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无线发射台实施细则资料

合集下载

无线发射台规章制度

无线发射台规章制度

无线发射台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线发射台的管理,保障通信安全,提高通信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无线发射台是指用于无线通信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无线电发射机、天线等设备。

第四条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无线发射台的安装、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无线发射台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通信信息安全。

第六条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测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无线发射台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应当负责设备的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设备维护第十一条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并制定合理的维护计划。

第十二条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第十三条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备用设备,以应对突发情况。

第十五条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性能测试,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九条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理机制,遇到安全事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第二十一条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档案,记录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并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测设备。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11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防止和减少无线电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电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为开展各类无线电业务而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

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四条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第五条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外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

第七条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有相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一)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签署的型号核准申请表和承诺书;(二)加盖申请人签章的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者组织机构证明材料(后者仅限境外申请人);(三)与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和质量保证体系说明材料;(四)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说明(含电子显示的说明)、技术手册、彩色照片,以及与无线电发射和接收功能相关的电路图、电路原理方框图、关键射频元器件清单;(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完整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完整

负责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数字音频广播发射机、电视发 射机、电视差转机、多路微波分配系统。
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送上述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3 企业取得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 具有信息产业部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批准文件; 3.2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无线广播电 视发射设备的产品; 3.3 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3.4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5 具有保证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 验手段; 3.6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 检验人员; 3.7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体制; 3.8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的申请材料 4.1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信息产业部《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4.1.3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 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 4.1 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局。 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对申 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 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企业自负。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实施细则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实施细则

编号:XK09-007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8-××-××公布 2018-××-××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1)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第四章产品检验报告 (17)第五章企业实地核查 (17)第六章证书许可范围 (16)第七章附则 (17)附件1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18)附件2 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 (29)附件2-1 企业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30)附件2-2 企业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 (31)附件2-3 企业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 (32)附件2-4 企业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设备表 (33)附件2-5企业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检验设备表 (34)附件2-6 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35)附件2-7 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 (36)附件3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7)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 (44)附件5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45)附件6 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46)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发射台管理办法制度范本

发射台管理办法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射台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发射任务的顺利进行,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发射台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和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发射台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发射台建设与管理第四条发射台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其安全可靠、功能完善。

第五条发射台建设前,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选址、设计、设备选型等,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发射台建设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发射台的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发射台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操作规程;(二)建立健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三)加强发射台环境监测,确保环境安全;(四)定期对发射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五)对发射台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性能稳定。

第三章发射任务管理第八条发射任务的策划应包括任务目标、发射方案、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发射任务实施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条发射任务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发射任务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发射任务完成后,应进行总结评估,分析经验教训,为后续发射任务提供参考。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发射台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发射台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

第十四条发射台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发射台管理人员应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发射任务的实施,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发射台安全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二)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安全意识;(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建立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发射台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4.4 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企业自定
2
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
——
P≤1kW,1kW<P≤10kW,10kW<P≤50kW,50kW<P≤150kW,150kW<P≤500kW,P>500kW
3
调频广播发射机
(含调频广播差转机)
——
P≤25W, 25W<P≤1kW,
1kW<P≤3kW ,3kW<P≤10kW,P>10kW
4
模拟电视发射机
VHF
6
移动多媒体广播(CMMB)发射机
——
P≤30W,30W<P≤100W,100W<P≤300W,
300W<P≤1kW,1kW<P≤3kW,P>3kW
7
广播电视(CMMB)直放站
——
不区分功率
8
多路微波分配系统(MMDS)
——
P≤30W,30W<P≤100W,100W<P≤300W,300W<P≤1kW,1kW<P≤3kW,P>3kW
GB/T12572-2008
4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
GB/T2829-2002
4.4.4国家质检总局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工信部公布《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附解读)

工信部公布《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附解读)

工信部公布《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附解读)导读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公布《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11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防止和减少无线电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电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为开展各类无线电业务而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

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四条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第五条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外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

第七条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有相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波发射台管理细则

中波发射台管理细则

中波发射台管理细则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省广电局有关制度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多年来全省中波台在安全播出与管理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参照国家有关具体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人员职责一台长职责台长在无线电台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对本台工作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一)教育和带领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贯彻执行广电行业法规和中心的决议、指示。

(二)组织领导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掌握全台的思想情况,落实经常性的学习教育制度,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

(三)集中精力抓好安全播出工作,落实安全播出的各项制度,确保年度播出任务的完成。

(四)做好日常管理与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全保卫各项工作制度,维护台内团结,保证全台安全稳定,管理正规有序。

(五)关心爱护职工,帮助职工提高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六)重视技术工作,组织开展职工在职培训,不断提高全台技术素质。

(七)处理好与驻地政府、群众关系,经常走访,主动沟通,争取工作上的支持。

(八)组织开展群众性的争创先进活动,培养、宣扬先进典型;做好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二副台长职责(一)副台长在台长领导下,主持全台的技术维护管理工作,完成全台安全播出的各项任务。

台长不在位时,负责全台工作。

(二)根据上级技术维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技术业务规定,组织制订本台的技术维护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实施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技术维护、技术改造。

(四)监督机务人员,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播出制度,教育机务人员严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播出。

(五)组织制订培训计划,开展技术学习和岗位练兵活动。

(六)组织处理复杂故障和解决重大技术问题,主持召开重大事故分析会,提出处理意见和制订预防措施,并按规定如实上报。

(七)掌握发射机播出效果,审定上报的各种技术报告、总结和报表。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实施细则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实施细则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广播电视传输质量和服务覆盖,根据《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无线电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及其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生产、安装、调试和使用。

第四条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不得干扰他人正常无线电通信服务。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五条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由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厂商生产,并取得相关产品质量认证。

第六条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进行。

第七条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配备完善的防雷、防护和安全设施,确保设备运行的稳定和安全。

第八条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启用和维护管理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设备的型号、数量、安装地点、维护情况等信息。

第九条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报废处理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不得私自拆卸和处置。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使用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不得违反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使用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按照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操作手册和技术要求进行,不得擅自修改参数和操作方式。

第十三条使用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履行相应的频率使用手续,不得超出授权的频率范围使用。

第十四条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培训和资质,熟悉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要求。

第十五条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岗前和在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十六条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的运行状态监测,及时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

第十七条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私自干扰、调整和关闭设备。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其他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宜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四)以下将“三级保障发射台”、“二级保障发射台”、“一级保障发射台”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宜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三)二级播出负荷宜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62号令实施细则

62号令实施细则

附件3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七月一一年七月1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四条外部电源 (1)第五条供配电 (2)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2)第六条信号源接入 (2)第七条信号源处理 (2)第三节发射系统 (3)第八条总体要求 (3)第九条发射机配置 (3)第十条发射机倒换 (3)第十一条天馈线系统 (3)第四节自台监控系统 (4)第十二条播出信号监测 (4)第十三条设备运行监控 (4)第十四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4)第五节台站环境 (5)第十五条总体要求 (5)第十六条安全防范 (5)第十七条中短波台消防设施 (5)第十八条电视调频台消防设施 (5)第十九条通讯设施 (6)第六节维护器材 (6)第二十条备品备件 (6)第二十一条维护工具 (6)第七节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 (6)第二十二条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 (6)第八节无人值守站 (6)第二十三条运行环境 (6)第二十四条远程监控系统 (6)第三章理运维与技术管理 (7)第一节运行管理 (7)第二十五条总体要求 (7)第二十六条运行指标 (7)第二十七条技术指标 (7)第二十八条规章制度 (8)第二十九条运行流程 (8)第三十条安全播出责任界定 (9)2第二节维护管理 (9)第三十一条总体要求 (9)第三十二条维护计划 (9)第三十三条维护操作规程 (9)第三十四条维护分工、分界 (9)第三十五条备件管理 (10)第三十六条代维管理 (10)第三节技术管理 (10)第三十七条无人值守站报批管理 (10)第三十八条应急预案 (10)第三十九条重要保障期 (10)第四十条试播期管理 (11)第四十一条临时停机管理 (11)第四十二条运行变更管理 (12)第四十三条施工管理 (12)第四十四条事故管理 (12)第四十五条报表管理 (13)第四十六条技术资料 (13)第四十七条技术安全 (13)第四十八条检查与考核 (14)第四十九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15)第五十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5)第四节信息安全管理 (15)第五十一条网络和信息安全 (15)第四章附则 (15)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15)第五十三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16)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17)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7)《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安全管理,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的运行和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传输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开展广播电视业务的无线发射转播台。

第三条无线发射转播台应遵守国家相关的广播电视法规和政策,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发射和转播工作,确保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四条无线发射转播台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无线发射转播台应具备完善的技术设备和人才队伍,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和高质量播出。

第六条无线发射转播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和天线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无线发射转播台应遵守国家有关禁止播出的节目内容,严禁传输和转播违法违规节目。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无线发射转播台,相关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纪律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九条无线发射转播台应设立台长、副台长和相关工作人员。

台长负责台内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副台长协助台长工作,分管具体事务;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广播电视节目发射和转播工作。

第十条无线发射转播台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定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应制定运行维护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等,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台长负责无线发射转播台的工作任务分配、管理和督导。

台长应具备较高的广播电视业务能力,并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第十二条副台长负责协助台长工作,分管具体事务。

副台长应具备一定的广播电视业务能力,并能有效组织和协调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无线发射转播台工作要求,执行工作任务。

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和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无线发射转播台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技术设备和人才队伍第十五条无线发射转播台应配备先进的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和天线,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质量。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无线发射转播台的管理,保障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及发送和接收无线信号的安全,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无线发射转播台是指用于将电视节目或者广播节目发射或者转播给广播电视用户的发射设备,包括发射台、发射塔、发射馈线、发射机、发射天线、发射系统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条:广播电视总局是无线发射转播台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无线发射转播台进行许可、检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广播电视总局应当依法公开发布无线发射转播台的使用许可事项。

第三章:许可申请第五条:无线发射转播台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广播电视总局申请使用许可,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无线发射转播台的规划方案;(三)无线发射转播台的技术参数;(四)使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资质证书;(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审查许可第六条:广播电视总局应当对无线发射转播台的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第五章:监督检验和检查第七条:广播电视总局应当对使用许可的无线发射转播台进行监督检验,确保其符合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

第八条:广播电视总局有权随时对无线发射转播台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罚。

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九条:无线发射转播台的所有设备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十条:发射塔应当符合安全要求,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发射机、发射天线等设备应当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无线发射转播台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并进行定期培训和演练。

第七章:处罚措施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广播电视总局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警告;(二)罚款;(三)吊销使用许可;(四)责令停止使用。

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无线发射转播台的具体技术规范由广播电视总局另行制定。

62号令实施细则精编版

62号令实施细则精编版

附件3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七月一一年七月1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四条外部电源 (1)第五条供配电 (2)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2)第六条信号源接入 (2)第七条信号源处理 (2)第三节发射系统 (3)第八条总体要求 (3)第九条发射机配置 (3)第十条发射机倒换 (3)第十一条天馈线系统 (3)第四节自台监控系统 (4)第十二条播出信号监测 (4)第十三条设备运行监控 (4)第十四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4)第五节台站环境 (5)第十五条总体要求 (5)第十六条安全防范 (5)第十七条中短波台消防设施 (5)第十八条电视调频台消防设施 (5)第十九条通讯设施 (6)第六节维护器材 (6)第二十条备品备件 (6)第二十一条维护工具 (6)第七节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 (6)第二十二条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 (6)第八节无人值守站 (6)第二十三条运行环境 (6)第二十四条远程监控系统 (6)第三章理运维与技术管理 (7)第一节运行管理 (7)第二十五条总体要求 (7)第二十六条运行指标 (7)第二十七条技术指标 (7)第二十八条规章制度 (8)第二十九条运行流程 (8)第三十条安全播出责任界定 (9)2第二节维护管理 (9)第三十一条总体要求 (9)第三十二条维护计划 (9)第三十三条维护操作规程 (9)第三十四条维护分工、分界 (9)第三十五条备件管理 (10)第三十六条代维管理 (10)第三节技术管理 (10)第三十七条无人值守站报批管理 (10)第三十八条应急预案 (10)第三十九条重要保障期 (10)第四十条试播期管理 (11)第四十一条临时停机管理 (11)第四十二条运行变更管理 (12)第四十三条施工管理 (12)第四十四条事故管理 (12)第四十五条报表管理 (13)第四十六条技术资料 (13)第四十七条技术安全 (13)第四十八条检查与考核 (14)第四十九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15)第五十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5)第四节信息安全管理 (15)第五十一条网络和信息安全 (15)第四章附则 (15)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15)第五十三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16)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17)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7)《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中波发射台管理细则

中波发射台管理细则

中波发射台管理细则中波发射台管理细则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省广电局有关制度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多年来全省中波台在安全播出与管理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参照国家有关具体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人员职责一台长职责台长在无线电台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对本台工作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一)教育和带领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贯彻执行广电行业法规和中心的决议、指示。

(二)组织领导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掌握全台的思想情况,落实经常性的学习教育制度,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

(三)集中精力抓好安全播出工作,落实安全播出的各项制度,确保年度播出任务的完成。

(四)做好日常管理与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全保卫各项工作制度,维护台内团结,保证全台安全稳定,管理正规有序。

(五)关心爱护职工,帮助职工提高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六)重视技术工作,组织开展职工在职培训,不断提高全台技术素质。

(七)处理好与驻地政府、群众关系,经常走访,主动沟通,争取工作上的支持。

(八)组织开展群众性的争创先进活动,培养、宣扬先进典型;做好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二副台长职责(一)副台长在台长领导下,主持全台的技术维护管理工作,完成全台安全播出的各项任务。

台长不在位时,负责全台工作。

(二)根据上级技术维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技术业务规定,组织制订本台的技术维护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实施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技术维护、技术改造。

(四)监督机务人员,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播出制度,教育机务人员严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播出。

(五)组织制订培训计划,开展技术学习和岗位练兵活动。

(六)组织处理复杂故障和解决重大技术问题,主持召开重大事故分析会,提出处理意见和制订预防措施,并按规定如实上报。

(七)掌握发射机播出效果,审定上报的各种技术报告、总结和报表。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波发射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广电规〔2020〕2号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波发射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广电规〔2020〕2号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波发射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波发射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广电规〔2020〕2号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省广电总台,省监测台:现将《江苏省中波发射台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江苏省中波发射台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广发技73号)同时废止,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辖区内有县中波发射台的,请通知到县级广电部门。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2020年2月10日江苏省中波发射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中波发射台的管理,确保中央及省广播节目的完整转播,切实完成实验任务,依据省财政厅与省广播电视局制定的《中波发射台考评办法》和《江苏省广播电视覆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内承担中央、省级节目覆盖和实验任务的中波发射台站的考评。

考评工作由省广播电视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全省中波发射台管理考评包括日常考评和综合管理考评。

日常考评按季度,综合管理考评按年度进行。

年度考评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条季度考评:(满分20分/季度)存在擅自变更播出频率和节目内容的中波台,当季考评不得分。

1.满时段:(满分10分)完整转播中央和省节目,按规定时段完成下达各实验台的实验任务的,得10分;未按规定时段完成转播及实验任务的,得0分;转播中央台、省台节目及实验频率播出时间如下表:在转播中央和省台节目、按规定时段完成下达各实验台的实验任务时,因播出故障存在停播现象的,根据台站安全播出保障等级累计停播时长,分别得分如下表:2.满功率:(满分5分)根据每季度发射机技术指标测试报表及省监测台故障统计报表,结合省广播电视局不定期的抽查,对存在未按标称功率的90%以上播出的,得0分;按标称功率的90%以上播出的,得5分。

无线发射转播台细则解读

无线发射转播台细则解读
分级管理建议: ➢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在达到自身保障等级的基础上再进行内部分级管理
第二章 系统配置要求 第4-24条
主要内容: 供配电系统 信号源系统 发射系统 自台监控系统 ……
项目 设备 系统 环境 备份
数字化、自动化、智能 化
特性 可靠性 科学性 安全性 有效性
先进性
外电 外电
路应为专线,
应为专线
要求
自备 电源
如只有一路 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 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 外电,宜配 总功率小于100KW的中短 功率小于100KW的中短波发 置自备电源;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 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 供配电
要求
三级
二级
一级
变压器
宜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
多次全国征求意见、多省实地调研、多次研讨和专家论证
➢ 2014年10月,修订了无线发射转播台、微波传输电 路等七个专业实施细则,新增了事件事故管理、 IPTV集成播控平台和网络广播电视台等三个专业实 施细则
《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关系
《管理规定》 汇总对安全播出管理的基本要求
《实施细则》 汇总对安全播出的具体要求
主要是安全播出管理部门的工作手册 运维管理部门的工作手册
适用于偏宏观的决策和管理 管什么的依据
适用于偏基层的管理和执行 指导怎么做
实施细则编制和修订的依据
➢《管理规定》 ➢播出文件 ➢设计规范、建设标准 ➢维护规程
编写和修订的定位
➢ 科学性
– 分级管理
不的各个方面
典型配置实例解析
N05
N07
N09
N1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其他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宜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四)以下将“三级保障发射台”、“二级保障发射台”、“一级保障发射台”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精品文档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宜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精品文档(三)二级播出负荷宜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五)智能电源设备应实施必要的信息安全防护,禁止通过外部网络进行远程维护。

第二节信号源系统第六条所播节目均应具备至少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的信号源;信号来源应安全可靠,且应符合《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D/J 038)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信号源处理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信号切换、分配等设备,并在相应节点配置应精品文档急跳线端口;(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信号切换、分配等关键设备应有备份,切换设备应具备断电直通功能;(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所有信号处理设备应具有本机数据管理接口;(四)信号源接收、复用及数据插入装置等处理设备应符合《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D/J 038)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发射系统第八条应根据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频率、功率等参数配置发射机和天馈线系统。

第九条短波发射机应按N+1方式(N不大于4)配置,中波发射机宜按1+1方式或并机工作方式配置。

电视发射机应按1+1方式配置,调频发射机应按1+1或N+1方式配置。

第十条发射机倒换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精品文档(一)三级在配置主备发射机时,应配置发射机倒换装置和假负载;(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发射机倒换装置应具备电动倒换功能;(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电视、调频和中波发射机倒换装置应具备远程控制倒换功能。

第十一条天馈线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中、短波天馈线系统的配置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的规定,安装工艺应符合《中短波天线馈线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Y 5057)的规定;宜采用双调配网络结构,并配备相应的倒换装置;(二)电视和调频天馈线系统的配置应符合《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 5062)的规定;宜采用双馈结构,并配备相应的倒换装置;(三)天线塔桅杆的配置应符合《钢塔桅结构设计规范》(GY 5001)的规定。

精品文档第四节自台监控系统第十二条播出信号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对自台所有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宜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自台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质量、效果进行记录,异态记录信息宜保存一年以上。

(二)二级、一级应建立播出信号监测系统,对自台所有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等重要节点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具备信号异态声光报警功能;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自台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质量、效果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设备运行监控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二级应对信号源系统和发射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并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功能,能够对系统关键设备进行遥控;(二)一级应建立设备运行监控管理平台,对信号源系统和发射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集中监控和管理,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对系统关精品文档键设备远程和自动控制、监控数据自动记录以及网络化传输等功能;-;(三)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四条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二)三级应对配电设备的电压、电流等相关参数进行监测,对机房的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三)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对供配电设备的工作状态及主要参数进行集中监测;(四)一级应建立供配电及环境的监测管理系统,对供配电系统工作状态、关键参数,机房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数据集中监测,具备异态声光报警、监测数据自动记录以及网络化传输等功能;(五)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五节台站环境第十五条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及精品文档外部环境等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 5062)的有关规定,满足设备安全运行要求;机房应采取必要的防鼠、防虫等措施。

新建中、短波发射台台站环境应符合《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 5069);新建调频、电视发射台台站环境应符合《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 5068)。

第十六条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 586)的有关规定。

对机房等播出相关的重点部位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其中天线区监控系统宜具备入侵报警功能。

第十七条中、短波广播发射台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有关规定。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防护围墙、防雷接地系统、通风采暖或空调系统的配置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台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精品文档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有关规定。

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台防护围墙、通风采暖或空调系统、防雷接地系统应符合《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 5062)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通讯设施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至少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二)二级、一级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

第六节维护器材第二十条应备齐关键设备的备份单元,备足设备维修所需的常用元器件。

第二十一条应配置常用维护工具、检修专用工具、安全保护工具、现场应急抢修工具和相关材料;应配置运行维护工作必需的仪器仪表。

精品文档第七节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第二十二条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宜建立灾备播出机制,当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能够尽快恢复重要节目的播出。

第八节无人值守台站第二十三条无人值班有人留守的发射台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台站建设、系统设备配备应符合《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GY/T179)的相关要求;(二)技术系统配置应满足相应保障等级的要求;(三)应建立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对站内播出信号、设备运行、电力和环境等进行远程监控和管理,具备信号防插播、运行异态实时报警、自动控制或远程控制、监控数据自动记录以及网络化传输管理等功能。

第二十四条无人留守的发射站点,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采用封闭式空间设计,满足无人值守条件下良好的防火、精品文档防盗、防尘、防漏、防虫、保温等防护条件;(二)应配置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空调设备、自动控制功能的消防设备、入侵报警功能的安防监控设备;(三)应建立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对站内播出信号、设备运行、电力和环境进行远程监控和管理,具备信号防插播、运行异态实时报警、自动控制和远程控制、监控数据自动记录以及网络化传输管理等功能。

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第一节运行管理第二十五条应遵循《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GY/T179以下简称《运维规程》)相关规定,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频率(频道)、功率及其他技术参数满时间、满功率、满调制地发射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六条无线发射台安全播出年度运行指标应满足:(一)三级,停播率≤18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5%;(二)二级,停播率≤6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83%;精品文档(三)一级,停播率≤3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92%。

第二十七条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中波、短波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中、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5)的要求;(二)电视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电视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177)的要求;(三)调频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米波调频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169)的要求;(四)移动多媒体广播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移动多媒体广播UHF频段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D/J 020)的要求;(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9.4)的要求;(六)中、短波发射天馈线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中、短波天馈线运行维护规程》(GY/T 178)的相关要求;(七)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天馈线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天线馈线系统技术指标》(GY/T 5051)的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