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三旧”改造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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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三旧”改造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05

【实施日期】2010.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三旧”改造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

见》(粤府〔2009〕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确定“三旧”改造适用范围

(一)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进行拆迁、更新改造和重建的旧城区、旧镇区。

(二)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进行改造的城中村和布局分散、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旧村庄。

(三)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和产业发展规划必须进行关闭、拆除、搬迁、改造的企

业用地。包括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市区产业“退二进三”企业的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和尚未建设但不构成闲置的工业用地等。

(四)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改造的机关、事业单位物业用地;按城乡规划、产业调整和消防、环保等要求必须改造的集体旧物业用地。

(五)符合粤府〔2009〕78号文的规定,需要完善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

二、科学编制“三旧”改造有关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改造方案

(一)“三旧”改造项目的标图建库工作。

各县(市、区)负责开展本地“三旧”改造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将每宗“三旧”改造用地在卫星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并列表造册,建立数据库。

(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湛江市市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区人民政府(含湛江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编制各镇《“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地的《“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地的《“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各地需要增加项目的,在省、市“三旧”改造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可补充纳入“三旧”改造项目库。

(三)“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项目单元规划》是提供“三旧”改造项目规划条件、审批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办理规划手续的依据。各县(市、区)根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

项目分布情况,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单元规划》,内容包括土地性质、开发强度、道路交通、公共与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城市设计等规划控制要求。《项目单元规划》编制范围必须根据项目用地的实际及周边零星用地的整合需要、总体改造效果等进行核定。

“三旧”改造项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局部调整的,在编制《项目单元规划》时,应同时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论证工作;“三旧”改造项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作重大调整的,在编制《项目单元规划》时,应同时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工作;“三旧”改造项目所在地块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还要同时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将《项目单元规划》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编制中。

市区范围内《项目单元规划》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城市规划局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和编制方案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三旧”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三旧”改造项目不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建设主体根据当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该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须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县(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不须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直接报市、县(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三旧”改造项目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修编、编制的,改造项目主体根据项目单元规划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五)“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的编制和审批。

所有“三旧”改造项目必须编制《项目改造方案》,内容包括改造地块基本情况、土地规划情况、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协议补偿(安置)方案、土地拟改造计划、项目单元

规划等。旧城镇《项目改造方案》由所属区、镇组织编制;旧村庄《项目改造方案》由村委会组织编制;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市区《项目改造方案》经所在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送市“三旧”改造办备案。县(市)《项目改造方案》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涉及完善用地手续和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项目,其改造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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