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通用版)
煤矿三违认定及处罚标准
山西灵石国泰宝华煤业有限公司“三违”行为界定、处罚标准一、一般规定(一)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全科汇报,或隐瞒事故的;罚款3000~5000元2.施工单位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上级检查部门责令停产整改的;罚款3000~5000元。
3.施工单位无规程措施,或规程措施未经审批施工的;罚款1000~2000元。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罚款1000~5000元。
5.跟班管理人员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罚款3000~5000元。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罚款1000~5000元。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罚款1000~3000元。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罚款1000~2000元。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罚款2000~3000元。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罚款1000~2000元。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罚款1000~2000元。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罚款3000~5000元。
13.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罚款1000~3000元。
(二)一般“违章”14.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明火火源的;罚款100~300元。
15.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罚款100~300元。
16.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罚款100~300元。
17.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罚款200~500元。
18.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罚款100~300元。
19.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罚款100~200元。
20.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罚款100~200元。
煤矿“三违”界定与质量标准化处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与质量标准化处罚标准目录第一部分 "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第一节严重"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一、给予开除处分的严重"三违"行为界定二、给予开除留用处分的严重"三违"行为界定三、给予相应罚款处理的严重"三违"行为界定第二节一般 "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一、共性部分一般"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二、采煤专业一般"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三、掘进专业一般"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四、机运专业一般"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五、通风专业一般"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第二部分质量标准化责任界定与处罚标准第一节采煤专业质量标准化责任界定与处罚标准第二节掘进专业质量标准化责任界定与处罚标准第三节机运专业质量标准化责任界定与处罚标准第四节通风专业质量标准化责任界定与处罚标准第一部分 "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第一节严重"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一、给予开除处分的严重"三违"行为界定1.有瓦斯突出预兆、透水预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2.斜巷运输蹬钩头者;3.皮带运行中,爬、蹬的责任者;4.因个人违章造成他人重伤以上的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事故的责任者;5.破坏、盗窃、盗用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材料者;二、给予开除留用处分的严重"三违"行为界定6.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责任者;7.严重违章放炮〔放明炮、糊炮,不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不按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的责任者;8.临时停风的高瓦斯掘进工作面停风后,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的责任者;9.瓦斯员虚报、假报有害气体浓度者;10.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围者;人为挪移破坏瓦斯传感器、风门等通风安全设施者;11.不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的责任者;12.井下随意拆卸矿灯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13.造成井下电器失爆的责任者,或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责任者;14.斜巷超挂车或矿车不带保险绳责任者;15.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或煤巷锚杆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者;16.带班矿〔队、班〕长、安监员、瓦检员、放炮员班中睡觉者。
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
煤矿“三违”认定和处分方法为进一步增强和规对“三违”的认定和处分管理,依照《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督查条例》、《安全生产法》以及上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令、规定,有效地截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防止和减少各种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联合矿井实质,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三违”概括“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或现象。
“三违”是引起事故的本源,“无章可循”是最大的违章。
每一同事故都是由若干个违章、隐患叠加而引起的,而每一同违章的发生不只是是主管方面的不安全性行为表现,更是制度缺失、技术失误、设备缺点等诸多管理破绽造成的。
所以,除去“三违” 、防事故,不单要在规作业行为上下功夫,更要增强作业现场“人、机、环、管”各方面不安全要素的预控管理,坚持依法治安,依照“党政同则、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渎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想,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三违”管理流程,确实除去“三违”发生的土壤和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章“三违”的定义和分类1、违章指挥:是指各单位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目标、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赞同、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伤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拥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征,且拥有必定的隐蔽性和不可以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迫更大。
2、违章作业:主假如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主假如指员工违反劳动规则和劳动次序,即违反单位为保持生产经营次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执行,以及与劳动、工作密切有关的其余过程中一定共同恪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
4、“三违”的分类:依照违章集体分为指挥类违章(包括指挥性违章、装置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和作业类违章(包括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两大类。
严重“三违”及一般“三违”界定标准
严重“三违”及一般“三违”界定标准一、采煤专业“三违”行为界定(一)严重“三违”行为1.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
2.违章进入采空区。
3.爆破距离不够或爆破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规程要求。
4.煤机、刮板运输机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
5.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
6.初放工作面未经会审擅自放顶。
7.工作面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或支护措施不按规定支设。
(二)一般“三违”行为1.打眼、装药时启动刮板运输机。
2.打眼结束后不切断煤电钻电源。
3.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
4.煤壁伞沿超过规定不处理仍继续作业。
5.煤层倾角大于25度时不设挡煤板、挡矸帘。
6.爆破后不按规程要求及时挂梁支护或爆破倒棚后不处理继续爆破。
7.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
8.失效支护不及时处理。
9.现场使用的回柱绞车安全设置不齐全或压戗柱不全、倒拉。
10.回出的支柱未按规定完全卸载。
11.有推棚、倒柱、片帮等问题不及时处理。
12.机械回料时不使用绳头。
13.推溜时脱节或急弯。
14.拆卸、安装挡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
15.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他设备、物件。
16.三用阀的方向未按规定设置。
17.三用阀松动造成事故。
18.违章到采空区借柱。
19.端面距超过后不及时支护。
20.工作面上下端头双楔梁使用不合格、缺楔或长钢梁一梁少于三柱。
21.工作面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卸载把。
22.支架更换胶管不先进行卸压。
23.工作面上、下隅角回料滞后超过规定。
24.支护、打眼与回柱放顶平行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
25.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浮煤超过规定。
26.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乳化液配比不足。
27.工作面缺棚、缺柱、缺料或连续两棚空顶未接实。
28.切顶线未按规定使用挡矸板。
29.工作面擅自扩大或缩小控顶距。
30.支柱或回柱时单人作业。
31.一处连续三根及以上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
32.无柱悬臂梁上再挂悬臂梁。
33.煤帮有人作业时移工作面运输机。
采煤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采煤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随着采煤工作的不断推进,采煤类三违行为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那么,什么是采煤类三违行为?涉及哪些责任人?处罚标准是多少?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采煤类三违行为的定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采煤类三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未取得采煤证或采(开)采煤炭未经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的行为;2.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开)采煤前的勘探评估、水文地质调查、工程地质勘探、岩土力学测试等技术咨询、设计、测量、施工和验收等程序,直接进行采(开)采煤炭的行为;3.违反相关规定将煤层底板破坏、冒顶或未及时井下垮落处理的行为;4.未经安全评估或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进行采(开)采煤炭的行为;5.未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采(开)采煤后的矿山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行为;6.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相关责任人的界定在采煤类三违行为中,除行为人本身外,还涉及到以下责任人:1.矿业权人:对未取得采煤证或采(开)采煤炭未经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2.煤炭生产企业法人、煤矿开发企业法人、煤炭采选企业法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对其所属煤矿或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采煤类三违行为负有直接责任;3.煤炭生产企业法人、煤矿开发企业法人、煤炭采选企业法人或者其他责任主体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属企业采煤类三违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如对工作人员不作任何教育、管理,或者明知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而不采取措施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其他与采煤类三违行为相关的责任主体。
处罚标准依据原则性、公正性的原则,对采煤类三违行为处罚标准如下:1.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矿业权人未取得采煤证或采(开)采煤炭未经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采煤产值,按产品价值或者最高限价的二倍以上不满五倍的标准处以罚款;2.未按规定进行采(开)采煤前的技术咨询、设计、测量、施工、验收等程序直接进行采(开)采煤炭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整改,按产品价值或者最高限价的一倍以上不满三倍的标准处以罚款;3.煤矿企业未确保煤层底板稳定、未及时处理或未严格按照规定采取支护措施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完成整改,按产品价值或者最高限价的三倍以上不满五倍的标准处以罚款;4.未经安全评估或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进行采(开)采煤炭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完成整改,按产品价值或者最高限价的二倍以上不满四倍的标准处以罚款;5.未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采(开)采煤后的矿山复垦和环境保护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补救、恢复原貌,按照相应的标准处罚;6.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照违法情节轻重、危害程度、整改情况等综合考虑,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等。
采煤部份“三违”处罚规定
记过
对违规情节较为严重的人员,给予记 过处分,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降职或撤职
对违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人 员,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处罚标准
01
轻微违规
违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的,给予警告或处以一定数额的 罚款。
一般违规
02
03
严重违规
违规情节较为严重,但未造成严 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 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违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并处以 一定数额的罚款。
处罚程序
告知违规人员
将调查结果告知违规人员,并 告知其享有的申辩和申诉权利 。
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调查结果和违规人员的申 辩、申诉情况,作出相应的处 罚决定。
调查核实
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收 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听取申辩和申诉
采煤部份“三违”处罚规 定
汇报人:
2024-01-16
CATALOGUE
目 录
• 引言 • “三违”行为定义与分类 • 处罚措施及标准 • 预防措施及建议 • 监管责任与追究机制 • 总结与展望
01
CATALOGUE
引言
目的和背景
提高安全意识
通过制定“三违”处罚规定,提高采煤工作人员的安 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三违”行为,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力震 慑。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
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采煤部份“三违”行为的监督,对于发现的 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举报,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舆论引导
加强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媒体宣传、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公众对 “三违”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安全意识。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新版)1.编制目的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编制依据2.1《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2.2《煤矿各工种操作规程》2.3贵州黔西桂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贵州黔西桂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所有从业人员。
4.“三违”的识别“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4.1违章指挥的识别4.1.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4.1.2违章指挥的原因: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4.1.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1.4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职工可以拒绝接受生产任务;加强自身安全素质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违章指挥及时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
煤矿“三违”界定及处罚规定
练、义务劳动四种形式。
1、一般“三违”。
罚款300元,停工培训1天,义务劳动2天,准军事化培训3天。
向所在区队写出一份保证书。
2、严重“三违”。
罚款500元,停工2天,义务劳动2天,准军事化培训3天。
向所在区队写出一份保证书。
3、“三违”人员停工培训期间不计发工资,义务劳动和准军事化培训期间工资每天按50元发放。
4、“三违”人员完成停工培训后,由综合调度室负责安排义务劳动,并根据其表现情况评估其是否符合返岗工作条件。
5、由民警队负责,组织开展“三违”人员准军事化培训。
6、对未查出“三违”或时间过半、任务未过半的最后一名管理人员进行为期3天的准军事化培训。
7、各区队接到停工通知单后,开始安排进行停工培训,发现停工期间“三违”人员仍在上班的,对责任区队队长、支部书记各罚款100元。
8、安检科负责对“三违”人员停工培训、义务劳动、准军事化培训情况进行督查,安检科下发“三违”通知单后机电队对“三违”人员进行锁灯,帮教程序结束后“三违”人员拿结业证明到机电队开灯。
(若有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由区队队长向安检科说明情况,调整到下月进行帮教,但最多延期不能超过两个月)。
9、由于“三违”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程序进行帮教。
造成重伤的,按程序对责任人留用查看一年。
由于“三违”造成他人伤害的,按程序对责任人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10、由于“三违”造成本人伤害的,根据受伤害程度,对其按一般“三违”或严重“三违”进行帮教。
11、个人月度连续发生2起一般“三违”的人员,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12、区队当月连续出现2起严重“三违”行为的,对队长、支部书记各罚款50元。
13、区队当月内出现3起严重“三违”的,对队长、支部书记各罚款100元;同时,队长或支书陪同“三违”人员一起参加为期3天的准军事化训练。
14、月度内班组累计发生3起“三违”行为的,对班组长按一般“三违”进行帮教。
三、有关要求1、安检科负责“三违”日常监督管理,每月对矿井“三违”查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通报。
采煤部份三违处罚规定范文
采煤部份三违惩罚规定范文1. 前言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采煤作业行为,维护生产秩序,确保员工安全,提高生产效率,本企业特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认真说明白采煤部份三违的定义,分类及相应的惩罚措施,以便全体员工遵守。
2. 采煤部份三违定义2.1 采煤部份三违是指在采煤作业中,不依照规定、制度和标准执行操作程序,违反安全规定、职业卫生规定、环境保护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损害企业及员工利益的行为。
2.2 采煤部份三违可分为三类,分别为安全责任类、生产秩序类和职业道德类三违。
3. 采煤部份三违惩罚措施3.1 安全责任类三违惩罚措施:3.1.1 一般安全责任类三违,包含:未佩戴安全帽、未按规定携带个人防护用品、私自更改安全设施等行为。
•第一次违规:警告,并进行口头教育。
•第二次违规:罚款100元。
•第三次违规:罚款200元,并记入个人档案。
•若连续违规:按情节轻重,可以停工整顿、短时间调离岗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1.2 重点安全责任类三违,包含:无证、超员、超载操作、超出规定速度、擅自破坏安全设施等行为。
•第一次违规:罚款500元,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次违规:罚款1000元,并短时间调离岗位。
•第三次违规:停工整顿,并解除劳动合同。
3.2 生产秩序类三违惩罚措施:3.2.1 一般生产秩序类三违,包含:工作时间上班迟到、下班早退,违反生产流程和操作规程等行为。
•第一次违规:口头警告和批判教育。
•第二次违规:罚款50元,并进行书面警告。
•第三次违规:罚款100元,并记入个人档案。
•若连续违规:可以视情节轻重进行停工整顿、岗位调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2.2 严重生产秩序类三违,包含: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贿赂、偷窃公司财物等行为。
•第一次违规:停工整顿,罚款1000元,并注销相应资格证。
•第二次违规:停工整顿,罚款3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次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并报警处理。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制度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制度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管理工作总结】为杜绝煤矿“三违三松”现象的发生,明确“三违”界定范围,特制定了三违处罚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一般“三违”界定范围(一)、共性方面1、井下不按规定正确佩戴矿灯、自救器的;2、乘罐、乘车不按规定排队的;3、井下作业粉尘较大时不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4、工作时间干私活,看书(专业书籍除外)、看报的;5、井下不戴安全帽、脱靴子、关闭矿灯、自救器不随身携带的;6、井下不正确使用矿灯,背后甩灯,灯绳打结的;7、“三违”人员拒绝检查或谎报单位、姓名的;8、井底车场未按照规定路线行走的;9、井底车场及主要大巷随地大小便的;10、井上下把钩工未按规定负责把钩、搜身、开关罐门、目接送罐等工作的;11、井下临时停车地点未按规定使用便携式阻车器或掩车的;12、巷道内推矿车过巷道交叉口、弯巷及前方有人时不吹哨的;13、上下罐人员擅自打开、关插罐门的;14、井下没有系矿帽帽带的,升井未冲刷胶靴的;15、人车内吃饭的、乱扔垃圾的;16、井下坐高压注浆管的;17、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二)、采煤专业:1、人员进入煤墙工作时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2、液压管路接头未按规定正规使用“U”型销子的;3、泵站需要加乳化油时,未使用专用油桶和油泵;4、非紧急情况,使用紧急停机开关的;5、采煤机停机时离合器手把未打到停电位置;6、刮板运输机超负荷时,反复打倒车的;7、乳化液泵工不会使用折光仪的;8、更换液压元件没有停止乳化液泵的;9、工作面上下隅角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没有按要求进行卸顶板锚杆螺帽的;10、工作面在采用单体支柱调整支架时,没有使用双防倒绳或采用远距离进行供液的;11、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三)、开拓掘进专业1、使用耙装机时,用锚杆或撬杠代替操作手把的;2、使用耙装机时,闸皮用螺丝帽或其他东西垫起来的;3、耙装机停用停电后,手把未摘除的;4、耙矸机照明不正常使用的;5、耙矸机攀橛用顶、帮锚杆代替的;6、喷浆时,在矿车里拌喷浆料的;7、工作面风管、水管接头用铁丝代替“U”型卡或“U”型卡穿单腿的;8、用活口扳手紧锚杆的;9、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采煤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惩罚标准
采煤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惩罚标准一、前言采煤是矿山行业中最为核心的业务之一,也是矿山生产中最为紧要的环节之一、采煤过程中,一旦显现“三违”行为,不仅会对矿山的正常生产造成影响,还会对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逼。
因此,严格规范采煤过程中的“三违”行为至关紧要。
本文将围绕采煤中的“三违”行为打开讨论,重点界定“三违”行为的范围,以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惩罚标准。
二、“三违”行为的定义所谓“三违”行为,是指在矿业生产中,违反了以下三项规定的行为:1.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2.违反国家和地方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3.违反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三、采煤类“三违”行为的分类在采煤过程中,可能存在各种“三违”行为。
依据矿山生产的不同阶段及行为的性质,可以将采煤类“三违”行为划分为以下几类:1.违规开采行为:指在超出采煤许可证范围、超采、偷采、矿床空隙导致地面塌陷等违规行为。
2.安全违规行为:指在采煤过程中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操作失误、未戴安全帽、开车不带安全带等。
3.违规作业行为:指在采煤过程中违反当地矿山行业规定或企业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无证上岗、操作不规范等。
4.环保违规行为:指在采煤过程中显现违反环保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污水、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等。
4.违规交通行为:指在采煤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闯红灯、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
四、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惩罚标准1.矿长和副矿长:矿长和副矿长是矿山生产的领导者,对矿山生产的安全和质量负有重要责任。
若发生了“三违”行为,矿长和副矿长首先要承当领导责任,承当相应惩罚。
常见惩罚包括:党内警告、组织调整、降职或解职等。
2.采煤队长或班组长:采煤队长或班组长是矿工的领袖,负责采煤过程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假如在采煤过程中显现“三违”行为,采煤队长或班组长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
煤矿隐患、“三违”红线内容及处罚标准
隐患、“三违”的“红线”内容及处罚标准一、所谓隐患的红线管理是指为重大事故隐患设置红线标准,对碰触或逾越红线标准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给予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对碰触或逾越红线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1000至10000元罚款。
另外,由安全管理部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责任单位接到指令后,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整改完毕后向安全管理部汇报整改结果,并申请相关部门组织复查,复查结果符合生产条件时,由安全管理部下达指令,允许其组织生产。
以下是重大事故隐患“红线”管理标准:1、凡井下组织掘进或生产的工作面未编制审批施工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2、投产投运的工程,设备等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时。
3、工程质量低劣,事故隐患严重。
4、采煤、掘进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和冒顶事故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工的。
5、未按设计施工,随意改变巷道断面、支护形式的。
6、井巷施工未对巷道设施采取保护措施的。
7、掘进工作面接近旧巷、采空区及贯通前,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8、支护材料不符合设计规定,擅自剪截锚杆、锚索进行支护。
9、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10、井下工程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
11、未按设计规定进行探放水组织生产的。
12、电器设备出现失爆,线缆芯线外漏。
13、工作面瓦斯或一氧化碳超限的。
14、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发火、顶板冒落征兆,未采取措施处理或撤离所有作业人员,继续组织生产的;15、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长度超过15米的。
16、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3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17、井下作业区域煤尘堆积超限的,厚度超过5mm,长度超过10mm。
18、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宽度小于700mm,高度低于2米。
19、掘进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的。
20、掘进、连采工作面未安设防火门。
21、有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所谓“三违”的红线管理是指为严重“三违”设置红线标准,对碰触或逾越红线标准的严重“三违”责任者除了给予10000-50000元罚款,还要留矿查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煤矿“三违”行为类型界定标准
煤矿 标准一、严重“三违”(一)综合部分1、无规程、措施组织施工的;2、工作地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或被有关部门停止生产,继续组织生产的;3、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和无证上岗的;。
4、跟班班队长不亲临现场指挥生产工作,早升井、晚入井的;5、现场存在不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且不安排落实整改的;6、安全检查员空班漏检或不进入现场、不在现场交接班的;7、入井不戴安全帽、矿灯,喝酒的;8、地面各生产厂点在起吊重物、高空作业等危险性比较大的工作时,无安全措施的;9、井下爆破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10、在井下乘坐非乘人皮带,超员乘坐人车的;11、刁难、谩骂、殴打安检员或瓦检员的;12、在井下打架斗殴者的;13、各岗位、值班人员空岗、脱岗的;14、各类司机酒后开车的;15、在工作岗位或工作时间喝酒、睡觉的。
(二)采煤方面16、采煤工作面未及时支护而空顶作业的;17、工作面各类支架、支柱不齐全或支护质量低劣、初撑力不足的;18、割煤机与运输机未按规定安装急停开关实现闭锁的;19、工作面不按规定先支后回,提前回柱的;20、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不采取人工放顶,继续组织生产的;21、采煤工作面无风、无水或风量不足时,继续组织生产的;22、采煤工作面安装与撤除时不认真执行作业规程规定的;23、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与现场生产不相符或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不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的;24、采煤面超前支护距离不够或支护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25、采煤工作面无备用支护材料的;26、采煤工作面开工前,班长不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27、炮采及刨煤机工作面上下端头不使用四对八架钢梁特殊支护的;28、综采工作面压力大煤壁片帮严重时,不使用护帮板的;29、工作面爆破时,不采取措施保护支架和其他设备的;30、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岩层时不采取爆破松动,用采煤机强行截割的;31、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期间无放顶领导小组成员和区队管理人员跟班现场指挥生产的;32、采煤工作面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时不执行强制防顶措施的;33、综采工作面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无安全措施施工的;34、回撤、安装工作中,不坚持敲帮问顶,先支后回,打好临时支护或在无支护下空顶作业的。
“三违”认定及罚款标准
贵州宏和矿业有限公司洒坪乡洒坪煤矿三违认定及处罚标准(讨论稿)一、违章认定标准及危害(一)采煤口违章认定标准(18条)严重违章(9条)1、无措施或不按措施用溜子、皮带运大料的危害:用溜子或皮带运大料时,无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易顶倒支架或顶伤人员,造成事故。
2、超前支护连续二条悬臂梁没有支柱的危害:连续二条悬臂梁没有支柱,其悬梁不能支撑顶板压力,易发生冒顶事故。
3、不执行先支后回制度的危害:不执行先支后回,易发生冒顶事故。
4、工作面超前支护长度不够的危害:一般工作面超前压力集中区在面前20m之内,若是超前支护不到位就会造成出口压垮,行人、通风受阻。
5、超前支护连续出现3棵失效支柱的危害:有失效支柱就有冒顶的危险,连续出现三棵支柱失效就会出现较大面积空顶,易造成冒顶事故。
6、空顶作业的危害:空顶作业就可能冒顶,易出现顶板事故。
7、顶板控制不力而在本区域工作的危害:顶板控制不力,易造成局部冒顶事故8、运煤机机头、机尾不按规定固定的危害:机头、机尾不按规定固定,机头、机尾易撬起,发生事故。
9、违反规程、规定、制度等,经分析属于严重违章的一般违章(9条)1、处理支架接顶时无人监护的危害:无人监护,支架工只顾操作,没有精力观察顶板等其它事项。
2、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跟机移架的危害:不及时缩小空顶距,工作面顶板压力增大和面前因空顶时间长易造成冒顶。
3、工作面超前支护防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危害:防倒措施不到位就会出现倒柱,可能会伤及人员。
4、超前支护支柱连续2棵初撑力不足的危害:初撑力不足就会造成顶板下沉,顶板易因压力大而破碎。
5、液压系统有3处漏液不及时处理的危害:有漏液就会使液压压力降低,达不到额定压力,造成支架初撑力不足。
6、工作面调整支架时无人监护的危害:无人监护,支架工只顾操作,没有精力观察顶板等其它事项。
7、拉架时站位不当的危害:易造成意外伤害8、超前支护段足顶不实的危害:足顶不实,不接顶就不能支护顶板,可出现旷顶。
煤矿“三违”处罚标准及认定办法
附件:煤矿“三违”处罚标准及认定办法(修订版)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创造良好的企业安全环境,严格落实集团公司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现将三违处罚标准进行调整,凡属于以下“三违”现象,视情节给予违反人员100元—1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罚金额不受此限制。
一、共性三违(20条)1、上班迟到、不参加班前会、班前会上睡觉的;2、上班期间不坚守本职岗位随意串岗、脱岗、不执行固定岗位现场交接班制度的;3、不执行检身制度、酒后下井、穿化纤衣服下井的;4、下井人员携带手机、电子物品、烟火、其他违禁品的;5、下井人员携带化学物品不使用专用器具、器具不贴醒目标字、未经过审批的;6、下井人员携带电氧焊及火种、未随身携带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不严格执行出入井登记制度的;7、出入井人员携带与工种不相符的工具或物品的;8、工作服衣领袖口不系扣,头灯、自救器斜背在肩上,戴安全帽不系带,上下班途中手拿安全帽的;9、不遵守乘罐笼制度,不服从罐笼管理人员指挥,乘罐笼未握紧扶手,互相嬉戏打闹,向井筒内抛扔东西,身体和携带物件伸出笼外的;10、不遵守乘车侯车、架空乘人车制度,互相嬉戏打闹,故意上下左右摆动,携带超长超重物件乘坐架空乘人车的;11、违规在运输(轨道)巷扒、蹬、跳乘坐皮带刮板输送机(矿车)的;12、在井下巷道行走时,走轨道中心的;13、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过期证上岗的;14、工作期间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的;15、井下作业地点休息时取下安全帽当坐垫或坐在运输设备与电器上的;16、跨转载机、皮带,刮板机、不走行人过桥、跨正在运行的钢丝绳的;17、转载机、皮带、刮板机需设过桥未设的;18、用过的棉纱、布头不用铁桶盛装,乱扔乱放、不及时升井处理的;19、人为损坏各种设备材料,将材料乱扔乱放的;20、特殊工种、各要害场所的值班人员不在现场交接班、并无交接班记录的。
二、采煤专业(51条)1、乳化液泵站长流水造成乳化液浪费的;2、乳化液配比浓度不达标的;3、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顶班离层、有伞檐不处理而作业的;4、安全出口不符合规程规定,继续组织生产作业的;5、两巷超前段支护数量不够、单体柱柱头接顶不实、无防倒链的;6、液压单体支柱钻底量超过规定时,不及时对单体柱穿靴的;7、液压支架端面距、错差超过规定的;8、单体支护不规范,不垂直顶板的;9、支架不接顶,初撑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10、移架、顶溜后,支架手把不及时打零位的;11、移架过程中不开架间喷雾,移架后不升紧支架的;12、人员进入机道或跨越运转设备时,不停机闭锁的;13、开采煤机时不开冷却水的;14、开采煤机时未及时开启喷雾的;15、采煤机开机不发警报、停机不闭锁;16、采煤机停机时滚筒不落地的;17、采煤机开机前不巡视采煤机周围,未确认采煤转动范围内有无人员及障碍物就开机的;18、采煤机内外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继续割煤的;19、采煤机不挂瓦斯检测仪的;20、割煤时拉架跟不上,防片帮板使用不好的;21、采煤机割煤时,人员在危险距离内进行工作的;22、采煤机停机后,手把不打到零位与切断电源的;23、工作面采煤机开机不开水,停机不停水的;24、转载机、皮带机、输送机司机在设备运行状态下处理堆煤和浮煤的;25、运输机、转载机搭接不合理,造成拉回煤严重的;26、拖移转载机时,施工人员站在危险范围内的;27、工作面输送机运行时,人员站在煤帮处联网的;28、工作面输送机出现卡矸、卡大块煤时,不及时停机的;29、推移工作面输送机时,该区段煤壁侧有人作业的;30、工作面拉移动运输机头时,不使用液压缸,用单体顶移的;31、机头机尾维护时,运输机、转载机等设备不停机闭锁的;32、输送机机尾无防护板,转载机未封闭的;33、停机检修时,不闭锁运输机,不断开隔离开关及离合器、不检查顶帮是否完好的;34、切链时,不使用紧链器的;35、支架液管破损、液缸漏液时,不停泵更换的;36、用铁丝代替液管卡子或单腿卡的;37、更换截齿不闭锁、采煤机设备停机不闭锁的;38、水管跑、冒、滴、漏不处理,随机电缆不入槽、不使用专用卡箍固定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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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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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通用
采煤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
围与处罚标准(通用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违章进入采空区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二条煤机、刮板输送机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三条初次放顶回采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护的,处罚当班班长500元。
第四条回采工作面两巷使用支护锚杆起吊重物或使用不加固的棚梁起吊重物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
第五条初次放顶工作面作业规程未经会审擅自放顶的,处罚区长500元,当班班长300元。
第六条回采工作面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措施不按规定支护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
第七条煤壁伞沿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八条大倾角工作面不采用防倒措施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九条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条现场使用的回柱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压、戗住不全、倒拉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一条有推棚、倒柱、片帮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二条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他设施、物件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三条违章到采空区借柱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四条支架更换胶管不先进行卸压冒险作业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十五条工作面回柱放顶未按规定由下而上、由里向外顺序执行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六条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其上、下方和前方有其他人员工作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七条煤机停机不闭锁,维修时不打开离合器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十八条煤机运转时滚筒上下5m范围内有人工作或逗留的,处罚警戒人员500元。
第十九条使用断丝超过规定的钢丝绳回料,回料无信号或信号不灵敏、无绳头,人员未撤撤到安全距离外就启动绞车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司机100元。
第二十条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的,处罚跟班队干200元,当班班长100元。
第二十一条失效支柱不及时处理,采煤时继续使用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二十二条工作面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单体支柱卸载把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三条单体支护不采取防倒措施,不使用防倒绳的,处罚跟班队干300、当班班长100元。
第二十四条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浮煤超过规定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采煤机司机100元。
第二十五条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乳化液不按规定配比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二十六条支柱或回柱时单人作业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
班班长200元,拉架工100元。
第二十七条用刮板输送机牵引、运送设施或回料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二十八条单体支护不规范,不垂直顶板,两巷超前段支护数量不够或不采用防倒措施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二十九条液压支架端面距、错差超过规定的,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拉架工100元。
第三十条跟机拉架时,架前、架间、支架附近有人作业,盲目拉架的,处罚拉架工200元。
第三十一条机头机尾维护时,运输机、转载机等设备不停机闭锁的,处罚维护人员200元。
第三十二条输送机机尾无防护板、压柱的,转载机未封闭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三条采煤机开机时不发警报,停机时不闭锁,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四条采煤机开机前不巡视采煤机周围,未确认机组转动范围内有无人员及障碍物就开机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五条采煤机开机不开水,停机不停水的,处罚负责人200
元。
第三十六条采煤机不挂瓦斯检测仪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七条移架、顶溜后,支架手把不及时回位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八条输送机出现卡矸、卡大块煤时,不及时停机处理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九条检修支架时未关闭截止阀或未卸压的,处罚负责人100元。
第四十条液压管跑、冒、滴、漏不处理的,处罚负责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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