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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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

在我国一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一)商事法律制度与商法商法是商事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

它是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人们之间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同的法律部门承担着不同的任务。

其中,商法承担着调整商事关系的任务。

换言之,商法通过调整平等商事主体(即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行为,确认交易顺利、可靠、安全的原则,保护商事主体实现营利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所以,商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重要的法律部门。

商法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形式意义的商法是以商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它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

但是,由于各国的国情和法律编纂的原则不同,形式意义的商法也表现为不同的具体形式。

实质意义的商法则是从规范的,总和上把握的一定的法域。

它着眼于规范的性质、规范的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从实质意义上考察,商法不仅可以存在于商法典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形式的商事法律、法规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商法典,但不可以没有商法。

我国虽然没有商法典,但在1992年以来,相继制定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

此外,国务院还颁布了相应的商事法规。

这样,存在于这些法律、法规中的商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我国的商法。

(二)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特点前已述及,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曾有商事法律制度。

因为,商事法律制度的存在土壤是市场经济。

1992年,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谈话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问题。

之后,党的十四大作出了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策,并载入了宪法。

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商事法律制度是指关于商业活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体系。

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商事主体、商事活动、商事合同和商事争议解决。

这些基本内容是保障市场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繁荣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经济组织和个人。

在中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中,商事主体包括公司、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

其中,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成立、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是指以让利为主要目的,依法注册登记,自负盈亏,无独立法人地位的个体经营者。

合伙企业是指以合伙人名义经营一定业务,共同承担风险和利润的经济组织。

商事主体是商事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

商事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对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商事活动商事活动是指商事主体为实现营利目的而进行的交易和其他经济活动。

商事活动的形式多种多样,在中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中,商事活动主要包括销售、购买、交易、租赁、委托、担保和保险等。

商事活动是商事法律制度的核心,也是市场经济的生命线。

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离不开商事活动的支撑和保障。

因此,在商事活动中,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范商事活动,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商事合同商事合同是商事活动中的一份合法协议,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中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中,商事合同是指在商事活动中,各交易双方所达成的有关买卖、租赁、委托、担保等交易性及非交易性协议。

商事合同是商事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商事合同的签订,关系到商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和合作关系,因此,商事合同必须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不能侵害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商事争议解决商事争议解决是指商事活动中因合同履行、交易纠纷等引起的争议所采取的解决措施。

商朝的法律与审判制度

商朝的法律与审判制度

商朝的法律与审判制度商朝(公元前1600年-公元前1046年)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以国家形式出现的朝代,也是中华文明的重要里程碑之一。

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古代文明,商朝拥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与审判制度,为当时社会的秩序与稳定做出了贡献。

本文将探讨商朝的法律体系和审判程序。

一、法律体系商朝的法律体系基于朝廷的法令和各地方的习惯法构建而成。

朝廷颁布的法令包括各类命令、法规和制度性文件,涵盖了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规范。

而习惯法则则是各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风俗习惯而形成的法规,具有一定的地方性特点。

商朝的法律适用于所有人民,无论是贵族、平民还是奴隶,都必须遵守。

法律的核心理念是以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益为原则,强调公正、公平和平等。

在商朝的法律体系中,人民的个人财产权和身份权都得到了保护。

二、审判制度1. 司法机构商朝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进行审判,主要由君主和官员组成。

君主作为最高法官拥有最终裁决权,而官员则负责协助君主处理案件。

商朝的司法制度中注重统一的监督机制,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审判程序商朝的审判程序相对简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立案、调查、开庭审理、裁决和执行。

当一起案件发生时,相关当事人需要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诉,并由司法机构立案调查。

调查阶段主要是收集相关证据和调查当事人陈述,以便在庭审时有据可依。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

君主和官员会对案件进行评判,统一提出裁决。

裁决结果公开宣布,并在一定期限内执行。

执行时,司法机构有权利采取强制措施来完成裁决结果。

3. 处罚与赔偿商朝的法律制度对于犯罪行为有严格的处罚规定。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不同,可采用罚款、鞭刑、流放、腰斩等多种处罚方式。

同时,在物质赔偿方面,商朝法律也规定了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保护了人民的权益。

总结商朝的法律与审判制度为当时社会的稳定与秩序奠定了基础。

其法律体系以尊重和保护人民权益为核心,审判制度注重公正和公平。

第三讲 商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讲 商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讲商朝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16世纪一一公元前11世纪)商是兴起于黄河中下游的一个古老部落。

约在公元前十六世纪,至汤时商人的实力己较强大。

汤首先灭葛,继之又征服了不少部族。

此时正值夏桀暴虐,民怨沸腾,汤于是举兵伐夏,灭之。

汤在亳(今河南濮阳)建立了商王朝,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可靠文字可考的王朝。

商朝多次迁都,约在公元前十三世纪,第二十代商王盘庚迁都于殷(今河南安阳),故商朝又称殷或殷商。

此次迁都至商朝覆亡,273年不再迁都,政治经济有较大发展,在二十三代王朝武丁时趋于鼎盛。

此后,统治阶级日益腐化,对奴隶和平民的盘剥和压迫更为残酷。

随着阶级矛盾的尖锐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加剧,至纣王时,周文王的继承者武王兴兵伐纣,商朝在“前徒倒戈”下为周朝所取代。

一、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商朝奴隶制国家的确立和发展,使由来已久的神权政治得到充分发展。

史载殷商奴隶主贵族极端迷信鬼神。

《礼记·表记》中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

所谓听命于神,是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特点。

甲骨文的卜辞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

殷商统治者每遇大事,必须先行占卜,以求消灾降福。

在上帝和王权之间的中介则是巫、史等神职人员,他们代表鬼神,指导国家政治和国王行动,说明巫史知识高于一般人,为人所信服,他们是当时意识形态领域的权威,也拥有相当大的政治权力。

另外,以天命、祖命宣布王命,将祖先崇拜与上帝崇拜相结合,使神直接为政治统治服务,是商朝神权政治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

统治者将其祖先与上帝基本上合而为一,具有深刻的政治对于此后的封建法制也有重要意义。

二、商朝法律的主要内容(一)《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目前所见商代的甲骨刻辞没有关于商代立法活动的记载。

但是,从文献记载来看,商代统治者已经进行了立法活动。

商代的立法包括:1.《汤刑》从文献记载来看,《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整个商代一直适用。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晋书·刑法志》记载,“夏后氏五刑之属三千,殷因于夏,有所损益。

商朝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商朝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商朝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文字记载的朝代,也是中国古代文明的发源地之一。

商朝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对于整个古代中国历史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了解商朝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影响。

一、商朝政治制度商朝的政治制度是以王为中心的封建制度,也就是说,国家的所有权掌握在君王手中。

商代的封建制度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王族、贵族和平民。

王族是封建制度中的最高阶层,只有他们才有资格继承王位,其他贵族只能担任辅助官员,而平民则只能担任繁重的农业、手工业和商业劳动。

商朝政治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中央集权。

在商代,王是权力的来源,他的权威地位是无可置疑的。

如果下属不听从君王的命令,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商王还设立各种官职,如大夫、太师、舍人、司徒等,并按照各级别的职务赏赐他们土地、牛马、家奴、庄园等财物。

因此,官员在商代社会中的地位非常高,并享有极大的特权。

二、商朝法律制度商朝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属于比较完备和健全的法律制度之一。

已经发现的商代法律文件有《商君》、《殷周金文》以及《桐柏书》中的一些有关法律词条等。

商代的刑法体系除了采用腰斩、枭首等酷刑外,还有成文法规的规定。

商代法律规范性较强,有名有姓,一般针对有规定的具体行为,在法律条文中规定明确的罚则并依法行事。

同时,商代法律规定了多方面的内容,包括民间婚姻、买卖贩卖、祖孝、宗祀等方面。

商朝法律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人身和宗法的结合。

在商代社会中,家族祖德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制度,维护祖德的法规也被列入社会法律之中。

如果一个人没有尊重祖先,没有照顾家族的利益,他就会受到制裁。

同时,商代法制也重视个人的责任和行为,例如《商君》就明确规定了儒雅之风、孝亲仁者得尊,不孝不敬者受罚的内容。

三、商朝政治和法律制度对中国历史的影响商代政治和法律制度对中国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商代封建制度奠定了中国封建制度的基础,为后代历史制度奠定了基础,孕育了封建社会的诸多因素,同时也为商代文明的发展和保持稳定提供了保障。

第二章 商法基本制度

第二章 商法基本制度

二、特征: (一) 法定性 各国均以商法典或单行法的方式对商事主体 资格的取得与丧失(与民事主体资格有显著区 别)、权利与义务、名称及类别、行为的范围及 效果等作出详细而严格的规定。 (二)营利性 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
关于法定性的理解
1、经商业登记而取得资格,独立从事商业活动
商业登记 商事活动
法国商法典规定:商人者,以商行为为业者。 德国商法典所称的商人是指经营营业的人。
二、商主体的分类 《德国商法典》的分类:商人中心主义 (一)依据商事主体是否应依法注册登记,分: 法定商人、注册商人、自由登记商人 1.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 指从事法定的特定商行为(也称绝对商行为)为营业 内容而无需履行商事注册登记手续的商人。P36 9种基本商事行为:货物和有价证券的买卖、承揽 产品的制造或加工、银行、运输等。 凡从事其中之一者,都是商人,无论是否进行了商 业登记。
商事主体属法律拟制主体,由法律赋予其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主体资格的取得须经过商 业登记。
(1)能依据各国商事法律规定,商事主体的成立必须向注 册登记机构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办理商业登记手续;从 事金融、证券等特殊行业经营的商事主体的成立还必须获 得特许审批。 (2)自然人、非营利性法人组织都不需通过商业登记程序。
民事能力中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不一 致。自然人都具有相同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的差别只因其智力发育和精神状态而有所区别。
3、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1)对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不承认未成年人有商事能力-法 各国规定不同: 承认 -日(第五条:未成年人经营前条 的营业,应进行登记) 有限制--德 我国:A、原则上未成年人不得设立独资企业,也 不得成为合伙人。 B、公司股东身份的继承? (2)对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关于陕西神木法官讨要 红利案件) 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禁止公务人员从事 营利性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证券。

商朝的法律制度是什么样的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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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受天命、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2、刑名:(刑名从商:历朝历代的刑名均沿袭商朝的,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多)(1)死刑,即大辟。

死刑处决方法很多,包括斩、戮;炮烙;醢;脯;劓殄。

(2)肉刑:对犯罪者施以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

包本括墨刑、劓刑、刖刑、宫刑
3、罪名:舍弃墙事、不吉不迪、暂遇奸宄。

4、继承立法: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

商末,则完全实行父死子继制。

商朝在实行父死子继制以后,又逐渐实行了嫡长继承制
5、监狱:圉,囹圄。

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商事法律制度是指对商业活动中的各种问题进行规范、管理和裁判的法律制度。

在中国,商事法律制度分为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就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讲解。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对公司设立、内部组织、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法律。

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组织形式、公司设立、公司治理、股权及股东权益等方面。

公司组织形式:在中国,公司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以出资额等同;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股份制度和股份交易市场。

公司设立:公司设立需在工商等部门进行登记。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主要包括公司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其中,股东大会拥有最高权力,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公司的管理组织。

股权及股东权益:公司主要由股东出资设立,因此股权及股东权益是公司治理的关键。

同时,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也是公司法律制度设立的一个目的。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各类合同的签订、效力、变更等进行规范和管理。

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变更等。

合同的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需要符合自愿、平等、诚信和公平原则等。

对于一些重要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合同效力:合同成立后,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

同时,由于一些原因,合同可能会存在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况。

此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合同变更:在合同履行中,如果需要变更合同,必须要依法规定进行。

一些重要的变更,需要签订补充协议。

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等进行规范和管理。

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的标志,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

商标的注册:商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在商标局进行注册。

注册商标可以为企业的商业活动提供保护。

第二章 商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商的法律制度

王权支配下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夏朝中央司法官—大理、理 商朝中央司法官-司寇,下设史、正等职务。 王畿内掌管地方司法事务的官吏分有士和蒙士 两极。诸侯领地内的诉讼由诸侯自理。 2、案件的审判 神权支配王权,也支配着司法. 国王-最高审判权 审理案件最后多采用“占卜”-沟通人神的手 段
本章小结

商由盘庚迁都到二十三代王朝武丁时期 达到全盛阶段.之后商朝开始走下坡 路.原因在于统治阶级日益腐化,对奴 隶和平民的压迫越来越重,因而随着阶 级矛盾日趋尖锐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 加剧至商纣王时候,周武王兴兵伐纣, 商在“前徒倒戈”的情况下被周所取 代.
A、商朝刑法所确立的罪名 1、不孝罪 不孝是中国法制史上一条传统罪名。 《商书》“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 2、不道罪 3、不从王命罪 4、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罪 5、乱政、疑众罪(四诛)

四诛
1、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 2、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 3、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 非而净以疑众 4、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 以上四种罪名依照商律构成破坏统治秩 序的严重犯罪,要处以死刑。

汤灭夏建立商朝




商:黄河下游 悠久历史的部落 东夷的一支 多子族 契(商的始祖)随大禹治水,其孙相土“作乘马” 冥 (五世孙)勤于治水 王亥(六世孙)“作服牛”(至此 “天干”命名) 畜牧业和水利、农业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 是夏的属邦。因此在汤继承后,商族已经进入奴隶社会。 灭夏序幕的拉开:商汤灭葛之后 “十一征而无敌天下” 夏桀囚汤导致诸侯不满 “由是叛桀附汤” “汤修德,诸侯皆归汤” 灭三国使灭夏战争进入决战阶 段 夏桀暴虐 民怨沸腾 汤在亳建立我国历史上第二个奴隶制国家,是中国历史 上第一个有文字可考的王朝。

3第三讲 商朝的法律制度

3第三讲  商朝的法律制度

2.婚姻家庭制度 商朝法律明确地规定了一夫一妻制。 商朝允许男性王族在一夫一妻外,大 量纳妾。商朝国王的妻子分为后、娣、嫔、 妃、妾,只有后一人算妻,余皆为婢。
在奴隶主贵族之间,还盛行以姐妹随 嫁的媵嫁制度。 由于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 和影响,对于妇女则严格限制一嫁而终。
3.继承制度 商朝初期和中期,王位继承是兄终弟 及与父死子继并行,兄终弟及为主,父死 子继为辅,无弟然后传子。
(一)刑事法规 1.罪名 (1)不孝罪 《吕氏春秋》引《商书》“刑三百,罪莫 大于不孝”。
(2)矫诬天命罪 (3)舍弃穑事罪 (4)不从誓言罪
(5)不吉不迪(不按正道办事) 颠越不恭(狂妄放肆,不恭敬国王) 暂遇奸宄罪(违反法纪,奸诈作乱, 即不敬罪、诈伪罪、内乱罪和谋反罪,凡 犯此罪者,不仅诛杀本人连子孙都要斩尽 杀绝,一个不留)
2.主要刑罚 (1)死刑 斩、戮。古代称生杀曰斩,死斩曰戮。 炮烙。在铜柱上涂油,下面用炭火烧 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堕入炭火烧死。 醢。也叫“菹醢(zǔhǎi)”,即把犯罪者 捣成肉酱。
脯。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剖心。即剜心。 劓殄(tiǎn)。即族诛。 焚炙、刳剔。焚炙用火烧死。刳剔即 剐,将犯罪者剖开,挖空身体和割肉离骨。
(6)臣下不匡罪(君主如有犯“三风十愆” 之一者,臣下不进谏,不规观,不能阻止者,谓 之“不匡”,处以墨刑) (7)不有功于民罪(禁止大有工事劳役于民) (8)弃灰于街罪
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 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 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也,虽 刑之可也。且夫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 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所恶,此治之道也。”
(三)王与权臣的命令、文告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的权利);3、利益分配权
– 义务:1、出资义务;2、未经清算不得分割企业财产;3、未经 同意不得转让份额(优先受让);4、擅自出质无效;5、亏损 分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内部关系)
• 合伙事务的执行:指为实现合伙目的而从事的各项活动,包括
经营决策和具体执行两方面。普通合伙人互为代理人,共同执行 合伙事务,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 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即使其从事一些合伙事务,也不视为执行合 伙事务(除非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执行权)
•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比较
– 相同点
» 投资者对企业直接享有所有权,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
» 没有法人资格,但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
» 相对公司企业设立条件和程序简便
»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破产
– 不同点
» 投资主体人数和类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只能是一 人,而且只能是自然人;而合伙企业合伙人必须是两人以 上,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利义务
– 权利:1、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权利(同等权利);2、对合 伙事务执行的监督权;3、有关文件和资料的查阅权;4、对 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异议权;5、对合伙事务的表决权 (无法定或约定,一人一票)
– 份额的多少或比例取决于协议约定或出资比例:是合伙人对合伙权益分 享多少和债务承担大小的依据(原则:约定--协商--比例--平均)
– 份额与合伙人身份关联:份额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份额全部转让 意味着合伙人身份的丧失
•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义务
– 权利:1、共有权或共同使用权;2、共同支配权(同等执行合伙事务

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

在我国一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几个基础性问题商事法律制度与商法商法是商事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

它是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人们之间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同的法律部门承担着不同的任务。

其中,商法承担着调整商事关系的任务。

换言之,商法通过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行为,确认交易顺利、可靠、安全的原则,保护商事主体实现营利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所以,商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重要的法律部门。

商法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形式意义的商法是以商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它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

但是,由于各国的国情和法律编纂的原则不同,形式意义的商法也表现为不同的具体形式。

实质意义的商法则是从规范的,总和上把握的一定的法域。

它着眼于规范的性质、规范的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从实质意义上考察,商法不仅可以存在于商法典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形式的商事法律、法规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商法典,但不可以没有商法。

我国虽然没有商法典,但在1992年以来,相继制定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

此外,国务院还颁布了相应的商事法规。

这样,存在于这些法律、法规中的商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我国的商法。

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特点前已述及,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曾有商事法律制度。

因为,商事法律制度的存在土壤是市场经济。

1992年,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谈话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问题。

之后,党的十四大作出了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策,并载入了宪法。

第五章 商业登记法律制度

第五章   商业登记法律制度

第五章商业登记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概念与特征:(一)概念:1、法律规定:这项制度在德国和日本主要在商法中规定,在瑞士债务法中规定,在意大利在民法中规定,在法国原来在商法中规定,后来由专门的商业注册登记法令规定,在英国在公司法中规定,在美国由社团法规定。

我国于1988年6月专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5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现在正在起草《商业登记法》。

2、概念表述:商业登记,是指依商法典或商业登记法或其他特别法的规定,按法定程序及实体要求,由商业筹办人将应行登记的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簿,以确立商事主体的对内对外关系,并公之于众,取得商人资格的一项强制性的商事管理制度。

(二)特征:1、是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2、是一种要式行为;3、本质上属于公法行为,严谨的称之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二、商业登记制度的沿革与发展:(一)古代:1、雏形:古罗马时代,“看板”、“贴札”或“引札”是登记制度的雏形;我国在唐代就规定经商必须于每年八月十五到京都领贴,方能经营。

2、源头:中世纪意大利和地中海沿岸的商人组合制度,具备浓厚的身份法和习惯法属性。

(二)近代:这一时期欧陆各国的登记制度实质上仅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是早期习惯法成文化的过程,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三)现代:1、标志:1861年德国旧商法;2、制度表现与发展:德国:登记制度不具备创设力,仅有宣示力,但登记仍是商人的义务;我国民国时期(及现在台湾省)的《商业登记法》第3条规定:“商业及其商业机构除法律规定免于登记之外,非经登记,不得开业”,更是采取登记必要主义。

欧共体:欧共体一些成员国过去没有登记制度,共同体于1968年作出关于调整各国公司法的第一项规定就是关于登记的规定;不过强制登记不是所有商人的义务。

英美法系的非法定商业合伙注册任意化,在日本和德国商业登记对小商人不适用。

商朝的治理制度与法律体系

商朝的治理制度与法律体系

商朝的治理制度与法律体系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朝代,它的出现不仅标志着中国历史进入文明社会,同时也打下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础。

商朝的治理制度与法律体系对于后代朝代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商朝的治理制度与法律体系的特点及其对中国古代法制的贡献。

一、国家治理制度商朝在政治上采用了封建制度,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以王为中心。

商朝的国家治理制度主要分为王室、贵族和庶民三个阶层。

王室是最高统治集团,商朝王室居于天位,被认为是与天地神灵直接联系的存在。

贵族则是王室的亲族和重要傅臣,享有特权和世袭权。

庶民则是负责耕种、生产和为国家提供劳动力的大众。

商朝的国家治理制度以王朝为核心,王朝掌握政治、军事、经济等权力。

王朝通过掌握土地、财富和劳动力来维持其统治地位。

在实行封建制度的同时,商朝对外展开战争扩张,通过征服其他部落和国家来增加领土和财富。

二、法律体系商朝的法律体系是其治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朝的法律主要体现在王的旨意,王的旨意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最高法律规范。

商朝王朝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对于国家统治和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商朝的法律体系以刑法和民法为主要内容。

刑法主要包括有关谋反、叛逆、盗窃、伤害等刑事犯罪的规定和处罚。

民法主要包括土地、财产、继承、契约等民事事务的规范。

商朝的法律体系还注重家族制度的规范,对于家庭关系、家族继承等问题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商朝的法律体系强调权威和等级制度,它是以王朝利益为核心的,服务于王朝统治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商朝的法律体系以礼法为基础,注重以礼治国,通过礼仪规范来达到政治、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对中国古代法制的贡献商朝的治理制度与法律体系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商朝的王朝统治模式为后代朝代提供了借鉴和发展的基础。

封建制度和王权至上的思想贯穿了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成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石。

商朝的法律体系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 商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 商的法律制度
2 婚姻家庭制度
3 继承制度。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体制
商王享有最高的司法权,决定国家大事,王 命就是法律。商朝的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机 构,但司寇对重大案件的判决还必须经过商 王的批准。司寇下面的审判官称为“正”、 “史”,基层司法官称为“士”和“蒙士”。
➢(二)审判制度和原则
商朝的重要案件一般先由史和正审理,大司 寇复审,三公再审,实行三级审理制,最后 还要报请商王批准。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 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章 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国法律的起源 第二节 夏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
重点问题
1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2 夏朝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3 商朝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五,中国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就沦为统治 者实施专制统治的工具。
➢第六,中国法律的产生具有“由裁判到立法” 的特点。
第三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商朝法律思想的发展 二、主要法律形式
➢1 誓。这是商朝君主在战争前发布的誓言 和命令,源于夏朝,商朝进一步发展。
➢2 刑书。“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3 命令、文告。 三、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律
1 罪名。 2 刑名。
➢(二)行政法规
➢(三)民事法规
1 所有权制度。
商朝对于疑难案件的审理,表现出审慎的态 度。
在审判过程中,商朝很注重证据,有犯意而 无证据者无罪。
商朝统治者迷信鬼神,直接对司法领域产生 深刻影响。
➢ (三)监狱制度
商承夏制,监狱还是被称为“圜土”。
课后复习
1 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特点是什么? 2 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3 与夏朝相比,商朝法律制度有哪些变化?
➢第七,中国法律的起源有早熟性。

商朝的法制特点

商朝的法制特点

商朝的法制特点
商朝的法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神权法思想:商朝将“天”及“天命”人格化为形象的“帝”或“上帝”,并与祖先一起奉为神灵祭祀崇拜。

商王作为自然神在人间的代表和祖先神在当世的代表,经常借助占卜仪式充当交通人神的工具,以领受天命与神意。

在这种天命观的影响下,商人十分迷信鬼神。

因此,商朝的法律都是以“天”与“神”的名义制定的。

2. 保留了原始习惯法: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礼刑并用。

夏、商、周三朝的法律总称为“禹刑”、“汤刑”和“周礼”,其中“周礼”包含了西周和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些法律规范。

3. 严酷的刑法:商朝的刑法严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

卜辞中,有象征残酷刑罚的文字;《简书·康诰》载:“罚蔽殷□,用其义刑义杀。

”战国时荀子亦说:“刑名从商。


4. 重视诉讼程序:商朝的司法制度已经有了较为完整的诉讼程序。

在商代,诉讼的提起、被告人和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词、司法人员的调查和裁决等都有一定的程序规定。

5. 重视证据和占卜:在商朝的法律实践中,证据和占卜都非常重要。

占卜被视为一种揭示神意的手段,而证据则是确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6. 强调王权和族权:商朝的法律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了神权思想。

商王作为最高的统治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同时商朝也强调家族观念和祖先崇拜。

总的来说,商朝的法制特点是以神权法思想为基础,保留了原始习惯法,同时具有严酷的刑法和重视诉讼程序、证据和占卜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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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氏族血缘关系随着国家的形成而 日益强化。
(二)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
(三)刑起于兵
二、夏朝法律制度简述
(一)禹刑 “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禹刑”可能是启及其后继者根 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改造、积累 的习惯法,具体内容不可详考。
(二)刑罚
夏代的刑罚可能有五种; 1、大辟为死刑; 2、宫为毁坏犯罪人的生殖器; 3、膑为砍去犯罪人的脚; 4、劓为割去犯罪人的鼻子; 5、墨为在犯罪人面部或额部刺字并
商汤“囚之夏台”,则夏台可以 说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第二节 商朝的法制度
一、商朝的神权法思想 (一)“听命于神” (二)“代天行罚” (三)“王权神授”
二、商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一)刑罚
荀子说:“刑名从商”,可 见,商朝的刑罚手段已相当完备, 对后代的影响较为深远。
(二)商朝的罪名
商王盘庚为震慑反对迁都 的臣民宣布三条罪名。
1. “不吉不迪” 2.“颠越不恭” 3.“暂遇奸宄”
(三)司法机关
商王既是国家元首,最高军事首领, 也是最高司法宫。他享有最高的立法权 和司法权。
司寇中央最高司法官是。
地方则有“畿内”与“畿外”之分, “畿内”为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称 “内服”。“畿外”是商王分封给诸侯 的封地,还有封给侯、甸统治的边境地 区,称“外服”。
涂墨。
(三)夏朝的罪名
1、“昏、墨、贼” 2、“威侮五行” 3、“不孝” 4、“不用命”
(三)司法机关
夏朝的君主是全国最高的 统治者,也是最大的司法官。 享有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审 判权。
中央最高司法官称大理。
(四)夏朝的监狱
据《竹书纪年》载: “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从此夏朝有了正式的监狱。 《史记·夏本纪》载,夏桀曾将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21世纪一一公元前11世纪)
授课教师:孙光妍
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和夏朝 的法律制度
一、中国法的起源
尧、舜、禹相继禅让的传说, 反映了推举部落联盟领袖的原 始民主制度。
禹死后,启凭借禹的威望和 既得的权力,从此,“天下为 公”转变为“天下为家”。
中国国家与法在形成之初便具备了 鲜明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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