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二审 发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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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二审发现人:至少要给我200万2013年05月11日03:08

来源:天府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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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昨日二审开庭,上诉人提交三件新证据

原标题:“彭州天价乌木案”追踪乌木归属之争又有新证据

昨日上午9时,“彭州乌木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吴高亮在大姐和三姐的陪同下来到省高院,而另一原告吴高惠并未到场。

庭审中,吴高亮出示3项新证据举证乌木出土位置为(二姐吴高惠的)承包地范围。经过1个多小时的庭审,省高院决定择日宣判。

争议

两点申诉希望民事请求和行政行为一并审理

2012年春节期间,吴高亮在通济镇麻柳河17组河段发现乌木。通济镇政府得知此事后,将发掘出的乌木拉离出土位置,并随即宣布乌木归国家。今年1月16日,成都中院对乌木案做出裁定,驳回吴高亮的第二项关于确认孳息于二原告承包地并由原告发现发掘的7件乌木为原告所有的起诉和吴高惠的全部起诉。然而一审判决对乌木的发现、发掘者及发掘地点是否决定乌木归属,并未作出判定。

此次省高院庭审中,上诉人吴高亮对此提出两点申诉:通济镇政府将发掘出的乌木拉离出土位置是否合法?乌木的归属到底是谁,国家还是个人?吴高亮代理律师张敏解释:“通济镇政府将发掘出的乌木拉离出土位置属于一次行政行为,而乌木归属又属于民事请求。”关于本案能否对乌木所有权一并审理的问题,张敏表示:“由于此次行政行为和民事请求关系密切,希望能一并审理。”

提交新证举证乌木出土位置为承包地范围

庭审期间,上诉人吴高亮提交新证据举证乌木出土位置为(二姐吴高惠的)承包地范围。

首先,吴高亮代理律师张敏表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勘验的所谓吴高惠的承包地被证实是他人的宅基地。”而此前,通济镇政府一审出示的证据拍摄时间是在修建房屋后。吴高亮拿出了周玉福和岳崇斌2008年的“彭州市住房建设申请表”,证明所谓吴高惠的承包地,通济镇政府已批准他人建房。针对这个新证据,被上诉人代理律师董镇武认为,上诉人提供的关于周玉福的证据与本案无关。

其次,吴高亮、吴高惠多次向彭州市政府、农业局和通济镇申请确定吴高惠承包地位置。“以

前二姐的承包地为4.86亩,发掘乌木后,我们再测量就少了0.5亩,我们就想弄清这0.5亩去哪里了?”吴高亮说,此前历史洪水水位并未超过承包地,而现在乌木挖掘后,地都被挖沉了。截至此次庭审前,得到彭州市农业局和通济镇回复称“无权处理这份土地补漏申请”。对此,被上诉人代理人再次表明,申请书也与本案无关。

最后,吴高亮拿出一张光盘,表示这是确定乌木位置和承包地是否相关的最有力证据,“被告人代表通济镇镇长郭坤龙在乌木出土后,也明确说了乌木上有附着物。”该资料未当庭播放。

抗辩

书面证明上诉人称一审勘验不合法

针对中院一审中,通济镇两次举证,分别是彭州市水务局和国土局的说明,上诉人代理律师张敏认为,“水务局已经承认了麻柳村河段无任何水位相关资料;而国土局的举证又与宪法相抵触。”

一审判决驳回吴高惠的全部起诉,吴高惠也表示不服。上诉人代理律师张敏称,一审勘验不合法,“当时的两次勘验,法院并没有邀请17组的村民作证,而是请18组不相干的两位村民指认并签字。”对此,被上诉人代理人表示,第二次勘验,中院有通知吴高惠到场,但她并未到场。“中院勘验当天通知吴高惠后,她马上从新都往回赶,当她赶到时,中院的人已离开现场。”吴高亮辩解说。

在此次庭审中,吴高亮表示18组作证的那两位村民如今已给出书面证明,说明此前勘验签字不具备法律效应。并且,吴高亮现在已收集到17组13户村民对承包地和乌木归属的共同证明,上诉人代理律师张敏认为这属于2/3多数认定。

对话

就算判给国家,至少要给我200万

去年7月,彭州市国有资产办公室宣布,乌木归国家,彭州市奖励发现者5万元,镇政府奖励吴高亮2万元,合计7万元。对此,吴高亮没有接受。

吴高亮透露,今年2月,又有中间人来找他调解,“他说代表政府来的,说是在原有(奖金)的基础上提高10倍,总共70万。”中间人是麻柳村的现任村支书,此次调解再次被吴高亮拒绝。他表示:“就算乌木最终判给国家,也至少该给我200万的奖励。”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董镇武称并未听说过此事。

担忧

诉讼期限将至下次告谁成难题

针对这次庭审结果,吴高亮表示对自己来说还是比较有利的,“说明之前一审的判决还是存在问题嘛。”

当问及如果这次上诉最终结果还是维持一审裁定时怎么办,吴高亮表示将继续找检察院抗诉。不过,他有些担忧,乌木出土到现在已经一年半了,“通济镇政府只承认保管,乌木还是没有归属,如果法定民事诉讼2年期限到了,但案子还没结,就找不到被告了。”吴高亮笑称,“他们说乌木归国家,难道我要去状告国家?”

天府早报记者钟帆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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