴高亮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究竟乌木应归属国家还是吴高亮本人的话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讨论。

本文从吴高亮案出发,通过比较中西方关于发现埋藏物的不同立法模式,指出了我国所采取的国家取得所有权主义的一些弊端,并试图找到更合理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乌木埋藏物国家所有权发现人所有权作者简介:黄于孜,四川大学民商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72-022012年初,四川省彭州市村民吴高亮在河道中发现巨型乌木,估价数百万元,随后当地政府称乌木属于国有资产并将其拉走。

7月4日,彭州市国资办召集相关部门正式答复:依据《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乌木属于所有权不明的埋藏物,其归属国家,并奖励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

7月26日,吴高亮一纸诉状将通济镇政府告上法庭,调解失败后,11月28日上午成都市中院审理此案。

2013年1月16日,成都市中院法院开庭审理,当庭驳回了吴高亮关于乌木权属问题的起诉。

吴高亮案还没有最终定论,但关于乌木的归属问题已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一些群众认为根据“谁发现归谁”的原则,乌木应该属于吴高亮所有。

镇政府则认为乌木是无主的埋藏物,其归属于国家。

笔者分析认为,吴高亮显然不能取得乌木的全部所有权,但是国家取得乌木的所有权也是有待考量的。

一、乌木属何物乌木是由于地震、洪水、泥石流等将地上植物生物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树木,在缺氧、高压的状态及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过几千年的炭化过程而形成。

因为乌木形成时间大多在3000-8000年不等,还不足以成为植物化石,同样,它也不属于矿产。

那么乌木是否属于天然孳息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

可见天然孳息的根本是因为自然原因由一物产生另一物,可是乌木并不是由土地产生的,只是土地改变了本身树木的物理特性。

乌木所有权的归属

乌木所有权的归属

乌木所有权的归属2012年2月,四川彭州农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发现天价”乌木”并挖掘,但地方政府以”私挖滥采”为名动用警力阻止吴高亮而自己强行挖掘,随后并宣称乌木属于国有,奖励吴高亮7万元。

双方对乌木所有权的归属产生了争议。

乌木属于无主物,无主物顾名思义,即没有所有权人的物。

埋藏物和遗失物并非无主物,只是所有人不明。

《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而对无主物的归属,法条并未作出规定。

而对于无主物的所有权归属,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通过对无主物先占制度的规定而去明确。

(一)各国关于无主物和先占制度的立法所谓先占,即”时间上优先,权利也优先”,对于无主财产,最先占有的人取得其所有权。

通过先占而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是最古老的取得财产的”自然方式”之一,查士丁尼在”民法总论”中就说”自然理性要求无主物归属最先占有者”。

①他认为先占是对自由原则的精确注释,更确切的说,除非法律禁止或人力不逮,任何人均可以对无主物实施占有并取得权利,这正是对自由属性的最佳体现。

无主物的先占以时间上的优先、事实上的占有作为取得无主物的两个要件,给予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平等改变自身状况的机会。

②《德国民法典》将先占的客体划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第928条规定:”放弃的土地的先占权归该地所在的州的政府”。

这表明,德国并不承认私人对土地的先占权利。

而对于动产,《德国民法典》第958条规定:自主占有无主动产的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第959、960和961条规定:”动产所有权人出于放弃所有权的意图而放弃其对物的占有,此动产即为无主物。

处于野生状态的野兽为无主物。

动物园中的野兽、池塘或者其他封闭的私人水域中的鱼类,不是无主物。

......”日本将先占视为取得所有权的方式之一,同样效仿德国采用二元主义立法。

第239条规定:”无所有人的动产,因以所有的意思占有而取得其所有权。

无所有人的不动产,归国家所有。

”《意大利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而《瑞士民法典》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最大的不同点在于,瑞士法律规定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个人均可依先占而取得所有权,只是法律对不动产的先占取得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彭州天价乌木该归谁?

彭州天价乌木该归谁?

彭州天价乌木该归谁?靳南成【期刊名称】《中国林业产业》【年(卷),期】2013(000)007【总页数】2页(P40-41)【作者】靳南成【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乌木又称阴沉木,是楠木、红椿、麻柳等树木因自然灾害埋入淤泥中,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的碳化过程形成的。

因树种的不同,市场价值又有不同,以楠木属的金丝楠木最为昂贵,每立方米可达8万~10万元,而年代越久,保存越完好,价格也就越高。

2012年春节,四川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农民吴高亮陪朋友在自己田地里闲走时,发现地里伸出的一小段枝丫。

枝丫发黑,有一股异香,吴高亮和朋友粗略查看,判断枝丫只是冰山一角,地下很可能埋藏着很大的乌木。

2012年2月8日,他雇了一台挖掘机,从中午开始挖了5个多小时,巨大的乌木仅挖出2/3。

可能一夜暴富的工程,一下子人尽皆知。

吴高亮说,挖掘时镇上曾有人找到他,有意合伙挖乌木,但他拒绝了。

事后吴高亮颇有点后悔这个决定,因为从这时起,事情开始起变化。

当天晚上,通济镇派出所来了两名警察,吴高亮只好停了下来。

随后几天,镇政府领导上门,反复劝说吴高亮放弃乌木,吴家则组织亲属始终阻止镇政府起出乌木。

相关人员告诉吴高亮,根据民法通则,地下埋藏的乌木属于国有。

镇政府也愿意作出一些让步,时任通济镇党委书记杨勇向吴高亮表示,镇上将乌木挖起来,会给他申请最高奖励,他前期的投入也会补偿,甚至在以后这根乌木进博物馆展览,下面会有一个刻有他名字的牌子,让吴高亮“流芳百世”。

但双方屡次未能达成一致,事态一度有些失控。

镇政府派出了警察、城管,还准备好了120救护车。

所幸,冲突没有产生。

2012年2月20日,从吴高亮承包地中一共起出了7根乌木,包括最长34米的那根,全部被运到了通济镇安放。

如此巨大的乌木即使是在盛产地四川也不多见:它长达34米,胸径约1.5米,出土时重达60吨,动用了西南地区最大的起吊设备才得以完整地从山沟里运出,照目前的行市,这样的体量意味着至少数百万元的财富。

彭州天价乌木案案件说明

彭州天价乌木案案件说明

彭州天价乌木案一、案件基本情况四川彭州通济镇农民吴高亮于2012年2月初,无意中在自家承包地里,看到一截约六十七厘米长的黑木头,找专家鉴定后,确认是乌木,且是乌木里的金丝楠木。

同年2月9日,他请挖掘机开挖。

在经过近6个小时的挖掘后,除了个别枝节,乌木的整体已经露出来了。

但就在这时,派出所来人禁止他再挖。

接下来4天双方对峙,都不允许对方去挖掘。

最后来了很多部门,还拉了警戒线,禁止其他人进去,政府部门最终把乌木挖出来拉走了。

”吴高亮说,7根乌木中,最大的一块长达34米,据专家鉴定,仅木材价值就在500万至700万之间,若论艺术价值“就更高了”。

镇政府曾许诺给他补偿并申请最高奖励。

2012年7月初,彭州市国资委对外宣布,乌木归国家,作为发现者,他获得5万元奖励。

加上通济镇政府2万元的奖励,吴高亮共获得7万元的奖金。

■双方分歧巨大调解未果对于这个结果,吴高亮并不认可。

2012年7月26日,他正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对象是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政府。

在立案前的调解阶段,吴高亮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是要先确定乌木归属。

他认为乌木应该归他个人,他愿意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一切费用。

他也表示,在不谈论归属权的情况下,乌木也可以给政府,前提是政府给他一定额度的奖励,这个额度就是之前所说的300万到400万之间。

“来跟我谈的人说,政府的奖励额度是不会变的,”吴高亮说,每次来谈的人都表示“回头我报上去研究”。

通济镇党委副书记高先志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谈乌木归属、奖金额度不变确实是镇政府的立场,我也不清楚调解为什么失败,我们也不知道他想要多少钱。

”■调解失败,法庭已开庭审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裁定“乌木案”进程:2012年2月,彭州村民吴高亮在家门口的河道边发现乌木雇人挖掘,通济镇政府把乌木挖出运走。

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有,而吴高亮认为归自己;2012年7月3日,通济镇政府决定,奖励吴高亮7万元,但吴高亮认为太少;2012年7月8日,吴高亮表示,在这件事上,他和镇政府的权利是平等的。

彭州天价乌木案评析

彭州天价乌木案评析

对彭州乌木案的反思潘璠摘要:彭州乌木案在全国引起了巨大的影响,很多学者认为有政府有与民争利之嫌,然而,作为一名学法律的学生需要从专业上来看待这个问题。

政府引用法规合不合理,村民占有乌木是否有法可依,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分析。

本文主要从几个方面来入手的,第一主要是对乌木定性的问题;第二,通过我们国家现有法律来判断乌木到底属于谁说有;第三,对乌木案提出自己的几点想法。

关键词:乌木案无主物埋藏物占有四川彭州市通济镇农民吴高亮在自家的承包地里发现了几根乌木,估计市价在几百万元左右。

其花费了7万多元进行勘验、开挖,但在挖掘过程中,镇政府强行接管了挖掘和运输工作,称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乌木应当属于国家所有,然而吴高亮认为在自家承包地挖掘的乌木应当对其具有所有权。

由此引发纠纷,根据我对本案的了解,提出对本案的看法。

一、对本案进行法律上的评析(一)对乌木属于“什么物”对于本案应当明确争议焦点,政府一方的理由在于《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受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吴高亮一方的理由是其在自己承包地里发现的乌木理应他具有所有权,根据先占理论。

虽然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先占,但是在实践中不能否认先占的存在,例如,甲以所有的意思对抛弃物的占有且不违法,应当承认甲原始取得对抛弃物的所有权。

对此,首先要弄清楚乌木到底是埋藏物还是无主物。

所谓埋藏物,通常是指埋藏于地下,而所有权人不明的动产。

①埋藏是指将物埋藏于他人土地之中,无论是人为埋藏还是自然埋藏,都应当算埋藏物。

例如,在自家的地里发现的明代瓷器,属于埋藏物。

所谓无主物,是指不属于任何人,也未被任何人占有的物。

例如,河边的石头、被人丢弃的电脑等。

从字面意思上来看,埋藏物和无主物没有很大的区分,但实际则不然,埋藏物是所有权人不明之物,只是不能证明其所有权人是谁,而无主物是不属于任何人之物,没有一个①参见陈华斌:《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62页。

成都“乌木案”的法律思考

成都“乌木案”的法律思考

成都“乌木案”的法律思考【摘要】闹得沸沸扬扬的成都“乌木案”不仅在普通公民间争论颇多,而且法学界对此也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成都“乌木案”暴露了我国在民事法律制度特别是物权法律制度上还有很大的缺陷与不足。

这要求我们完善相关立法,以实现物尽其用和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关主体的利益。

本文从成都“乌木案”入手,首先对乌木的性质进行了分析,指出乌木应属埋藏物。

接着对乌木的归属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最后针对该类事件的法律规制,笔者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对该类事件的解决有所帮助。

【关键词】乌木;埋藏物;发现埋藏物一、“乌木案”的由来和乌木的定性2012年2月成都彭州市同济镇麻柳村村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发现一批乌木(经鉴定为乌木中最珍贵的金丝楠木),就乌木的归属问题,当地政府与吴高亮发生了争议。

7月9日,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林业、国土等部门,正式答复吴高亮:乌木规国家,奖励发现者7万元。

吴高亮不服于7月26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起诉状。

这就是围绕乌木归属问题而发生的各方议论纷纷的成都“乌木案”。

关于乌木的性质,法学界观点很多,莫衷一是。

归纳起来主要有“自然孳息说”、“矿产说”、“文物说”、“无主物说”和“埋藏物说”。

现将以上几种学说作如下分析:1、“自然孳息说”。

“自然孳息说”认为吴高亮发现的乌木属于土地的自然孳息。

笔者认为此种说法值得商榷。

关于自然孳息的概念,不同的国家或学者有不同的认识。

史尚宽先生认为“天然孳息为物之有机的自然之出产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而收获之出产物。

”i 德国和日本规定“孳息为依物的用法所收取的出产物”,法国似将孳息限定为植物的果实及动物的仔,瑞士将孳息限定为定期出产物或以通常使用方法使用该物所得的收益。

2、“矿产说”。

“矿产说”认为乌木属于矿产。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不恰当,理由有以下三点:第一,矿产和乌木虽然都有利用价值,但乌木的利用价值却与矿产大相径庭。

乌木主要用于制作家具、辟邪等,而矿产资源则是发展采掘工业的基础,是社会生产的重要物质资源。

成都“乌木案”的法律思考

成都“乌木案”的法律思考

成都“乌木案”的法律思考•案件概述•法律问题分析•法律思考目•类似案例比较分析•结论与建议录CHAPTER案件概述地点事件01020304•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定乌木为国家所有,农民需上交乌木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CHAPTER法律问题分析乌木是否属于埋藏物乌木是否属于文物乌木的性质认定发现者是否有权获得奖励如果乌木被认定为埋藏物或文物,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现者有权获得适当的奖励。

奖励的数额通常取决于发现物品的价值和贡献程度。

发现者是否有义务通知所有权人如果乌木被认定为埋藏物或文物,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现者有义务通知所有权人。

如果无法通知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放弃领取奖励,则奖励归发现者所有。

发现者与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参与分配地方政府是否有义务提供协助发现者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性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CHAPTER法律思考尊重发现者的权益完善发现者权益保障制度确定发现者的所有权发现者权益的保护加强宣传教育制定保护规划提供资金支持030201地方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角色03加强民间考古活动的安全保障01强化民间考古活动的监管02提高民间考古人员的专业素质民间考古活动的规范与引导CHAPTER类似案例比较分析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类似案例美国Lone Star案2005年,美国得克萨斯州一名农场主在私有土地上发现了大片古代墓地。

他与考古学家合作,挖掘出大量文物。

得州政府随后起诉农场主侵犯了州政府的财产权。

经过漫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农场主有权拥有这些文物,因为它们是在私有土地上发现的。

英国博尔顿诉沃顿案19世纪,英国两名工人在一座教堂的遗址上发现了人类骸骨和古代器物。

他们向教堂负责人索要奖金,但被拒绝。

法院最终判决教堂负责人有权拥有这些文物,因为它们是在教堂的地上发现的。

2010年,河南省洛阳市某工地挖掘机司机在施工时发现了一条形状怪异的鱼,长约1.5米。

乌木案案例分析

乌木案案例分析

2016级双学位邓淑斌
话题公有制
题目公有制该如何解读?
首先以新疆狗头金案和彭州天价乌木案为事件导读
提出问题1宪法规定的公有的都有什么2狗头金和乌木属于什么物在公有制中全民所有制中的何类别?需要上交给国家吗?
理论解读
●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属于国家所有,也就算
全民所有。

●我认为狗头金应属于矿物属于全民所有制中的矿藏类别并且它是在矿区被人发现
非遗落品的可能性较大但是不排除可能这块狗头金需上交并且这位发现者并无争抢之意。

●乌木案件乌木属于在地下未可知的物体属于民法中认定的所有人不知的埋藏物(查看
新闻时新闻解读中看到民法此条)乌木在本案中不是周围民众栽种在公有制中属于等自然资源宪法尚未明确表示乌木案这个涉及到所有权问题也是吴高亮一直上诉的原因乌木并非是在吴高亮以及他姐姐分配土地中被发现不是他们拥有所有权并且法院判决中说道所有人未知的埋藏物,隐藏物,应上交国家。

但由于吴高亮将乌木挖掘,国家可以予以奖励。

知识拓展
宪法对公有制是什么态度和地位?公有制分为哪几种形式?土地所有制的改革?公有制的发展?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除了公有制还有什么组成?如何将这二者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进程呢?
名家论述
江泽民: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

约翰·洛克(三百多年前英国哲学家):财产不可公有。

请老师指点提意见,谢谢。

乌木的法律性质与所有权归属刍议——评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

乌木的法律性质与所有权归属刍议——评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

谢 晓松 , 中国政 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商法 学专业 2 0 1 2级硕士研 究生( 1 0 0 0 8 8 ) 。 [ 1 ] 参见 吴柳锋 : “ 村民 自家地里挖 出乌木被判 国有 , 起 诉政府要 求返还 ” , h t t p : / / l a w . s o u t h c n . c o m / c / 2 0 1 2 — 0 7 /
属于土地 的天然孳息 , 吴高亮对其所 承包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 是用益物权人 , 乌木理 当归其所 有。双方争执不下 , 成都市 中级人民法院则以乌木权属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定受案范围为 由, 驳回 了吴 高亮 请求 确认 乌木 归 自己所 有 的诉 讼请 求 。吴高 亮 对 一 审判 决 不 服 , 向四川 省 高级 人 民法 院 提
出上 诉 , 2 0 1 3年 6月 1 5日, 该 院作 出终 审判决 : 驳 回上诉 , 维 持原 判 。面对 终 审判决 , 吴 高亮及 其 代 理 律师 表示 将依 法 向最 高人 民法 院 申请再 审 , 并 向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申请 抗诉 。 [ 1 ]
( 二 )问题 的提 出
_
2 7 /c o nt e n t5 1 6 9 6 3 3 8 . h t m, 最后访 问时间: 2 0 1 3年
6月 2 5日; 钟 帆、 龙 桥波 : “ 四川 彭州 ‘ 天价乌木 案 ’ 原告村 民欲拉走 乌木 ” , h t t p : / / n e w s . c h i n a . c o n. r e n / l i v e / 2 0 1 3— 0 6 / 2 1 / c o n t e n t _ 2 0 6 8 4 5 8 2 . h t m, 最后访 问时间: 加1 3年 6月 2 5 日。 需要说 明的是 , 关 于吴 高亮发现 乌木 的具 体地 点 , 有报道 为 自家承 包地 者 , 亦有报 道为 河道者 , 就 目前搜 集到 的报道 , 笔者 对 此难 下断语 , 但从本 文的立论观 点来看 , 无论发现地 点为吴 高亮本人 承 包地还是 河道 , 对 于鸟木所有 权归属 的确定 并

四川彭州乌木案的物权归属

四川彭州乌木案的物权归属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四川彭州乌木案的物权归属——涉及知识点及分析法学高庆达案例详情:2012年春节,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吴高亮家附近,发现埋藏于地下的一批乌木,经鉴定树种为金丝楠木,估计市场价值上千万。

吴高亮自称发现者,并雇来挖掘机挖掘。

2012年2月9日,通济镇政府接到举报,当夜赶往监控保护。

随后在成都考古队专家指导下,镇政府挖掘出7件大型乌木,并运到当地客运站暂存。

2012年7月,彭州市国资办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

而吴高亮提出这批乌木价值在2000万左右,按照相关法规应该奖励自己400万2012年7月26日,吴高亮和姐姐吴高惠起诉通济镇政府,请求法院确认7件乌木为自己所有。

2012年11月28日,成都市中院审理此案。

双方就乌木是谁发掘、是否在吴高亮的承包地下和通济镇政府是否有非法行政行为三大焦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天价乌木事件分析

天价乌木事件分析

天价乌木事件分析首先在了解这个案例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下我们这个案例的主角之一“乌木”的一些基本情况。

乌木(阴沉木)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

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

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

历代都把乌木用作辟邪之物,制作的工艺品、佛像、护身符挂件。

古人云:“家有乌木半方,胜过财宝一箱。

”阴沉木多有大小裂纹,一般只做小件工艺品等,少有大件家具流传;其价值有以下因素决定:以木质好坏定价、以树种定价、以粗细定价、以碳化度定价、以外型定价、以是否返阳定价(晾干稳定)、以颜色定价(黑色普通、金丝楠少见)、以裂纹大小定价、以可利用的价值定价等等,要全方位考虑。

(一般2000~8万元/吨均有,加工成艺术品则无具体标准。

乌木镯子淘宝网上报价180元/个也有),以楠木属的金丝楠木最为昂贵,可达八至十万元每立方,而年代越久,保存越完好,价格也越高。

由此可知,乌木的价值不菲,一旦被挖出中间所牵扯到的利益群体则十分复杂,也因此政府对乌木从不闻不问,开始逐渐重视起来。

大型乌木被发现后,政府都会以保护姿态介入,这不可避免地与个人利益产生冲突。

现在我们来了解下案件的始末,四川彭州通济镇农民吴高亮于2012年2月初,无意中在自家承包地里,看到一截约六十七厘米长的黑木头,找专家鉴定后,确认是乌木,且是乌木里的金丝楠木。

同年2月9日,他请挖掘机开挖。

在经过近6个小时的挖掘后,除了个别枝节,乌木的整体已经露出来了。

但就在这时,派出所来人禁止他再挖。

接下来4天双方对峙,都不允许对方去挖掘,最后来了很多部门,还拉了警戒线,禁止其他人进去,政府部门最终把乌木挖出来拉走了。

吴高亮说,7根乌木中,最大的一块长达34米,据专家鉴定,仅木材价值就在500万至700万之间,若论艺术价值“就更高了”。

试析彭州天价乌木案

试析彭州天价乌木案

试析彭州天价乌木案【摘要】乌木价值贵重,彭州乌木案的判例对于今后有关乌木的归属具有重大借鉴意义,因此本文通过分析乌木的属性,以及根据其发现场合的不同,讨论乌木的归属权。

【关键词】彭州乌木;归属权;借鉴意义一、案情回顾2012年春节,彭州市通济镇某村17组吴高亮(化名)家附近,发现埋藏于地下的一批乌木,经鉴定树种为金丝楠木。

吴高亮自称发现者,并雇来挖掘机挖掘。

2月9日,某镇政府接到举报,当夜赶往监控保护。

随后在成都考古队专家指导下,镇政府挖掘出7件大型乌木。

彭州市国资办认为乌木应归国家,而吴高亮则认为乌木应为自己所有。

二、案情分析(一)乌木是什么?乌木在法律上的属性是确认乌木归属的重要前提。

1. 原告吴高亮认为,涉案的7根乌木不属于文物、矿产、化石,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归国家所有的野生植物资源,亦不属于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遗失物,它们是姐姐吴高惠(化名)承包地的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果实与动物的出产物。

该乌木形成之前为金丝楠木,由地里发育生长而成,符合物质的生长规律;但所谓的孳息,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

其次,乌木的形成是由于地震、洪水、泥石流等将部分树木埋入淤泥中,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碳化而成。

因此,乌木并不是由于其本身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是由于外部的特殊地理条件作用而成;同时亦无法确定该乌木中的金丝楠木的原始生长位置就是吴高亮其姐吴高惠的承包地,所以认为是天然孳息的这一观点是不合理的。

2. 该镇政府认为该乌木为埋藏物、隐藏物梁慧星教授认为埋藏物、隐藏物的前提必须是人为埋藏、隐藏。

笔者也持相同观点。

乌木是天然形成的,并非由国家或个人事先埋藏或隐藏而得。

因此认为是埋藏物、隐藏物的观点是不合理的。

(二)承包地的具体范围对于承包地范围的划定,能够解决涉案七根乌木的出处问题,同样是确认乌木归属的必要前提。

2012年12月6日,吴高亮及其姐姐吴高惠共同向四川彭州市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对象为该镇某村17组及彭州市农村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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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二审发现人:至少要给我200万2013年05月11日03:08
来源:天府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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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昨日二审开庭,上诉人提交三件新证据
原标题:“彭州天价乌木案”追踪乌木归属之争又有新证据
昨日上午9时,“彭州乌木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吴高亮在大姐和三姐的陪同下来到省高院,而另一原告吴高惠并未到场。

庭审中,吴高亮出示3项新证据举证乌木出土位置为(二姐吴高惠的)承包地范围。

经过1个多小时的庭审,省高院决定择日宣判。

争议
两点申诉希望民事请求和行政行为一并审理
2012年春节期间,吴高亮在通济镇麻柳河17组河段发现乌木。

通济镇政府得知此事后,将发掘出的乌木拉离出土位置,并随即宣布乌木归国家。

今年1月16日,成都中院对乌木案做出裁定,驳回吴高亮的第二项关于确认孳息于二原告承包地并由原告发现发掘的7件乌木为原告所有的起诉和吴高惠的全部起诉。

然而一审判决对乌木的发现、发掘者及发掘地点是否决定乌木归属,并未作出判定。

此次省高院庭审中,上诉人吴高亮对此提出两点申诉:通济镇政府将发掘出的乌木拉离出土位置是否合法?乌木的归属到底是谁,国家还是个人?吴高亮代理律师张敏解释:“通济镇政府将发掘出的乌木拉离出土位置属于一次行政行为,而乌木归属又属于民事请求。

”关于本案能否对乌木所有权一并审理的问题,张敏表示:“由于此次行政行为和民事请求关系密切,希望能一并审理。


提交新证举证乌木出土位置为承包地范围
庭审期间,上诉人吴高亮提交新证据举证乌木出土位置为(二姐吴高惠的)承包地范围。

首先,吴高亮代理律师张敏表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勘验的所谓吴高惠的承包地被证实是他人的宅基地。

”而此前,通济镇政府一审出示的证据拍摄时间是在修建房屋后。

吴高亮拿出了周玉福和岳崇斌2008年的“彭州市住房建设申请表”,证明所谓吴高惠的承包地,通济镇政府已批准他人建房。

针对这个新证据,被上诉人代理律师董镇武认为,上诉人提供的关于周玉福的证据与本案无关。

其次,吴高亮、吴高惠多次向彭州市政府、农业局和通济镇申请确定吴高惠承包地位置。

“以
前二姐的承包地为4.86亩,发掘乌木后,我们再测量就少了0.5亩,我们就想弄清这0.5亩去哪里了?”吴高亮说,此前历史洪水水位并未超过承包地,而现在乌木挖掘后,地都被挖沉了。

截至此次庭审前,得到彭州市农业局和通济镇回复称“无权处理这份土地补漏申请”。

对此,被上诉人代理人再次表明,申请书也与本案无关。

最后,吴高亮拿出一张光盘,表示这是确定乌木位置和承包地是否相关的最有力证据,“被告人代表通济镇镇长郭坤龙在乌木出土后,也明确说了乌木上有附着物。

”该资料未当庭播放。

抗辩
书面证明上诉人称一审勘验不合法
针对中院一审中,通济镇两次举证,分别是彭州市水务局和国土局的说明,上诉人代理律师张敏认为,“水务局已经承认了麻柳村河段无任何水位相关资料;而国土局的举证又与宪法相抵触。


一审判决驳回吴高惠的全部起诉,吴高惠也表示不服。

上诉人代理律师张敏称,一审勘验不合法,“当时的两次勘验,法院并没有邀请17组的村民作证,而是请18组不相干的两位村民指认并签字。

”对此,被上诉人代理人表示,第二次勘验,中院有通知吴高惠到场,但她并未到场。

“中院勘验当天通知吴高惠后,她马上从新都往回赶,当她赶到时,中院的人已离开现场。

”吴高亮辩解说。

在此次庭审中,吴高亮表示18组作证的那两位村民如今已给出书面证明,说明此前勘验签字不具备法律效应。

并且,吴高亮现在已收集到17组13户村民对承包地和乌木归属的共同证明,上诉人代理律师张敏认为这属于2/3多数认定。

对话
就算判给国家,至少要给我200万
去年7月,彭州市国有资产办公室宣布,乌木归国家,彭州市奖励发现者5万元,镇政府奖励吴高亮2万元,合计7万元。

对此,吴高亮没有接受。

吴高亮透露,今年2月,又有中间人来找他调解,“他说代表政府来的,说是在原有(奖金)的基础上提高10倍,总共70万。

”中间人是麻柳村的现任村支书,此次调解再次被吴高亮拒绝。

他表示:“就算乌木最终判给国家,也至少该给我200万的奖励。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董镇武称并未听说过此事。

担忧
诉讼期限将至下次告谁成难题
针对这次庭审结果,吴高亮表示对自己来说还是比较有利的,“说明之前一审的判决还是存在问题嘛。


当问及如果这次上诉最终结果还是维持一审裁定时怎么办,吴高亮表示将继续找检察院抗诉。

不过,他有些担忧,乌木出土到现在已经一年半了,“通济镇政府只承认保管,乌木还是没有归属,如果法定民事诉讼2年期限到了,但案子还没结,就找不到被告了。

”吴高亮笑称,“他们说乌木归国家,难道我要去状告国家?”
天府早报记者钟帆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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