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 讲义9.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 压力不低于0.3兆帕应有足够的气 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门墙周边 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墙体用强度 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 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 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临 时避难硐室的过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 框宽度应不小于0.3米安装时在门框上 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四周掏槽深度、 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防护 密闭门的安装要求
• 8.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 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 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 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 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 讲义具备自备氧供氧系统和有害气体去除 设施供氧量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二氧 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一氧 化碳的能力应能保证在20分钟内将一氧化 碳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在整个额 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 气含量应在讲义8.5%~23.0%之间二氧化 碳浓度不大于讲义.0%甲烷浓度不大于讲 义.0%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0024%温度不 高于35摄氏度湿度不大于85%并保证紧急 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讲义00帕的正 压状态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的应有减压 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 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米长度根据设计 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生
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
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 门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2.0米 每人应有不低于讲义.0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 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讲 义00人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 讲义.85米每人应有不低于0.9米2的有效使 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讲义0人不 多于40人
• 22.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 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 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 应采取保护措施避难硐室内宜加配 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
煤矿避险六大系统
目录1 任务来源------------------------------------------------------------------------------------------------------------12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13 本次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范围--------------------------------------------------------------34 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3 4.1 基本情况---------------------------------------------------------------------------------------------------------3 4.2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81 任务来源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的要求,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受陕西某能源有限公司某煤矿委托,根据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相关技术规范,编制本矿井“六大系统”设计方案。
2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符合“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在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第二章紧急避险系统第五条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在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第六条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火灾、爆炸、突出等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避险人员提供的一个安全避险密闭空间,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的避难硐室。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的避难硐室。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在井下发生灾变事故时,为遇险矿工提供应急避险空间和生存条件,并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要求的避险设施。
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安装实施方案
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安装实施方案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的安装实施方案一、【安全专篇】要求(一)设置井下压风自救系统(1)空压机安装在地面,能有效为井下作业点供风。
(2)压风自救系统设在压缩空气管路上,为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缩空气。
(3)压风自救系统设置在距离采掘工作面25-40n巷道内、放炮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叫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道有人作业外。
长距离的掘进巷道每隔50m设置一组压风自救系统。
(4)每个压风自救系统一般可供5-8人使用,压缩空气供给量,每人不少于0.3m3/min。
(5)井下压风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
(二)井下消防、洒水系统1、水源及管道布置井下消防、洒水水源取自地面静压清水池,井下排水经净化处理后,水质符合井下消防洒水用水水质标准,可作为井下消防、洒水及井下各用水设施的供水水源。
在地面设有一座容积为500m3的井下消防洒水池及200m3的备用井下消防水池,以保证井下静压供水水量及水压需要。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和生产用水采用合流制,管网呈枝状布置,管道由副斜井引入井下,经减压后,送至各消防、洒水及井下各用水设施的用水点。
在井下运输、回风大巷、采区运输、回风顺槽和掘进工作面运输、回风巷道等,均敷设有井下消防洒水管道,并每隔100m(运输巷为50m)设支管阀门,阀门后装快速管接头,作用有二,其一作消防用,其二作冲洗巷道用。
井下消火栓及消防支管出口压力一般为0.4mpa,井下其它各用水设施出口压力大于1.0mpa的采用动压给水。
(三)灾变逃生路线1、当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火灾时,必须首先佩戴好自救器,位于灾害进风侧的人员,沿迎风方向组织撤离,沿最短路线,迅速撤至地面。
位于灾害回风侧的人员,选择最近联络巷,进入进风侧,迎风撤离至地面。
避灾路线:主水平5号煤采煤工作面→主水平5号煤工作面运输或轨道顺槽→主水平5号煤运输或轨道大巷→井底车场→副斜井→地面。
辅助水平3号煤采煤工作面→3号煤工作面运输或轨道顺槽→3号煤运输或轨道大巷→轨道暗斜井→井底车场→副斜井→地面。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集团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以下简称“四系统”,“六大系统”中另外两系统实施办法已行文下发)的建设完善、检查验收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四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集团煤矿单位职责划分集团煤矿单位是建设完善“四系统”的责任主体。
各原煤生产和基建矿井行政正职负责解决“四系统”建设完善工作中的人、财、物等问题,是建设完善“四系统”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负责牵头组织制定本单位建设完善“四系统”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对“四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负安全监管责任;分管技术负责人对“四系统”的建设完善负技术管理责任;分管开掘、机电负责人对相关井巷工程的施工、设备和设施的安装等工程负责。
第五条集团职责划分集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业务保安部门负责“四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平煤股份、许平煤业通风处负责监测监控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井下)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许平煤业机电处负责压风自救(地面)系统、通讯联络(地面)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总调度室、机电处和许平煤业机电处负责矿井通讯联络(井下)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安监局负责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总办室、许平煤业生产技术处负责组织审查“六大系统”的相关工程设计;平煤股份开拓处、许平煤业工程计划处负责组织施工“六大系统”的相关设施及井巷工程;平煤股份计财处、许平煤业财务处负责根据各单位“六大系统”建设总体规划,落实安排资金,分年度下达资金计划。
平煤股份建设完善紧急避险和压风自救紧急通知(平煤~
平煤股份〔2010〕141号关于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和压风自救系统的紧急通知基层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件要求,吸取平禹四矿“10•16”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落实集团10月20日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精神,现将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是安全发展理念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体现,是保障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举措,各单位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建设的重要性,从技术和管理上高度重视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工作。
各生产矿井行政领导是建立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的第一责任人;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建立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对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的建立完善负技术管理责任;开掘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对相关井巷工程的施工、设备和设施的安装等工程负责;安全负责人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建立完善工程的安全监管负责。
应做到“四个明确”和“六个到位”。
“四个明确”,即:明确责任管理部门及施工队伍;明确完善标准;明确完成时间;明确管理考核制度。
“六个到位”,即:工程规划到位;资金规划到位;施工队伍到位;工期排队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定期考核到位。
二、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基本标准及时间要求(一)煤矿井下安全三级紧急避险系统分类第一级:以个人防护为重点,配备自救器、便携式瓦检仪或报警矿灯等防护装备,为灾变发生后人员快速脱离灾害影响范围或达到安全避灾地点提供支持。
第二级:在工作面附近和局部区域设置可移动式避难舱或建设临时避难硐室,配备一定数量的食物、饮水和供氧系统,使遇险人员能就近快速进入安全环境紧急避险。
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的通知、234号
中平〔2011〕234号关于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原煤生产单位、建工集团,安监局,机关各业务保安处室:《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集团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集团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以下简称“四系统”,“六大系统”中另外两系统实施办法已行文下发)的建设完善、检查验收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四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集团煤矿单位职责划分集团煤矿单位是建设完善“四系统”的责任主体。
各原煤生产和基建矿井行政正职负责解决“四系统”建设完善工作中的人、财、物等问题,是建设完善“四系统”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负责牵头组织制定本单位建设完善“四系统”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对“四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负安全监管责任;分管技术负责人对“四系统”的建设完善负技术管理责任;分管开掘、机电负责人对相关井巷工程的施工、设备和设施的安装等工程负责。
第五条集团职责划分集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业务保安部门负责“四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平煤股份、许平煤业通风处负责监测监控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井下)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许平煤业机电处负责压风自救(地面)系统、通讯联络(地面)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总调度室、机电处和许平煤业机电处负责矿井通讯联络(井下)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安监局负责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总办室、许平煤业生产技术处负责组织审查“六大系统”的相关工程设计;平煤股份开拓处、许平煤业工程计划处负责组织施工“六大系统”的相关设施及井巷工程;平煤股份计财处、许平煤业财务处负责根据各单位“六大系统”建设总体规划,落实安排资金,分年度下达资金计划。
平禹一矿安全避险“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规划方案
平禹一矿安全避险“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规划方案平禹煤电公司一矿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目的意义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和《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的文件要求,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理念,以防灾、减灾为建设目的,建立矿井超前防范和应急避险为主的安全避险系统,保证矿井在出现灾变时,受灾害威胁人员能迅速脱离危险区域或迅速进入一个有生命保障的生存空间,使被困人员得到有效救援,从而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
平禹一矿监测监控、供水施救、压风自救、紧急避险系统规划方案第一章矿井概况第一节自然属性平禹煤电公司一矿,始建于1969年,1976年10月投产。
位于禹州矿区东北部,禹州市北东8km处。
井田为北西—南东走向,东西长约8km,南北宽0.35—2.4km,井田面积10.5km2。
设计能力为60万吨/年,2005年经技术改造,矿井实际生产能力达到100万吨/年。
矿井可采和局部可采煤层为二1、二3煤层,现只开采二1煤层,二1具有自然倾向。
瓦斯管理等级为低瓦斯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为3.74m3/t,绝对瓦斯涌出量为4.87m3/min。
矿井水文地质情况较为复杂,历史上曾多次出现水灾淹井事故。
第二节主要系统一、提升系统:(一)、主井为立井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型号为XKT2×3×1.5B-12,提升高度383.5米,主要功能是提升原煤。
提升机双滚筒,滚筒直径为3000mm,宽度1500mm.洛阳矿山机器厂1976年生产;配套电机型号为YR143/39-12,功率630KW, 减速机2001年改造为XP900-12型,速比11.5;井筒直径5m;钢丝绳罐道,罐道绳规格为6×19W+NF Φ32.5㎜。
提升容器为4T箕斗,连接装置为楔形环;PLC电控型号为JTDK-ZN-01S,焦作华飞电子电气有限公司2003年元月份生产;提升信号系统采用平顶山市宏科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的HKX-003提升信号装置。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一、总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机构实施安全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矿井应急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应急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安全生产,保证矿井的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等系统正常运转,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调度监控中心维护员负责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设备的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二、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采区区长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机电科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三、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电缆,由跟班维护工按规定移设,安全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
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采区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采区队长汇报,并做好记录。
机电科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
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丢失和人为造成六大系统监测数据失真,按煤矿“三违”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四、调度室管理人员要经常对监控设备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可靠运行。
五、调度室管理人员应做好监控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
六、调度室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监视器要专用监控,不得乱动、乱调,随便加入无关信息和做无关工作。
由此造成损坏或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
七、调度室值班人员要时刻注意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
发现报警、断点、分站无答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主管领导和值班矿长汇报。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实施方案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关于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和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2年内完成”的要求,为贯彻执行两个《通知》精神,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就《破城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五号井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实施方案》制定如下:一、深刻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重要性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包括建立健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井下瓦斯、CO浓度、温度、风速的动态监控,完善紧急情况下及时断电撤人制度,为煤矿安全管理和避险救援提供决策和调度、指挥依据;通过建立人员定位系统,实现对煤矿入井人员的动态管理,准确掌握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情况,加强对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及时有效避险;通过建立救生舱、避难硐室等紧急避险系统,实现井下灾害突发时的安全避险,为井下作业人员提供应急的生存空间;通过完善压风自救系统,确保灾变时现场作业人员有充分的氧气供应,防止发生窒息事故;通过完善供水施救系统,在灾变后为井下作业人员提供清洁水源或必要的营养液;通过完善通信联络系统,实现井上井下和各个作业地点通信通畅,为防灾抗灾和快速抢险救灾提供准确信息。
建设完善煤矿“六大系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是安全发展理念在煤矿安全生产上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全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要把思想统一到两个《通知》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速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压风自救和避难硐室有关规定
压风自救和避难硐室有关规定压风自救和避难硐室有关规定一、突出区域防突反向风门的设置必须符合规定,两道风门应实现连锁,防突风门打开时与墙体的夹角应<90°。
二、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硐室。
暂住硐室的位置确定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避难硐室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避难硐室必须设置向外需要开启的隔离门,隔离门设置标准按照防突反向风门标准安设。
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m,深度应满足扩散通风的要求,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可能同时避难的人数确定,但至少应能满足15人避难,永久避难硐室每人应有不无限期低于1.0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临时避难硐室另加应有不低于0.9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并按规定留有常数一定的备用系数(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临时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
(二)避难硐室隔离墙采用砖、料石或其它材料构筑,墙体厚度不小于0.5m。
四周掏槽见煤、岩实体,且不小于0.2m。
保证墙体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满足强度要求且严密不漏风。
(三)门框可采用坚实的木质内部结构结构,但厚度不得小于100mm。
门框要包边沿口,有垫衬,四周与门扇接触严密。
隔离门扇采用坚实的木质结构,包制铁皮,有效保证门扇平整不漏风,背面使用角铁、槽钢或规格120mm×100mm的横梁加固,门扇厚度不小于50mm,平整不漏风。
阻绝门门轴必须设置在工作面一侧,重置门能自动关闭。
(四)在避难硐室中必须装备压风自救装置、避灾自救物品。
压风自救装置按最多避灾人数装备。
每人供风量不得少于0.3m3/min。
如果用压缩空气供风时,泵应有减压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装置;饮水改采防火系统中的水源,食物不低于最大人数96小时的使用量,每人每天不低于2021KJ。
用水不低于每人每天0.5L。
(五)避难硐室内应根据设计够的最多避难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过滤器。
(六)避难硐室内吊装必须保持良好,改采压风管路通风,且在周边喷浆或砌墙抹面,防止瓦斯积聚。
六大避险系统
六大避险系统文件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煤集团办〔2010〕129号关于转发《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快建立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集团公司所属直管矿井、郑新公司、嵩阳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在全国煤矿建立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紧急避险、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
现将《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快建立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豫煤安监技装﹝2010﹞198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并提出以下要求:一、为了加强对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组织领导,集团公司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对该项工作的平衡、协调、督办和验收。
组长:杜工会副组长:宋建成张明剑李保方王怀珍杨松君崔书平胡德进焦绪文成员:桑志彪史文亮翟华安基胜李中州郭新法刘自亮郭修甫张毅周振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办公室主任桑志彪(兼)二、各直管矿井、郑新公司、嵩阳公司要高度重视“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成立领导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研究制定“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目标、任务、措施和进度,并从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加强作业人员对避险设施的操作培训,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高煤矿防灾、抗灾能力。
要求各单位在8月底之前确定“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目标、任务、措施和进度,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每季度后五天将“六大系统”建设进展情况报业务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紧急避险系统由技术中心负责督促落实,监测监控系统由通风管理部负责督促落实,人员定位系统由安全监察局、总调度室、劳动社保部负责督促落实,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由通风管理部、机电运输部负责督促落实,通信联络系统由总调度室、机电运输部负责督促落实,规划发展部负责“六大系统”进行试点建设,力争在2011年底前完成试点建设工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开采易自燃煤层矿井必须在2012年底前全部建成三级紧急避险系统;其他矿井在2015年底前完成井下三级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工作。
井下监测监控“六大系统”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
井下监测监控“六大系统”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精神,为全面提升我矿安全抗灾能力,经矿委会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结合矿井实际情况,通过讨论研究。
特制定该建设规划和方案。
一、煤矿基本概况武威市凉州区西营大沙沟煤矿位于武威市西南部42公里处,地理坐标:东经102°12′58″,北纬37°56′26″。
属武威市凉州区西营镇管辖。
矿区内便道7公里与省道武九公路相连接,交通便利。
矿井开采深度2150—1980米标高,矿区面积0.4467平方公里。
武威市凉州区西营大沙沟煤矿始建于1984年,1988年投产,属集体企业,矿井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实际生产能力3万吨/年,井巷工程1500米。
矿井保有资源储量(122b和333)共计36.38万吨,资源比较完整,准备在今后几年内进行规划开采。
两个水平布置在煤3煤层中,其主要巷道均在向斜轴附近,向斜轴北翼地势倾缓,南翼较陡。
煤3煤层厚度约1.1 — 4.0米。
二、六大系统现状:监测监控系统:重庆煤科院KJ90系统分站。
人员定位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为重庆煤科院KJ251。
紧急避险系统:按照省、市、区煤矿监管部门的总体建设规划,2011年暂不实施建设。
压风自救系统:已经安装到位并运行正常。
供水施救系统:已与地面饮用水形成管网,并安装到位。
通信联络系统:井下通讯联络系统正常,有待进一步升级完善。
三、成立“六大系统”建设规划和方案实施领导组组长:张克吉副组长:史建忠成员:刘忠王文新齐天云王永年白鸿飞四、建设完善监测监控“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一)建设完善矿井检测监控系统。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0.08.24•【文号】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施行日期】2010.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 15号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 15号)—、总则「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 10] 23号),制走本规定。
2•本规走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宅■隔绝有毒有害宅体,对内提供氧宅、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Ii同室.临时避难碉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碉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碉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砺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 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碉室,主要服努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Z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系统暂行规定(全文)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一、总则1.为促进和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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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集团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以下简称“四系统”,“六大系统”中另外两系统实施办法已行文下发)的建设完善、检查验收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四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集团煤矿单位职责划分集团煤矿单位是建设完善“四系统”的责任主体。
各原煤生产和基建矿井行政正职负责解决“四系统”建设完善工作中的人、财、物等问题,是建设完善“四系统”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负责牵头组织制定本单位建设完善“四系统”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对“四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负安全监管责任;分管技术负责人对“四系统”的建设完善负技术管理责任;分管开掘、机电负责人对相关井巷工程的施工、设备和设施的安装等工程负责。
第五条集团职责划分集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业务保安部门负责“四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平煤股份、许平煤业通风处负责监测监控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井下)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许平煤业机电处负责压风自救(地面)系统、通讯联络(地面)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总调度室、机电处和许平煤业机电处负责矿井通讯联络(井下)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安监局负责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总办室、许平煤业生产技术处负责组织审查“六大系统”的相关工程设计;平煤股份开拓处、许平煤业工程计划处负责组织施工“六大系统”的相关设施及井巷工程;平煤股份计财处、许平煤业财务处负责根据各单位“六大系统”建设总体规划,落实安排资金,分年度下达资金计划。
第二章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第六条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和《平煤股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平煤股份(2008)154号文)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第七条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系统和各类传感器的检测检验。
第八条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监测数据库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九条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独立运行,其它系统不能并入该系统。
在瓦斯超限后系统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第十条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按照应急处置工作计划做好应对工作。
第十一条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第三章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第十二条煤矿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
第十三条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第十四条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第十五条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临时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备用系数不低于)。
第十六条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位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物理反光标识。
第十七条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八条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四章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第二十条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
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第二十一条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mm,其它分散地点管路直径不小于25mm。
有条件的煤矿宜采用无缝钢管。
管路软连接处必须使用有煤安标志的高压软管。
长距离供风必须适当增大管路直径,满足供风量需要。
第二十二条主送气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
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
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MPa之间,单个出口供风量不低于0.3m3/min,连续噪声不大于70dB。
第二十四条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
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m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同等直径高压软管等)。
第二十五条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二十六条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mm的现象。
第二十七条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
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在MPa时,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应在100~150L/min范围内。
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分贝。
第二十八条避难硐室、压风自救装置处应有清晰、醒目、牢固的物理反光标示。
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避难硐室、压风自救位置和规格、种类,井巷中应有避难硐室、压风自救方位的明显标示。
第二十九条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设置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m以上,管路敷设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
压风自救袋的安装高度以减压阀下口为标准应在1.3m~1.6m,开关位置便于操作。
具备条件的地点,要求设置长条座椅。
第三十条安装位置及数量(一)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m。
有条件的矿井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发生突出时,有害气体可能波及到的采掘工作面、采区上下山区域内有人工作的地方都必须安装压风自救装置。
压风自救的安装地点以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为主,其它工作面由矿(井)总工程师决定。
(三)突出危险煤层掘进工作面:靠近工作面25~40m范围内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自救袋个数不少于15个,并且随工作面掘进及时往前移动。
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自巷道回风口开始每100m范围内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不少于5个压风自救袋),(四)突出危险煤层采煤工作面:风巷距采面上出口25~40m范围内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袋;机巷在采面下出口以外50~100m放炮地点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袋,以上两处压风自救袋的数量分别按工作面最多工作人数和集团(公司)相关要求确定。
(五)工作面回风巷道的皮带机头、绞车等固定的有人工作地点,专用回风巷有维修巷道施工地点,应至少安设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数量不少于2个)。
第五章供水施救系统基本要求第三十一条煤矿必须结合自身安全避险的需求,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工作面、移动式救生舱和避难硐室、机电硐室、压风自救处、其他人员较集中的作业地点等处避险人员提供清洁水。
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主管路(井筒和大巷) 直径不小于100 ~150mm、干管(采区上下山)直径不小于50 ~100mm、支管(采掘工作面、回采工作面)直径不小于50mm。
管路连接牢固、可靠。
水管、三通、阀门及仪表等设备的材料材质、承压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供水管网装置具有增(减)压、过滤、三通阀门等功能。
第三十三条供水水源应引自矿井地面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
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
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
地面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
井下水源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的清洁,水质符合要求。
第三十四条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