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经营范围问题研究——以P2P公司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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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经营范围问题研究——以P2P公司为例

作者:张储柠汪明君代维

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9期

张储柠汪明君代维

【摘要】自2018年6月至7月中旬,共有163家P2P网贷平台发生“爆雷”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已进行工商登记的P2P公司进行统计,大部分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是科技

公司,信息技术,软件开发等,然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这些公司是不能从事其正在进行融

资融券租赁借贷等金融类业务的。本文从分析公司法人经营范围性质入手,分析P2P公司超越

经营范围现状及相关法律责任,对公司法人经营范围问题进行论述。

【关键词】经营范围P2P公司商事权利能力法律责任

一、公司法人经营范围性质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规定的公司登记

中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对公司经营范围性质进行分析,是讨论公司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行为的法

律后果必要前提。

笔者认为公司经营范围应当属于一种特别的民事权利能力,即商事权利能力。原因有三:

其一,公司在主体上具有双重属性。公司是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的民事主体。既是能够从事商事

行为主体资格的商主体,亦是能够进行民事活动普通民事主体。其二,公司在权利能力上具有

双重性。一方面,公司具有普通民事权利能力。这是一种限制性的民事权利能力,即公司不具

有由自然人专属的部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商事主体的权利能力与普通的民事主体在权利

能力方面是一致的;另一方面,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司经营范围,是对公司进行商事行为进行

的限制,原则上公司应以此范围为限从事商事活动。其三,公司经营范围以商主体资格的存在

为前提。普通民事主体具有了商事主体资格,能够从事商事活动,而后才讨论其经营范围问题。将公司经营范围等同于公司商事权利能力范围,公司超出经营范围所实行的商事行为,就意味

着其不具备商事权利能力。但因其主体身份的双重性,公司依然是普通民事主体,具有普通民

事权利能力,进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

二、P2P公司经营范围现状分析

当前正规成立的P2P平台大多属于法人企业,具有主体资格几无疑义,但其登记的经营范围,一般都不会包含融资融券租赁借贷等金融类业务。大部分P2P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是

科技公司,信息技术,软件开发等,并不包括网络借贷中介字样。并且这些公司注册名称之中

大都为科技公司、信息技术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这些公司的经营重心不在于线下的实体业务,而是通常推出一款名为金融产品的线上软件,作为其主要营业项目及盈利模式。经过国家

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对互联网金融平台所属机构信息进行巡查,发现部分提供互联网

金融服务的企业经营范围没有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等项目,涉嫌超范围经营网贷属于融资性,P2P 平台为网贷投资人保障本息,事实上构成了超越特殊范围经营融资性业务。

目前我国关于P2P网贷公司经营范围相关规定,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

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

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并且于2016年11月,银监会联

合工信部、工商局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为新注册及已经设立并开

展经营的网贷平台备案登记给予指引。根据第三方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9月24日,全国已

有累计1482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信息,其中576家公司名称中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这些公司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登记之目的在于通过此次备案,有利于企业对变更经营范围事项的重视。

三、超越经营范围商事行为法律责任

(一)民事法律责任

2001年以前,我国一直采取的是超范围经营行为绝对无效原则,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签订的

合同是无效的,并且也不能通过追认使其生效。但根据《合同法解释(一) 》第10条的规定可见,我国现行合同法采用的是越权相对无效原则。

此外,公司经营范围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效力在商事审判中应注意区分为对内效力

与对外效力。对内,公司章程记载并经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有利于划清公司治理机构之间的权限,起到约束公司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强化其诚信义务的作用。对外,由公司章程记载并经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经营范围,能起到第三人了解公司经营优势的作用。第三人、公司均不

能仅以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超越了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二)行政法律责任

公司超范围经营中的民事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即使有关行为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而违反行

政许可法律法规,也应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不必然影响有关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主体提起

民事诉讼的资格,亦不能以此作为被诉侵权者对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抗辩.公司应当及时变更登记,或经工商局、市场监管局责令,在限期内变更登记,否则将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行政处罚。

四、结论

我国《公司法》中放宽了对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并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日益完善了相关立法。但P2P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仍大量存在,已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在国家加大力度进行严惩的同时,亦需依靠企业自身自觉遵守法律。

【参考文献】

[1] 覃有土,孙文桢.公司超范围经营之法律后果研究——兼论无关联主义[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05):97-103.

[2] 史晓同.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研究[D].山东大学,2018.

[3] 王艳华.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法律问题——以民商法研究为视角[J].重庆邮电

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9(02):58-63.

基金项目,本文系西南民族大学2019年研究生创新型科研资助项目

《公司法人经营范围问题研究——以P2P公司为例》项目编号:CX2019SP81

第一作者简介:张储柠(1995-),女,汉族,研究生在读,西南民族大学,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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