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退房屋返还房屋案例:拆迁腾退纠纷
睢宁县法院自建房拆迁共有房产分割纠纷案例
睢宁县法院自建房拆迁共有房产分割纠纷案例原告X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拆迁赔偿款XX万元及利息(利息以XX万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叔侄关系,均系睢宁县XX社区居民。
XX年年底,因井后村拆迁,原、被告共有的一处房产也在拆迁之列,因原告父亲朱月光早逝,原告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经过政府和家族长者主持协调,并经拆迁办工作人员朱刚、井后组组长梁光辉在场证明,与被告达成了《拆迁叔侄财产分割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从拆迁赔偿款中支付给原告15万元。
而被告在取得该拆迁赔偿款后,拒绝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款项。
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前所请。
被告观点被告XXXXX辩称,1、涉案房产不是原告父亲的遗产,原告父亲于XXXX年意外死亡,XXXX年被告建设涉案房屋,与原告父亲无关。
2、涉案协议系时任XX镇拆迁办主任朱刚手写,因原告生意失败,被告因对原告的感情,想给原告经济帮助,在没有弄懂协议内容情况下签了协议,属于重大误解,被告的真实意思是赠与原告XX万元,赠与协议履行前,被告享有任意撤销权。
3、自原告父亲去世至今已超过二十年,即使涉案房屋是遗产,原告也不得提起诉讼。
原告举证为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原告XXXXX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拆迁叔侄财产分割协议”,证明:原、被告系叔侄关系,原告父亲自杀去世,被告与XXXXX父亲共有涉案房地产,因拆迁原、被告达成补偿款分割协议,约定被告自愿从拆迁赔偿款中支付原告XX万元,其余所有的房屋安置和剩余房屋拆迁赔偿款均由被告享有。
该协议是经拆迁办工作人员朱刚及原、被告所在小组组长梁光辉主持达成的,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睢宁县XX街道XX社区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到XXXX年XX 月XX日,被告XXXXX共领取土地买断款XXXX元。
3、睢宁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证明:被告与XX街道XX社区房屋征收指挥部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XXXXX元。
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例
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例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越法民三初字第1302号原告:陈念洸,男,194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大道从云路云山居云山街201房。
委托代理人:余江林,广东余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福利南方图书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文德路仁康里10号地下。
法定代表人:张家峻,监事长。
被告: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寺右新马路4号之8。
法定代表人:周兴旺委托代理人:李中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地址同上。
被告:广州禾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文德路仁康里42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马林建,董事长。
第三人:叶涛,女,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广州市文德路仁康里48号502房。
第三人:张金平,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广州市文明路96号二楼剪彩发型中心。
第三人:谢甜(同是叶涛、张金平的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广州市文德路仁康里48号502房。
原告陈念洸诉被告广东省福利南方图书公司(下称南图公司)、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长城公司)、广州禾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禾城公司)及第三人叶涛、张金平、谢甜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晓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陈念洸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江林,被告长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中平,第三人叶涛、谢甜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南图公司、禾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户是原广州市中山四路新祥里5号的使用人,1995年3月9日,我与被告南图公司签订《拆迁房屋临迁、回迁安置协议书》,约定我户同意迁出被拆迁房屋,被告南图公司应于1996年12月31日安置原告回迁。
至2003年3月25日,接手该地块的禾城公司与我户签订了楼房位置为D幢五楼02房的《入住确认书》,但至今未安置我户回迁,且未支付从1999年5月起至今的临迁费、交通费、滞迁费,另据了解现D幢五楼02房由第三人叶涛、谢甜、张金平使用,故现要求:1、三被告及三第三人共同将广州市中山四路长塘街9—65号大塘小区D幢5楼02房的使用权交付给原告;2、三被告立即支付从1999年5月起至今的临迁补助费(按每月654.3元计付)、交通费(按每月60元计)、滞迁费(按每月180元计)。
法院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执行中是否可以强制承租人腾退房屋
法院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执行中是否可以强制承租人腾退房屋篇一:租赁合同解除后第三人占用该房屋拒不腾退的可强制执行租赁合同解除后第三人占用该房屋拒不腾退的可强制执行王显彪高旭一、基本案情20XX年2月,周树君与李涵订立租房协议书,约定李涵从周树君处承租坐落在门头沟区大峪南路的楼房一套。
期间,李涵与第三人刘平共同居住此房屋。
后因承租人李涵未按约定给付周树君房屋租金,20XX年4月23日,周树君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解除租房协议书,同时要求李涵腾退租赁的房屋,给付欠缴的租金,并返还电卡。
20XX年6月3日,周树君与李涵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租赁合同,李涵承诺其将于20XX年6月29日前将其租赁的房屋腾退,将该房及房屋配套的电卡返还给周树君,并向周树君给付房屋租金及违约金。
李涵未及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XX年6月30日,周树君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李涵腾退房屋,返还房屋钥匙和电卡。
二、执行情况在受理该执行案件后,执行人员随即到李涵所在单位将传票发给其单位领导转交给李涵,并向其释明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要求李涵务必尽快到法院,与申请人办理腾退房屋、交接设施的手续。
在此期间,申请人周树君来到法院,向法院提交了李涵的父亲李金明出具的承诺书,承诺书内容为:“经双方认可,李金明同意房主从20XX年7月10日开启李涵所租之房屋,屋内物品请费心给予整理,暂存放周先生处。
如有丢失损坏由李方负责。
”周树君据此要求法院同意撬开房门锁,将李涵的物品清空,将房屋交还给申请人。
执行人员经审查后认为,李金明虽为被执行人李涵的父亲,但其并非李涵的委托代理人,也非本案的当事人,其无权对李涵的物品进行处分,此事还须李涵亲自解决。
随后,在法院执行机制威慑下,李涵在第二次传唤后来到法院,执行人员立刻联系周树君,双方在法院主持下,研究腾房交接的方案。
李涵称该套房屋虽然是由其承租的,但是他是替第三人刘平租的,现在实际上是刘平在里面居住,房子里面有些什么东西他不清楚,哪些物品是刘平的也并不清楚。
腾退房屋起诉状
腾退房屋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
地址:[原告地址]
身份证号码:[原告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原告联系电话]
被告:[被告姓名]
地址:[被告地址]
身份证号码:[被告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被告联系电话]
案由:房屋腾退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腾退位于[具体地址]的房屋;
2. 判令被告支付自[腾退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占用费,按照[占用费计算标准]计算;
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迟延腾退房屋所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
于房屋使用价值损失、租金损失等;
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签订合同的日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合
同编号]。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有权使用位于[具体地址]的房屋,租赁
期限至[租赁期限届满日]。
合同期满后,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腾退房屋,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腾退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侵犯了
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腾退房屋,并支付相应的占用费及赔偿原告的损失。
证据清单:
1.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原告通知被告腾退房屋的相关证据材料;
3. 房屋占用费计算依据及相关证据;
4. 原告因被告迟延腾退房屋所产生的损失的相关证据。
此致
[法院名称]
原告:[原告姓名]
[起诉日期]
[原告签名或盖章]。
淮阳诉讼家庭房子纠纷拆迁案例
淮阳诉讼家庭房子纠纷拆迁案例原告观点原告高勇诉称,2019年8月6,淮阳县人民政府出动几百人,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位于河南省淮阳县城关回族镇高庄047号的房屋,上述情况由视频录像和照片为证。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举证原告高勇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是适格主体。
2、村民签字证明;证明原告房屋是合法房屋。
3、强拆照片和视频;证明县政府强拆原告房屋的事实。
被告观点被告淮阳县人民政府辩称,一、我县政府依法具有征收原告房屋的法定职权。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对案涉房屋占用的集体土地依法征收的前提下,我县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享有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利,当然也包括征收集体土地上附属的原告房屋的权力。
同时我县政府委托城关回族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二、我县政府征收原告房屋的程序合法。
原告系淮阳县城关回族镇小孟楼行政村高庄村村民,其房屋占用的土地系农村集体土地。
河南省人民政府分别以豫政土〔2010〕10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淮阳县2009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等土地管理文件依法征收了原告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的决定,并在当地发布了征收土地的[2011]01号公告;由淮阳县国土局出台了相应的安置补偿方案并发布了[2011]01号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交给淮阳县城关回族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三、原告高勇,家有三口人,本人及其两子。
拆迁房屋面积322、26㎡,其房屋及屋内添附的物品评估价是236408元。
依照县政府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政策,高勇应享受240平米的安置政策,前期做工作时本人未提反对意见,愿意配合工作,并且同意房屋评估,评估结果出来后需要拆迁时,或受本村其他村民蛊惑,拒不同意拆迁。
因多次做工作没有达成协议,已严重影响项目进展,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我县政府才在准备好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白某、周某、周某3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某、周某、周某3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20)冀10民终22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炳辉相宪伟王建军【审理法官】刘炳辉相宪伟王建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白某;周某;周帅;周宝山;张丽芹【当事人】白某周某周帅周宝山张丽芹【当事人-个人】白某周某周帅周宝山张丽芹【代理律师/律所】邓亚敬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杨景森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亚敬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杨景森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亚敬杨景森【代理律所】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周帅;周宝山;张丽芹【本院观点】双方对证据一、二、四、五、六的真实性认可,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某是否应当享受拆迁待遇,在被上诉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是否包括了周某的份额。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按份共有合同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某是否应当享受拆迁待遇,在被上诉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是否包括了周某的份额。
根据河北三河燕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三河市燕郊镇诸葛店村民委员会共同签署的诸葛店村回迁安置实施方案,“自2013年11月17日后第一期范围内的回迁户再新增的人口不再享受村改待遇",本案中上诉人系2012年6月14日出生,属于回迁户新增的人口,具备享受村改待遇的资格,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在签订拆迁协议时不可能放弃,因此,可以证实被上诉人取得的回迁房及补偿款中包括了周某的份额。
被上诉人主张其取得的拆迁款与回迁房中是包括了周福荣的份额,拆迁协议是其与拆迁方协商的结果,其中不包括周某,上述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则拆迁安置房的分家析产纠纷案例——北京东城区律师靳双权
⼀则拆迁安置房的分家析产纠纷案例——北京东城区律师靳双权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专业代理⼆⼿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
从业⼗⼆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 ⼀、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3年4⽉,杨才、杨程诉称:杨才和王春原系再婚夫妻关系,现已离婚。
杨程系杨才之⼥,柴晓鹏系王春之⼥。
在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拆迁⼈的朝阳区回迁房安置项⽬中,杨才、杨程、王春、柴晓鹏作为同⼀被拆迁户列⼊拆迁范围。
房地产公司对被拆迁户进⾏了货币补偿并安置了两套两居室和⼀套⼀居室的购房指标,王春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协议和回迁楼购房协议书。
该3套房屋中的⼀居室以王春名义购买,另外两套两居室以柴晓鹏名义购买。
被拆迁的7间房屋中有4间属于王春的婚前个⼈财产,⽽另外3间房屋属于杨才、王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包含了杨才、杨程的产权份额。
上述房屋的拆迁款应含有杨才、杨程的份额,⽽且根据拆迁安置政策,该3套房屋的安置指标包含了对杨才、杨程的安置,现该3套房屋全部被王春、柴晓鹏占有,故杨才、杨程起诉要求:1.确认北京市朝阳区3号房屋的财产权益归杨才、杨程所有;2.王春给付杨才房屋区位补偿款114655.7元、重置价补偿款19029.85元、附属物补偿款11692元。
2、被告辩称 王春、柴晓鹏共同辩称:不同意杨才、杨程的全部诉讼请求。
杨才、杨程不是拆迁安置合同的当事⼈,其主体不适格。
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王春,该房屋是王春的婚前个⼈财产,双⽅都已经进⾏过财产公证。
关于补偿款,王春拥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也有完整的处分权。
杨程的户⼝在河北,也不在被拆迁房屋,因此与拆迁⽆关。
拆迁案例研究:十个经典案例
拆迁案例研究:十个经典案例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城市建设、基础设施改造或经济发展等目的,对某一区域内已建成的房屋或工厂进行强制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中国,拆迁是一项常见但备受争议的事情。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为您带来十个经典的拆迁案例,探讨其中的故事、背后的问题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一、北京南海子拆迁事件北京南海子拆迁事件发生在2007年,当时政府计划拆除该地区的住户,以便进行城市更新。
然而,这一行动激起了居民的不满和抗议。
他们认为政府的拆迁补偿不公,导致许多人失去了原有的住所,并受到了经济上的损失。
二、上海拆迁补偿纠纷上海是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城市之一,也是拆迁最为频繁的地区之一。
然而,由于拆迁补偿标准不一,部分拆迁户因为补偿不公而与政府产生了冲突。
这一问题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也促使相关法规的不断完善。
三、广州陈家祠拆迁事件广州陈家祠作为一处历史建筑,是广州地标性的景点之一。
然而,因为城市发展,政府决定拆除该建筑以进行城市更新。
这一决定引起了广大民众的强烈不满和反对,他们认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比城市更新更为重要。
四、重庆拆迁利益输送案重庆是中国拆迁案例较为集中的地区之一。
在该地区,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将拆迁项目转包给当地开发商,然后通过与开发商勾结来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况。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拆迁户的权益,也破坏了公平和正义。
五、杭州良渚古城拆迁争议良渚古城是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之一,被认定为世界文化遗产。
然而,由于市政府规划进行城市建设,该地区的许多房屋面临着被拆除的命运。
许多人认为保护古城的历史是重要的,但拆迁也是为了城市的发展。
六、深圳盐田区拆迁案例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城市,经历了迅速的城市化进程。
然而,在城市化的过程中,拆迁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盐田区拆迁案例是其中之一,许多拆迁户因为补偿不合理而与政府产生冲突,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
七、成都万州拆迁事件成都万州拆迁事件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拆迁案例之一。
当地政府计划拆除旧城区,并进行城市更新。
宅基地拆迁纠纷庭前调解案例
宅基地拆迁纠纷庭前调解案例
纠纷简要情况:。
201x年村统一规划道路时,甲某约20米长的宅基在拆迁规划中,(200x年甲某交村委xxxx元,使用该宅基地)。
201x年甲某在筹建中被城管拆除(因违建)。
两年后被同村已某建成平房。
202x年x月拆迁时确权归属引起争议。
诉求调解。
被调查人甲某陈述:好的,在201x年村庄规划时,我的这一间屋的宅基地在规划中,和同村已某相临。
但也不是路的中心,所以我201x年想把他盖起来,但被城管制止了。
也就没再盖。
以后不知什么时间同村已某把他给盖起来了。
这不现在拆迁了,你们看怎么解决。
我说的都事实,
被调查人已某陈述;我的宅子和甲某的房子相临,中间这间是规划路的时候留的路。
实际上是俺的地,甲某盖的时候被我发现了,他把我的猪圈的石头也给用了。
是我打的12345,后来被城建给推倒了。
以后我在此处载了树。
过了一年又盖了平房。
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经庭前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有争议的宅基地地上付着物的赔偿归已某所有。
二;有争议的宅基地归甲某所有。
三;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如有违约,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调解机关盖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例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例原审查明,因四号线(即原莘奉金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需要,原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水库村2组包括李新奎的房屋及附属物在内被列入动迁范围。
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人民政府受莘奉金高速公路指挥部委托,由金山区房屋土地管理所漕泾土地所负责动迁事宜。
2001年,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人民政府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后,即对被拆迁人房屋等进行了拆迁,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李新奎的房屋及附属物(小屋29.4平方米、水井一只、灶头一只、水斗一只、过渡费二人及其他补贴)经测算应得补偿款为8,195元。
2001年5月25日,李新奎领取补偿款8,276.96元。
由于当时动迁户系以易地建房的方式进行安置,而李新奎动迁时迫于经济压力,无力建房,没有申请建房。
为了加快小城镇建设,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政府鼓励动迁农户放弃建房,进城购置商品房,金山区漕泾镇房屋土地管理所与李新奎于2002年9月29日签订了《动迁户放弃建房补贴协议》,约定李新奎经家庭共同协商,承诺放弃新安置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放弃后的宅基地使用权由漕泾镇土地管理所处置;根据李新奎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给予李新奎一次性补贴27,000元。
2002年10月,李新奎领取了补贴款27,000元。
该协议于2003年1月13日经上海市金山区第二公证处公证。
2014年4月,李新奎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确认李新奎、漕泾镇政府签订的《动迁户放弃建房补贴协议》无效。
原审认为,2001年因四号线(即原莘奉金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需要,以协议方式对原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水库村2组包括李新奎在内的村民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迁,并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根据当时规定,被拆迁人只能进行易地建房,由于李新奎无力建房,放弃了建房申请,遂签订了《动迁户放弃建房补贴协议》。
农村宅基地房拆迁安置补偿系以户为单位,漕泾镇房屋土地管理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与李新奎签订协议,并无不妥。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漕泾镇政府对李新奎放弃新安置的宅基地使用权所作的补偿是否符合规定。
法律征收房屋补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旧城区需要进行改造和拆迁,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在这个过程中,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成为了一个敏感且复杂的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的是XX市XX区居民李某因房屋征收补偿与政府产生的纠纷。
李某,男,45岁,XX市XX区居民。
其房屋位于该区中心地带,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是李某一家三代人的居住地。
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该地块被纳入了征收范围。
李某的房屋补偿问题成为了他生活中的一大难题。
二、案件经过1. 征收决定2019年3月,XX市XX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征收李某房屋的决定,理由是该片区域属于城市改造重点区域,需要征收拆迁以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2. 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发布后,李某与政府协商补偿方案。
政府提出了以下补偿方案:(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安置房:政府提供同等面积或更大面积的安置房。
(3)搬迁费用:政府承担搬迁过程中的合理费用。
3. 协商破裂李某对政府的补偿方案不满意,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且安置房位置不佳。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某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
4. 诉讼2020年6月,李某将XX市XX区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政府按照其提出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法院审理1. 案件受理XX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某的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 证据审查法院对李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包括房屋产权证明、评估报告、协商记录等。
3. 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李某陈述了其房屋的历史、价值以及与政府协商的过程。
政府也派员出庭,陈述了征收决定的依据、补偿方案的设计以及协商过程中的努力。
4.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补偿标准、安置房位置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四、判决结果1. 判决依据法院认为,李某的房屋位于城市改造重点区域,征收决定合法有效。
但政府在制定补偿方案时,未充分考虑李某的实际情况,导致补偿标准过低,安置房位置不佳。
家庭房屋拆迁纠纷案例
家庭房屋拆迁纠纷案例都说“家和万事兴”,特别是在中国具有浓厚的民族色彩,谁不希望一家能团团圆圆,太太平平地过好日子;近年来,我辖区正处在旧城改造和大项目建设的发展期,很多居民都因此搬出了年久失修的旧房子,等待着崭新的楼房;近日,政府发布消息新房已经竣工,不久就能搬入新房,辖区居民每人脸上都洋溢着喜悦的心情,而柏灵桥北社区翟某却愁眉不展,社区干部经过多次询问,终于了解了事情的起因,原来是因为新房的产权问题和妻子发生了矛盾,于是我与社区主任王某一起来到翟某家中进行调解;最终化解了矛盾纠纷;今年已75岁的老人翟某原是柏灵桥北社区的居民,2007年老伴因病过世,孩子们看到他身体一天不如一天,于是想重新给父亲找个老伴,让老人安度晚年;在2010年的一天经人介绍,与同是丧偶的濮阳籍59岁妇女杨某相识并再婚;两人再婚前各有数个子女;再婚后杨某把户口迁到了翟某的户籍所在地;2010年,由于旧城改造建设,柏灵桥北社区纳入了征地拆迁补偿范围,翟某和杨某共同获得了拆迁补偿,并可以以较低的房价购置房产;但购房之时,翟某在未与杨某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私自将购买低价房的机会交由其小儿子购买了房屋;由此杨某与翟某发生了矛盾,各自搬到自己的孩子处居住,双方矛盾不断激化;事后,翟某向杨某提出要每月的生活费,杨某认为其要求不合理;于是翟某来到调委会,要求对其家庭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员当即与杨某取得了电话联系;在杨某同意调解的情况下,组织双方在民调大厅进行了调解;调解在双方的争吵中开始,在调解员的劝说下,双方平息下来进行了陈述;在充分掌握了事实基础的情况下,调解员对他们进行了思想疏导,让他们认识到再婚家庭和睦的重要性;然后,对他们阐述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使他们对各自的行为是非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在此基础上,调解人员指出他们房屋产权处理应当取得双方的共同认可,任何一方擅自处理都是不合适的;同时,指出夫妻间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翟某和杨某都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都表示愿意继续搞好家庭关系;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两人依旧共同生活,相互照顾,不再相互闹矛盾,由于购房款项已由翟某的小儿子全部支付,杨某表示不再过多追究;矛盾最终得以化解;。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1. 浙江温州拆迁案:涉及一百多个村民的拆迁案件,村民因赔偿不合理,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提高赔偿标准。
2. 北京黄庄拆迁案:涉及多个被拆迁的商户,因赔偿问题引发纠纷,法院判决使用市场价格对商户进行赔偿。
3. 广东南华村拆迁案:涉及约100个村民的拆迁案件,村民因赔偿过低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提高赔偿金额。
4. 湖南桃花源拆迁案:涉及多个拆迁户,由于征收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拆迁,法院判决拆迁无效,要求重新进行拆迁并合理赔偿。
5. 山东德州拆迁案:涉及多个被拆迁户,因征收方未提供确凿的证据支持拆迁决定,法院判决拆迁无效,并要求赔偿被拆迁户损失。
6. 上海巴黎春天拆迁案:涉及多个商铺的拆迁案件,商户因赔偿不合理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提高赔偿金额。
7. 河南周口拆迁案:涉及大量农民被拆迁,征收方未按程序进行公示和听证,法院判决拆迁无效,并要求赔偿被拆迁户损失。
8. 四川成都拆迁案:涉及多个被拆迁户,拆迁方未充分征求意见和提供合理的赔偿方案,法院判决拆迁无效。
9. 江苏扬中拆迁案:涉及多个被拆迁户,拆迁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补偿,法院判决拆迁无效,并要求赔偿被拆迁户损失。
10. 辽宁大连拆迁案:涉及大量居民被拆迁,拆迁方未进行补偿和安置,法院判决要求拆迁方提供合理的补偿方案。
最热房屋腾退通知书(案例16篇)
最热房屋腾退通知书(案例16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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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退房屋纠纷起诉状
腾退房屋纠纷起诉状(以下是一篇关于腾退房屋纠纷起诉状的示例文章,该文章采用了法律文书的格式)人民法院:原告:(姓名、住所等个人信息)被告:(姓名、住所等个人信息)原告诉称:1.我是本案纠纷中的原告,现居住于(住址),被告(姓名)是(地址)的房屋所有人。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在(日期)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我承租并居住于被告名下的(房屋详细地址)。
3.租赁协议生效后,我按时支付了每月的租金,并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保持房屋清洁、维护公共设施等。
4.然而,在租赁期满后,被告却违反了协议的约定,拒绝将房屋交还给我。
我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房屋,但被告始终不予配合。
5.经核实,根据房屋出租管理规定,租赁期满后,被告应当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并且未经原告书面同意,被告不得拒绝返还房屋或者擅自收回房屋。
6.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不得不在此向贵院提起诉讼,并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合法诉求,判令被告归还房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房屋详细描述),并返还之前支付的押金。
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事实和理由:1.根据以上陈述,我作为原告,在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前提下,按时支付了租金并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2.被告在租赁期满后,违反协议内容拒绝归还房屋,构成违约行为。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租赁期满后,被告有义务退还房屋,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违约。
证据列表:1.租赁协议原件。
2.支付租金的银行转账记录。
3.与被告的书面沟通记录。
4.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复印件。
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不得相互拒不履行合同。
2.《拆迁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未经补偿款支付完毕,不得擅自占有、使用、转让、抵押、出借、承租、转租、变更用途被征用的土地、房屋和其他不动产。
3.《出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出租人对出租住房享有所有权并拥有合法的使用权。
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应当有证据予以证明,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不能要求对方举证。
拆迁还房综合案例
拆迁还房综合案例董春辉改编假设A公司2016年5月开发某项目(属于城中村改造),该项目用地面积210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为31900平方米,可供销售面积29000平方米,其中用于安置回迁户村民的住宅面积为7900平方米,其余21100平方米的住宅由A公司自由销售或使用。
该项目于2017年5月完工。
2017年9月开始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的回迁房面积共7900平方米。
2017年12月正式对外销售,并于当月全部销售完毕。
该公司同期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为7000元/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14770万元(21100平方米×7000元/平方米)。
该项目工程已竣工决算,开发成本为6400万元。
其中,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为零,前期工程费70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320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费1600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200万元,开发间接费700万元(含向某非金融企业借款的资本化利息400万元,不超过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请分析有关“拆一还一”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假设以上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不考虑附加税)(一)税务处理如下1. A公司2017年9月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纳税处理(1)增值税的处理根据《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上述无销售额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假设按照市场价确认视同销售的收入,则视同销售收入=7900×0.7=5530(万元)。
同时确认拆迁补偿成本不含税金额5530元当期可抵减销售收入5530/29000*7900=1506.45万元增值税应税收入=5530-1506.45=4023.55万元当期确认销项税额4023.55*11%=442.59万元(2)土地增值税由于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土地增值税未达到清算条件,不需要立即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只需要预征。
城市居民在农村买房面临拆迁,房主要求返还怎么办
城市居民在农村买房⾯临拆迁,房主要求返还怎么办当今社会城市⼈去农村买房的事情越来越多,那么由于农村房屋⼿续不健全,购房合同不完善等情况,会有城市居民在农村买房⾯临拆迁,房主要求返还怎么办这样的事情发⽣,那么,如果遇到此情况,该如何必理呢,店铺⼩编⽤实例向⼤家讲解,这种情况的处理⽅法。
咨询:我是城市居民,九三年的时候,在农村购买了⼀处院落,现在该院落⾯临拆迁,但原来房主却找上门来,要求我返还房屋,我想知道该处院落能否被要回?另外对涉及房屋征地拆迁会如何处理?解答:你所说的房产拆迁情况涉及到两⽅⾯,⼀个是你们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另外就是拆迁怎么处理的问题。
⾸先回答第⼀个问题,你属于城镇居民在购买农村房屋使⽤多年后,出卖⽅索要该房屋,需要到法院起诉,⼀旦起诉到法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会被认定为⽆效。
但出卖⽅应当承担因此给你带来的相应的经济损失,也就是说,为平衡买卖双⽅利益,法院通常会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现价值以及房屋所在⼟地的区位补偿价同时作出评估。
对房屋已经增值的部分,由出卖⼈对购房⼈进⾏相应赔偿,也就是对你作出赔偿。
对于你⽀付的购房款适当考虑与你应当⽀付的房屋使⽤费进⾏折抵,如有余额,由出卖⼈予以返还,对于区位补偿价部分,⼀般按照出卖⼈承担主要责任、购房⼈承担次要责任的原则,由出卖⼈对你进⾏赔偿。
同时在合同⽆效后果的处理上,法院往往会顾及合同⽆效对双⽅当事⼈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因⼟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你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两⽅⾯因素,平衡买卖双⽅的利益,对于购房⼈你已经装修、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对你的投⼊进⾏补偿。
在让你返还、腾退房屋的同时,⼀般会为购房⼈你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
当然由于具体案情不同,在个案的处理结果上必然会存在⼀定差异。
其次,对于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处理,⼀般遵守政府部门的处理与协商决定,并尊重房屋买卖双⽅的协议。
⽆效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可视同折价转让于买受⼈,作为买受⼈的你虽然不能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但仍可以享受依附于⽆效合同权责关系的债权性财产权利,同时,出卖⼈所取得的房款中,实际上包含了宅基地部分的⾮法收益,在拆迁时对买受⼈⼀⽅⽽⾔构成⽆效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损失。
赠人房屋后,反悔了怎么办
赠人房屋后,反悔了怎么办作者:吴晶晶来源:《恋爱婚姻家庭·养生版》2020年第11期案例老张家的房屋被拆迁腾退时,拆迁安置补偿了两套房屋,该房屋尚在建设中。
拆迁的房屋是30年前老张与前妻离婚时,约定归老张所有的房屋。
现老张与王女士另组成新的家庭,并有了女儿晓希。
在老张作为“被腾退人”与拆迁公司签订腾退协议时,注明了腾退安置人口三人,共居人为王女士与晓希。
老张与妻子商量后,决定将两套拆迁安置房赠给女儿晓希,并一起写了赠与协议,晓希也承诺会照顾老张,尽到赡养义务。
半年后,老张将女儿起诉至法院。
老张诉称,签订赠与协议几个月后,王女士就起诉要与他离婚,而晓希自从拿走30多万拆迁补偿款后就再没露过面,因此他要撤销这两套房屋的赠与。
王女士认为,被拆迁的房屋虽然是老张与前妻离婚时得到的,但她与老张结婚后,对房屋进行过翻建、扩建,所以拆迁安置补偿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她不同意老张单方撤销赠与协议。
晓希则认为,父亲是亲自写过保证书的,保证永不反悔赠与其两套拆迁安置房屋。
而且在签订赠与协议、保证书时,都有村委会领导见证,协议原件也留存在拆迁办,不能随意撤销。
再者,晓希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即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行为,所以赠与是不可撤销的。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老张对晓希两套拆迁安置房屋的赠与。
分析首先,赠与反悔中有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两种情况。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后反悔的,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或法定撤销权。
但两种撤销权行使的时机有所不同,任意撤销权应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而法定撤销权则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行使。
对于金银首饰等动产,当赠与人交付给受赠人时财产权利就已经转移;而对于房屋等不动产,则需要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才发生所有权转移。
本案中赠与的两套房屋尚在建设中,并未交房,也就無从谈起过户给晓希,所以老张对赠与享有任意撤销权。
腾退房屋返还房屋案例三
一、原被告诉求李金海起诉至一审法院:位于北京市某区的1号房屋是原告父母于1983年独立建造,后来,借给匡兰兰居住。
2009年,这栋房屋被划入拆迁规划区域,于是我要求匡兰兰腾退房屋,但是遭到被告无理由拒绝,通过诉讼,法院判决以匡兰兰不具备腾退条件,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如今匡兰兰已将房屋腾退,完全具备腾退返还房屋的条件,为维护跟人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匡兰兰将1号房屋返还给我。
被告匡兰兰辩称:1号房屋是被告后来翻建的,并一直在此居住,有独立的房屋号码。
李金海因1号房屋多次提起诉讼,要求我腾退房屋,已经被法院判决驳回多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请求法院驳回李金海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法院查明法院于2010年2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查明李泰山在北京市某区1号院中承租房管所的公房一间,并建有自建房一间。
1994年,李泰山将该房屋交予匡兰兰一家居住使用,1999年,匡兰兰一家对自建房屋进行了翻建,对公房进行装修。
该判决确认匡兰兰将公房一间腾退给李泰山;匡兰兰一家无其他住所,暂不具备腾退条件,且因被告在居住期间对1号内自建房一间进行翻建,户口均在自建房内,故李泰山要求匡兰兰一家腾退1号院内自建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于2010年8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查明李金海系李泰山之子,2010年2月18日李泰山死亡,承租人变更为李金海。
法院认定,李泰山死亡后,李金海为1号公房的承租人,其要求匡兰兰返还公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因匡兰兰对1号公房建设自建房,且李金海亦没有证据证明匡兰兰具备腾退条件,所以李金海要求匡兰兰腾退房屋的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本次诉讼中,李金海主张的1号房屋。
通过法官实地勘查,现已经腾空1号房屋,没有人居住。
匡兰兰陈述搬出另行居住他处是因为1号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
李金海认为1号房屋已经腾退,具备腾退房屋条件,要求匡兰兰返还房屋。
三、一审法院认为1号的房屋没有房产证,是公房附属物,自建房与公房合为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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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李大普、王美丽诉称:二原告系夫妻,飞龙公司于2011年7月26日拆除了二原告之前所居住的北京市某区56号,并承诺对二原告进行安置,也给付了二原告三年的回迁周转费,至今三年已经过去4个月有余,被告至今未对二原告进行安置,也未再向二原告支付回迁周转费。
现李大普患病失去收入,二原告的生活陷入困境,已无力支付承租的房屋租金。
因被告违约,二原告垫付房租一万两千元。
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安置问题,被告以各种理由回绝。
现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回迁周转费一万两千元。
被告飞龙公司辩称:一、二原告不是其所诉腾退房屋的产权人。
据原告诉称,腾退房屋地址为56号,经核查该房屋合法产权人是王金山,即王美丽之父,二原告仅为户口在册人口。
根据某区石榴庄村城乡一体化腾退办公室对房屋产权人的认定,王金山作为56号的产权人,是唯一合法有权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领取全部腾退款项和办理回迁安置房入住手续的被腾退人。
二、腾退款项已全部发放给合法产权人王金山。
飞龙公司与王金山于2011年7月26日签订了《拆迁腾退补偿协议》,根据协议书内容:被腾退人为王金山;王美丽和李大普作为户口在册人口属于被安置人员,按照其安置人数在补助款项内计算有回迁周转费用;飞龙公司按照协议书约定应将补偿、补助及奖励款项全部支付给被腾退人王金山。
后飞龙公司如约将约定的补偿款、奖励费及补助费于2011年8月16日全部支付至王金山银行账户,飞龙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支付相关款项的义务。
三、飞龙公司已
按约定提供安置房屋,由于被腾退人、原告及被腾退人监护人的原因至今未能办理入住手续。
飞龙公司与王金山于2011年7月26日签订《房屋购买协议》,安置房屋两套,分别22号和25号房屋,雕思小区已于2013年10月27日入住。
2013年9月底,飞龙公司开始通知各产权人办理入住。
飞龙公司多次通知王金山到现场办理入住手续,至今未到,该两套房屋仍然空置,为其保留。
后原告告知飞龙公司王金山已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街道指定王美丽、王美玲为共同监护人。
飞龙公司与两位监护人联系,王美玲要求必须其与王美丽同时到场才可办理入住,由于两位监护人至今未能同时到场,所以该两套安置房屋未能办理入住。
综上,飞龙公司已按照约定向王金山支付补偿款、补助款、奖励等全部款项,并如期提供回迁安置房屋,飞龙公司已全部履行约定义务。
由于二原告、被腾退人及其监护人的原因,致使房屋不能交付入住,所谓增加的周转费,不应由飞龙公司负担,飞龙公司要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理查明
2011年7月26日,北京市某区城乡一体化腾退办公室、飞龙公司(甲方)与王金山(乙方)签订《拆迁腾退补偿协议》,约定:乙方腾退的房屋位于北京市某区56号;乙方现有在册人口2人,应安置人口3人,分别是产权人王金山、之女王美丽、之女婿李大普;补助费中含回迁周转费十六万元。
王美玲作为王金山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协议书落款处签字、捺印。
飞龙公司已将包含回迁周转费在内的腾退
所得款支付给王金山。
石榴庄村委会认可北京市某区石榴庄村城乡一体化腾退办公室系其设立的临时机构。
2011年8月4日,飞龙公司(甲方)与王金山(乙方)签订《安置用房认购协议书》,约定:乙方认购的安置用房属于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产权房,安置用房销售价格六千元每平方米销售建筑面积;安置用房共计2套,建筑总面积共计一百零五平方米,认购安置用房总价款六十三万元。
王美玲作为王金山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协议书落款处签字、捺印。
根据《居民房屋腾退公告》,补偿安置标准中回迁周转费系每人每月一千五百元,选择房屋安置的,三年周转费一次性发放;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一次性给付三个月周转费。
2014年4月7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宣告王金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后北京市某区石榴庄东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王美丽、王美玲为王金山的监护人,王美丽对该指定不服,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居委会关于王美玲作为王金山监护人的制定,指定王美丽一人担任王金山的监护人。
2014年5月25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美丽的申请,维持北京市某区石榴庄东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王金山监护人的决定,指定王美丽、王美玲为王金山的监护人。
2014年9月1日王金山因病死亡。
王美丽提交王美玲手写的日期为2014年8月5日的《证明》复印件一份,内容为:“关于承诺书16-41号,有关北京市某区某村村委员会、北京金瑞通房地产开发公司:被腾退人王金山的房屋登记事
宜,本人:王美玲
被腾退人王金山指定委托人要求必需二人:王美玲、王美丽同时在场,否责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特此声明!”飞龙公司、石榴庄村委会对该证明复印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三、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大普、王美丽的诉讼请求。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首先,北京市某区城乡一体化腾退办公室、飞龙公司与王金山签订的《拆迁腾退补偿协议》依法成立,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书约定的回迁周转费系总额约定,并未约定超出部分如何负担。
另外,《居民房屋腾退公告》注明回迁周转费的计算方式,并未注明超出三年部分的周转费如何负担。
飞龙公司已依照协议将回迁周转费支付给王金山,现李大普、王美丽要求飞龙公司、石榴庄村委会支付超出三年部分的房租、利息及违约金,于法无据。
其次,飞龙公司已于2013年10月通知王美玲办理涉案安置用房入住手续,因王美丽、王美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前往飞龙公司办理入住手续,致使安置用房未交付,现李大普、王美丽要求飞龙公司、石榴庄村委会支付超出三年部分的房租、利息及违约金,于理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