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尔伦理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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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摩尔伦理学的方法论

G.E.摩尔伦理学的方法论

G.E.摩尔伦理学的方法论作者:程伟光来源:《学理论·下》2015年第05期摘要:摩尔是现代西方新实在论和英国分析哲学的开创者之一,也是20世纪西方伦理学史上划时代的人物。

他创立的直觉主义伦理学在20世纪英国伦理学史上具有康德式的意义,因此被西方伦理学界称其发动了一次“哥白尼式的革命”。

《伦理学原理》一书是其伦理学的主要代表作,该书在纯粹理论的范围内,针对各种伦理学问题交替有机使用直觉主义分析法、绝对孤立法、有机统一性原理来论证和建构其直觉主义伦理学体系。

关键词:摩尔;直觉主义分析法;绝对孤立法;有机统一性原理中图分类号:B8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5-0033-02摩尔是现代西方元伦理学的开创者,他提出了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分立,并较早对元伦理学进行了原则性的论证。

他认为,伦理学是一门探究关于什么是恶、什么是善的学问,“什么是善”的问题是伦理学的基元与起点,并以此为契机,去探讨伦理学的一般真理。

《伦理学原理》一书是围绕全部伦理学中最根本,即怎样给“善”下定义的问题展开,通过直觉主义的分析法得出善是不可定义、不可分析的概念。

摩尔从伦理学的价值角度入手,把善分为具有外在价值的手段善和具有内在价值的目的善,为了阐明手段善与目的善之间的不同,他提出了绝对孤立法和有机统一性原理。

一、直觉主义分析法“直觉主义”一词的运用并非摩尔的创见,而是19世纪的英国哲学家亨利·西季威克在《伦理学方法》一书中对直觉主义做了深入的研究和分类。

在西季威克看来,摩尔的“价值论直觉主义”属于“广义的直觉主义”,即认为某些伦理命题的真实性是可以直接确定的,而不需借助任何证据来证明。

这种划分是相较于“狭义的直觉主义”而言的。

“直觉主义是一种主张用直觉来认识和把握道德价值的伦理学理论,它认为人无法通过理性方法和经验方法获得关于道德价值的认识。

”[1]若通过理性和经验来理解和把握“善”不仅是徒劳的,还会导致伦理学上的混乱。

g.e.moore伦理学原理

g.e.moore伦理学原理

g.e.moore伦理学原理简介伦理学是研究道德行为和价值观的学科,而g.e.m oo re是20世纪初的一位英国哲学家,被誉为分析哲学运动的先驱之一。

本文将介绍g.e.mo or e伦理学原理,探讨他对伦理学的理解和贡献。

1. g.e.moore伦理学原理的基本概念g.e.mo or e提出了一种被称为“伦理非自然主义”的观点,主张道德价值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的或基于情感的。

根据他的观点,道德真理可以被认知和理解,与自然现象并不相同。

他认为,道德实在是一种无法归约或解释的非自然实体。

这一观点与当时主流的主观伦理观点形成了鲜明对比。

2. g.e.moore伦理学原理的主要论点2.1道德的客观性g.e.mo or e坚信道德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可以通过认知和理性思考去发现和理解真正的道德价值。

他否认道德仅仅是一种主观情感或对个人意识的取悦。

他主张,道德真理是存在于世界上的事实,我们可以通过道德直觉来认识这些真理。

2.2伦理行为的本质g.e.mo or e认为伦理行为的本质是基于它们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而不是出于任何权威或个人内心。

他主张我们应该以善良的行为去影响和服务他人,追求真理和提高整个社会的福祉。

2.3伦理判断的非归约性g.e.mo or e认为伦理判断是非归约的,不能通过受限或完全地归类或解释。

他用“开放问题”来形容伦理判断,在面对伦理问题时,我们无法依靠简单的规则或定义来做出决策,必须通过个人的道德直觉和推理来解决。

3. g.e.moore伦理学原理的影响g.e.mo or e的伦理学原理对后续的伦理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非自然主义观点为道德哲学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

他的观点也为后来的伦理学家提供了理论基础,如维多利亚·范济亚,她进一步探讨了道德真理和非归约性的概念。

结论g.e.mo or e的伦理学原理尽管在当时引起了一些争议,但对伦理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他的非自然主义观点提醒了我们去思考和探讨道德真理和伦理行为的本质。

摩尔伦理学的第一个问题——“善”的命题与“善的事物”

摩尔伦理学的第一个问题——“善”的命题与“善的事物”

摩尔伦理学的第一个问题——“善”的命题与“善的事物”[摘要]摩尔认为作为伦理学研究对象的“善”不可分析、不能定义,但这仅是表明不能用任何下定义的方式将“善”之外的任何东西与“善”同一,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对“善”进行其它可能的言说或理解。

在“善”作为一种可以言说的语词概念情况下,可以通过“综合命题”来理解“善”作为单纯的思维对象,也可以通过“理想事物”来理解作为事物属性之“善”。

作为“善的事物”的“理想之物”,其蕴含着摩尔伦理学第一个问题的四个必备要素:1.实在;2.认识;3.情感;4.信念,它们可以指出作为摩尔伦理学第二个问题之实践伦理学出于“应当”与“责任”的理由。

[关键词]摩尔;伦理学第一个问题;善;综合命题;理想之物[中图分类号]:B82-0文献标识码:A西方伦理学在二十世纪的发展,尤其是在二十世纪前半叶的元伦理学(meta-ethics)发展,极大地受到分析哲学运动的影响。

就英国二十世纪的哲学来说,它明显是一个“分析的时代”,或者是分析哲学或语言分析的时代,因而伦理学中的元伦理学也以对日常伦理语言的概念分析而著称为分析伦理学(analytical ethics)。

尽管在不同的分析哲学家之间存在不同的差异,但他们一反过去哲学表述上的概念模糊状况,转向语言本身的研究去处理具体的哲学问题,对语言的哲学“分析”工作成为许多英国哲学家们一生的事业这点是很明显的。

摩尔被认为是英国分析哲学的开创者之一,但与弗雷格、罗素等强调人工语言的逻辑分析相比较,摩尔强调的是对日常语言的哲学分析,他1903年发表的《伦理学原理》正是利用日常语言的哲学分析来处理伦理学问题,因而它也是一本分析伦理学的著作。

一、“善”的命题作为综合命题摩尔以写作《任何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伦理学导论》的目标来写作他的《伦理学原理》,[1]iii这个目标就像他所想象的如康德所计划的“任何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一般充满雄心壮志。

摩尔的“自然主义谬误”理论现代价值浅探

摩尔的“自然主义谬误”理论现代价值浅探

摩尔的“自然主义谬误”理论现代价值浅探宗小卜051301012马克思主义学院伦理学内容摘要:摩尔的“自然主义的谬误”理论认为以往的伦理学在对“善”和“善的东西”这两个概念上没有严格区分,对以往的伦理学进行了批判。

本文通过元伦理学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对“正当”的确立扩大了经济领域的伦理范畴两方面分析了摩尔的伦理学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关键字:摩尔自然主义价值Abstract: Theory of " falsehood of naturalism " of Mole thinks past ethics is to not distinguishing on these two concepts of " good " and " good thing ", have criticized past ethics. This text through ethics forming and expand to " proper " establishment economic ethics category two of field analyze the ethics theory value of Mole of theoretical system and practice value.Key words: Mole naturalism value伦理学是道德哲学,是关于道德现象的哲学考察。

正如苏联哲学博士基塔连柯所说:“伦理学是从一定的哲学──历史的观点来理解道德,从世界观上给以解释。

这是一门哲学科学。

”美国当代著名的元伦理学家威廉·克拉斯·弗兰纳也持同样的观点,他说:“伦理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它就是道德哲学,或有关道德、道德问题和道德判断的哲学思考。

”摩尔作为元伦理的鼻祖,他的理论中的现代价值是不容忽视的。

知识、身份与认同——摩尔《伦理学原理》伦理学知识合法性反思

知识、身份与认同——摩尔《伦理学原理》伦理学知识合法性反思
分子 本 该基 于 其伦 理 学 知识 “ 慧 ” 施 为 智 而
困顿 显 现无 疑 。哈 贝 马斯 早 就 指 出合 法 化 危机 导 源 于现 有 的合 法性 不 能 满足 政 治 系
于 “ 慧较 少 者 ” 智 的社会 优 越 感 。
首 先 , 理学 知 识生 产 者 ( 文知 识 分 统 的变 化 。 为实 现有 效 的 合法 化 而建 立起 伦 人 “ 子 ) 在遭 遇 社会 信 任危 机 。 理 学家 正 在 来 的 公共 领 域 ,其 首要 功 能 在 于把 人 们 的 正 伦
取 某种 能 够适 应 “ 时代 之 需要 ” 伦 理 学理 的 论 实践 中进一 步 遭受 如 上 双重 责 难 ( 外部 其后 果 并非 严 重 到 能够 威胁 整 个 社会 的维
系 与存 在 ,问题 是 知识 分子 及 其 主张 的知

份 与 认 同
社会 的 不认 可 和伦 理 学 术 体系 内 部相 互 倾 识价 值 倾 向 , 如果 披 上 了某 种 权 力 的外 衣 。 轧式 的 理论 纷 争 )而 丧失 其 自身 人 文知 识 则其 面 目与使 命必 被 模 糊化 ,进 而合 法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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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论坛 目匝圈圈聊

哲 学 ・ 文 人
刻 的怀 疑 和 困顿 .而 这 种 困顿 下 的 伦 理学
能, 即证 明某 种 政治 秩 序 为什 么 值得 认 可 。
知 识

家 ( 体 ) 经 历诸 “ ” 理学 “ 划 ” 群 在 新 伦 谋 以谋 纯粹 的知识 分 子 与 民众 之 间 的认识 冲突 及
[ 键 词 ]人 文 知识 分子 : 关 知识 ; 会认 同 ; 尔; 伦理 学原 理》 社 摩 《 。 [ 作者 简 介 ]李 西杰 , 苏州 大学政 治 与公 共管理 学院博 士研 完生 , 苏科技 大 学人 文 江 社科 学院讲 师 . 主要 从 事伦 理 学研 究。

浅谈摩尔的伦理思想对凯恩斯经济理论的影响

浅谈摩尔的伦理思想对凯恩斯经济理论的影响

浅谈摩尔的伦理思想对凯恩斯经济理论的影响一、摩尔伦理思想的基本要义乔治爱德华摩尔(1873-1958)的伦理学思想主要体现在他1903年出版的《伦理学原理》当中。

摩尔伦理思想体系中有三个方面的观点对凯恩斯的影响较大。

1.传统功利主义的逻辑谬误对于伦理学,摩尔提出了两个根本性的问题,即:什么是善?我们应该怎么办?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是所有伦理学研究的根本。

对于第一个问题,摩尔认为善是单纯的,独立的,不可分析和推理的。

传统的功利主义试图将善定义为快乐,没有认识到善本身的内涵,没有区为善与善的事物,将作为目的的善与作为手段的善混为一谈,导致了逻辑上谬误,这就是自然主义的谬误。

摩尔还认为,传统功利主义不仅存在着逻辑上的自然主义的谬误,其论证过程也存在着逻辑缺陷。

2.遵守传统道德和经验概率论伦理学的第二个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办?这是伦理学的实践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摩尔借用了经验主义的结果论。

摩尔认为,探究我们应采取哪种行为,或者哪种行为是正当的,就是探究某行动和某行为将产生哪种效果,如果不利用因果归纳,任何一个伦理学上的问题都不能予以解答。

行为的正当与否取决于该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正当的行为应当比其他行为能够产生更多的善。

摩尔指出,人类所有的行为都应当围绕着如何最大化善而进行,但由于人类知识的有限性,我们不能对当前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有全面的预期,我们不能期望发现什么是在已知条件下可能最好的选择,而只能发现在极少数几种选择中,哪一个比其余的好一些。

因此,人们有必要遵守一些传统的道德规范和伦理法则,如汝勿说谎,汝勿杀人等。

这些道德规范和伦理法则可以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般性的指导,而且遵守这些规范和法则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往往比不遵守要好。

其他诸如尊重个人财产权、勤勉、节欲、守信等,这些道德规范不仅其本身是善的,而且也是最大化善的手段。

3.伦理学体系的构建与方法在新伦理学体系的构建方面,摩尔认为全部的伦理学问题可以概括为三类:(1)研究什么是善的伦理学本原问题;(2)研究哪些事物就其本身为善的伦理学理论问题;(3)研究怎样才能达到善的实践伦理学问题。

摩尔_伦理学原理_的知识合法性立场

摩尔_伦理学原理_的知识合法性立场

前沿 2009年第10期摩尔 伦理学原理 的知识合法性立场李西杰*(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江苏苏州 215123;江苏科技大学人文社科学院 江苏镇江 212003)[摘 要]作为西方元伦理学的创始人,摩尔在 伦理学原理 中,通过明确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等,提出了不同于以往伦理学的元伦理学知识合法性立场。

这不仅影响了后来元伦理学思潮对伦理学的认识,也为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以来,伦理学如何直面自身知识合法性提供了全新的视角,从而使得摩尔 伦理学原理 有着启迪伦理学研究者心智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摩尔 伦理学原理 伦理学知识合法性[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267[2009]10!0060!03一、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涂尔干)指出:#一门科学只有在真正建立起自己的个性并真正独立于其他学科时,才能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一门科学之所以能成为特别的学科,是因为它研究的现象是其他学科所不研究的。

∃[1](P120)那么,伦理学的独立个性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摩尔在 伦理学原理 中指出,伦理学要想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就必须与各种传统规范伦理学以伦理道德规范为研究对象划清界限而专注于对伦理道德语言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摩尔 伦理学原理 的第一章标题即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对于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摩尔开宗明义的指出:#某些日常判断的真理性无疑是伦理学所关心的。

%%伦理学的任务无疑就是讨论这类问题和这类陈述;当我们提出怎么办才是正当的问题时,我们要证明什么是正确的答案。

∃[2](P7)也就是说,伦理术语所表达的伦理判断,在摩尔这一位开创元伦理者看来,是存在一个真理性问题的伦理学所关注之特色。

#行为无疑是伦理判断最平常和最广泛有趣的对象。

∃[2](P8)但是,摩尔指出,这种伦理学研究#缺乏对伦理学领域的明确定义。

∃而这一定义就是#关于那个对于一切此类判断来说,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的东西之全部真理。

追寻摩尔——当代中国伦理学危机的一个反思视角

追寻摩尔——当代中国伦理学危机的一个反思视角
何 以把 握 现 实 , 理 学 家 何 以把握 理 论 知 识 。 伦
关键词 : 尔; 摩 元伦 理学 ; 理学危 机 伦
中图 分 类号 :8 -6 B20
文 献 标 志 码 : A
文章 编 号 :02 28 (09O一 DO一 O l0- 59 20 )8 08 3
矛盾 : 一方面让信任有需求 的空间 , 另一方面又让主体产生 麦金 泰尔在《 德性 之后》 曾经指 出伦理学面临着两大 困 境 : 是当代道德语 言与道德 实践处于严重无序状态 , 一 二是 在人们对 自亚里士多德 以来 的 目的论 伦理 学信仰产生怀疑 之后道德哲学家对道德的世俗化谋划归于失败。i [ p 日, 今 伦
理学 的基 础 , 以怀 疑 或 保 留 的 态度 为 基 础 , 技 术 知 识 的 即“ 对
时代 和她所 面对的社会现实 问题 直接相关的。元伦理学反 思 、 问实践伦理学理论 的根本性前提与可能性基础 , 追 探究 、 审查实践伦理学理论 的合理性 、 有效性 。摩尔开创的元伦理 学通过对理论 的或分析的与实践的或行动 的伦理学的区分 , 被称为伦理学领域的“ 白尼式革命” 研究《 哥 。 伦理学原理》 不 助于我们对 当代 中国伦理学危机反思 与重建。
致 自身身份的认 同危机。
摩 尔是 西 方 元 伦 理 学 的先 驱 者 和创 始 人 。 10 摩 尔 9 3年
于社会对 以捍卫某种社会落后 、 朽 、 腐 专制和丑恶为使命 的
“ 道 士 ” 过 敏 , 至 对社 会 伦 理 道 德 是 否具 有 客 观 性 的规 卫 的 甚
发 表的《 伦理学原理》 一书 , 摩尔认 为 , 以往的伦理学总学 鞠麟 理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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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 中国伦理 学危机 的一 个反 思视 角

关于摩尔“元伦理学”事实与价值关系的思考

关于摩尔“元伦理学”事实与价值关系的思考

关于摩尔“元伦理学”事实与价值关系的思考摩尔认为传统伦理学的缺陷在于把价值归结为事实,用某种自然科学来代替伦理学。

他主张把事实与价值分开,区分“善”和“善的事物”,认为元伦理学研究的“善”本身是不能被定义的,只能通过直觉的方式把握。

这种观点遭到了斯蒂文森的批判。

标签:元伦理学;传统伦理学;事实与价值乔治·摩尔被公认为是元伦理学的开创者、现代伦理学之父。

他在1903年发表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著作《伦理学原理》中,对传统伦理学进行了严厉的批判,拉开了元伦理学的序幕。

摩尔主张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当区分事实和价值,反对以自然科学的事实问题来界定价值,是受到了休谟的影响。

最先将事实和价值真正区分开来,从而将伦理学从科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的应属休谟。

通过对经验的批判分析,休谟彻底否定了因果联系的必然性,把因果联系归结为人类主观的习惯性联想。

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两个世界的划分:“是”的世界和“应该”的世界。

前者是理性支配的事实世界,与善、恶等价值无关。

后者是由情感支配的价值世界,有明显的是非、善恶观念。

休谟认为“是”与“应该”分属于理性和情感两个世界,从“是”不能直接推导出“应该”,一旦过渡,就要加以说明。

“应该”的道德要求也不存在于对象的关系中,也不是对事实世界的科学分析,通过理性辨别出来的,而只能建立在情感的基础上。

休谟提出的问题,引起了后人的广泛争论,至今仍然是伦理学研究的主要问题。

摩尔的《伦理学原理》是对“休谟问题”的进一步深化,他以休谟的事实与价值的分立、从事实推不出价值的思想为出发点,把以往的所有伦理学划归为规范伦理学,并指出他们共同的错误在于“自然主义的谬误”,即把描述什么东西是善的理解为是给“善”下定义。

他指出,自然主义的伦理学把善与某种自然性质等同起来,从“是”直接引申出“应该”,这无疑是把伦理学看做是能用经验观察和归纳法建立起来的经验科学或实证科学,是用自然科学或其他社会科学取代伦理学,完全消解了伦理学的特殊性,取消了伦理学的存在价值和意义。

摩尔价值论直觉主义伦理思想の研究

摩尔价值论直觉主义伦理思想の研究

内容摘要休谟最早指出了事实与价值的区别,而摩尔则从直觉主义立场第一个把事实与价值真正地分离开来。

信尔在《伦理学原理》一书中,对他的伦理学的中心概念“善”作了分析.并分三个层次阐述了“善是什么”的意义(第一个层次是“什么是善的”:第二个层次是“哪些事物本身就具有善性质”,即“目的善”:第三个层次是“哪些事物作为原因同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东西有关”,即“手段善”)尹卜摩尔认为,“善的”或“善性质”是不可分析、不可定义的孤立性质或单纯概念,摩尔论证这一观点的方法是“未决问题论证法”;而对“目的善”的确定采用的却是“绝对孤立法”与“有机统一原理”并用。

无论是“善的”还是“目的善”,摩尔认为它们都是自明的,只能通过直觉来把握。

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摩尔对以往伦理学所犯下的“自然主义谬误”进行了有力地批判。

这是摩尔伦理学的理论伦理学部分,着重于一般价值的探讨。

摩尔认为,“手段善”则只能通过经验与理性的方法来认识,必须建立在对事实的观察和因果归纳的基础上。

这是摩尔伦理学的实践伦理学部分,着重于一般行为的探讨。

}f摩尔的上述观点既导致了他的伦理学的理论的逻辑严密性,避免了犯下\“自然主义谬误”,从而使他的伦理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是他的伦理学形式主义和内在缺陷的根源。

尹—。

一关键词t摩尔;善的;善性质;直觉;自明ABSTRACTItiSDavidHtimewhofirstlypointedoutthedistinctionbetweenfactandvalue,whereasGeorgeEdwardMoorefirstlydistinguishedfactandvalueinarealsensefromtheintuitioniststand.Inhisword“PrincipleEthics",Mooreanalyzesthecentralconceptioninhis础ics^一“good”andexpoundsthemeaningof“whatisgood”onthreelevels(Thefirstlevelis‘‘whatisgood”:thesecond“whatkindsofbeingsareof。

伦理学原理摩尔 英文书名

伦理学原理摩尔 英文书名

伦理学原理摩尔英文书名G.E. Moore's Principia Ethica is a seminal work in the field of ethics that has had a profound impact on the way we think about moral philosophy. Published in 1903, the book challenged the prevailing philosophical views of the time and laid the foundation for a new approach to understanding the nature of morality.At the heart of Moore's Principia Ethica is the concept of the "naturalistic fallacy," which he defined as the mistake of equating moral properties with natural properties. In other words, Moore argued that we cannot define moral concepts, such as "good" or "right," solely in terms of natural or empirical facts. He believed that this was a common error made by philosophers and thinkers who attempted to reduce ethics to a purely scientific or descriptive enterprise.One of the key aspects of Moore's argument was his rejection of the utilitarian view that the right course of action is the one that maximizes overall happiness or well-being. He argued that this approach failed to capture the intrinsic value of certain moralproperties, such as justice or individual autonomy, which he believed were irreducible to a single metric of utility.Instead, Moore proposed a pluralistic view of ethics, in which there are multiple, irreducible moral goods that cannot be fully captured by any single theory or principle. He argued that the good is a complex and multi-faceted concept, and that we must recognize the inherent value of various moral properties, such as beauty, knowledge, and personal relationships, rather than trying to reduce them to a single, overarching principle.One of the key implications of Moore's Principia Ethica was his rejection of moral relativism, the view that moral judgments are purely subjective or culturally relative. Moore believed that there were objective moral truths that could be discovered through philosophical inquiry, and that these truths were not simply a matter of individual or cultural preference.At the same time, Moore was careful to distinguish his position from moral absolutism, the view that there is a single, universal moral code that applies in all situations. He recognized the complexity and context-dependence of moral decision-making, and argued that there could be multiple, competing moral considerations at play in any given situation.Another important aspect of Moore's Principia Ethica was his emphasis on the role of intuition in moral reasoning. He believed that we could often intuit the moral value of certain actions or states of affairs, and that these intuitions could serve as a starting point for our ethical deliberations. However, he also recognized the fallibility of intuition, and argued that it must be subjected to critical scrutiny and rational analysis.Throughout the Principia Ethica, Moore engaged in a rigorous and systematic analysis of various moral concepts and theories, drawing on a wide range of philosophical traditions and perspectives. He was particularly critical of the utilitarianism of his contemporaries, such as John Stuart Mill and Henry Sidgwick, and he sought to develop an alternative approach to ethics that was more attentive to the complexity and nuance of moral experience.One of the lasting legacies of Moore's Principia Ethica is its influence on subsequent developments in moral philosophy. His critique of the naturalistic fallacy, his pluralistic view of the good, and his emphasis on the role of intuition in moral reasoning have all been widely debated and built upon by later thinkers.For example, the philosopher W.D. Ross, who was heavily influenced by Moore, developed a moral theory based on the idea of prima facie duties, which recognized the multiplicity of moralconsiderations that must be weighed in any given situation. Other thinkers, such as Iris Murdoch and Bernard Williams, have also drawn on Moore's insights in developing their own approaches to moral philosophy.At the same time, Moore's Principia Ethica has also been the subject of significant criticism and debate. Some philosophers have argued that his rejection of the naturalistic fallacy is itself problematic, and that there are ways of defining moral properties in terms of natural facts that do not necessarily commit this fallacy.Others have criticized Moore's pluralistic view of the good, arguing that it fails to provide a sufficiently robust and coherent ethical framework. There have also been debates about the role of intuition in moral reasoning, and whether it can serve as a reliable guide in the face of the complexity and context-dependence of moral decision-making.Despite these criticisms, however, the Principia Ethica remains a seminal work in the history of moral philosophy, and it continues to be widely read and discussed by scholars and students alike. Its influence can be seen in the ongoing debates and developments within the field of ethics, and it serves as a testament to the enduring power of philosophical inquiry and the search for moral truth.。

摩尔库伦准则公式

摩尔库伦准则公式

摩尔库伦准则公式摩尔库伦准则(Moral Culpability Principle)是一种伦理理论,它用于确定在道德和伦理问题中个人或组织的道德罪责程度。

根据摩尔库伦准则,一个人或组织可以被认为是道德上有罪的,如果他们自愿地参与了一些违背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的行为,同时,他们也明确了该行为的后果,并且有能力避免或阻止这一行为的发生。

首先,自愿性是指个人或组织在行为中的参与是出于自愿的,没有被迫或被威胁。

这就意味着,如果一个人或组织被迫参与一些道德问题,他们在道德上不应该被完全谴责,因为他们没有自愿地选择参与。

其次,知情性要求个人或组织在行为中必须了解他们所面临的道德问题的相关信息。

这包括知道道德标准、法律规定以及该行为可能引发的后果。

如果一个人或组织不能充分了解这些信息,则他们在道德上不应该被完全谴责。

最后,有意识性要求个人或组织在面临道德问题时有能力选择遵守道德规范或采取合适的行动。

这意味着需要有必要的智力能力和决策能力来理解和评估不同选择的后果。

如果一个人或组织在道德问题上缺乏这种能力,他们在道德上不应该被完全谴责。

根据摩尔库伦准则,一个人或组织的道德罪责程度取决于他们在上述三个条件中的缺失程度。

如果一个人或组织完全自愿地、知情地和有意识地选择参与违反道德标准的行为,他们将承担全部的道德罪责。

然而,如果其中一些条件无法满足,罪责程度将相应减少。

Moral culpability = (V + I + C) / 3其中,V代表自愿性(Voluntariness),I代表知情性(Informed),C代表有意识性(Consciousness)。

摩尔库伦准则的公式旨在提供一种定量方法来评估个人或组织的道德罪责程度。

每个条件的取值范围为0到1之间,取决于个人或组织在该条件中的缺失程度。

例如,如果一个人或组织完全自愿地、完全知情地、完全有意识地参与了一些违背道德标准的行为,那么他们的道德罪责程度将是1然而,尽管摩尔库伦准则提供了一个量化的框架,但道德评价仍然具有主观性和复杂性。

摩尔库伦准则的破坏机理

摩尔库伦准则的破坏机理

摩尔库伦准则的破坏机理
摩尔库伦准则被破坏的机理有以下几种:
1. 缺乏知识:当人们对于事物本身、摩尔库伦准则的意义和作用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时,可能会无意识地破坏准则。

2. 利益驱使:某些个人或团体可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故意违反摩尔库伦准则。

例如一些企业可能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忽视环境保护的准则。

3. 人性弱点:人们的行为往往受到冲动、欲望和个人情感等因素的影响,容易违反摩尔库伦准则。

例如,贪婪、自私等弱点可能导致人们为了自身利益不顾他人权益。

4. 社会文化影响:当社会或文化环境导致人们对于摩尔库伦准则的认知和价值观发生偏离时,也容易破坏准则。

例如一些社会风气中存在着推崇权力、财富和个人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可能促使人们违反摩尔库伦准则。

总之,摩尔库伦准则的破坏机理多种多样,与人们的认知、利益驱使、个人弱点以及社会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

为了促进准则的遵守和保护,需要提高公众的知识水平、加强法规制度的建设,并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责任感。

浅谈摩尔的伦理思想对凯恩斯经济理论的影响_0

浅谈摩尔的伦理思想对凯恩斯经济理论的影响_0

浅谈摩尔的伦理思想对凯恩斯经济理论的影响一、摩尔伦理思想的基本要义乔治爱德华摩尔(1873-1958)的伦理学思想主要体现在他1903 年出版的《伦理学原理》当中。

摩尔伦理思想体系中有三个方面的观点对凯恩斯的影响较大。

1. 传统功利主义的逻辑谬误对于伦理学,摩尔提出了两个根本性的问题,即:什么是善?我们应该怎么办?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是所有伦理学研究的根本。

对于第一个问题,摩尔认为善是单纯的,独立的,不可分析和推理的。

传统的功利主义试图将善定义为快乐,没有认识到善本身的内涵,没有区为善与善的事物,将作为目的的善与作为手段的善混为一谈,导致了逻辑上谬误,这就是自然主义的谬误。

摩尔还认为,传统功利主义不仅存在着逻辑上的自然主义的谬误,其论证过程也存在着逻辑缺陷。

2. 遵守传统道德和经验概率论伦理学的第二个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办?这是伦理学的实践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摩尔借用了经验主义的结果论。

摩尔认为,探究我们应采取哪种行为,或者哪种行为是正当的,就是探究某行动和某行为将产生哪种效果,如果不利用因果归纳,任何一个伦理学上的问题都不能予以解答。

行为的正当与否取决于该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正当的行为应当比其他行为能够产生更多的善。

摩尔指出,人类所有的行为都应当围绕着如何最大化善而进行,但由于人类知识的有限性,我们不能对当前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有全面的预期,我们不能期望发现什么是在已知条件下可能最好的选择,而只能发现在极少数几种选择中,哪一个比其余的好一些。

因此,人们有必要遵守一些传统的道德规范和伦理法则,如汝勿说谎,汝勿杀人等。

这些道德规范和伦理法则可以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般性的指导,而且遵守这些规范和法则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往往比不遵守要好。

其他诸如尊重个人财产权、勤勉、节欲、守信等,这些道德规范不仅其本身是善的,而且也是最大化善的手段。

3. 伦理学体系的构建与方法在新伦理学体系的构建方面,摩尔认为全部的伦理学问题可以概括为三类:(1)研究什么是善的伦理学本原问题;(2) 研究哪些事物就其本身为善的伦理学理论问题;(3) 研究怎样才能达到善的实践伦理学问题。

从伦理学行为理论谈结果主义(一)

从伦理学行为理论谈结果主义(一)

从伦理学行为理论谈结果主义(一)引论莫尔(G.E.Moore)在“伦理学原理”(PrincipiaEthica)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在“善行是什么”这一问题上,首先必须处理的是“善”的定义,而不是“行为”。

因为,“善”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而“行为”则清晰明了,没有什么可争议之处【1】。

莫尔这个看法无疑主导了本世纪分析伦理学的方向,使得后来的伦理学家多半都把注意力集中在“善”的观念上,而较忽视伦理学行为理论(HandlungstheoriederEthik)的探讨。

然而,从基本伦理学发展的现况来看,尽管伦理学家对于善的观念作了许多后设的分析,但是在“如何评断行为的善恶”这个基本的问题上,却仍没有清楚的答案。

这使人不得不质疑,“行为”是否真是像莫尔所认为的那么简单明了?很显然,“行为”如果是容易掌握的观念,那么,行为的哪些因素决定它的道德品质,就不应该是困难的问题。

事实却正好相反,当代基本伦理学之所以引起许多争议,正是由于在这个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的缘故。

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目的论(teleology)的讨论中,有关结果主义(consequentialism)的争论。

目的论可以从两个向度来理解,就伦理学价值理论(ethicalaxiology)而言,它可以称为“相称主义”(proportionalism)。

相称主义的基本出发点是:道德应然以价值实现为基础。

依此,道德上正确的行为就是,从人性整体(Gesamthumanum)考量时,能实现最大价值的行为。

由于大部份行为在实现某些价值时,都同时带来一些负面的价值【2】-这情形尤其以价值冲突的处境最为明显,相称主义便要求,同一行为所带来的正价值与负价值之间应有相称性(Verhältnismäßigkeit)。

只当这相称性存在的时候,才有实践该行为的相称理由(proportionatereason)。

目的论的第二个向度是它的伦理学行为理论。

摩尔透镜的原理

摩尔透镜的原理

摩尔透镜的原理今天咱们来聊聊摩尔透镜,这东西看似神秘,其实原理并不难理解。

咱们先来说说啥是摩尔透镜。

简单来讲,摩尔透镜是一种特殊的光学元件,它在很多领域都有重要的应用。

那它的原理是啥呢?咱们从光的传播说起。

您知道,光一直都是沿着直线传播的,对吧?但当光遇到不同的介质时,情况就会发生变化。

比如说,光从空气进入水中,它的传播方向就会改变,这就是光的折射现象。

摩尔透镜呢,就是巧妙地利用了光的折射原理。

它的内部结构可不是均匀的,而是有着精心设计的折射率分布。

想象一下,摩尔透镜就像是一个有着特殊魔法的“透明蛋糕”。

这个“蛋糕”的不同层,材料的折射率都不一样。

比如说,靠近中心的部分折射率高一些,而越往边缘折射率就越低。

当光线穿过摩尔透镜的时候,由于不同位置的折射率不同,光线就会发生不同程度的折射。

而且这种折射是有规律的,不是乱折射。

打个比方,就好像一群小朋友在操场上跑步,本来都跑直线。

但是操场上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阻力,小朋友们跑的路线就会发生变化。

光线在摩尔透镜里就像这些小朋友,被折射率的变化引导着改变了传播的方向。

通过这种巧妙的折射率分布设计,摩尔透镜能够实现很多神奇的功能。

比如说,它可以把平行的光线聚焦到一个点上,这在激光技术、显微镜等领域可太有用了。

再比如说,它还能把原本发散的光线变得平行,让光线更加集中和有方向性。

咱们在生活中常见的一些光学设备,比如相机镜头、望远镜,里面可能就用到了摩尔透镜的原理,来提高成像质量或者改变光线的传播方向。

为了让您更好理解,咱们再举个例子。

假设您有一束很宽的光线,就像一把散开的扫帚。

当这束光线通过摩尔透镜时,就好像这把扫帚的刷毛被一股神奇的力量收拢起来,最终变成一束集中的光线。

摩尔透镜的原理就是利用特殊的折射率分布,让光线按照我们想要的方式折射和传播,从而实现各种光学效果,为我们的生活和科技带来很多便利和创新。

摩尔伦理学中的直觉主义及其意义

摩尔伦理学中的直觉主义及其意义

南开大学本科生“五四”论文题目:摩尔伦理学中的直觉主义及其意义学号:0611288姓名:吕翔年级:2006级学院:哲学系专业:哲学专业指导教师:李虎讲师完成日期:2009年4月18日摩尔伦理学中的直觉主义及其意义【摘要】:摩尔作为元伦理学的开创者,他认为伦理学的任务不是去制定人们的行为规范,而是应该去分析和确定“善”,“正当”等伦理词汇的意义,我们对这些对象的理解程度决定着伦理学问题被解决的程度,其目标是建立伦理学的科学体系。

在他看来,“善”是不可定义的单纯概念,我们只能通过直觉去把握它,因此他是一个直觉主义者,他对以往的伦理学,以直觉主义为主要方法进行了逻辑上和语词上的分析和批判,指出了其错误所在。

但是他的直觉主义并不是十分完善,并且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误解。

因此,本文的目标在于解读摩尔伦理学中直觉主义方法的应用,指出其缺陷,一定程度上消除人们对摩尔的误解。

最终并探讨道德直觉主义未来的存在方式和存在意义,让人们准确理解,摩尔的道德直觉主义对当今社会的意义之所在。

【关键词】:摩尔元伦理学善不可定义性直觉主义新实在论一、直觉主义摩尔的伦理学被称为“价值论直觉主义”1的伦理学,可见直觉主义在摩尔伦理学中的关键地位。

而直觉主义在整个伦理学史中又有一个怎么样的地位呢?它对于今天的我们有着怎样的重要的意义呢?在20世纪之前,伦理学的主流还是规范伦理学,是与事实紧密相连的伦理学,它告诉人们我们的行为规则是什么,现实生活中什么是好的。

但是,摩尔的《伦理学原理》一书在1903年的出版,标志着元伦理学2的诞生,从而其为伦理学的研究和发展开辟了一个新的天地,它扭转了西方伦理学的发展方向。

“就现实意义而言,1903年G.E.摩尔的伦理学原理》一书的发表,标志着20世纪伦理学革命的开端。

”3而它在20世纪前半个多世纪的西方伦理学王国中占据着主导地位。

而摩尔在该书中所强调的直觉主义就是元伦理学的一个开端,因此,“直觉主义在西方伦理学史有着重要意义,它扭转了西方伦理学的发展方向。

摩尔伦理学思想探析

摩尔伦理学思想探析

!2009.3!!!伦理学!ETHICS1903年摩尔发表《伦理学原理》,导致西方伦理学在研究的目的、主题、方式、风格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伦理学家们开始把道德语言的分析、道德研究方法的探析等作为伦理学的主要任务,而避免对现实问题发表意见,以免陷入摩尔所说的那种“自然主义谬误”。

20世纪60年代以来,摩尔所倡导的元伦理学虽然逐渐走下坡路,但摩尔的伦理学思想及其分析方式对我们今天的伦理学研究仍然有着值得重视的借鉴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早在康德那里,就试图探寻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

康德认为各种科学的不同之点可以是对象的不同、知识源泉的不同、知识种类的不同;或者不止一种不同,甚至是各种不同兼而有之。

(参见康德,第17页)康德的目的是为形而上学知识找到先天的基础,所以他否认物理的外部经验和心理学的内部经验能够作为形而上学知识的来源。

这是与康德追寻科学形而上学的立场有关的。

摩尔则采取了另外一种立场。

他认为哲学上或伦理学上的争论是由于没有精确地发现所希望回答的问题是什么问题,就试图作答。

很多问题是不能用“是”或“不”来解答的,因为提问的人心里想的问题不是一个。

按照摩尔的理解,哲学和伦理学的问题在思考之前是要加以分别的,因为对问题的回答取决于问题本身。

如果没有把要提的问题弄清楚就做出回答,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

为此,针对伦理学,摩尔区分了两类问题,第一类可以这样来表达:哪种事物应该为它自身的目的而实存;第二类可以这样来表达:我们应该采取哪些行为。

前一类是探讨事物本身的,后一类则是探讨行为的。

“很清楚,对于第一类问题的答案,没有任何相应的证据能被推出:除了仅仅从它们自身之外,不可能从任何其他真理推论出它们是正确或错误的。

”(Moore,,p. 34)对于第二类问题,其任何答案都是能够证明或反证的。

简单地说,摩尔认为对第一类问题的答案是不能证明或反证的,对第二类问题的答案则是能够证明或反证的;因此只有对第一类问题的答案才是伦理学论证的基本原理。

摩尔 关爱的逻辑

摩尔 关爱的逻辑

摩尔关爱的逻辑
摩尔关爱的逻辑是一种基于道德原则的决策方法,强调对他人的尊重和关爱。

它指导我们在做出决策时,应该优先考虑对他人的利益和福祉,并尽可能减少对他们的伤害。

摩尔关爱的逻辑有五个关键原则:1. 尊重个体的意志和权利;
2. 不要损害他人的利益;
3. 尽可能地帮助他人;
4. 尊重他人的自由和个性;
5. 尊重公正原则,不要歧视或偏袒任何人。

这些原则可以帮助我们做出更为道德和负责任的决策,尤其在面对棘手问题时更为有用。

例如,在公司管理中,应该尊重员工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不损害公司的利益;在社会问题中,应该尽可能地帮助弱势群体,同时尊重公正原则。

总之,摩尔关爱的逻辑是一种关注他人、尊重他人的道德决策方法,它可以帮助我们做出更为负责任和公正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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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伦理学原理
摩尔的伦理学原理主要基于他的“自然主义谬误”的命题。

他认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善是不能定义的,任何给“善”下定义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他主张“善”是不可定义的,只能靠直觉来把握。

在对快乐主义进行批判之前,摩尔首先对快乐主义作了严格的界定。

他指出,快乐主义学说是主张只有把快乐作为目的来说是“善的”,而主张把快乐和其他一些别的事物作为目的来说都是“善的”的学说并不是快乐主义的。

快乐主义者主张:除了快乐,其他一切事物,无论行为、德性或者知识,无论生命、自然或者美,绝不是因其本身的缘故,也绝不是其本身作为目的,而只是作为获得快乐的手段或者因为快乐的缘故才是善的。

此外,摩尔认为存在两种自然主义的谬误:一种是把善性质混同于某种自然物或某种具有善性质的东西,从“是”(is)中求“应当”(ought),使“实然”与“应然”混为一谈。

另一种是把善性质混同于某种超自然、超感觉的实在,从“应然”、“应当”中求“实在”,进而把“应当”的愿望当作超然的实体。

摩尔把自己的主张称为“开放性问题论证”,并把全部伦理学问题分为三类:一是研究“什么是善”的伦理学本质问题,这就是元伦理学;二是研究哪些
事物就其本身为善(即作为目的善)的伦理学理论问题;三是研究如何达到善的行为(即作为手段善)的伦理学实践问题。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摩尔原著或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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